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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2 {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羊绍财于2019年11月25日,在无锡市梁溪区××路××号××公寓××室,与被害人肖某发生冲突。被告人羊绍财持菜刀连续砍击被害人肖某,在唐某1的哀求下,被告人羊绍财停止加害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肖某头部、面部、颈部、肢体伤势构成轻伤一级,下颌骨、手功能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4 "relevant_articles": [5 "232-0-0"6 ],7 "charge": "故意杀人",8 "prison_time": 429 },10 {11 "fact":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7日,被告人刘昊洋与曾某1因招牌制作费发生争吵。同日下午,曾某1父亲约村干部朱某、申某1,驻村辅警申某3华帮助调解此事。被告人刘昊洋不愿参加,谎称在邵东,但在火厂坪镇新华路农业银行附近被村干部发现,被告人刘昊洋驾驶粤Y×××××的白色大众捷达小车离开,行驶约200米后,被告人刘昊洋开车返回至曾某1身后一辆车后停车,接着加速往前行驶,至曾某1处急打方向,开车撞向站在路牙处的曾某1、申某3华。申某3华避开,曾某1被撞至引擎盖上再摔至地上。被告人刘昊洋的车继续前行撞上门面。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曾某1受伤致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面部多处皮肤擦伤,肢体多处皮肤擦伤,已构成轻伤壹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昊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申某1、申某2、杜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医院诊断书,申某3华出具的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派出所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昊洋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材料证明。",12 "relevant_articles": [13 "232-0-0"14 ],15 "charge": "故意杀人",16 "prison_time": 4217 },18 {1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庆洪于2020年9月8日下午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黄某某发生矛盾,产生自杀念头,又担心自己死后其患有智力一级残疾的幼子郭某1无人照顾,决定带郭某1一起自杀。次日凌晨3时许,郭庆洪带着郭某1来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双埝村1组山湾堰塘,抱着郭某1一起跳入水中。事发后,郭庆洪被他人救起,郭某1则溺水身亡。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20 "relevant_articles": [21 "232-0-0"22 ],23 "charge": "故意杀人",24 "prison_time": 4825 },26 {27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陈宏阳在自家房前,与其母亲赵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发生厮打,陈宏阳持藏在其家炕席底下的尖刀及柜上的镰刀,从其家窗户跳出,用尖刀扎其母亲赵某的腹部及头部,用镰刀将其母亲赵某腹部剖开。经鉴定,赵某系失血及内脏缺失、破裂、毁损死亡。经朝阳龙城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陈宏阳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宏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镰刀、尖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陈某1、常某、王某、陈某2、陈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朝县)公(司)鉴(法医S)字[2020]004号鉴定书,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DNA)字[2020]0081号鉴定书,朝阳龙城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朝龙精司法鉴定所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80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28 "relevant_articles": [29 "232-0-0"30 ],31 "charge": "故意杀人",32 "prison_time": 9633 },34 {35 "fact":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别某某酒后因怀疑其弟弟所邮寄口罩被××镇××村会计被害人左某1据为己有,遂持自家菜刀前往左某1家。别某某到被害人家中,经讯问确认左某1后挥刀砍被害人颈部,并扬言砍死被害人,左某1反抗并与其子左某2共同将别某某制服,公安机关接警后在被害人家中将别某某抓获。在抢刀过程中左某2手部被划伤。",36 "relevant_articles": [37 "232-0-0"38 ],39 "charge": "故意杀人",40 "prison_time": 3641 },42 {4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清灯与被害人廖某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达十余年,并育有一子。2017年下半年以来,因被害人廖某与其他男人交往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等原因,导致双方感情不和。2019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清灯与被害人廖某来到仙岩派出所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事宜而不成,双方在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争吵,在途径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下林村静安桥上时,被告人王清灯在明知被害人廖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将其从桥上推至塘河中。而后,被告人王清灯未对被害人廖某进行救助,经现场群众报警和救助,被害人廖某才得以获救。案发后,被告人王清灯向出警处置的公安民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现被告人王清灯已取得被害人廖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清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王某1、李某、王某2的证言,监控录像,视频情况说明及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4 "relevant_articles": [45 "232-0-0"46 ],47 "charge": "故意杀人",48 "prison_time": 3649 },50 {5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金彪曾与被害人孙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后被告人李金彪因孙某阻止其看望孩子等原因产生怨恨。2020年9月3日21时许,在霸州市孙某租住的出租院门口,被告人李金彪因琐事与孙某发生矛盾。后李金彪手持菜刀欲将孙某、王某砍死,经孙某、王某反抗,李金彪用菜刀将孙某、王某砍伤,造成孙某头皮裂伤,左额骨骨折;王某右面部软组织缺损,右面部皮裂伤,左耳部皮裂伤伴软骨骨折,左颈部皮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王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金彪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王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菜刀照片,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相关证据。",52 "relevant_articles": [53 "232-0-0"54 ],55 "charge": "故意杀人",56 "prison_time": 6057 },58 {59 "fact":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钮一博来本市务工,结识本地女子孙某并发展为情侣关系。近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已分手。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钮一博与孙某通话后预感其可能在六安,并与他人开房,遂于次日上午六时许,持刀来到孙某经常入住的梅山路星程宾馆打探其是否在此住宿,当得知孙某与一男子在630房间入住后,情绪失控,脚踹宾馆630房门,在孙某打开房门后,持刀对躺在床上的被害人丁某要害部位进行捅刺,致丁某胸部、腹部、右上臂等多处受损。后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钮一博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60 "relevant_articles": [61 "232-0-0"62 ],63 "charge": "故意杀人",64 "prison_time": 6065 },66 {6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邹金城在宁海县××镇××村××号××1家中与妻子邓雪莲因离婚纠纷发生激烈争吵。次日11时许,被告人邹金城携儿子邹某1至西店镇团堧码头附近时产生轻生念头,后不顾邹某1反抗,强行拖拽邹某1一同跳入团堧码头附近海域,致邹某1溺水,后因周边群众及民警积极施救而脱困。经鉴定,邹某1符合溺水(中度)特征,伤势为重伤二级。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邹金城获得邹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邓雪莲的谅解。",68 "relevant_articles": [69 "232-0-0"70 ],71 "charge": "故意杀人",72 "prison_time": 4873 },74 {75 "fact":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加国于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因婚恋矛盾对前妻张某怀恨在心,遂携带菜刀至常熟市沙家浜镇石桥浜25号门口附近蹲守张某,后着手欲杀害张某时,遇张某的男友蒋某激烈反抗,被告人陈加国遂采用持菜刀乱砍等手段,致被害人蒋某手部、头部等多处受伤,后被害人蒋某夺下菜刀离开现场就医,被告人陈加国随即对被害人张某拳打脚踢,后主动放弃杀害行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被害人蒋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加国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加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放弃犯罪,但已经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加国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加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当庭变更认为,被告人陈加国不具有自首情节,并撤销认罪认罚。被告人陈加国当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表示不认罪,其辩解称没想杀死被害人,只想砍掉她一只手。辩护人管新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陈加国并未想杀死被害人,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加国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加国因婚恋矛盾对被害人张某怀恨在心,遂携带菜刀至常熟市沙家浜镇石桥浜25号门口附近蹲守被害人张某。被告人陈加国着手欲杀害被害人张某时,蒋某上前阻止,被告人陈加国遂持菜刀乱挥,致蒋某手部、头部等多处受伤,后蒋某夺下菜刀离开现场就医,被告人陈加国随即对被害人张某拳打脚踢,后主动放弃杀害行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蒋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之损伤属人体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加国的家属代其与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其和前夫陈加国在2016年离婚,案发当晚,其和男友蒋某买了吃的回暂住地,陈加国突然出现,上来抓其头发把其摔倒在地,用脚踹其。蒋某从侧面把他抱住,陈加国说“你不要脸,我就要把你砍死”,接着他从胸口掏出一把菜刀,和蒋某打起来,其报警。其看到蒋某受伤了,就用镰刀的刀把打了陈加国两下,把他们拉开,蒋某离开了。陈加国就来打其,对其拳打脚踢,还把一袋辣椒面往其脸上撒,其就跑去药店买眼药水,等其回去警察已经在了。2、被害人蒋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其到女友张某暂住地送吃的,她前夫陈加国突然冲出来从后面将张某摔倒,用脚猛踹了她脸上一脚。其马上去拉住陈加国,和他扭打在一起。其让他好好说,他说“我不管了,我今天来就是要弄死你们”。其发现他怀里有菜刀,就按着他的手不让他拿出来。他挣脱开,拿出菜刀。其从后面抱住他,他拿菜刀往后砍其腿,砍了三刀,都砍在其右腿。其痛得厉害,稍微松了下手,他就正面对着其,用刀朝其头上砍,其用左手挡了一下,右手抓着刀柄不敢放。之后其把他摔倒在地,抢他的刀,张某拿镰刀耙朝他头上打,喊他松手。之后其抢下刀,把刀拿走离开了现场。他们离婚两三年,去年其和张某在一起。3、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租住在石桥浜×号,案发当天听到吵架声音,看到两个男的一个女的扭在一起,过了会女的报警。两个男的扭在一起,一人从怀里掏出一把刀,另一个人从后面抱住拿刀的人,拿刀的刃用刀向后下方挥砍,砍另一个人的腿,过了会两个人同时摔倒在地上。女的从房里出来,拿着一个东西有打的动作。后来被砍的人拿着刀慢慢晃走了,女的躺在地上,原先拿菜刀的人坐在地上。4、证人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住在石桥浜×号,张某和她女儿租住在其家。案发当天其听说有人打架,出去看见两个男子在其菜地扭打,张某站着,也扭在一起。警察到现场前,其看到院墙里的一把镰刀的木柄在门口的地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理、方位、环境等情况。6、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加国的暂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除草剂的情况。7、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加国进行检查、提取指掌纹的情况。8、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手机内信息,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加国的手机进行检查的情况。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门诊病历、X线诊断报告单,证明两名被害人的伤情。10、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陈加国与被害人张某于2016年7月21日协议离婚。11、收条、谅解书,证明本案赔偿谅解的情况。1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加国的到案经过情况。1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陈加国的自然身份情况。14、被告人陈加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觉得因为前妻的原因导致家破人亡,就在网上买了农药想自杀,被孩子劝了就没有喝,但感觉太便宜前妻了,就想杀死她。案发当天,其下班途中看到前妻的男友往她住处去,其火了,就回家拿刀,想跟她同归于尽,一起死。监控中,其看到前妻和男的回来,就上去把前妻摔倒在地上,狠狠踹了她四五脚。男的过来把其脖子抱住,其就想拿刀出来砍死前妻,其朝前妻喊:“我要砍死你,我早就不想活了!”男的拽着其,其就砍了他的腿,和他扭在一起。他把其按倒在地上,抢刀,其手里拿着刀乱挥,有砍到他的头。其前妻拿镰刀来对着其头砸,男的按着其,打了一会,男的把刀抢走,跑了。其气不过,就把前妻按在地上打了几分钟,当时已经没有杀她的想法了,之后坐在边上等警察过来。对被告人陈加国的辩解及辩护人管新的相应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加国事先准备菜刀至被害人张某租住处蹲守,并当场挥刀扬言要砍死被害人;其在侦查阶段多份供述均承认自己有杀人、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的想法;并有其事先购买的除草剂予以印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加国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当庭辩解与现有证据矛盾,本院不予采纳。",76 "relevant_articles": [77 "232-0-0"78 ],79 "charge": "故意杀人",80 "prison_time": 3681 },82 {83 "fact":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战文武酒后去战某家,因琐事与战某发生口角,后战文武去食杂店购买两瓶啤酒再次返回战某家,在门口,被告人战文武将啤酒瓶敲碎后扎向战某,战某跑回自家院内过程中右胸部被战文武扎伤,战某拿起铁锹阻挡,被告人战文武又用碎啤酒瓶扎伤战某的左上臂,并将战某手里的铁锹抢下,被告人战文武手持铁锹打向战某头部,打在了战某左侧头部及肩膀位置,后被他人拉开将铁锹抢下。期间,被告人战文武扬言将战某整死。后经法医鉴定“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战文武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战文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战文武辩称是喝点酒话赶话说的整死他,不是真的想整死他,没有那么大的仇。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杀人的动机,主观上没有剥夺战某生命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材料。2.提取笔录,证实提取作案工具铁锹一个。3.谅解书,证实战某对战文武伤害他的行为表示谅解。4.被告人战文武现实表现证明。5.破案经过。6.被告人战文武常住人口信息。7.战文武前科判决书。(二)鉴定意见。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意见: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三)现场勘验笔录。(四)视听资料。(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战某的陈述。2019年8月16日中午12点45分左右,我在家听到有人敲大门,我就出去开门,看到是我弟弟战文武在敲门,我就对他说:“你就对着窗户喊一声呗”,他说:“咋的,我影响你睡觉了啊”?连说连往我妈那屋走。我就对他说:“你咋还能说这话呢?咱俩是有仇还是咋的。”他说:“没仇,人在做,天在看,心里有数。”他就说:“我家孩子死的时候,别人都没和妈说,咋就你说了呢。”我说不是我说的,他说:“你说没说心里有数,你这样的,我早晚整死你。”我俩就因为这件事吵吵起来了,他顺手在窗台上拿起来一个剪子,对着桌子扎了几下,之后他就走了。我就走到大门外,过了十分钟左右,战文武拿着两瓶啤酒又回来了,走到距离我三米左右的时候,他双手拿着两瓶啤酒对着磕了一下,把啤酒瓶子磕碎了,拿着破碎的啤酒瓶,就开始撵我,我就往我家院子里跑,他跑到我面前的时候,用右手拿着的啤酒瓶子对着我右侧胸前扎了一下,我顺手拿起旁边的铁锹,寻思用铁锹挡着他,他看到我拿铁锹,就过来把铁锹抢走了,在抢铁锹的时候,他又用手里的啤酒瓶子对着我左侧肩膀扎了一下,扎完我之后,他用抢过去的铁锹对着我头部打了一下,直接把我打倒了,我倒地之后,自己又站起来了,我怕他再用铁锹打我,我就用左手拽着战文武的衣服领子,用右手打了他头部几下,当时我挺生气,也记不清楚具体打在哪里了。这时候,我家邻居刘二过来拉架,我俩就分开了,分开后,战文武用砖头开始砸窗户,之后他就走了。过了两分钟左右,他又拿着砖头回来了,对我说:“这两天你先好好活着。”我说:“谁整死人不偿命啊?”他说:“我今天就整死你,你等着,一会我还回来。”说完他就走了,我就报警了。(六)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的证言。今天(2019年8月16日)中午12点多的时候,我和我丈夫战某在家待着,听见外面有人敲门,战某就出去开门,一看是战文武来了,战某问他敲门干啥,从后窗户喊一声就行了。战文武就说:“咋的,耽误你睡觉了啊?”之后战文武就进屋去他妈那送衣服了。到屋之后,战文武就跟战某吵吵起来了,我寻思把两人拉开,然后战文武在他妈家窗台上拿了个剪子往桌子上使劲一磕,说他以后天天来我家作。我就把战某往外拽,我怕俩人打起来,战文武也出去了,不一会我家后窗户被战文武拿砖头子砸碎了,之后他又去附近的小铺买了两瓶啤酒,把啤酒在房后敲碎了,一手拎一个碎啤酒瓶子进院了。当时战某在院里站着,战文武进院就奔战某去了,拿碎啤酒瓶子往战某身上扎,具体扎哪我没看清,当时我就慌了,我也没敢上去拉,就一直喊快跑。战某就在院里跑,然后战文武把碎啤酒瓶扔了,在我家院里找了个铁锹,拿铁锹拍了战某脑袋一下。西院的老徐太太当时在院里了,我俩上前去抢铁锹没抢下来,我就有点犯病了,脑袋就懵了,当时大脑一片空白,我就进屋了,后来再发生啥我就不知道了。战文武在用碎啤酒瓶和铁锹攻击战某时,说:“战老大我扎死你,今天我就整死你得了”。战文武喝酒了,喝多少不知道。另证实,是进院后战文武从战某手里抢过来的铁锹,然后用铁锹拍了战某脑袋一下。战文武是在扎完战某之后说的“战老大我扎死你,今天我就整死你得了”。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询问时,我的心脏哆嗦,没仔细回忆就那么说了。战文武和战某吵完出院后,我在院里就听到后窗户被砸碎的声音,我没敢出院,我进屋看到后窗户两块玻璃被砸碎了。后来听战某说战文武打完他被拉开后,出院又撇砖头砸了后窗户。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其听到西院战某家有人吵吵,后来听声音是打起来了,他就过去看,看见老战家西院的老徐太太站在院里抱着战文武,战文武手里拿着把铁锹,他嫂子也在那拉着他。战某在院子西侧站着,身上有血,胳膊和胸前出血了。战文武嘴里骂骂吵吵的,他就过去把战文武手里的铁锹抢了下来。呆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战文武没少喝酒。战文武和战某哥俩之间原来就有些家庭矛盾。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战文武喝酒了和战某吵起来,她劝了几句战文武就转身走了,她在劝战某的时候看到战文武从东面又回来了,战文武走近时她看到战文武一手拎一瓶啤酒,把手里的啤酒瓶子磕碎了,她拦着战文武,战文武胳膊一抡就把她抡一边去了,她转过身看到战某退到院子里去了,战某媳妇在那拉着战文武,战文武撕撕扒扒的还在那要上前打,战某在那说:“你还想整死我啊?”战文武就说:“今天我就整死你”,然后拿砖头砸了下窗户,这时东院刘二来了把战文武拉住了。战文武拿起铁锹和战某撕扒,她和刘二上前抢,后来战文武就撒手了。她没看到战文武是怎么打的战某,她进院时就看到战某身上有血了,她进院后听到战文武说要“整死”战某的话的,那些话就是话赶话说的气话。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中午1点左右,战文武在她家食杂店买过两瓶啤酒。(七)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战文武的供述。2019年8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我到我哥战某家,我敲了一会门,战某出来对我说:“门也没锁,你敲那么大声干啥啊?”我说:“你门插着呢我能进去吗?你是因为我敲门耽误你睡觉了啊?”进屋之后战某说:“你敲门敲那么大声干啥啊?”我说:“我不敲那么大动静你也不给我开啊。”他说:“你爱来不来,不来拉鸡巴倒。”然后他就要来打我,我嫂子就拉着我哥,我当时生气就走了。之后我到后地局子屯的一个超市买了两瓶啤酒,回到了我哥战某家,到门口的时候发现我哥就在大门口站着呢,我一手拿着一瓶啤酒,把两个啤酒瓶子打碎了,我拿着碎成一半的啤酒瓶子就扎我哥,一边扎他一边对他说:“我今天就扎你。”我从大门口给他撵到了院子里,我一直用啤酒瓶子扎他,他在院子里捡起来一把铁锹要打我,我把他手里的铁锹抢了下来,我用铁锹想打他的头部,没打到打在了他的肩上,这时候我嫂子来拉着我,我哥就跑了,然后就有邻居把我拉开了,我就走了。我父亲在2019年5月份的时候去世了,我和我哥是因为家产的事有矛盾,今天我去我哥家,他对我态度不好,又把我骂了,我就把他打了。我当时就是想扎死他,但是没得手,具体扎了多少下我也记不清了,扎在了他的右侧大臂、左侧小臂和右前胸上。他是用拳头打的我,他打了我两下,一下打鼻子上了,一下打我的嘴上了。另供述,我买啤酒的目的是想砸我哥一顿,手里啥家伙也没有才想起买的啤酒。我就砸他一顿。我想整死他能用啤酒瓶子么?我拎着啤酒瓶子回来时,看到战某和他媳妇、还有老徐太太在那大门口站着呢,战某看到我拿着啤酒瓶子回来,就指着我说“来、来、来,你砸我啊?”他以为我不敢打他呢,我一生气就把啤酒瓶子砸碎了上前扎了他。我扎他的时候就是在气头上,想扎他两下解解恨。当时我就说“我扎你”,没说扎死他。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候说“我当时就是想扎死他,但是没得手”,我就那么一说,还没消气呢。第一次向派出所民警交代时我喝酒了,派出所民警给我写笔录的时候我还没醒酒呢,说的话我有点记不住了,但是第二次刑警队给我写笔录的时候我是醒酒了,所以有的地方说的可能不一样。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关于辩护人与被告人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从证据上看,本案认定被告人具有杀人故意的证据有被告人首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战文武、李某、王某的证言,均证实了案发期间被告人说了要整死战某的话,且被告人战文武供述其与战某之间因为家产的事情有矛盾,案发当时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激愤之下实施了杀害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是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工具的选择、危害后果来看,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84 "relevant_articles": [85 "232-0-0"86 ],87 "charge": "故意杀人",88 "prison_time": 4289 },90 {9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温江宏回到家后发现自己的手机卡、戒指等个人物品无缘无故不见了,怀疑是其父亲温某1偷走,加上温某1次日要将其赶出家门,心里很气愤,就想把父亲温某1杀掉。25日早上5点多钟,被告人温江宏起床后,心里的气还是咽不下去,想了十几分钟决定还是要把父亲杀掉,于是温江宏去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回到自己房间,趁保姆詹某去厨房烧水的时候进入其父亲温某1房间。进入房间后,温江宏右手持菜刀直接朝正躺在床上睡觉的温某1的脖子等位置砍去,边砍边喊:“去死吧!去死吧!”温某1被砍醒后,因其双手瘫痪无力,不能动弹,便用身体扭来扭曲躲闪,但无法躲开,导致头部、脸部、脖子等多处被砍伤多处。此时,在厨房的詹某听到房间的喊声,就赶紧跑到房间制止,温江宏将詹某推倒在地上,詹某倒地后看到地上、床上都是血,才发现温江宏是拿菜刀在砍温某1,吓得赶紧跑出外面打电话喊人及报警。被告人温江宏听见詹某打电话报警后,便没有再砍温某1,并马上逃离了现场,随后温某1被送往赣州市人民医院救治。经于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温某1的人体损伤为重伤二级;2019年6月25日,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温江宏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92 "relevant_articles": [93 "232-0-0"94 ],95 "charge": "故意杀人",96 "prison_time": 4897 },98 {99 "fact":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英平与被害人唐某燕为夫妻关系。因怀疑唐某燕有婚外情,被告人李英平与唐某燕产生矛盾并经常争吵。2019年8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李英平在江门市蓬江区******的出租屋与唐某燕发生争执,后李英平产生将唐某燕杀害后自杀的念头。被告人李英平遂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唐某燕的腹部、腿部等位置连捅多刀,致使唐某燕重伤倒地。随后,李英平将自己的腹部捅伤,并离开现场,李英平拨打电话报警后跳入附近的鱼塘企图自杀。后李英平放弃自杀,返回出租屋,与唐某燕一起等候救援。公安机关到场后,将李英平、唐某燕二人送医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燕以及被告人李英平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唐海燕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立辉、唐强、李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鉴定书》、《情况说明》、病历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李英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00 "relevant_articles": [101 "232-0-0"102 ],103 "charge": "故意杀人",104 "prison_time": 84105 },106 {107 "fact":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松堂因妻子徐某闹离婚而心生气愤,2019年6月28日晚11时许,郭松堂酒后从其居住的社旗县下洼镇井洼村“君乐福”饭店前院拿一壶汽油,到徐某居住的饭店后院欲吓唬徐某不让离婚。在后院门前,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郭松堂将携带的汽油泼在徐某胸前、地下,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汽油瞬间点燃,郭松堂见火势严重便用被子灭火救人,后拨打120,其行为造成了徐某特重度烧伤的后果。在社旗县人民医院,被告人郭松堂让重症监护室医生帮助报警,后社旗县公安局民警在医院将郭松堂带走。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松堂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松堂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用被子扑火,自动有效地防止了被害人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但已造成被害人徐某严重烧伤的后果,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松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松堂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郭松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杀她的,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认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郭松堂系自首,且属于犯罪中止;2.郭松堂取得被害人徐某的谅解;3.郭松堂无前科,真诚悔罪认罪,考虑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和家庭今后生活的需要,希望判处被告人郭松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松堂因妻子徐某闹离婚而心生气愤,2019年6月28日晚11时许,郭松堂酒后从其居住的社旗县下洼镇井洼村“君乐福”饭店前院拿一壶汽油,到徐某居住的饭店后院欲吓唬徐某不让离婚。在后院门前,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郭松堂将携带的汽油泼在徐某胸前、地下,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汽油瞬间点燃,郭松堂见火势严重便用被子灭火救人,后拨打120,其行为造成了徐某特重度烧伤的后果。次日零时50分左右,被告人郭松堂等人将徐某送到社旗县人民医院急救,被告人郭松堂让重症监护室医生帮助报警,后社旗县公安局民警在医院将郭松堂带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松堂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松堂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110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诊断、住院病例,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证人兰桂荣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郭松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108 "relevant_articles": [109 "232-0-0"110 ],111 "charge": "故意杀人",112 "prison_time": 36113 },114 {115 "fact":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无证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为×××)载其妻张美香从阳白乡阳白村前往东冶镇,由北向南行至殿东线18KM+700M处(阳白乡郭家寨村附近)将同向阳白乡泉阳村行人杨某撞伤,孟某即停车,将杨某抱到自己的车上,向东冶方向行驶,欲将杨某送至东冶昌宏医院救治。途中孟某听到杨某“啊呀”了一声后,自认为杨某快不行了,遂将自己的车驶入殿东线19KM+912M土岔道上,将杨某抱到土道边上,在自认为被害人杨某死亡的情况下将杨某遗弃,后一直驾车到达东冶镇东胜小区,将车停放到其妻兄的车库内。次日13时许,杨某的家属找到杨时,发现其已死亡。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论证,当时的情况已致死者重度颅脑损伤,最后被遗弃后死亡,经鉴定,杨某符合被车辆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月5日,孟某打电话给民警主动投案,后民警将其带回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告人孟某的家属对被害人杨某的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孟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不是故意杀人,是交通肇事。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无证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为×××)载其妻张美香从阳白乡阳白村前往东冶镇,由北向南行至殿东线18KM+700M处(阳白乡郭家寨村附近)将同向阳白乡泉阳村行人杨某撞伤,孟某即停车将杨某抱到自己的车上,向东冶方向行驶,欲将杨某送至东冶昌宏医院救治。途中孟某听到杨某“啊呀”了一声后,自认为杨某快不行了,遂将自己的车驶入殿东线19KM+912M土岔道上,将杨某抱到土道边上,在自认为被害人杨某死亡的情况下将杨某遗弃,后一直驾车到达东冶镇东胜小区,将车停放到其妻兄的车库内。次日13时许,杨某的家属找到杨时,发现其已死亡。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论证,被告人孟某快速行驶车辆的前保险杠先碰到死者左某致左某粉碎性骨折,接着死者被快速行驶的车辆铲到前挡风玻璃上,顶枕头部和前挡风玻璃硬接触,致死者严重颅脑损伤,之后又掉落到路面上。当时的情况已致死者重度颅脑损伤,最后被遗弃后死亡,经鉴定,杨某符合被车辆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月5日,孟某打电话给民警主动投案,后民警将其带回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告人孟某的家属对被害人杨某的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中:被告人孟某在公安机关供述(1月10日):事故发生了,我下车看时,那个老头躺在我的车正驾正前方的公路地上,我过去搀住老头的脖子将老头扶起来,便给老头掐人中穴,便叫老头:“大爷、大爷”,老汉当时只是“嗯”,我问老头:“大爷,没事哇?”他不说话,当时,我老婆也下车来了,要和我一起抬老头,我老婆有病,就没让他和我一起抬,当时,我和我老婆往前推了我的车后,我就将老头抱的放到了我的车后排位置上(后排无座位),拉上老头往昌宏医院走。至拉上老头走上后,老头一直没有吭声,也没有动,直到他“啊呀”了一声后,我才将他抱的放到那个土圪堎上。我心想。老头肯定就是不行了,才将车倒入岔道,将老头放下,放下后,我就离开了,也不知道他有呼吸没,是不是还活着。2、被告人孟某供述(1月11日):我把人抬到我的车上后,准备到东冶昌宏医院,在往前行驶了约一公里时,听到伤者发出呼噜声还啊了一声,我自认为这个人死了,我就和我老婆说这个人不行了,又往前走了一段看到一个路左侧的岔道,我将车停下将人抱下去,放的位置是头朝大路口,脚朝南,朝东冶大兴方向。3、被告人孟某供述(1月16日):事发当时没看见老头有伤,我将老头扶上我的车后,就让老头坐到了面包车的后排,(后排无座位)。之后我就驾车拉着老婆和老头往东冶方向走,在走的过程中,老头一边用脚踹我的车的后门,一边说“你知道我那是头甚牛,你知道我那是头甚牛”,当时我心慌的,老婆给我取出两颗救心丸让我吃了,那时候,老头嘴里一直说“你知道我那是头甚牛”,我就问老头“你下呀不”,老头说“下了”。紧接着,我就将车停到公路边。当我掀开后车门后,老头的两条腿就耸拉在车外,我搀着他下了车,当时我问老头:“大爷,你看去呀不,你要不看,我就走了”。老头没说话,我就开车去了东冶。下车后,老头就坐到了地上,一句话也没有说。4、被告人孟某供述(2月25日):那天车行驶中,听到咚的一声,我驾驶的车的玻璃就碎了,什么东西都看不见了,我就意识到前方碰到东西了,下车后看见一个老汉在路上躺着,我就走过去扶他,并用手掐他的人中穴,只听见他喉咙发出“呼哧呼哧”的声音,我大爷大爷的叫了几声,他还是昏迷着,不回应我,又掐了老汉的人中穴,老汉的喉咙里长出了一口气,我当时感觉老汉应该问题不大,就把老汉抬到车的后备箱地板上,准备拉他到东冶昌宏医院看看,上了车后,这个老汉一直昏迷着,我驾驶这辆车载着我的妻子张美香走了二里多路后,我听见这个老汉“啊呀”了一声,一条腿蹬直了,我就说,老婆,这个人可是不行了,我老婆当时说了声“那咋呀”?我说,人不行了抬到车下面去哇,我老婆当时也没说什么,我驾驶这辆车又走了片刻,右手里看见公路旁边有一条土岔道。我就把车倒进土岔道后,我把车的后备箱打开,我用双手把这个老汉搬到了土岔道的圪堎上,后我就驾驶这辆车载着我的妻子去了东冶镇。5、张美香陈述:我丈夫孟某驾车行驶至郭家寨附近时,大概时间是2018年12月29日18时左右,我正在玩手机,听见车咚的一声,我丈夫就把车停住了,我丈夫孟某先下的车,紧跟着我也下车了,看见我们的车前头坐着个人,说话难听,好像是不让我们了,骂骂咧咧的,孟某就把这个人搀扶到车上说要到医院,上了车后这个人要抓孟某,还捣门了,边走边踢腾,嘴里还不知道说些什么,路上不知道走了多长时间,当时我吓的什么也不知道了,拉的人也记不得去了哪儿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并予以核实。",116 "relevant_articles": [117 "232-0-0"118 ],119 "charge": "故意杀人",120 "prison_time": 36121 },122 {123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l日晚19时许,被告人徐鹏与被害人舒某梅相约在河源市源城区×××××××××江山一品花园旁的空地车内进行性交易,在性交易的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并争吵,被告人徐鹏一气之下用手掐被害人舒某梅的脖子致其昏迷,不久被害人舒某梅醒来大叫并企图开门下车,被告人徐鹏遂用车上的手机数据线勒住被害人舒某梅的脖子,直至被害人舒某梅失去意识不再挣扎,被告人徐鹏见被害人舒某梅身体不动以为其已死亡,遂用布条绑住被害人舒某梅的手脚,并用胶纸封住嘴巴,接着开车来到桂山路口附近一偏僻处的驾校教练场,将被害人舒某梅装入布袋放进车后尾箱,并捡起一块石头准备放入布袋抛尸。随后,被告人徐鹏继续开车往桂山方向走,不久听到车尾箱有声响,下车查看后发现被害人舒某梅没有死,就将被害人舒某梅放出来并送回市区。当晚23时,被害人舒某梅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徐鹏在河源市源城区华达新城融悦F栋2802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鹏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舒某梅的经济损失共计202860.72元,被害人舒某梅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徐鹏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徐鹏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河源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核查表、公安网卡口截图、数据线图片、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收据、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卓某著的证言;被害人舒某梅的陈述;被告人徐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124 "relevant_articles": [125 "232-0-0"126 ],127 "charge": "故意杀人",128 "prison_time": 42129 },130 {131 "fact":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1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小区院内出租屋中,将其所生婴儿分娩在家中卫生间马桶内,其朋友马某某到王某1家中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待阿盟中心医院医生到达现场后,婴儿已死亡。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1之子因低温、失血及窒息而死亡。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132 "relevant_articles": [133 "232-0-0"134 ],135 "charge": "故意杀人",136 "prison_time": 36137 },138 {13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5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西宁市××区出租房公共卫生间内分娩下一名女婴后将随地捡起的卫生纸卷成团状塞入婴儿口中并用手捂住婴儿口鼻致使其无法呼吸,停止啼哭,后将婴儿抱起放到卫生间内隔壁煤房木板上,独自离开卫生间回到出租房。其男友马某某发现异常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到后,在卫生间隔壁煤房木板处发现该婴儿,急救医生将婴儿抱出后,发现婴儿已无生命体征且口腔中有异物,随即拨打电话报警。经城西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新生女婴系被他人用纸团堵塞口腔,并捂压口鼻腔缺氧窒息死亡。马某甲于2018年12月26日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信息,住院病历、出院证,证人吴×,马某某,陈×,妥玉兰,赵×,马×,哈×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DNA个体识别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提出:1.马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从因果关系分析,造成婴儿死亡的原因为多因一果。马某甲于凌晨7时许在公共卫生间内分娩女婴,卫生条件极差,女婴出生时摔了一下,其肺泡未张呼吸较弱,加之马某甲在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将卫生纸塞入婴儿口中,多方原因导致女婴死亡;3.是在无法判断孩子的亲生父亲,身心受到损害后采取的激情行为;4.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庭审质证: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12月15日,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吴某向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当日接120指挥中心指令出诊过程中发现有新生儿死亡。该局于12月26日立案。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甲于2018年12月26日到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投案。3.被告人马某甲供述,2018年12月15日凌晨5时许我在出租房内睡觉,突然感觉肚子非常疼,我到屋外的公共厕所上厕所,在上厕所的时候我肚子一直在疼,蹲了大概十几分钟后我生下一个婴儿,婴儿掉到厕所的便池里了,开始喊叫,我晕倒在厕所的地上了。过了一会我就醒过来了,醒来以后我看见婴儿在便池里来回动,我就将婴儿从便池里抱出来,放到厕所旁边煤房的门口了,我坐在厕所的地上,这个时候有人在敲厕所的门说让我快点,她敲门的时候婴儿又开始喊叫了,我害怕来上厕所的女子听见婴儿啼哭的声音,赶紧拿着厕所地上的废纸塞到婴儿的嘴里,用手来回拨动了一下婴儿的身体,发现婴儿已经不动了,我就准备将塞进婴儿嘴里的废纸取出来,这时隔壁那个女的又过来敲门上厕所,我当时非常紧张和害怕,就跪起来将婴儿抱起来后放到了煤房的一个架子上,从厕所爬到我的出租房屋内,在屋内我再一次晕倒了,过了一会我就醒来了,爬到我的床尾头朝床尾睡下了。过了一会马某某醒来了,我就给他说我来“月经”了,让他给我倒一杯红糖水,他起床后就给我倒了一杯红糖水,他去厕所看了一下后问我地上怎么这么多血,我没有出声。过了一会房东和隔壁的人进来让马某某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120的人先来了,紧接着警察也来了,120的医生将我拉到了医院。当时我将纸塞到婴儿嘴里的目的是不想让婴儿出声音,我怕别人知道我生孩子的事情,因为这个孩子不是我男朋友马某某的孩子,我怕我男朋友知道后就离开我。塞到婴儿嘴里的纸是在厕所纸篓里别人上过厕所的废纸。我发现婴儿一动不动后,就用手按压了婴儿的脸部,看婴儿怎么回事。将婴儿放到煤房架子上的时候他好像没有呼吸,一动不动了。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婴儿生下来时脐带就断了。4.证人吴×陈述,2018年12月15日早8时左右,我单位接到120出诊派遣单,去城西区安兴园小区一所平房出诊,我到达现场后,厕所的纸篓里有很多染血的卫生纸,厕所旁边的煤堆有一个婴儿,产科的同事把婴儿抱出来,婴儿具体从什么地方抱出来的我没看到,因为当时我在煤房外站着。我看到婴儿全身布满煤渣,口腔和鼻腔有血迹,口腔里塞满絮状物,没有呼吸和心跳,已经死亡。婴儿口腔里的絮状物不太确定是什么东西,感觉是卫生纸。发现婴儿没有生命体征后,我们就用蓝色布单将婴儿包裹好,放在了房间的桌子上,就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产科的同事就去对孕妇做检查了。我看到产妇盖着被子躺在床上,表现出很虚弱的样子。5.证人马某某陈述,我和马某甲是2018年3月认识的,4月确立恋爱关系,我俩住在西宁市××区的一间出租屋内。2018年12月15日早上6时许我被冻醒了,我发现马某甲头朝床尾睡在床上,我摸了一下她的大腿发现她的大腿部位都是湿的,我问马某甲怎么回事,她说她来月经了,她肚子疼得厉害,让我给她倒点红糖水。我就下床后烧了点开水,问她要不要去医院,她说不用。这时我发现地上有很多血,我按照血的痕迹一直走到我们出租房门口的厕所里,看见厕所地上都是血,我紧接着跑到房间内问马某甲怎么回事,她说她来月经了,流点血没有事,我看见她穿的一条外裤搭在沙发上,裤子都湿透了。我又跑回厕所仔细看了一下,厕所的地上放着一堆有血的纸,厕所旁边的小煤房的架子上有一个小婴儿躺着一动不动。我当时很害怕,就赶紧给房东打电话让她过来,房东到厕所看了一下,让我赶紧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我拨打电话后过了一会儿120的医务人员就来到现场,有一个医务人员就将厕所隔壁煤房架子上放的婴儿抱出来了,又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马某甲具体什么时候怀孕的我不知道,但是后来一直到了2018年7月底的时候她就在东江海鲜城辞职不干了,然后她就一直在我租的出租房内休息,大概休息了一个月后她又去东江海鲜城上班了。后来我发现她的肚子慢慢地变大了,我就问她是不是怀孕了,她说她长胖了,没有怀孕。睡觉时,我摸她的肚子,她不让我摸,说她的肚子痒,不习惯让别人摸。我一直怀疑她怀孕了,但我想她如果怀孕怎么可能上班。我睡前没有发现马某甲有什么异常,睡着后也没有听见什么动静。6.提取笔录,证明2018年12月18日,民警提取了证人马某某的血液样本。7.证人陈×陈述,我是2018年12月14日的产科夜班医生,2018年12月15日7时50分左右,我和急诊科的人出诊,到了党校对面的自建房,我害怕产妇出现大出血,先去看产妇了,经过查看,产妇没什么问题,去查看新生儿时,小孩在一间煤房的木板上,我同事抱着这个小孩,已经没有任何生命体征了,身上没有任何衣物,全是煤,小孩的嘴里塞满卫生纸,还有一半卫生纸没塞进去,露在小孩的嘴外面。询问产妇关于新生儿的问题,她都回答不知道。8.证人赵×陈述,2018年12月15日7点50分左右,我和陈×跟随急诊科的人出诊,到了党校对面的自建房,在房东的带领下,我在煤房内抱出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孩子的一只手挡在嘴上,我把孩子的手拿开之后看见孩子嘴里填满了卫生纸,嘴外面有1厘米左右的纸团露在外面。房东说孩子是躺在这个房间床上的女子生的,我询问这个女子情况,她说什么也不知道,我看她面色苍白,经过我的检查发现这名女子子宫内有残留的胎盘组织,确定她就是产妇,我们要求她去医院被她拒绝了。厕所的垃圾桶内有带血的卫生纸,孩子在煤房的木板上。孩子身上没有明显外伤。9.证人妥玉兰陈述,我于2018年8月将自建房出租给一个甘肃天水姓马的男子和一个年轻女的住。2018年12月15日早晨7时30分左右,我和在我家租住的租户在煤房内发现一个死去的婴儿,听租户说婴儿好像是天水姓马男子家的女子生的,我就去他们屋里询问情况,可他们二人都说不知道婴儿是什么情况,我告诉他们我要报警,那名女子说不要报警,她没事。随后他们自己拨打了120。我平时没见过这名女子挺着肚子,也不知道她快要分娩了。10.证人马×陈述,我租住在安兴园的一个自建房里,2018年12月15日早上7点30分,我妈妈和我说门外有血迹和大量的冰,我叫房东来查看,在厕所门后发现里面有一块布裹着不明物体。我和房东推开西户的门,里面的小伙出来和房东说了什么,过了一会我听见小伙在给120打电话。我平时和西户的男女没有交流,没发现该女子有怀孕的迹象。11.证人哈×陈述,2018年12月15日凌晨4点左右,我被像婴儿哭的声音吵醒了,我丈夫说可能是猫叫,我们就睡下了。早晨6点左右,我出门上厕所,看见厕所的灯亮着,想着应该是有人,过了十分钟灯还亮着,我过去敲门,听见有个女的声音咳了一下,我就回去了。过了十几分钟我看见厕所的灯还是亮着,我就问了一下里面上厕所的人“好了没”,里面一个女的回答说“稍等一下”,我上班时间快到了就出去上班了。7点20分左右,我回来后我丈夫说厕所里确实生下一个孩子。我儿子马×联系房东,后来报了警。我去敲门的时候看见厕所门口有两滴血。我看到婴儿时,婴儿侧躺在厕所旁边的煤房内,左手搭在身子上,一动不动,也没有哭声。婴儿应该是早上在厕所的女子生的,我不认识她,平时也没注意她是否怀孕。1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本案中死亡的新生女婴是足月活产儿,生前被纸团堵塞口腔、手按压颜面部引起口鼻窒息而死亡,结合现场勘验,认定死亡方式为他杀。13.DNA个体识别检验鉴定书,证明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本案死亡的女婴与被告人马某甲系亲子关系,女婴心血血样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与女婴口中卫生纸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马某甲血样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与女婴口中卫生纸红色斑迹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14.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案发现场情况、死亡婴儿的状态以及从案发房屋卫生间内提取染有红色斑迹的疑似组织物的经过。15.青海省康乐医院出院记录,证明被告人马某甲于2018年12月16日到青海省康乐医院住院就诊,入院诊断为产后贫血。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马某甲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后合议庭予以确认。本院据此查明,2018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在西宁市××区出租房公共卫生间内分娩一名女婴,因担心婴儿啼哭被他人发现,从卫生间捡起卫生纸塞入婴儿口中,并用手捂住婴儿口鼻,使其停止啼哭。后将婴儿抱起放到卫生间隔壁煤房木板上,自行回到房间。凌晨7时许,邻居及其男友发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到现场,该婴儿已无生命体征,随即拨打电话报案。经城西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亡的新生女婴是足月活产儿,生前被纸团堵塞口腔、手按压颜面部引起口鼻窒息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前往医院就诊,2018年12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140 "relevant_articles": [141 "232-0-0"142 ],143 "charge": "故意杀人",144 "prison_time": 48145 },146 {14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3年前后,被告人杨军因其妻与李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该李心生怨恨。2019年6月份前后李某1从西安打工回洛南与李某2联系,8月18日下午李某1到洛南县城,在县城一家招待所登记客房,约李某2在招待所客房发生了性关系,到傍晚,李某2回去了,其就在招待所休息。2019年8月19日凌晨零时许,杨军酒后再次想起该李对其家庭的影响,遂在家中质问其妻,并要求一同寻找该李,遭到拒绝后,杨军便掌掴其妻一耳光,并扬言要用刀将李砍杀,其从案板上拿一菜刀,又电话约该李在东街小学对面广场相见。凌晨1时许,杨军与李某1言语不和继而争吵,杨军持携带的菜刀到该李头部乱砍,致其倒地后又在李背部猛砍数下,之后杨军见李头部流血遂弃刀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李某1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一级。作案数十分钟后,被告人杨军电话联系朋友杨某某抢救被害人。之后又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军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杨军之妻已赔偿李某1经济损失8000元,被害人李某1对被告人杨军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公安局110警情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洛南县公安局民警黄某某、陈某某等出具的抓捕经过,洛南县公安局三要派出所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旅店业旅客住宿登记簿,洛南县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等书证;开房视频,现场勘验检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视频、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及涉案文件刻录DVD光盘;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杨军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148 "relevant_articles": [149 "232-0-0"150 ],151 "charge": "故意杀人",152 "prison_time": 36153 },154 {155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某因被害人周某某与其女友的感情问题,与周某某在微信上言语冲突,并声称要杀害周某某。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钱某某欲与其女友复合被拒,后于次日凌晨,至家中携带菜刀一把,并驾驶沪C3XXXX本田思域小轿车,至本区龙翔路XXX号SPACE酒吧附近等待,见周某某从酒吧出来,直接驾车加速撞向周某某,欲将其撞死,周某某被撞后弹向旁边倒地受伤。撞击周某某后,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车辆直接冲向酒吧外墙休闲区,车辆摩擦墙壁并接连撞击休闲区内座椅停下。后被告人钱某某欲拿刀下车,但因驾驶室一侧车门被堵无法下车,被告人钱某某遂被现场的联防队员抓获。经鉴定,周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等,构成轻伤。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钱某某患有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涉案时及目前病情基本缓解;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家属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就医资料,证人冯某某证言及提供的手机页面截图,证人凃某、廖某、孙某某、徐某某、马某某、蒲某某、辜某、黄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马某某提供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书、收条,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拍摄的车辆、车钥匙照片、交警部门涉案车辆交接凭证、移送清单、调取的机动车信息表,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调取及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提供的监控视频、出具的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其本身患有严重抑郁症,情绪容易消极,作案时精神状态比较差,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家庭经济情况较差,其本人有较强的赔偿意愿,希望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156 "relevant_articles": [157 "232-0-0"158 ],159 "charge": "故意杀人",160 "prison_time": 42161 },162 {16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冯春志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商业街秧田头*幢*号,因琐事和感情纠纷与被害人石某乙发生矛盾。石某乙在经过被告人冯春志租住的房间时,被告人冯春志将事先准备的锻打屠宰刀(长约30厘米)放在房间冰箱上,后被告人冯春志趁石某乙走至冰箱处时持刀对石某乙面部、胸部、腹部进行捅刺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石某乙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164 "relevant_articles": [165 "232-0-0"166 ],167 "charge": "故意杀人",168 "prison_time": 72169 },170 {17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杨居武因向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讨要工资未果而心生杀念。当日,杨居武以回渔船拿行李为借口,跟随王某某、马某某回到停放在大连市旅顺口区董砣子渔港的大庄渔4240号渔船上,趁王某某开门之机,其到渔船厨房里拿一把菜刀揣在身上,其与王某某进到舵楼内为防止王某某逃跑将门锁上(因门锁坏没有锁上),杨居武趁王某某不备持菜刀朝王某某的头部砍,但被王某某躲开,后杨居武持刀继续朝王某某砍被王某某挡住,在王某某的呼救下,船员来到舵楼将杨居武的菜刀夺下,王某某左前臂、右手受伤逃到岸上。嗣后,杨居武跑到大庄渔4072号渔船厨房里又拿了一把菜刀上岸欲继续砍王某某,但因其没有找到王某某只找到马某某,其持菜刀朝马某某身上砍并扬言今天砍死你,马某某肩膀被砍伤,后杨居武被船员拉开。经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前臂及右手皮肤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作案工具菜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志等书证,证人王某二、张某、于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172 "relevant_articles": [173 "232-0-0"174 ],175 "charge": "故意杀人",176 "prison_time": 60177 },178 {179 "fact":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士才因其前妻董某欺骗而与之离婚一事怀恨在心,多次给董某发手机短信要杀死董某,2019年8月23日中午11时许,在本市叉干镇先锋村兴龙山屯魏某家,被告人魏士才与董某因离婚后的债务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魏士才手拿菜刀向董某的头部砍去(并且边砍边说“要整死董某”),被董某用左胳膊挡住在场的魏某(被告人魏士才儿子)看见后便抢魏士才手里的菜刀,董某趁机逃离现场。经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士才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士才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魏士才供认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临时起意、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应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材料。2.被告人户籍信息。3.到案经过。4.董某提供的与魏士才短信记录截图照片。5.提取作案工具(菜刀)笔录。6.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证明。(二)鉴定意见。1.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涉案时精神状态:精神正常;(2)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意见:董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三)勘验、检查笔录。(四)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的证言。昨天我妈回来买药在我家住的,今天中午12点钟左右,我和我妈在我家呆着,我看到我爸坐车来了,我就告诉我妈上别的屋躲躲,我爸进屋就问我:“你妈呢,让你妈出来”,我问他找我妈干啥,我俩就吵起来了,我妈听见我俩吵就出来了。我爸看见我妈就把我妈从屋里拽到外面,我就给我们村的李刚打电话,等我一回头看到我爸拿着菜刀正在砍我妈,我就上去抢菜刀,我拽着菜刀不撒手,让我妈赶紧跑,我爸跟我说:“你是我儿子我不能砍你,我就砍死你妈拉倒”。我一直也没撒手,我爸就用嘴咬我胳膊,我也没撒手,抢了半天我把菜刀抢了下来,就把菜刀扔到树带地里了,我爸看我妈跑了就出去找我妈去了,我就赶紧报警去了。我看到我妈左侧胳膊被我爸砍了一刀,左侧的脸上也被砍坏了,我看到的时候就砍了一刀。我爸砍我妈的时候就说要砍死我妈,都已经回来好几次找我妈要整死她。另证实,这把刀是我家的,在厨房的菜板子上放着,刀把是木头的,刀背上带一个陈字。我爸用菜刀砍我妈头部,被我妈用胳膊挡了一下后,我爸还要继续砍我妈,我妈用手压着菜刀背,这时我上去抢的刀,当时多亏我在现场了,如果我不在现场,我爸肯定得用刀砍死我妈,因为平时我爸就经常说要杀了我妈。我爸砍完我妈一刀以后,还要继续砍我妈,我就赶紧过去抢菜刀。我感觉我爸神经不太正常,平时易怒,脾气不好。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24日中午,魏某让他给联系派出所的人,让派出所的人去魏某家一趟,魏某说他爸把他妈用刀砍了。3.证人候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23日下午3、4点钟,魏士才去他家了,他看见魏士才头上有一个包,魏士才说他前妻和儿子把他打了,后来魏士和打电话说魏士才前妻和儿子报警了,让魏士才也回去报警,之后他在水子镇给魏士才打车和魏士才一起回的大安。4.证人孙某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候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其不知道魏士才着急回大安干啥。(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的陈述。今天中午12点钟左右,我儿子在院里看到魏士才坐车回来了,就让我躲起来,我就在厨房了。魏士才进院就喊:“你妈呢,你给你妈藏哪了”,我儿子在门口把他拦住了,我在屋里听到他俩吵吵,我就出去了,魏士才看到我就让我跟他去房西,说完他就拽我往出走,我让他撒开我,他说:“我就要整死你”。我儿子一看这情况就在旁打电话要报警,魏士才把我拽到外面就拿出一把菜刀朝我头上砍了过来,我用手挡了一下,当时也不知道菜刀砍到我哪了,然后我就喊我儿子,我儿子把电话扔了就冲过来抢魏士才手里的菜刀,魏士才这时候还喊要砍死我,我儿子拽着菜刀不撒手让我赶紧跑,我就跑我家附近的山上了。我左侧脸部和左侧胳膊被魏士才用菜刀砍坏了。我看到他拿菜刀冲我头上砍过来,我一边躲一边用手挡了一下,菜刀就砍偏了,把我脸划坏了,砍我左侧胳膊上了。他砍我的菜刀就是家里用的普通菜刀,木头把的,具体啥样的我也没注意。2017年左右我和魏士才就已经离婚了,大概35、6年前,我跟我们屯子高喜武好过,2019年年初,我又跟高喜武在一起过了,从这时开始,魏士才就开始拼命的找我,并且经常给我打电话,大概2、3个月之前,魏士才给我发个短信,说要杀我,我挺害怕,就把短信删除了,之后我把他的电话号码拉成黑名单了,现在我手机里面的拦截短信还有他发的短信内容,全都是要杀我的内容,还说要杀死高二(高喜武)。魏士才砍我时用的菜刀就是我儿子家的,之前就在我家厨房的菜板上放着了。(六)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魏士才的供述。2019年8月23日中午11点左右,我到我儿子魏某家,跟我前妻董某说:“咱俩离婚时的饥荒一共十多万块钱,你得给我拿个五万六万的”,董某说她没钱给我还饥荒,当时我俩都挺激动的,就吵起来了,魏某就要带他妈去买药,我就不让她去,我儿子就往屋外面推我,把我推到外面以后,魏某就不知道给谁打电话去了。之后我就去厨房找菜刀,把菜刀别在我后裤腰上,出来时看见我前妻往东走,我往我家车库那边拽她的衣服,我一只手拽她,用另外一只手拿出我别在后裤腰的菜刀,往董某的脑袋砍一刀,边砍边说:“这回我就整死你”,砍的时候被我前妻用胳膊挡一下。我儿子看见后过来抢我手里的菜刀,我跟他抢了半天,我还用嘴把他的胳膊咬了,在我俩抢菜刀的过程中,董某就挣脱出去跑了。后来我儿子把菜刀抢下去了,他说要去派出所报警,我看他开车走以后,我就害怕了,就骑摩托车去乾安了。从我儿子家走之后,我就去长春了。用菜刀砍董某的时候,就想砍死她,我想整死她这事已经很久了,我记得就砍她头部一刀,由上至下砍下去的,在我砍第二刀的时候,被我儿子把刀按住了。我和我前妻结婚第二年就发现她跟我分心了,我劝她好好跟我过日子,她也不听,有一次她和我家邻居高二被我堵在我家屋里了……2017年为了办低保我跟我前妻办理了假离婚,谁知道后来变成真的了,离婚时十四万块钱的饥荒也都给我了。2018年末我听说我前妻又跟高二过上了,我就特别生气,我就特别恨她,所以才有了要杀死她的想法。我回我儿子家找我前妻找了很多次,她跟高二在黑龙江过,这次找到她了,我就压抑不住心中的这股火,就拿刀砍她,想把她砍死,我儿子给我拦住了,如果当时我儿子不在现场,我也就砍死她了。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魏士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因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的目的不是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其妻子和儿子殴打,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180 "relevant_articles": [181 "232-0-0"182 ],183 "charge": "故意杀人",184 "prison_time": 72185 },186 {18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曲峰在临沂市兰山区董某1家二楼最东侧出租屋门口,因琐事与赵某发生口角,遂手持菜刀将赵某头部和胸部砍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董某1、司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曲峰的供述等证据。",188 "relevant_articles": [189 "232-0-0"190 ],191 "charge": "故意杀人",192 "prison_time": 72193 },194 {195 "fact":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马某向被害人杨某21要账无果遂产生杀害杨某21的故意。2019年5月8日上午,在利通区扁担沟镇南梁村八队杨某22经营的商店内,被告人马某称其要购买刀具戳人。当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到利通区金银滩镇立明百货经销部购买一长、一短二把刀后返回杨某22经营的商店,二把刀具被村民夺走放在商店里屋内,被告人马某被劝回家。杨某21听闻被告人马某要持刀砍死其本人,便电话通知被告人马某到其家中算账,二人在杨某21家中发生争吵,被告人马某心生怒气,离开杨某21家时扬言要砍死杨某21,并来到杨某22经营的商店,踹开商店里屋的门找到之前购买的二把刀具,手持刀具出门时与随后赶到的杨某21相遇,杨某21将被告人马某按倒在商店门口的床上,二人互相撕扯。被告人马某手中短刀被其妻子孔某夺走,其持长刀将杨某21头部砍伤,右手中指第一指节砍掉,被在场的村民拉开后,又持刀将杨某21的臀部砍伤。