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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2 {3 "fact":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廖先良于2014年4月入职某单位,系从事公务的人员。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公司的环保(ROHS)硅胶供货商。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廖先良与**公司业务总监龚某平密谋,共同侵占**公司的环保(ROHS)硅胶。龚某平与廖先良事前通谋,**公司向**公司供应环保(ROHS)硅胶时,由廖先良利用其在**公司担任热芯组领班负责保管、使用硅脂的便利条件,将其部门未使用的硅胶拉到**公司收货地点,与**公司新配送的硅胶混合一起,凑足**公司当天供货的数量,造成**公司实际收到的硅胶数量少于应当收到的数量。龚某平约定每少送一支硅胶,就给廖先良2元。2019年4月至8月,龚某平指使冯某芳、李某全,协助被告人廖先良通过上述手段,侵吞**公司硅胶价值总计423509.2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硅胶,银行资料、送货单等书证,朱某春等证人证言,郭某雄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廖先良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廖先良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先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先良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廖先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基本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对侵占的金额有异议,提出其只参与了8次,侵占硅胶8400支,实际侵占的金额是11.3万余元,获利16800元的辩解意见。庭审时,被告人廖先良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质证意见:送货单、外购采购订单、采购应付明细表是被害公司自己制作,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被告人廖先良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指控廖先良职务侵占的金额为423509.26元的证据不足,应按廖先良稳定供述的8400支以及当场抓获的1512支计算总金额为133812元为涉案金额;2.当场抓获的1512支硅胶属于犯罪未遂;3.具有坦白情节;4.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5.无犯罪前科,系初犯;6.家庭贫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先良于2014年4月入职某单位,系从事公务的人员。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的环保(ROHS)硅胶供货商。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廖先良与**公司业务总监龚某平密谋,共同侵占**公司的环保(ROHS)硅胶。龚某平与廖先良事前通谋,**公司向**公司供应环保(ROHS)硅胶时,由廖先良利用其在**公司担任热芯组领班负责保管、使用硅脂的便利条件,将其部门未使用的硅胶拉到**公司收货地点,与**公司新配送的硅胶混合一起,凑足**公司当天供货的数量,造成**公司实际收到的硅胶数量少于应当收到的数量。龚某平约定每少送一支硅胶,就给廖先良2元。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廖先良伙同龚某平用1512支用剩的硅胶混入到天和公司配送新货里,后被**公司员工朱艳、郭某雄等人发现后案发被抓获归案。经统计2019年4月至8月,龚某平指使冯某芳、李某全,协助被告人廖先良通过上述手段,侵吞**公司硅胶价值总计423509.26元。另查明,**公司代其公司及员工向**公司补偿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公司及其所有涉事员工表示谅解。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塘厦镇科苑城工业区鹿苑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未提取痕迹、物证。(二)物证用于拼凑送货数量的**公司用剩的硅胶。(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廖先良、李某全、冯某芳是被动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廖先良、李某全、冯某芳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银行资料:廖先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621*************976)分别收到朱君中国建设银行帐户(621*************441)2019年1月2日转入3150元、4月12日转入2100元、5月17日转入2800元、5000元、6月26日转入10500元、7月11日转入9650元、8月13日转入6300元。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害人郭某雄处接受报案材料、相关单据。5、营业执照:证实东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6、统计表:由被害单位提供,证实其核查监控录像,统计出2019年4月11日至8月19日期间,共19次出现送货单签收数量、监控录像显示的送货数量存在差异及具体数量情况。经统计,**公司少送的硅胶共计1305.58箱,共价值423509.26元。7、送货单:由被害单位提供,证实2019年4月11日至8月19日期间,**公司签收货物数量的情况(共19次)。单据上写有具体订单号、数量、单位、箱(包)数、送货日期、收货日期(均与监控录像显示日期一致)、送货人(李某全)、收货人(朱艳)等。8、外购采购订单、采购应付明细表:被害单位、**公司均有提供,均由**公司出具,证实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公司向**公司采购硅胶的订单号、单价、送货单号、送货日期、送货数量、金额等(与送货单的信息一致)。其中,采购应付明细表由**公司出具,该表上的送货数量与送货单一致。9、转账记录、发票:证实**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况,均是对公账户汇款。无法看出涉案的几笔货物是否有支付货款。10、提交证据清单、刑事谅解书:由李某全的辩护人提供,证实东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谅解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员工李某全、冯某芳。**公司代表公司及员工向**公司赔偿虚报的货物金额并自愿补偿共计100万元。11、员工履历表:证实被告人廖先良是**公司温控车间领班;证实龚某平、冯某芳是**公司员工。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广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四)视听资料录像截图:经被害人指认录像截图,证实2019年4月11日至8月19日期间,**公司每次向**公司送货的实际数量(共19次)。(五)证人证言1、朱某梅(**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需要下订单的话,就会通过网上传采购订单给**公司,冯某芳负责这块业务,另外**公司也会直接跟龚某平下采购订单,龚某平接到单之后也会把采购单给冯某芳跟进,冯某芳接到单之后就会把采购单给总经理签名生产,总经理不在的时候就由朱某梅代替签名,签名之后就把单给冯某芳去跟进出货事宜,公司生产就会把订单的产品准备好,之后冯某芳就联系送货司机李某全去送货。冯某芳是2019年6、7月才进入**公司。