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21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96 "relevant_articles": [197 "232-0-0"198 ],199 "charge": "故意杀人",200 "prison_time": 36201 },202 {203 "fact":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岭与被害人郝某5系同居关系,且生育两个子女。2012年3月1日20时许,王小岭和郝某5在辉县市吴村镇老孟庄村家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找来农药百草枯,以共同饮服农药自杀解决问题。王小岭未饮服农药,郝某5在饮服农药的过程中,被赶到现场的王某1(王小岭的妹妹)及时实施催吐,后郝某5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治疗恢复健康。2017年11月6日上午8时许,王小岭和郝某5在辉县市吴村镇老孟庄村郝某5父母家中,二人又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郝某5要喝农药自杀,王小岭便拿来盛有农药百草枯的矿泉水瓶,郝某5随拿起该矿泉水瓶喝了几口,王小岭将瓶子从郝某5手中打掉,农药洒落在茶几和地面上,后郝某5被送往焦作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1月15日,郝某5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郝某5系因百草枯中毒死亡。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王小岭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物证矿泉水瓶;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1、孙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王小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204 "relevant_articles": [205 "232-0-0"206 ],207 "charge": "故意杀人",208 "prison_time": 48209 },210 {211 "fact":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9日吃晚餐时,被告人谭晓明与其子即被害人谭某1在位于津市市老环卫宿舍西单元3楼家中发生冲突,谭晓明用拳头打击谭某1头部,将谭某1打倒在地后,又用脚踢其头部,直至谭某1头部多处流血不能动弹,谭晓明将谭某1搬至谭某1的卧室床上用被子盖住,期间未予施救,致谭某1死亡。4月21日早上,谭晓明打电话给堂弟谭某2要求埋尸被拒绝,后谭晓明的亲属得知谭某1死亡后均赶至谭晓明家中,经商议由谭晓明的母亲吴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谭晓明在现场等待,后公安人员在谭晓明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谭某1系头部遭钝性物体多次作用后,导致严重的颅内损伤致死。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谭晓明实施危害行为时及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指控证据有:1、津市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谭晓明的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韩某、吴某1等的证言;3、被告人谭晓明的供述;4、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212 "relevant_articles": [213 "232-0-0"214 ],215 "charge": "故意杀人",216 "prison_time": 96217 },218 {219 "fact":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赵培军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自己家门口附近,与被害人张某1因修建排水沟一事发生口角,继而使用折叠刀捅了被害人张某1腹部两刀,在被害人倒地后继续使用折叠刀扎刺胸部两刀、腹部一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赵培军系主动到案。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察、辨认笔录、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培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培军系杀人未遂,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赵培军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培军未提出辩解。辩护人王晓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2.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积极损失;5.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实际损伤是轻伤一级,损伤程度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缓刑;6.被告人赵培军因为看到了张某1出了那么多血,心里真正害怕了,担心张某1死亡才自动停止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张某1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规定。辩护人邹立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1.被告人赵培军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基于概括伤害故意,且在被害人激烈反抗的情况下不可能准确识别被害人心脏部位进行伤害,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心脏受伤害,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结果,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本案应认定为犯罪中止;3.被告人赵培军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系初犯、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赵培军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自己家门口附近,与被害人张某1因修建排水沟一事发生口角,继而使用折叠刀捅了被害人张某1腹部两刀,在被害人倒地后继续使用折叠刀扎刺胸部两刀、腹部一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赵培军系主动到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张某1与被告人赵培军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赵培军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安图县公安局二道派出所于2020年8月23日8时35分接到报警受案,安图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23日立案侦查赵培军故意杀人案。3.《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结合被告人赵培军到案经过,依法认定构成自首。4.《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证明:被告人赵培军无违法犯罪记录。5.《扣押清单》证明:作案工具尖刀的扣押情况。6.《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赵培军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书面具结书的事实。(二)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20年8月23日8时左右,我听见我家外面有人吵吵,我出来看到赵培军和他媳妇,赵培军说:“你这个老逼养的让堵的这个地方”,我跟他俩说:“你调查这些干活的我和他们说过没有,我连干活的现场都没去过”,赵培军说“你等着”,之后我在院里和修水沟工人聊天,赵培军向我走了过来,赵培军说:“今天我就要干死你这个老逼养的”,之后赵培军用左手抓着我的衣领往后推,用右手拿刀捅了我肚子上一刀,接着又向我肚子捅了一刀。我倒在了水沟里昏迷了过去,过了一两分钟,我醒过来的时候看见赵培军骑在我身上,卸水泥的工人抓着赵培军的手,听见赵培军说“你在抓着我的手我就捅死你”,然后这个工人就松手了去喊“杀人了”,这个时候我就看到赵培军还要用刀捅我,我就赶紧用双手抓着赵培军拿刀的手不让他捅我,我都70岁了,没有力气挡着赵培军,所以赵培军就朝着我的左边胸口捅了进去,然后说“这就死了”,然后我就昏迷过去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8月23日8时30左右,当时我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吴某家干活,我听到有个修边沟的人过来喊有人杀人了。我赶紧出去看看,看到张某1身上都是血躺在地上,赵培军的媳妇扶着张某1的双肩,村民们把赵培军往赵培军家院子里推,我听到有人说是赵培军捅了张某1。我就报警了。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8月23日8时30左右,我听到修边沟的工人喊杀人了,出去看到赵培军拿着刀,刀和手上都有血,张某1受伤躺在边沟里。3.证人樊某证言:2020年8月23日8时30左右,我听到修边沟的工人喊“杀人了”,就出去看到赵培军拿着刀,刀和手上都有血,张某1受伤躺在马路上。4.证人赵某证言:2020年8月23日8时30左右,我听到有人吵吵,出来后看到赵培军站在水沟边上,张某1躺在水沟里,身上有血,我就把张某1拽到了马路上,后来120把张某1拉走了,警察把赵培军带走了。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赵培军和张某1是邻居,两家存在边沟的纠纷,案发当天我不在现场,但是听现场的人说是因为修边沟的事,赵培军用刀扎伤了被害人张某1。6.证人王某、张某3的证言证明:赵培军和张某1是邻居,两家存在边沟的纠纷。(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培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8月23日8时许,从2011年到现在我和张某1因为边沟堵的事情积怨已久,当天他在外面骂我,我从炕上拿着水果刀放在我的短裤兜里,我出家门的时候,张某1还在那骂我,当时一个工人在场,我从裤兜里直接拿出刀,用右手捅了张某1的左侧腹部一下,张某1用双手抓着我衣领,我又捅了张某1左侧腹部一刀,张某1抓着我的衣领直接仰身倒在了地上,这时工人过来拽我,没拽开我,他去喊邻居。我趴在张某1的身上,要继续捅他,张某1抓我的手不让我继续捅。我用右手拿刀捅了张某1心脏的位置,这期间他一直抵抗,之后我用刀捅了张某1的右侧胸部和腹部上半部分各一下。我和张某1都没有力气了,吴某把我拽回我自己家的院里,刀还在我的手里握着,我媳妇赵某用手捂着张某1心脏位置出血的地方,吴某怕我继续用刀捅张某1,又把我拽进屋,我就把捅张某1的水果刀扔炕上了。我的邻居劝我自首,我用魏某的电话给110打电话报案了,然后在家等着。(五)现场勘察、辨认笔录1.现场勘察笔录:2020年8月23日安图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赵培军故意杀人现场进行勘察的基本情况。2.辨认笔录:被告人赵培军辨认作案工具即折叠尖刀,及现场证人张某2辨认被告人赵培军、被害人张某1的情况。3.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培军家中搜查出作案工具尖刀一把的事实。(六)鉴定意见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局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送检现场排水沟内血迹检出与被害人张某1基因型相同;送检尖刀上血迹检出混合基因,包含被告人赵培军和被害人张某1的DNA分型。2.安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张某1纵膈气肿伤情构成轻伤一级。(七)物证尖刀一把证明:被告人赵培军故意杀人使用的作案工具。针对被告人赵培军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过被害人陈述案发时赵培军说“今天我就要干死你这个老逼养的”“你在抓我的手,我就捅死你”“这就死了”以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打击部位,足以认定被告人赵培军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培军系犯罪中止,不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培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持刀对被害人心脏周围及腹部连捅数刀,并称“这就死了”。本案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培军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积极损失,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与被告人赵培军的邻里纠纷不足以引发刑事犯罪,不具有刑法上的过错。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20 "relevant_articles": [221 "232-0-0"222 ],223 "charge": "故意杀人",224 "prison_time": 54225 },226 {22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因与黄某发生矛盾,产生了在网上雇凶杀人的想法,并通过互联网联系到了自称可以杀人的人(微信名叫“龙某”),将黄某的身份证、照片、手机号、车牌照等信息发给“龙某”,于2019年3月26日至3月28日通过微信多次向其支付了人民币15000元,但其行为未实施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将被告人于某某抓获。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228 "relevant_articles": [229 "232-0-0"230 ],231 "charge": "故意杀人",232 "prison_time": 36233 },234 {235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三星村麻庄组五峰山大桥工地宿舍房间内与工友罗某乙、周永祥等人一起喝酒。期间周某向工头罗某乙提出辞职,结算工资时,周某倒欠工头罗某乙几百元,罗某乙表示放弃索要欠款。因周永祥系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到罗某乙手下工作,被告人吴某某要求周某结清欠款再离开,于是二人因此事发生口角,后双方扭打起来,经在场工友劝架后二人分开。当周某准备睡觉时,被告人吴某某又来到周某床边,用金属笔尖戳周某的颈部,再次被工友劝开,被告人吴某某又至厨房取出菜刀,返回宿舍后使用菜刀割周某的颈部,并扬言要杀死周某,导致周某颈部受伤,菜刀被工友罗某乙等人夺走,被告人吴某某和周某又继续扭打在一起,后被工友劝开。经鉴定,被害人周某颈部创口及表皮剥脱均属轻微伤。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水笔照片、现场照片、被害人受伤照片;书证云南省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甲、张某、罗某乙、贺某、罗某丙、吕某的证词;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36 "relevant_articles": [237 "232-0-0"238 ],239 "charge": "故意杀人",240 "prison_time": 42241 },242 {243 "fact":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林因怀疑被害人徐某1欺负自己的前妻和儿子,遂产生杀死徐某1的念头。后王小林于2017年12月上旬,先后两次持刀前往徐某1家中,欲将其杀死。因徐某1不在家,未能得逞。2017年12月17日21时许,王小林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三村还建房小区内,发现徐某1进入自己的汽车。王小林遂上前拉开徐某1的车门,在质问徐某1为何殴打自己家人的同时,持一把水果刀朝徐某1的颈部刺去。后王小林刺中徐某1第二刀时,刀刃断裂,徐某1趁机逃离现场,王小林见刀刃断裂,遂放弃追赶徐某1。当日2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三村还建房9栋1301室抓获王小林。后经鉴定,徐某1左颈和右肩有创伤,已缝合,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244 "relevant_articles": [245 "232-0-0"246 ],247 "charge": "故意杀人",248 "prison_time": 60249 },250 {251 "fact":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董彩燕与被害人陈某耀(男,三级智力残疾,殁年14岁)系母子关系。因家庭困难、生活压力等原因,董彩燕萌生放弃照顾陈某耀的念头。2020年4月9日14时许,在梧州市万秀区客厅内,因陈某耀无故抓咬董彩燕,董彩燕恼怒之下用手掐住陈某耀脖子,直到陈某耀口吐白沫、浑身抽搐,董彩燕未对其进行救助,致陈某耀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耀系因外力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彩燕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以佐证起诉指控的事实。",252 "relevant_articles": [253 "232-0-0"254 ],255 "charge": "故意杀人",256 "prison_time": 84257 },258 {25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开始,被告人胡永康与其妻景某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闹离婚,2019年9月11日以来,胡永康发现景某在未与其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别的男人在一起,便心怀不满。2019年11月8日晚上,胡永康携带水果刀尾随景某、焦某1二人至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东河村焦家坡的焦某1家中,以景某与焦某1在一起为由,在焦某1家卧室内与焦某1发生撕打,胡永康的眼镜被打掉在地,焦某1被景某劝至卧室门外,胡永康拿出水果刀让焦某1到卧室内,质问焦某1的姓名及何时与景某交往,景某阻拦时被胡永康在胸部戳了一刀,胡永康杨言“今晚咱们都不要活了”,焦某1回到卧室,胡永康持刀在焦某1腹部等部位戳了四刀,焦某1逃出卧室,胡永康追赶但未追上,胡永康为泄愤打砸焦某1家的门窗玻璃,致其右手受伤。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景某左胸部腋前线腋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焦某1胃窦部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焦某1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焦某1家被损坏的玻璃价值49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现场痕迹和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的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其他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260 "relevant_articles": [261 "232-0-0"262 ],263 "charge": "故意杀人",264 "prison_time": 48265 },266 {267 "fact":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樊仁贵在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中兴社区中兴东一巷2号101房的住处内,为了突破自己、恢复正常,起意杀害被害人李某高。后樊仁贵趁李某高睡觉时,从厨房内拿来菜刀一把,并持刀剁李某高颈部多次,致李某高当场死亡。2018年10月12日凌晨,侦查人员在现场抓获樊仁贵。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高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质量的、易于挥动的锐器砍切颈部导致颈部血管离断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樊仁贵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268 "relevant_articles": [269 "232-0-0"270 ],271 "charge": "故意杀人",272 "prison_time": 94273 },274 {275 "fact":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钱某均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开游艇,因钱某抢何某某客人,何某某对其怀恨在心,于2019年11月29日17时持刀将钱某砍伤,至其轻伤一级。",276 "relevant_articles": [277 "232-0-0"278 ],279 "charge": "故意杀人",280 "prison_time": 48281 },282 {283 "fact":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曹秋忙来到平山县谷某1居住的戏院内捡了一根铁丝,谷某1索要未果后,曹秋忙拿着铁丝离开。当日11时许,曹秋忙又返回来攀爬戏院大门,被捡柴回来的谷某1看到,后谷某1手持木棍上前打曹秋忙,曹秋忙捡起一根木棍与谷某1打斗,双方打斗至缑家庄村委会门外公路后,曹秋忙将谷某1打倒在地。后曹秋忙手持木棍连续多次击打谷某1头部,直到被人劝阻后离开。谷某1于当日14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谷某1系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面部及左胸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左肺破裂致胸腔积气死亡。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被告人曹秋忙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284 "relevant_articles": [285 "232-0-0"286 ],287 "charge": "故意杀人",288 "prison_time": 84289 },290 {291 "fact":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云长期受到其丈夫被害人甘某富的打骂。2020年6月13日晚,被害人甘某富在其租住的位于潮州市潮安区××××××××××××的出租屋中饮酒后,又开始辱骂犯罪嫌疑人刘云,并持一菜刀威胁、砍向被告人刘云要赶其离开出租屋;被告人刘云避开刀,将被害人甘某富推倒在地,刀也掉在一旁地上,后被害人甘某富仍继续叫骂并表示要“搞死”被告人刘云,被告人刘云遂生气与被害人甘某富在地上扭打起来,在此期间,被告人刘云顺手扯下房间内晾衣架上一条绑裤子的绳子,用绳子勒住被害人甘某富的脖子致其死亡。被告人刘云于2020年6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甘某富符合长条形钝性物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292 "relevant_articles": [293 "232-0-0"294 ],295 "charge": "故意杀人",296 "prison_time": 42297 },298 {299 "fact":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杨李忠在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厂北门附近,因先前感情矛盾产生杀害被害人马某之念,遂采用水果刀捅刺腹部等手段,欲将被害人马某杀死,后因他人拦阻而未得逞。归案后,被告人杨李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李忠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李忠故意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李忠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李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李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李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二、本案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杨李忠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四、被告人杨李忠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杨李忠在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厂北门附近,因先前感情矛盾产生杀害被害人马某之念,遂采用水果刀捅刺腹部等手段,欲将被害人马某杀死,后因他人拦阻而未得逞。经鉴定,被害人马某肢体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归案后,被告人杨李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李忠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杨李忠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邱某、张某、龚某、段某、洪某、徐某、田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照片、发还清单、人口基本信息、认罪认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00 "relevant_articles": [301 "232-0-0"302 ],303 "charge": "故意杀人",304 "prison_time": 72305 },306 {307 "fact":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覃恩元因其弟弟覃某1(被害人)偷卖其种植的杉木、生病在家增加家庭负担而对覃某1产生怨恨。2018年5月16日10时许,覃恩元在其房屋内以其弟弟覃某1偷食其食物为由,用柴刀朝覃某1的头部乱砍,并扬言要杀死覃某1,其间被路过的覃某2发现并抢下覃恩元手中的柴刀,之后覃某2向韦某1、韦某2求助。韦某1、韦某2赶到后,覃恩元又用手锯打覃某1的头部,被韦某1抢下手锯后,覃恩元再次用一块石磨来砸被害人的胸部,之后覃恩元被在场的韦某1等人拉开。韦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覃恩元控制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覃某1所受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广西脑科医院对被告人覃恩元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鉴定,被告人覃恩元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308 "relevant_articles": [309 "232-0-0"310 ],311 "charge": "故意杀人",312 "prison_time": 48313 },314 {315 "fact":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包某1在其位于巴达尔胡镇新合嘎查的家中,与其妻子徐某1高娃因离婚一事发生争吵,后包某1持折叠刀捅伤徐某1高娃喉咙处,在逃跑过程中又用菜刀砍伤被害人徐某2的头部。经鉴定,徐某1高娃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徐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折叠刀一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违法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某3、包某2、安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1高娃、徐某2的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卷、光盘一张等证据。",316 "relevant_articles": [317 "232-0-0"318 ],319 "charge": "故意杀人",320 "prison_time": 48321 },322 {323 "fact":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颖丰因怀疑其妻子吴某与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9年5月14日14时许,在九台区纪家镇盛家村3组谢某家中,手持木把尖刀伤害被害人谢某,致使谢某右手臂被木把尖刀划伤。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李颖丰涉案时精神状态:器质性人格改变;涉案时受处罚能力评定:限定受处罚能力。被告人李颖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李颖丰涉案时系器质性人格改变,限定受处罚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行为系中止,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被害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对矛盾激化有责任,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颖丰因怀疑其妻子吴某与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9年5月14日14时许,在九台区纪家镇盛家村3组谢某家中,手持木把尖刀伤害被害人谢某,致使谢某右手臂被木把尖刀划伤。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李颖丰涉案时精神状态:器质性人格改变;涉案时受处罚能力评定:限定受处罚能力。案发时被告人所持尖刀被谢亚军抢下后被害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李颖丰带回派出所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颖丰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颖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李某1、张某、王某、韩某、孙某、刘某、李某2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长春市第六医院住院病案;鉴定意见: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4 "relevant_articles": [325 "232-0-0"326 ],327 "charge": "故意杀人",328 "prison_time": 42329 },330 {33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1月3日9时许,因与屯邻张某1有矛盾而怀恨在心,遂从自己家中找到一把木把铁锤藏在上衣袖口,后来到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桃山村12组张某1家,假以查看张某1头部为由,待张某1伸出头部后,从袖口处拿出铁锤趁机击打张某1头部,后张某1奋力反抗将被告人李某摁倒在地并报警。经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王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一把木把铁锤;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32 "relevant_articles": [333 "232-0-0"334 ],335 "charge": "故意杀人",336 "prison_time": 72337 },338 {339 "fact":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传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以沂检部一刑诉〔2020〕16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传玉及其辩护人宋会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传玉因嫉恨被害人华某与其前妻刘某谈恋爱,扬言要杀死被害人华某。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李传玉在得知华某将于次日到沂水接刘某后,心生杀意,遂于26日上午购买菜刀用于行凶。当日13时许,李传玉驾车通过跟踪刘某发现华某的车辆,遂跟踪华某车辆至沂水县开发区南一环尚客优品酒店南侧,待华某在路侧停车后,李传玉持菜刀将华某轿车驾驶室车玻璃砍破,华某驾车逃离,李传玉手臂卡住车窗随车而行,华某行驶约20米后撞到路边树木致停车,李传玉持刀从驾驶室车窗外多次砍击华某头、面部,至华某下唇部受伤。华某向副驾驶一侧躲闪,李传玉遂至副驾驶一侧,将副驾驶室车玻璃砍破,欲继续砍击华某,华某弃车逃跑,李传玉持刀追赶一段距离后停止追砍。后李传玉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投案。后经鉴定,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聂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传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340 "relevant_articles": [341 "232-0-0"342 ],343 "charge": "故意杀人",344 "prison_time": 48345 },346 {34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晴于2018年3、4月份与其前男友发生性关系致怀孕,两人于2018年5月左右分手,被告人胡晴于2018年12月14日下午5时许,在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的苏州大学阳澄湖校区8B508宿舍卫生间内产下一名活体女婴,因害怕哭声被舍友发现,被告人胡晴采用卫生纸堵塞女婴嘴巴的方式阻止其哭泣,后被告人胡晴将该女婴装入黑白相间的手提袋中,在女婴身上盖上一条黑色裤子,同时将自己带血的棉拖鞋和内裤一同放入袋中,后于当日下午18时17分左右,为了避免被人知晓,携带该手提袋下楼丢弃在苏州大学阳澄湖校区9B宿舍楼西北角的灌木丛中,次日早上9时许被学校环卫员工发现时该女婴已死亡。被告人胡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晴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周某、陈某、朱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手提袋、黑色长裤、内裤等(均系照片),书证病历材料、在读证明等,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监控录像、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48 "relevant_articles": [349 "232-0-0"350 ],351 "charge": "故意杀人",352 "prison_time": 36353 },354 {355 "fact":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能周故意杀人一案,由阿坝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以阿县检公诉刑诉〔2020〕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解和审理本案,本院于2020年2月8日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6月21日裁定恢复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4日,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兆伟、书记员袁鹤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能周,翻译员泽郎扎西、桑周卓玛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能周与其表弟尕某某因酒后与被害人旦某甲等人发生矛盾后打架,尕某某因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后能周返回居住的店铺内拿上菜刀到医院看望尕某某。9月24日晚凌晨2时许,被告人能周在从医院返回居住地的途中在阿坝县烟草公司对面的街道上遇见旦某甲,两人再次发生斗殴,能周使用携带的菜刀将旦某甲头部、颈部等多处砍伤后逃离现场,后在阿坝县藏医院被阿坝县公安局民警挡获。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为指控证据,指控被告人能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能周辩称:1.自己的行为并非以杀人为目的,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存有异议。2.案发后自己已经拨打110报警电话准备自首,但是被别人拦下,未能拨出电话,有自首意思体现。3.案发时被害人也持有器械。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能周与其表弟尕某某在阿坝县休闲广场一餐厅内吃饭、喝酒,期间与旦某甲等人发生矛盾,双方发生抓扯打斗,尕某某被对方打伤头部后送往阿坝县藏医院,双方就此散离现场。后能周返回崇拉街居住的店铺内拿上一把菜刀到医院看望尕某某,次日凌晨2时许,能周在从医院返回居所途中在阿坝县烟草公司对面的人行道上遇见旦某甲,两人再次发生冲突,能周使用携带的菜刀将旦某甲头部、颈部等多处砍伤后逃离现场回到藏医院,后于藏医院被阿坝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害人旦某甲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旦某甲与被告人能周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能周的家属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旦某甲向被告人能周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2019年9月24日,接110指令称阿坝县阿坝镇德雀街音乐餐吧内有人打架。经处警人查明,甲某某、索某某等人在“餐吧内与一名叫尕某某的人发生口角后打架,尕某某头部被打伤,后送往阿坝县藏医院治疗。凌晨2时许,接城关派出所转警称阿坝县烟草公司对面街道上有人在持刀打架,处警查明系能周与旦某甲发生冲突,能周持菜刀致旦某甲全身多处被砍伤,阿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决定立案侦查。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阿坝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能周采取强制措施并通知了其家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能周系四川省红原县人,1989年1月2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挡获经过证实:2019年9月24日凌晨1时40分许,接报案称阿坝县烟草公司附近有人持刀打架,能周持菜刀将被害人旦某甲砍伤并逃离现场。阿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阿坝县藏医院住院部一楼内将被告人能周抓获。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材料证实:现场位于阿坝县德唐路,中心现场位于德唐路89号门前人行道,人行道西侧为“才师烤鱼”、德唐路93、91、89、87号,东侧紧邻德唐路。“才师烤鱼”东南13.4米地面上遗留意见沾附疑似血迹的上衣,另有一屏幕破碎触屏手机附有疑似血迹,由民警现场提取。自中心现场至德唐路共有多处血迹,侦查民警提取9处血迹,其余未见异常。6.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证实:阿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从藏医院通往二楼的楼道内查获菜刀1把,白色苹果手机1部。7.鉴定委托书、鉴定资格证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伤情照片、病历证实:阿坝县公安局委托阿坝州法医物证鉴定所对本案提取的血迹、物证进行DNA同一性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现场遗留的附带血迹上衣、血迹提取中检出被害人旦某甲的DNA-STR分型;从送检的菜刀刀刃上检出能周和旦某甲共同的DNA-STR分型。阿坝县公安局又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旦某甲作伤情鉴定。经鉴定,被害人旦某甲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8.证人证言(1)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4日凌晨,曹某某看到店门外人行道树下有两个人在那里抓扯打架,其中一个人个子有点高,身高1.75米到1.8之间,穿浅色衣服,头发染的黄色,右手拿一把不锈钢菜刀在打另一位个子有点矮的人,矮个子有点胖,身高1.65米左右,穿一件深色上衣,手里没有东西,高个子在用菜刀砍矮个子人身体的左边部位。过了一会小个子退到公路上去了,高个子依然在拿刀追着砍,小个子跑到红绿灯方向去了后高个子就没有再追了,往藏医院方向去了。通过辨认,证人曹某某从编号为1-12的不同特征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3的能周即是在案发现场持刀砍人者。(2)证人索某某的证言证实:索某某系阿坝县人,。2019年9月23日晚,索某某和旦某甲、甲某某、旦某乙等人在餐厅吃饭、喝酒。期间过来一个陌生人(尕某某)来敬酒,他有一名黄色头发的伙伴,随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敬酒的陌生人被打伤了头,索某某等人便把他送往阿坝县藏医院救治了。(3)证人甲某某的证言证实:甲某某系阿坝县人。2019年9月23日晚,甲某某同索某某、旦某甲、旦某乙等人在餐厅吃饭、喝酒。期间一个穿白色衬衣的男子过来敬酒并说了些难听的话,他有一名黄色头发的伙伴,随后旦某甲又过去敬酒,说了些什么不知道,双方就打了起来,对方有人头部受了伤。(4)证人那某某的证言证实:那某某系“阿拉姜色”餐厅经营人。2019年9月23日晚,那某某在餐厅厨房听见外面有人打架,走到大厅看到一位顾客头部受了伤,衣服上全是血,那某某找来一块抹布包住止血后让他的朋友们把他送往医院就医了。(5)证人旦某乙的证言证实:旦某乙系阿坝县阿坝镇二村人,系旦某甲的弟弟。2019年9月23日晚,旦某乙同旦某甲、甲某某、索某某等人在餐厅吃饭。有一个叫尕某某的人喝醉来“敬酒”惹事,说些难听的话,旦某甲没忍住就和对方打了起来,当时和尕某某一起的还有一个人,打斗过程中尕某某头部受了伤。9.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材料被害人旦某甲的陈述和辨认材料证实:2019年9月23日晚,旦某甲同索某某、甲某某、旦某乙等人在餐厅吃饭、喝酒。期间一个穿白色衬衣的男子过来敬酒并说了些难听的话,他有一名黄色头发的伙伴,随后旦某甲又过去敬酒,双方起了争执随后打了起来,敬酒的男子后来头部受了伤,并送往了医院。凌晨2时许,旦某甲在阿坝县烟草公司对面的人行道上遇见了头部受伤者的兄弟(能周),能周携带着一把菜刀将旦某甲头部、颈部等多处砍伤,后旦某甲往十字路口红绿灯方向逃去,能周没有追来。旦某甲便给旦某乙打电话称自己被人砍了,随后便被人送往医院救治了。通过辨认,被害人旦某甲从编号为1-12的不同特征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6的能周即是在案发现场砍伤自己的人。10.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材料被告人能周的供述和辨认材料证实:2019年9月23日晚23时许,能周与其表弟尕某某在阿坝县休闲广场一餐厅内吃饭、喝酒,期间尕某某过去和一桌人敬酒,来往一番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抓扯打斗,尕某某被对方打伤头部后送往了阿坝县藏医院,后来双方就离开了现场。能周打听到尕某某被送往藏医院救治后,返回崇拉街居住的店铺内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到医院看望尕某某,次日凌晨1、2时许,能周从医院返回居所,在途中人行道上遇见了之前和尕某某打斗的胖子(旦某甲),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能周使用携带的菜刀将旦某甲砍伤,旦某甲逃至红绿灯路口后能周放弃追逐并逃离现场回到藏医院,后于藏医院被阿坝县公安局民警挡获。通过辨认,被告人能周从编号为1-12的不同特征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3的旦某甲即是案发时自己砍伤的人。通过辨认,被告人能周辨认出位于阿坝县德唐路的人行道上即是案发现场。通过辨认,被告人能周从编号为1-6的不同特征菜刀中辨认出编号为5的菜刀即是案发时自己砍人的菜刀。通过辨认,被告人能周从监控视频中辨认出视频中身穿浅色外套,右手拿刀的男子即是自己;持刀及用刀砍“胖子”的人即是自己。11.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能周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其来源真实合法。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犯罪事实相互关联并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356 "relevant_articles": [357 "232-0-0"358 ],359 "charge": "故意杀人",360 "prison_time": 60361 },362 {36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许定成与贵阳市云岩区居民刘某从贵阳市驾车到被告人许定成位于修文县久长镇沙雁村的老房子处寻找草药时,见其侄儿许某正在修建房屋。因其认为许某占了自家的老屋基,且多年来与许家矛盾不断,遂产生持刀杀害许某的邪念。被告人许定成随即在自己大儿子许某1家沙发下找到其之前藏匿的一把水果刀,并持刀追赶许某。其间,许某被装修材料绊倒在地,被告人许定成遂趁机将许某压住,并持刀朝许某的头、胸部等部位捅了数刀,致许某头、面部和左食指、左下肢多处受伤。后因许某翻身与被告人许定成发生扭打并将其控制住,且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被告人许定成才未得逞。经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的头、面部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一级,左食指、左下肢损伤均造成皮肤神经功能损害,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与案件相关的被告人许定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梅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被告人许定成的供述与辩解;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许定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许定成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许定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就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许定成系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许定成与贵阳市云岩区居民刘某从贵阳市驾车到被告人许定成位于修文县久长镇的老房子处寻找草药时,见其侄儿许某正在修建房屋。因其认为许某占了自家的老屋基,且多年来与许家矛盾不断,遂产生持刀杀害许某的邪念。被告人许定成随即在自己大儿子许某1家沙发下找到其之前藏匿的一把水果刀,并持刀追赶许某。其间,许某被装修材料绊倒在地,被告人许定成遂趁机将许某压住,并持刀朝许某的头、胸部等部位捅了数刀,致许某头、面部和左食指、左下肢多处受伤。后因许某翻身与被告人许定成发生扭打并将其控制住,且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被告人许定成才未得逞。经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许某的头、面部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一级,左食指、左下肢损伤均造成皮肤神经功能损害,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定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许定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袁某、樊某、梅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被告人许定成的供述和辩解;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364 "relevant_articles": [365 "232-0-0"366 ],367 "charge": "故意杀人",368 "prison_time": 60369 },370 {371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与被害人王某3兄弟关系。王某1与其父亲王某4居生活,居住在突泉县**镇和安村王家屯。2020年11月8日晚上,王某4、吕某某、王某5三人去王某1家看望其父亲王某4,期间,王某1与王某5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厮打,后被拉开。2020年11月9日22时30分许,王某1酒后想起被王某5殴打一事,遂产生报复王某5的想法,便将柴油浇在自己穿过的一件棉服上点燃,然后将燃烧的棉服扔向自家东屋躺在炕上盖着棉被的王某5身上,意图将王某5烧死。王某5与同在炕上躺着的王某4、吕某某发现后,起来将棉被扔到地上,棉被燃尽,未造成王某5等人伤亡。之后,王某1在现场等待直到警察赶到将其抓获。案发后,王某5对王某1的行为予以谅解,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谅解书,证人王某4、吕某某、王洪友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5陈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被告人王某1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72 "relevant_articles": [373 "232-0-0"374 ],375 "charge": "故意杀人",376 "prison_time": 36377 },378 {37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虹在本市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三楼302房,被其儿子石某2某强奸后,持水果刀将其儿子石某2某捅死(符合单刃锐器刺击左某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随后,被告人张某虹被抓获归案。",380 "relevant_articles": [381 "232-0-0"382 ],383 "charge": "故意杀人",384 "prison_time": 36385 },386 {387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钟水香与其丈夫李某1在家中,被害人李某1想喝酒,被告人钟水香因为李某1曾身患脑溢血且患有高血压,钟水香当即制止并强行将李某1手中的酒瓶夺走。随后,被告人钟水香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争吵,被害人李某1说“这个不喝,那个不能吃,你想我死啊,就一起死”,李某1便在家中拿起一把斧头在钟水香面前甩了几下,钟水香见此情况很害怕就往客厅跑,李某1拿着斧头边甩边追着钟水香,钟水香就反抗抢夺李某1手中的斧头,两人便扭打在一起,将客厅电视架上的电视掀翻在地,钟水香顺手捡起一根竹块将李某1手中的斧头打落在地,并抢先将斧头捡起。李某1见斧头被钟水香抢走,弯下腰想捡地上的竹块,此时钟水香心想“你要我死,我就要你死”,就举起手中的斧头用力朝被害人李某1的后脑猛砸了四、五下,并说:“看哪个打得赢,哪个先死”。被砸中后脑的李某1当场就瘫坐在地上并大声喊“救命,救命”,一会缓过神的李某1站起来摇摇晃晃走到客厅后面的小房间并瘫坐在竹床上,后又跌跌撞撞地走到客厅倒在装有柴火的蛇皮袋上,此时钟水香继续用手中的竹片击打李某1双脚,李某1又爬起来在客厅走了几步后倒在客厅东侧靠墙位置,被告人钟水香见被害人倒地怕其起身报复她,便坐在李某1腰上,并用旁边的一张长板凳压在李某1肩膀部位,直至李某1无任何动静。被告人钟水香持斧头击打致李某1受伤后,邻居听见“救命”声前来敲门及后来接到报案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钟水香均拒绝开门,民警在情况紧急之下破门而入实施救援,经赶到现场的“120”医生确认李某1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1为外伤、出血、情绪紧张、激动、疼痛等因素致冠心病发作死亡。被告人钟水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李某1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水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出入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处警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李某3(被害人之子)、李某2(被害人之女)、罗某、刘某、曾某、候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钟水香的供述与辩解,关于李某1死亡的初步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88 "relevant_articles": [389 "232-0-0"390 ],391 "charge": "故意杀人",392 "prison_time": 36393 },394 {395 "fact":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红卫在安阳县曲沟镇展美发型理发店,遇到曲沟镇永定村的被害人王某,被告人李红卫因之前儿子李晓磊坐王某的车出车祸去世对王某不满,被告人李红卫趁王某在理发店洗头时,从理发店工作台上拿一把刮脸刀,喊着:“王某你咋还不死了”,朝王某脖子上划了一刀,后被理发店老板付某拦开,王某脖子受伤,后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颈前部创口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红卫家属提出李红卫有精神病,经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红卫作案时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李红卫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红卫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付某、师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视频光盘一张、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396 "relevant_articles": [397 "232-0-0"398 ],399 "charge": "故意杀人",400 "prison_time": 72401 },402 {403 "fact":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亮发现妻子王某有两个微信号,见妻子瞒着自己与前男友有微信联系,顿时失去理智,将王某推到沙发上。待被告人陈亮从厨房拿了菜刀出来发现王某已经跑出门外,陈亮即右手持菜刀、左手拿着王某的手机在后追赶,王某跑至一楼门店靠近门口的位置摔倒在地,陈亮遂用菜刀对着王某头部一顿乱砍,致王某头部、手部多处受伤,不能动弹。闻讯赶来的陈某(陈亮哥哥)夺过陈亮手中的菜刀,并叫旁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待王某被送去医院抢救后,被告人陈亮让人送其至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头部、面部、手臂四处轻伤,开放性页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为重伤二级。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亮意图故意杀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故意杀人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亮有期徒刑四至六年。被告人陈亮自我辩护称,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我没有对王某头部一顿乱砍,王某被砍后不是不能动弹,而是手、脚和眼睛均在动,不是陈某把我的刀抢去,而是我主动停止了犯罪。我只有伤害王某的故意,没有杀她的故意,只能定性故意伤害罪,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亮的指定辩护人夏智育的辩护意见:一、本案的定性应当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分析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时,不能只看其口供,而应结合全案材料进行分析。被告人在激愤的情况下丧失理智,确实不能排除有杀害被害人的想法,并且明知用刀砍完全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这个结果持放任态度,而不是积极追求态度,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一种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结果论,因该案只造成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因此只能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未遂。二、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对被告人适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成立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四、本案系激情犯罪,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左右量刑。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亮发现妻子王某有两个微信号,见妻子瞒着自己与前男友有微信联系,便情绪激动,将王某推倒在沙发上。待被告人陈亮从厨房拿了菜刀出来后发现王某已经跑出门外,陈亮即右手持菜刀、左手拿着王某的手机在后追赶,王某跑至一楼门店靠近门口的位置摔倒在地,王某用手护着头部,陈亮遂用菜刀对着王某头部砍了数刀,致王某头部、手部多处受伤。闻讯赶来的陈某(陈亮哥哥)夺过陈亮手中的菜刀,并叫旁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待王某被送去医院抢救后,被告人陈亮让人送其至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害人王某经安化县人民医院诊断:1.左侧额颞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左侧额颞顶骨骨折,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部脑挫伤;2.右侧枕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右侧枕骨骨折,脑挫伤;3.其他部分头皮裂伤(7处)、左侧耳廓皮肤裂伤,左侧肩部皮肤裂伤,左侧中指皮肤裂伤,左侧环指中节离断伤;4.右侧肘部皮肤裂伤,右侧尺骨开放性骨折,右侧肘部肌腱、肌肉损伤。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头部、面部、手臂四处轻伤,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送检的1、3~5号检材中检出的STR分型,与王某(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111××××)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84x10³¹。案发后,被告人陈亮赔偿被害人王某的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物证:衣服一件、裤子一条、菜刀一把;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刑事谅解书、领条、欠条、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谌某、陈某、邓某、吉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亮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8.视频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404 "relevant_articles": [405 "232-0-0"406 ],407 "charge": "故意杀人",408 "prison_time": 48409 },410 {411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林珍玉因家庭纠纷对其婆婆被害人陈某1怀恨在心,便手持铁锤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新区××号家门后等待被害人陈某1归来。在被害人陈某1开门时,被告人林珍玉便持铁锤上前击打被害人陈某1后脑勺等部位,致其当场晕倒在地,后继续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及全身,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同日,公安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林珍玉抓获,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锤子(铁制锤子头、木制锤子柄)一把。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珍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宋某的证言,视频监控及截图,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急救病历及抢救记录,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报警录音光盘,110接警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林珍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12 "relevant_articles": [413 "232-0-0"414 ],415 "charge": "故意杀人",416 "prison_time": 96417 },418 {419 "fact":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赵树兴在杭州市余杭区,与同居女友被害人翟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树兴从厨房内拿取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翟某腹部二刀致其腹部及左手等处受伤。后被害人翟某不停求饶,被告人赵树兴停止杀害行为,并将被害人翟某送医救治。经鉴定,被害人翟某因外伤致腹部开放性损伤,腹壁贯通伤,肠系膜损伤,脾脏破裂,腹腔大量积血,行剖腹探查脾脏修复术、清除积血等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树兴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翟某,并取得谅解。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病历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420 "relevant_articles": [421 "232-0-0"422 ],423 "charge": "故意杀人",424 "prison_time": 66425 },426 {427 "fact":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成丰至其前妻被害人郑某乙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小区家中,在复婚要求遭到被害人郑某乙拒绝后,被告人张成丰产生烧炭自杀的念头。在自杀过程中,被告人张成丰产生与郑某乙同归于尽的想法,后将点燃的木炭放入郑某乙卧室并将卧室门反锁。郑某乙发现后,被告人张成丰阻止其开门求救,欲与郑某乙共同烧炭死亡。后被他人发现异常后撬开卧室门将二人送至医院抢救,二人经救治后均脱离生命危险。归案后,被告人张成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郑某乙对被告人张成丰的行为表示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故意杀害他人,情节较轻,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成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成丰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成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成丰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张成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张成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被告人张成丰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提取笔录及照片、登记保存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例、出车记录、机打收据、离婚证复印件、刑事谅解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姚某、梁某、张某甲、凡某、郑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周某、吴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成丰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8 "relevant_articles": [429 "232-0-0"430 ],431 "charge": "故意杀人",432 "prison_time": 39433 },434 {435 "fact":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2日7时34分许,被告人张德保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桂R×××××小型轿车沿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和平路口时,碰撞到行人叶某,造成叶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德保打120电话求救,因救护车未到,围观群众叫张德保用车送叶某到医院,张德保将叶某抱上车驾车离开现场,但并未及时送往医院救治,而是在市区内绕行,三次驾车经过贵港市人民医院而不入,同时多次用手机电话联系自己的亲属商议处理该事故的事情,直至同日9时40分许,张德保才将叶敬英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救治,后打电话报警并向到达的民警投案,叶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叶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德保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叶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保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详细信息记录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和指认照片、肇事车辆及死者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贵港市交警支队制作说明,通话记录,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治疗材料,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托管协议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证人冼晚荣、龙某、张某、蒋某、覃某、廖某、周某证言,被告人张德保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36 "relevant_articles": [437 "232-0-0"438 ],439 "charge": "故意杀人",440 "prison_time": 54441 },442 {443 "fact":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杨保泉和被害人史东发酒后发生矛盾,后杨保泉在织金县纳雍乡鼠场村的公路上驾驶自己的红色电动三轮车故意撞史东发,把史东发撞飞几米远后,史东发被撞扑倒在公路的边沟边。被告人杨保泉下车后发现史东发未死,便从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座椅下的工具箱内拿出一把手锤击打史东发头部。导致史东发当场昏迷不醒,由织金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送往织金县医院抢救。经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2229号鉴定意见鉴定:1.史东发因外伤致多发头皮裂伤遗留瘢痕形成属轻伤一级;2.史东发因外伤致多发面部皮肤裂伤并左颧上颌骨、颧弓、眶外侧壁骨折等属轻伤二级;3.史东发因外伤致左颈部皮肤裂伤遗留瘢痕形成属轻微伤。公诉机关依据电动三轮车、手锤(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杨**、余思明、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史东发的陈述,被告人杨保泉的供述与辩解,(织)公(司)鉴(法活)字[2020]1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2229号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保泉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击被害人史东发,见其未死又持手锤击打被害人史东发的头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保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杨保泉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辩护意见。其辩护人以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为由提出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杨保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杨保泉和被害人史东发酒后发生矛盾,为了泄愤,杨保泉在织金县纳雍乡鼠场村的公路上驾驶自己的红色电动三轮车故意撞击史东发,将史东发撞倒在公路的边沟处,杨保泉下车后发现史东发并未死亡,便从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座椅下的工具箱内拿出一把手锤击打史东发头部,导致史东发当场昏迷不醒,后史东发被送往织金县医院抢救。经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2229号鉴定意见鉴定:1.史东发因外伤致多发头皮裂伤遗留瘢痕形成属轻伤一级;2.史东发因外伤致多发面部皮肤裂伤并左颧上颌骨、颧弓、眶外侧壁骨折等属轻伤二级;3.史东发因外伤致左颈部皮肤裂伤遗留瘢痕形成属轻微伤。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杨保泉持有的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木手柄手锤1个。杨保泉的家属赔偿了史东发11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作案工具锤子、电动三轮车(照片),证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使用的工具特征。2.书证户籍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杨保泉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3.书证赔偿协议、收款收据、谅解书,证明杨保泉的家属代其与被害人史东发达成协议,由杨保泉一方一次性赔偿史东发人民币115000元,史东发于2020年7月16日收到赔偿款人民币115000元整,并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杨保泉,请求对杨保泉从轻处罚。4.书证杨保泉检验报告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杨保泉的身体状况。5.书证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抓获的经过。6.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织金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扣押了杨保泉持有的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木手柄手锤1个。7.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杨保泉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4年2月6日刑满释放。8.书证证明,证明鼠场村场坝组居民杨保泉(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0日,身份证号:552425966********,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纳雍乡鼠场村场坝组)与贵州省织人民法院“(2007)黔织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杨保全(又名王老三,1966年3月20日生)系同一人。9.书证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4月1日14时许,织金县纳雍乡鼠场村的杨保泉在鼠场村街上骑电动三轮车撞史东发,把史东发撞扑倒在路边后,杨保泉又用手锤打史东发。导致史东发现场昏迷不醒。为查明案件真相,2020年4月9日12时许,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民警糜功绩、王**都贵阳医学院口腔医院7楼39床,询问受害人史东发。但史东发口齿不清、不能正常表述。故暂未对史东发进行询问。10.书证关于受害人史东发伤情鉴定文书与委托机构不一致的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4月9日,纳雍派出所民警送鉴定委托书到贵州省贵阳市医学院口腔医院给受害人史东发,因史东发口腔需要手术,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史东发手术后再进行伤情鉴定。后纳雍派出所民警委托织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史东发的伤情进行初步鉴定。待史东发的口腔进行手术后重新在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11.书证关于织金县杨保泉故意案中案发时间是2020年4月1日,监控视频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的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6月4日12时许,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民警到到监控主人王某某家中了解到,王某某家中监控视频显示时间和实际时间不符,是安装监控时安装的人把时间调错了。实际时间是2020年4月1日,王某某家中监控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12.书证身份核实笔录,证明由高齐贵、毛黎核实杨保泉的身份信息。13.书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办案人员于2020年4月9日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史东发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于2020年4月17日委托织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史东发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并将史东发的伤情鉴定告知史东发及杨保泉。14.书证收条,证明杨保泉的侄儿杨**主动转账共计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整)医治史东发。15.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证明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办案人员于2020年4月2日对犯罪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进行提取。16.证人杨**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今天看见我家三叔杨保泉骑电动三轮车撞史东发,史东发的脑壳和脑壳的位置地上都是血,就报警了。当天中午14时许,丁南刚打电话给我说杨保泉和史东发因为喝酒发生抓扯,朝鼠场小桥边方向来了,叫我拦着他们。我接起电话就朝外面跑。跑到现场的时候,我就看见史东发脸朝下,背朝上扑起。史东发的脑壳和脑壳的周围都有血。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同时打120急救电话。杨保泉上去踢了史东发的屁股一脚,我把杨保泉拉开,之后派出所的就来了。17.证人余思明的证言,主要内容:今天中午我从家里出来在彭跃贵家门口遇到史东发。我走在前面一点。走到喻洪家门口的时候,史东发又稍稍走到前我前面点。大约相隔步把远。走到喻洪家隔壁超市的时候,我就听见后面有车子(电三轮)叫。我看见电三轮都把史东发撞飞了,撞飞了几米远。电三轮也跟着开过去,撞在路边的一颗桂花树的边沟里。当时电三轮的挡风玻璃全部碎在公路上,史东发被撞扑在公路边的边沟上,肩膀和头部都掉在边沟里面。杨保泉就从三轮车上下来伸手到史东发的腰部想把史东发从边沟里面拉出来。没有拉动,杨保泉还拉滑了,一屁股坐在地上。杨保泉就去拉史后颈的衣领,把史东发的头部从边沟拉到车路上来,杨保泉随即去车路边的桂花树旁边捡一块砖头来打史东发。之后我又看见杨保泉手里面拿着一样东西,是木把的,杨保泉拿着这个东西就往史东发的头部打。我听见后面有电三轮叫的时候,声音叫得非常猛,速度快。杨保泉打史东发的时候,史东发是扑在地上的,脸偏往公路边上。史东发被打的时候,我隔得有点远,电三轮撞史东发扑倒在公路边。我认识杨保泉,今天驾驶电三轮撞史东发和打史东发的都是杨保泉,杨保泉的电三轮是红色的。18.证人王永练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4月1日早上八点过钟,杨保泉来我家叫我倒酒给他喝。我就倒了一小杯给他喝,杨保泉喝酒后就走了。到了中午十二点左右的时候,杨保泉就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我家,我和小友明(姓周,学名不知道)正准备吃中午饭。我就倒起酒我们三个人一起喝,大概喝了一个多小时,就有人到我家找我。杨保泉就出去了,半个小时左右,我就从上街游起到下街方向去。到街上喻中华家的时候,我就进他家去。喻中华家有几个老奶在抓骰子,杨保泉和史东发都在看抓骰子。我听见杨保泉对史东发说:“我是你三哥。”史东发不认可。后二人抓扯起来。史东发要比杨保泉个子高一点,就伸手掐着杨保泉的脖子并说:“如果不是看在王老四(杨保泉家兄弟)的面子,我打死你。”我上前去把他们拉开。我就给史东发讲:“你听我讲,你就先走了,不听我讲,管你们闹不闹。史东发就对我说:“好”。史东发就先走出来,大概过了两分钟,杨保泉就说:“老子太气很,老子要打他一顿。”并跑起出来。我出来的时候,杨保泉都骑在他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车上了。我过去把他的电动三轮车的钥匙拔了。我刚刚拔了钥匙,杨保泉看见史东发在街上超市过去点的公路上。杨保泉就手指着史东发说:“老子要打你。”史东发撸起袖子对杨保泉说你过来,杨保泉就冲过去伸手打史东发,没有打着,反而被史东发打倒在地上。杨保泉倒在地上后,史东发就用脚踢了杨保泉一脚,弯腰准备打杨保泉。我就上前把史东发拉开,过了分把钟,杨保泉就爬起来了。杨保泉在路边捡起一块木方要打史东发,超市老板把杨保泉拉住,我就让史东发你快走。史东发就走了。史东发走了之后,杨保泉就叫我拿他的电动三轮车钥匙给他。杨保泉拿到钥匙后就上了他的电动三轮车并说:“日你妈,老子撞死他(史东发)。”然后就骑着电动三轮车走了。后面的事情就不晓得了。杨保泉是学名,小名叫王老三,绰号王锥子。杨保泉骑的电动三轮车是红色的。我去喻中华家的时候,杨保泉和史东发没有在抓骰子,他们两个是在旁边看抓骰子。杨保泉用木方没有打到史东发。我记得当时史东发戴一个黑色的帽子。给我要钥匙要了估计有五六分钟的时间,我听见他们是因为争老辈子当,我还有小名叫小文文,文化程度是小学五年级。19.证人杜仕义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4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钟,我看见王锤子(学名不清楚)骑电动三轮车撞在路边沟里面。当天下午两点过钟的时候,我和彭祖华在彭长林家门口坐起,就听见“咚”的一声,我就看见一辆电动车三轮车撞在路边的边沟里面。我就说:“看见哪个出车祸了。”彭祖华就说:“怕是打架哦,车子下面有一个人。”我就看见王锤子从电动三轮车上下来。过来七八秒钟,就看见王锤子弯起腰“砰砰砰”的打,打了六七秒钟后。王锤子就站起来走到路中间,并且垂着两只手在路中间走来走去的,还一直念念叨叨的。后来被他家侄儿子杨章龙拉到一边。人些来多了,杨章龙(杨**)打电话报警,还打120的电话。当时我看见王锤子(杨保泉)下车后就弯着腰“砰砰砰”地打,不晓得他是用什么东西来打的,只是听到响的声音。杨保泉骑的是一辆红色的三轮车。我听到杨保泉在念念叨叨的,好像是喝了酒的,说话都不怎么清楚。当时就是只有杨保泉一个人从车子上下来。杨章龙是彭长林去喊了才来的。彭长林没有看见杨保泉打史东发,彭长林是在家里面的,是我们看见后就喊彭长林,彭长林就直接喊杨章龙去了。20.证人彭祖华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4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钟,那天我在鼠场村(小地名)彭长林家门口坐起。就听见“砰”的一声响,看见一个红色的电动三轮车撞在路边的边沟里面。看见王老三(杨保泉)从电动三轮车上面下来,电动三轮车的下面有一个横起的黑色的东西,不晓得是什么。我就跑进彭长林家中给彭长林说:“幺叔,王老三(杨保泉)开车翻在那里了(指鼠场村街上的公路边)。”彭长林就走出来,去杨章龙(杨**)家去喊杨章龙。才到杨章龙家院坝里面,杨章龙已经走起出来直接去出事的现场去了。杨章龙和杨章龙的父亲王海福(学名不清楚,杨保泉家二哥)都在出事的地方了。杨保泉骑的电动三轮车是红色的。我看见杨保泉骑车撞在路边边沟里面。21.证人吴其贵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4月1日14时许的时候,在我开超市门口的公路上,鼠场村的王老三(学名不清楚)和一个男子吵架后发生打架。当天中午两点左右钟,我当时在超市里面坐起。我看见一个陌生的男子往鼠场中学的方向走了,大概离我的超市有十来米的距离。我听见王老三和这个男子吵嘴。我就出来看。看见小文文(学名不清楚)在拉王老三。小文文还叫那个男子给他面子不要吵了快回家了。之后王老三从余道贤家门口小跑起向这个男子。王老三跑起过去的时候嘴里面还念叨着什么。过了两秒钟,我就看见王老三趴在地上,王老三马上又爬起来就到雷家门口捡到一根小木棒准备打那个男子。之后他们两个都跌倒在地上。那个男子先起来。我就走过去把王老三扶起来,把他拉往我超市这边来。那个男子就往前走了(纳雍中学方向)。我把王老三拉到我超市门口垃圾堆那里的时候,王老三就想拿我用来压垃圾的一块石头去打那个男子。我就伸手去压着石头不准王老三拿石头。王老三就没有拿石头。之后我超市有客人,我就进去卖东西去了。进去的时候我就听见王老三给小文文要他的三轮车钥匙。大概三到五分钟后,我又出来站在我超市门口。就看见王老三骑起电动三轮车从我超市门口经过鼠场中学方向去了。当时王老三骑得还有点快。大概有四十码左右。我不知道那个陌生男子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人。只是看见这个男子个子比较高,比较魁梧。我不知道王老三的学名叫什么,只晓得有人喊他王锤子、酒疯子。王老三骑的电动三轮车是红色的,车货箱里面有一块军绿色的篷布盖着。22.证人王领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4月1日,我家门口的监控设备是正常使用的。我家监控安装的时候,安装监控的人员把时间调错了,今天的时间监控显示的是昨天的日期,比如今天是2020年6月4日,我家监控上显示的就是2020年6月3日。23.被害人史东发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4月1日早上,我在杜桃贵(学名不清楚)家喝酒,九点过钟喝好酒从杜桃贵家出来。出来就遇到彭发林家兄弟。我们就一起到喻中华家抓骰子赌博。喻中华家一帮老年人抓骰子,我抓赢了点钱,老年人些一个给我要几块又给我要回去了。我记不清楚杨保泉什么时候进来的,杨保泉就问我“王达刚是不是你二姑爹?”我就说是我家二姑爹。杨保泉就跳过来和我撕抓。我就把杨保泉抓滚倒在地上,之后有人劝我。我就往回家的路上走了。当时是酒喝昏了的,后来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晓得了。杨保泉当天没有和我喝酒,杨保泉还有其他名字叫王老三、王锥子。当天杨保泉没有和我抓骰子赌博,赌钱的时候没见他,也没有听见他的声音,我当天戴一顶黑色的鸭舌帽。我受伤后,在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公安机关去问过我笔录,去过两次,因为我还讲不到话,就没有给我问笔录了。我不晓得怎样受伤的,是在医院清醒后听家属讲是被杨保泉骑电动三轮车撞滚在地上,然后杨保泉又打我头部。我当天喝酒醉了的,大概喝了斤把白酒。在此之前,我和杨保泉没有矛盾。24.犯罪嫌疑人杨保泉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是因为2020年4月1日打史东发被传唤到派出所的。当天早上八九点钟,我在家里面喝了一杯酒(大概三两多)。喝了酒之后我就骑电动车出来到鼠场村委会。大概十点过钟,我就到小文文家(姓王,学名不清楚),小文文就倒了半杯酒(大概二两酒)给我喝,喝了之后,小文文家炒菜又倒了一杯酒给我喝(大概三两酒)。之后我就骑着三轮车和小文文一起到丁家门口超市那里,准备在超市买烟。下车之后就遇到史东发。我不记得我为什么和史东发发生矛盾了。史东发就把我弄倒在地上了,还踢了我一脚打了我一拳。我起来后就给史东发说:“你注意到。”史东发就往我家的方向走(鼠场小桥边)。我就去骑电动车三轮车,小文文就把我的车钥匙拔了不准我骑车。我就给小文文要车钥匙。要了几分钟,我硬在小文文的手里面把钥匙抢到手的。抢到钥匙后,我就骑车去追史东发。我骑车去到喻洪家门口的时候看见史东发在前面,旁边还有一个人。我就骑着电动三轮车向史东发撞去,当时我就把史东发撞扑在地上,我的电动三轮车也撞到边沟里面去了。下车之后,我太寒心得很,我就在车子座椅下的工具箱里面拿了一把手锤。拿起手锤我就往史东发的后脑勺打了两锤。把史东发打摆起后,我的侄儿杨**(杨章龙)就来了。杨**来了之后,我还去踢了史东发的屁股一脚。杨**就把我拉开了。拉开后杨**就报警了,之后派出所的就来了。我给小文文抢我电动三轮车的钥匙,骑电动三轮车去追史东发的目的就是想报仇,骑车去撞他。我当时骑电动车骑得比较快就是想快点追上他,就想出气,想整死他。我撞了史东发后,我没有注意看,我是用手锤打史东发的头部后,才看见史东发的头部和地上有血。我骑电动车撞了史东发后,我太寒心的很,我都还没有出气,我就拿起手锤打史东发,想要他的命,他打我一拳,我要以牙还牙。我晓得骑电动车车速快冲大,惯性大,力量大,百分之百的撞得死。我用手锤打史东发的时候打的是后脑勺,其他地方没有打。我记到打两下,我晓得打的脑壳是致命的地方,打脑壳是肯会死人的,当时就是想出气,打到脑壳上管他死不死的。我本来想车子都把他撞死了,但是我下车看到他还有气,我就拿手锤打他的头部,管他死不死。手锤是木把的,是我们这里石匠用的那种手锤,手锤的一头是圆的,一头有点像刀刃,但比刀刃厚的多,是用来打石头的,大概三斤左右。我打史东发后就把手锤甩丢在公路旁边的草林林里面,后来我带你们来派出所的去找来了。我不知道电动三是什么牌子的,我只记得是红色的。我和史东发在此前没有矛盾。25.鉴定文书:(1)(织)公(司)鉴(法活)字[2020]1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史东发的左颌面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对其口腔功能不予评定,治疗终结后复查。(2)(毕)公(司)鉴(法物)字[2020]485号鉴定书,证明在被告人杨保泉的电动三轮车车头采集到被害人史东发的血样。(3)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222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史东发因外伤致多发头皮裂伤遗留瘢痕形成属轻伤一级;史东发因外伤致多发面部皮肤裂伤并左颧上颌骨、颧弓、眶外侧壁骨折等属轻伤二级;史东发因外伤致左颈部皮肤裂伤遗留瘢痕形成属轻微伤。2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证明办案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就相关物证等证据进行提取。27.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证明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杨保泉作案时脸上的疑似血迹及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犯罪嫌疑人杨保泉作案时手指上的指甲拭子、杨保泉打史东发时用的手锤、杨保泉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史东发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提取、扣押;在贵州省贵阳医学院口腔医院7楼39床提取被害人史东发的血样与现场血样进行对比。2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办案人员王**、马忠元、糜功绩在见证人王涛的见证下,通过杨保泉的辨认,确认杨保泉打史东发所用的手锤;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办案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通过杨保泉的辨认,确认杨保泉骑电动三轮车撞史东发和用手锤打史东发的地点。29.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证明监控视频可见杨保泉驾驶红色三轮车撞击史东发,将史东发撞倒后又下车持手锤对史东发进行击打。",444 "relevant_articles": [445 "232-0-0"446 ],447 "charge": "故意杀人",448 "prison_time": 72449 },450 {451 "fact":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徐二男与被害人白某协议离婚,之后被告人徐二男以复婚、彩礼问题为由多次纠缠、威胁被害人白某,并对其持刀恐吓。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徐二男在文化道小付面馆持菜刀欲将白某杀死,将白某左脖颈砍伤,后徐二男自杀未遂。经鉴定,白某的伤情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二男已取得被害人白某谅解。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徐二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徐二男辩称,他没有想杀白某,是在他拿刀砍自己想自杀的时候,白某上前拦才被伤到的;他和白某感情一直挺好,结婚时欠了账,自己上班挣钱少,父亲常年吃药,自己还不清账,觉得对不起父母和妻子,想自杀。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徐二男和通过微信相亲群认识白某霞登记结婚,为白某霞的孩子就读任丘市第一实验小学,通过协商白某霞与被告人徐二男决定假离婚,并于同年6月10日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之后二人仍然在一起居住生活。后被告人徐二男要求与白某复婚遭到拒绝,要求白某归还结婚时的8万元彩礼亦因白某一拖再拖未果。之后被告人徐二男多次因复婚、彩礼等问题纠缠、威胁白某,并持水果刀恐吓白某,白某因此多次报警。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徐二男跟着白某母子一起到任丘市文化道小付面馆吃饭,二人又因复婚事宜发生争吵,白某因知道被告人徐二男身上带着菜刀向邻桌客人下跪求救,被告人徐二男见状随即取出事前别在腰间的菜刀,向白某的脖颈砍了一刀,后连砍自己左手腕两刀,走出面馆后又持刀砍自己的脖子试图自杀未果。案发后,被害人白某对被告人徐二男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徐二男供述,他和白某是通过快手的相亲微信群认识的,2019年5月1日结的婚。2019年6月份白某说孩子要上学,需要和他假离婚,他们就协议离婚了。后来他找白某复婚,白某一直拖着不复婚,但是他们一直在一起住。他和白某结婚的时候给了白某8万元彩礼,离婚后白某说要还网贷,还完钱之后和他好好过,他就把自己的东方标致301汽车卖了2万元给了白某还网贷,后面又陆陆续续给了白某两万多元还网贷。离婚后他和白某吵过几次,其中一次他拿着水果刀掐着白某的脖子吓唬过她,说两个人一起死。后来他想让白某把结婚的彩礼退给他,因为自己家条件不好,给白某的钱都是家里借的,他想将钱要回来还借款之后,他们的事情就私了。白某开始答应还他10万,后来又说给他5万,再后来说给他3万,到最后白某说没钱了。他和白某没有孩子,他作案准备的菜刀是2016年8月14日在任丘市一个商场买的。案发当天,他和白某到小付面馆后要了两碗面,然后他就和白某说复婚的事,白某让他赶紧离开,并带着孩子到旁边和两男一女说话,还给那些人跪下求救,说他带着刀,他听到后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就拿刀砍了白某脖子一刀,之后砍了自己的左手腕两刀。他当时以为白某死了,拿着菜刀走到花园里小区旁边又用菜刀砍了自己的脖子左右各几刀,再之后的事就不知道了,醒来之后就在医院了。作案之前他把菜刀放在肚子位置,用腰带别着了,菜刀是不锈钢材质的,刀柄也是不锈钢的。她在去小付面馆之前给姐姐徐培培发过一条信息,短信内容是:姐,我死了,你照顾爸妈。他之前和白某发生过矛盾,派出所出过几次警记不清了,只记得他和白某被派出所带到单位调解过。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任丘市文化道小付面馆,面馆内靠东墙最北一张餐桌东墙上有喷溅血迹,靠西墙第一张餐桌上有滴落血迹,餐厅地面上有血水(面馆工作人员冲洗),面馆门口地面上有长串滴落血,血迹一直延伸到花园里小区广场东侧老干部局家属楼西侧路边水漏上,此处距中心现场196米。路靠西侧有一辆轿车,轿车南侧地面上有1.2×1.0米范围内血泊,血泊东侧有一个带血不锈钢菜刀。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该光盘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现场的情况,画面显示被告人徐二男和白某带着孩子(女孩,白某和前夫的孩子)到小付面馆吃饭的情况和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徐二男从腰中拿出菜刀朝白某脖颈砍了一刀后朝自己的手腕连砍两刀的情况与被告人徐二男供述吻合。3、被害人白某陈述,2019年6月10日,为了孩子能在第一实验小学上学,她和徐二男商量着在民政局办了协议离婚,他们是假离婚,离婚后还一直在一起住。二人离婚后总是吵架,她就不想和徐亚男复婚了。后来他们因为复婚的事经常闹矛盾,徐二男以上吊、下跪、持水果刀威胁,掐她的脖子等手段要求与她复婚,因徐二男多次纠缠她,她一共报了四次警,因为二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警察出警多次未能解决问题。2019年8月14日下午6点多,徐二男又一次拿着刀放在她脖子上威胁她,要求和她复婚,为了安抚徐二男,她要求徐二男和她一起出去吃面,徐二男同意后把刀放在了肚脐儿的位置,用腰带勒着。他们一起到了文化道小付面馆,当时没有客人,坐下后两男一女进了面馆,她看到有人来了,就过去和他们说话,想让他们帮着保护孩子,后来她端着碗走到两男一女桌旁,对这三个人说,跟她坐在一起的男的有刀要杀他,她要报警,她随即打电话报了警,徐二男看到她报警抢她的手机。她打电话报警后,那三个人劝她,她就跪下求那个女的救救她和孩子,这时徐二男来到她面前没说话直接拿着刀砍了她,当时她就懵了,那个女的喊让她快跑,她跑到面馆外面担心孩子往里看时,看到徐二男拿刀砍了自己左手一刀。她左侧脖子被刀砍伤了,医生说刀口八厘米长,挺深的。菜刀是徐二男自己买的,是一把银色的新菜刀,整个刀都是金属的,刀柄是圆的。4、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他住在任丘市文化道华联小区,2019年8月14日晚上,他在小区门口看到地上全是血,顺着血迹向东走到花园里老干部健身馆东北角的位置,发现一个男孩躺在下水道口,他打110和120报了警,后来看到那个男孩还用刀砍自己的左侧脖颈,他劝男孩别砍了,并趁男孩不注意把刀抢过来扔在一边,后来警察和救护车来了,把男孩送走了。男孩拿的是一把不锈钢铁把菜刀,挺新的。他看见男孩的时候,男孩左手腕有两处刀伤,脖子右侧有两处刀伤。5、证人黄某证言证明,他在任丘市文化道小付面馆给表哥帮忙。2019年8月14日18时左右,店里来了一男(徐二男)一女(白某)带着一个小女孩坐在面馆东面6号桌,接着进来两男一女三个客人坐在3号桌。他在后厨做面的时候,看到白某带着孩子端着碗坐到了3号桌,和3号桌的客人说话,徐二男和白某有拉扯动作,后来白某打电话报警说有人要拿刀砍她。徐二男看白某报警又和白某拉扯起来,白某就给后来的三个客人跪下了,三个客人把白某扶起来,白某和徐二男又发生争吵,徐二男掏出来一把刀砍了白某一刀,白某捂着左边锁骨跑了出去报警,他看到流血了,徐二男把菜刀扔在7号桌上追了出去,之后又回来拿着菜刀往东边跑了,他看到徐二男左胳膊上流着血。6、证人任某证言证明,她住在任丘市花园里小区18栋2单元203室,白某带着孩子住在她家楼上。2019年6月底至7月初左右的一天中午12点,白某领着女儿向她求救说和对象(徐二男)吵架了,徐二男要拿刀杀了她,白某还用她的手机打了110报警。后来徐二男敲她家门,让白某出去,陆陆续续敲了半个小时左右,白某出去和徐二男说了一会儿就和好了,她打电话撤了警。7、任丘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任丘法鉴【2019】临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白某左颈部5.2cm已缝合创口之损伤,符合外力作用所致;评定为轻微伤。8、任丘市公安局燕山道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2019年8月14日18:55,该所接报警人(白某)报警称,在任丘市小付面馆有人恐吓她要拿刀杀人,该所人员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看到白某带着一个小孩,白某一只手捂着脖子,该所人员上前询问,发现白某脖子处有伤口,该所人员迅速将其送到任丘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治疗;这时又接到指挥中心电话称有人在老干部局家属楼西侧要自杀,该所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发现一个男人(徐二男)躺在路边,身上都是血。该所民警通知120,等待救护车过程中,看到报警人刘某1。120到达现场后,将徐二男拉去医院。9、任丘市公安局燕山道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对白某2019年8月12日报警情况的说明》,证明白某因为与前夫徐二男之间有经济纠纷,徐二男赖在其居住的任丘市花园里小区18-2-301室门口敲门不走,白某于2019年8月12日13时33分、17时42分、20时16分、21时36分四次电话报警,该所民警多次出警劝说,并对徐二男释法说理进行批评教育的情况。10、白某2019年8月13日出具的谅解书,证明二人为了孩子上学办理了离婚,后来因各种原因导致矛盾升级,因此徐二男才用刀将她砍伤,而后自杀。因本人对徐二男还有感情,还想跟徐二男继续生活,所以希望公安机关领导能撤销案件或者对徐二男从轻处罚。她不再追究徐二男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11、任丘市公安局议论堡刑警队出具的说明,证明经在河北刑专系统查询,徐二男无违法犯罪记录。12、被告人徐二男、被害人白某及涉案证人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证明上述人员的身份情况。",452 "relevant_articles": [453 "232-0-0"454 ],455 "charge": "故意杀人",456 "prison_time": 36457 },458 {459 "fact":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东旭与被害人田某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2019年8月30日18时许,孙东旭将田某约至其位于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街道四竹亭村的蔬菜仓库内。20时许,孙东旭趁田某不备,持镐柄猛击田某的头后枕部,致田某倒地当场昏迷,孙东旭又将田某头朝下装入铁桶,因田某的双腿露在铁桶外,孙东旭遂持镐柄多次捣击田某的腰部等处,直至将田某完全装入铁桶中,孙东旭使用电焊枪焊接铁桶盖,欲将铁桶封死后丢入河中。在焊接过程中,桶中的田某苏醒过来,向孙东旭哀求,孙东旭遂将已经部分焊上的铁桶盖切开,将田某放出,后将其送往医院。经鉴定,被害人田某头部及腰椎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孙东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孙东旭赔偿被害人田某医疗费用共计14800元。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镐柄、铁桶、电焊焊枪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到条等书证;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告人孙东旭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光盘二张等。",460 "relevant_articles": [461 "232-0-0"462 ],463 "charge": "故意杀人",464 "prison_time": 48465 },466 {46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沈庆与被害人许某曾系恋人关系,被告人沈庆多次找被害人许某复合未果。2020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沈庆打算再次求和,如被害人许某拒绝就与之同归于尽,随后携带美工刀1把至苏州市相城区嘉元广场20楼2007室智菲贸易有限公司被害人许某工作的办公室。被告人沈庆再次求和遭拒后,趁被害人许某坐在办公椅上、背对自己之机,一手按住被害人许某肩膀,一手持美工刀划、割被害人许某颈部数刀,被害人许某起身逃开后,被告人沈庆追上被害人许某再次持美工刀对被害人许某的头颈部位划、割十余刀,且在被害人许某反抗过程中将被害人许某手部割伤,致被害人许某头皮部、左某、面部、颈前部、手部等部位受伤。被害人许某同事陈洪林、杜某乙听到被害人许某呼救后,上前夺下被告人沈庆手中的美工刀,并将被告人沈庆推至公司外走廊,被害人许某趁机逃至楼下并请求他人报警。被告人沈庆爬至该公司外天台处准备自杀,后在其朋友电话规劝下改变想法而留在该处等待警察前来处理。被害人许某颈前部及余肢体瘢痕均构成轻伤一级、头皮瘢痕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沈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沈庆近亲属支付了被害人许某的救治费用。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许某与被告人沈庆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沈庆的近亲属赔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许某对被告人沈庆表示谅解。被告人沈庆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庆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沈庆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作案工具美工刀(照片),书证病历资料等,证人陈洪林、杜某甲、董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68 "relevant_articles": [469 "232-0-0"470 ],471 "charge": "故意杀人",472 "prison_time": 54473 },474 {475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赖某系嘉善县德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飞经赖某介绍先后至嘉善鼎兴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耀升科技)(以下简称“鼎兴服饰公司”)、西塘富士康公司上班。在被告人李飞被鼎兴服饰公司辞退后,其多次向赖某讨要在上述公司上班时的工资,赖某以被告人李飞系被开除及上班未满7天等理由予以拒绝。因工资一直未讨要成功,被告人李飞对赖某心怀不满欲将其杀死,并通过淘宝购买一根不锈钢短棍。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飞收到不锈钢短棍后携带该短棍至西塘镇平川商贸中心1幢7号中国移动讯诺指定专营店内,用短棍击打被害人赖某头部,赖某逃至店外,被告人李飞紧跟追打。后赖某逃回店内,被告人李飞用短棍继续击打赖某头部和手部,后被旁人拉开,短棍被夺下。经嘉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赖某头部及左手的伤势均属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李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人朱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监控录像,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嘉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476 "relevant_articles": [477 "232-0-0"478 ],479 "charge": "故意杀人",480 "prison_time": 48481 },482 {483 "fact":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5日晚,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单元楼下,被告人潘某因与被害人宣某婚恋矛盾激化,使用携带的折叠刀连续多次捅刺被害人宣某颈部,致使被害人宣某左颈部多处受伤。被害人宣某按车喇叭呼救并挣脱后,被告人潘某驾车逃离。次日,被告人潘某在家属的陪同下投案。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宣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方已赔偿被害人宣某人民币捌万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484 "relevant_articles": [485 "232-0-0"486 ],487 "charge": "故意杀人",488 "prison_time": 42489 },490 {491 "fact":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德壮与被害人罗某某1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7月6日协议分手。2019年7月7日黄德壮在仪陇县“金收种业”门市部购买除草剂后,驾驶摩托车到仪陇县“轩之星门业”门市部外将罗某某1强行抱上摩托车,载至仪陇县双盘乡,强行将除草剂灌入罗某某1嘴中,并用手掐罗某某1脖子,直至罗某某1口吐白沫后,才松手逃离现场。后黄德壮得知罗某某1未死亡,于2019年7月25日向仪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492 "relevant_articles": [493 "232-0-0"494 ],495 "charge": "故意杀人",496 "prison_time": 42497 },498 {499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广金与武某甲两家系邻居,素有恩怨。2018年2月15日10许,被告人张广金酒后,在武某甲家大门口,见武某甲的儿子武某乙在门口处贴春联,遂产生杀死武某乙的想法,随即来到武某乙的身后,用一把弹簧刀架在武某乙颈部,武某乙顺手将刀抓住,致武某乙右手虎口部位被割伤。武某乙挣脱后,张广金回到自己家屋内取一内有少量汽油的汽油桶,欲将武某甲家房子点燃,其到自己家大门口处被自家人拦住,并拽回屋内。当日,被害人武某乙被送至朝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张广金家人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1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广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光盘,现场堪验检查工作记录,朝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书及门诊病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证据清单,被害人武某乙的陈述,证人武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及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资认定。",500 "relevant_articles": [501 "232-0-0"502 ],503 "charge": "故意杀人",504 "prison_time": 48505 },506 {507 "fact":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帅与被害人尤某1(系精神病人)为同村邻居。2019年6月3日17时许,在行唐县李青林超市门前,秦帅的父亲秦某3在打麻将时,尤某1用刀将秦某3扎死,随后尤某1将刀子扔在地上。同村乡亲给秦帅打电话称尤某1和秦某3发生争执了。之后秦帅赶到现场,见其父亲秦某3躺在地上已经不动了,且受到尤某1的言语刺激,遂检起地上的刀子扎向尤某1胸部等部位,造成尤某1死亡。经鉴定,秦某3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肱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尤某1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心脏、主动脉及双肺造成死亡。公安民警处警时,被告人秦帅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508 "relevant_articles": [509 "232-0-0"510 ],511 "charge": "故意杀人",512 "prison_time": 36513 },514 {51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俊花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均为二婚。2019年6月份,张俊花怀孕。被告人张俊花与刘某1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二人产生矛盾。同年10月份,被告人张俊花产生不要腹中婴儿的想法,没有将怀孕的事情告知刘某1,但一直未去医院流产。后刘某1怀疑张俊花怀孕,多次问询,被告人张俊花均否认,并使用布条勒住自己腹部掩盖,避免他人发现自己怀孕。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俊花在滨州市滨城区杜庄村家中出现临产征兆,4时许,其在北屋东侧卧室自行产下一男婴,后将该男婴抱至家中院内,采取扼颈,向地面磕碰头部的方式进行杀害,随后,将男婴装在一白色塑料编织袋内抛弃在院子南墙下。凌晨5时许,刘某1感觉异常,在院内发现该男婴,该男婴仍有生命迹象,遂将男婴送至滨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4时15分,该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该男婴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刘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提取、检查笔录、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尸检病理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户籍证明、被告人张俊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516 "relevant_articles": [517 "232-0-0"518 ],519 "charge": "故意杀人",520 "prison_time": 60521 },522 {523 "fact":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字军结识被害人化某后,便追求被害人化某,并对外宣称被害人化某是其女朋友。后因被告人王字军动手打了被害人化某,被害人化某便对被告人王字军不予理睬,在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王字军捧花到开阳县被害人化某上班的“DGKK”服装店,跪求被害人化某的原谅,遭到拒绝。同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王字军在开阳县家中喝酒时,想到被害人化某对自己不予理睬的态度,便产生了将被害人化某杀死再自杀的想法,便从家中厨房携带一把菜刀到开阳县“DGKK”服装店内找到被害人化某,将其强行拉到中山商城“优美依裤”服装店门口,用菜刀朝被害人化某头部砍了2刀,腰部及背部各砍了一刀,被告人王字军在看见被害人化某头部流血后,便将菜刀仍在地上,并用外衣包住化某头部,随后便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开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时,被告人王字军主动向民警表明其系作案人,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经开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开公(司)鉴(法活)字[2020]31号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化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字军犯故意杀人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庭审中,被告人王字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指定辩护人毛先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罪名及事实均无意见。提出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王字军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其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系自首。庭审中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字军与被害人化某相识后,便追求被害人化某,并对外宣称被害人化某是其女朋友。后因被告人王字军动手打了被害人化某,被害人化某便对被告人王字军不予理睬,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王字军捧花到开阳县被害人化某上班的“DGKK”服装店,请求被害人化某原谅,遭到拒绝。同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王字军在开阳县家中喝酒时,想到被害人化某对自己不予理睬的态度,便产生了将被害人化某杀死再自杀的想法,其便从家中携带一把菜刀到开阳县“DGKK”服装店内找到被害人化某,将其强行拉到中山商城“优美依裤”服装店门口,用菜刀朝被害人化某头部砍了二刀、腰部及背部各砍了一刀,被告人王字军在看见被害人化某头部流血后,便将菜刀仍在地上,并用外衣包住化某头部,随后便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开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时,被告人王字军主动向民警表明其系作案人,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被害人化某所受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时查明,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字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又查明,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王字军被公安机关控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需要做病毒核酸检测,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王字军被刑事拘留并送看守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延期关押情况说明、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截屏、伤情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词;被害人化某的陈述;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公(司)鉴(法活)字[2020]31号鉴定书及该鉴定意见通知书、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J520100-70-202175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及该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人像辨认笔录及图片;被告人王字军的供述及户籍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指定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王字军系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524 "relevant_articles": [525 "232-0-0"526 ],527 "charge": "故意杀人",528 "prison_time": 36529 },530 {531 "fact":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成某在晋城市XXX车间内因加班安排事项与XXX员工魏某1发生口角,过程中成某使用车间内不锈钢板凳砸伤魏某1的头部,魏某1随即报案,次日9时许,兰花路派出所通知成某与魏某1到兰花路派出所处理此事,成某骑摩托车到兰花路派出所,在摩托车车箱内放着一把水果刀,裤子口袋装了一把改锥和一把壁纸刀,计划使用以上工具将魏某1杀死。魏某1在其哥哥魏某2的陪同下到达兰花路派出所,站在院内等候,成某突然从裤子口袋拿出改锥扎向魏某1背部,魏某2阻拦魏某1时成某又使用改锥扎伤魏某2脖子,后成某被兰花路派出所工作人员控制,魏某1与魏某2到医院治疗。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1的左侧胸腔积气,构成轻伤二级;顶枕部头皮下肿胀,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成某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工具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成某在犯罪时因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不是因为加班问题发生的口角,准备的三样工具不是为了要杀死魏某1,是因为魏某2阻拦我,是他打了我一拳,我才扎了他一下。其辩护人辩护认为:一、被告人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1、故意杀人罪是指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的犯罪,其出发点非剥夺他人生命;2、被告人客观上采取的犯罪行为无法达到致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使用改锥扎人后背,而非扎向致命的头部、颈部、心肺等重要器官,且作案工具实际造成的伤情为轻伤。在案件发生时,被告人可以使用的工具包括改锥、西瓜刀、美工刀等,但被告人恰恰选择了最不具有致命性的改锥,也印证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取人性命的恶意。3、犯罪地点特殊、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客观环境也不可能发生致命行为。二、本案指控被告人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未达刑事证明标准。本案中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能够体现故意杀人,在剔除被告人供述后,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完成被告人故意杀人,结合本案被告人精神上的不正常反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存在不正常想象,无法与客观案件事实印证,不应仅以被告人供述认定罪名。三、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1、本案被害人在工作中的不合理做法诱发案件产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从事紧张的流水线作业,事发前已经连续工作40多天,每天工作时长12个小时,精神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被害人使用取消加班的方式直接导致被告人长时间加班作废,无法赚取加班工资,被害人利用管理者的身份不合理限制被告人请假不加班的行为导致本案件的发生;2、辩护人在庭前会见被告人时发现被告人言语矛盾、思维混乱、性格偏激,被告人母亲还有精神疾病,父亲长期性格暴躁,在这种生活氛围中极有可能导致精神问题;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事情因工作纠纷产生,损害后果并不严重。四、被告人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成某在晋城市XXX车间内因加班安排事项与XXX员工魏某1发生口角,过程中成某使用车间内不锈钢板凳砸伤魏某1的头部,魏某1随即报案,次日9时许,兰花路派出所通知成某与魏某1到兰花路派出所处理此事,成某骑摩托车到兰花路派出所,在摩托车车箱内放着一把水果刀,裤子口袋装了一把改锥和一把壁纸刀,计划使用以上工具将魏某1杀死。魏某1在其哥哥魏某2的陪同下到达兰花路派出所,站在院内等候,成某突然从裤子口袋拿出改锥扎向魏某1背部,魏某2阻拦魏某1时成某又使用改锥扎伤魏某2脖子,后成某被兰花路派出所工作人员控制,魏某1与魏某2到医院治疗。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1的左侧胸腔积气,构成轻伤二级;顶枕部头皮下肿胀,为轻微伤。审理中,被告人成某家属于2020年1月14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2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40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7月15日18时56分,魏某1报案称其被成某打了,双方于2019年7月16日9时到兰花路派出所处理此事,成某称该计划用改锥、刀具将魏某1杀死。(2)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涉案西瓜刀一把、美工刀一把、十字批一把予以扣押。(3)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抓获证明,证实2019年7月16日,该所民警在兰花路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成某抓获。(4)随案移送赃物清单,证实将涉案西瓜刀一把、美工刀一把、十字批一把随案移送至本院。(5)户籍证明和照片,证实被告人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2、被害人魏某1的陈述,2019年7月15日9点左右,成某就和我说他有事要早点下班,因为单位产能需要,我没有同意成某早点下班。当天下午17时左右成某又过来跟我说他有事要早点下班,因为单位产能需要,我没有同意。当天下午17点左右,他又过来跟我说他有事想早点走,因为我白天已经告诉过他不行了,成某扭头就走,我说:如果你今天走的话,明天我不会安排你加班。然后成某就骂了我一句,拿起车间的不锈钢贴板凳砸我的头,砸完以后成某就要跑,我让车间的工人拦住他,当时没有拦住,他就跑了。然后我就让我的领班、警情科、还有人资给成某打电话让他处理打我的事情,成某还跟我领班说要拿上刀在车间外面捅我。我看他不会来就去医务室就诊,医务室的医生让我去医院拍个片,我就和我的领班、人资助理去了晋城市职业病医院拍片治疗了。成某和我在一个车间工作,是我手下的员工,我们平时接触的不多,没有什么矛盾或纠纷,也没有发生过口角。昨天晚上我去医院输完液以后,今天一早就到兰花路派出所处理,希望派出所能协调成某赔偿我的医疗费,我过来以后在院子里站着,我后来注意到成某也过来了,我当时没有太在意,然后成某过来以后拿着一个改锥就朝我背部脊柱的地方捅了我一下,我哥魏某2过来拦成某,成某就用改锥朝我哥的颈部捅了过去,当时我哥的颈部就流血了,我和我哥赶紧还手按他,派出所的民警也就出来把他控制住了。今天上午XXX总务联系成某了,让他去派出所处理这个事情,XXX会开除他,工资也不会给他,成某当时就和总务的人说,谁不给我工资我就捅死谁。3、证人证言(1)魏某2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我弟弟魏某1跟我说昨天下午因为工作上的琐事和他们单位的一个叫成某的同事闹了点别扭,然后成某就用车间的凳子砸了我弟弟的头,我弟弟的意思是叫我来所里一起处理一下这个事情。我和我弟弟来了所里以后就在一起聊天,然后有一个穿白色半袖的男子就朝我弟弟走过来拿着改锥捅魏某1的背部,我看见后就赶紧去拦,他就拿改锥朝着我的脖子捅了一下,然后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按在地上了。这名男子捅的我弟弟后背,还有手臂,捅我的脖子。(2)李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5日晚上,我儿子成某回家后,跟家里人说他在XXX上班的一个小领导经常为难他,今天在单位他和他这个领导发生了冲突,他把这个领导打了。当时家里人劝他说这些小事能忍就忍,我儿子说他不想忍,还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我和他说了打人就是不对,让他和领导要多沟通,他和领导说了好多次,领导成心过不去,沟通不了,所以才出了这个事。他平时精神状态很正常。(3)成某2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我儿子成某回家后,跟家里人说他在XXX上班的一个小领导经常为难他,今天在单位他和他这个领导发生了冲突,他把这个领导打了,我就赶紧给我老婆李某打了电话,之后就是我老婆跟我儿子聊了。他平时精神状态很正常。4、鉴定意见(1)(晋市)公鉴(法临)字【2019】130号鉴定文书,证实被鉴定人魏某2颈部损伤,不达轻微伤。(2)(晋市)公鉴(法临)字【2019】129号鉴定文书,被鉴定人魏某1的左侧胸腔积气,构成轻伤二级,顶枕部头皮肿胀,为轻微伤。5、视听资料,2019年7月61日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证实案发事实。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7、被告人成某的供述,供认2019年7月15日早上8时许我和我们生产线上的代理魏某1说下午有点事,需要下早班。魏某1说下午再说。到了下午15时许魏某1找到我对我进行刁难。我当时就很生气,觉得他在给我穿小鞋。到了下午5点正常下班的时候,他和我说以后不让我加班了,我当时就生气骂了他一句,然后用车间里面的不锈钢椅子打了魏某1头部两下,我就离开了。2019年7月15日17时我离开XXX以后,保卫科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厂里,我当时也和他们说我晚上有事过不去。到了第二天早上8时许,我去了厂里上班,后来厂里通知我说魏某1报警了,让我去兰花路派出所处理。我就骑上我的摩托车来到了兰花路派出所,我找到一个姓赵的警官,听见他给魏某1打电话让他也来派出所。我就在派出所门口等着,准备杀了魏某1,过了一会儿我看见魏某1和一个男子一起来了,本来我计划用摩托车里的西瓜刀捅了他,后来感觉目标太大,我就用我裤子口袋里的改锥去杀魏某1,我跟着魏某1走进派出所院子里,趁他不注意拿出改锥想扎魏某1的脊柱和心脏,但是扎偏了,只扎住魏某1的后背,魏某1身边那个男子过来打我,我用改锥把魏某1那个朋友也扎了,后来派出所出来很多民警就把我按在地上了。在XXX上班期间,魏某1经常为难我,我平时都忍下来了,但是那天是把我彻底激怒了,我必须杀了他。我本来是计划用改锥扎他的脊柱,再用壁纸刀割他的喉,但是我还没有来得及拿出来就被其他人按住了。西瓜刀是我昨天在家放在摩托车里的,壁纸刀、改锥是我今天离开家的时候放在裤子口袋里的。我用改锥扎的魏某1的背部和另一个男子的锁骨位置。我脖子上的抓痕是魏某1抓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成某对被害人魏某1的陈述有异议,认为被害人就是在故意刁难他。其辩护人针对被告人供述关于其杀人的表述与客观情况不符,主观上是否存在杀人的故意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的证言系传来证据,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证言中提到了调休加班,印证双方是在XXX特殊的环境下产生了一定的争执,案发当天被告人拿的作案工具只是一把改锥,壁纸刀等工具并没有使用,改锥并不足以将人致死,案发前被告人连续43天加班的客观因素也是案发的诱因,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532 "relevant_articles": [533 "232-0-0"534 ],535 "charge": "故意杀人",536 "prison_time": 36537 },538 {539 "fact":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芬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以沂检二部刑诉〔2020〕5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张云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芬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1、辩护人夏小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芬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其子段某某(案发时3周岁)沿沂水县黄山铺镇胜利河由东向西行驶至蛮庄村附近时,因段某某哭闹,李芬劝说无效遂欲携子自杀。随后,被告人李芬骑电动车冲下河堤岸,李芬被弹入河中因河水较浅自杀未果,段某某落入水中挣扎片刻后溺死。次日7时许,仍在水中的李芬被群众发现并救上岸。民警接报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李芬在现场主动认罪。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武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芬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540 "relevant_articles": [541 "232-0-0"542 ],543 "charge": "故意杀人",544 "prison_time": 60545 },546 {547 "fact":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丁子涵在本市洪山区东湖珞珈3栋1单元104室的卫生间内产下了一名女婴,后被告人丁子涵将该女婴使用塑料袋及纸袋包裹后丢弃至东湖珞珈小区至广八路的垃圾桶内并离开现场。次日零时二十分许,从该处路过的汪某听到婴儿的哭声,在垃圾桶内发现弃婴之后立刻报警。警察赶往现场之后将上述婴儿送至湖北省妇幼医院,婴儿得到及时救治,生命得以挽救。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子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住院记录等相关书证;证人汪某、赵某1、吴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丁子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48 "relevant_articles": [549 "232-0-0"550 ],551 "charge": "故意杀人",552 "prison_time": 36553 },554 {555 "fact":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勇因二级智力残疾的大儿子赵某1智力低下,且近几年脾气暴躁、随意打骂他人以及生活压力大等原因,产生了想带着赵某1一起去死的想法。2020年8月31日上午,赵勇携带一瓶氯氮平片将赵某1带至博山区珑山集团老澡堂二楼,让赵某1服用了大半瓶氯氮平片,赵勇自己服用了剩余的氯氮平片,后赵某1死亡。2020年10月14日,经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赵某1符合氯氮平中毒死亡。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勇具有视为自首情节;(2)被告人赵勇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赵勇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4)被告人赵勇与被害人赵某1系父子关系,因赵某1系二级智力残疾,且近几年脾气暴躁、随意打骂他人才导致了案件的发生,被告人所在社区居民也联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赵勇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供博山区城东街道珑山居委会的第三宿舍278名居民联名请愿信,请求对被告人赵勇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勇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勇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赵勇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具有视为自首情节。再查明,被告人赵勇的犯罪行为已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本院告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笔录予以证实。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氯氮平片一瓶(内含氯氮平四粒)证实:2020年9月6日,侦查人员从赵勇住处扣押氯氮平片一瓶。2、书证(1)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说明、抓获经过及对被告人赵勇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赵勇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赵勇具有视为自首情节。(2)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经电话咨询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0531863××××9),对方答复:在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因无法进行相关医学检查、无法进行相关测试、无法当面进行问诊,故无法确定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况及行为能力。(3)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赵勇杀死被害人赵某1使用的氯氮平药瓶,经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多方查找,未找到。(4)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20年9月6日,侦查人员对赵勇位于博山区珑山社区19号楼3单元101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在赵勇家客厅电视机柜的抽屉里发现氯氮平片一瓶(白色塑料瓶,25mg/100片瓶,生产单位为湖南中南制药有限公司,内有药片四粒)。(5)淄博市淄川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信息、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证实:淄博市淄川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11年10月24日向赵某1签发残疾人证,赵某1为智力残疾人,残疾人证号为37030220010217003552,残疾等级为贰级智力残疾(重度),该等级智力残疾的具体表现为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6)医行天下互联网医院处方笺证实:2020年8月26日18时07分、18时10分赵勇使用该处方笺购买了两瓶氯氮平片。(7)淄博岜山万杰医院急救病历证实:2020年9月1日,医护人员对赵勇急救的具体情况。(8)氯氮平片说明书证实:氯氮平片用于治疗躁狂症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兴奋躁动和幻觉妄想。有嗜睡、呕吐、流涎、癫痫(抽搐)、过量中毒、白细胞数减少等不良反应。(9)门诊处方笺两份证实: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卫生院精神科门诊于2020年8月30日给赵某1开具两份处方单:盐酸齐拉西酮胶囊,20mg*20粒,1盒,一天一次,每次20mg;丙戊酸镁缓释片,0.25g*30片,1瓶,一天一次,每次0.25g。(10)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赵勇自愿认罪认罚。(11)淄博市公安局般阳路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赵勇的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赵勇犯罪时系成年人,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3、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赵勇妻子)陈述:赵某1因出生时脑子缺氧导致智力发育不全,自理能力较差,近几年脾气越发暴躁,经常无故打骂他人,需要靠定期服用精神类药物缓解病情,平时都是赵勇负责给赵某1服用药物。2020年8月28日,赵勇带小儿子赵某3去了一趟青岛,30日晚回家,回来后赵勇情绪低落。赵勇在外有欠款,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8月31日晚,赵勇和赵某1没有回家,经其查看录像发现当日早8点多,赵勇和赵某1去了珑山老澡堂方向,但其和家人找了老澡堂院子和一楼,未发现二人。9月1日早上8点半左右,其和家人在老澡堂二楼发现二人,二人身上没有外伤,当时赵勇躺在地上,呼吸微弱,在距离的位置发现赵某1时,赵某1鼻孔往外淌淡红色液体,已经没有了心跳和呼吸,其家人拨打120,救护车赶到后医生说赵某1已经死亡,将赵勇拉到医院抢救。(2)证人赵某2(赵勇父亲)陈述:赵某1自出生时患有智力发展缺陷,在近几年出现暴力倾向,经常无故打骂他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服用药物来缓解病情,赵勇负责给他服用药物。8月28日赵勇带赵某3去了青岛找亲戚借钱,8月30日返家,回家后赵勇情绪异常。8月31日早上8点许,赵勇带赵某1出门,10点半左右赵勇独自回家一趟,拿了一个绿色饮料瓶子出门了,直到晚上赵勇、赵某1也没有回家。晚上十点多,其和家人到珑山老澡堂去找,也未找到二人。9月1日六七点钟,其和家人在澡堂二楼找到二人,当时赵勇躺在地上,赵某1也躺在二楼西侧一个角落里,其让人赶紧拨打120、110。其还陈述:赵勇在外有欠款,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8月31日晚,有三人到家中找赵勇要账,说赵勇欠三人五万元钱。(3)证人赵某3(赵勇儿子)陈述:2020年8月31日早上8点多,赵勇带着赵某1出去了,中午11点赵勇回来一趟,带着一瓶绿色大瓶装的饮料走了。当天晚上,赵勇和赵某1没有回来,其就和母亲等人出去寻找他们二人,但没有找到。次日早上,其和家人在珑山集团老澡堂二楼发现了赵勇和赵某1,赵某1已死亡,赵勇还有呼吸,赵某4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王某1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其怀疑是赵勇给赵某1下药后,自己又服药自尽的。(4)证人赵某4(赵勇弟弟)陈述:2020年8月31日晚21时许,其嫂子魏某给其打电话称赵勇和赵某1一直未回家,且联系不上。次日早上,其和家人在珑山煤矿老澡堂的二楼找到赵勇和赵某1,赵某1已死亡,赵勇还有呼吸。赵勇在外有欠款,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5)证人王某1(赵勇表弟)陈述:2020年8月31日晚上,赵勇对象给其打电话称赵勇带着赵某1一直未回家且联系不上,让其帮忙寻找。