(六)被害单位陈述郭某雄(被害单位物流部副主管):廖先良是**公司生产领班,平时负责安排员工做事,负责使用、保管生产线下的硅脂。一般流程是**公司的物控和计划部门将所需采购的硅股的数量及型号交给采购部,后采购部的文员给**公司下单,**公司就按时送货到**公司。送来的货放在公司二楼生产区,由生产部的领班廖先良安排卸货的存放地点,卸完货堆放好后由仓库过来清占验货入帐,原则上是仓库管理员负责管理,为了方便领取就堆放在生产区。新送来的硅股材料平时卸放在生产部区域,由仓库负责入帐及管理,配送人员根据廖先良提供使用硅股的情况哪是领料,后配送部按廖先良提供的数据进行消帐,廖先良领完料后由他负责安排生产线使用。2019年8月19日16时10分许,**公司来送货,仓库员朱艳打电话告诉郭某雄,郭让朱正常收货,然后去保安室查监控视频。郭某雄现**公司只送了一板(36箱)硅脂,于是联系朱艳询问收货数量,朱说**公司的送货单写明99箱硅脂,郭某雄就知道**公司的送货员有问题,于是通知朱艳把送货员带去保安室旁的接待室。郭某雄问送货员为什么只送了一板硅胶,送货员说要私了,郭某雄于是通知厂领导。每箱硅脂312元,**公司少送的硅脂共价值19656元。据公司初步统计,从2019年4月至今,有监控记录共有约20次职务侵占行为,数额共计约50万元。(七)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廖先良:供认不讳,但供认的数量与**公司统计的数量有出入。(1)2014年4月,廖先良入职本市塘厦镇科苑城工业区东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廖先良现在是**公司二楼华技车间热芯组的领班,负责热芯组的生产安排。涉案的硅胶只有廖先良车间会使用。这种硅胶以前放在仓库,由仓管员保管。后不知从何时开始,就直接将硅胶卸在车间,胶水用多用少没人管,廖先良就将用剩下的硅胶存放在车间。(2)2018年4月,**公司给**公司供应的硅胶有问题,派龚某平过来处理,廖先良与龚认识。2019年5月,龚某平到**公司车间送货时,看到车间剩余很多硅胶,于是跟廖先良说,**公司司机送货时,把**公司用剩的硅胶与**公司新送的硅胶堆放在一起,作为**公司新送的货,每少一支硅胶给廖2元,廖同意了。2019年5月5日至8日其中一天,龚某平打电话给廖先良说**公司要送硅胶过来,叫廖把**公司用剩的硅胶整理堆好,到时司机送货过来时堆放在一起计算为**公司新送的货。后廖先良将车间之前用剩的42箱共1008支硅胶用卡板装好堆放在放原料的角落,后叫**公司司机将新送来的硅胶送上二楼车间,与廖堆放的硅胶放在一起。随后,司机叫**公司仓库的人过来点货。至2019年6月初,廖先良先后5次,每次1000支,以同样的方式将用剩的共约5025支硅胶与**公司司机送来的硅胶堆放在一起作为新送来的货结算。2019年6月7日至8日,龚某平向廖先良的银行卡转账10050元。2019年6月中旬至月底,廖先良以同样的方式先后3次每次1050支将用剩的共约3150支硅胶与**公司司机送来的硅胶堆放在一起作为新送来的货结算。2019年8月中旬一天,龚某平向廖先良的银行卡转账6300元。2019年8月19日10时10分许,龚某平打电话说下午**公司司机送硅胶过来,叫廖先良准备1512支用剩的硅胶。当天14时许,廖先良将车间用剩的63箱共1512支硅胶整理堆放在一起。当天15时30分许,**公司的司机将送来的硅胶运到车间,与廖先良堆放的用剩的硅胶放在一起。仓库的人点完货后离开。当天17时50分许,廖先良在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3)廖先良不清楚龚某平的老板是否清楚此事。**公司没有其他人找到廖先良。**公司有时送来的货,仓管或送货员会在硅胶上张贴收货日期的标签。廖先良在准备剩余硅胶充数前,会将标签撕掉。廖先良有时撕漏了一些标签,送货员看到了,就会帮忙撕掉,再换上新的标签将旧标签遮住。廖先良表示送货员是知道**公司实际送少货给**公司,因为送货员和廖先良一起撕过标签,更改过标签的送货日期。2、李某全:证实送货的实际数量少于送货单据数量,否认有通谋。(1)李某全是大岭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是送货司机,负责送货给客户。东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客户,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向**公司购买硅胶,每次都由李某全开车送货到**公司,一直都是送到车间里,仓库的人会验货。(2)大概是从2019年4月开始,李某全送货给**公司的硅胶数量与单据数量不相符。李某全不记得共送了多少次货,送货单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少的时候,一般会少20-30箱。并非每次送货都出现这种情况。之前是公司业务总监龚某平安排,2019年7月中旬开始就是冯某芳安排。龚某平负责**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硅胶业务。冯某芳有交待送货给**公司时,虚数是多少、实送货物是多少。龚某平偶尔也会交待。少货的时候,龚某平会提前跟廖姓领班沟通好。每次李某全到**公司楼下时,先打电话给廖姓领班,廖姓领班告诉李把货放在什么地方,李就把货搬过去,廖姓领班已经把充数的硅胶准备好放在那里了。李某全卸货、堆货时,**公司都没有人在场。每一批送过去的货都有送货日期的标签,李某全一般带够送货单数量的标签。到了**公司后,李某全会将新的送货日期标签张贴到充数的硅胶标签上,把原来的送货日期标签遮挡住。李某全张贴好标签后,就通知**公司仓管员过来清点。2019年8月19日15时许,**公司跟单业务员冯某芳将**公司的送货单给李某全,送货单上写明送两种硅胶,分别是36箱半、63箱,实际送货分别36箱半,每箱24支。是冯某芳这样要求的,李某全不清楚原因。当天16时30分许,李某全到**公司后打电话给该公司二楼车间一名廖姓领班,后廖姓领班安排李某全将送去的36箱半硅胶放到廖姓领班之前堆有硅胶的角落,是为了凑够送货单上的数。卸完货后,李某全叫**公司的仓管朱某来点货、签字。当天18时许,李某全在**公司等单据时被公安人员抓获。(3)李某全不知道廖姓领班与**公司的人合伙侵占**公司的货物。李某全不知道为什么要少送货。李某全不清楚**公司老板杨剑是否清楚送货单上的数字与实际送货数量不符。李某全不清楚那些硅胶的价格。李某全都是听公司安排工作。公司或者其他人没有给李某全好处。李某全没有向公司的人提出过质疑,也没有向公司其他人反映过。辨认廖先良的笔录:对(4.11-8.19)19次送货监控截图的确认3、冯某芳:证实送货的实际数量少于送货单据数量,否认有通谋。(1)2019年6月12日,冯某芳开始在大岭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是跟单员、行政人员,平时负责跟进公司客户下的订单、接听电话及邮寄、签署快递。2019年6月19日开始,公司销售总监龚某平交待冯某芳,公司客户**公司的订单实际出货量少于订单数量。最开始是上一任跟单员练小辉教冯这么做,并让冯去问龚某平。**公司向**公司下订单后,冯某芳去找龚某平,询问龚某平实际出货量;冯某芳按照**公司下的订单数量写一个送货单,然后在**公司空单记录表上写明实际送货情况。冯某芳在公司内部送货单(备货单)上写明实际出货量,再将内部送货单拿交给仓管员朱某春,该张单上也标有虚出的数量。冯某芳跟朱某春讲清楚了按实出的数量出货。至2019年8月22日,冯某芳共接了**公司8个订单(均是购买胶水,每支约13元),均按照前述做法去做的。加上冯某芳操作的8次,共有21次这样的**公司空单记录。**公司每次实际的送货量比**公司的采购数量少一半左右,但送货单上的数量与采购单一致。(2)冯某芳按照龚某平的要求去做,没有好处。冯某芳还听到龚某平联系**公司的人,让**公司的人把**公司虚出的数量准备好,这样**公司就可以少送货了。冯不清楚龚联系了**公司的什么人。**公司没有提出过疑问,冯某芳也不清楚两公司之间如何对账。关于辩护人对被害单位**公司单方制作并提供证据的关联性异议,经查,被害单位**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与视频监控录相、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并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均可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故辩护人所提证据关联性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4 "relevant_articles": [5 "271-0-1"6 ],7 "charge": "职务侵占",8 "prison_time": 279 },10 {1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智力于2018年入职某单位担任从事公务的人员,后任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任,负责驾驶教学,并管理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员。