其与众人去派出所查看监控,并根据监控到珑山集团二井澡堂附近寻找,但未找到。次日早上,在珑山煤矿二井澡堂的二楼找到赵勇和赵某1,赵某1已死亡,赵勇还有呼吸。(6)证人张某1陈述:2020年8月26日下午6点多,赵勇到其药店内,以给其大儿子治病为由买走了两瓶氯氮平片,该药品属于处方药,赵勇用的医行天下互联网医院的远程电子处方,患者为赵勇本人。(7)证人王某2陈述:2020年9月1日,其到夏家庄煤矿澡堂出急诊,120救护车到达夏庄煤矿珑山集团澡堂时,万杰医院的急救车和公安的警车已经在那里了。在澡堂的二楼大厅,万杰医院的医生围着一个躺在地上的中年男子,在二楼左手边的一个房间里仰躺着一个年轻男子,头朝里,脚朝外,经检查该男子已经死亡。(8)证人董某陈述:2020年9月1日8时47分,其跟随120救护车前往原珑山公司澡堂出急诊,一名中年男子躺在澡堂二楼澡池边上,还有呼吸和心跳,呈昏迷状态,其在男子旁边地上的一团卫生纸里没有看到任何药物。(9)证人张某2陈述:2019年8月22日,赵勇向其借款20000元,至今只还了2000元,案发前其曾给赵勇发微信要钱,但未去其家中要过钱。(10)证人王某3(博山区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陈述:氯氮平片是一种治疗精神疾病的处方药,这种药副作用很大,有嗜睡、心慌、流涎等不良反应,过量服用还会引起白细胞减少、癫痫(抽搐)、中毒、猝死等严重后果。(11)证人韩某(淄博市第五医院心理测评室护士)陈述:赵某1于2011年10月24日进行智力残疾评定,属于智力二级残疾,智力水平相当于2-3岁的孩子,自理能力与认知能力很差。评级后有效期为10年,智力水平提高的可能性很小。(12)证人李某(淄博市博山区卫生院医师)陈述:2020年8月30日,赵勇带赵某1到淄博市博山区卫生院就诊,赵勇从医院拿了盐酸齐拉西酮胶囊一盒、丙戊酸镁缓释片一瓶。(13)证人陈某(赵勇邻居)陈述:赵某1随着年龄的增长脾气越来越大,偶尔有攻击倾向,经常对人骂骂咧咧。(14)证人王某4(赵勇邻居)陈述:赵某1近两年开始频繁无故骂人,并且有时无故动手打人,听赵某1家人说他在家脾气暴躁,有时打他的爷爷奶奶,还砸坏了家里的门窗等物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勇供述:因智力低下、二级残疾的大儿子赵某1有暴力倾向、生活压力大等原因,其产生了和赵某1一起死的想法。2020年8月31日,其将赵某1带至珑山集团老澡堂,从家中拿了一瓶赵某1平时吃的具有安眠作用的氯氮平片和一小瓶雪碧、一瓶苏打水,其让赵某1自己服用了半瓶左右的氯氮平片,期间因水喝没了,其又回家拿了一瓶苏打水和一大瓶水晶葡萄饮料,后自己服用剩余的半瓶自杀。5、鉴定意见(1)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物证编号为LH20200220-1至LH20200220-8(赵某1左肾、右肾、肺脏、肝脏、脾脏、胰腺、胃壁、脑组织)的检材中均检出氯氮平成分;送检的物证编号为LH20200216-3(赵某1心血)的检材中检出氯氮平成分,含量为2.25μg/ml;送检的物证编号为LH20200216-1(赵勇静脉血)、LH20200216-2(赵勇胃液)、LH20200216-5(卫生纸)、LH20200216-6(卫生纸)的检材中均检出氯氮平成分;送检的“原珑山集团澡堂二楼浴池边雪碧饮料瓶”瓶身(DNA20200643-3-1号)和瓶口(DNA20200643-3-2号)、“原珑山集团澡堂二楼淋浴间地面餐巾纸”(DNA20200643-5号)检材中检出的DNA,与赵某1(DNA20200643-6号)的DNA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7986×1027;送检的“原珑山集团澡堂二楼淋浴间地面饮料瓶”瓶身(DNA20200643-1-1号)、“原珑山集团澡堂二楼浴池边苏打水瓶”瓶身(DNA20200643-4-1号)和瓶口(DNA20200643-4-2号)检材中检出的DNA,与赵某1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90753×1026;赵勇是送检“赵某1心血”(DNA20200643-6号)所属男性个体生物学父亲,亲权指数为2.41903×107。(2)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赵某1符合氯氮平中毒死亡。(3)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赵勇及被害人近亲属魏某。6、勘验、辨认笔录(1)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民警依法提取卫生纸、饮料瓶等物品、痕迹一宗。(2)证人张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被告人赵勇就是在2020年8月26日从博山区珑山社区益丰堂药店买走两瓶氯氮平片的男子。(3)被告人赵勇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经其辨认,博山区夏家庄镇原珑山集团内的老澡堂二楼西侧南淋浴间西北角处就是其让赵某1吃药后躺在海绵上死去的地点。博山区夏家庄镇原珑山集团内的老澡堂二楼西侧北淋浴间南侧的一张旧床就是其放置氯氮平药片的地点,该旧床处就是其和赵某1服药的地点。博山区夏家庄镇原珑山集团内的老澡堂一楼西北侧房间内的破旧沙发就是其抽取海绵的地点。博山区夏家庄镇原珑山集团内的老澡堂二楼浴池西北角地上放着的一个苏打水瓶子就是其第一次从家中拿出的那瓶苏打水。在浴池北侧一个墙洞内放着的一个雪碧瓶子就是其第一次从家中拿出的那瓶雪碧饮料。博山区夏家庄镇珑山社区家家悦超市东侧益丰堂药店就是其在不久前购买作案用的氯氮平药片的地点。7、视听资料光盘证实:2020年8月31日8时许,赵勇领着赵某1从博山区珑山社区原珑山集团老澡堂铁门进入;10时23分许,赵勇一人从铁门外出;11时许,赵勇拿着饮料瓶又进入铁门内。期间一直未见赵某1离开,亦未见有其他人进入。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556 "relevant_articles": [557 "232-0-0"558 ],559 "charge": "故意杀人",560 "prison_time": 72561 },562 {563 "fact":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告人李秀海因怀疑自己前妻刘某和屯邻陈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又因陈某在外地,遂决定杀死陈某的女儿、女婿来报复陈某。2019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秀海持尖刀、绳子来到本市郭家镇榆树村3组于某(系陈某的女婿)家中,在持刀砍杀于某的过程中被制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564 "relevant_articles": [565 "232-0-0"566 ],567 "charge": "故意杀人",568 "prison_time": 60569 },570 {571 "fact":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邓学文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横岭刘年妹家中因琐事与其家人发生争吵,期间邓学文外甥女邓某某(未成年人)出言指责邓学文,邓学文对邓某某顶撞自己极其不满,心生恨意,即从居住的房间拿出一把铁锤进入邓某某的房间,并将房门锁住,持铁锤连续重击躺在床上玩手机的邓某某头顶部,致其倒在床上不动后,邓学文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邓某某经送医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2020年1月10日,经炎陵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邓某某左侧肢体偏瘫;右额、顶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顶骨骨折;额骨、右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顶部头皮挫裂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1月1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邓学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邓学文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邓学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且属于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邓学文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邓学文庭审中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王建洪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本案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在自动投案的途中被抓获,且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四、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学文认为邓满兰(邓学文妹妹)企图霸占自己的房屋,一直对邓满兰心怀怨恨。2019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邓学文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横岭其岳母刘年妹家中因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邓满兰的女儿邓某某(15岁,未成年人)出言指责邓学文,邓学文对邓某某顶撞自己极其不满,并将对邓满兰的怨恨迁怒于邓某某。随后,被告人邓学文见邓某某独自躺在刘年妹房中玩手机,即从自己居住的房间拿出一把铁锤进入刘年妹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持铁锤连续重击邓某某头顶,致其倒在床上不动,认为已将邓某某杀死后才停手。听到响动的邓红梅、邱园花、刘年妹等人赶到现场,开门后,邓学文携带作案用的铁锤驾驶自己的摩托车逃离现场。邓某某经送医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2020年1月10日,经炎陵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邓某某左侧肢体偏瘫;右额、顶叶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顶骨骨折;额骨、右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顶部头皮挫裂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1月1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邓学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邓学文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的:1.被告人邓学文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16日上午,邓学文见邱园花(邓学文妻子)与邓红梅(邓学文女儿)到市场去买菜没有叫自己,心里有点不高兴,就和邱园花、邓红梅、刘年妹(邓学文岳母娘)发生争吵,期间邓某某出言顶撞邓学文,让邓学文感到更加生气,就和邓某某吵了几句,后邓某某回到刘年妹的卧室玩手机,邱园花和刘年妹也走到房子外面去了。当时邓学文想到自己一家寄住到岳母家都是因为邓满兰(邓某某母亲),顿时就火冒三丈,越想越生气,邓学文认为自己搞成今天这个样子,都是妹妹邓满兰和组长邓平权害的,所以当时就下定决心要杀了邓某某,于是冲到自己住的房间拿出一个铁锤,然后来到刘年妹的房间,进去后把门关上并反锁,当时邓某某坐在刘年妹的床上玩手机,邓学文就走到邓某某前面,拿着铁锤对着邓某某的头顶连续敲了6-7锤左右,这时邓学文看到邓某某躺在床上不动了,认为已经杀死邓某某,便停手。后邱园花把房门打开,邓学文便出门把铁锤放进摩托车的储物箱内,然后骑着摩托车往小西苑方向走了。邓学文从家里出来,到酃城山庄路口时,来到一个沙场,把摩托车停在一个草丛里,后邓学文步行约3个小时,到一片枫树园休息。第二天下午,邓学文越想越气,想把邓平权的孙子也杀了,结果走到路边时,看到有很多小车过往,担心有公安来抓捕,便放弃了这个想法,把铁锤丢在路边的一棵杉树下。回到106国道上时,邓学文先到小卖部内买了水和饼,一边吃一边往县城方向走,想去公安局自首,但走到鸭公潭的破石场时,就被公安抓获。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16日中午,邓某某住在舅舅邓学文家,当天,因邓学文抱怨邱园花,邓红梅以及邓满兰对他不好,邓红梅跟邓学文争执时,邓某某答:“我妈妈对你还不好呀,去年还拿了钱给你治病。”邓学文听后就狠狠瞪了邓某某一眼。后邓某某回房间躺在床上玩手机,结果邓学文也进了房间并将门反锁,趁邓某某不备,用锤子打邓某某,至邓某某失去知觉。邓某某受伤后在衡阳南华医院治疗,现在家养伤,其和邓学文没有其他矛盾。3.证人证言(1)邓红梅(邓学文女儿)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16日早上,邓红梅和邱园花上街,其父邓学文责怪没有叫他一起去,中午12左右,邻居李彩霞到家中,邓学文不喜欢别人到家里来,他就坐在客厅里面发脾气,怪邓红梅随便带别人来家里,并且走到邓红梅房间将邓红梅放在床上的手机摔在地上,并责备邓满兰霸占其在九龙的房子,还说邓满兰要害他,于是邓某某从刘年妹房间出来说:“我妈对你那么好,你生病了还给你钱去买药,你还说我妈要害你。”说完就回到房间玩手机,邓学文也回到自己房间,紧接着,邓学文从自己房间出来进入刘年妹的房间,并将房门反锁,这时邓红梅听见表妹邓某某挣扎的声音,还有里面打斗的声音,于是邓红梅叫外婆刘年妹过来开门,进去之后发现表妹邓某某头部被邓学文打出很多血,当时流了很多血在床上和地上,邓某某还有意识。邓红梅报了警。邓红梅不清楚邓学文是否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没有去医院检查过,但邓学文一直觉得有人要害他,总是疑神疑鬼,邓学文觉得住在炎陵县九龙村河下组的房子有人要害他,才全家一起住到刘年妹家的,现已经住了两年多了。邓学文平时性格比较暴躁,尤其体现在对家人,很容易发脾气,经常骂家人,甚至会动手打人。跟家里人关系都不好,邓满兰对邓学文很好,但是邓学文总说邓满兰想害他。(2)邓淳权(邓学文儿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中午,邓淳权和妈妈邱园花、姐姐邓红梅、外婆刘年妹、弟弟邱林承在家吃饭,爸爸邓学文就旁边走来走去,突然走到姐姐邓红梅的房间拿姐姐的手机用力摔在地上,然后外婆她们就说了爸爸邓学文叫他不要这样,邓学文就说姑姑邓满兰,他认为邱园花会偷人,意思是邓满兰怂恿的,当时邓淳权的表姐邓某某从房间出来说了一句“关你什么事”,说完就回到房间去了,邓学文当时也没说什么,一会儿他就冲到房间把门打开反锁,过了几分钟邓学文就从房间出来了,骑摩托车走了,邓淳权和外婆、表姐跟进去,发现邓某某躺在床上,头上出了好多血,床上、地上都有好多血,邓红梅报警,不久民警就过来了。邓某某和邓学文之间没有矛盾,但是邓学文一直认为邓满兰会害家里,对邓满兰一直有点意见。邓学文精神方面还好,只是平时一直会疑神疑鬼,在哪里就会说哪里的人会害他,偶尔会乱打人,去年打了外婆和舅舅。(3)刘年妹(邓学文岳母)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11点多,邓学文与家人发生争吵,邓某某出言顶撞邓学文,当时邓学文把邓某某拉进房间并把门锁。然后就听到邓某某尖叫声,邓红梅叫刘年妹开门后,看见邓学文站在门边,邓某某平躺在床上,头部流了很多血,邓红梅当时就报警了,邓学文就冲出去骑摩托车离开了。后来民警来了。邓某某是邓学文亲妹妹邓满兰的女儿,今年十五岁。(4)邱园花(邓学文妻子)的证言,证实邓学文性格比较暴躁,不管是跟家里人还是其他人都不怎么样,他很容易对家里人发脾气,我们如果跟你争的话他就会动手打人,家里人基本上都被他打过,家里人对他挺好,不存在矛盾,但是他疑心很重,总是疑神疑鬼,总说有人想害他,说他妹妹邓满兰想害他。2019年8月16日中午12点,邓学文因琐事和邱园花、邓红梅、刘年妹发生争吵,邓学文又说他妹妹邓满兰,当时邓满兰的女儿邓某某在刘年妹房间玩手机,听到邓学文说她妈妈,就出来反驳他,意思是前两年给治病的钱都没要你还。邓学文听后就回到房间了,我就去了厨房,结果邓学文从房间冲出来走到刘年妹房间,把门反锁,听到房间有动静,刘年妹打开房门,看到邓某某仰着躺在床上,床上有很多血,打开门后邓学文就走了。邱园花看到邓学文手放在身后拿着一把铁锤。我们发现邓某某伤得比较重,一边打120一边报警。现在邓某某已经脱离生命危险。邓学文的铁锤是从房间里拿的,是他平时在工地或做小工时用的。(5)黄郭艳(炎陵县人民医院外科护士)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中午时分,就诊过一名叫邓某某的病人,年龄15岁的样子,她的头部、双手、腿部都出了很多血,她当时头脑意识还清醒,回答了我们的提问,邓某某头部受伤比较严重,建议转院治疗,送到了衡阳南华附一医院。(6)陈辉颖(炎陵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中午时分,我跟着120救护车到县中团村横岭组一居民家中,在房间床上躺着一名小女孩子,床上有一大滩血迹,头部出了很多血,而且有伤口,凭经验伤口应该是锐器,钝器之类的击打造成的,当时对这名小女孩子进行伤口清创和包扎。将女孩送医院进一步观察治疗。(7)曹洪(炎陵县人民医院外科主任)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中午1点时分,就诊过一名叫邓某某的病人,年龄大约14至15岁的样子,头部受伤,流了很多血,我当时和邓某某进行了交流,她当时说头部被她舅舅打伤了,CT显示头部颅粉碎性折,脑挫裂伤。建议转院治疗,送到了衡阳南华附一医院。(8)邓平权的证言,证实其和邓学文关系一般,在20年前,邓平权和邓学文的父亲因为农田灌溉抢水的事情打过架,邓平权把邓学文父亲打伤了,经调解,赔了600多元医药费。和邓学文没有其他矛盾了。邓学文性格孤僻,不善于和别人交流,和村民的关系也不怎么好,做事还是认真,这两三年一直住在他丈母娘家。邓学文的房不会征收。没听说邓学文有精神病。(9)邓冬兰(邓学文姐姐)的言证,证实邓某某是我妹妹邓满兰的女儿,我妹妹邓满兰和邓学文一直有矛盾,邓学文曾经扬言要把邓某某搞死,两人从小关系不是很好,后面因为房子征收的事情,他们两人矛盾加深了,因为邓学文在九龙村这边房子快要征收了,他妹妹邓满兰当时在修建这栋房子的时候出了几万元,邓满兰说这栋房子如果要征收的话要分一半的钱,邓学文不肯,因为这件事,他们矛盾更加深了。邓学文这几年来表现的比较忧郁,因为邓学文是住在岳母娘家里,岳母娘和他妻子都对他不好,衣服不帮他洗,饭也不帮他做,所以他有时候很忧郁,就会打骂家里人。邓学文的房子是他父母修建的,其中他妹妹邓满兰出了几万元。(10)邱长华(邓学文妹夫)的证言,证实邓学文是我妹夫,住在我家里,邓学文平时表现很不好,脾气很大,什么事情也不做,整天在家睡觉,我们都不敢说他,稍微说几句,邓学文就会发脾气打人,有一次,邓学文和刘年妹吵架,我过去劝架,邓学文就拿了椅子砸了我额头出血。(11)邱爱华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我听到说邱园花家里杀人了,我到邱园花家,看到邓某某的头部受伤了,我用衣服包裹住邓某某的头,过了一阵子,派出所民警和120急救人员过来了。邓学文和周围的人很少接触,关系应该是一般。(12)杨群利的证言,证实邓学文从小没有读书,从小性格孤僻,不愿意和人交流,他以前就住在我家前面,有两年多时间没有在家住了,邓学文的房子在建房是邓满兰出了两万元钱。邓学文和他两个姐姐关系还好,和他的妹妹邓满兰关系一直不好,邓满兰的性格比较好强,在建房时出了钱,想把房子占为已有,邓学文对此事一直很不满,两人矛盾越来越深。近两三年,从邓学文的言行举止方面感到他心里压力很大,负担很重,对自己家里人脾气暴躁。(13)廖文峰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上午11:30许,我看见邱长华家有很多人,有警察和救护人员,看到邱长华家一楼后房间一位15岁左右的小女孩全身是血,房间的床上和地上都很多血,医护人员在帮受伤的小女孩包扎头部,送到救护车上。(14)陈春华(邓某某父亲)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我在策源做事,接到邱园花电话,说邓某某被她舅舅用铁锤打伤了,邓某某送到县医院抢救,后带邓某某到南华大学医院,头部受伤,头部多处骨折,左侧肢体偏瘫,发现她左手完全动不了。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扣押邓学文铁锤、内裤、凉鞋、男式摩托车、T恤、裤子。5.炎陵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指认、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1)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湘株)公(刑)鉴(法物)字【2019】1613号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物品检验后的相关情况。(2)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湘二【2019】精鉴字第9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邓学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3)炎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炎公刑鉴(法临)字【2020】1号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7.书证(1)被告人邓学文户籍证明,证实邓学文出生于1970年12月21日,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能力。(2)被害人邓某某户籍证明,证实邓某某出生于2004年9月16日。(3)邓某某住院诊断治疗资料(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历记录、手术记录、MRI诊断报告单、CT诊断报告单),证实邓某某经诊断,重型颅脑外伤,右额、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顶部硬膜下及硬膜外血肿,右颞、顶骨骨折,额骨、右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顶部头皮挫裂伤。(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8月16日12时午,邓红梅报警称,邓学文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横岭刘年妹家将邓某某杀害。(5)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8月17日晚上22时,炎陵县公安局民警接报警后,在九龙村进行大规模搜捕,在酃城山庄的路口抓获邓学文。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被告人邓学文、辩护人王建洪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572 "relevant_articles": [573 "232-0-0"574 ],575 "charge": "故意杀人",576 "prison_time": 60577 },578 {579 "fact": "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杲永胜与被害人崔某原系同事关系。二人曾同在通辽市××区北的塔娜特色烤羊腿店工作。2019年1月2日凌晨,塔娜特色烤羊腿店打烊后,二人在店内二楼饮酒。当日4时许,二人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撕扯在一起。撕扯过程中,被害人崔某从旁边餐桌上拿起一把割羊肉的尖刀刺中杲永胜腹部。随后被告人杲永胜抄起另一把尖刀连续捅刺崔某颈部五刀。被告人杲永胜见崔某颈部受伤后,不但未实施救治,也未拨打电话报警,反而使用遥控钥匙从店外将该店卷帘门关闭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崔某为获救打破窗玻璃爬出该店,并请求他人代为报警。经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被害人崔某颈部多发刀刺伤、甲状腺刀刺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外伤致颈部瘢痕累计长19㎝,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杲永胜在北京市大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尖刀八把、户籍信息、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杲永胜照片、诊断书、住院病案、证人证言、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被告人杲永胜的供述及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580 "relevant_articles": [581 "232-0-0"582 ],583 "charge": "故意杀人",584 "prison_time": 96585 },586 {587 "fact":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陈忠波在收拾厦子时,看到此前为砍死班某而购买的斧头,想起其与班某在东港市大东区XX小区物业共事时的琐事,遂萌生用斧头砍死班某的念头,遂携带标有“一桶天下”字样购物袋包裹着斧头的头,来到XX小区物业办公室,见班某后扬言要砍死他,在手持斧头准备砍班某的过程中,被物业保安宋某拦住并夺下斧头。案发后,被害人班某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忠波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陈忠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588 "relevant_articles": [589 "232-0-0"590 ],591 "charge": "故意杀人",592 "prison_time": 36593 },594 {595 "fact": "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继成与其兄长何某1长期因家庭琐事存在矛盾纠纷。2019年10月6日2时许,何继成趁何某1熟睡之机,将农药“乐果”倒入何某1位于古蔺县“火儿间”的冷饭里。当日9时许,何某1将冷饭蒸热食后感觉饭里有农药味道,遂将饭倒入何某3家的鸡槽中,鸡食用后死亡。随后,何某1报警并到古蔺县卫生院进行洗胃治疗。2019年10月6日下午,侦查人员在古蔺县何继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596 "relevant_articles": [597 "232-0-0"598 ],599 "charge": "故意杀人",600 "prison_time": 54601 },602 {603 "fact":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底或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子贵因感情纠纷对被害人晏某心生不满,遂到瑞安市××街道××村被害人晏某所使用的厨房内,将事先购买的老鼠药倒入黄酒瓶中,造成被害人晏某食用后出现口腔出血、尿血等症状,后经医院治疗恢复。2020年7月4日,被害人晏某报警,侦查机关在其出租房内提取上述黄酒瓶,并在瑞安市人民医院提取其就诊时抽取的血液样本。经检验,在黄酒瓶中、被害人晏某血液中检出溴敌隆成分。经鉴定,被害人晏某溴敌隆中毒后发生凝血功能损害并出现口腔出血、肉眼血尿、皮肤出血等症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曹子贵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子贵赔偿被害人晏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00元。",604 "relevant_articles": [605 "232-0-0"606 ],607 "charge": "故意杀人",608 "prison_time": 42609 },610 {611 "fact":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闫某驾驶其客货车在惠农区文景广场西侧吕家烧烤店门口摆摊售卖干果。8时40分许,被害人李某1和女儿王某1向被告人闫某询问价格,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相互辱骂,被害人王某1推搡被告人闫某,被告人闫某将被害人李某1推倒在地,扬言以命换命,并从其客货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捅刺王某1,又将被害人王某1摁倒在地,用腿顶住其腹部,持刀刺向被害人王某1胸部、腹部、割伤其颈部,后被告人闫某被周围群众拉开。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盆骨2处以上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1右侧肋骨处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颈部划伤评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闫某故意杀人,致一被害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另一被害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情节轻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闫某及辩护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闫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闫某认为其持刀刺向被害人王某1时不是被群众拉开,而是听群众劝说后把刀拿开装进包里。量刑方面,辩护人赵某认为闫某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有悔罪表现,系激愤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500元,建议对闫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闫某驾驶其客货车在惠农区文景广场西侧吕家烧烤店门口摆摊售卖干果。8时40分许,被害人李某1及其女儿王某1向被告人闫某询问价格,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相互辱骂,王某1推搡闫某,闫某将李某1推倒在地,扬言以命换命,并从其客货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捅刺王某1,又将王某1摁倒在地,用腿顶住其腹部,持刀刺向王某1胸部、腹部,割伤其颈部,后闫某被周围群众拉开。闫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当场从闫某处扣押银白色不锈钢刀一把。经鉴定,李某1盆骨2处以上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1右侧肋骨处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颈部划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闫某近亲属向二被害人赔偿医疗费3000元,经本院组织调解,闫某父亲闫学武于2019年6月5日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元,于同年7月28日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18500元,以上共计赔偿2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李某1、王某1出具书面谅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为三年三个月。上述刑事犯罪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以及本院组织调解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刀具一把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闫某处扣押作案工具不锈钢单刃刀(刀刃长20厘米,刀把长11厘米,刀刃宽3.5厘米)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现场群众报警而案发,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1日立案侦查。4、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李某1于2019年12月21日,经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其左侧髋白前柱骨折、耻坐骨损伤、左髋关节周围肌肉软组织损伤;被害人王某1左侧第7、8、9肋骨不全骨折,颈部软组织伤。5、户籍信息,证实闫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9年12月21日8时许,李某2在惠农区时代商贸城早市买东西时,看见一老年人躺在地上,一女子和一男子正在争吵子扬言“都不要好过”,并拿一把刀将一名女子摁倒在地,用刀捅刺该女子,李某2拨打报警电话。7、证人韩某、郭某证言,证实2019年12月21日8时许,韩某、郭某夫妇在惠农区时代商贸城早市看到一老年人被一摊主推倒在地,摊主和一年轻女子相互谩骂,韩某夫妇上前劝阻,让摊主将老年人扶起来,老年人称自己起不来,之后摊主和两三名群众将老年人扶起来,继续和年轻女子争吵,扬言“一命换一命”,并从车上驾驶室拿出一把20厘米长的刀捅向年轻女子,将该女子摁倒在地,用膝盖顶住其腹部,又对着年轻女子的颈部划了二三刀,周围群众将摊主拉开。韩某到一旁报警,年轻女子颈部受伤,棉衣外套胸部被划烂,老年人称臀部疼痛,周围群众将摊主拉开,民警到达现场将摊主带走。8、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9年12月21日8时许,马某到惠农区时代商贸城自己家经营的文具店时,看到早市吕家烧烤店门口有一男子用手掐住一女子的脖子,一老年人倒在地上,男子扬言要送两个人上路,周围群众将男子拉开,该女子又用右手打男子肩膀,男子称对方太欺负人了,后从客货车拿一把约20厘米长的水果刀,扬言要一尸两命,并向女子腹部捅了一刀,接着用左手将该女子摁倒在地,用腿顶住其腹部,右手拿刀按到该女子颈部,马某报警,女子颈部有约4厘米的伤口。9、处警经过、归案经过,证实2019年12月21日8时26分许,惠农区交巡警大队接到110报警指令,民警处警,将受伤的被害人王某1、李某1送往医院救治,将被告人闫某在现场控制住并带至南街派出所。被告人闫某,无逃跑、阻碍、抗拒调查行为。10、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9年12月21日8时许,被害人李某1及其女儿王某1到惠农区时代商贸城早市购物,和摊主闫某发生争执,闫某将李某1推倒在地,李某1倒地后身体便不能动了,闫某从车上拿出一把刀割王某1的颈部并往其身体上捅,扬言“我活不了,让你们也活不了”,李某1向周围群众求助报警,群众将闫某拉开,围观群众让闫某将李某1扶起来,闫某将李某1扶起来,王某1颈部受伤流血。经检查,李某1左侧髋白前柱骨折。1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9年12月21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1和其母亲李某1到惠农区时代商贸城早市向摊主闫某询问价格时,与闫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谩骂,王某2拉着王某1离开,闫某将李某1推倒在地,李某1被推倒后身体动不了,闫某从车上拿一把刀,将王某1摁倒在地,用刀从其胸部捅了二三刀,又从其颈部划了几刀,王某1颈部受伤,闫某扬言一命抵两命,周围群众将闫某拉开,后110民警到现场,将王某1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1右侧第7、8、9肋骨不全骨折,颈部软组织受伤。12、被告人闫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9年1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闫某驾驶其×××号东风客货车在惠农区时代商贸城早市售卖红枣核桃,8时40分许被害人李某1和其女儿王某1向闫某询问售卖价格时,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李某1和其女儿王某1抓住闫某的衣领,与闫某相互谩骂,闫某将李某1推倒在地,李某1抱住闫某右腿继续辱骂,闫某感到尊严受辱,气愤冲动之下,从其驾驶的客货车取出一把长20厘米的水果刀,将王某1推倒在地,向其颈部咽喉划两刀并扬言以命换命,经周围群众劝阻闫某放开王某1,王某1颈部受伤流血,李某1臀部感到疼痛,得知群众报警,闫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十分钟后,民警处警,闫某将水果刀交给警察,后被警察带至南街派出所接受调查。13、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石公(物)鉴(临床)字[2020]55号、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右侧肋骨4处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颈部划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1盆骨2处以上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1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1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闫某指认在惠农区文景广场吕家烧烤店门口故意杀人案现场。16、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闫某进行人身检查,其左右无名指有一0.6cmx0.05cm划伤,依法提取闫某右手擦拭物、左手擦拭物各一份、FTA卡提取血样一份。17、监控视频(光盘),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闫某与二被害人发生争执,将李某1推倒,持刀捅刺王某1,后被周围群众拉开。18、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闫某近亲属代为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并取得谅解。",612 "relevant_articles": [613 "232-0-0"614 ],615 "charge": "故意杀人",616 "prison_time": 39617 },618 {619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邱国健在其位于乐陵市杨安镇前杨村的家中,因不满其父母让其给侄女邱某2做饭,和父母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邱国健持菜刀进入邱某2所在房间朝着邱某2头部、胳膊砍了数刀,其父母前来保护邱某2并夺邱国健手中的刀,期间邱某2逃至另一房间并报警,其父亲邱某1在保护邱某2的过程中左手亦被邱国健砍伤,其所持菜刀被夺下后,其为邱某1进行了简单包扎,并在邱某1要求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鉴定,邱某2、邱某1之损伤均为轻伤二级。当日,邱国健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邱某1,邱某2之父母对邱国健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1.物证:菜刀一把证实,本案被告人邱国健作案工具情况。2.书证(1)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邱国健系在其家中被民警带至办案机关。(2)乐陵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因疫情原因,被告人邱国健被延迟送往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3)户籍关系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信息情况。(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提取现场痕迹、物证情况。(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邱国健无违法犯罪前科。3.证人证言(1)宋某证言证实,2020年6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其小儿子邱国健在其家最东边的那间北屋里坐着,当时丈夫邱某1在东数第二间北屋内准备喝点酒吃饭并说让邱国健去煮点面条吃,但是邱国健不愿意去煮,也不知道他俩怎么说的就在东边第一间北屋里吵吵起来了,接着两个人就打起来了。其就连忙跑过去给他俩拉架,这时邱国健就拿起一把平时家里用的菜刀然后往院子里的东屋跑,其一看邱国健这是要砍死其孙女邱某2。其印象中邱国健在和邱某1吵架的过程中好像是说过要弄死邱某2,当时具体是怎么说的记不清了,而且当时邱某2正在东屋写作业了,平时邱某2自己也在东屋住。其一看邱国健拿着菜刀冲着东屋去了,就连忙大声招呼邱某2,邱某1就连忙冲了过去,其随后也跑了过去。其进去的时候看见邱某2已经被砍倒在北数第二间东屋的炕上了,全身是血,当时邱某1正在夺邱国健手里的菜刀,其就连忙上前去帮忙夺菜刀,当时邱国健死活不松手,拿着刀还是要砍邱某2,要砍死邱某2,而且拿着刀乱砍,抢了有几分钟后其一把就把邱国健手里拿的菜刀抢了过来,接着其就跑到院子里然后把菜刀藏到了院子西侧的鹅圈了。邱某2的头发都被砍下来好几撮,邱国健就是冲着邱某2的脑袋去的,就是要把邱某2砍死。其估计邱某2的胳膊被砍的这么厉害肯定是因为邱国健砍她的脑袋时,邱某2用手挡着来,要不然不会被砍的这么厉害,而且也不会把邱某2的头发砍下来。其把菜刀藏起来以后就连忙找手机打电话给亲戚朋友们,邱某2、邱国健、邱某1就陆续的都跑到北屋来了,当时其看见邱某2的胳膊被砍烂了,流血流的很厉害,浑身也都是血了。邱某1的手也被砍烂了,全身也都是血,邱某1就让邱某2报警、打电话之类的话,应该是邱某2打电话报的警。过了一会侄子邱某4就开车过来了,然后拉着邱某1和邱某2上医院了,一会警察就到了。邱国健拿的是一把平时家里用的菜刀,木头刀柄,刀上面已经长锈了,但是这把刀很快、很好用,平时做饭什么的就用这把刀。(2)邱某3证言证实,其是邱某2的弟弟,昨天(2020年6月25日)中午头的时候其在爷爷奶奶的房间里玩手机,姐姐邱某2在其旁边看电视,其听见爷爷邱某1和叔叔邱国健在叔叔那间屋里打起来了,接着姐姐邱某2就跑到其家东屋去了,其当时没有出去一直在屋里玩手机来,后来其看见叔叔和爷爷就跑到东屋去了,然后过了一会就看姐姐他们从东屋跑出来了,全身都是血,衣服上也都是血了,爷爷的手上也全都是血了,奶奶的身上也有血,再后来爷爷和姐姐就上医院了,其跟着爷爷也上医院去了。当时因为爷爷让叔叔煮面条去,叔叔不去煮,然后他俩都打起来了。叔叔从北屋跑出去的时候手里没有刀,是从东屋拿的刀,家的刀平时就放在东屋做饭。4.被害人陈述(1)邱某2陈述证实,2020年6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其上午放学刚回到家在奶奶的屋里躺着,爷爷(邱某1)当时一个人在喝酒,然后跟小叔(邱国健)说让他去下面条,小叔说吃点慢头不行吗,当时因为家里没慢头,他就是不想去做,这时候就准备上自己的屋里写作业,大概过了2、3分钟,听见爷爷和小叔吵起来了,当时具体吵架内容没听见,但是听见小叔说我过不好也不让你们好过,要杀了我全家这句话,这时小叔就拿着菜刀来其屋里冲着其脑袋砍了几下,这时爷爷奶奶一直跟着小叔后面拦着他,其在往门外跑的时小叔拉着其衣服又在右胳膊砍了一刀,奶奶这时候就上来拉开小叔的手,接着其就跑出去了,然后到了其家北屋餐厅的房把门反锁上,接着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爷爷受伤就是为了挡小叔砍其脑袋那几刀导致的,其跑出来一二分钟后,小叔拿着菜刀接着追出来了,看架势还想砍其,但是他一看门反锁之后就回到其房间了。(2)邱某1陈述证实,2020年6月25日中午大约12时许,其一家人正准备要吃午饭,因为没有干粮,其想让邱国健去下点面条吃,邱国健不去,其就用手戳了邱国健的脑门子几下,并骂了他几句,说你嘛也不干,光知道在家让人们管你,下面条你不也吃吗,既然你不下,那你就等着吧,饿着吧!其说完这个话后,邱国健就跟疯了一样,说:“那就不过了,谁也不活了,我出去弄死邱某2(就是我孙女)去!”然后就跑出去了,当时邱某2在家东屋南数第一间屋写作业,想着别真出什么事情,其妻子先追出去了,其在后面也跟着,到了邱某2写作业的屋子后就看见邱某2倒在了床上,邱国健拿着刀正在砍邱某2,妻子宋某在那里拉着,然后其也赶紧上去拉着,但是邱国健还是拿着刀继续砍,其护着邱某2的头部,邱国健用刀也把其给砍伤了,然后其就护着邱某2让她赶紧跑,邱某2跑了出去以后其就和妻子一块夺国健手里的菜刀,夺过来以后把刀给扔了,然后其还故意拦着国健说:“我手流血了,再不给我包上我就死了,你赶紧给我包上”,这个时候邱国健还行,给其把手包上了,然后又去找邱某2了,邱某2这个时候已经在北屋“厦檐”里锁上门藏起来了,然后邱国健开了几下门没开开,邱国健就又冲着家里的一些东西乱七八糟一顿乱砸,其又接着上去拦着,并让妻子领着邱某2就出门了,然后就给侄子邱某4打电话,他来了以后就把其和邱某2一块送到了医院。邱国健是真想把邱某2砍死,因为邱国健是照着邱某2的头部砍得,而且不是砍了一下,是砍了好几下,下的都是死手,要是当时拦不住或者其不在,邱某2当时就要死在那了。其追到邱某2屋子的时候正看见邱某2倒在床上,国健在拿着刀砍邱某2的头部,其赶紧过去用手护住邱某2的头部,然后邱国健就砍到了其左手上,然后还要继续砍,其就赶紧让邱某2跑,其和妻子就夺他的刀了。邱国健使用的菜刀就是家里切菜的菜刀,平常放在厨房,厨房就在东屋南数第二间,邱国健应该是找邱某2的时候在厨房就拿着这把刀了。5.被告人邱国健供述与辩解(1)2020年6月25日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6月25日中午,其和父亲邱某1、母亲宋某以及侄女邱某2、侄子邱某3在家中,其在北屋的东间靠东墙的黑红色沙发上坐着,邱某1和宋某在北屋的客厅圆桌那里吃饭,然后邱某1说邱某2想吃面条,让其给她去做面条,但是其不想做,就嘟囔了一句“我自己都不吃,凭什么给她做饭”,因为其觉得父母偏心,其也因为父母疼爱侄女和他们发生过很多矛盾。嘟囔了以后,邱某1就直接走到其面前,打了其左边脸部这块一下,具体打在哪其也记不清楚了,之前也经常因为不干活打其,这次打其以后其就急了,然后就和邱某1动手打起来了,当时就是赤手空拳的打,这个时候其母亲过去拉架,但是其已经急了,就想着自己死的话太冤枉了,于是就想着拉上别人一块死,当时就想着弄死其侄女邱某2,因为邱某2念书好,把她弄死会让其哥哥邱某5更难受,于是其就从北屋直接冲进了东屋拿了一把菜刀,这个时候邱某2正好在东屋南侧的房间里,也就是厨房南侧的这个房间,当时看见邱某2以后就想弄死她,邱某2当时把她所在屋子的屋门关上了,其又把屋门打开了,其就右手拿着刀,直接在邱某2的身上砍了几刀,邱某2身上出血了,这个时候邱某1就进了东屋,他直接站在了其和邱某2中间,背对着邱某2,面对着其,挡着其不让砍邱某2,这期间在其砍邱某2的时候,应该是砍到了邱某1的手。其一看邱某1的手受伤了,就停了下来,这个时候邱某2自己跑到北屋去了。过了一会其叔伯哥邱某4来到其家,他开车把邱某1和邱某2接到医院去了,其就进了北屋东间的沙发上坐着,过了一会警察来了,就把其带走了,其当时不知道报警了。其砍的应该是在腰部以上的位置,具体的位置记不清了,也没有明确想着砍哪里,当时就是砍哪里顺手就砍哪里了。用的是厨房里的菜刀。其就是想弄死邱某2,因为其今年已经30多岁了,一直没有找到媳妇,因此怨恨父母,因为觉得家中十分脏乱,让其抬不起头,而且其觉得挣得所有的钱都是汇在其爸和哥那里了,觉得他们一家人都是在为侄子和侄女攒钱,觉得爸妈压根不管其,就只偏心其哥还有侄女、侄子,因为这些事其和爸妈产生了许多的矛盾,而且其爸平时经常打其,于是其就恨其爸妈,也恨其哥,其觉得弄死邱某2的话,其哥会更难受。而且邱某2受其爸妈的影响,也不给其好脸色,其就看她不顺眼。(2)2020年6月28日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当时拿着菜刀冲着邱某2的脑袋砍了好几下,具体几下记不得了,反正当时一直在冲着邱某2脑袋砍,也砍了一下邱某2的胳膊。6.鉴定意见(1)乐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邱某2、邱某1之损伤为轻伤二级。(2)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菜刀刀刃、连廊内及东数第三件北屋血泊擦拭物上检出人血,与邱某2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凉鞋、布片、东屋桌面点状血擦拭物、东屋门帘内侧擦拭物、邱国健左手掌、左肩、右胸擦拭物上检出人血,与邱某1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院内地面血迹擦拭物上检出人的混合基因分型,包含邱某2、邱某1的DNA分型。(3)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邱国健无精神病,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邱国健对案发现场能够准确指认。(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邱国健对作案工具能够准确辨认。(3)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具体情况。庭审中,法庭出示被害人邱某1、被害人邱某2父亲邱某5、母亲苗某询问笔录,证实邱某1、邱某5、苗某对邱国健之行为表示谅解,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控辩双方表示没有异议。",620 "relevant_articles": [621 "232-0-0"622 ],623 "charge": "故意杀人",624 "prison_time": 90625 },626 {627 "fact":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杜海玉因怀疑其妻子与韩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驾驶摩托车到××县大厅找到韩某某,后杜用随身携带刀具在韩身上乱刺。因韩身着防弹衣未能刺入,造成韩左手部、右臂部及面部受伤。杜后被现场保安制止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的左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右肱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头部及面部损伤分属轻微伤。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628 "relevant_articles": [629 "232-0-0"630 ],631 "charge": "故意杀人",632 "prison_time": 36633 },634 {635 "fact":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1与被害人陈某2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同年9月4日陈某1与陈某2在马某1家中因家庭矛盾再次发生争执,后陈某2做礼拜时,陈某1趁其不备用弹簧刀从左向右刺入陈某2的前颈部,在二人争夺弹簧刀的过程中被马某1等人拉开,后陈某2被送往青海省人民医院救治。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2颈部开放性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人马某1等的证言,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等证据。",636 "relevant_articles": [637 "232-0-0"638 ],639 "charge": "故意杀人",640 "prison_time": 36641 },642 {643 "fact":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素芳因对生活失去希望,产生自杀的想法,2018年12月19日17时,孙素芳抱着其小儿子王思越(男,2018年7月8日出生)在本市谯城区大洋桥北头路西200米处跳河,孙素芳被打捞后送往华佗中医院救治,王思越当场死亡。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思越系生前入水致溺水死亡。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素芳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提取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素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素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素芳具有坦白情节,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系初犯,家人及近邻出具了谅解书、请愿书,为挽救一个家庭,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素芳因对生活失去希望患上抑郁症,产生自杀念头,2018年12月19日17时,孙素芳抱着其次子王思越(男,2018年7月8日出生)在本市谯城区大洋桥北头路西200米处跳河,孙素芳被打捞后送往华佗中医院救治,王思越当场死亡。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思越系生前入水致溺水死亡。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素芳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其家人及近邻出具了谅解书、请愿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素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提取笔录、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李向福、王某1、王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素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44 "relevant_articles": [645 "232-0-0"646 ],647 "charge": "故意杀人",648 "prison_time": 36649 },650 {651 "fact":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王冬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冬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构成自首;2、被告人属犯罪未遂;3、被告人系初犯,家庭情况特殊;4、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冬因欠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费与该公司工作人员蒋某1产生矛盾,进而产生了与蒋同归于尽的念头。2017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王冬先用手机编辑了一条交代自己后事的短信发给其好友蔡某,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塑料桶汽油(总重量1.92kg)和一只打火机来到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心心宾馆停车场等候蒋某1。当蒋驾车来到停车场时,两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冬欲拧开塑料桶盖对蒋泼洒汽油,被赶来的蒋某1同事将塑料桶夺下。蒋某1遂电话报警,被告人王冬明知蒋已报警,仍未离开,后被赶来的长丰县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被告人王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王冬的近亲属代其偿还了所欠安徽瑶海心心工贸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费,被害人蒋某1对被告人王冬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内装有汽油的塑料桶一个,打火机一个,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照片,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信息核查,话单记录,截图,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解除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谅解书,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资料,被害人蒋某1的陈述,证人夏某、蒋某2、郭某、施某、蔡某、孙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冬的供述和辩解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652 "relevant_articles": [653 "232-0-0"654 ],655 "charge": "故意杀人",656 "prison_time": 36657 },658 {659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雷品荣(下肢残疾)驾驶一辆改装的残疾人三轮摩托车送其子雷某2到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黄金路,再由被害人杨某(系雷品荣前妻)带雷某2到附近诊所就医。17时许,雷某2检查结束后,杨某便与一男子步行离开,雷品荣叫雷某2和女儿雷某1跟随杨某步行,雷品荣驾驶三轮摩托车跟随杨某至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黄金路“财富中心”门口处,雷品荣与杨某发生口角,并从三轮车驾驶室内伸手殴打杨某后,杨某离开往兴仁市城东幼儿园方向。雷品荣对杨某心生不满,欲驾驶三轮摩托车撞死杨某,之后,雷品荣驾驶三轮摩托车跟随杨某寻找撞击机会。当杨某步行至原三毛酒厂路口“一心堂”药店旁时,雷品荣驾驶三轮摩托车加速冲向杨某,被杨某避开。雷品荣继续驾驶三轮摩托车跟随杨某至黄金路“心连心”超市前,发现杨某步行在人行道路口,无路坎遮挡,雷品荣再次驾驶三轮摩托车加速冲向杨某,杨某见状便从人行道上跑开躲避,雷品荣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因速度过快冲撞到人行道边“艺鑫理发店”玻璃门上,致雷品荣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档风玻璃、“艺鑫理发店”的玻璃门等物品被撞坏。另查明,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雷品荣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2019年10月29日艺鑫理发店老板周某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资料、收据、谅解书、现场天网视频研判报告、证人雷某1、雷某2的证言、被害人杨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雷品荣的供述、现场勘验、辩认笔录、现场天网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60 "relevant_articles": [661 "232-0-0"662 ],663 "charge": "故意杀人",664 "prison_time": 36665 },666 {667 "fact":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跃与易某、张某2、李某等人到王某1家做危房维修扶贫项目工程。至当日15时许,被告人张跃觉得自己头疼,感觉听到有人叫其拿锄头去将吴某挖死,于是就拿了一把搅砂灰的锄头,来到正在厦子脚烤火的吴某左侧身后,用锄头背部击打了吴某的头顶部一下,将吴某打致失去意识慢慢的朝后方倒地,在倒地的过程中张跃害怕一锄头打不死吴某,又拿着锄头连续两次击打在吴某的头部,导致吴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跃离开现场回到家中更换作案时的衣物,后在其父母陪同下到丘北县公安局天星派出所投案。经鉴定:吴某因他人使用钝器作用于其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鉴定人张跃虽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668 "relevant_articles": [669 "232-0-0"670 ],671 "charge": "故意杀人",672 "prison_time": 84673 },674 {675 "fact":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振军因怀疑其妻子王某1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矛盾,遂产生杀人之念,于2020年3月5日11时许,在榆树市先锋乡后程村5组王某2(王某1父亲)家,从厨房内拿一把菜刀并用菜刀砍王某1头部等部位数刀,后被王某2和王某1儿子姬某拉开并将菜刀抢掉,被告人范振军又拿起另一把菜刀砍王某2头部数刀,后被王某2、姬某将其按倒,将刀夺下使其杀人未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系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2系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范振军为泄愤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振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要砍死王某1的想法,只是想吓唬她。被告人范振军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范振军供述了砍伤被害人经过,有认罪、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振军怀疑其妻子王某1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双方因此产生家庭矛盾。2020年3月5日11时许,范振军到榆树市先锋乡后程村5组其岳父王某2家找王某1,二人发生口角,范振军遂产生杀人之念,从厨房内拿菜刀砍王某1头部等部位数刀,后被王某2和王某1儿子姬某拉开,并将菜刀抢掉,范振军又拿起另一把菜刀砍王某2头部数刀,后被王某2、姬某将其按倒,又将刀夺下。王某1报警后,公安人员到现场将范振军传唤到公安机关。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王某1系头部外伤,下颌骨骨折,面部裂伤,腮腺裂伤(左),面部神经伤(左),颈部裂伤(左),牙齿冠折(2颗),右手外伤,枕部头皮裂伤,面部贯通伤(左);系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2系头部多发刀砍伤;系轻伤二级。现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由被害人王某1于2020年3月5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明2020年3月5日范振军被传唤至公安机关。3.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范振军在公安人员的押解下对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刑侦技术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范振军的自然身份情况,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情况。6.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范振军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二)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1系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2系轻伤二级。2.司法鉴定书,证明公安人员送检的16份现场提取血样中,送检的血迹分别与王某1、王某2的血样分型一致。(二)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证言,证明2020年3月5日10点多钟,范振军来我家我们说了几句话。大约11点左右,我听见正房西屋有动静,我就赶快往屋跑,一进屋看见范振军拿着一把菜刀,王某2和姬某正在用手抢范振军手里的菜刀,最后菜刀让姬某抢去了,姬某拿着这把菜刀跑到院里扔邻居院里去了,王某2和姬某把范振军按在锅台上,范振军又从锅台边上拿起一把菜刀要砍人,王某2和姬某又把这把菜刀抢了下来,姬某把这把菜刀也扔到邻居家院里,最后王某2和姬某一个人按着范振军一个人找绳子把范振军的胳膊和脚绑上了。2.证人姬某证言,证明2020年3月5日,我继父范振军来我姥姥家。过了一会听见我妈大声喊我,我马上出东屋,我妈已经从西屋跑到厨房,范振军手里举着菜刀追着我妈砍,我妈脸上都是血,我姥爷王某2也进屋了,我和王某2看范振军还要砍我妈,我俩上去抢范振军手里的菜刀,我俩先把范振军摁在厨房锅台上,我把菜刀抢去扔院里去了,回屋看见范振军手里又拿着一把菜刀往王某2头上砍,我上去又把范振军手里的菜刀抢下来,在抢菜刀的时候,我右手无名指被剌出了一个口子。我将抢下的菜刀又扔到了外面去了。后来我找来绳子,王某2把范振军绑上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把范振军带走了。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是范振军的大姐夫,和王某1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2陈述,2020年3月5日上午10点多,我姑娘王某1在家里洗衣服,两个孩子在屋里玩,我在外面干活,这时我姑爷范振军来了。昨天晚上范振军给王某1打电话说要离婚,我和我媳妇还对王某1说别离了。范振军来了之后,跟我聊了几句,我问他稻子卖没卖呢,他说没卖,我说过几天我帮你卖。然后我就到一边干活去了。过一会我听见王某1喊了一声,我到西屋一看,王某1满脸血,范振军手拿着菜刀,我赶紧拽着范振军,我大外孙子姬某也帮我拽着,姬某把范振军手里的菜刀抢下来扔外头去了,我俩一起把范振军按在锅台上,我用拳头使劲打了范振军腰上几下,范振军在锅台边上的窗台上又摸起来一把菜刀,照着我脑袋上砍了四五刀,我和姬某一起把范振军按住了,把菜刀抢下来,范振军又折腾几下就不挣扎了,姬某找来一条绳子,我把范振军腿绑上了,不一会警察来了,把范振军带走了。2.被害人王某1陈述,2020年3月5日上午10点左右,我丈夫范振军来我妈家,他怀疑我和他大姐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要跟我离婚,我说那就离吧。后范振军突然在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到西屋,照着我头部就砍了好几刀,当时就把我脸上砍出血了,我爸王某2和我儿子姬某看见范振军砍我了,到西屋把范振军拽到外屋,姬某把范振军手里的菜刀也抢下去扔了。我报警的时候,范振军在厨房又用菜刀把王某2给砍了,王某2和姬某把范振军按倒在锅台上了。范振军砍人的两把菜刀都是王某2家的。(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范振军供述,2020年3月5日上午10点左右,我去王某1娘家去接王某1回家,我劝了她半天也不跟我回家,我看她真要跟我离婚,我就生气了,我从锅台上拿起菜刀往王某1头上砍,王某1脸上就出血了,我接着砍的时候,王某2和姬某就过来拉着,把我摁在锅台上了,我手里的菜刀也被抢下去了,王某2就打我,我顺手从锅台上又拿起一把菜刀砍王某2头上了,后来我手里的菜刀又被抢下去了,王某2把我腿绑上了。王某1要和我离婚,我也没有活路了,我就是想砍死王某1。王某2上来拉着,把我摁锅台上了,还打我,我顺手拿起菜刀就把他砍了,当时也没多想。综合全案证据,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本案的定性。被告人范振军辩称没有砍死被害人的想法,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经查,范振军在原始供述中一直供述因家庭予盾想砍死王某1,并持利器砍伤被害人。其四次原始供述一直稳定,同时从作案工具、砍击次数及伤害后果形成的部位上,也能佐证其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对本案定性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2.关于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的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认罪、悔罪的情节。经查,被告人范振军当庭对其欲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予以否认,并未认罪,故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其无前科、劣迹,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现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676 "relevant_articles": [677 "232-0-0"678 ],679 "charge": "故意杀人",680 "prison_time": 90681 },682 {683 "fact":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刚因之前与被害人周某有矛盾,且周某在领导面前说其坏话而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2020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刚回南关小区租住房取武士刀一把,后在寿光市魅力金座KTV正门口外北侧附近等候。1月5日2时35分许,周某从魅力金座下班后,赵刚上前用刀砍周某背部二刀,周某在夺刀时手部被割伤,后赵刚又捅周某的腹部一刀。后赵刚在得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逃离现场,被告人赵刚在案发现场被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经鉴定,周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辩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684 "relevant_articles": [685 "232-0-0"686 ],687 "charge": "故意杀人",688 "prison_time": 36689 },690 {691 "fact":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艮堂与被害人王某因谈论滑县管辖问题发生争执,两人被工友劝开后,王某回到二楼宿室休息。张艮堂回到宿室内拿起一把刀到王某宿室,右手持刀朝王某腹部捅了一刀,王某被捅伤后用一木板追打张艮堂,张艮堂逃离现场。后汤阴县韩庄镇明亮煤球厂负责人报警,民警在明亮煤球厂将张艮堂抓获。经鉴定,王某腹部等处损伤,肠破裂肠切除术后属重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692 "relevant_articles": [693 "232-0-0"694 ],695 "charge": "故意杀人",696 "prison_time": 66697 },698 {69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宇飞与汪某于2014年结婚,育有一子,于2017年离婚。离婚后两人分分合合,并存在感情纠纷。2020年10月20日中午,祝宇飞与汪某联系,想将两人的感情纠纷谈清楚,之后两人在电话中争吵,祝宇飞对汪某说那就只有一个字:死,汪某回应祝宇飞:那你来宰了我。后祝宇飞驱车从江西省玉山县前往江山市××镇××村汪某家欲与汪某同归于尽。在上峰村未找到汪某后,祝宇飞电话询问汪某的位置,汪某告知其在江山市区大润发超市后,祝宇飞即驱车前往。祝宇飞将车辆停好后,接着将车上的水果刀放在右侧袖口内准备杀死汪某后再自杀。之后,祝宇飞在大润发超市门口看到汪某及汪某男朋友徐某在一起,更为愤怒,于是冲到汪某跟前,先是用头部撞击汪某头部,准备用水果刀刺杀汪某时,被徐某发现,徐某随即在祝宇飞身后将祝宇飞双手控制住,祝宇飞为挣脱徐某的控制,在挣脱过程中朝徐某左侧腹部捅了一刀,徐某见状向边上跑开。接着祝宇飞再次朝汪某身边跑去,并用左手挽住汪某脖子,欲用水果刀抹掉汪某的脖子以杀死汪某,汪某见状对祝宇飞说:“不要捅我,不要抹我脖子,你还有孩子。”祝宇飞出于对汪某的爱怜放弃杀死汪某。之后祝宇飞被边上的保安拦住,手上的水果刀被汪某夺下并扔到的身后的花坛中。接着汪某想走到肯德基门口查看徐某的伤势时,祝宇飞大受刺激,随即跑着捡起花坛边的水果刀冲向汪某、徐某时被赶到的民警控制。2020年11月11日,经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祝宇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系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如取得和解、谅解,建议对祝宇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祝宇飞对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指控无异议;2.祝宇飞系犯罪未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宇飞与被害人汪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离婚后一直分分合合,存在感情纠纷。2020年10月20日中午,祝宇飞联系汪某,欲将二人的感情纠纷谈清楚,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祝宇飞威胁要杀死汪某。后祝宇飞驾车从江西省玉山县到江山市××镇××村汪某家中,欲与汪某同归于尽。祝宇飞在上峰村未找到汪某,电话询问汪某的位置,汪某告知其在江山市区大润发超市,祝宇飞即驱车前往。祝宇飞到达大润发超市后,将车上的水果刀放在右侧袖口内准备杀死汪某再自杀。祝宇飞在超市门口看到汪某和汪某的男朋友即被害人徐某在一起,心里更为愤怒,冲到汪某面前,用头部撞击汪某的头部。祝宇飞准备用水果刀刺杀汪某时,被徐某发现,徐某随即到祝宇飞身后并控制祝宇飞的双手。祝宇飞在挣脱过程中朝徐某左侧腹部捅了一刀,徐某见状往边上跑开。祝宇飞则再次跑到汪某身边,用左手挽住汪某的脖子,欲用水果刀杀死汪某,汪某见状不断劝说,祝宇飞出于对汪某的爱怜放弃杀死汪某。祝宇飞随后被保安拦住,手上的水果刀被汪某夺下并扔到花坛中。汪某想走到肯德基门口查看徐某的伤势,祝宇飞大受刺激,跑着捡起花坛边的水果刀冲向汪某、徐某,被赶到的民警控制。经鉴定,汪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祝宇飞与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祝宇飞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徐某对祝宇飞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水果刀;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就诊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等;2.被害人徐某、汪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1、毛某、周某、柴某、胡某2、费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祝宇飞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DNA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监控视频。",700 "relevant_articles": [701 "232-0-0"702 ],703 "charge": "故意杀人",704 "prison_time": 36705 },706 {707 "fact":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1(男,殁年33岁)酒后回到位于林甸县四合乡合胜村六屯的家中,无故辱骂其父母李某2和被告人赵洪香,并向二人要房要地,殴打并要取刀杀死赵洪香,赵洪香取出自家擀面杖称要打死李某1,李某1挑衅赵洪香并扬言要杀死其妹妹,赵洪香气急持擀面杖猛打李某1头部一下,李某1倒地后脑组织流出,赵洪香又用擀面杖击打李某1头部两下,致李某1死亡。赵洪香于当日打电话报警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洪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洪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洪香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被害人李某1不务正业,经常以打骂或拿刀威胁手段向其父母要钱。李某1在本案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对案件引发具有重大过错,赵洪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且无前科劣迹,系自首。综上,恳请法院对赵洪香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洪香与被害人李某1(男,殁年33岁)系母子关系,二人与赵洪香丈夫李某2共同生活。案发前李某1长期游手好闲,生活花销依靠父母,为满足不正当花销,经常以打骂或持刀威胁手段向父母要钱,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2018年12月20日20时许,李某1酒后回到位于黑龙江省林甸县四合乡的家中,将其父母居住的东屋房门踹开,以要看电视为由辱骂其父母,赵洪香劝说未果,李某1又向其父母要房要地,让其父母搬出去。赵洪香一气之下到自家西屋取来一根擀面杖假装要打李某1,之后求李某1停止吵闹并将擀面杖放下。李某1要殴打其父亲李某2,赵洪香出言制止,李某1打赵洪香一耳光,扬言要将其外祖父的坟掘开,并要去厨房取菜刀砍死赵洪香。赵洪香抢先拿起擀面杖,称要打死李某1。李某1将头伸向赵洪香,挑衅辱骂赵洪香,并扬言赵洪香不将其打死,其便要杀死妹妹李某3。赵洪香气急举起擀面杖猛击李某1头部一下,李某1倒地后脑组织流出,赵洪香持擀面杖又击打李某1头部两下,致李某1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随后,赵洪香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案发后,李某1的父亲李某2、妹妹李某3均对赵洪香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公诉人当庭出示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2月20日21时36分许,林甸县四合乡派出所向指挥中心汇报,接到被告人赵洪香报警称其将儿子李某1打死。林甸县公安局刑侦三队民警接到指令后赶到案发现场后将赵洪香带回该局。经讯问,赵洪香供述其杀害李某1的犯罪事实。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黑龙江省林甸县四合乡被告人赵洪香家。赵洪香家砖平房坐北朝南,入户门位于平房南墙中部,入户门南侧地面有血迹。入户门通走廊,进门处地面上有一具男尸,呈右侧卧位状,尸体头部周边有血泊。走廊二层门内侧门板上、南墙、棚顶,东卧室门口墙面处、地面处、炕面上、炕上被褥上、衣柜柜门上、圆桌桌面上、缝纫机桌面上,西卧室门口墙面处、地面上,西厨房门内侧门面上均有血迹。西卧室门口外侧西北角墙壁处有一根斜靠的擀面杖,擀面杖下端有血迹。东厨房菜板上有一把菜刀。公安人员对现场的血迹、擀面杖等涉案物品依法进行了提取。3.物证擀面杖一根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赵洪香作案工具情况,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扣押。4.林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黑甸)公(刑技)鉴(法病)字[2018]43号检验意见:(1)李某1系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现场提取带有红色斑迹的擀面杖打击可以形成李某1尸体头面部的损伤。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18]1526号鉴定意见:(1)送检的东卧室内南侧衣柜门面、圆桌桌面、火炕炕面、被褥、缝纫机台面、地面的血迹,走廊内二层门内侧门板、南墙、西墙、东卧室门口墙上、西卧室门口墙上、棚顶的血迹,西卧室地面的血迹,李某1左手、右手及头部创口的血迹,赵洪香红色绒衣左袖口、棉鞋左鞋面的斑迹,李某2外衣前胸处斑迹,擀面杖端部斑迹均检出人血DNA,与李某1血样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57×1019;(2)送检的赵洪香右手手背拭子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赵洪香、李某1的DNA分型。(3)李某2、赵洪香是李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4.51×1012。6.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8]2148号检验意见:按照《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检验,送检的李某1心腔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1.0mg/100mL。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洪香、被害人李某1的自然情况,二人系母子关系,赵洪香无违法犯罪记录。8.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13日13时39分,林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李某1的报警称,其父李某2骂其母赵洪香,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是李某1酒后与父母发生争吵,未发生厮打,公安人员对李某1批评教育,对双方口头调解处理。9.出警经过、调解书证实,2018年12月16日17时38分,四合乡派出所接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出警。经调查,李某3报警称李某1酒后殴打其父母,赵洪香对民警称李某1扬言要用砍刀砍死赵洪香和李某2,民警在李某1的褥子下找到一把砍刀并予以收缴,在民警主持下李某1与赵洪香、李某2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书,李某2夫妇谅解李某1,不追究李某1的任何责任。后砍刀被赵洪香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要回。10.证明信、居民联名担保书证实,林甸县四合乡居民70人联名证明被告人赵洪香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被害人李某1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以打骂或拿刀威胁手段向其父母要钱,对村民吃东家骗西家,使村民敢怒不敢言。请求司法机关对赵洪香从宽处罚。11.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儿子李某1是个祸害,不干活,除了喝酒就是赌博,没钱就向我们要,不给钱就打骂我们,因为这事我们总报警,但派出所处理完后,李某1依旧不改。2018年12月20日12时许,李某1出去喝酒。19时许,我和赵洪香已经在东屋睡觉了,李某1回来边拽门边骂人,赵洪香起床开门后回屋,李某1把东屋门踹开进屋骂我们,说不给钱就杀了我。李某1要看电视,骂我们时把电视遥控器摔了,赵洪香劝李某1去睡觉,李某1拽赵洪香的领子打她耳光。他俩在走廊,李某1用话激赵洪香有能耐杀了他,说要拿刀杀我们,赵洪香拿着家里的擀面杖,李某1骂赵洪香几句后倒在东屋门口。赵洪香拿擀面杖打李某1头部两下后,他在地上不动了,头上出了很多血,脑浆出来了。赵洪香给包村民警张某1打电话报警,又给我女儿、她妹妹赵某打电话说把李某1打死了。我给侄子李某4打电话说了情况。后来警察到我家把我和赵洪香带到公安局。12.证人张某1(林甸县公安局四合乡派出所民警)的证言:2018年12月20日20时43分,赵洪香给我打电话,说她儿子李某1又回来作闹,让我过去一下。20时47分,她又给我打电话,说她把李某1打死了。我马上给四合乡派出所值班的张某2打电话说了情况,然后开车到赵洪香家院外,进屋后看到李某1倒在地上,李某1头部和附近的地上都是血,赵洪香和李某2坐在东屋炕上。李某1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总是打骂他父母,我们派出所和村里也处理过他们家的纠纷,处理后李某1依旧不知悔改。13.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8年12月20日21时许,我接到我母亲赵洪香的电话,她说李某1死了,已经报警,之后挂断电话。14.证人赵某的证言:2018年12月20日21时许,我接到我姐赵洪香的电话,她说李某1喝酒后回家闹,向他们要钱,还打他们,她用擀面杖把李某1打死了。我让她确定李某1死没死,没死抓紧送医院。她说已经死了,之后挂断电话。15.证人李某4的证言:2018年12月20日21时许,我接到李某2的电话,他说李某1喝酒回家向他们要钱,赵洪香把李某1打死了。李某1平常游手好闲,没钱就向他父母要,不给钱就打骂他父母,要到钱就出去吃喝嫖赌。16.证人尹某、李某5、闫某(均是被告人赵洪香的邻居)的证言证实:李某1平时游手好闲不干活,没钱花就向他父母要,不给钱就对他父母实施家庭暴力,最近频繁作闹,要房要地的,为这事他家好几次报警,我们村的人都躲着他。17.被告人赵洪香的供述:2018年12月20日19时许,李某1从外面喝完酒回到家,我和丈夫李某2已经在东屋睡觉了,他在院里骂我们,让我们开门,我赶紧起床开门后回屋,并用凳子倚住东屋门。李某1把东屋门踹开进屋骂我们,我劝他别总骂我们,他说我们给他的钱不够输的,向我们要地,让我们搬出去把房子给他。我生气地对他说今天打死他,然后到西屋面袋子里拿出一根擀面杖,李某1还骂我们,我拿擀面杖朝李某1比划一下假装要打他。他嬉皮笑脸的骂我,我心软求他别作闹并把擀面杖放在走廊的面板上。李某1看我软了他又来劲儿了,一边骂我们一边要打李某2,我说:“你敢动你爸我就整死你。”李某1打我一耳光,说我不敢整死他,他要把我爸的坟掘开,拿菜刀砍死我。说着李某1去厨房要拿菜刀,我抢在他前面把放在走廊的擀面杖拿起来,说:“今天我就打死你,不打死你我就不是老赵家儿女。”李某1把头向我伸过来,说:“你敢吗?等我整死你姑娘,你不是指望她养老吗?”我一气之下双手举擀面杖照他头部猛打一下,他倒在地上脑浆出来了,接着又用擀面杖打他头部两下,边打边喊:“你再动呀,再骂呀。”这时李某2上来拦住我,我给包村民警张某1打电话,说我把李某1打死了。接着我又给女儿和妹妹打电话。之后警察到我家,把我和李某2带到公安局。18.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1)李某2、被告人赵洪香在混杂辨认中,均辨认出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提取的擀面杖是赵洪香杀害李某1所使用的擀面杖。(2)赵洪香指认杀害李某1的地点,即林甸县四合乡自家房屋走廊。(二)辩护人当庭出示请求谅解申请书一份证实,被害人李某1的父亲李某2、妹妹李某3谅解被告人赵洪香的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对赵洪香从宽处罚。",708 "relevant_articles": [709 "232-0-0"710 ],711 "charge": "故意杀人",712 "prison_time": 84713 },714 {715 "fact":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4日8时许,被告人张应华因夫妻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应华叫朋友高某1帮忙调解未果。当晚19时许,被告人张应华驾驶闽E×××××号轿车与高某1出门兜风,途中,被告人张应华到山城镇锦绣路钟某经营的宠物用品店购买一瓶除狗虱子的药水及狗绳后独自驾车返回山城镇荆江路137号1幢3单元206室家中。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应华回家后将药水及狗绳放在卧室飘窗,随后被告人张应华到客厅翻阅沈某的手机,因看到沈某与高某1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已删除便心生不悦,遂将在客厅的沈某叫到卧室并将卧室门关上,然后询问沈某是否确定要离婚,在得到沈某的肯定回答后,张应华心中怒火爆发,随即从飘窗上拿出狗绳,从沈某身后用狗绳套住沈某脖子,将沈某拉倒在床上,一手按住沈某后颈下方位置,一手用力往后拉住狗绳,致使被害人沈某窒息昏迷。因张某1(张应华与沈某婚生子,2014年9月4日出生)进门哭喊叫,张应华就停手并把沈某的身子翻过来,发现沈某已经失去意识,鼻子和嘴里均出血,于是抱起沈某并拍打沈某前胸后背,并将沈某抱到客厅沙发上。随后,被告人张应华误以为沈某即将死亡,心中害怕,便回卧室拿了衣服、挎包、狗绳后驾车逃离现场,并将狗绳丢弃在山城镇东大路S308县道106公里处路边绿化带。被告人张应华在逃离现场途中打电话询问邻居,得知沈某清醒后,即驾车返回现场并送沈某就医。经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沈某的损伤情况为:颈项软组织挫伤,双眼球结膜出血,颜面部皮下出血(出现短暂意识障碍,眼睑水肿,结膜充血水肿等窒息征象),舌尖破损。其损伤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4.h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5日6时许,沈某的哥哥沈伟泽报警,被告人张应华在明知他人已报警,且公安已出警至其家中的情况下,仍返回家中,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716 "relevant_articles": [717 "232-0-0"718 ],719 "charge": "故意杀人",720 "prison_time": 36721 },722 {723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丽梅与被害人董某多年前相识,后二人先后离婚并一起生活。期间郭丽梅弟弟发生交通事故得到部分赔偿款15万元被郭丽梅存入银行固定期限三年。按照董某提议,2019年2月24日郭丽梅以该笔存款抵押贷款12万元用于经营海鲜生意,因生活开支、租房、购买物品等将钱花完,案发前无钱购买货物等原因,郭丽梅认为董某故意骗取其弟弟的事故赔偿款,遂对董某心生怨恨。2019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在临泉县牛庄乡董某家中,郭丽梅趁董某熟睡之际,拿菜刀放在董某脖子处,董某醒后,郭丽梅称董某不让其好过,其也不让董某好过,董某让郭丽梅砍死其算了,郭丽梅遂持菜刀对董某头面部进行多次挥砍。后郭丽梅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将董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董某头面部、颅骨、右手多处受伤,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丽梅家人与董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征得谅解。董某希望对郭丽梅判处缓刑,并表示愿意继续与郭丽梅一起生活。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临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综合单、到案经过、临泉县人民医院病历、临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谅解书、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单及抵押贷款手续、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的陈述,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724 "relevant_articles": [725 "232-0-0"726 ],727 "charge": "故意杀人",728 "prison_time": 36729 },730 {73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永平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兴镇南路与344省道交叉路口处贩卖水果,因与大庙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中队工作人员汤某、历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永平不计后果驾车围绕被害人汤某等人转圈,并扬言将对方轧死,后被告人李永平驾驶车辆将站在原地的汤某撞倒在车下,致被害人汤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汤某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胸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腰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鉴定,被告人李永平案发时及目前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732 "relevant_articles": [733 "232-0-0"734 ],735 "charge": "故意杀人",736 "prison_time": 42737 },738 {739 "fact":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牛小林因其父亲的遗产分配问题与其姐姐荆某产生矛盾。2020年8月17日晚,被告人牛小林在新乡市振中街地税局家属院门口,手持菜刀朝被害人荆某头部砍去,荆某在躲闪中头部、颈部、手腕等多处受伤,牛小林被围观群众制止后骑电动车离去。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牛小林正面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郭某、马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荆某的陈述,被告人牛小林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牛小林的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菜刀照片、诊断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郭某的证言、证人马某的证言、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人熊某的证言、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荆某陈述、被告人牛小林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740 "relevant_articles": [741 "232-0-0"742 ],743 "charge": "故意杀人",744 "prison_time": 72745 },746 {747 "fact":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9日,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景苑小区10号楼5单元1003室,被告人刘艳萍和其丈夫被害人牛某11因感情问题、孩子抚养费问题、房屋过户问题,发生争吵。19时许晚饭时,刘艳萍将溴敌隆灭鼠药放于一碗稀饭中,并将放有溴敌隆的稀饭放置于牛某11就餐时经常坐的靠近沙发一边的茶几位置上,便离开去厨房取东西。返回客厅时看到牛某11正在饮用放有溴敌隆的稀饭,刘艳萍未予以制止,也未告知牛某11。牛某11将放有溴敌隆的稀饭喝完。2019年1月11日凌晨,牛某11出现牙龈出血、尿中带血等症状,刘艳萍与牛某11去医院就诊。医生诊断过程中,刘艳萍未告知医生牛某11饮用了有溴敌隆的稀饭。直至化验结果显示牛某11灭鼠药中毒,刘艳萍才告知牛某11灭鼠药是其放入稀饭中的。牛某11报警,2019年1月12日刘艳萍在其家附近被抓获并传唤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文书、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748 "relevant_articles": [749 "232-0-0"750 ],751 "charge": "故意杀人",752 "prison_time": 48753 },754 {755 "fact":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君霞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西湾子村焦湾一队自己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婆婆柏某发生纠纷,继而将柏某按倒在地,用拳头殴打其头部,并用双手掐其脖子,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告人王君霞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属于不完全缓解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柏某符合颅脑损伤基础上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君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王君霞犯故意杀人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同时提出,被告人王君霞犯罪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君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君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提出其因为犯病才杀人的辩解。被告人王君霞的监护人王永平提出被告人王君霞实施杀人行为时属于失控状态,不具有犯罪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意见。被告人王君霞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君霞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王君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3.被告人王君霞因婆媳争斗诱发病情,作案时应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4.被告人王君霞家庭生活困难,且家中尚有幼子需要照顾,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君霞其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西湾子村焦湾一队的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婆婆柏某发生纠纷并将柏某按倒在地,随后用拳头殴打柏某头部,并用双手掐其颈部,致使柏某死亡。经鉴定,被告人王君霞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属于不完全缓解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柏某符合颅脑损伤基础上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君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君霞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君霞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20岁时患有抑郁症等病症,案发当晚其婆婆和其闹了点别扭,要把电磁炉拿走,其不同意还用手推了对方。之后二人抓在一起,其将婆婆按在地上用拳头锤对方头面部,用手掐对方脖子,还拽头发往地上撞,直到婆婆不动了。其随后骑车去了娘家,告诉其母亲事情经过。等安顿好小孩再次回家时,其母亲等人也跟着回家,发现婆婆已经死了。后来其打电话报警,公安在其家中将其带走。2.证人焦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妻子王君霞患有精神分裂症,曾经在医院治疗过,但是犯病时还是会行为异常,有时会把锅锁在房间里,理由是怕锅丢掉,也会因为小事发怒以及自言自语。其母亲帮着带小孩,会和妻子有些家庭矛盾,但是之前从没有打过架。其平时在外地打工挣钱,案发时并不在家。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其女儿王君霞多年前患有精神疾病,平时按时吃药,发病时会想去跳楼、跳河等。案发当日下午王君霞带着6岁的儿子回老家,告诉其自己和婆婆吵架,将婆婆打死了。其和亲朋赶到现场,看见王君霞婆婆已经死亡。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王君霞二姐,2019年4月5日晚上9点多,其母亲打电话说王君霞出事了,其跟着母亲赶到王君霞家,发现王君霞婆婆已经死了,额头和眼部肿胀,现场没有血迹。王君霞平时不太正常,犯病时会有暴力倾向,平时在医院有进行治疗。5.证人焦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哥哥已经去世了,嫂子柏某与儿媳王君霞经常会吵架,因为柏某觉得焦某甲一个人挣钱养家比较累,焦某甲还有个弟弟,也是神经方面的疾病,所以希望王君霞也出去干点活挣钱。后来其听说柏某被王君霞打死了。6.证人席某的证言,证明是其赣马镇焦湾村负责人,柏某家里比较困难,平时和儿媳因家庭的事关系一般。2019年4月5日其接到派出所电话说王君霞家有事情,其到现场后王君霞的妈妈和家人在场,经过进屋查看,其发现柏某在卧室,面部眼部青肿,人已经死亡了。7.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君霞手部、衣物等处进行检查并提取DNA情况。8.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等,证明被告人王君霞自赣榆区康复医院曾多次进行治疗的情况。9.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19)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柏某符合颅脑损伤基础上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10.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81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柏某心血、肝脏组织均未检出敌敌畏、甲胺磷、苯巴比妥等成分。11.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正达司鉴中心(2019)精鉴字第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君霞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不完全缓解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和提取卫生纸、指甲擦拭、额头擦拭等情况13.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法物)字(2019)210222号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死者指甲擦拭、额头擦拭等处检出STR分型与被告人王君霞基因型相同。14.情况说明,证明赣马镇西湾村出具说明,被害人柏某家家庭生活较为困难。15.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君霞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另有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真实合法,对于其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王君霞及其监护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君霞发病时并无自控能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结合在案的被告人供述、物证、证人证言、照片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君霞的刑事责任能力,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君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君霞家庭生活困难且有子女需要抚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家庭生活情况并非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本案系家庭成员间因纠纷引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王君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君霞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756 "relevant_articles": [757 "232-0-0"758 ],759 "charge": "故意杀人",760 "prison_time": 60761 },762 {76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1基于报复为目的,持刀划割、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作案工具摆放位置照片、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入院记录、湖南省医疗门诊、住院收费票据等;2.证人肖某2、肖某3、王某1、肖某4、满某1、李某1、周某1、滕某1、杨某1、杨某2等人证言;3.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1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加以证实,请求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要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定性准确,但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自首,同时取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的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左右,被告人肖某1与被害人朱某1发生争吵,朱某1伙同他人殴打肖某1,肖某1对此一直耿耿于怀。2020年1月6日下午,肖某1想到以前被朱某1殴打一事,遂产生报复之心,决定于次日在凤凰县廖家桥镇赶集时拿刀去砍朱某1。2020年1月7日上午,肖某1独自一人携带一把尖刀从吉首市驾车来到凤凰县廖家桥镇,并在廖家桥镇街上寻找朱某1。当日13时许,肖某1来到廖家桥镇“xxx网吧”,发现了朱某1坐在网吧电脑前打游戏,肖某1停留一会便离开网吧。几分钟后,肖某1再次来到“xxx网吧”,径直走到朱某1身后,用左手抓住朱某1的头发往后扯,右手持刀往朱某1的颈部来回划割了两下,朱某1躲挡时随着其所坐的椅子往后面退,肖某1持刀又向朱某1的胸部、腹部进行捅刺,但肖某1的刀却被朱某1抓住。在二人抢刀的过程中,肖某1用口咬了朱某1的手背。最后导致朱某1的颈部两处被刀划伤,右大腿两处被刺伤,左手背两处被咬伤,左手尺侧被刀划伤的结果,而胸部、腹部未遭受捅伤。随后网吧工作人员以及上网人员上前制止肖某1的行为,后在众人的劝拦下,肖某1停止再行伤害行为并持刀离开现场。2020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1在亲友规劝后,主动向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0日,经湘西州凤凰县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1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1月,被告人肖某1家属支付被害人朱某1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0810.43元人民币。2020年4月17日,肖某1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某1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自愿签字具结。另查明,2020年6月3日,被害人的父亲朱某2向本院提交了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肖某1宣告缓刑的请求书。同年6月9日,被害人朱某1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请求宣告缓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凤凰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等,证明本案的来源合法及本案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1月7日22时左右,肖某1经亲友规劝后,主动到凤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肖某1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作案工具摆放位置照片,证明被告人肖某1实施犯罪的作案工具是一把长约36厘米(刀刃长22厘米,宽8厘米左右)的尖刀。5.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入院记录、湖南省医疗门诊、住院收费票据,证明被害人朱某1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6.证人肖某2、王某1、肖某5、肖某4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肖某1平时在其父母经营的餐馆里帮忙做事,为人老实本分,但性格比较内向,不爱与他人交流。7.证人满某1、李某1、周某1、滕某1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1持刀来到凤凰县廖家桥镇的“xxx网吧”向正在上网的被害人朱某1的颈部、身上捅刺了几刀。随即朱某1抓住肖某1的刀刃,肖某1用口咬了朱某1的手背。随后网吧工作人员、上网人员上前制止肖某1的行为,肖某1才停止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并持刀离开现场。8.证人杨某1、杨某2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肖某1与被害人朱某1在小时候发生过矛盾。9.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明2020年1月7日,其在“xxx网吧”上网玩游戏时,突然有人用刀朝自己的脖子划割了几下,随即又往自己的身上、大腿捅了几刀。其用力反抗、躲避,并叫人帮忙。随后网吧的其他人员上前制止,此时其才知道用刀捅伤自己的人是肖某1。10.被告人肖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因以前被朱某1殴打过,就想要报复。在2020年1月7日,其独自一人携带一把尖刀从吉首市驾车来到凤凰县廖家桥镇。13时许,其来到“xxx网吧”发现朱某1在上网玩游戏,其停留一会便离开网吧。几分钟后,其再次来到网吧,就径直走到朱某1身后,用左手抓住朱某1的头发往后扯,右手持刀往朱某1的颈部来回划割了两下,其又持刀朝朱某1身上捅刺了几刀。但被朱某1抓住了刀刃,在抢刀的过程中,其用口咬了朱某1的手背。随后网吧工作人员,上网人员上前制止其的行为,其才停止伤害行为并持刀离开现场。11.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所对朱某1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及被告人对现场指认的情况。13.现场监控视频,证明当时案发的现场详细情况。14.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朱某1的刑事谅解。15.被害人父亲的请求书,证明2020年6月3日被害人父亲朱某2书面向法院请求对被告人肖某1宣告缓刑。16.被害人朱某1的问话笔录,证明2020年6月9日被害人朱某1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对被告人肖某1从轻处罚,并请求宣告缓刑。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764 "relevant_articles": [765 "232-0-0"766 ],767 "charge": "故意杀人",768 "prison_time": 36769 },770 {771 "fact":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李锋在湖北省公安县夹竹园镇陈祠桥村8组家中,因家庭矛盾,将液化气罐拿到被害人李某与何某居住的东卧室内,放气纵火,并关紧房门逃离,后李某与何某自救逃离。东卧室被烧毁。被告人李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液化气罐(照片)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案于2020年3月2日受案并立案调查。(2)发案及抓获经过:2020年3月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锋将一坛液化气罐放置于其母亲及其哥哥房中并点燃,意图杀死二人,后二人逃离现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民警联系了李锋要求其投案自首,后第二天早上7时许李锋到公安县夹竹园派出所投案自首。(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犯罪嫌疑人李锋作案用液化气罐一个。(4)出警证明:2020年3月2日凌晨,位于公安县间民房起火,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5)现场指认照片:2020年3月3日,李锋对防火现场进行指认。(6)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李锋无过往犯罪记录。(7)被告人李锋的户籍证明。(8)鉴定意见通知书:本告知书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但李锋拒绝签字。(9)谅解书:被害人李某、何某已谅解犯罪嫌疑人李锋。3、被害人的陈述(1)何某的陈述:2020年3月1日晚6时左右,我和妈妈看见李锋把煤气坛子从后面的厨房拿到他的卧室内。到晚上11点左右,我躺在床上玩手机,李锋就到我和妈妈的房间来因琐事与我们发生争执。李锋就冲到自己的房间里把煤气坛子拿到我和妈妈的房间来,然后一句话也不说,就把煤气开关打开,直接用手里的打火机点燃了煤气坛子,李锋就跑出我和妈妈住的房间,还把我的卧室房门关上了。我看见起火了,就连忙用床上的被子把煤气坛子盖住,被子一盖上去就燃了,我就赶紧去开门,发现门好像打不开,就用双手使劲拉房门,我一边拉,一边喊“李锋,你把门打开,你把门打开”。我把门拉开后,就拉着妈妈就跑了出去。我刚出大门,我把妈妈刚扶到边上,就看到李锋用一根竹竿刺向我,我躲开后把他打到在地上,按住他,我和李锋打斗了几分钟,然后他挣脱,拿着我掉在地上的手机就跑了,接着我就向邻居求助拨打了110、119。(2)李某的陈述与何某的陈述基本一致。4、犯罪嫌疑人李锋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3月1日晚上11点多钟,把一个煤气罐搬到了我妈妈和哥哥睡的房间,点燃了煤气罐,跑了出去,跟着我哥哥也带着我妈妈跑了出来了,我拿着竹竿去打我哥哥,被反打在地,和哥哥扭打了一会我就跑开了。我之所以这么做,因为他们都对我不好,我妈妈从小就偏爱我的哥哥,从来不为着想,再加上我妈妈最近一直逼迫我吃她做的饭,我不吃的话她就哭着硬是逼着我吃,我的人身没得一点自由,所以我记恨她。我哥哥对我也不好,他住院我花钱,他还说“你跟我花了怂个钱”这样的风凉话,我蛮恨他。有很多这样的事情,我妈妈和我哥哥这么多年总是对我不好。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犯罪嫌疑人李锋在2020年3月2日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勘验笔录:2020年3月3日,公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室对夹竹园镇陈祠桥村8组何某家进行现场勘验。7、视频资料:审讯视频、现场指认视频。",772 "relevant_articles": [773 "232-0-0"774 ],775 "charge": "故意杀人",776 "prison_time": 42777 },778 {77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清系一名环卫工人,负责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路下楼村一带的公路清扫工作,期间,时有帮同在下楼村种草莓的被害人董某、朱某夫妇看摊位、带客人摘草莓。在案发前二十来天,因顾忌闲言碎语,董某要求与朱文清保持距离。202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朱文清饮酒后携带水果刀、打火机来到董某家的“伊家草莓园”简易棚,欲整死董某夫妇二人。22时许,朱文清趁董某夫妇在棚内熟睡之际,用水果刀将大棚门口的尼龙布划破,并用打火机点燃大棚进门口南侧的尼龙布。火势燃起后,被害人董某、朱某夫妇被火光和焦味惊醒,后起床迅速扑灭火情,并在该棚侧面发现朱文清。董某、朱某夫妇质问朱文清时,朱文清用水果刀对朱某进行捅刺,后逃离现场。董某遂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朱文清仍多次打电话给董某并扬言“要整死你”。同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下楼村朱文清租住处将其抓获,并在房间内查扣水果刀一把、朱文清当日所穿外套一件(内有打火机三把)。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梁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朱某的陈述、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录音视听资料、治安监控等证据。据此",780 "relevant_articles": [781 "232-0-0"782 ],783 "charge": "故意杀人",784 "prison_time": 54785 },786 {787 "fact":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国锋因感情纠纷,持菜刀在大方县核桃乡营光村营丰组家中将其前妻陈某头部、胸部、背部、腿部砍伤,陈某哀求胡国锋并答应与胡国锋复婚后胡国锋才停止对陈某的砍伤行为,并一同搭乘120救护车将陈某送至大方县人民医院医治。经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陈某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胡国锋于2020年5月13日被传唤到案,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已被大方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国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国锋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胡国锋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胡国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胡国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国锋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国锋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与公诉机关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国锋因感情纠纷,持菜刀在大方县核桃乡营光村营丰组家中将其前妻陈某左侧额部、左侧面部、左肩部、左某臂及左侧腋中线胸壁等处砍伤,陈某哀求胡国锋并答应与胡国锋复婚后胡国锋才停止对陈某的砍杀行为,并一同搭乘120救护车将陈某送至大方县人民医院救治。胡国锋将陈某送至大方县人民医院后便离开不知所踪,陈某打电话报警后民警立即对胡国锋展开搜寻工作后将其查获,大方县公安局决定对胡国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经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13日大方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被告人胡国锋于2020年5月13日被传唤到案,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已被大方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认定上述事实,有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程序性证据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核桃派出所于2020年4月19日接陈某报案并受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行回执、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2020年4月23日,因胡国锋故意伤害陈某,大方县公安局决定对胡国锋行政拘留十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3日),并处罚款500元。已告知胡国锋,其不提出陈述和申辩。附执行回执、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实际执行时间为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5日)。3.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2020年5月13日,大方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4.传唤证:2020年5月13日,大方县公安局核桃派出所传唤胡国锋。5.拘留证、拘留通知书:2020年5月15日,对胡国锋宣布刑事拘留。6.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2020年5月18日,延长胡国锋的羁押期限,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2日。7.提请批准逮捕书:2020年5月18日,大方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国锋。8.批准逮捕决定书:2020年5月27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国锋。9.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大方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8日对胡国锋执行逮捕,送大方县看守所羁押。10.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2020年7月21日,大方县公安局告知犯罪嫌疑人胡国锋,该案移送审查起诉。11.换押证:该案于2020年7月24日以直接送达形式移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实体性证据1.人员基本情况:胡国锋,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2.到案情况说明:大方县公安局核桃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20年5月13日11时许,核桃派出所民警带领协警来到位于贵州省大方县犯罪嫌疑人胡国锋家中,将胡国锋传唤到大方县公安局核桃派出所接受讯问,经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胡国锋如实交代了其持菜刀砍伤陈某的犯罪事实。3.呈请转为刑事案件报告书:2020年5月12日,大方县公安局呈请将胡国锋涉嫌故意伤害案转立为刑事案件侦查。4.随案移送清单:作案工具银色菜刀1把、讯问视频光盘3张。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020年5月1日陈某向大方县公安局核桃派出所提供医药发票5张、离婚证复印件1张、疾病证明书1页、住院病历18页、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张。6.疾病证明书:陈某于2020年4月19日住院治疗,左侧额部头皮撕脱伤、左侧额骨开放性不完全骨折、左面部皮肤裂伤、左肩及左某臂皮肤裂伤、左侧胸壁挫擦伤、右肺中叶小结节。于2020年4月25日出院,实际住院6天。7.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胡国锋和陈某于2020年1月15日登记离婚。8.医药发票:陈某的医药发票5张,个人支付金额分别为780元、33.5元、225元、604元、2642.42元。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1)胡国锋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胡国锋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10.户籍信息:陈某,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11.情况说明(1)2020年4月23日,大方县公安局核桃派出所将违法人员胡国锋查获,因拘留所收押需要,核桃派出所民警带违法人员胡国锋进行了核酸检测,2020年4月25日下午17时许,大方县疾控中心出具胡国锋核酸检测结果,核桃派出所于2020年4月25日17时对违法人员胡国锋执行拘留,同日送大方县拘留所羁押。(2)2020年5月13日,核桃派出所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胡国锋抓获。因看守所收押需要,核桃派出所民警带犯罪嫌疑人胡国锋进行了核酸检测,2020年5月15日17时,大方县疾控中心出具胡国锋核酸检测结果,核桃派出所于2020年5月15日17时许对犯罪嫌疑人胡国锋进行刑事拘留,同日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3)2020年6月9日大方县公安局将被害人陈某的血样、犯罪嫌疑人胡国锋的血样、作案工具菜刀上的血样送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及同一认定,受理鉴定编号:(毕)公(司)受(法物)字[2020]1393号。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未出检验结果。(4)2020年4月19日凌晨3时45分,大方县核桃乡营光村营丰组的陈某报警称其前夫胡国锋来家里要求陈某和他复婚,陈某不答应,胡国锋便用一把砍刀砍了陈某几刀,现在陈某在大方县人民医院处理伤口。接警人员问陈某,胡国锋来陈某家里要求陈某和他复婚的当时有没有报警;陈某说因为胡国锋把陈某的手机抢了,她当时根本没有机会报警,胡国锋砍了陈某几刀后,陈某因为害怕就答应与胡国锋复婚,然后胡国锋打120电话来把陈某送进大方县人民医院治疗,到医院后胡国锋便不知所踪,陈某打110电话报警,大方派出所来了后告诉陈某要报核桃派出所,所以陈某便才打核桃派出所报警电话报警。接警后,核桃派出所处警人员便立即展开对胡国锋的搜寻工作。二、证人证言(一)胡某2证言(2020年4月19日):2020年4月18日晚上I0点过钟,我爸(胡国锋)带我从长石坐车回到营光村营丰组的家,回家之后我和我家爸进房间里面,我爸还威胁我哥,喊我哥不要乱讲。之后我爸又带我走出房间,到房顶上躲起等我妈(陈某)回家来。我和我爸还在长石的时候我听到我爸和我妈打电话,说我妈联合其他人整我爸,我爸说今天就是我家妈的死期。我们在房顶上等了几个小时,到凌晨2、3点钟的时候我妈就回家来了,我爸就带我从房顶上下来,开始的时候我爸敲门,我妈没开,我爸就把门踢开,走到床边就拿菜刀砍我家妈。我爸用菜刀砍了我妈4、5刀,后来我妈、我哥就求我爸,我爸才没有砍我妈,把菜刀放在他裤子的荷包里面。我妈趁我爸不注意就把菜刀抢过来给我哥,我哥就把菜刀丢到外面去了。后来就打120求救电话,到了大方县人民医院之后我妈报警我爸就被带走了。我不知道我爸为什么砍我妈。我妈的头、脸上、肩膀、大腿都被砍伤了。我爸使用的菜刀是我爸带我回家之后在家里面找到的,就是一把银灰色的菜刀。(2020年5月14日):2020年4月19日凌晨我父亲胡国锋持菜刀砍伤我母亲陈某时,我是在场的。2020年4月18日上午,我和我父亲胡国锋、还有我们寨子上的明某去长石镇卖鞋,晚上我们就在长石街上吃饭,吃饭的过程中我父亲喝了酒,明某急着回家来,我就和明某上车准备先回来了,我父亲胡国锋把我从车上拉下来,我父亲胡国锋还当场打了明某,明某就开车走了,留我和我父亲在长石。估计是明某打电话给我母亲陈某,我母亲陈某打电话给我父亲胡国锋,问他为什么打明某,我父亲在电话里给我妈说我妈和明某串通起来整他,我父亲还在电话里给我母亲说今天晚上就是我母亲的死期。打完电话以后到晚上,我父亲在长石街上包了一个车,晚上11点左右,我和我父亲坐车从长石回到核桃乡家里。到我家家门口后,我父亲先下车回家了一趟,叫我在车里等他,他从家里返回到车边把坐车的钱付给驾驶员后,我就下车和他回家了。回到家里以后,我父亲在我家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喊我和他一起到我家平房的顶上去,说看我母亲要回家来不。在平房顶上等我母亲陈某回家的这个过程中,我就在房顶上睡着了,我在房顶上睡了一段时间以后,我和我父亲胡国锋下楼来,我爸敲了我哥胡某1睡的那间房门,我哥就起来开门,我爸喊我和我哥到火房也就是我家厨房那间去睡,在这个过程中,听到了外边有车子的声音,听到了我妈陈某的声音,我哥胡某1准备出去给我妈报信,我父亲胡国锋不准我家哥出门,不准我哥胡某1将我和我父亲胡国锋从长石回来了的事情给我母亲陈某听。我又和我父亲胡国锋回到了我家的房顶上,我母亲陈某回家进屋和我哥胡某1一起睡觉后,我和我父亲胡国锋从房顶上下来,我父亲就去敲我母亲陈某和我哥胡某1睡觉的那间房门,喊我母亲陈某开门,但是我母亲陈某没有开门,我父亲胡国锋就一脚把门踢开了,踢开门以后,就用他手里的菜刀朝我母亲的头上、身上砍,砍了几刀之后,我母亲就跪在我家父亲面前求情,我和我哥胡某1也在旁边帮我家妈劝我家爸,我父亲胡国锋才把菜刀放在他的裤包里面,我母亲趁我父亲不注意从他的裤包里把菜刀抢过来递给我哥胡某1,我哥胡某1就把菜刀丢在门外的土地里去了,我母亲陈某打电话叫120急救车来了之后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去县医院了。我父亲和母亲已经离婚了。我父亲在长石的时候和明某打了架,还在电话里说我母亲和其他人串通起来整他,估计是想把所有的气全部出在我母亲的身上,才砍我母亲的。我母亲的脑壳上、脸上、肩膀上、腿上都被砍伤。我父亲用来砍我母亲的菜刀是我家厨房里原来就有的。这是一把银灰色的菜刀,把手是木头的。我母亲被砍伤的时候就是我、我父亲、我母亲、我哥胡某1在场。我父亲胡国锋砍我母亲的时候我被吓呆了,已经不知道什么是怕了。(二)胡某1的证言(2020年4月19日):2020年4月19日凌晨2点左右钟,我在家里面睡觉,我听到有人在我家门口,就问是哪个,我家妹就喊我开门,我开门之后我家爸(胡国锋)和我家妹(胡某2)就进房间里面来,我家爸问我我家妈在哪里,我说我家妈怕着打出去躲了。我家爸坐在床上,我就去上厕所,我上厕所回来就听到路边上有车子的声音,我家爸就喊我出来看,我听到声音像是我家妈回来了,就回家和我家爸说。我家爸就喊我不要说他们回来了,他们就出门躲在房子后面,没过到几分钟,我家妈就回家来了,我家妈回家就喊我和她一起把门、窗些关好、锁好,我们就睡觉了。我们才睡下来,我家爸就来敲门,我家妈问是哪个,我家爸就说是我,我妈想报警,但是来不及报,我家爸就把门踢开,然后站在床边就拿出一把菜刀来砍我家妈,当时我被吓到了。我家爸拿菜刀砍了我家妈几刀之后,我家妈就跪在地上求我家爸,我也在旁边说我家妈的血淌了一地,我家妈又说和他复婚,我家爸就把菜刀收放在他的裤包里面。我家妈把刀抢过来拿给我,我就丢在我家门口的土里面。后来就打120喊急救车来把我家妈拉到大方县医院了,到县医院就报警了,我家爸就跑了。我不知道我爸爸为什么要砍我妈妈。我家妈的头上、脸上、肩膀、胸部、大腿都被砍了。我家爸使用的菜刀是在我家里面找的,我不知道是怎么找到的。这是一把银灰色的菜刀。(2020年5月14日):2020年4月19日凌晨我父亲胡国锋持菜刀砍伤我母亲陈某时我是在场的。2020年4月18日,我家爸带我妹妹胡某2去长石卖鞋,到下午快天黑的时候,我听到我家爸和我家妈在通电话,电话里面我家爸说今天就是我家妈的死期,当时我就劝我家妈出去躲我家爸,后来我家妈怕得很就出去躲了。我就一个人在家里面,晚上9点过钟我就上床睡觉,不知道睡到几点钟,我就听到我家门窗在响动,我就问是哪个,我家妹胡某2就喊我开门,我打开门就看到我家妹胡某2和我家爸胡国锋,他们进家里面之后,我家爸胡国锋问我,我家妈陈某在哪里,我说不晓得,后来我就上了个厕所,我在上厕所的时候就听到我家爸在房间里面找东西,具体找什么东西我不知道。大概过了几十分钟,我听到路边有车子的声音,我就跑出去看,我听声音就晓得是我家妈回家来了,然后我就和我家爸讲,我就想跑过去找我家妈,我家爸就拉住我,喊我不要和我家妈讲他们回来了的事情。我家爸讲完话就带我家妹胡某2出门爬上我家房子楼顶。没过好久,我家妈就回家来,我家妈陈某就喊我和她一起把门窗些关好锁好,之后我们就睡觉了。我们睡下几分钟,我家爸就来敲门,我家妈没有开门,我就喊我家妈报警,同时我家爸看不给他开门,就用脚踹门进来。他踹门的时候把门边窗户都震落下来。我家妈刚刚拿到手机,看到门被踹开就不敢报警了,我家爸一进门来就拿菜刀砍我家妈陈某一刀,我家妈坐起来之后,我家爸又砍了我家妈一刀,后面又砍了几刀之后,我家妈就跪在我家爸面前求情,我也在旁边帮我家妈劝我家爸,后来我家爸才把菜刀放在他的裤包里面,我家妈趁我家爸不注意就把菜刀抢过来递给我,我接到菜刀就往门口丢,后来我家妈就自己叫120,在等120急救车的时候,我家爸就把家里面的血迹些打扫了一下,120急救车来了之后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去县医院了。我家爸和我家妈已经离婚了。我不知道我家爸为什么要砍我家妈,当时我家爸喝醉酒的。我家妈被砍伤的部位有脑壳、脸、手。我家爸用来砍我家妈的菜刀是家里面原来就有的,我家妈买来切菜的。这是一把银灰色的菜刀。我家妈被砍伤的时候就是我、我家爸、我家妈、我妹胡某2在场。(三)明某的证言:我认识胡国锋、陈某的,我们是邻居关系,陈某还算我的一个幺爸。我只晓得胡国锋、陈某是一家人。2020年4月18日,是长石镇赶场,我就和胡国锋、胡某2开车去长石镇卖鞋。我们是早上去的,摆摊到下午5点过钟才收摊,收摊之后就在长石镇吃饭,因为长石是胡国锋的老家,吃饭的时候胡国锋就喝多了,我吃完饭就准备走,我喊胡国锋走了,胡国锋喝多点了,就不想走。我发微信给我幺爸陈某,说我喊不动他们走,我家幺爸就喊我把胡某2喊起走就行了,不用管胡国锋,后来我喊胡某2走,胡国锋不让胡某2走,我还被胡国锋打了几拳,踢了我几脚。我当时想到胡国锋喝酒了就是这个样子就没有和他计较,我就一个人开车回核桃乡了。我不知道胡国锋砍伤陈某。我和陈某的微信记录没有保存。(四)许某的证言:我是陈某的妈妈,胡国锋是我女婿。2020年4月19日凌晨陈某被胡国锋砍伤的当天晚上,胡国锋没有给我打电话,我也没有给陈某说什么,这件事当晚我并不知情,是陈某被砍伤后我才知道的。他们感情不好,经常都打架吵架的,我也从中劝过很多回。2019年10月左右,胡国锋打陈某,我从中拉劝还被胡国锋摔在地上,现在我的右手就是当时留下来的后遗症,已经医不好了。他们随时吵架,我认为双方都有错,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我也去劝过很多次,但还是经常吵打,胡国锋爱出手,所以经常受伤的是陈某。(五)陈某2的证言:我与陈某、胡国锋是邻居关系。陈某和胡国锋离婚了的,但还住在一起。2020年4月19日凌晨陈某被胡国锋砍伤的事情我是第二天听说的,我还去大方县医院看陈某。陈某和胡国锋随时都在吵架打架,我随时都看见陈某说脚被打伤了、耳朵又被打伤了、头被打来包着的、眼睛被打淤青了。他们之间具体谁对谁错我搞不清楚,我也去劝过很多次,可能还是感情不和吧。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20年4月19日):2020年4月18日下午6点左右钟的时候,我接到我前夫胡国锋的微信语音电话,在微信语音电话里面胡国锋骂我,并说我和别人串联整他,把他丢在长石不管,叫我等到今晚上就是我的死期。我听到这句话就马上拿东西出门躲他。2020年4月19日凌晨3点左右,我想到胡国锋不会来找我了,我就回到核桃乡营光村营丰组的家中,我回到家就叫我儿子和我一起把门窗全部关好锁好,我就上床睡觉。我才睡下去就听到胡国锋敲门,我问是哪个,胡国锋就说:“是我”,我听到是胡国锋的声音,就准备报警,我刚刚拿到手机,胡国锋就一脚把门踢开,走进房间来到床边右手拿起一把菜刀就朝我头上砍下来,我来不及躲开,头顶上就被砍到,胡国锋砍到我头之后又朝我的头砍下来,我头一偏左边脸颊被菜刀砍伤。胡国锋砍了我两刀之后就说我男人些多得很,今天就是我的死期,随即又朝我砍一刀,我怕被他砍到我的头就转身躲,但是没有躲开,我的左手大臂、左边肩膀被砍到,砍到之后胡国锋又反手一刀,我的左边腹部到左手腋窝被划伤。我当时哭求他,胡国锋不听又拿菜刀朝大腿上砍,我的左边大腿就被砍到。我被他砍了五刀之后我从床上跳下来就双手抓住他手上的菜刀,就跪着地上向他求情,我说不要打了,你不是要复婚吗,我和你复婚咯。胡国锋听到我求他,我儿子就在旁边对胡国锋说爸血些淌的满地都是,胡国锋当时就心软了,把菜刀收放在他的裤包里面。我看到胡国锋收了菜刀,怕他一会又拿来砍我,我趁胡国锋不注意就从他的裤包里面把菜刀抢过来,拿给我儿子,我儿子就把菜刀丢在门口的土里面,我求胡国锋骑车送我去卫生院,我儿子说妈你的伤情恼火很,我就用手机打120急救电话,大概是10左右分钟,120急救车就把我送大方县人民医院了,到大方县人民医院之后我就打110报警了。胡国锋是我的前夫,我们现在没有关系了。胡国锋想和我复婚,我不答应,他就说要和我同归于尽。我的头上被砍了一刀,脸上被砍一刀,肩膀被砍了一刀,腹部、腋窝被划伤一刀,大腿被砍了一刀。胡国锋使用的菜刀就在我家门口的土里面。这是一把银灰色的菜刀。胡国锋送我到大方县医院就跑了。(2020年5月13日):2020年4月18日上午,胡国锋和明某去长石镇卖鞋,到晚上吃饭胡国锋喝酒喝开心了,不想回来,明某急着回家来,明某就打电话给我问我怎么办,我就跟明某说你拉起胡某2先回来,不要管胡国锋,明某把胡某2拉上车子的时候,胡国锋不同意又把胡某2拉下车,同时还打了明某,明某被打之后就打电话给我,说管不到胡国锋了,他先回来了。2020年4月18日下午6点过钟的时候,我接到我前夫胡国锋的微信语音电话,在微信语音电话里面胡国锋说我和别人串通来整他,还问我是哪样意思,喊我等到今天晚上就是我的死期,挂了语音电话之后,我怕胡国锋来找我的麻烦,我就换好衣服出门躲他。2020年4月19日凌晨2点过钟,我想当时时间晚了,胡国锋应该不会来找我的麻烦了,我就回到核桃乡营光村营丰组的家中,我回到家的时候家里面只有我儿子胡某1在,我回家以后就和我儿子胡某1一起把门窗全部锁好才睡觉。我才睡下去没有多久,就听到胡国锋敲门,我就问是谁,胡国锋就讲是我,是我,当时我想到开门会被胡国锋打,我就没有开门,胡国锋就直接用脚把门踢开,他踢门的时候门边的窗户都被他震落下来砸在地上。胡国锋踢门的时候,我就想报警,我刚刚拿到我的手机,胡国锋就走到床边,右手就拿菜刀朝我的脑壳砍来,第一刀我没有反应过来就被他砍到脑壳顶,胡国锋砍到脑壳之后又朝我的脑壳砍第二刀,我脑壳一偏左边脸上就被菜刀砍伤。胡国锋砍到我两刀之后就对我说我的男人些多的很,今天就是我的死期,随着又朝我砍一刀,我怕他砍到我的脑壳,我就背身躲,没有躲开,我的左肩、左手大臂就被砍到,胡国锋砍到这一刀随即反手一刀划伤我的左腹、左手腋窝。当时流血很多,我想撑起来跑,我还没撑起来胡国锋随到给我的大腿一刀,我就跳下床和胡国锋抢菜刀,抢不赢胡国锋,我就跪在地上求胡国锋放我一马,我对胡国锋讲你要复婚么,我就跟你复婚,不要砍死我,不然小娃些可怜很。胡国锋看到我的血流得厉害,我儿子胡某1也在一边给我讲好话,他就把菜刀揣在他的裤包里面,我趁胡国锋不注意一把从他裤包里面把菜刀拿到手,就递给我儿子胡某1,我儿子胡某1就朝门口扔。后来我就自己打120急救电话,在等120的时候,胡国锋就喊我儿子胡某1、女儿胡某2把家里面的血迹些打扫一下,打扫之后120急救车就来了,我们就一起去大方县医院治疗了,我刚到医院之后,胡国锋就走了。胡国锋说我和明某串通起来整他,所以要砍我。2020年4月19日我说的是胡国锋是想和我复婚,我不答应,胡国锋就要和我同归于尽,这些都是胡国锋砍我的原因。我的头顶上、左脸上、左大臂、左边腋窝、左肩膀、左大腿、左腹部都被砍伤。胡国锋总共砍了我六刀,其中五刀是当时就发现了,2020年4月20日,我向医生说我大腿痛,医生给我检查的时候又发现左大腿被砍了一刀,所以不是之前讲的五刀,而是六刀。胡国锋砍我的菜刀就是在我家门口土里面找到的那把,是一把银灰色的菜刀,是我买来家里面用的。我不会原谅他,我想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我被胡国锋砍伤的时候就只有我、胡国锋、胡某1、胡某2在场。四、被告人胡国锋的供述及辩解(2020年4月23日)供:2020年4月18日,我、明某、我女儿胡某2一起开车去长石赶乡场,我们上午就到了长石,我们主要经营的是卖鞋,我们卖鞋子卖到下午5点钟我们才收摊,然后去吃饭喝酒,后来明某就开车子回核桃了,我就在长石喝酒。当时我喝多点了,我就打微信语音电话给我的前妻陈某,在电话里面我借着酒气就说了她几句、骂她并说她和别人合伙整我,还说今天就是她的死期,之后就挂了语音电话。我在长石喝酒到晚上9点过钟,我和我女儿胡某2就包了一个私家车回核桃营光村的家里面,回到家的时间是晚上11点过钟。我回到家之后不敢进家,因为我下午威胁了陈某怕她找人来打我,我就带着我家女儿在我家平房房顶上躲,躲了不知道多久,我看到家里面没有动静,我就从楼顶上下来敲门,敲了几分钟我儿子在家里面问是谁,我女儿就答话,我儿子就给我们开门。我们两个就进房间里面,我看到陈某不在家,我问我儿子,陈某到哪里去了,我儿子回答说陈某出去躲我去了,我心里面就越想越寒心加上酒醉了,我就在屋里面找了一把菜刀,准备吓陈某。我们在屋里面坐到2020年4月19日凌晨的2点过钟,就听到路边上有车子的声音,我儿子就出门在院坝里面看,看到有人像是陈某,我就带我女儿胡某2出门躲起来,并喊我儿子不要说我回来的事情。没过几分钟,陈某就回家来,我看到陈某和我儿子把门窗都关得死死的,等房间里面没有动静了,我就带我女儿到门口来敲门,我敲了一两分钟,陈某没有开门,我就一脚把门踢开,踢门的时候窗户上面的玻璃和窗子就被震下来了。我踢开门进到卧室,就看到陈某和我儿子睡在床上,我就问陈某是哪样意思,敲半天的门都不开,之后就和陈某吵起来,我拿出刀来想吓她,但是我喝酒了,我自己有点酒醉失控,一时情绪上来,就没有顾后果了对她动刀了。我砍陈某的时候我是懵的,砍了几刀之后看到飙血了,同时陈某跪在地上求我,还说要和我好好过,我反应过来就把菜刀别在我的裤包里面,陈某就把菜刀抢走递给我儿子,我儿子就把菜刀丢在门口的土里面了。之后陈某就打120在来我家的路上,我就带着儿子、女儿把家里面打扫了一下。过了几分钟120急救车过来我就拿着陈某的手机和包包,带起儿子、女儿送陈某去大方县人民医院。到医院之后医生就对陈某进行抢救,我就回家了。我的左手手臂的伤是我想到我把陈某砍伤了,我自己把这个家庭整成这个样子,我就自伤了,我的伤情已经没有问题了。我想和陈某复婚,陈某不答应,我喝了酒加上不开门给我,心里面寒心一时冲动,就砍了陈某几刀。我晓得的是砍了陈某脑壳上一刀,后面几刀我不知道砍到陈某什么部位。我砍陈某的时候还有我女儿胡某2、儿子胡某1在场。(2020年5月13日)供:2020年4月18日,我、明某、我女儿胡某2一起开车去长石赶乡场卖鞋,我们上午就到了长石镇,我们就摆摊卖鞋,我们卖鞋子卖到下午5点钟收摊,我们就去吃饭喝酒,我喝了7、8两白酒,到晚上7、8点钟,明某喊走以后再来,我说我好久没有回长石老家,我不走了,后来明某就开车子回核桃了。记不清楚是几点钟的时候,当时我喝多点了,我就打微信语音电话给我的前妻陈某,在电话里面我借着酒气就说了她几句,骂她,说她和别人合伙整我,还说今天就是她的死期,之后就挂了语音电话。我在长石喝酒到晚上9点过钟,我和我女儿胡某2就包了一个私家车回核桃营光村的家里面,回到家的时间是晚上11点过钟,我回到家之后不敢进家,因为我下午威胁了陈某怕她找人来打我,我就带着我家女儿胡某2在我家平房房顶上躲,躲了可能有一个多小时,我看到家里面没有动静,我就从楼顶上下来敲门,敲了几分钟我儿子在家里面问是谁,我女儿胡某2就答话,我儿子胡某1就开门给我们,我们两个就进房间里面,我看到陈某不在家,我问我儿子胡某1,陈某到哪里去了,我儿子胡某1回答说陈某出去躲我去了,当时我的酒还没有醒,我也不知道怎么想的,我就在屋里面茶几脚找了一把菜刀,准备吓陈某,我们在屋里面坐到2020年4月19日凌晨的2点过钟,就听到路边上有车子的声音,我儿子就出门到院坝里面看,看到有一个人从路边车上下来有点像是陈某,我就带我女儿胡某2出门躲起来,我就喊我儿子不要说我回来的事情,没过几分钟,我看到陈某就回家来,陈某和我儿子胡某1把门窗都关得死死的,等房间里面没有动静了,我就带我女儿胡某2到门口来敲门,我敲了一两分钟,陈某没有开门,我就一脚把门踢开,踢门的时候门边的窗户上面的玻璃和窗子就被震下来了,我踢开门进到卧室,就看到陈某和我儿子睡在床上,我就问陈某是哪样意思,敲半天的门都不开,之后就和陈某吵起来,我拿出刀来想吓她,但是我喝酒了,一时情绪上来,就没有顾后果了砍了陈某几刀。陈某跪在地上求我,还说要和我好好过,我看到陈某头上出血,我心软了就把菜刀别在我的裤子荷包里面,陈某趁我不注意就把菜刀抢走递给我儿子胡某1,我儿子胡某1就把菜刀丢在门口的土里面了,之后陈某求我拿手机给她,她就打电话到120××0在来我家的路上,我就带起儿子、女儿把家里面打扫了一下,过了几分钟120急救车过来我就拿着陈某的手机和包包,带起儿子胡某1、女儿胡某2送陈某去大方县人民医院。到医院之后医生就对陈某进行抢救,我就回家了。我当时喝醉了,也不知道为什么打微信语音电话威胁陈某。我明知陈某出去躲了,我还在家里面找一把菜刀放身上是因为我当时喝酒的,我怕自己吃亏。陈某回来的时候,胡某1明确告知我是陈某一个人回来,我带胡某2出门躲是因为我怕陈某。我没有预谋想要伤害陈某。我当时喝醉了,当时只是想吓唬一下陈某,一时的冲动就砍了陈某几刀。我当时喝醉酒是懵的,只晓得朝她砍,我只是看到她头流血,具体不知道砍伤陈某什么部位。我记不清楚具体砍了陈某几刀。我用来砍伤陈某的菜刀就是核桃派出所在我家门口土里找到的那把菜刀。我不知道陈某伤得严不严重。我砍伤陈某的时候只有我、陈某、胡某1、胡某2四个人在场。我砍伤陈某的菜刀是陈某买来家里面用的。(2020年5月16日)供:我小名叫小二华。我从长石镇包车带我女儿胡某2回核桃乡营光村的家里面,回到家我就带我女儿胡某2上房顶上躲起来,我们在房顶上待了一个多小时,我就带胡某2下来敲门,我儿子胡某1开门给我之后,我们听到陈某一个人下车回家来的声音,我就出门来到厨房找到一把菜刀揣在身上,然后又带胡某2躲在房顶上。当时我威胁过陈某,我怕她喊人来打我,我就准备菜刀放身上。五、鉴定意见(一)(方)公(司)鉴(法临)字[2020]21号鉴定书:1.伤者伤及头部致头皮损伤,法医检验时见伤者左侧额部有7.5cm头皮瘢痕;阅大方县人民医院头颅CT见:左侧额部头皮血肿,损伤较为明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c、5.1.5b之有关规定,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伤者伤及左肩部、左上臂及左侧腋窝中线胸壁致皮肤损伤,法医检验时见左肩部、左上臂及左侧腋中线胸壁累计有10.8cm皮肤瘢痕,损伤较为明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b之有关规定,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3.