雷智力在任职期间,利用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之便,向学员收取学费。2020年5月份开始,雷智力以代收学费、补考费的名义,向张某1、王某1、高燕秀等25名学员收取费用共计62988元后,未上交驾校,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同年10月19日,雷智力被公司解聘。次日21时许,雷智力在厚街镇珊美大道波特曼酒店612房内被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雷智力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2 "relevant_articles": [13 "271-0-1"14 ],15 "charge": "职务侵占",16 "prison_time": 717 },18 {19 "fact":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梅入职某单位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某某置地广场服务中心做物业助理,负责某某置地冬广场(位于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的停车收费和咨询服务。2019年4月1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梅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修改停车场车辆识别系统进出车辆的数据私自收取客户停车费、私自截留客户现金支付的停车费两种方式,非法侵占公司停车费共计人民币114016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梅被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20 "relevant_articles": [21 "271-0-1"22 ],23 "charge": "职务侵占",24 "prison_time": 925 },26 {2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266P)于1991年9月27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丽路梅林文体中心二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告人缪允允于2014年7月入职某单位,任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负责接收合作方的资料费、参与公司投标等工作。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缪允允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多家公司及个人交纳的共152个项目的资料费后未上交公司,涉案钱款共计人民币1177000元。另被告人缪允允将应付给深圳市霆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费人民币32600元非法据为己有。2019年年初,被告人缪允允的侵占行为被某单位发现,同年3月,其向公司出具欠款归还承诺函和保函费归还承诺函,并于同年4月30日退赃人民币30000元。2019年4月30日1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文体中心二号楼二楼将被告人缪允允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被告人缪允允的家属于2019年6月26日代其退还某单位人民币2000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缪允允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缪允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沈庆珊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缪允允在被害单位报警后没有逃跑,在现场一直等待警察到来,抓捕过程中也没有抗拒行为,其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交代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二、其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均认罪悔罪,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案件经过和犯罪事实,庭审中更是真诚悔罪,积极配合法庭调查,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三、其在被害单位对账发现资金缺口后当即坦白承认并向单位出具欠款归还承诺函、保函费归还承诺函,并合计已向单位退还款项23万元,上述行为表明其积极退赃,有实际的悔罪表现,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五、其儿子刚出生不久,现仍出于哺乳期,其妻子产后体弱,其父母年事已高,均需要被告人的赡养和照顾。综上,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其在本案中的各种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266P)于1991年9月27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丽路梅林文体中心二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告人缪允允于2014年7月入职某单位,任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负责接收合作方的资料费、参与公司投标等工作。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缪允允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多家公司及个人交纳的共152个项目的资料费后未上交公司,涉案钱款共计人民币1177000元。另被告人缪允允将应付给深圳市霆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费人民币32600元非法据为己有。2019年年初,被告人缪允允的侵占行为被某单位发现,同年3月,其向公司出具欠款归还承诺函和保函费归还承诺函,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缪允允共计向某单位退赔人民币30000元。2019年4月30日15时许,民警接到被害单位报警后赶至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文体中心二号楼二楼将被告人缪允允抓获。后被告人缪允允的家属于2019年6月26日代其退还某单位人民币20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身份材料、劳动合同,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材料费收取明细表、付款通知、银行交易流水,欠款归还承诺函、保函费归还承诺函,收据,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缪允允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28 "relevant_articles": [29 "271-0-1"30 ],31 "charge": "职务侵占",32 "prison_time": 6033 },34 {35 "fact":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庄某在某单位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客户管理、发展客户等职务便利,先后将本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8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作案经过如下:1.