伤者伤及左侧面部致皮肤损伤,法医检验时见左面部鼻翼至左下颌有单个皮肤瘢痕长度达6.8cm,损伤较为明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a之有关规定,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陈某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均无异议。(二)鉴定事项确认书、受理检材样本情况:受理检材样本为被害人陈某的血样血卡1张、胡国锋血样血卡1张、菜刀刀刃处疑似血迹棉签2根。六、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一)现场勘验笔录:民警于2020年4月19日16时30分到达现场。现场位于贵州省大方县,该住宅坐东向西,为砖混结构的一层平房,该平房东面为张宗虎耕地,南面为进组路,西面为陈某耕地,北面为树林。中心现场位于贵州省大方县,从北往南数的第三间房间,该房间门为木门,进入室内见靠东墙角置有一张床,北墙下置放一张床,其余未见异常。对现场外围进行勘验和搜索,未见明显异常。在现场周围未发现视频监控探头。附现场方位示意图2张、现场照片及现场概貌照片5张。(二)提取笔录及照片:2020年4月19日,大方县公安局核桃派出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作案工具菜刀进行提取并拍照固定。附作案工具照片。(三)辨认笔录及照片:2020年5月13日,胡国锋带领侦查人员辨认出编号为6号的菜刀就是2020年4月19日凌晨胡国锋用来砍伤陈某的那把菜刀。附胡国锋辨认作案工具照片4张。(四)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2020年5月13日,胡国锋带领侦查人员来到核桃乡营光村营丰组自己家中并辨认这里就是2020年4月19日凌晨,其砍伤陈某的地方。附嫌疑人胡国锋辨认现场照片。(五)现场照片:陈某被伤害案现场照片6张。七、视听资料:讯问胡国锋同录光盘3张。",788 "relevant_articles": [789 "232-0-0"790 ],791 "charge": "故意杀人",792 "prison_time": 48793 },794 {795 "fact":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4日晚,被告人张玲与其丈夫李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0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张玲在成都市新都区家中喝下掺有“溴敌隆”鼠药的奶茶后又向其两名幼子李某华(3岁)和李某哲(2岁)喂食掺有“溴敌隆”鼠药的奶茶。同日16时许,被告人张玲告知李某甲投毒事实,随后李某甲将两名幼子送往医院就医。经鉴定,李某华和李某哲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张玲患有焦虑抑郁症,对其2020年2月5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张玲到新都区派出所接受调查。",796 "relevant_articles": [797 "232-0-0"798 ],799 "charge": "故意杀人",800 "prison_time": 48801 },802 {80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鑫因与其前女友张某有情感纠纷,对其前女友张某及其现男友刘某怀恨在心,准备匕首欲杀害二人。被告人贾鑫于2019年4月10日14时30分许,来到长春市朝阳区信义街某小区某宾馆215室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先将被害人刘某腿部扎伤,刘某逃脱;又用刀扎被害人张某腹部、腿部,因心软放弃侵害行为,后被警察带回派出所。经长春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双下肢多处皮肤裂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张某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贾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辩护人认为贾鑫犯罪造成的结果情节较轻,案发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系感情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其年龄尚小,积极认罪悔罪,系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鑫因与其前女友张某有情感纠纷,对其前女友张某及其现男友刘某怀恨在心,准备匕首欲杀害二人。被告人贾鑫于2019年4月10日14时30分许,来到长春市朝阳区信义街某小区某宾馆215室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先将被害人刘某腿部扎伤,刘某逃脱;又用刀扎被害人张某腹部、腿部,因心软放弃侵害行为,后被警察带回派出所。经长春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双下肢多处皮肤裂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张某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贾鑫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门诊病历、鉴定意见通知书、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红旗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据提取说明、情况说明、收条等;被害人刘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江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贾鑫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卷宗;长春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朝)公(刑技)鉴(临床)字【2019】66、67号鉴定文书、视听资料足以认定。",804 "relevant_articles": [805 "232-0-0"806 ],807 "charge": "故意杀人",808 "prison_time": 42809 },810 {811 "fact":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9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陈姗姗独自一人在其租住的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西街88号成南领寓1栋1单元22楼2221号出租房内产下一名男婴。生产后由于不想抚养,被告人陈姗姗用水桶接了半桶水,将男婴头朝下整个浸入水桶,直至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姗姗从水桶里面捞出男婴尸体,将男婴尸体用运动裤包裹后放进塑料袋,扔进成南领寓1栋1单元22楼楼道的垃圾桶内。该男婴尸体于2019年9月3日12时许,被小区垃圾清理员张明淑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陈姗姗自愿认罪,辩称其以为男婴出生后已死亡,就放进水桶中。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姗姗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在行为时系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姗姗独自一人在其租住的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西街88号成南领寓B区22楼2221号出租房内产下一名存活的男婴。生产后被告人陈姗姗产生不想要男婴的想法,遂用水桶接了大半桶水,将男婴头朝下浸入水桶。数小时后,被告人陈姗姗从水桶里面捞出男婴尸体,并将男婴尸体用运动裤包裹后放进塑料袋,扔进成南领寓B区22楼楼道的垃圾桶内。该男婴尸体于2019年9月3日12时许被捡垃圾人员张某某发现。经鉴定,该男婴死亡原因符合生前入水溺死。同时查明,经鉴定,被告人陈姗姗患有抑郁症;对其2019年9月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姗姗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对被告人陈姗姗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陈姗姗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血液采集笔录、房屋出租协议、通话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成都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呼车受理单、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医院120急救终端出车单及急救病历、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法解2019-1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法物)字[2019]7255、7414、757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华西法医法技精(2020)字第44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姗姗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12 "relevant_articles": [813 "232-0-0"814 ],815 "charge": "故意杀人",816 "prison_time": 60817 },818 {819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申秋云骑摩托车到邵东县火厂坪镇红星村被害人闵某家,催讨2017年帮闵某装修的工钱,闵某的老婆徐某称被告人申秋云浪费了她家的材料,不同意给钱并要其去找闵某。被告人申秋云到三楼找到闵某并问其要工钱,闵某亦未答应,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被告人申秋云遂返回一楼,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拿了一把铁锤,又走到三楼喊了一声闵某,趁闵某回头时,用铁锤朝其头部猛击数下。闵某用手来抓铁锤,二人扭在一起,被告人申秋云一只手抢铁锤,一只手抱住闵某,将闵某逼靠在三楼走廊栏杆上。闵某扭头朝楼下大声呼救,其儿子闵嘉宇等亲属赶到,将被告人申秋云拉开,并将闵某紧急送医。经鉴定:闵某头部有五处伤口,深达骨膜,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申秋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闵某的陈述,证人徐某,闵嘉宇,闵娜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20 "relevant_articles": [821 "232-0-0"822 ],823 "charge": "故意杀人",824 "prison_time": 72825 },826 {827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孝高与被害人向某1系同胞兄弟,向某1的老屋位于向孝高居住的房屋南侧,向某1现和妻子田某1居住于田某1家,与向孝高家相距不远。2019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向孝高与被害人向某1因房屋及母亲的赡养事宜发生纠纷,后向孝高欲将向某1杀死。当晚21时许,向孝高见向某1进入田某1家猪圈,遂持一把杀猪刀前往田某1家猪圈。向孝高进入猪圈发现向某1、田某1二人均在场,田某1见向孝高持刀遂上前拦截,拉扯中田某1左侧胸部被向孝高手中刀具刺伤,后田某1与向某1二人合力将向孝高控制住并报警。被告人向孝高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孝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向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田某1、向某2、田某2、樊某、向某3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断证明书,向孝高病情报告,申请书,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卷宗,被告人向孝高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828 "relevant_articles": [829 "232-0-0"830 ],831 "charge": "故意杀人",832 "prison_time": 36833 },834 {835 "fact":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轻伤,系杀人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且未当庭举证。被告人高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高某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未当庭举证。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和其妻子被害人降某某在其家中做饭时,因工作和生活压力较大,便产生将其妻子杀害而后自杀的想法。之后,被告人高某某趁用菜刀切面条的机会,朝被害人降某某头部连砍数刀,致其受伤倒地,后被其父亲和儿子,以及闻讯赶来的邻居制止。被告人高某某被拖拽至院子里后,找绳索准备上吊自杀,后被制止。之后,被害人降某某被送往介休市人民医院救治,其哥哥降某一和其父亲赶到医院后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医院后将被告人高某某传唤到案。经介休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被害人降某某之伤情为:1、头部多处刀砍伤;2、多处颅骨骨折;3、失血性休克。当晚22时55分,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介休市连福镇大许村被告人高某某家进行了勘察。同年7月4日,经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降某某头皮裂伤遗留瘢痕、蛛网膜下腔出血均属轻伤一级;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前臂裂伤遗留瘢痕属轻微伤。另查明,2019年6月19日,被害人降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同年12月6日,经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况为抑郁发作,处于发病期;被告人高某某2019年6月7日下午5时许发生故意杀人(未遂)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同年12月10日,经山西省晋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多处红色瘢痕、作案工具菜刀和毛巾上检出被害人降某某的血液。以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介休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降某某之伤情为:1、头部多处刀砍伤;2、多处颅骨骨折;3、失血性休克。2、介休市公安局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作案工具菜刀1把已随案移送至本院。3、介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6月7日,公安民警在介休市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高某某口头传唤到案。4、被害人降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2019年6月19日,被害人降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5、介休市公安局连福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6、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降某一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该述称:2019年6月7日下午17时许,我大外甥用我妹妹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快点过去救他,我当时以为是小孩捣乱,就微信视频联系他,结果看见地上有一滩血和擦过血的卫生纸。我看见情况不对就开车回家接上我爸妈往大许村我妹妹家赶,当我走到茂盛集团公司门口时,碰见我妹夫的二舅,他说我妹夫把我妹妹砍伤了,人已经送到人民医院抢救了。之后,我就赶紧先到我妹妹家里接上两个外甥往人民医院赶。我和我爸到了人民医院急诊后,看见我妹夫的二舅正在病房,我妹妹正在抢救,我妹夫去二层送血化验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后,我在楼道里看见我妹夫靠着走廊站着,我也没和他说话。后来医生要给我妹妹做CT,我就去交费,等我回来后我听见我爸已经打通110报警了,因为他表达不清楚,我就接过电话和公安民警说了一会儿。后来连福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医院询问了情况,之后就把我妹夫带走了。我妹妹说我妹夫最近半个月精神上有问题,经常在家里胡言乱语,6月6日我还陪他去宋古精神卫生院看过病,因为当时我没有进去,也不知道他确诊情况。后来医生给开了药,结果我妹夫说他没病不想吃药,所以就没有买,结果第二天就发生这样的事情了。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该述称:我儿子高某某最近不太正常,可能是有点压抑,前一两天我儿媳妇降某某和他哥哥还带着我儿子去城里给他看了看。2019年6月7日下午5点多,我正在我家门道里坐着,就听见我儿子告他媳妇说饿了,我儿媳妇就开始给他做饭。没过几分钟,我就听见我孙子高嘉俊哭,我就赶紧往出跑,结果看见我儿子拿着家里做面的菜刀朝我儿媳妇头上砍,我就赶紧上去打了我儿子一巴掌,并把菜刀夺下。后来我就赶紧用手巾把我儿媳妇的头包住止血,我儿子当时四处找东西要上吊,这时我家邻居过来把我儿子拽住,旁边的人就赶紧打了120。后来救护车来到我家拉着我儿子和儿媳妇到了人民医院。我儿子之前好好的,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他9岁的时候他母亲就自杀了,所以他性格比较内向,没什么朋友,也不爱和人说话,砍人那几天不知道怎么了,村里人说他跟上鬼了,总是走神,在张良村铝矾土厂工作的时候,好几次把机器给堵了,所以他们领导让他回家休息几天。他在家里也是好几次半夜醒来要和我聊天,说他睡不着,反正精神状态不好。我儿子的姥姥和姥爷就有点儿疯疯癫癫的,他四舅王耀全就是精神病,另外他二姑也有精神病。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该述称:2019年6月7日下午5点多,我小外甥给我送来了半颗西瓜,我说吃不了,就切下一小块把剩下的给我外甥高某某家送了过去。我去了他家以后看见他们一家人都在吃西瓜,我就在他们家坐了一会儿。期间,高某某说他饿了,他老婆就说给他做面条吧,之后就开始和面,和好后高某某说切面吧。当时我看快6点了,就回家做饭,我刚走到门口,就听见他们两口子闹开了,我就赶紧跑到邻居家喊人,邻居去了他家以后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小外甥跑到我家,我就让他把他弟弟也赶紧抱过来,我小外甥把他弟弟抱过来以后,说要回家,还说他爸爸不想活了要上吊自杀。之后我就给他弟弟洗了身上的血,还换了衣服。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该述称:我是高某某的姐姐,从6月1日开始,高某某就频繁给我打电话,说他工作的地方要给他加工资,他还花了一千块钱请客吃饭,结果工资也没有加上,他就找他们厂领导吵了一架,后来就不干了。我知道情况后就在电话里开导他,他也答应了重新找工作。后来他每天给我打电话,有时一天打两三个,说他心就静不下来,工作也干不好,村里人也说他懒。直到端午节前一天,我俩微信视频聊天,他说他想开了,准备好好上班挣钱去,我当时看着他的状态也感觉他好多了。我弟弟平时挺好的,就是最近工作上受刺激了,跟厂里领导吵架了,还说我弟媳外面有人了,后来我问我二舅,我二舅说没有的事情,是我弟弟在胡思乱想。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述称:高某某是我们大许村的村民,我们两家是邻居。高某某从今年以来精神状态一直不好,经常在那里发愣,我们村里人说他是跟上鬼了,后来他老婆还带上他去了宋古医院看了病,这种状态一直保持到他把他老婆砍伤。高某某的姥姥和姥爷精神状态就不好,他母亲也是精神不好,在他很小的时候就自杀了,高某某的四舅也和神经病一样。6、证人靳某某的证言。该述称:我是介休市连福镇大许村的村民。2019年6月7日下午5点多,我正在我家里,高某某的二妗子李某某急匆匆来到我家里,说高某某家两口子闹得厉害,我就赶紧去了高某某家里。等我进了他家后,看见高某某的老婆降某某怀里抱着他二儿子坐在雨棚子底下,头上身上全是血,高某某的父亲和大儿子正在旁边拽着高某某出雨棚子。我当时还不知道降某某是怎么受的伤,但看见她头上血流的厉害,就一边让她大儿子赶紧打120,一边把高某某拽到院子里。高某某当时嘴里说着不想活了,还从院子里找来一根粗绳打在横梁上要上吊自杀,我就过去踢了他两脚,并把绳子夺过来扔到棚子上,高某某又用头往墙上撞了几下。后来我们村长和高某某的二舅都来了,高某某的情绪才基本稳定下来,不再说自杀了。紧接着救护车也来了,我们就把降某某抬到急救车上,高某某也帮忙抬来,后来救护车就把降某某拉走了,高某某和他二舅也坐着救护车一起走了。后来我就回家了。直到后来我才知道是高某某把他老婆砍伤的。高某某平时性格比较温和,比较内向,和周围的人关系处理的都挺好的,邻居有事也肯帮忙,也没有什么明显的缺点。我最近没有和高某某接触,但我听村里人说他这几天得了邪病了,跟上不干净的了。7、证人王某一的证言。该述称:我是高某某的二舅,我们两家是前后院,平时关系也处的很好。2019年6月7日下午5点多,我老婆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高某某把他老婆降某某砍伤了,让我赶紧回去。之后,我就赶紧去了高某某家里,看见降某某在她家里坐着,头上拿衣服包着,高某某当时手里拿着根绳子,我怕高某某出事,就过去打了他两巴掌。120救护车来了以后,我就和高某某把他老婆送到了人民医院。后来降某某的父亲在人民医院打110报了警,公安民警到了医院就把高某某给带走了。事发前几天,我听我老婆说高某某精神状态不好,每天晚上找他爸爸聊天,一晚上折腾的不睡觉。高某某的姐姐也说一天给她打好几个电话,高某某的单位也是看着他精神状态不好,让他在家休息几天。就在事发前一天,降某某和他哥哥还带着高某某到介休市院看病来,医生建议高某某住院,但高某某不住院,医生让他吃药他也不吃。事发当时我就感觉他精神状态不好,一直在发愣,和他说什么也没反应,直到坐救护车去医院的路上他才哭了,喊着让救他老婆,我感觉直到那会儿他的精神才正常了。高某某的妈妈一直就有抑郁症,后来自杀了,我弟弟王金全也有精神病,高某某的二姑也有精神病。8、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该述称:我在介休市宋古卫生院工作,主要负责我院精神科的工作,诊断治疗各种精神病患者。高某某和他老婆还有他妻哥来找我看过病,我初步诊断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安排他住院治疗,但病人和家属没有同意,后来我就给他开了一些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之后他们就走了,至于在我院买药了没有我不清楚。9、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该述称:我和高某某在一个监室里关押了大概20天,他平时不多说话,我看着他脑子反应有点慢,有一点儿傻。高某某平时吃饭还行,但每天都是睡一会儿就醒了,然后东瞅西看一会儿就又睡了,精神状态不太好。高某某对公安机关把他刑拘的事情能够准确认识,他还说等法院判决了以后就尽快去监狱服刑就行了。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该述称:我和高某某在一个监室里关押了大概有半个月,他刚开始不多说话,后来我和他聊天他也能正常和我交流,还说想他儿子了,想等开庭的时候见一下他儿子。高某某平时一般不主动和人聊天,有人和他聊天时他也搭理几句。高某某吃饭还行,但刚开始几天睡眠不行,每天都是睡一会儿就醒了。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之后,高某某的睡眠也比较正常了。他在风场放风的时候,经常一个人坐在地上发呆,眼睛盯着天上或者墙上看,其他还算正常。他对自己被公安机关刑拘的事情应该能够正确理解,因为他对自己打老婆的事情有些后悔,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被关押也是觉得正常的。11、证人李某一的证言。该述称:我和高某某在一个监室里关押了大概有半个月,他很少和我们说话,行为举止也不太正常。后来我发现他平时坐在床上也不能消停,身体老是前摇后晃,看见他随常是寻寻思思的,也不和我们一起活动,我们打扑克叫他,他也不理我们,老是一个人坐在那里。高某某平时吃饭还可以,就是睡眠不行,他每天睡一会儿就睁开眼睛盯着天花板看。(三)被害人降某某的陈述该述称:2019年6月7日下午17时许,我正在我家院子里和我老公高某某的二舅妈聊天,我老公说他饿了,我就到我家雨棚子里做饭。当我拿起刀要切面的时候,我老公说他要切,我就把菜刀给了他。之后,他就拿起菜刀在我头上连砍了几刀,后来我大儿子高嘉俊和我公公过来拉我老公。当时我怕我小儿子受到惊吓就把他抱在怀里,并告诉我大儿子给他舅舅打电话。这时,我们家的邻居靳某某进来将我老公拽到院子里,之后我就昏迷了。最近一个月,我老公有时和我说外面有人说他的坏话,我就开导他,但最近我感觉他也没有什么不正常的情况。我还带我老公到宋古二院看过病,我就是想让医生开导一下他,因为他和我说过他最近心情不好。(四)鉴定意见1、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介休)公(司)鉴(法临)字(2019)第89号鉴定书。证实:2019年7月4日,经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降某某头皮裂伤遗留瘢痕、蛛网膜下腔出血均属轻伤一级;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前臂裂伤遗留瘢痕属轻微伤。2、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精鉴字第23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9年12月6日,经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况为抑郁发作,处于发病期;被告人高某某2019年6月7日下午5时许发生故意杀人(未遂)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山西省晋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晋中)公(司)鉴(法物)字(2019)第60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2019年12月10日,经山西省晋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多处红色瘢痕、作案工具菜刀和毛巾上检出被害人降某某的血液。(五)介休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一组,以及被告人高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一张。证实:2019年6月7日22时55分,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介休市连福镇大许村被告人高某某家进行了勘察,并现场提取了红色瘢痕8份、黄色毛巾1块、蓝色毛巾1块、菜刀1把。(六)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该供述称:我前一阵子在裕隆碳素厂工作上不顺心,两个多月也没有发工资,怕家里没钱花,后来我请厂里的主管吃了饭,主管告我说下个月就能涨几百块钱工资,结果发工资的时候没有涨,我就跟主管抬杠了几句,后来我又干了一个月,还是没发工资,我就辞职不干了。我觉得生活负担太重,压力好大,今年我老婆又开了新铺子,跟上我也受罪了。我辞了工作以后在张良村铝矾土厂上班,虽然工资按时发放,但还是不能从裕隆碳素厂的阴影里走出来,总觉得活得憋气,活着没什么意思,就想自杀。2019年6月7日下午17时许,我老婆降某某在家给我做面条时,我就觉得我老婆跟我受了这么多苦,遭了这么多罪,我害怕我自杀了以后她再受罪,也害怕她跟别人走了,就想着把我老婆砍死后我再自杀,我俩一起走,所以我就告我老婆说我做吧。之后,我就拿菜刀朝我老婆头上砍了几刀,当时我父亲高某某和我儿子高嘉俊赶紧过来拉我,当时我二妗子李某某也在场,她看见我用刀砍我老婆就赶紧出去叫人,我们村的靳某某来到我家把我拉开后,我又撞墙自杀,但撞了几下也没反应,之后我就找绳子要上吊,被边上的人拉住了。后来有人打了120急救电话我才反应过来,就赶紧想办法救我老婆,并和大家一起用衣服和被单给我老婆止血,后来救护车来了以后我就跟着一起到了人民医院。我觉得我有点儿钻牛角尖了,前一天我老婆还陪我到介休市宋古卫生院,当时卫生院的院长说我有点钻牛角尖了,给我开了药,但我没有买。",836 "relevant_articles": [837 "232-0-0"838 ],839 "charge": "故意杀人",840 "prison_time": 54841 },842 {843 "fact":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因被害人郝某1过中秋节不叫其吃饭而怀恨在心并产生了杀死郝某1的想法,2019年9月13日晚21时许,在包头市××区郝某1下夜的院内,康某手持菜刀追赶郝某1欲将其砍死,后被郝某1家人制服。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康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具有未遂、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因为喝酒了记不清有没有砍伤被害人郝某1。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因被害人郝某1过中秋节不叫其吃饭而怀恨在心并产生了杀死郝某1的想法,于2019年9月13日晚21时许,在包头市××区郝某1下夜的院内,康某手持菜刀追赶郝某1欲将其砍死,后被郝某1家人制服。另查明,被害人郝某1对被告人康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菜刀1把,棕色刀柄,刀面上有血迹;铁棍1根,长约75厘米,直径2厘米。证实本案作案工具情况。2.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郝某1家人报警。(2)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康某案发时已达到法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3)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被告人康某系在案发现场被抓获。(4)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案发后扣押郝某1持有的铁棍一根、康某持有的菜刀一把,并将上述物品随案移送。(5)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康某与被害人郝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已删除无法调取记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对自己被指控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和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7)谈话笔录、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郝某1对被告人康某的行为表示谅解。3.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康某因中秋节郝某1未请其吃饭,用菜刀追砍郝某1、郝某2,并将郝某1左胳膊砍伤,后被制服、报警的过程。(2)证人郝某2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康某嘴里喊着“把你们全杀了”,用刀将郝某1左胳膊砍伤。4.被害人郝某1陈述。证实被告人康某因郝勇德中秋节不与叫其一起吃饭,于是拿刀砍了郝某1,一边拿刀追着砍一边说老子一条命还换不了你们三条命,以及被康某砍伤的事实。5.被告人康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康某对其使用刀具想要砍死郝某1并持刀追砍郝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资质。证实被害人郝某1因本案受伤,经鉴定,其伤情不构成轻微伤。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图。证实案发后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地面有连续滴落血迹,并进行了痕迹、物证提取。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844 "relevant_articles": [845 "232-0-0"846 ],847 "charge": "故意杀人",848 "prison_time": 36849 },850 {851 "fact":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6日19时许,在辽宁省李宝君商店内,被告人李宝君因喝酒一事与妻子黄某1发生口角,后持自家尖刀数次扎向被害人黄某1前胸、后某,致使被害人黄某1左侧胸部、右侧胸部、左某、后某受伤,被害人黄某1被扎伤后跑出商店获救。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1因外伤导致“右侧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胸背部多发刀刺伤”、“左前臂刀刺伤”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宝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十年。被告人李宝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用刀扎伤被害人黄某1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无杀人的故意,应定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发生在夫妻之间,因偶发矛盾导致被告人李宝君酒后用刀扎伤被害人,不具有杀人故意,应定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宝君经常酗酒,具有癫痫病史,与被害人黄某1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害人黄某1散步回到家中,因阻止被告人李宝君喝酒与其发生争吵,被害人黄某1躲至浴室,被告人李宝君追至浴室,对被害人黄某1说:“今天我就杀死你,我活够了,不活了,在我死之前扎死你!”随后被告人李宝君持自家尖刀数次扎向被害人黄某1前胸、后某,致使被害人黄某1左侧胸部、右侧胸部、左某、后背等六处受伤,被害人黄某1被扎伤后跑出商店向村医生朱某求救,朱某为其简单包扎,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黄某1送至北镇市中医院救治。当日21时许,被害人黄某1弟弟黄某2报警。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宝君被北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9年9月25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此期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1因外伤导致“右侧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胸背部多发刀刺伤”、“左前臂刀刺伤”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作案工具尖刀一把,证明被告人李宝君系用此尖刀扎伤被害人黄某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本案发案、立案及抓捕经过。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宝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涉案财物入库凭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明作案工具被拍照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入库并随案移交的事实。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明被告人李宝君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实际执行八日转为刑事拘留。6.证人黄某2证言,2019年9月16日晚上,我接到大姐黄丽梅电话说:我二姐被李宝君用刀扎了,现在在中医院,过去看看。我挂电话后到沟帮子接大姐黄丽梅一起到北镇中医院,到医院以后,我看见医院的医生正在救治黄某1,当时黄某1身上都是血,我看见黄某1后背有一个刀口,前胸两侧有刀口,但具体一共有几个刀口,刀口的位置具体都在哪儿我记不清了,左侧胳膊上还有一个刀口,我一看这情况我就报警了。证明被害人被李宝君扎伤入院治疗的事实。7.证人朱某证言,2019年9月16日晚上7点30分左右,接到黄某1电话说受伤了,我到后看见黄某1在刘福利家门口道边站着,当时身上还有肚子、胳膊都在出血,黄某1和我说是在与李宝君吵吵后,李宝君用刀给她扎了,我用纱布给她止血,并帮她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后跟着到了北镇中医院,在救治时候看见黄某1左侧胸部有一处刀口,胳膊上有一处刀口,身上其他地方是否受伤没仔细看就回家了。证明被害人受伤入院治疗并称是李宝君用刀将其扎伤。8.证人张某证言,2019年9月16日晚上7点多钟,我儿媳妇黄某1给我打电话说:李宝君喝多了,让我过去一趟,我到他们家商店后,看见李宝君自己一个人在炕上坐着,说黄某1在后屋,我在他们家后屋没找到黄某1,但他家某和浴室那屋地上有血,我用拖布把地拖了,后来派出所来把李宝君带走了,我才知道李宝君用刀把黄某1扎伤了。证明其在被害人家某和浴池中发现血迹,并听说李宝君将黄某1扎伤。9.被害人黄某1陈述,2019年9月16日晚上7点多钟,我走完圈回到我家商店,李宝君将朱朝仁送走后和我墨迹说些酒话,我不爱听就进商店那屋,顺手把商店前门插上了,李宝君也跟过来,进不来商店屋就使劲砸门,我把门打开后,他进屋就扇了我两个巴掌,我没搭理他,回我家后屋了,李宝君跟过来了,我还怕他打我,就藏我家上屋水池子那给我婆婆打电话但没打通。然后我看李宝君来到我藏身的水池子屋门口,当时他手里还拿着一把尖刀,站在水池子那屋门口说:今天我就扎死你,我也活够了,不活了,在我死之前我就扎死你。紧接着李宝君就进屋用他手里的尖刀开始扎我,第一刀先扎到我左腹部靠上的位置,之后又扎我身上好几刀,具体什么位置记不清了,我没和他撕扯,一直想办法跑出去,然后我从我家当院跑出去一直往东跑,给村医生朱某打电话,说李宝君将我扎了,让他过来一趟,碰到朱某后,他用纱布给我止血,并帮我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来后把我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了。我左胳膊被扎一刀,腹部有两刀,左侧乳房旁边有一刀,右侧胸部有一刀,后背有一刀,一共是六刀,全是李宝君用刀扎的。证明案发时间、地点、经过,案发过程中李宝君称要杀死被害人。10.被告人李宝君供述与辩解,因为我在家喝酒,黄某1从外面回家说我来的,我当时剩半杯我想喝下去,黄某1就拦着我,然后我俩就撕扯起来了,因为这件事我顺手就拿起我家商店的卖肉刀把她扎了,我用右手拿刀朝黄某1身上乱轮、乱扎,具体扎几下、扎什么地方我都记不清了,扎完她之后她就从商店后门出去往后屋跑了,我癫痫病发作什么也不知道了,直到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把我扒拉醒。我当时没想给她扎成啥样,那时候没考虑后果,但肯定没想给她扎死。我知道用刀能把人扎死,但我扎黄某1的时候没考虑这些后果。证明案发的过程及被告人明知用刀能把人杀死,具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11.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结论:被害人黄某1因外伤导致“右侧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胸背部多发刀刺伤”、“左前臂刀刺伤”构成轻伤二级。12.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送检的血迹、尖刀刀刃上血迹检材系被害人黄某1所有;送检的尖刀刀柄擦拭物未获得有效扩增片段。13.现场勘验检查卷,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4.光盘三张,证明被告人李宝君在公安机关讯问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为印证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852 "relevant_articles": [853 "232-0-0"854 ],855 "charge": "故意杀人",856 "prison_time": 84857 },858 {85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庆因村小组修建挡土墙占用被害人陈某1的地基一事与陈某1产生纠纷。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陈国庆与被害人陈某1在瑞昌市广场因此引发争执,后被告人陈国庆在樟树下陈氏家族微信群里扬言要杀被害人陈某1。同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国庆将被害人陈某1约至瑞昌市桂林办事处万宝山路口处,陈某4陪同被害人陈某1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陈国庆遂双手各持一把尖刀朝被害人陈某1冲过来,并使用尖刀捅刺被害人陈某1左胸数刀,被害人陈某1用手遮挡后倒地不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全身八处锐器创口,创长累计19.2CM,并致左侧第5、6肋骨骨折,左腋下创口穿透胸壁致左肺挫裂伤并血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作案工具照片、通话记录截图、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陈某2、陈某3、陈某4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国庆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报警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语音等证据。",860 "relevant_articles": [861 "232-0-0"862 ],863 "charge": "故意杀人",864 "prison_time": 48865 },866 {86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明举与被害人王某因河沟里木柴的所有权发生争吵和互殴,后王明举持长矛向王某胸部、颈部刺去,导致王某颈部受伤流血。在王某受伤倒入河沟后,王明举又持石头砸向王某,导致王某头部、颈部、腰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明举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868 "relevant_articles": [869 "232-0-0"870 ],871 "charge": "故意杀人",872 "prison_time": 36873 },874 {875 "fact":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齐某因林地纠纷,前往洮南市青山屯被害人李某1家,在李某1家院内与李某1发生争吵并厮打,齐某拿起李某1家院内铁锹将李某1砍倒后,持铁锹继续殴打李某1头部及背部,随后肖某(李某1妻子)前来阻止,齐某停止殴打并离开现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齐某因林地纠纷,前往洮南市青山屯被害人李某1家,在院内与李某1发生争吵并厮打,齐某拿起李某1家院内铁锹砍李某1头部致其倒地后,持铁锹继续砍李某1头部及背部,随后肖某(李某1妻子)前来阻止,齐某停止殴打并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1被外力作用,致头皮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部硬膜下血肿、右眶内壁骨折、左面部皮肤裂伤、左眼睑皮肤裂伤、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审理过程中,齐某家属赔偿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李某3、肖某、蒋某、李某4的证言,洮南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李某1受伤照片,作案工具铁锹、现场砖头,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齐某无前科劣迹说明,到案经过,讯问视频,被害人李某1、被告人齐某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76 "relevant_articles": [877 "232-0-0"878 ],879 "charge": "故意杀人",880 "prison_time": 90881 },882 {88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永刚与被害人雷某认识后,确定为恋爱关系,之后不久,双方举行了订婚,被告人薛某给了被害人雷某10万元彩礼钱。订婚后被害人雷某因故提出分手退婚,于是,被告人薛某多次与被害人雷某索要彩礼,被害人未退还。因此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人薛某心生怨恨,遂产生报复被害人雷某的歹念,多次威胁被害人雷某,扬言不退彩礼就将其杀害。2019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从武川县租用一辆出租车来到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露露冷饮店,二人见面后在露露冷饮店外的人行道上发生口角,被告人薛某先用水泥块殴打被害人雷某的头部,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尖刀连续捅、割被害人雷某的颈部、面部、胸部和上肢等处,被害人受伤倒地后,被告人薛某继续拽住被害人头发用尖刀捅、割其颈部,后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当日19时许,被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公安局民警在武川县境内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作案工具尖刀一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调取受害人手机内容情况说明、短信内容截图、调取录像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包(公)(DNA)鉴定[2019]230号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884 "relevant_articles": [885 "232-0-0"886 ],887 "charge": "故意杀人",888 "prison_time": 72889 },890 {891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岸雄与被害人殷某璐系夫妻。结婚初期,钟岸雄与殷某璐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殷某璐“网恋”发生矛盾。2020年3月,钟岸雄发现殷某璐在2020年2月14日向一网友发520元、1314元红包,双方为此发生打架,殷某璐遂提出离婚。同年4月13日13时许,钟岸雄在其岳母王某萍位于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街××号××房××栋××单元××号××室内,与殷某璐关门协商离婚事宜,其时,客厅里有王某萍、钟岸雄母亲刘某清等人;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钟岸雄产生杀害殷某璐的念头,遂从床头柜插座上取下充电数据线,用充电数据线勒殷某璐的颈部致其昏迷,直到王某萍敲门询问时才停止勒颈,此时发现殷某璐尚有呼吸,又用烟头点烫殷某璐右侧面部,致其面部多处烫伤。后钟岸雄逃离现场,于当日16时许在自贡市高新区××附近割腕自杀,被民警找到后送往自贡市××人民医院救治。经依法鉴定,殷某璐颈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烫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钟岸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害人殷某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钟岸雄的行为予以谅解。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钟岸雄在公诉机关的主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意见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充电数据线,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户籍证明,抓获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住院病历,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王某萍、刘某清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殷某璐的陈述,被告人钟岸雄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92 "relevant_articles": [893 "232-0-0"894 ],895 "charge": "故意杀人",896 "prison_time": 36897 },898 {899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余梦坚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农港城大华食品商行务工时,因琐事与老板谢某2发生纠纷,后被辞退,未结付工资。2020年9月20日至21日间,余梦坚准备榔头、杀虫剂,先后两次前往大华食品商行向谢某2、郑某夫妇讨要工资未果。同月22日7时许,余梦坚再次携带榔头、杀虫剂至农港城地下车库欲对谢某2行凶,后因故未实施,遂至农港城A2区1-1097号闻名一次性用品店内购买菜刀藏于外套内;9时30分许,余梦坚至农港城C2-001号大华食品商行向郑某讨要工资许久仍未果,便趁郑某不备,使用菜刀抵住其颈部,后猛割郑某的颈部1刀,郑某流血倒地。案发后,余梦坚明知大华食品商行女员工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后民警至现场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本案致郑某喉贯通创,构成重伤二级,颈前部单条愈合创口达10.2厘米,构成轻伤一级。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梦坚已赔偿被害人郑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梦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亦无异议,且有菜刀、榔头、杀虫剂、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夏某、邹某、王某、钟某、谢某1、沈某、周某、林某、谢某2、金某、何某、洪某等人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伤情照片、和某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00 "relevant_articles": [901 "232-0-0"902 ],903 "charge": "故意杀人",904 "prison_time": 72905 },906 {907 "fact": "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辉因怀疑其妻子刘某与被害人吴某1存在婚外情问题,于2019年4月1日16时许,驾驶米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号牌为津N×××××)从天津市静海区来到蓟州区,与吴某1协商解决问题未果后,为泄私愤,王志辉驾车故意加速冲撞吴某1,吴某1及时发现并躲开冲撞,后王志辉持事先准备的菜刀追至吴某1家中,多次挥刀砍其头部,吴某1奋力反抗,导致胳膊被砍伤,后被围观群众制服。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1左肘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现场将被告人传唤到案。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志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被告人王志辉表示认罪,其辩解:1、其只举了一次刀没有多次挥刀砍被害人吴某1;2、其当时就是想撞伤被害人吴某1,没想撞死他,结果没有撞到他,撞墙上了;3、车撞墙上后,其下车找吴某1的目的是解决车撞墙的事,不是想伤害吴某1,带刀是为了防身。综上,其只是想伤害被害人当时没有致其死亡的想法。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驾车速度不高距离较近,即使撞到被害人后某应该是腿部受伤,不会致死;2、被告人没有撞到被害人后进入被害人家某砍一刀,不存在多次挥刀砍向被害人头部的情节;3、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关系暧昧,被告人知情后找到被害人,被害人仍无悔意与被告人妻子继续保持暧昧关系。4、被告人与被害人只是因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有暧昧关系产生矛盾,没有其他大的矛盾,不可能产生杀人的主观故意;5、被告人积极赔偿赵某的房屋损失,并取得赵某的谅解。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建议判处二年以下刑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志辉与妻子刘某感情不和,刘某提出离婚,被告人王志辉明知其妻刘某与被害人吴某1关系暧昧,离婚后刘某可能与吴某1结婚,即对吴某1怀某在心,于2019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驾驶米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号牌为津N×××××)载着其妻刘某从天津市静海区来到蓟州区下仓镇下仓村找吴某1,见到吴某1后,被告人王志辉让其上车未果,后驾车故意加速撞向吴某1,吴某1躲开后车撞到赵某经营的布店墙上,造成该布店墙体损坏。后王志辉又持事先准备的菜刀追至吴某1家中,用菜刀砍其头部,因吴某1反抗躲闪未果,造成吴某1胳膊被砍伤,后王志辉被高某等在场人制服。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1左肘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现场将被告人传唤到案。就民事赔偿事宜,被告人与赵某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赵某的谅解。另查,被告人王志辉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该案被羁押37天,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志辉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2019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公安机关扣押户头为刘某车牌号为津N×××××的大众牌轿车一辆及菜刀一把。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实,2019年4月1日16时左右,王志辉开车撞我,之后又拿刀砍了我。王志辉夫妻不和,王志辉的妻子刘某打算跟我一起过日子。去年年初,我和王志辉见过一面,他当时就打了我。后来我俩说好了就是一起公平竞争。2019年4月1日下午1点左右,王志辉加我的微信跟我说:“我到蓟县了,注意你们全家”,然后他给我发了个位置让去找他,我就告诉他不去之后我就把他拉黑了。大约下午16点左右,我接到了王志辉的电话,他说到我家门口了。我当时正在我家北侧的房子,高某、彭某和我在一起,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去下仓村街里了。到了之后他们两人就在我街里房子的门口附近待着,我就去和王志辉说话,当时王志辉正在车上,他让我上车我没上,他就说今天要把事解决,我没理他就回我自己的房子,然后我就又出来了,我刚往外面走几步,就看到王志辉开车就奔我撞过来了,我躲开,车撞到了我隔壁邻居家的房子上。后我跑进房子怕他再撞我。王志辉追进我的房子后,他突然用右手从怀中拿出一把菜刀砍向我,第一刀奔着我的头砍下来,但是被我用胳膊挡住砍在了胳膊上,后来几刀也都奔着我的头砍,我躲避没砍到,之后不知怎么菜刀就被别人夺走了。王志辉开的是大众米黄色轿车,车牌号是天津牌照,具体号牌我不清楚。当时刘某在副驾驶处。王志辉让我找他就是因为刘某的事,他认为是我抢了刘某,所以想报复我,因为之前已经有过一次了。王志辉用刀都是奔着我的头来的,后来几刀我都是往后撤才躲开的。现场屋里有我、彭某、高某和王志辉,其他人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刘某在现场干什么了,她是后进来屋子里的。王志辉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其的人身安全,如果不严惩他其怕遭受到更严重的报复。2、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9年4月1日下午四点多,我位于蓟州区的布店被一辆小轿车给撞了,车牌号我记不住了,对方的车撞到我布店西侧临街的窗台上了,为什么撞,我不知道。具体损失就是窗台下面的墙都坏了,窗子的玻璃也都碎了,损坏的东西我都修好了,算上工时和料钱大概2000元钱。我是这间房子的户主。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与被告人王志辉系夫妻关系,与被害人吴某1系网友。我与王志辉感情不和,要离婚了。我现在想和吴某1结婚。这件事王志辉很早就知道,这次我又跟王志辉闹别扭就不想跟他过了,王志辉说我们两个离婚然后让吴某1将我接走,但是吴某1没来,王志辉就开车将我送过来了。2019年4月1日下午4点半左右到的蓟州区下仓镇吴某1家。吴某1从家出来就招呼我们下车时,王志辉就一脚油门开过去撞向吴某1,因吴某1及时躲闪车撞墙上,没撞到吴某1,我的头磕在了车前方,之后我就晕了。等我反应过来的时候我就感觉王志辉下车了,之后我就跟着下车了。我下车走到门口前就看见王志辉和吴某1等人在屋子里抢刀,然后我就缓过劲来了,直接冲了进去,这个时候刀已经被夺下来了。我怀疑刀是他从家里拿的。我当时没看见现场有人使用工具,就看见在吴某1家里他们几个人撕扯到了一起抢刀。现场吴某1左侧胳膊破了,后来警察就到了。我的手机从中午11点多开始就一直在王志辉手里,我都没拿到过。4、证人彭某证言证实,是我报的警,因为吴某1被一个男子(王志辉)开车冲撞,后来又被该男子砍伤。2019年4月1日下午4点左右,我和同事高某去吴某1在下仓村的家里找他聊天,待了一会后吴某1接到了电话,随后告诉我们两个和他出去溜达一圈。我们走到下仓街里的时候看到了一辆轿车(米黄色大众轿车,车牌尾号是567),主驾驶是一名男子(王志辉),副驾驶是一名女子(刘某),这两个人我都不认识。我们到吴某1家门口的时候车上的司机(王志辉)让吴某1上车,吴某1说:“有啥事咱们下来商量商量。”这时对方就把车倒了一下停在了路边,我们三个就进家了,随后吴某1又出去了,这时我就听见了撞车的声音,我出去之后看到这辆车把下仓布店的西侧的墙撞坏了,吴某1站在车头北面的位置,随后这辆车向后倒了一下就停下了,这时吴某1就跑进了家里。吴某1跑进家里之后,车上的司机就下了车跟着进去了,这时我看到他怀里夹着一把菜刀,吴某1躺在床上搂着这名男子不让他动,地上有一把菜刀,而且吴某1的左胳膊流血了,随后警察就到现场了。我没看到吴某1左胳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我认为是这名男子用菜刀砍的。我进去的时候只看到这名男子压着吴某1,吴某1在下面控制着他,别的我没有看到。我进去的时候看到这名女子正在旁边劝架。5、证人高某证言证实,我和吴某1就是对门的邻居,也是一个村的。刚才有人开车想撞吴某1,后来那个人拿刀把吴某1砍伤了。2019年4月I日16时左右,我和彭某、吴某1在下仓街里吴某1店门口,一辆米黄色大众轿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开过来找吴某1。那个司机男子(王志辉)跟吴某1说“你上来,有事咱们上外面说去”,吴某1没有上车就准备继续往西走,那个男子就开着轿车从东面奔着吴某1撞了过去,吴某1见状就跑到他自己的房子里,这辆车就撞在了吴某1家东边的邻居房子上了。吴某1跑进屋子之后,我就看到那个男子把车倒到了道路中间,他拿了把菜刀揣在了怀里就追进了吴某1的屋子,我和彭某也进去了,我就看到那个男子用菜刀砍向吴某1,但是被吴某1用胳膊挡住了,后来那个男子又向吴某1头部砍了好几刀,但是都被吴某1后撤躲开了,之后菜刀不知怎么就到了彭某那,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当时车上副驾驶坐着一个女的(刘某)。6、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我是吴某1的二叔,2019年4月1日下午,我在下仓主街的大饼店里干活时听见外面有撞车的声音,出去之后其看到那辆车把下仓布店的墙和玻璃撞坏了,这时吴某1往他主街的房子里跑,那名司机(王志辉)拿了一把菜刀夹在了左侧衣服里下车追进了屋里,我在后面也跟着进去了。那名男子进屋之后拿刀就砍吴某1,吴某1躲了一下,菜刀砍在了他的左胳膊上,这时我从后面抱住了这名男子夺他的刀,他也一直和我执拗,吴某1上来按住了这名男子的头,我这时把刀抢了过来,这名男子一用力把吴某1推倒床上后掐吴某1的脖子,我右手拿刀左手上去搂住这名男子的脖子想把他们拉开,我劝了这名男子一会他就冷静下来了,随后我把刀递给了别人,警察就到现场了。汽车是米黄色的,车型和牌照我没注意看。车上还有一名陌生女子(刘某)坐在副驾驶上。车上副驾驶的女子不知道什么时候也进屋了,吴某1被推倒在床上后这名女子也过来拉架了。7、被告人王志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9年4月1日,我和妻子刘某打架,因为吴某1和她网上聊天太频繁了,我开车带着刘某来蓟州区找吴某1理论这事,我怕挨打就从我家厨房带了一把菜刀,放到了我车的左边的座位旁边了,刘某没有看见我带刀,半路上我也没怎么和刘某说话,跟吴某1也没什么联系,到了吴某1家附近,我给吴某1打电话,说到他家了,让他出来接我。一会儿吴某1出来了,他让我把车停在旁边,我说上车说话,吴某1不同意,他让我进屋,把车停到他家门脸出口,我把油门当成刹车了撞到他家邻居的房了,然后我在车上冷静了会,我就和刘某一起进入吴某1家里了,进屋后我看见吴某1拿了把菜刀,我也把菜刀拿出来了,然后我后面的人把我推倒床上了。我进屋带刀是因为害怕。撞到墙之前车前面没有人,那时候我看见吴某1就在他家门口呢,离我的车有四五米远呢。把油门当成刹车之前我的车是什么状态记不清了。我主动进吴某1的家里,想解决赔偿撞坏人家墙的事。房间里具体什么情况记不清了,我记不清用刀砍没砍人,刀哪去了我不知道。派出所到场时,吴某1说左胳膊受伤了,我没看见。8、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吴某1提供的手机微信截图证据清单及微信截图七张,彭某提供的作案工具菜刀证据材料清单及菜刀,扣押车牌号为津N×××××汽车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驾车撞击被害人吴某1现场录像光盘,被告人王志辉原刑事判决书及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独流司法所出具的缓刑执行期限的证明,被害人吴某1医院诊断证明、损伤照片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赵某出具的赔偿谅解书,被告人及相关人员居民信息表。",908 "relevant_articles": [909 "232-0-0"910 ],911 "charge": "故意杀人",912 "prison_time": 54913 },914 {915 "fact":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康连与被害人徐某系父子关系,徐康连在与前妻李新南离婚后独自将被害人徐某抚养成人。因被害人徐某懒惰、酗酒,性格暴躁,至今未婚,其常年在喝酒后找被告人徐康连吵闹,以致被告人徐康连离家先后到敬老院、寺庙、租住房居住。但此后被害人徐某仍经常到被告人徐康连的居住处吵闹。2019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徐某酒后再次来到被告人徐康连租住的浏阳市的住房处,以被告人徐康连未替其讨老婆为由,找被告人徐康连大声吵闹,并与被告人徐康连发生揪扭。被告人徐康连将被害人徐某推出租房外的过程中,徐某跌倒在租房门前的马路上。被告人徐康连随手从屋内拿起一把铁锤,多次击打倒地的被害人徐某的头部。随后,被告人徐康连用双手将被害人徐某拖至租住房屋檐下。此时,被告人徐康连见被害人徐某的身体还有动弹,遂再次拿起铁锤,击打被害人徐某的头部、颈部、胸部等部位,直至确认被害人徐某已死亡。数分钟后,被告人徐康连在家中被闻讯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系他人用钝性物体(锤类)打击头部致脑损伤死亡。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作案工具锤1把;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注销证明、到案经过、浏阳市社会救助局保障金额领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毛某1、邓某、罗某、胡某、毛某2、陈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康连的供述和辩解;5、浏公物鉴(法病)字[2019]101号、长公物鉴(法物)字[2019]1170号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现场指认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该院认为,被告人徐康连利用暴力手段击打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人徐康连与被害人徐某系父子关系,徐康连在与前妻李新南离婚后独自将被害人徐某抚养成人。因被害人徐某懒惰、酗酒,性格暴躁,至今未婚,其常年在喝酒后找被告人徐康连吵闹,以致被告人徐康连离家先后到敬老院、寺庙、租住房居住。但此后被害人徐某仍经常到被告人徐康连的居住处吵闹。2019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徐某酒后再次来到被告人徐康连租住的浏阳市的住房处,以被告人徐康连未替其讨老婆为由,找被告人徐康连大声吵闹,并与被告人徐康连发生揪扭。被告人徐康连将被害人徐某推出租房外的过程中,徐某跌倒在租房门前的马路上。被告人徐康连随手从屋内拿起一把铁锤,多次击打倒地的被害人徐某的头部。随后,被告人徐康连用双手将被害人徐某拖至租住房屋檐下。此时,被告人徐康连见被害人徐某的身体还有动弹,遂再次拿起铁锤,击打被害人徐某的头部、颈部、胸部等部位,直至确认被害人徐某已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系他人用钝性物体(锤类)打击头部致脑损伤死亡。2019年11月16日17时42分,毛某1报警。被告人徐康连在家中等待,被闻讯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徐康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一)被害人死亡且被害人系徐某的相关证据1.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浏公物鉴(法病)字[2019]101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⑴.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头皮多处创口,对应位置颅骨粉碎性骨折、凹陷性骨折,多处脑挫伤;死者余部未检见其他致命性损伤,推断死者系脑损伤死亡。⑵.死者右顶部头皮边缘不整创口,对应位置颅骨凹陷性骨折,骨折腹侧缘成角,背侧缘弧形,腹侧缘内陷较深,内陷骨面呈斜坡状,符合锤击伤特点;其额部头皮星芒样创口,右额部挫裂创并对应位置粉碎性骨折,右腮腺咬肌部至耳屏前缘弧形裂创口并对应位置颞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脑额叶、颞叶挫伤,可由锤击形成;其左鼻唇沟处星芒样创口,左上唇红处星芒样创口,右鼻根部至右颧部类弧形创口,右颧部弧形创口,胸部双胸骨线间胸锁关节至第一肋水平处类弧形表皮剥脱,胸壁多处类圆形青紫挫伤,可由锤击形成;其背部细小上下走行擦伤痕,可由拖擦作用形成。⑶.死者徐某系他人用钝性物体(锤类)打击头部致脑损伤死亡。2.徐康连作案时使用的凶器铁锤提取笔录、照片、浏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徐某遗留在土斜坡上和徐某尸体头部下方地面上的血迹提取、铁锤提取登记表、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法物)字[2019]1170号鉴定书,证明:案发后,浏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徐康连出租屋中的砧板上提取了徐康连作案时所持的羊角锤锤头1把及锤头上和羊角弯的血迹,在徐康连出租屋外侧的土斜坡上提取了残留在地面上的血迹,在徐康连出租屋外侧徐某尸体头部下方提取了血迹,还提取了徐康连外套右袖口剪片和右裤腿膝盖处剪片上的血迹。在现场提取的血迹送检,根据鉴定意见,土斜坡上的血迹、尸体头部下方的血迹、砧板上羊角锤锤头上的血迹和徐康连外套右袖口剪片中均检出死者徐某的DNA;徐康连外套右袖口剪片中还检出徐康连的DNA;不排除徐康连与徐某之间存在单亲遗传关系。3.浏阳市公安局高坪派出所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2019年11月16日,徐某(身份证号4301231957********)的户口于2019年11月20日被注销。(二)被告人徐康连锤打被害人徐某并致徐某死亡的相关证据1.证人毛某1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16日下午17时41分左右,毛某1在家门口看到,徐康连双手抓着徐某的脚将其拖至出租屋大门右边的墙边,拖行过程中徐某仰着躺在地上,头部后侧接触地面被拖行,之后徐康连用锤头打徐某,先打了几下胸部又朝头部打了几下,徐某已经不动而且头部出血了,大概一分钟多钟徐康连自己停手了,拿着铁锤走进了出租屋。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17日下午五点多钟,住在在罗某家斜对面的徐康连用锤头将儿子徐某打死了,当时罗某也在案发现场,是罗某的小叔子毛某1拨打的电话报警。罗某到毛某1家里接女儿,刚出门,就看见徐康连站在门口大声的骂人,其来到小叔子毛某1的家里,在厨房里接过女儿,便对毛某1说:徐康连在门口骂叫,不知道跟谁结怨。毛某1听了后端起饭碗往屋外面走,罗某在厨房抱着小孩待了一会儿,就抱着小孩走出毛某1家门,在阶基上罗某看见徐康连的屋子右侧墙边有一个人仰着躺在地上,因为隔了二十来米不知道是谁,听毛某1说是徐康连将儿子徐某打倒在地上,之后因为害怕就回家了。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2019年11月16日19时10分至21时30分,浏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长沙市浏阳市高坪镇高坪社区泉山片田心组徐康连租住屋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了勘验号为K4301810000002019110041的现场勘验笔录。在卧室门口西侧的土斜坡上提取10cm×15cm的血迹1处,在南侧台阶西端地面上头西脚东的徐某尸体头部下方提取血迹1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2张;照相16张;录像0分钟;录音0分钟。4.被告人徐康连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徐某是徐康连的儿子,1956年出生,1961年徐康连与李心兰离婚。徐康连和徐某的关系一直不好,徐某好吃懒做,经常赌钱打牌,输了不少钱,脾气不好,喜欢喝酒,喝了酒就会骂徐康连,让徐康连无法生活,还一直怪徐康连没给他讨老婆,经常跟徐康连吵架。徐某除了偷过徐康连的油、米,还霸占了徐康连家里的老房子。徐康连一直在外务工,后来还在高坪的“天心园”守庙,因为年纪大了,耳朵也不好,到今年的阴历九月才没有再做了。