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庄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客户支付给被害单位的货款2.816万元截留后占为己有。2.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庄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虚报客户赔偿请求,将从被害单位处取得的客户赔偿费用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3.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庄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从被害单位处取得的客户名单购买款8.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4.2020年10月1日至11月11日,被告人庄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虚报差旅费,将从被害单位处取得的出差报销款14.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庄某在本市闵行区航华二村XXX号嘉丰公寓XXX室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于案发后委托家属代为赔偿28万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庄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庄某系初犯,又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商名单、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青岛铭媛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信息、手机语音详单查询、通话记录、公司营业执照、在职证明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等,谅解书及被告人庄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36 "relevant_articles": [37 "271-0-1"38 ],39 "charge": "职务侵占",40 "prison_time": 1041 },42 {43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倩斌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19年8月1日至8月5日,被告人向倩斌利用其经手保管公司的招商银行U盾、银行卡以及其自己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给公司使用的便利,分多次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889169.22元转走后,大部分用于赌博,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向倩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倩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U盾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劳动合同书、到案经过、长沙天地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及私人信用卡账户明细、向倩斌给其公司使用的信用卡套现记录截图、段德先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款回单、向倩斌招商银行信用卡6-8月份对账单、北京浩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长沙天地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长沙天地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福鼎市霖霖煜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晨栗宏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查询结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贾某、蔡某的证言,被告人向倩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4 "relevant_articles": [45 "271-0-1"46 ],47 "charge": "职务侵占",48 "prison_time": 4849 },50 {51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放自2017年6月起,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该公司在吉林省的水泵销售业务。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放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客户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的水泵货款侵吞,后于2019年1月11日逃匿。经辽宁恒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放侵占沈阳华向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数额为人民币429,429.00元。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放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放家属向被害单位法定代表陈某2涛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员工登记表、工资明细表、营业执照、(2008)里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公司收款对账明细、谅解书、收条,证王某全张某超孟某奇林某会姜某亚等的证言,被害陈某1涛的陈述,被告人刘放的供述与辩解,辽宁恒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恒信会审[2020]220号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沈阳华向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记账软件电子数据等证据,足以认定。",52 "relevant_articles": [53 "271-0-1"54 ],55 "charge": "职务侵占",56 "prison_time": 2457 },58 {59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李宝凤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在EVAPO车间操作镀金设备的工人轮流吃饭、休息时,顶岗操作镀金设备少投放生产原料小金棍、在清洗镀金设备时少上交清洗出来的小金块等方式,侵吞本公司小金棍、小金块等财物共计270.85克,价值人民币94768元,并将其中的250.41克予以销售,未销售的20.44克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李宝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1939元,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宝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张某等人证言、南京市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支付宝交易截图、金银回收管理系统截图、金银加工回收登记簿、收款证明、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0 "relevant_articles": [61 "271-0-1"62 ],63 "charge": "职务侵占",64 "prison_time": 665 },66 {6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始,被告人黄始辉利用其在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的货款收取后,私下截留从而侵占公司财产共人民币289676.7元,并将货款他用消费。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黄始辉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归案后,被告人黄始辉退还了被害单位人民币7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始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单位员工杨华刚、汤华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劳动合同、业务员入职审核表、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黄始辉工作证明、工资表,微信基本情况、出货单、退货单、电子回单、合作协议、送货单、营业执照、微信转账截图、微信及平安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人黄冰华、侯容姣、苏凤英、刘润林、张裕俊、刘瀚涛、韦世文、张雨、刘权辉、郑智贤、蔡丽燕、江勇伟、叶英林、桂礼盛、陈春强、陈伟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始辉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68 "relevant_articles": [69 "271-0-1"70 ],71 "charge": "职务侵占",72 "prison_time": 1673 },74 {7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双全原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曾锋(另案处理)原系紫文星公司仓管员。2020年4月初,曾双全与曾锋经商量后,由曾双全将指纹模组交给曾锋,再由曾锋在送货时将上述指纹模组运出工厂,并销赃。曾双全和曾锋通过上述方式,盗走紫文星公司型号C0167指纹模组3600片(共价值35208元)、型号C0159指纹模组7846片(共价值73673.94元),曾双全共获利11400元。2020年7月3日,紫文星公司发现指纹模组被盗的情况遂报警,曾双全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破案后,被盗指纹模组均未能缴回。案发后,曾双全向被害单位退回赃款5600元,被害单位基于曾双全是自首,降低了公司损失,且退回部分赃款等,对曾双全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曾双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76 "relevant_articles": [77 "271-0-1"78 ],79 "charge": "职务侵占",80 "prison_time": 681 },82 {83 "fact":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进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共计人民币316978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牛进武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牛进武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牛进武与安徽与共名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共名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18年9月至案发,牛进武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应收账款及其他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牛进武以与共名品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向公司客户“缘群批发部”收取公司货款人民币19328元、向“喜太郎”收取公司货款人民币33500元、向“利民商行”收取公司货款人民币5400元、向“心连心超市”收取公司货款人民币16800元、向“好团购平价超市”收取公司货款人民币19170元、向“天富烟酒”收取公司货款人民币14400元、向“馨福超市”收取公司货款人民币4800元、向“鸿客超市”收取公司货款人民币4800元、向“弘松烟酒”收取公司货款人民币2400元,均未交给公司账户,而是据为己有,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120598元。2、被告人牛进武以与共名品公司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从客户处调货,对公司的客户谎称有其他客户需要货,从“缘群批发部”调货55箱迎驾洞藏6(货款人民币22500元)、从“和顺烟酒”调货60箱迎驾洞藏6(货款人民币25800元)、从“百姓批发部”调货160箱迎驾洞藏6(货款人民币76800元)、从“红高粱批发部”调货40箱迎驾洞藏6(货款人民币17600元)、从“君之明超市”调货50箱迎驾洞藏6(货款人民币22000元),牛进武拿走这些货物后,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转手卖给其他客户,并将款项据为己有,造成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164700元。3、被告人牛进武以客户“中皖烟酒店”、“利民商行”、名义从与共名品公司提货并转卖,所得货款分别为人民币2400元、9600元未交给公司财物;又以客户兑奖名义从公司仓库提货少交客户21瓶洞藏6并转卖,货款人民币2520元未交公司财务;从公司门面拿走40条金皖香烟并转卖,货款人民币9960元未交公司财务;从公司门面拿走“鹏嫚烟酒”寄存于公司的15箱洞藏6并转卖,货款人民币7200元未交公司财务,以上合计人民币31680元。2019年5月,与共名品公司发现被告人牛进武将公司款项据为己有、不能归还,遂停发了其4、5月份工资合计人民币9075元,并于2019年8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23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与临泉路交口将被告人牛进武抓获归案。