徐康连住过敬老院,现在租住在田心组河边上的一栋老房子内。2019年11月17日傍晚,徐康连在租住的土砖屋内吃完晚饭,其儿子徐某喝了酒又到了徐康连这里,跟其吵架,说徐康连以前没有给其讨老婆,但其实是给他介绍了他不要。徐某连着吵了几天,还说要把徐康连丢到河里,徐康连实在是忍受不了了。徐康连用了很大的力气把徐某往门外面推,徐某摔倒在门口外面的马路上,徐康连拿起门口后边十几年前其在浏阳的车站对面买的、木质手柄是自制的羊角锤子,朝着徐某的头部锤。接着,徐康连又将徐某拉到了侧边的屋檐下,徐某脸上头上都是血还在动,徐康连又拿起锤子锤了徐某的头、脖子、胸前,锤了很多下,直到确定徐某不动了死了,徐康连才没有锤了。徐康连不后悔,就是要打死徐某,徐某长期跟徐康连吵架,徐康连如果不打徐某,徐某会打徐康连,所以徐康连现在也觉得就是要打死徐某。(三)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据及本案相关综合证据1.被告人徐康连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浏阳市社会救助局保障金额领取登记表、浏阳市公安局浏公(刑)检字[2019]第6315号现场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徐康连为浏阳市高坪村宋家组的五保户,犯罪时已满81周岁,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当天被告人徐康连的送检尿液中不含毒品成分。2.高坪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说明、到案经过、浏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2019年11月16日17时42分许,毛某1报警称高坪镇高坪社区泉山片田心组的徐康连在租住的土砖屋门口将儿子徐某打倒在地。侦查机关到达现场时,徐康连正在自己租住的土砖屋内,并如实陈述了自己使用铁锤击打徐某的经过。后民警将徐康连传唤至高坪派出所调查,徐康连配合民警,无抗拒、自残等行为。徐康连于2019年11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逮捕,自11月17日始被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3.证人毛某1的证言,证明:徐康连和徐某是父子关系,徐康连是徐某的亲生父亲。两人是高坪社区宋家组的村民,徐康连刚刚租住过来不久。徐康连、徐某两父子的关系不好,徐某喜欢喝酒,经常两人发生纠纷。听别人说徐某是怪了父亲徐康连没帮他找到老婆。几年前,毛某1看见徐某在社区卫生室缝针,是眼角被打破了,徐某告诉毛某1是被徐康连打的。毛某1听别人说,徐康连打徐某的时候,徐某不还手的。徐康连虽然80多岁了,但是脾气有点大。早几天徐康连因为土地与毛某1的邻舍发生口角,后来双方自行解决。4.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邓某是村上的村主任。徐康连是徐某的亲生父亲,两人为父子关系,两人关系一直都不好,两人没有住在一起过,以前经常吵架。徐康连平常表现一般,没有跟周边村民发生过纠纷,当地村民都是觉得一般,都没什么人跟他有交流。徐某在当地表现不好,喜欢喝酒,喝酒后经常与当地村民发生口角,村民对徐某的评价都不好。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徐某是胡某同母异父的哥哥。胡某与徐某、徐康连关系一般,徐某以前还经常来胡某家走动走动,今年只来过一、两次,徐康连不熟悉,也没有交集。胡某不太清楚两人的关系,只听说两人有点不合,没事就吵架,只是听别人说的。6.证人毛某2的证言,证明:从毛某2认识他们起,徐康连与徐某父子两人的关系就一直不好,不住在一起。很久以前,徐康连将徐某的头部打了,徐某还缝了针,之后两人还有吵架,但没有听说过打架发生了。徐某喜欢喝酒,在当地名声不好,徐某喝酒后假如跟徐康连在一起难免会发生争吵,但没有虐待这一说法。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十几年前徐康连打了徐某的时候陈某是村医,陈某给徐某缝的针,头部缝了26针,脸上缝了5、6针,徐某是被徐康连用砖头打的。徐康连跟徐某不住在一起,那时候徐康连一直在庙里守庙,直到去年2019年才从庙里回来。两人关系一直不太好,徐某喜欢喝酒,但人不坏,有时会送菜给徐康连吃,听说两人偶尔会发生争吵,但陈某没亲眼见过,根本没有虐待这件事。",916 "relevant_articles": [917 "232-0-0"918 ],919 "charge": "故意杀人",920 "prison_time": 36921 },922 {923 "fact":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对马某之子王某1、王某故意伤害致其父张某3死亡心存怨恨。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发现马某在其经营的流坡坞镇西街村“乡村名流理发店”附近摆摊,认为马某在此摆摊是故意挑衅。被告人张某某遂将一把理发用的剪刀放在衣兜中,之后快步走向马某摊位,趁被害人马某不备将其摔倒在地,用剪刀连续捅刺马某颈部三下,被他人拉住后又用脚狠踹被害人马某头面部,后被制止。经鉴定,被害人马某存在额面部软组织挫伤并右眼眶内部骨折及右颈部创口,其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其家人已赔偿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4万元,并取得谅解。",924 "relevant_articles": [925 "232-0-0"926 ],927 "charge": "故意杀人",928 "prison_time": 36929 },930 {931 "fact":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吴婷婷与被害人田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在日常生活中,两人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导致两人关系不断恶化。期间,被告人吴婷婷向田某提出离婚,田某以“一家人一起去死”等各种语言威胁、恐吓,不同意与吴婷婷离婚,被告人吴婷婷遂萌生投毒杀害被害人田某的想法。2020年4月份,被告人吴婷婷通过手机百度搜索致死、致癌药物,通过QQ、微信联系网络卖家,并先后购得一瓶“哌甲酯”(急性致死药物)、三支“黄曲霉素”(慢性致癌药物)藏于自己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租住房外一泡沫箱中。2020年5月6日7时许,被告人吴婷婷将儿子送去上学后,在回家路上购买一杯豆浆,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支“黄曲霉素”倒入豆浆中,回家后给田某喝下。经鉴定,从被告人吴婷婷租住房外泡沫箱中查获所购买的“哌甲酯”、“黄曲霉素”样本及田某血液、尿液样本中均未检出黄曲霉毒素B1、哌甲酯。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932 "relevant_articles": [933 "232-0-0"934 ],935 "charge": "故意杀人",936 "prison_time": 36937 },938 {939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元荣因婚外情及生活琐事与被害人朱某(系被告人刘元荣丈夫)感情不和,二次从网上购买毒药,欲将朱某毒死。具体分述如下:1、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刘元荣通过网上搜索,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向QQ昵称“特殊药”的商家购买致人死亡的药水1瓶,后将该药水投放于被害人朱某的食物内让其食用,欲将其毒死,因该药水无毒性而未能得逞。2、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刘元荣以人民币7600元的价格向QQ昵称“曼陀罗”的商家订购药水2瓶,欲再次毒杀被害人朱某。后被告人刘元荣反悔未实际取货。经鉴定,查获的2瓶药水中未检出毒性成分。被告人刘元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朱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元荣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陈述、证人谭某、贺某等人证言、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毒物鉴定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40 "relevant_articles": [941 "232-0-0"942 ],943 "charge": "故意杀人",944 "prison_time": 36945 },946 {94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7日10时10分许,在安阳县许家沟乡相村中心学校门口,因离婚纠纷,被告人王宝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的白色吉利帝豪GS越野车将其妻子梅某3及律师王某撞倒在地,致使梅某3、王某当场受伤,随即被告人王宝城驾驶车辆到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以交通事故投案。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左侧桡骨远端多发骨折累及腕关节面属轻伤一级,面部擦挫伤、颈部擦伤属轻微伤。梅某2骨盆骨折、腰椎骨折均属轻伤一级;体表擦挫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梅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梅某2、王某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宝城故意杀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宝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宝城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宝城属于犯罪未遂;案发后拨打120电话,有补救表现;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与被害人梅某2、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宝城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宝城与被害人梅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因婚姻家庭矛盾,王宝城诉至本院许家沟人民法庭,请求与梅某2离婚。2020年5月27日上午在许家沟人民法庭调解未果后,梅某2和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一起离开法庭。2020年5月27日10时许,在安阳县许家沟乡相村中心学校门口,被害人梅某3、王某在路边并排步行行走时,被告人王宝城驾驶一辆牌号豫E×××**的白色吉利帝豪GS越野车从梅某3、王某背后加速撞向二被害人,将梅某3、王某撞飞倒在地上受伤。2020年6月23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梅某2骨盆骨折、腰椎骨折均属轻伤一级;体表擦挫伤属轻微伤。王某左侧桡骨远端多发骨折累及腕关节面属轻伤一级,面部擦挫伤、颈部擦伤属轻微伤。另查明,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王宝城到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投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宝城与被害人梅某2、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梅某2、王某经济损失80000元,被告人王宝城取得被害人梅某2、王某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王宝城当庭供述2020年5月27日9时多,我开着一辆吉利帝豪牌汽车到许家沟法庭调解我和梅某2的离婚案件,当时梅某2和她的律师一块去的,最后没有调解成,法庭工作人员让我领传票,我没有领就直接走了。走到半路时,我想着还是去法庭领了传票,就调头往法庭方向走,到许家沟乡政府门口西边时,我看见梅某2和她的律师也在这条路上靠右步行往西走,我当时头脑一冲动,就开车朝着梅某2和她的律师撞上去了,当时就把梅某2和律师直接撞翻了。后我就开车走了,我打了120电话,就去投案了。(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梅某2陈述我和王宝城2014年10月份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9年我和王宝城在杭州打工期间,因为王宝城打我,我们6月份从杭州回来老家,之后一直闹矛盾,2019年11月份分居。2020年5月6日我接到法院传票,王宝城起诉我离婚。法院通知调解,我和律师王某及我父亲梅某1、母亲刘喜莲到法庭。我父母在法庭外面等着,我和律师王某到法庭调解,说完以后,我和律师王某出去找我父母商量,我们到东边路口找我父母商量了十来分钟,我和律师王某就步行从东向西回许家沟法庭,我们正往西走时,我听到有汽车马达的轰鸣声,我用手拽了王某说:“有车。”接着就被汽车撞飞了,之后一直迷迷糊糊的,等我醒了就到矿务局总医院了。王宝城和我闹矛盾,他经常动手打我,他不想离婚,有时候生气很了还说离婚之日就是我和他死的时候。2、被害人王某陈述我是梅某2离婚案件的委托律师,2020年5月27日上午我和梅某2到许家沟法庭给王宝城调解。我们到法庭调解说了一个大致意思,我就和梅某2从法庭出来到许家沟政府东侧的三角地带找到梅某2的父亲商量,商量后,我和梅某2两人沿着许家沟相和路由东向西并排往法庭方向走。梅某2在我的右侧,当我们两个人从三角地带往西走了有十米多远时,听到旁边有人喊:“后面有车。”听到喊声,我条件反射往后扭头看,这时后面从东过来一辆白色汽车,那辆车就离我很近了,我身体往边躲了躲也没有躲开,我就被撞倒在地上,我在倒地的瞬间就听见周围的人喊:“白色的360车不要走。”我扭头就看见梅某2被撞到离我七八米的地方坐着,一会儿民警到了,我就被送往医院。(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案发地居民)证言2020年5月27日上午10时许,我在家门口坐着,突然听见“咚”的一声,开始以为是撞车了,我抬头就看到一个男的在地上趴着喊叫,旁边是一辆白色越野车,我才知道是这辆车把人撞倒了,我看见人被撞了,就喊车上的司机:“先别走,你撞到人了!”司机点了一下刹车就开车往西跑了,我在后面追着喊让他停车,我越喊司机越加速开车跑了。回过头来,我才看到距离刚才被撞的那个男的西边七八米的地方还躺着一个女的,旁边的电动车倒地压着她,我就赶紧到派出所喊民警出来。这辆车的尾号是360,是白色越野车。2、证人梅某1(梅某2父亲)证言2020年5月27日上午,我和妻子刘喜莲、女儿梅某2、梅某2的代理律师王某到许家沟法庭调解离婚案件,我和刘喜莲在许家沟乡政府门口西侧的路边等着,王某和梅某2一块去法庭调解。后王某和梅某2过来和我们商量,说王宝城拿着梅某2的身份证,从梅某2的支付宝上贷了四万元钱,这都不要了,把孩子判给王宝城,梅某2不再出抚养费,我们商量说能这样调解就行。说完后,我和刘喜莲还在政府门口西侧路边等着,梅某2和王某步行沿西南侧去法庭的那条路往西面走了。后王某打电话让我快过去,说出事了。我和刘喜莲就赶紧过去,见梅某2和王某都在地上躺着,有群众说打过120、110电话了,许家沟派出所民警就已经在现场了。梅某2和王宝城长期闹矛盾,期间王宝城打过梅某2几次,梅某2在我家住着,梅某2说王宝城给她说过离婚之日就是他们两个人死的时候。(四)鉴定意见1、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县)公(物)鉴(活)字(2020)278号,鉴定意见:王某左侧桡骨远端多发骨折累及腕关节面属轻伤一级,面部擦挫伤、颈部擦伤属轻微伤。2、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县)公(物)鉴(活)字(2020)279号,鉴定意见:梅某2骨盆骨折、腰椎骨折均属轻伤一级;体表擦挫伤属轻微伤。(五)相关物证、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案发时被告人王宝城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王宝城有违法犯罪记录。3、到案证明,证明2020年5月27日上午10时许,王宝城到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投案。4、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证明,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许家沟乡相村中心学校门口,现场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内容一致。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王宝城给梅某2发微信称:“我们之间只会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我们都从世界上消失,一种我们以后幸福地生活在一起”、“我希望破灭的时候就是我们…重生的时候”、“可以让我们真正分开的,只有一种办法,那就是死亡”。6、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宝城作案时驾驶一辆牌照号豫E×××**白色吉利帝豪GS越野车。7、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明被告人王宝城与梅某22014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8、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明被告人王宝城已与被害人梅某2、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948 "relevant_articles": [949 "232-0-0"950 ],951 "charge": "故意杀人",952 "prison_time": 48953 },954 {955 "fact":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秦延刚的妻子潘某与刘某乙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6月,被告人秦延刚和潘某买房假离婚。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秦延刚的女儿秦某通过微信给其发潘某洗澡时和刘某乙视频的截图。被告人秦延刚遂产生杀死刘某乙的想法。2018年12月3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秦延刚从家中拿两把30公分单刃刀,去找刘某乙并对骂,因潘某阻拦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秦延刚至九龙城小区7号楼1单元电梯口等着刘某乙,2018年12月3日7时许,刘某乙、张某及孩子刚出电梯,等候在旁边的被告人秦延刚持刀便捅刘某乙,因张某用电动自行车阻拦被告人秦延刚行凶,被告人秦延刚遂持刀捅刺张某,刘某乙夺走被告人秦延刚所持刀具后,被告人秦延刚离开现场。被告人秦延刚的行为致刘某乙、张某受伤,经鉴定,刘某乙体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胸、腹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秦延刚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秦延刚的亲属赔偿刘某乙、张某的经济损失,刘某乙、张某对被告人秦延刚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延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沛县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户籍证明及照片,聊天记录截图,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沛公物鉴(临床)字[2018]394、3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沛公(刑)勘[2018]73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谅解书,证人潘某、秦某、刘某甲、冯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张某的陈述,被告人秦延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延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延刚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张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刘某乙、张某的谅解,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956 "relevant_articles": [957 "232-0-0"958 ],959 "charge": "故意杀人",960 "prison_time": 60961 },962 {963 "fact":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建国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苏0507刑初95号刑事判决。抗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于2019年6月6日以相检诉诉刑抗〔2019〕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国巍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王建国及其辩护人陈素、谢会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国因与被害人徐某乙之间的情感纠纷,欲找寻被害人徐某乙。2018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建国通过被害人徐某乙姐姐徐某甲的车牌号,找到徐某甲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橡树湾小区三期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并蹲守在徐某甲车位附近。当日18时许,被害人徐某乙接徐某甲电话到地下停车场整理物品时,发现被告人王建国。被害人徐某乙应被告人王建国的要求,跟随被告人王建国在徐某甲车位附近交谈。交谈过程中,被告人王建国要求与被害人徐某乙复合,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王建国有威胁性言语,后被害人徐某乙感到害怕,遂跑向徐某甲所在位置,被告人王建国在后追赶并将被害人徐某乙扑倒在徐某甲朋友戴某的车头上,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住被害人徐某乙颈部后将被害人徐某乙颈部划伤,以此要挟被害人徐某乙。徐某甲见状,上前用拳头击打被告人王建国面部并拉拽被告人王建国手中水果刀,被害人徐某乙趁机逃脱。被告人王建国持水果刀划伤自己手腕后逃离。被害人徐某乙颈前部创口构成轻伤一级;甲状软骨骨折、舌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国在原审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甲、戴某、陆某、马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物证水果刀,书证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国持凶器伤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建国伤害他人要害部位,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建国造成被害人两处以上轻伤,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国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抗诉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国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建议二审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王建国及其辩护人对原审判决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予以确认。",964 "relevant_articles": [965 "232-0-0"966 ],967 "charge": "故意杀人",968 "prison_time": 60969 },970 {971 "fact":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十年前,被告人徐某成入赘被害人张某家,二人没有办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2020年6月7日早上7时许,张某先到自家农田里喷射农药(“旋律”牌阿维菌素);当日上午9时左右,徐某成也来到农田里喷射农药。随后,两人因徐某成晚到的事情发生争吵,继而,徐某成随手从地上拿起一瓶未开封的农药打开,强行灌进张某的嘴里,因张某反抗未得逞,农药洒在张某的嘴部及鼻子周围,随后,张某离开现场并向村委会干部反映此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成于2020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3日,经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阿维菌素Bla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908医院的门诊病历、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972 "relevant_articles": [973 "232-0-0"974 ],975 "charge": "故意杀人",976 "prison_time": 48977 },978 {97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娟意外怀孕,双方家属希望孕产而没有终止妊娠。在第二胎怀孕及女儿胡湘玥(2017年10月30日出生)出生期间,因为家庭经济压力,自身、女儿及母亲身体健康状况,抚养等原因,何娟逐渐出现心身疲惫、精力下降、情绪低落、烦躁苦闷等不适,并出现轻生及杀害胡湘玥的极端消极言行。2018年1月23日上午10时许,何娟在其新房一楼卧室抱着胡湘玥时再次产生杀害女儿的想法,进而用手捂住胡湘玥的嘴巴和鼻子,导致胡湘玥机械性窒息死亡。经鉴定,何娟作案时抑郁发作,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当日,被告人何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何娟的丈夫、公公、婆婆对何娟的故意杀人行为予以谅解。本案审理期间,经丽水市司法局开发区分局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何娟有固定生活住所,家庭有固定生活来源,犯罪前表现良好,家庭关系融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单详情、出警经过、出生医学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超声检查报告单、住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王某1、胡某、阙某、李某、王某2、苏某、张某、徐某、泮火娣、龚某、何某1、欧某、刘某1、邹某、孙某、刘某2、黄某、罗某、何某2、朱某的证言,松公司鉴(尸)字(2018)06号鉴定文书、丽公司鉴(2018)67号检验报告,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接警录音、执法仪录像、现场勘验检查录像及音像制品制作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娟的身份及到案经过。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980 "relevant_articles": [981 "232-0-0"982 ],983 "charge": "故意杀人",984 "prison_time": 36985 },986 {987 "fact":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博于2018年9月28日晚,在常熟市东南街道金狮薇妮诗花园西区7幢308室其家中,将女儿潘某2(2016年5月生)从厨房间扔出窗外后坠地,致潘某2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2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经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张博罹患癔症性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害人潘某2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张博的行为表示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博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博在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补充认为,被告人张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法定刑在十年以下。被告人张博辩称:起诉书指控是事实,但认为罪名不对,其不是故意的。请求轻判,其在积极治疗,以后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故意杀人不持异议。被告人张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有悔罪表现;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减轻处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父亲的谅解,希望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博于2018年9月28日晚,在常熟市东南街道金狮薇妮诗花园西区7幢308室其家中,将女儿潘某2(2016年5月生)从厨房间扔出窗外后坠地,致潘某2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2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经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张博罹患癔症性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事发后当日晚,警方接到报警后至现场处警,将被告人张博带至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被告人张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潘某2的其他监护人对被告人张博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邢某、宋某、王某1、朱某、王某2、孙某、乔某、何某、潘某1、张某1、顾某1、顾某2、徐某、张某2的证言,证人周某、陈某、李某、覃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照片,测量笔录、照片,户口簿、出生信息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预防接种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病历资料,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物品照片、收条、发还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988 "relevant_articles": [989 "232-0-0"990 ],991 "charge": "故意杀人",992 "prison_time": 36993 },994 {995 "fact":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董全杰在邓州市构林镇司营村家中与被害人单某因婚姻问题发生争吵后,持菜刀多次砍向单某头部、颈部,后又将单某用于遮挡头颈部的左臂砍伤。造成单某头部、颈部、手腕、肘部、左臂等部位开放性损伤。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单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董全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年。被告人董全杰当庭辩解自己当时没有处心杀死她,只是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董全杰与妻子单某同到邓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下午董全杰酒后到自家二楼客厅与单某口角争执后,持菜刀朝单某头部、颈部等多部位砍杀,待单某躲进房间关门后,董全杰又强行撞门欲继续行凶,后因被人阻拦未遂。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单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三面照、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全杰系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刑更3054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董全杰于2008年9月12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先后减刑后于2018年1月13日刑满,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事实。3、邓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12月9日董全杰因故意伤害其妻单某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事实。4、单某伤情照片及住院病历、邓州市构林镇卫生院情况说明,证实单某被董全杰砍伤后伤情及住院治疗的情况。5、单某与董全杰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证实二人已于2019年12月9日领取离婚证的事实。6、证人董某1(董全杰女儿)证言:2019年12月8日晚上,董全杰和我母亲单某商量好第二天去办离婚,12月9日上午9点左右,他俩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离婚手续,我在外边等着。他俩手续办完后就分开了,我和我母亲去医院看牙。下午4点多我俩坐班车回到家里准备收拾东西离开这个家,我当时有些困想睡一会,我和我妈就到二楼,我刚躺卧室床上5分钟时间,我听到外边母亲尖叫声,我打开卧室门看到母亲在二楼客厅躺着,身上有血,董全杰骑在我母亲身上,一手控制母亲双手,一手拿刀往母亲胸部以上砍,有一刀砍到我母亲脑袋上了。我上前阻止撞掉菜刀,董全杰从地上捡起刀又砍向我母亲。我又使劲把他俩分开,分开后我母亲站起来跑到我房间把门反锁上,我往楼下跑到外边求救。下楼时我看到董全杰又到我卧室门口用脚踹门,我打开楼门喊杀人了,邻居有很多人往我家里来,我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急救后又拐回上二楼,到二楼后看到董全杰在客厅地上躺着,我让我妈把卧室门打开一条缝,我和我们村董学伟母亲一起到卧室里,我母亲在门后坐着,我们一直抵着门,直到村医进来包扎伤口。我听我妈说父亲董全杰以前拿着斧子、刀,还把液化气打开充满房间,让我妈选一样自杀,同归于尽。7、证人王某(董全杰母亲)证言:2019年12月9日下午一二点时董全杰从外边回家,我俩在家待了一会都出去了,我站在南边大路上跟人拍闲话,又过一二个钟点,儿媳单某带着孙女董某1回到家。我没在意还在拍闲话,过没多大一会听孙女大声说杀人了,我就赶紧跑回家,到家后看到村里窦某拿着一把不锈钢菜刀下来,我就和邻居董全伟母亲宋某一起赶上二楼,看到董全杰在撞东边卧室门,边撞边嘟囔,我看到卧室门口地上一滩血,我怕再出啥事,就赶紧在卧室门前往外推我儿子,董某2也帮我把他抱住,然后我儿子就躺地上了,再后来村医来了。8、证人董某2证言:昨天下午四五点钟时候,村里十几个人在我门前斗地主时,我听到从董全杰家传出来“扑腾扑腾”声音,然后见董全杰女儿从她家里冲出来,大喊“救命!”我们这些人就赶紧往他屋里去。我到二楼后发现靠近二楼楼梯口那间卧室门口有很多血迹,董全杰在门口附近躺着,在他的右手边放着一把菜刀,菜刀上有血。我害怕再出事,就把菜刀捡起来顺手递给我们一块上楼的窦某,我推了推卧室门没推开,我顺着门缝往里边看了看,见门里边也有血。这时窦某拿着菜刀下楼了,我看董全杰躺在地上不动,我也下楼了,刚下来没多大一会我又听到楼上有撞门声,我们一堆人就又上到二楼,发现董全杰手里不知道从哪里又拿了一把约十公分长的小刀想往卧室里边进。董全杰母亲在卧室门口拦着不让他进,我也过去拦住董全杰,他不动后我从他手里拿过那把小刀,见董全杰又躺地后我就把小刀放在二楼小花盆下边,过了一会警察和120都到了。我看到的整个过程中,董全杰一直没说什么话,感觉他很平静。9、证人窦某证言:2019年12月9日下午4点多时我在董某2家门口闲聊,听到董全杰女儿在他家院里大叫,我就和董某2一起到董全杰家上到二楼,到楼上看到董全杰头朝南在客厅地上闭眼躺着,卧室门口一滩血,门口墙上也是一滩血,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还有俩豁子,董某2赶紧把刀捡起来叫我拿下去别再出啥事,我赶紧把刀拿下去放到厨房里。我在楼下待几分钟后又上楼,上去后见董全杰换了个位置头朝西在地上躺着,我问董某2咋回事,董某2给我说董全杰起来又找了把刀想进屋砍人,董某2把董全杰抱住后董全杰又躺地上了。后来队长董某3来后给村医打电话,再后来120来了。10、证人宋某证言:昨天下午我和董全杰母亲王某在门上闲拍话时,单某带着女儿董某1从外边回来进屋了,过了没多大一会我听到董某1在家喊救命打倒人之类的话,我就和王某直接去他家二楼,见董全杰躺在地上,东边卧室门前和墙上都是血,我把门喊开后挤进去后帮单某扛着门,因为我看见单某浑身都是血,我怕董全杰再进来行凶。然后我感觉有人在外边推门,因为在里边看不到是谁在推门,我就一直抵着门。过了一会村医来了,我把门打开,村医进来后给单某伤口包扎包扎。11、证人任某证言:昨天下午五点零几分的时候,我们村一个组长董某3给我打电话说董全杰家两人打架,把头砍伤了,叫我过去包扎。我到他家后董某3给我领到二楼,我看到董全杰在二楼客厅躺着,靠楼梯那个卧室门口有血,我喊里边开门后见伤者单某后背在扛着门,她女儿在旁边扶着,这女的手背、腕部、头部有很多血,意识处于一种半清醒状态。我看她身上的血还在往下滴就赶紧用纱布、绷带包扎,正包扎头部时120救护车来了。在大家把她往救护车上抬的时候,我见她颈部后边伤口也在流血。12、证人董某3证言:昨天下午我到董全杰家二楼后,发现董全杰在二楼靠近楼梯口那个房间门口躺着,头朝西,门口有很多血,也不知道是谁的血。董某2和窦某在那站着,我围着董全杰看了一圈,见他眼睛在闭着,身上也没有伤口。董某2叫窦某找救护车,我说救护车来的慢,叫村卫生室任某先过来包扎下。然后我给任某打电话,不大会他就来了。再后来救护车来了,我们几个把单某往下抬时头部、胳膊都包有纱包、绷带,浑身是血。13、被害人单某陈述:2019年12月8日晚,董全杰到我卧室说离婚的事的时候,动手动脚要打我,我说你要好好过就别再打我了。他关门出去时说了一句,老子不打你,看你能咋样。老子杀了你,吓得我一晚上不敢睡觉。第二天早上他就找我说要去办离婚手续。12月9日上午,我俩在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我和女儿董某1去医院看牙。我和闺女看完牙之后到下午4多我俩坐班车回家。闺女先上楼睡觉,我上个厕所也上到二楼,董全杰把我按到地上,用拳头打我,把我打的很蒙。我开始呼救,董全杰一边打一边骂我说老子砍死你。他一直骑在我身上把我压在地上拽我头发,用一把刀朝我头上砍,一直说要给我头砍断,我拿手挡了下刀护着头,他继续砍我的头,在我头上、脖子上、手上砍。我又听他说,你护的再紧老子给你砍掉,再砍你的头,又在我右手右胳膊上砍了几刀,这时我闺女把他给拉开,我赶紧往闺女卧室跑,我当时两手已经抬不起来了,就在门后边站着死命抵着门。他一直在踹门,边踹边说老子砍死你,杀你全家,直到我坚持不住坐在地上抵着门听到外边有周围邻居的声音……他平时性格就很差,有一点不顺心就打我。有一次他在家把煤气罐抬到我睡的房间,开的满屋煤气,还拿的打火机、斧头、刀、剪子,叫我选一种死法。14、被告人董全杰供述:2019年12月9日上午,我和单某、女儿董某1一起去邓州市民政局领了离婚证。下午一两点时我先回来,我弄点菜喝了白酒,然后在楼下睡觉。迷迷糊糊见她俩回来了。我说单某能不离就不离,然后我俩就吵了起来。我从一楼客厅桌子上拎把菜刀上楼,我俩又撕抓。我用刀朝单某砍过去,我当时脑子也昏了,不记得砍了几下,也不记得砍在哪里,反正把她砍倒了,正砍时女儿董某1出来拉住我,单某从地上起来进到我女儿房间,我女儿下楼喊人去了,我用脚踹门没踹开,我心里慌,然后我就晕倒睡在地上。我2017年底出狱后我俩一直在闹矛盾,我砍她时脑子一片空白,心里气的很,就想把心里这口气出了,没有去想后果。15、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证实单某最终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1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996 "relevant_articles": [997 "232-0-0"998 ],999 "charge": "故意杀人",1000 "prison_time": 841001 },1002 {1003 "fact":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家庭矛盾,被告人殷某对其公公张某心生不满。2018年12月24日16时许,在梁山县张某家中,被告人殷某将除草剂投入茶水杯中,递给被害人张某饮用,欲将其毒害。因被害人张某饮用少许水后发现异常并未能得逞。经鉴定,水杯中残留物检验出异丙甲草胺、二甲戊灵和乙氧氟草醚成分。2019年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殷某在梁山县其家中被民警抓获。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水杯、农药瓶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等;7.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1004 "relevant_articles": [1005 "232-0-0"1006 ],1007 "charge": "故意杀人",1008 "prison_time": 421009 },1010 {1011 "fact": "被告人李宗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宗民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宗民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李宗民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宗民赔偿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4万元,取得了李某1的谅解。2020年12月14日,李某1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宗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背包、菜刀等物证,被告人李宗民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2、陈某1等人的证言,立案决定书、民事调解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电子档案、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勘验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12 "relevant_articles": [1013 "232-0-0"1014 ],1015 "charge": "故意杀人",1016 "prison_time": 361017 },1018 {101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1日8时27分许,被告人陈宝金因怀疑周某盗窃其手机并抢走其女友,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保安公司宿舍楼一层北侧入口处,持锤子多次击打被害人周某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周某受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伴硬脑膜破裂,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额顶左),硬膜下血肿(额颞顶左)、脑内血肿(额顶左),脑受压的症状体征存在,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陈宝金于2019年6月3日被传唤到案。作案工具锤子一把,涉案物品壁纸刀一把、T恤一件、外套一件、裤子一条、鞋一双、红梅牌烟蒂一枚、黄鹤楼牌烟蒂一枚、蓝色手提布袋一个、手机一部、帽子一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未移送)。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陈宝金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陈宝金犯罪系未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年。被告人陈宝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提取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作案工具照片、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宝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1020 "relevant_articles": [1021 "232-0-0"1022 ],1023 "charge": "故意杀人",1024 "prison_time": 1081025 },1026 {1027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建双与杜某1婚后生育一子,夫妻感情尚可。2017年12月份,杜某1来德江县城考驾照,便很少与吴建双联系。2018年1月30日,吴建双带着儿子吴某艺来德江县城大龙阡廉租房3栋3单元404号其岳父家找到杜某1,发现杜某1正在充电的手机有一男子发来微信,吴建双遂与该男子视频聊天,得知杜某1在与对方谈恋爱。加之,杜某1近来一直在谈分手,吴建双接受不了这一现实,即生杀死杜某1后自杀、两人同归于尽之念。吴建双先将小孩送往其五伯杜仲松家照看,后在县城三中十字路口一超市买一把折叠式水果刀,酒后返回岳父家,掏出折叠水果刀朝坐在沙发上的杜某1的胸、腹部乱刺,两刀刺中杜某1左、右下腹部,三刀刺中右胸部,两刀刺中杜某1阻挡的左手。吴建双见杜某1大量出血,即用刀刺向自己头部,欲同归于尽。由于同在房屋内的杜某1弟媳覃艳、弟弟杜某2及时发现、控制,并拨打急救、报警电话,随后二人被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杜某1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建双系轻微伤。案发后,杜某1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吴建双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急诊记录、住院病历、伤情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证人覃艳、杜某2、谢某、黄某、杜某3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杜某1的陈述;被告人吴建双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法医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吴建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1028 "relevant_articles": [1029 "232-0-0"1030 ],1031 "charge": "故意杀人",1032 "prison_time": 361033 },1034 {103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光缘与被害人郑某(72周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王光缘多次殴打郑某,致双方积怨较深。2020年5月19日14时许,王光缘与郑某在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太子桥街12号1栋1单元201室家中客厅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王光缘产生杀害郑某的念头。王光缘双手用力掐住郑某的脖子致其晕厥,将其从客厅沙发拖至卧室门口,用布条缠住郑某的脖子并打结,后王光缘见郑某不再动弹,认为其已死亡,遂离开了现场。同日15时许,郑某苏醒电话求救,被送医救治。经鉴定,郑某因钝力致颈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王光缘到当阳市公安局河溶水陆派出所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深色条纹布带一条;到案经过,2020年5月21日当阳市公安局河溶水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鄂E×××**普通摩托车车辆信息查询资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郑某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证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份信息查询材料,湖北省当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7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郑某于2020年8月5日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向某、张某、王某、林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光缘的供述和辩解;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DNA)字[2020]50号检验报告、湖北省当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当)公(司)鉴(活)字[2020]8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指认现场、提取血液、现场勘验等笔录;王光缘逃离现场及当阳市公安局河溶水陆派出所大厅监控,指认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等证据。",1036 "relevant_articles": [1037 "232-0-0"1038 ],1039 "charge": "故意杀人",1040 "prison_time": 361041 },1042 {104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德香与被害人桂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初,被告人潘德香与被害人桂某因缴纳土地换城保费用而产生矛盾。7月12日,二人之间再次因为此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潘德香采用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桂某实施殴打,被害人桂某遂离家前往其父母家中居住。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潘德香前往被害人桂某工作的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寻求化解矛盾,被害人桂某不予理睬,后被告人潘德香产生矛盾化解不了将被害人桂某杀害的想法;当日22时许,被告人潘德香携带水果刀翻墙进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后翻窗进入被害人桂某工作的车间,因与被害人桂某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潘德香遂持水果刀戳胸部、数次乱划颈部及用手掐颈部等手段欲杀害被害人桂某,因被害人桂某激烈反抗和他人制止而未得逞。经鉴定,被害人桂某的颈部、面部、上胸部多处划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1044 "relevant_articles": [1045 "232-0-0"1046 ],1047 "charge": "故意杀人",1048 "prison_time": 461049 },1050 {1051 "fact":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黎福才在本市闵行区江凯路XXX号XXX号楼XXX室,因租车纠纷与上海远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车管员张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黎福才遂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谈中路菜场附近,购买中式菜刀一把后再次返回上址,持刀砍击被害人张某某头部,被张某某用右手挡下,在张某某起身逃离后,被告人黎福才仍持刀追砍被害人。经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黎福才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廖某某、舒某某、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案发简要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涉案监控截图,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黎福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由此确认被告人黎福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福才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黎福才在本市闵行区江凯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远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因租车事宜与该公司车管员张某某产生争执。嗣后,被告人黎福才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谈中路菜场附近购买菜刀一把,并返回上述公司,持刀砍击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张用右手挡刀后起身逃离,被告人黎福才仍持刀追砍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四肢长骨骨折(右尺骨),构成轻伤(二级)。当日,被告人黎福才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已由公安机关起获并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张是上海远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监事加“车管”;案发当日14时许,张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凯路XXX号XXX号楼XXX室的公司会议室内工作时,公司的租车客户黎福才握着一把菜刀径直冲向会议室,二话不说就持刀从上而下对张砍击,张尚未反应过来,头部就挨了一刀,当场血流不止,而黎福才紧跟着又向张挥砍第二刀;张某某起身逃离未果,遂用右手手臂挡刀致伤,遂拼命沿公司楼梯边的应急通道往下逃,对方握着菜刀朝张喊叫:“你别跑,今天我要杀了你”;张跑到园区门卫室的卫生间内,把门关上后用力抵门,黎福才追到门卫室处,叫嚷了几声,见围观者众多,自己走了;黎福才是公司的客户,大约3天前在该公司租了一辆名爵SUV车,按照规定应该收5,000元押金,因为钱不够,当时支付3,000元押金,并写了2,000元的欠条。黎福才要求降低车租,因双方未能谈拢,黎福才当时就威胁张某某“你等着”。2、证人廖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廖在远镖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上班,见一个客户再次返回来找张某某;当时张某某正在公司会议室内,该客户径直快步进入后,廖尚未听见争吵声,就听张某某叫了一声“啊”;嗣后,张某某独自一人往公司大门口跑,那客户手中握着一把菜刀追出来;廖追出去查看,见地上全是血,廖顺着血迹找到躲在门卫室卫生间内的张某某,当时门卫正在报警,后来廖也报了警;之后,张某某被送至附近的仁济医院,仁济医院进行急救后建议张某某立即转院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3、证人舒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3时许,舒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凯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班,听到楼道内有呼救声,之后看到楼上公司的“车管”张某某从门口跑过,边跑边呼叫报警;张某某当时头部流血,后面跟着一名拿着刀的男子;最后,张某某躲进门口保安室,拿刀的男子不知道去哪了;那名男子手上拿着的是一把刀身长约25厘米左右、宽5厘米左右的砍刀。4、证人邱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3时40分许,邱在涉案公司找张某某退车,正在交谈时,有一人冲进来跑向张,并打了张头上一下,张用手挡了一下,邱才发现对方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砍了下去;张某某往外跑,拿着刀的人在后面追赶。5、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检验情况报告、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验伤、就医及其伤势情况。6、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已由公安机关起获并扣押在案。7、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截图证实,案发当日13时51分15秒,被告人黎福才手持砍刀冲向张某某砍其头部,后张某某手捂头部,黎福才砍完第一刀,刀掉落在地后立马捡起,继续朝张某某头部砍去,张某某用右手挡,右手被砍,后张某某起身往外逃,黎福才持刀继续追赶。8、公安机关《案发简要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黎福才的到案过程。9、被告人黎福才到案后供述:2020年5月8日,我在网上应聘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恒南路XXX号汽车出租公司驾驶员的工作,后至该公司面试后双方达成初步协议,由对方提供车子,我跑网约车赚的钱全数上缴公司,公司每月给我月薪7,000元以及汽油、租房补贴4,000元;次日,上述公司的人带我到江凯路的一家公司提车,由公司“车管”接待,并让我在书面合同上签字;之后,因为车辆故障、租车费用等问题,我与“车管”之间发生争执,车辆钥匙被对方夺去;我当时气疯了,就想着买刀,然后报复“车管”,至于会砍成什么样子也没有想过;我打车至谈中路菜场边,在一家杂货店内买了一把单刃菜刀,转而回到上述公司;我下车后,拿着装刀的塑料袋,手上还搭着一件西服,直接冲到车管的办公室;当时,办公室内有两个人,“车管”就坐在离门最近的地方,我从塑料袋内掏出菜刀,二话不说直接往他头上砍。“车管”右手顺势挡了一下,然后刀就掉了,我也不确定有没有砍到。不过等我捡起刀时,看见对方用手摸头的时候已经有血了,我继续用刀去砍他的头,他直接从椅子上跳起来往门外逃跑了,我追出去,但没追上人,之后见他进入门卫岗亭,我就离开了。我步行至三鲁公路江凯路路口,将刀扔在绿化带里,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经被告人黎福才辨认,指认本市闵行区浦江镇群益路XXX号、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江凯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远镖汽车租赁公司会议室分别为其购买刀具及作案现场。",1052 "relevant_articles": [1053 "232-0-0"1054 ],1055 "charge": "故意杀人",1056 "prison_time": 661057 },1058 {1059 "fact":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张德星手持柴刀,以被害人张某2不给贫困户名额给其为由,在昭平县黄姚镇北莱村村委附近找到张福禄,就立即使用柴刀砍向张某2的头部,后张某2逃跑,被告人张德星一直追砍,并将其砍晕倒在地,张德星才逃离现场。致使张某2全身多发伤、全身多处皮肤组织锐器伤、失血性休克等。后周边群众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某2送往医院抢救。后张某2送到贺州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到2020年1月18日才出院继续疗伤。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德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德星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德星在庭审中辩称,其只砍了被害人3刀,应定故意伤害罪,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李泽活提出,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张德星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应定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为泄私愤,在案发前携带刀具等凶器,扬言要砍死张某2等人。2020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张德星手持柴刀,以被害人不给贫困户名额其为由,在昭平县黄姚镇北莱村村委找到张福禄,随即使用柴刀砍向张某2的头部,张某2被砍伤后跑开,张德星追砍张某2,并将张某2砍伤晕倒在地。村民张某7见状即上前相救,拿起石头与张德星对峙,张德星才逃离现场。后群众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张某2送往昭平县黄姚中心卫生院抢救,当晚张某2被送到贺州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1.张某2全身多发伤:双侧顶骨及枕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左某骨中远段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皮肤组织锐器伤。3.失血性贫血。4.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张某2的人体伤损程度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张德星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张德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受审能力。原告人张某2,于2020年8月30日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另行制作裁定书。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20年元旦那天其在村委上班,其在办公室做好党建材料后就下到一楼村委的厨房门前的水盆那里洗菜。大概10点钟左右,张德星手拿一把柴刀冲到其身边说了一句:“我那个贫困户就是你不给我的”。说完这句话就用手里的柴刀朝其的头部砍来,一直不停的砍,其一边用手挡一边不停的对他说:“不要这样子”,意思就是叫他不要砍其了。在他砍其的时候其就逃跑,然后就摔倒在地。其摔倒的时候他还不停的砍,然后其起来后他又继续追着其砍,然后其再次摔倒并昏迷了。摔倒后其迷迷糊糊听见张某7说话的声音,但张某7说了什么内容其就不知道了。因为当时其已经没有意识了,当其醒来的时候已经在贺州市人民医院的病床上了。当时张德星用来砍其的是一把弯弯的柴刀,刀头弯弯的,刀柄是木质的,俗称钩镰刀。在2015年的时候张德星用电棍电其、打其,后来黄姚派出所就处理了。张德星有个儿子几年前在广东死了,什么时候死的以及什么原因死的其不知道。张德星两次对其动手都没有不分青红皂白,其跟张德星根本没有矛盾。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张德星是在多年前患有精神病,是北莱村的精神病人。他已经伤过几次人了,也送过几次精神病医院了,他这次从精神病院回来还不到一个月。2020年1月1日10时许,其听到有人在村委对面的马路边喊:“救命,杀人了。”其从走廊看见村支书张某2已经躺在村委对面的马路边上,旁边站着他哥张某7。其就马上下楼走过去,其走到村委门口的小桥见到张德星拿着刀走向他家门口。其就大声喊周边的人过来,张德星见到其喊人了,当时很多村民过来,其就打电话给陈新强副主任让他报警。其在现场看着张某2,张某2躺在地上,全身都是血。左手看见有三处被砍伤的伤口,可能手都断了,右手手掌也有伤口。随后没多久,民警和救护车都来了。听张某7说,他看见张某2被张德星追砍,他就随手拿起路边的石头和张德星对峙,随后张德星才没有继续持刀砍张某2的,张德星就拿着刀慢慢走回家中。张德星手上拿着的是一把平时用来砍柴的弯刀,大概长20公分,套着一个木质的刀柄,刀柄大概20-30公分长。在三年前张德星就用铁棍插破张某2的头部了,具体什么原因其不清楚。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接到弟弟张福美的电话,他说:张德星拿刀砍死张某2了,你快过来。其得知大儿子张德星拿刀砍了村支书张某2,事情很严重。其就马上从家里跑过去现场。其跑到现场之后就看见村支书张某2趴在地上,满身是血,全身多处刀伤。当时周边有很多群众,张某2的兄弟也在现场的。现场有人打110报警也有打120急救的。当时张德星拿刀砍了张某2之后就拿着刀回到家里并把卷闸门拉下来锁了,其就一直在现场等到民警和救护车过来。张某2全身多处被砍伤了,头部已经被砍进骨头并裂开了8、9公分的长度,左手好像已经被砍断了,右手手掌也被砍伤了。2016年5月份的时候张德星的精神病开始发病了,其当时把张德星送到昭平县的青山医院治疗。其从2016年5月份开始已经送了3次张德星到昭平县青山医院,送了2次贺州第五医院治疗。2016年的时候,张德星用铁棍打伤张某2。2018年的时候在贺州市灵峰广场精神病发作的时候,用刀片弄伤了当时去控制他的其中一名警察,加上这次就是一共发生了三次伤人事件。张德星是在2019年12月份从贺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接回来的,还不够一个月的时间。张德星使用的刀是用来砍柴的弯刀,黑色的刀身,刀身长20公分左右,套着一个大约15公分长的木柄。这把弯刀是其家里的,当时家里其他的菜刀等刀具其都已经收好藏好了,这把弯刀是从哪找出来的其都不清楚。张德星大概从2019年12月29日开始不正常了。4.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当天下午17时回到家里听其老婆说了张德星伤人的事,其只知道张某2已经被送往医院了。在2015年大概五月份的时候其在村里玩耍的时候听到村民张德雨跟其讲,等其退休了张德星要来砍其和另一个村支书张某2。在今年1月1日中午12时张某2就被张德星砍伤了,所以其从2015至今都不敢接近张德星,他的精神状态其不是很清楚。张某2被张德星伤害过两次,第一次是2015年的时候,还有一次就是2020年1月1日。5.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17年的时候,张德星叫其和张德云陪同他到广东省东莞市处理他儿子的事情(张德星儿子于2015年在东莞市坠楼身亡,事发时张德星在蒙山精神病院治疗)。我们一行到了事发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当地公安机关给出的结论是张德星的儿子是非意外身亡。张德星认为他儿子是被人推下楼,是被谋杀的,要当地公安机关找出杀人凶手。因为他儿子身亡这件事情一直到现在都还没处理好,在广东回来之后张德星就认为我们没有帮到他,心里对其有了阴影。其和张德星的关系一直都是还可以的。元旦的前一两天其看见张德星手里拿着菜刀在寨上走来走去,后面听寨上其他人说,那段时间张德星经常这样。还有就是元旦早上,张德星拿刀把我们村支书张某2给砍伤了。当时其是120到了的时候其才到现场,具体经过其不清楚。张德星对张某2心怀不满才砍他的,张某2是我们村的村支书,张德星在下广东处理他儿子的事情期间,跟其说过张某2给他的补贴很少,没有达到标准,对他心有不满。张德星在寨子上有时候精神有点异常,神神叨叨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能够和我们正常相处的。6.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张德星最近一个星期不管白天黑夜,手里不是拿着刀就是拿着钢筋铁锥在寨上走来走去。近段时间张德星都拿着刀或者铁锥到小店里面,嘴里念叨着袁某2、张某2、张某5、张某4和张某6几个人的名字。张德星在小店没有看到他念叨的几个人就会自行离开,我们寨上的人也不敢上去跟他搭讪。我们告诉过张德星念叨的几个人,叫他们留意张德星,不要到小店玩耍。张某2被伤的时候其从家中拉稻谷出去碾。其出到路口的时候就看见张某2慌慌张张从村委跑出到公路边,然后就看见张某7往张某2那边跑过去。有个人影跟在张某2后面追出来,于是其放下稻谷后就走路过去。途中其看见张德星把他家的卷闸门拉下来,手里拿着一把带血的刀。其走到村委后面的时候,看见张某7、张德考在那里,张某2已经倒在了地上,身上地上全是血,他们说是被张德星用刀砍伤的。张德星被民警控制之后把刀拿出来,其才看见那是一把柴刀,铁制。刀头弯曲的柴刀。张德星曾去蒙山县精神病院治疗过的,是否康复其不清楚,张德星在寨子上有时候也是跟正常人一样有说有笑的,有时候就神经兮兮的,嘴里念叨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7.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实张德星砍伤张某2的原因据说是因为张某2给他家的补助少。2015年的时候,张德星也拿铁锥捅伤过张某2。2020年1月1日,他砍伤张某2的时候其还在睡觉,其出到现场时张某2已经被送往医院了。张德星平时精神有点异常的,有暴力倾向,发起疯来六亲不认的。寨上很多人都比较怕他,很少有人敢和他交谈的。大概一个星期前,张德星在我们寨上张某8的小店跟在那里玩耍的妇女老人说要砍死其,还有张某2、张某5、张某6、张某4五个人。后面其母亲以及寨上的妇女就告诉其叫其防着张德星,于是其就时刻防着张德星。2019年清明前后那段时间,其父亲袁林树到农田里面打除草剂,因为吹风把药水吹洒了一点到邻田张德星种植的中草药上面,造成了交界处一些中草药死亡。其父亲同意赔偿几百块钱给张德星,但张德星说中草药80多块钱一斤,损失了40多斤,要其父亲赔偿三千多块钱,后面就没有达成一致。十多天前,其在寨上的公路边和其他人聊天的时候被张德星看见了,他就停下摩托车来叫其和他一起去问其父亲要钱。其就回答他说:“你自己去找就行了。”然后他就很大声的说如果不赔钱,以后其家在田里种什么东西他都拿药去喷死,其就说他不讲道理。后面我们又理论了几句,他抽完一支烟就离开了。就是因为这个事情张德星就记恨上其了,就跟寨上的人说要砍死其。8.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张某2被张德星砍伤的时候其实在山东省卖沙糖桔,不在现场。在张某2被砍伤之前,张德星曾经找过其。在2019年12月月底的时候,有一次其在路边玩,张德星就拿菜刀追过来。其看到之后就直接跑进旁边房子的小巷,张德星就持着菜刀追着过来,后面没追上其。还有一次是在几年前,当时其也不在家,其听村里的人说张德星在其家门口守了其几天,一直扬言要砍死其。张德星儿子死了之后他有时精神有点异常的,有暴力倾向。我们寨上很多人都比较怕他,很少有人敢和他交谈的。在之前张德星也拿铁锥捅伤过张某2,具体情况其不清楚。2019年12月底的时候,其看见过张德星拿着菜刀在公路上走来走去,好像是在找人。在张某2被砍伤之前,其听北莱村上的人说张德星拿着刀要找其和袁某2,但是没有找到我们,后面才砍伤张某2的。寨上的人说张德星还去小卖部找过其和袁某2之外,还要砍死张某2、张某5、张某4。其怀疑是其年轻的时候曾经和张德星的老婆谈过恋爱,后面分手了。后面她和张德星结婚了,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张德星就记恨其,才扬言要砍死其。9.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1日上午,当时其在村里张清善的小卖部门口烤火。