2020年3月10日,经安徽诚勤会计事务所审计核实,被告人牛进武侵占与共名品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3169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牛进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还酒收条、证人孙某、朱某、茆志虎、严某、李某1、王某1、王某2、司某、耿某、李某2、唐某、张某、潘某、徐某、吴某1、吴某2的证言笔录、被害单位员工葛飞界的陈述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材料、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录音光盘、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与被告人牛进武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84 "relevant_articles": [85 "271-0-1"86 ],87 "charge": "职务侵占",88 "prison_time": 2489 },90 {9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卫军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路××号××室××区块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不上交客户货款、涂改收据等方式,侵占临安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等七家宸诺公司客户企业的货款,总计人民币131.36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卫军经电话通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万元。",92 "relevant_articles": [93 "271-0-1"94 ],95 "charge": "职务侵占",96 "prison_time": 4297 },98 {99 "fact":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有庆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忠信公司的名义向赤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1000万元,向赤城县农村信用社龙门所信用社贷款500万元,信用社于2010年3月31日将上述两笔贷款发放至忠信公司的公户(48×××63)账户上,同日,被告人张有庆将该1500万元从公司公户账户转至自己个人账户(48×××62),并于2010年4月24日偿还联社700万元,将剩余80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其中331万元用于归还被告人张有庆欠忠信公司的借款,5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部分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利息及其个人贷款利息。剩余部分用于个人生活花销使用。此后,为偿还该笔贷款,被告人张有庆于2010年5月20日再次以忠信公司名义,用忠信公司动产向龙门所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8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偿还第一次的800万元贷款;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有庆再次向龙门所信用社贷款790万元用于偿还第二次贷款。贷款到期后,赤城县信用社将忠信公司起诉至赤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忠信公司偿还本息。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判决忠信公司偿还在赤城县农村信用社的790万元贷款本息。",100 "relevant_articles": [101 "271-0-1"102 ],103 "charge": "职务侵占",104 "prison_time": 160105 },106 {107 "fact":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吕梦作为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本市海淀区某地,协助购房人潘某、陆某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时,擅自将购房人潘某、陆某支付给公司的居间代理费和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3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吕梦于2019年4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吕梦已在他人帮助下退赔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梦及其辩护人刘成义、卢元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梦的供述,证人潘某、陆某、石某、黄某的证言,退赔证明,中国光大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吕梦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8 "relevant_articles": [109 "271-0-1"110 ],111 "charge": "职务侵占",112 "prison_time": 6113 },114 {115 "fact":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某路某号某幢某层,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北京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同属于某集团旗下企业,双方是联营合作模式,某公司派驻员工(店长、督导、营业员等)入驻北京某公司门店销售电器,负责电器的库存管理、销售、配送、售后服务等。被告人刘兵兵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刘兵兵先后被派驻到北京某商业有限公司某店(以下简称“某店”)、北京某商业有限公司某店(以下简称“某店”)担任店长,并在2019年8月实际参与管理北京某商业有限公司某店(以下简称“某店”),行使部分店长职权。在此期间,被告人刘兵兵利用负责上述三家门店的资金资产安全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业务等职务便利,多次倒卖门店内由某公司配送的手机,并通过从郭某等人处购买或赊购的某购物卡在系统内延期支付货款平账,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至2020年8月19日公司盘点库存时,被告人刘兵兵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共造成某店、某店1300余台手机损失,价值人民币5880813.76元。被告人刘兵兵侵占的钱款用于购买汽车、偿还贷款等个人消费以及给郭某“分红”等。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刘兵兵向某公司承认其侵占公司手机,并向公司退赔人民币56万元,后某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报案。被告人刘兵兵明知公司报案仍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区北京某购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等待,民警于当日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刘兵兵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兵兵利用负责公司门店资金资产安全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业务等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刘兵兵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兵兵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兵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某公司诉讼代理人徐国建的主要意见为,将冻结在案的证人郭某的钱款发还某公司。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同属于某集团旗下企业,双方是联营合作模式,某公司派驻员工(店长、督导、营业员等)入驻北京某公司门店销售电器,负责电器的库存管理、销售、配送、售后服务等。被告人刘兵兵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刘兵兵先后被派驻到某店、某店担任店长,并在2019年8月实际参与管理某店,行使部分店长职权。在此期间,被告人刘兵兵利用负责上述三家门店的资金资产安全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业务等职务便利,多次倒卖门店内由某公司配送的手机,并通过从郭某等人处购买或赊购的某购物卡在系统内延期支付货款平账,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至2020年8月19日公司盘点库存时,被告人刘兵兵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共造成某店、某店1300余台手机损失,价值人民币5880813.76元。被告人刘兵兵侵占的钱款用于购买汽车、偿还贷款等个人消费以及给郭某“分红”等。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刘兵兵向某公司承认其侵占公司手机,并向公司退赔人民币56万元,后某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报案。被告人刘兵兵明知公司报案仍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区北京某购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等待,民警于当日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刘兵兵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证人许某、郭某、史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兵兵的供述,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破案报告、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名称变更通知、情况说明、某店长岗位职责、合伙人招募操作手册、电器店委托管理服务协议、资产保管协议、劳动合同书、北京某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任命通知、员工基本信息表、工资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个人基本信息查询单、盘点资料、损失明细、核实金额明细、关于刘兵兵涉嫌职务侵占的资金说明、出货明细、账户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涉案车辆移交停车场登记表、人员信息、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6 "relevant_articles": [117 "271-0-1"118 ],119 "charge": "职务侵占",120 "prison_time": 78121 },122 {123 "fact":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兰鑫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的106962.28元款项用于消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指控被告人兰鑫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兰鑫具备累犯、坦白的情节。被告人兰鑫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兰鑫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的106962.28元款项用于消费。另查明,被告人兰鑫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兰鑫在庭审中已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张某1、吴某1、张某2、夏某、严某1、王某、秦某、李某、袁某1、朱某、张某3、杨某1、彭某、何某1、张某4、何某2、吴某2、念莉仙、沈某、陈某、丁某、田某、宁某、胡某、赵某1、赵某2、揭凡、余某、杨某2、张某5、贺某、袁某2、殷某的证言,被告人兰鑫的供述与辩解,交费明细、发放提成记录、温州商贸城服装申请审批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赵某3的身份证、公司章程、中联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会议纪要、未上帐明细表、员工档案表、收据、证明、中联公司招商提成计算、支付表格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兰鑫中信银行交易明细,王艳交行账户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24 "relevant_articles": [125 "271-0-1"126 ],127 "charge": "职务侵占",128 "prison_time": 15129 },130 {13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向东自2020年3月20日开始至8月在南海区平洲三山创智园广东省广州市朗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司要求其在百度、搜狗、360、神马、抖音等网络平台开设的广告宣传账号上充值广告费,刘向东并没有如实将公司资金充值到各网络平台账号处,而是提交虚假的充值付款凭证用微信方式发给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后将大部分资金占用,前后私自侵占公司资金共58.5686万,其将所有侵占公司的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输光。2020年11月16日下午16时30分民警到广州市朗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将刘向东抓获。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刘向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刘向东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向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向东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向东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132 "relevant_articles": [133 "271-0-1"134 ],135 "charge": "职务侵占",136 "prison_time": 18137 },138 {139 "fact":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嫦案发前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2013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篡改、销毁财务资料的方式,多次将雪芽酒店营业款占为己有,将侵占资金用于家庭购房、购车、投资股票理财及日常生活开支。经乐山市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理鉴定,侵占金额为1824851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嫦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2017年12月24日以转账方式共计退赔雪芽酒店622000元。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检察员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嫦对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篡改、销毁财务资料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我担任出纳期间,酒店短款1824851元并非全部是我侵占,收银、夜审也可以用直接修改报表的方式侵占酒店资金,以前也发生过,为此酒店还开除过收银、夜审,只是没有报警。被告人李嫦的辩护人王焰同意李嫦的辩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在投案之前,财务主管刘某1告知李嫦,其侵占的金额是622000元,所以李嫦分两次归还了酒店622000元。