其往村委方向看,看到张某2从村委跑出来,张德星紧追在张某2身后,手里还拿着刀砍向张某2。其看到情况不对,立马就冲了过去要救张某2,跑到距离他们有十多米这样,张德星见其过来,拿着刀向其走了两三步想砍其,其就弯下腰在路边捡了一个石头跟张德星对峙。张德星见其手里拿了石头他就不敢过来了,那时候张某2已经被张德星砍倒在地了。其就跑过去看张某2伤得怎么样,同时拿出手机打了110和120。这时候村里也有人跑过来看,张德星的叔叔张福美也在。张福美就骂张德星,张德星就回家了。后来公安人员到张德星的家里把他抓了。张德星当时是对着张某2的头砍的,张某2就用手挡。砍人的刀是砍柴的刀,张某2的两只手都被砍了好几刀,脸部被砍了一刀,头部被砍了几刀,地上全都流着血。10.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西昭平县黄姚镇北莱村村委会周边,并从案发现场提取共6份疑似血迹擦拭物。11.贺公(刑)鉴(DNA)字[2020]10号鉴定文书,证实本次送检的“刀具”刀刃疑似血迹处擦拭取样、刀刃疑似血迹擦拭物、2号疑似血迹擦拭、5号疑似血迹擦拭、6号疑似血迹擦拭、张德星外套右袖口疑似血迹剪片、张德星外裤疑似血迹剪片于张某2的血样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证实本次送检的1号疑似血迹擦拭物棉签头斑迹处剪样于张某2的血样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12.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外裤、运动鞋、上衣外套、毛衣、卫某各壹,柴刀壹把),证实被告人张德星于2020年1月1日所穿衣物;证实被告人张德星用柴刀将被害人砍伤。13.黄姚卫生院出诊记录,证实黄姚卫生院于2020年1月1日上午10时27分出诊至,被害人张某2头部、双前臂多处刀伤;左某、桡骨骨折;失血性休克。14.黄姚卫生院双向转诊登记表,证实张某2于2020年1月1日因双前臂、头部多处刀伤及失血性休克由黄姚卫生院转至市人民医院诊治。15.贺州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张某2全身多发伤:(1)双侧顶骨及枕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左某骨中远段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锐器伤。(3)失血性贫血。(4)失血性休克。于2020年1月1日入院治疗18天后出院。16.贺州市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证实张某2于2020年1月1日12时15分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锐器伤;于2020年1月18日12时15分出院。17.手术记录,证实张某2于2020年1月1日19时50分进行双前臂清创探查、骨折复位内外固定、神经血管肌腱吻合手术。18.病程记录、护理记录,证实张某2入院治疗18日后伤情好转于2020年1月18日出院。19.放射科CT检查报告单,证实张某2双侧顶骨及枕骨骨折,枕部硬膜下少许积血,头皮挫裂伤。左某骨中远段粉碎性骨折,左桡骨远段骨折、右尺骨远段骨折。20.出示视听资料,黄姚镇北莱村委员会监控探头音视频资料肆段:证实张德星于2020年1月1日在贝莱村委持柴刀砍伤张某2。21.广西公安机关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德星曾于2018年8月11日精神病病发走失,病发时具有暴力倾向,被民警制服时手持刀片。22.张德星贺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证实张德星于2019年5月11日因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于2019年8月1日出院。23.物证提取、采样记录,证实于2020年1月1日采集张德星血样备检,于2020年1月6日采集张某2血样送检。24.张德星(2015.5.14-2015.5.23)住院病案及治疗记录,证实张德星于2015年5月14日因分裂样精神病入院昭平县精神疾病治疗所。症状为幻听、被害妄想、冲动伤人等,并且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出院时病情仍未稳定。25.张德星(2018.3.11-2018.3.26)住院病案及治疗记录,证实张德星于2018年3月11日因分裂样精神病入院昭平县精神疾病治疗所。症状为幻听、被害妄想、虚构记忆、冲动伤人等,并且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出院时病情仍未稳定。26.张德星疾病证明书,证实张德星于2018年8月11日-2018年11月3人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10月29日在贺州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7.贺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证实张德星于2018年8月11日入院治疗,经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症状为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情感不协调、意志减退、行为异常及自知力丧失。2018年11月3日出院时情绪好转,幻听消失。28.贺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第二次入院、出院记录,证实张德星于2019年5月12日入院治疗,经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症状为被害妄想、情感不协调、意志减退、行为异常及自知力丧失。2019年10月29日出院时情绪好转,精神症状基本控制,无冲动行为。29.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德星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但仍然对伤人行为的违法性质有部分理解能力,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目前具有受审能力。30.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经查询张德星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31.抓获经过,证实民警于2020年1月1日12时35分对被告人张德星展开抓捕行动,顺利将张德星抓获,并从其手中缴获柴刀一把。3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德星出生于1975年12月10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证实了被告人张德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1060 "relevant_articles": [1061 "232-0-0"1062 ],1063 "charge": "故意杀人",1064 "prison_time": 841065 },1066 {1067 "fact":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方欣因怀疑女友卢某某出轨,遂乘坐火车从广东省深圳市赶赴本市闵行区,找到卢某某后二人多次发生争吵。至当日22时许,被告人方欣再次与卢某某发生争吵,并在剑川路XXX号“网鱼网咖”店门口附近,使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卢某某颈部连划数刀,接着持刀连续捅刺卢某某胸部、腹部、背部等部位,致卢某某倒地不起。在被周围群众撞见并劝阻后,被告人方欣才停止行凶并将水果刀丢弃,后其拨打110报警,并在救护车抵达后陪同卢某某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经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伤势构成二个重伤、二个轻伤、一个轻微伤。当晚,被告人方欣在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候民警到场,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作案工具水果刀遗留于发案现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工作情况,被告人方欣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据此,确认被告人方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中止,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方欣对起诉指控其对被害人卢某某持刀行凶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想伤害被害人。被告人方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欣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普通伤害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欣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事发后支付了被害人相关治疗费用,建议对被告人方欣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方欣因怀疑被害人卢某某出轨,遂乘坐火车从广东省深圳市赶赴本市闵行区,找到卢某某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当日22时许,被告人方欣再次与卢某某发生争吵,并在本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号“网鱼网咖”店门口附近,使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卢颈部连划数刀,接着持刀连续捅刺卢胸部、腹部、背部等部位,致卢倒地不起。经周围群众劝阻后,方欣才停止行凶并将水果刀丢弃,后拨打110报警,并在救护车抵达后陪同卢某某至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膈肌破裂、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胸腔积气、腹壁穿透创,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刺创深达肌层,构成轻微伤。当晚,被告人方欣在医院等候民警到场,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发后,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方欣系其男友,两人曾同居并育有一子。近日,方因工作原因在深圳,总怀疑其出轨,两人经常吵架。2019年9月15日,方从深圳赶至上海找到其,两人多次发生争吵。当日22时许,其和方在外面吃东西,两人又发生争吵,这次吵得特别厉害,方就说要和其一起死,随后方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划其脖子,又用刀捅了其腹部,其当时就晕过去了。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闵行区剑川路XXX号沙县小吃的工作人员。2019年9月15日23时许,店里来了一男一女,在吃饭时两人有吵闹,后两人跑到店外吵闹。其在店内听到女的在喊“不要打我”,喊了两三声就没声音了。之后楼上网吧的网管在网吧门口说“不要冲动”之类的话,好像有人在劝那个男的,其就出去看了。其当时看到网管在打报警电话,那个女的侧躺在地上,背对着其。那个男的站在旁边好像在跟他妈妈打电话说他把这个女的杀了,自己也不想活了,唯一后悔就是没把她偷情的男的杀了。大概过了几分钟,120来了把女的抬走,其看到地上有血迹,还有一把水果刀。那个男的跟着120一起去了医院。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闵行区剑川路XXX号“网鱼网咖”的店员。2019年9月15日23时许,其在网吧内工作,突然听到楼下有男女吵架声音,声音很响,其出于好奇便下楼看,看到一男一女在其店门口吵架。其看了5分钟,以为是普通男女朋友吵架,就上楼去了。在其上楼的两三分钟后,楼下吵架声音还是很响,其就从二楼窗口看了一眼,看到那个吵架男子直接拿刀捅了女子胸口几下,脖子上也捅了一刀,其很害怕,随后告诉同事“楼下有女的被捅了”。其和同事跑下楼后看到男子还拿刀捅了女子,女子倒地流了很多血。其跑上楼马上报警。过一会,民警就到了现场,救护车把女的送去医院,那个男的也跟着去医院了。4、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方欣持刀对被害人卢某某行凶的经过。5、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卢某某颈部多处缝合创,长度累计达21cm;多处划伤,长度累计达5.0cm。胸部、腹部、背部及臀部多处缝合创,长度累计10.0cm;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卢某某膈肌破裂、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胸腔积气、腹壁穿透创,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刺创深达肌层,构成轻微伤。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7、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记录证明:被告人方欣作案后报警,报警内容为“报警人来电称自己杀了其老婆,120已到场,正在抢救,用小刀,捅了十多刀,颈动脉。报警人有自杀倾向,请民警到场处理”。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方欣的到案经过。9、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欣的户籍身份情况。10、被告人方欣于2019年9月16日的供述及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最近其和女友卢某某在吵架,其怀疑卢某某出轨。2019年9月15日其从深圳赶至上海找到卢,在其一直要求下,卢给其看了手机信息,其发现卢不止和一人有暧昧聊天信息,双方就一直吵吵闹闹。直至当日22时许,其和卢在外吃东西时,两人又为了手机信息的事吵了起来,而且吵得特别厉害,其当时特别生气,想和卢一起去死。就从口袋中掏出早上买的水果刀,其先冲着卢脖子割了两刀,然后又冲着卢腹部捅了四刀。其当时脑子很乱,上前给卢止血,并让边上的人打120急救电话。后其和救护车一起将卢送到医院抢救,在医院等候时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方欣于2019年9月19日及2019年9月27日的供述:关于其对被害人卢某某持刀行凶的客观事实经过与其2019年9月16日的供述一致,但辩解其行凶是为给卢一个教训,想把卢弄伤后留在身边。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欣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关于被告人方欣提出其没有杀人故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方欣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方欣因与被害人卢某某发生争执,持刀连续划、刺卢颈部、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根据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打击部位、次数、力度并结合被害人伤势,可以证实被告人方欣明知持刀划、刺被害人颈部及胸腹部会危及被害人性命,仍积极主动实施,连续划、刺被害人上述要害部位。被告人方欣的客观行为表现可以充分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且被告人到案后即供述自己想要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该供述与其客观行为表现相符,也得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报警记录的印证,应予确认。综上所述,被告人方欣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与采纳。",1068 "relevant_articles": [1069 "232-0-0"1070 ],1071 "charge": "故意杀人",1072 "prison_time": 601073 },1074 {1075 "fact":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孙德飞与妻子被害人刘某3因情感纠纷发生矛盾,2019年11月17日16时,双方家人在刘某3爷爷家商讨此事过程中,孙德飞突然从口袋里拿出一把裁纸刀划伤刘某3劲肩部。后被人拉开。经法医鉴定,刘某3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同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孙德飞随身携带一把屠宰刀窜至邓州市三初中附近,通过发短信威胁刘某3的小姑刘某1,以逼迫刘某3与其见面,后用QQ联系刘某3,证言威胁其见面,后二人约定在刘某3爷奶家见面,晚上10时许,孙德飞在去刘某3爷奶家的路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德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该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系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德飞与同居女友被害人刘某3因情感纠纷发生矛盾,2019年11月17日16时,双方家人在刘某3爷爷刘某2家商讨此事过程中,孙德飞突然从口袋里拿出一把裁纸刀划伤刘某3劲肩部后被人拉开。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3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同年11月26日16时许孙德飞驾车携带一把自己购买的“百年利屠宰刀”,窜至邓州市城区第三初级中学附近,通过发短信威胁刘某3的姑姑刘某1,以逼迫刘某3与其见面。后用QQ联系刘某3并语言威胁其见面,双方约定在刘某3爷奶家见面。晚上10时许,孙德飞在去刘某3爷奶家的路途中被抓获。在审理过程中,孙德飞赔偿被害人刘某3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德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德飞正侧三面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邓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邓州市妇幼保健医院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邓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聊天截图、证人刘某1、陈某1、孙某1、孙某2、丁某、李某、刘某2、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郑州市华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阳耿介法医精神鉴定意见、邓州市公安局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伤情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76 "relevant_articles": [1077 "232-0-0"1078 ],1079 "charge": "故意杀人",1080 "prison_time": 361081 },1082 {1083 "fact":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汉华驾驶其租赁的某公司的白色起亚牌轿车在重庆某火车站某路段招揽乘客时,与在路边招揽乘客的被害人伍某1争抢乘客发生口角纠纷,伍某1站在刘汉华的轿车前阻拦刘汉华离开,刘汉华遂下车用手推搡伍某1,后伍某1的朋友李某、许某、谭某三人一起过来找刘汉华理论,刘汉华拿出匕首威胁,后返回车上。伍某1继续站在刘汉华驾驶的轿车车头前进行阻拦,刘汉华遂强行驾车离开,将站立在车头前的伍某1撞倒在地碾压后继续驾车逃离,刘汉华随即被交通民警拦截住。伍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伍某1系钝性暴力致髂外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汉华故意开车撞击他人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汉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汉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汉华看见被害人的同伙李某持棍返回,害怕受到伤害而启动车辆准备逃离现场,并在李某强行拉开门时,出于恐惧心理而猛然加速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刘汉华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刘汉华在辅警示意停车后主动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件经过的行为应认定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辩护人还提出,刘汉华驾车离开时有避让车头前方被害人的行为,其在被害人同伙强行拉开车门时基于恐惧心理而猛然加速,其因自信车辆能够避让开被害人而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应当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法院不采信防卫过当的意见,则应当认定被害人一方的行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汉华驾驶起亚牌网络预约出租轿车行驶至重庆某火车站某路段时巡游揽客,恰遇在火车站以给小旅馆拉客和跑黑车为业的伍某1(被害人,男,殁年50岁)尾随纠缠旅客陈某。刘汉华误认为陈某和伍某1是同行人员,透过车窗询问是否乘坐车辆。陈某在咨询乘车价格后将随身行李放入轿车内。伍某1责骂刘汉华并站在轿车车头前,阻止刘汉华驾车离开,刘汉华下车将伍某1推离车头。同在某火车站以拉客为业的李某、谭某等人跑至现场参与对刘汉华的争执。刘汉华返回车上准备离开,李某强行拉开车门喝令刘汉华下车。刘汉华持一把折叠刀下车吓退李某,并用左手推开伍某1后再次回到车上,让乘客陈某取出行李改乘其他车辆。李某拿着一块带插棍的指示牌返回轿车旁,见刘汉华已经上车,随即丢弃指示牌,呼唤不远处正在交通执勤的着装辅警赵某。刘汉华启动车辆向左打方向慢速前行,欲避开阻挡在轿车右前大灯位置处的伍某1,伍某1随轿车行进方向移步,继续阻拦车辆离开。此时,李某拉开轿车左前门,欲阻止刘汉华驾车前行。刘汉华猛然加速,将在车头前的伍某1撞倒在地并卷入车底,被前后车轮碾压。刘汉华继续驾车前行,在看见前方执勤辅警赵某后,将车停靠在赵某身旁,下车陈述事件经过,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刘汉华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伍某1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伍某1系钝性暴力致髂外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刘汉华驾驶车辆在重庆某火车站某路段与伍某1等人发生争执。伍某1站在刘汉华驾驶的汽车前面阻挡。刘汉华强行驾车将伍某1冲撞并碾压。事发后,刘汉华被警方控制。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公安民警对刘汉华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损伤。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刘汉华血液样本一份。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江某(伍某1之妻)、伍某2(伍某1之子)血样用于亲权鉴定。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作案现场及车辆、刀具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重庆某火车站某道路段靠南侧行车道上。在距南侧路沿9.6米、距东侧公交枢纽站入口29米的路面上有1处血泊。在血泊南侧路面见1根长163厘米、直径2.4厘米的白色塑料棍。在公交枢纽站入口东侧,距南侧路沿8.9米处停靠1辆白色起亚牌轿车,车头朝东尾朝西。轿车引擎盖前端靠驾驶室一侧距车标5厘米、距引擎盖前沿3厘米处见1处擦拭痕迹,在轿车引擎盖前端靠副驾驶一侧距车标32厘米、距引擎盖前沿3厘米处见1处擦拭痕迹。车内驾驶室脚垫下见1把黑色折叠刀。将该起亚牌轿车举升对车底勘查发现,前保险杠底部靠副驾驶室侧见20厘米×8厘米擦拭痕迹;前杠下护板上见75厘米×38厘米擦拭痕迹;在元宝梁上见44厘米×25厘米擦拭痕迹;在左侧护板上见200厘米×55厘米擦拭痕迹;在左侧护板上见1条长18厘米、宽0.2厘米裂缝;右侧护板上见50厘米×40厘米和50厘米×38厘米2处擦拭痕迹;在消声器上见50厘米×5厘米和25厘米×8厘米2处擦拭痕迹;在左后下悬臂上见29厘米×14厘米擦拭痕迹;在左后下悬臂与后桥连接处见1处疑似皮肤组织粘附物。公安机关对勘查过程发现的痕迹、物证依法予以提取。2019年11月28日,刘汉华对作案现场及作案车辆白色起亚牌轿车,纠纷中使用过的折叠刀进行了辨认确认。4、网约出租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汽车租赁合同证实,刘汉华持有某网约出租从业资格证书。刘汉华通过某公司租赁经运管部门审批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白色起亚牌轿车,营运范围为重庆主城区。5、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未见异常,其性能事故后仍有效。6、重庆某医院院前急救记录、门诊病历证实,2019年11月27日13时16分,长安医院接120急救电话,于13时29分赶至重庆某火车出站口接诊患者伍某1。据目击者诉,10余分钟前,患者被车撞击后辗压。经查体,患者血压不能测及,极度烦燥,呼之不应,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胸部塌陷,双侧大腿发现开放性伤口伴出血。初步诊断为车损伤、严重多发伤,立即给予多巴胺、升压等急救处置。1时46分送入外科抢救室,经抢救无效于14时51分宣布临床死亡。诊断为呼吸循环衰竭;严重多发伤(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双侧血气胸;右侧髋关节开放性脱位;左股骨开放性骨折;双大腿严重挫裂伤)。颅内、肺部、腹部脏器等损伤情况以尸检结果为准。7、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证实,死者伍某1毒化检验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排除以上毒物中毒致死;根据解剖检验见死者颈部肌肉广泛出血,双侧肋骨多处骨折伴肋间肌出血,右侧骨盆结构破坏严重,双下肢均见巨大撕裂创,创内肌肉组织部分离断、挫碎、血染,骨骼外露;右侧髂外动静脉、股动静脉均断裂,以上损伤符合局部钝性暴力致伤特点。综合死者衣物大量血迹浸染,心腔空虚,脾脏皱缩等失血情况分析,伍某1系钝性暴力致髂外动静脉、股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8、监控视频证实,2019年11月27日13时08分53秒,一女子(陈某)拖着拉杆箱行走在重庆某火车站公交车入口附近人行道上,一光头男子(伍某1)尾随在陈某身后。13时09分04秒,白色起亚牌轿车在道路上靠边停车,陈某从人行道走到该轿车右侧稍作停留后将拉杆箱放入轿车后备箱。09分13秒,伍某1用手指点陈某,本已朝反方向离开的伍某1又反身走到轿车车头前阻挡轿车离开并拨打手机;09分30秒,轿车驾驶员(刘汉华)下车将伍某1从车头前推开;09分45秒,跑来二名男子与伍某1一起围着刘汉华争吵;09分54秒,又一男子跑到车辆右侧,刘汉华回到车辆驾驶室并关上车门;13时10分01秒,一名男子(李某)拉开驾驶室车门;10分07秒,刘汉华右手持刀下车吓退李某,用左手推开伍某1后返回车辆驾驶室并关上车门;10分20秒,陈某打开轿车后备箱取出拉杆箱离开。10分30秒,李某拿着一块带圆棍的指示标牌走到轿车右侧,用棍端指点车上的刘汉华,随后将指示标牌丢弃在地上,走到车头前朝前方执勤辅警赵某站立方向呼喊,并用手指点刘汉华驾驶的车辆,挥手招唤赵某。10分40秒,刘汉华启动车辆慢速左打方向朝左前方移动,臀部靠着车头右前大灯位置的伍某1跟随车辆移动速度向前移步,继续阻拦车辆离开。10分52秒,李某拉开轿车左前门,车辆随即提速,车门在惯性作用下自行关闭;10分53秒,站在车头左前位置的伍某1朝车头中央倒地;10分54秒,车辆出现颠簸(前轮碾压),车辆略有减速但仍继续前行,10分56秒,车辆第二次颠簸(后轮碾压,此时李某有再次拉左前车门的动作,但未拉开车门);57秒,车辆从伍某1身上驶过,继续前行约十余米,路旁着装辅警赵某朝刘汉华驾驶的车辆摆动右手并往路边后退避让。刘汉华将车停靠在赵某身旁,下车与赵某交谈;13时12分20秒,从同一方向跑出五六个男青年围殴刘汉华,随后被着装执勤人员制止,刘汉华被民警控制。9、鉴定事项确认书、DNA鉴定书证实,本案死者十指擦拭物、口唇擦拭物与伍某1血样DNA在D3S1358等已获得的相应基因座基因型一致;轿车消声器前段擦拭物、消声器后段擦拭物、后桥和左后下悬臂连接处擦拭物与现场地面提取的血迹在D3S1358等已获得的相应基因座基因型一致;轿车方向盘上擦拭物、驾驶室内侧门把上擦拭物,轿车内提取的折叠刀刀柄上擦拭物、刀刃上擦拭物在D3S1358等基因座中能找到刘汉华血样的所有基因型;伍某1之子伍某2血样与伍某1之妻江某、本案死者血样符合双亲遗传关系。10、证人陈某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7日12时许,陈某从重庆涪陵乘动车到达重庆某火车站后准备乘车前往重庆某站转乘火车,出站后一个光头男子(伍某1)问陈某去哪里?陈某说要去重庆某站,伍某1表示要收80元车费。陈某认为价格贵了,就不同意坐伍某1的车,继续往前走,但伍某1一直跟在陈某身后不停地说这地方不好打车,喊陈某坐他的车。这时,路边停了一辆起亚牌轿车,司机(刘汉华)询问陈某去哪里?陈某问去重庆某站的价格?刘汉华回复60元。陈某认为价格合理,就把行李放入了起亚轿车后备箱。这时伍某1问刘汉华是不是要抢他的生意,并吵了几句,然后站在起亚车车头前不让离开。刘汉华下车把伍某1推开,伍某1的几个帮手就过来把起亚车围起来,凶(威胁)了刘汉华。刘汉华从驾驶室拿了一把刀子下车比划了几下,对方的一个人拿了一根棒子过来。陈某见事情闹大了,就从汽车后备箱取出自己的行李继续往前走,没走多远就听后面的人说出人命了。陈某从不同组的12人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伍某1和刘汉华。11、证人赵某证实,赵某是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的辅警,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赵某在重庆某火车站公交枢纽站进站口定点执勤时看见距其约数十米远处有一辆白色轿车缓慢朝赵某所在的方向移动,车头前方有一个中年男子被车推着向前移动,车旁有几个人在吼叫,这时轿车突然加速向前,将抵在车前的男子推倒在地后卷入轿车底盘,轿车从男子身上碾压过去后缓慢朝赵某所在方向驶了过来。赵某给该轿车驾驶员打出了停车手势,示意其停车。轿车驾驶员将车停在赵某面前,下车说有人抢他的车。那驾驶员说话声音发抖,看上去非常恐慌。赵某让驾驶员蹲在地上,这时,过来了五六个人动手打那驾驶员,赵某制止并警告那些打人者,直到车站广场特保队员过来增援,才控制住了场面,将驾驶员带到了路边上。赵某通过对讲机呼叫指挥中心,不久有警察赶了过来。赵某就去疏导交通了。此外证实,那辆白色轿车是起亚牌K4轿车。12、证人许某证实,许某与伍哥(伍某1)、李某、谭某等人都是在重庆某火车站帮旅店或黑车拉客的人员。当日13时许,许某在北广场拉客时看见伍某1站在一辆白色起亚牌轿车车头前,许某就与李某、谭某朝伍某1跑过去。起亚车的驾驶员(刘汉华)下车推了伍某1一把。许某指着驾驶员问你要干什么?那驾驶员还在与伍某1争吵,二人都没有回答许某。那驾驶员回到车上,拿了一把刀下车比划李某,但没有真的捅刺李某。随后,驾驶员又回到车上,车上的女乘客就离开了。伍某1又站在车头前不让轿车离开,那驾驶员慢速行驶推着伍某1向前走了几米后将伍某1撞倒在地并碾压了过去。轿车继续前行了约20米后被交警拦了下来。13、证人谭某证实,谭某是在某火车站拉客住宿和乘车的黑车司机。2019年11月27日12时许,谭某在拉客时见到了同在该地拉客的“光头”(伍某1)、李某、“叫花”等人,相互闲聊了几句之后,就各自去拉客人了。13时许,李某说伍某1与他人发生了争执,叫谭某等人过去帮忙。谭某跑过去看见一个陌生男子(刘汉华)与伍某1争吵并推搡,旁边停着一辆白色轿车,还有一个女乘客。陌生男子回到车上接着又下车,手上拿着一件东西冲向伍某1和李某,并大声争吵。谭某走到轿车车头去帮忙时,陌生男子又回到了车上。李某拿了一根长杆子过来,陌生男子上车后就把杆子扔在了地上。伍某1站在轿车车头前不让轿车离开,陌生男子发动车辆慢速往公路中间移动,伍某1顶着车头不让走。这时,李某将轿车的副驾驶门拉开了,那男子突然加速从伍某1身上碾压了过去,轿车继续行驶了一段距离后,被前方的骑警拦住了。14、证人李某证实,李某与老伍(伍某1)、老徐等人都是在某火车站给附近宾馆拉客赚取介绍费并跑黑车的人员。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李某在北广场庐山大道路段拉客时听见伍某1的喊叫,李某与老徐等人就跑到一辆白色轿车旁,小徐过去与推搡伍某1的驾驶员(刘汉华)理论。那驾驶员上车准备离开,李某认为让驾驶员就这样离开不妥,拉开轿车门喊驾驶员出来说清楚。那驾驶员下车拿着一把刃长约10厘米的刀,对李某说:“信不信我戳你两刀”李某朝后退,在路边捡了根塑料管返回轿车旁,那驾驶员已经又上车了,李某就放下塑料管朝附近的交警喊:车上的人有刀,要杀人了。随即看见那驾驶员启动轿车往左打方向开始起步,抵着车头前的伍某1往前移动。李某担心伍某1被撞倒,就去拉开轿车副驾驶车门阻止车辆前行。这时,伍某1倒地被轿车卷入车底从身上碾压了过去,轿车继续前行了几十米后被交警拦住了。15、证人江某证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丈夫伍某1无固定职业,平时在火车站以拉客、跑黑车为业。2019年11月27日早晨出门,说是去火车站拉活,当日下午接到朋友的电话才知道出事了,江某赶至医院时伍某1已经去世。江某经对本案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确认系其丈夫伍某1。16、被告人刘汉华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刘汉华是网约车驾驶员,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刘汉华送了乘客到重庆某火车站后,准备拉一个乘客返程,刘汉华驾车行驶到北广场外时,看见一个光头男子(伍某1)和一个女子(陈某)在公路边行走。刘汉华认为这二人是同行夫妻,就在车上问了一句去哪里?那女子反问到重庆火车某站多少钱,刘汉华回复打表五六十元的样子,那女子把行李放入了刘汉华车辆的后备箱里。伍某1骂刘汉华胆子大,敢抢他的生意,并站在车头前不让离开,还拿起手机打电话。刘汉华这才知道伍某1是“羊儿客”,感觉遇着了土霸王,下车将站在车头前的伍某1推开,伍某1被推开后又站回到车头前。从车后面冲过来两名男子骂刘汉华。刘汉华回到车上准备离开,一名穿浅色外套的男子(李某)拉开驾驶室车门叫刘汉华滚下车。刘汉华右手拿起车上平时削水果用的折叠刀下车,李某被吓退了,刘汉华用左手推开伍某1后回到车上,让女乘客从后备箱取出行李换乘其他车辆。李某不知从什么地方拿了一根棒子站在车门外面骂,刘汉华害怕被打,就松开刹车想离开。因伍某1站在车头靠右侧的位置,刘汉华往左打方向缓慢给油想慢速避开伍某1,但伍某1也跟着车头移动,继续阻拦在车头前。僵持了约一二秒钟时间,副驾驶室的车门又被人拉开了,刘汉华害怕被打,心一慌踩了一脚油门,一下将伍某1撞倒,直到车底发生抖动,才感觉到是车轮碾压了伍某1。当时因害怕,选择继续踩油门离开,结果后轮又再次碾压了伍某1。刘汉华知道这样操作会使伍某1受伤或者死亡,但因精神极度紧张,就没有管这么多。刘汉华继续前行了十余米,看见前方有一个骑警示意停车,刘汉华就把车停了下来,下车告诉交警事件经过。这时,过来几个男子打了刘汉华。刘汉华从照片中辨认出伍某1和李某。根据辩护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谭某、许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该证据由辩护人当庭举示,经庭审质证,公诉人和被告人对证据能力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1084 "relevant_articles": [1085 "232-0-0"1086 ],1087 "charge": "故意杀人",1088 "prison_time": 1081089 },1090 {1091 "fact":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白色“金迪”牌电动三轮车,沿民乐县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民乐县惠民农贸市场门口对面处时,其车辆左侧后视镜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柏某撞倒在地。韩某遂下车与围观群众将受伤的柏某扶至车内,期间有围观群众用柏某手机给其儿子打电话告知柏某被撞。当日12时10分,韩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柏某向南驶离现场。12时32分,韩某驾车进入惠民农贸市场南侧聚业园3区3号楼东侧巷道,将柏某扶坐在椅子上后,于12时40分驾车驶离惠民农贸市场。12时57分,路人发现柏某昏迷不醒随后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后经民乐县人民医院抢救,柏某于16时40分许抢救无效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1092 "relevant_articles": [1093 "232-0-0"1094 ],1095 "charge": "故意杀人",1096 "prison_time": 361097 },1098 {1099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罗飞因申请肉牛养殖基金未果,到长丰乡政府滋事,对乡纪委书记王某1进行辱骂,并扬言要搞死两个人,被德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5日9时30分许,罗飞再次到长丰乡政府,要求解决和落实肉牛养殖基金和危房改造资金。乡长郎某在其办公室,耐心对其解释,关于肉牛养殖基金申请未通过,之前是因为资料不齐、不符合规定条件,目前是因为上面已暂停办理,并承诺只要开始办理,就及时通知和优先考虑。关于危房改造,郎某当即通知包村干部谭某到场,共同宣传相关危房改造政策,决定对其按一级标准35000元补助,并帮助其落实水泥、钢材、沙子等建筑材料。但罗飞要求解决现金,不满乡干部的解释,遂以杀人相威胁。随后,罗飞从乡长办公室愤然离开,到长丰街上任某五金店购买一把斧头,脱下上衣包裹后,返回乡政府办公楼守候郎某。10时40分许,郎某刚走出办公楼,罗飞持斧头快速冲向郎某,连续向其头部和上身挥砍三斧。郎某情急之中,一边用手阻挡,一边躲闪,并大声呼救叫人报警。此时,正在附近车上等候乡长的驾驶员安某闻讯,急忙上前制止罗飞,被罗飞砍伤左侧腹部退开。罗飞继续挥砍郎某,连砍6斧,郎某赤手空拳招架,致双手多处受伤。罗飞见有人报警以及政府工作人员陆续到场,便将上衣扔在地上,手持斧头扬长而去。次日上午,罗飞在长丰乡堕坪村公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郎某、安某被送到德江县人民医院救治,郎某被诊断为:1.左手开放性损伤(左腕钩骨开放性骨折、左侧尺动脉掌侧支断裂并缺损、左侧尺神经断裂并缺损、左侧尺神经背侧支断裂、左小指对掌肌断裂、左小指展肌断裂、左小指短屈肌断裂、左手掌短肌断裂、左手皮肤软组织裂伤)2.右桡骨远端骨折;3.右手掌皮肤擦伤。安某被诊断为:左侧腹部皮肤裂伤。经德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安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罗飞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13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7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斧头一把,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二初字第005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伤者病历、血液采集笔录等,证人王某1、王某2、唐某、罗某、任某、谭某、冯某、白某、先登海、吴某、田某、冉某1、冉某2、冉某3、王某3的证言,被害人郎某、安某的陈述,被告人罗飞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罗飞在庭审过程中基本无异议,足以认定。",1100 "relevant_articles": [1101 "232-0-0"1102 ],1103 "charge": "故意杀人",1104 "prison_time": 1081105 },1106 {1107 "fact": "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8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叶新全戴着假发从自己家中拿着斧头去到邻居叶某兵、孙某某家,在二楼阳台上看见孙某某(女,本案被害人)正从外面返回,便下楼躲在其堂屋大门后,孙某某回到家,叶新全便用携带的斧头朝孙某某头部砍去,并说:“你该死”,孙某某在被砍了三下后,准备往门外跑,被叶新全一把抓住,并拖到堂屋旁边的卧室内,后叶新全骑到孙某某身上继续用斧头猛击其头部。此时,孙某某的女儿叶某听到响声后,便从二楼跑到一楼,透过楼梯间窗子看见叶新全正在室内用斧头砍其母亲孙某某的头部,便跑上二楼,一边大声呼救一边从楼上进入隔壁叶某友家。叶某友听到喊声后,便从自己二楼进入孙某某家,顺手从地上提着一木板凳,走到客厅进入厨房的过道时,看见叶新全右手持斧头,并向其砍来,叶某友便用手中的板凳去挡,后抓住叶新全的斧头,叶新全抓住叶某友的板凳。双方僵持了一会,叶某友用力将板凳推出去,叶新全便把板凳松开,叶某友用双方去抢叶新全的斧头。双方在僵持推壤过程中,叶某友用右手去掐叶新全的脖子,并将叶新全抵到墙壁。后叶新全说:“不关你的事”,并挣脱叶某友跑到二楼下楼的楼梯间位置用头撞墙。叶某友来到其大妈孙某某卧室,看到孙某某躺倒在地上,地上很多血,便将孙某某拖至客厅内,后喊其妹妹叶某打“120”。同时,叶某志在地里干活听见叶某呼救声后,便拿着锄头返回到家中,后见脖子受伤的叶新全从二楼下来,叶某志便用锄头追打叶新全,叶新全逃离现场。2019年10日,经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指控认为,被告人叶新全用斧头多次砍击被害人头部,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新全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部分异议,辩解称:1、自己是用斧头割的被害人。2、没有戴假发。3、认罪,请求对其从宽处罚。指定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是故意杀人罪,行为不是特别恶劣;2、被害人有过错;3、该案是由邻里纠纷引发的;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程序性法律文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人叶某友、叶某、叶某志、刘某某、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新全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的收集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采信。",1108 "relevant_articles": [1109 "232-0-0"1110 ],1111 "charge": "故意杀人",1112 "prison_time": 541113 },1114 {1115 "fact":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初,被告人杨疾芬到红塔区与其男朋友范某、杜某某、胡某等人共同生活在北城街道王棋社区出租场地活动板房。因杨疾芬长期以来生活、感情不顺利,加之其与范某、胡某、杜某某一起生活产生矛盾后怨念渐深。2020年6月26日,杨疾芬购买了三瓶溴敌隆杀鼠剂后将其中的两瓶溴敌隆杀鼠剂倒入塑料瓶藏于橱柜中。2020年8月15日,杨疾芬在九龙路“聚众购物超市”购买了一瓶百事可乐。2020年8月17日,杨疾芬决定自杀并让范某、杜某某同其一起死。同日下午,杨疾芬将之前藏好的溴敌隆杀鼠剂偷偷倒入纸杯底部,并趁着下午同范某、杜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时将之前购买的可乐倒入装有溴敌隆杀鼠剂的纸杯中,杜某某和杨疾芬一同饮用纸杯内的可乐,范某因感觉可乐味道不对只饮用了一小口。饭后,杜某某和杨疾芬产生中毒症状先后被送往玉溪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后,杜某某出现溶血功能障碍和肝损伤,杨疾芬出现呕吐等症状,范某出现中毒症状。之后杜某某病情加重被送往云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才好转。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喝剩的可乐、杜某某呕吐物、范某血、杨疾芬血、杜某某血、杨疾芬住处提取的纸杯和塑料瓶中均检出溴敌隆成分。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疾芬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当庭明确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疾芬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隧犯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疾芬有期徒刑三年。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疾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杨疾芬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疾芬涉嫌故意杀人罪无异议,并提出杨疾芬系犯罪未遂、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悔罪态度诚恳、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很小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疾芬的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杜某某15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疾芬的身份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杨疾芬主动到案的情况。3、被告人杨疾芬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杜某某及范某的陈述,证人杜某2、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病历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疾芬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未遂的事实。4、玉溪市红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喝剩的可乐、杜某某呕吐物、范某血、杨疾芬血、杜某某血、杨疾芬住处提取的纸杯和塑料瓶中均检出溴敌隆成分。5、云南玉溪市铭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疾芬目前无重性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及微信转账照片,证实被告人杨疾芬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杜某某15000元的事实。此外全案还有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116 "relevant_articles": [1117 "232-0-0"1118 ],1119 "charge": "故意杀人",1120 "prison_time": 361121 },1122 {1123 "fact":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廖海螺驾驶摩托车至新余市交叉路口时,因其驾驶的摩托车无牌及无摩托车驾驶证,被告人廖海螺的摩托车被在此路段值勤的新余市交警支队城南大队民警依法扣押。被告人廖海螺对此心生不满想砍死交警,遂来到抱石大道欣泰隆超市购买一把菜刀返回胜利南路与抱石大道交叉路口寻找扣押其摩托车的交警未果。9时30分许,被告人廖海螺持菜刀来到抱石大道邮电局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即交警城南大队辅警刘某1站在马路上执勤,先用菜刀朝被害人刘某1的头部砍了一刀,被害人刘某1跑开,被告人廖海螺追逐被害人刘某1,在追逐过程中朝被害人刘某1的背部砍了几刀,后被告人廖海螺在交警城南大队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廖海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胡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廖海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廖海螺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海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海螺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廖海螺驾驶摩托车至新余市交叉路口时,因其摩托车无牌且其无摩托车驾驶证,被告人廖海螺的摩托车被在此路段值勤的新余市交警支队城南大队民警依法扣押。被告人廖海螺对此心生不满,欲报复想砍死交警。其随后便来到本市抱石大道欣泰隆超市购买了一把菜刀,然后立即返回胜利南路与抱石大道交叉路口寻找扣押其摩托车的交警未果。9时30分许,被告人廖海螺持菜刀来到抱石大道邮电局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即交警辅警刘某1站在马路上执勤,便上前假装询问车被扣押后应去哪里处理的问题,然后从其袋子里抽出菜刀向被害人刘某1头部砍了一刀。被害人刘某1立即跑开,被告人廖海螺在后追逐时又朝被害人刘某1的背部砍了几刀。后民警在交警部门大厅将被告人廖海螺抓获并当场缴获菜刀一把。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海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胡某1、胡某2、彭某、罗某、胡某3、何某、刘某2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现场辨认、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强制措施凭证,超市小票,证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24 "relevant_articles": [1125 "232-0-0"1126 ],1127 "charge": "故意杀人",1128 "prison_time": 581129 },1130 {1131 "fact":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1发现被告人王怀力与其妻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阻止周某与其继续来往,王怀力怀恨在心。2020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怀力明知被害人王某1、周某夫妇睡觉卧室存有被褥、杂物等易燃物品,遇火易引发火灾威胁生命安全,仍将点燃的烟头通过窗户破洞投入卧室,被褥等被引燃起火,熟睡中的王某1、周某被浓烟和大火惊醒后将火扑灭,幸免于难。案发后,被告人王怀力逃匿,公安机关多次抓捕未果。2020年8月13日8时,被告人王怀力在家人陪同下到郓城县公安局黄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132 "relevant_articles": [1133 "232-0-0"1134 ],1135 "charge": "故意杀人",1136 "prison_time": 721137 },1138 {1139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林毅力在南安市家中,到其妻林某1的卧室,将林某1拉到其本人的卧室内,欲与林某1发生性关系,因林某1听到孙子林梓沫哭喊,就要返回自己的卧室照顾孩子,被告人林毅力拿起其案发前特意放在枕头下的一把刀,捅了林某1的胸部一刀,林某1跑到家中走廊呼救,被告人林毅力持刀追杀,又朝林某1的腹部连捅两刀,在二人争抢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毅力手中的刀又划伤林某1。2018年12月29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2018年11月11日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民警在南安市住宅抓获被告人林毅力,并扣押作案工具刀具1把。2018年11月15日,南安市公安局聘请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林毅力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林毅力作案时为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害人林某1对被告人林毅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毅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陈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林某7、林某8、林某9、林某10、沈某、覃某、陈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工作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疾病诊断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谅解书,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物品照片、财物入库清单,,处警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40 "relevant_articles": [1141 "232-0-0"1142 ],1143 "charge": "故意杀人",1144 "prison_time": 841145 },1146 {1147 "fact":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秀芳因常年与患有精神疾病的二女儿徐贤惠在一起居住,自觉生活无望,产生将徐贤惠杀害的想法。2020年2月16日12时许,韩秀芳在其住处青岛市市北区聚仙路16号2单元403户徐贤惠居住的卧室,用纱巾从徐贤惠背后勒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次日11时50分许,韩秀芳的大女儿徐某1至其住处看望韩秀芳时,韩秀芳将故意杀人行为告知徐某1,徐某1遂到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将韩秀芳抓获。经法医鉴定:徐贤惠符合钝性外力(如纱巾等软质物体)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1148 "relevant_articles": [1149 "232-0-0"1150 ],1151 "charge": "故意杀人",1152 "prison_time": 721153 },1154 {115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因身体疾病和家庭纠纷萌生自杀念头,但又担心没人照顾未成年子女,遂产生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离世的想法。被告人高某先后两次将购买的安眠药、老鼠药喂食给未成年子女,因抢救及时均未得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刘某、顾某、马某、陆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案件侦破经过、现场勘查记录、提取物证笔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1156 "relevant_articles": [1157 "232-0-0"1158 ],1159 "charge": "故意杀人",1160 "prison_time": 421161 },1162 {116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起,被告人汪长彬因怀疑妻子陈某某与同村的村民马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对马某产生积怨。2020年1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汪长彬从同村村民刘某某家沿小路前往马某家中,在马某家院坝柴堆内捡起一根圆木棒并用石头砸断一截,潜入马某位于泸定县内藏匿。1月20日早上7时许,马某回到家中,被告人汪长彬趁马某熟睡后进入其卧室,使用木棒朝马某头部连续打击三下,后拽住马某的头发使其头部撞击地面,见马某昏迷后便携带木棒逃离现场,途中将木棒丢弃于通村公路外侧坎下。到家后,汪长彬将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子烧毁。当天下午7时许,马某的母亲周某回家发现马某受伤,随即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经鉴定,马某于2020年1月20日人体所受损伤的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长彬在位于四川省泸定县家中被泸定县公安局民警抓回归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木棒一根),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1164 "relevant_articles": [1165 "232-0-0"1166 ],1167 "charge": "故意杀人",1168 "prison_time": 721169 },1170 {117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杨清秀因其丈夫巫某1拒绝为其购买保健品,遂产生杀害巫某1的想法。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床上,杨清秀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泥块向正在睡觉的巫某1头部右侧砸打,第一次砸中巫某1头部后,杨清秀见巫某1头部没有出血,怕巫某1未死,又用水泥块连续砸打巫某1头部两下,见巫某1头部大量流血且没有反应后逃离现场自杀未遂,后巫某1被送医救治。经鉴定,巫某1头部损伤属于重伤二级,右耳廓损伤属于轻微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清秀患有癞病所致精神障碍,对其2020年2月9日的违法行为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杨清秀在家,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杨清秀取得了巫某1的谅解。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清秀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清秀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其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情节,建议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杨清秀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杨清秀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情节,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是其丈夫,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清秀因其丈夫巫某1拒绝为其购买保健品等原因,遂产生杀害巫某1的想法。2020年2月9日凌晨6时许,杨清秀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床上用事先准备好的石头向正在睡觉的巫某1头部砸打三次后,见巫某1头部大量流血且没有反应后逃离现场自杀未遂,后巫某1被送医救治。经鉴定,巫某1头部损伤属于重伤二级,右耳廓损伤属于轻微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清秀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对其2020年2月9日的违法行为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巫某2报警,杨清秀因自杀未遂被带回家休息,民警在杨清秀家中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讯问,杨清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清秀取得了巫某1的谅解。另查明,简阳市公安局从杨清秀处扣押了上述石头1块和绳子2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急救记录、病危通知书及病情证明书,谅解书,证人巫某2、巫某3、付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巫某4、曾某的证言,被害人巫某1的陈述,被告人杨清秀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足以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172 "relevant_articles": [1173 "232-0-0"1174 ],1175 "charge": "故意杀人",1176 "prison_time": 481177 },1178 {1179 "fact":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1因锁事对其前妻韩某怀恨在心,便持一把尖刀、一把折叠刀前往洮南市万宝镇中心校路北找韩某,见面后王某1与韩某发生争吵,王某1掏出尖刀及折叠刀刺向韩某,致韩某左前臂、右手及腹部被刺伤。随后洮南市万宝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1抓获。经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鉴定,王某1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1系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王某1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王某1的辩护人马某的辩护意见为:1.对起诉书指控王某1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2.王某1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王某1放任被害人生命于不顾,属于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与直接故意比较相对较轻。4.其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5.其系精神病人,自控力较弱,因受第三人言语挑拨导致本案发生,主观恶性不深,应酌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1因锁事对其前妻韩某怀恨在心,便持一把尖刀、一把折叠刀前往洮南市万宝镇中心校路北找韩某,二人见面后发生争吵,王某1掏出尖刀刺向韩某腹部,刀被韩某夺下后,王某1又掏出折叠刀刺向韩某腹部,致其左前臂、右手及腹部受伤。现场居民发现后报警,随后洮南市万宝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1抓获。经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鉴定,王某1为器质性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1亲属赔偿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全部供认,且有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林某1、朱某、王某3、林某2、王某2、李某1、李某2、王某4的证言,抓获经过,洮南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洮南市公安局无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洮南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现场扣押作案工具的情况说明,讯问视频光盘,赔偿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人王某1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80 "relevant_articles": [1181 "232-0-0"1182 ],1183 "charge": "故意杀人",1184 "prison_time": 421185 },1186 {1187 "fact":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2日16时54分许,被告人王志奇在本市二七区火车站西广场,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用事先准备的菜刀猛砍刘某颈部未果,后将刘某的右肩和右手砍伤。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鉴定,王志奇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志奇供述,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宛瑞艳、王某、许某、杜某、金某、孙某证言,受案及到案经过、作案工具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志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王志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志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自愿认罪;2、被告人系犯罪未遂;3、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4、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5、被告人系坦白;6、被告人系初犯。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王志奇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早上,被告人王志奇因与妻子拌嘴生气,又想到生活不顺,遂决定杀人,并希望警察将其击毙。次日,被告人王志奇从厨房里找到一把菜刀放进双肩包内,带着双肩包坐上从新密到郑州的中巴车,到达郑州市客运总站后,其下车在郑州市火车站东广场、西广场寻找有特警和警车的地方准备杀人,最终选择在火车站西广场的特警车旁。当日16时54分许,被告人王志奇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用事先藏在双肩包内的菜刀猛砍刘某颈部未果,后将刘某的右肩和右手砍伤。被告人王志奇被武警巡逻组战士当场抓获。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鉴定,王志奇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王志奇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4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志奇的供述,证明了其因与妻子拌嘴,生活不顺,就有了要一命抵一命的想法,也就是杀一人让警察击毙其。案发当日,其背着装有菜刀的双肩包乘大巴车从新密到郑州后,在郑州市火车站东广场、西广场寻找有特警和警车的地方准备杀人,最终选择在火车站西广场的特警车旁,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用事先藏在双肩包内的菜刀对着一名男子的脖子砍,后砍到身体哪个部位不清楚,当场被警察制服。其还供述其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案发时,其在火车站西广场上离警车不远的地方,突然听到后面一个人喊了一声,接着其右肩被砍了一刀,接着一刀往其脖子砍来,其挥右手挡去,右手背被砍了一刀,其往警车方向跑,那个人还往其身上扔刀,刀掉到地上,那个人捡起来又往其身上扔刀,此时武警上前将那个人控制住了,后来120救护车赶来将其拉到了医院。3、证人宛瑞艳的证言,证明王志奇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当日16时53分王志奇有反常表现,给其发过一条微信,内容是“亲,我走了,谢谢你的爱”,并证实作案菜刀正是其家里的菜刀。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王志奇平时话很少,2016年在深圳不想活了割过手腕,并证实作案菜刀正是其家里的菜刀。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在武警巡逻车上待警,其目睹了砍人事件的发生经过,并与其战友将王志奇控制住。6、证人杜某、金某、孙某的证言与证人许某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7、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证明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8、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显示(1)送检的刀的刀柄部位(2019-858-1)号检出混合的STR多态性检验结果,无法明确分裂;刀刃部位(2019-858-6号)检出人血,与刘某血样在所检验的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15x1026。(2)送检的1号红色斑迹(2019-858-2号)、2号红色斑迹(2019-858-3号)、3号红色斑迹(2019-858-4号)、4号红色斑迹(2019-858-5号)均检出人血,均与刘某血样在所检验的基因座基因相同,其似然率为4.15x1026。9、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志奇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0、民事赔偿协议、收条和谅解书。1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提取证明、无犯罪证明、前科查证情况、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血样笔录;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1188 "relevant_articles": [1189 "232-0-0"1190 ],1191 "charge": "故意杀人",1192 "prison_time": 361193 },1194 {1195 "fact":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夏某来到其前妻高某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欧洲城1-29幢504室的地下车库,二人在车库内就孩子抚养权问题、复婚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夏某用双手卡住被害人高某脖子,又使用事先准备的羊角锤及车库的橡皮锤击打高某头部,再用事先准备的剪刀捅刺被害人高某胸部等多种方式,意图杀害被害人高某,致使高某身体多处受伤。经被害人高某劝说,被告人放弃了继续杀害高某的犯罪行为。经鉴定,被害人高某头面部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196 "relevant_articles": [1197 "232-0-0"1198 ],1199 "charge": "故意杀人",1200 "prison_tim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