在陪同投案的路上,单位陪同领导都在询问李嫦,并说差款100多万元,李嫦在侦查阶段关于侵占金额的供述受到了误导。酒店短款1824851元虽是事实,但由于其管理上存在漏洞,不能全部归罪于李嫦。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嫦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篡改、销毁财务资料的方式,多次将雪芽酒店营业收入占为己有,用于家庭开支。雪芽酒店发现后,相关负责人找李嫦谈话,李嫦承认了其侵占雪芽酒店营业收入资金的事实。经乐山市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理鉴定,在此期间雪芽酒店营业款实缴金额与应缴金额的差额为-1824851元。李嫦否认1824851元均为其侵占,当庭供认侵占了622000元,且在雪芽酒店相关负责人找其谈话后,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2017年12月24日以转账方式共计退赔雪芽酒店622000元。另查明,2019年12月19日,李嫦在雪芽酒店相关负责人陪同下到峨眉山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检察员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雪芽酒店于2017年12月19日报案称,发现出纳李嫦利用职务之便截留酒店收入占为己有,经过初步查账,2017年2月至11月,共截留62万余元,峨眉山市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2.峨眉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2月19日23时许,李嫦在雪芽酒店财物主管刘某1等人陪同下,到峨眉山市公安局投案,供述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酒店资金的事实。3.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李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户籍证明证实,李嫦的基本身份及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劳动合同书》、《个人简历》、《履职说明》证实,李嫦于2005年8月至2012年10月先后担任雪芽酒店收银部主管、财务部夜审及夜审主管,2012年10月至案发担任出纳,2017年工资收入约3080元/月。6.鉴定聘请书、乐山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芽酒酒店专项清理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2013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雪芽酒店营业款实缴金额与应缴金额的差额为-1824851元。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雪芽酒店财务主管,是出纳李嫦的上级。2017年12月18日上午,会计邓珍与夜审主管杨某向我反映,发现酒店收入日报表与财务系统(西软系统)里对应的日报表有差异,出纳李嫦的工号在西软系统里面使用过。酒店财务的流程设置是:各收银点收的现金或者刷卡消费的情况要进入西软系统,由接待员录入金额,一旦录入,任何人不能修改。如果录入有误,必须由夜审签字确认,再由录入部门的经理和我签字确认后,才能通过夜审以冲账的方式更正。收银员收取现金或者刷卡,通过西软系统把报表打出来,报表、现金和刷卡单交给夜审,夜审通过西软系统核对无误后,将现金投入出纳的保险柜(只有李嫦能够打开),将报表、单据给夜审主管杨某复核后交给出纳李嫦,夜审、李嫦当面打开保险柜取出现金进行核对,完成交接。整个过程只有夜审和出纳李嫦接触现金,并且他们要当面完成现金交接,李嫦主要就核对报表和现金是否吻合,报表和西软系统夜审主管已经进行了核对,李嫦不需要再与西软系统核对,她的工号在西软系统里面出现是不正常的。经过统计,2017年2月以来会计邓珍手里会计凭证中的收入日报表比西软系统少60多万元。当日下午,我找李嫦谈话,李承认是她做的,表示马上凑钱还。我向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汇报后,公司派副总经理苟永俊到成都处理。次日下午6时许,李嫦说她已经给酒店账户里打了38.6万元,其余的等她把房、车处理了再还,表示愿意自首,我们就陪她于当日晚上到峨眉山市公安局投案。李嫦说记不清楚拿了多少钱,大概是从2013年3月开始,约100多万元。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雪芽酒店夜审主管,负责管理夜审员。酒店的财务流程是:收银员在各收银点收款,下班时将原始单据连同西软系统打印的当班报表交给夜审,夜审与收银员当面核对无误后,当着收银员的面将现金和报表一同投入出纳管理的保险柜中。所有收银点的收银员向夜审交完账后,夜审员要进行夜间稽核工作,就是再次检查收银员的单据,完成后在西软系统生成并打印《现金收入表》等表,然后利用办公软件制作打印《收入汇总表》和《定金汇总表》。夜审员完成这些工作后,就会在次日把以上三个表等全部交给出纳,同时出纳会当着夜审员的面把保险柜打开,取出现金和其他票据进行核对,出纳收到后会与会计进行交接。酒店要求是出纳核对无误后要向夜审出具收据,但据我了解,出纳近几年就没有出具过。我到酒店工作至今的出纳都是李嫦,保险柜只有出纳能够打开,夜审员完成当日的夜间稽核工作后,西软系统的数据就不能改动了,简单说夜间稽核就是对当日的营业数据进行轧账。我与会计、出纳及其他夜审员在一个办公室办公,夜审只能使用的是针式打印机,会计、出纳使用的是共享的激光打印机,但出纳李嫦也可以使用针式打印机。大概在2016年,我发现一个叫尹某某的前台收银员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了酒店4万多元的营业款,其离职前退赔了酒店。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雪芽酒店夜审员,主要工作就是对酒店当日的情况进行日结。每日酒店的4个营业部门当班收银员会分几次把当班所有营业单据、现金、刷卡小票及通过酒店西软管理系统数据自行核对无误后打印的“交班报表”一并交给夜审,夜审就会使用自己的工号登陆西软系统,查看收银员提交的“交班报表”上的数据和系统是否一致,再与收银员一道核对现金和刷卡小票,确认无误后当着收银员的面把一份“交班报表”及现金、刷卡小票投入出纳保管的保险柜中,另一份“交班报表”由夜审完成日结后次日交给出纳。日结是由夜审在与收银员交接完毕后登陆西软系统生成当日的营业数据,生成后是不能改动的,同时制作并打印“收入汇总表”、“定金汇总表”等,把“现金收入表”、“前厅交班报表总表”、“收入汇总表”、“定金汇总表”附在营业单据上一并交给出纳,如果出纳发现了问题,会及时与当班夜审对接并处理。我担任夜审期间的出纳是李嫦,收银员、夜审、出纳、各部门经理都可以登陆西软系统,只有夜审和出纳可以看全部数据。法庭审理期间的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至2014年初、2014年底至今担任夜审员,工作时间是每日下午2时至次日下午2时,主要工作是收取收银员交的现金、收银小票(含pos、支付宝、微信收入)及交班报表(备注:无交接记录),每收一次经过核对无误,就投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通常是与收银员一道投入出纳专用保险柜,有时是我自己投,每日晚12时稽核轧账,次日制作前一日的收入报表,然后将报表放在出纳办公桌上。会计、出纳、夜审及成本核算员在一个办公室办公,夜审使用的是共享的针式打印机,会计、出纳使用的是共享的激光打印机,但出纳李嫦以前也使用过针式打印机。我们夜审不会使用激光打印机,因为我们没有李嫦电脑的密码,李嫦可以使用我们的电脑,因为之前担任过夜审,知道我们电脑的秘密。理论上,夜审也可以采用李嫦的方式更改报表。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雪芽酒店夜审员,就是接收、核对各营业部门收银员交来的报表及报表上的现金、刷卡小票的金额与实际的现金、刷卡小票是否相符。另外对当日酒店的营业情况进行日结和利用收银员交的报表制作出纳需要的报表数据。收银员与夜审交接时,会把当班收取的现金、刷卡小票以及西软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的《收款人输账报表》交给夜审并与夜审一起核对,夜审用自己的工号登陆西软系统核对,发现问题,收银员会及时在西软系统更正,一致后会当着收银员的面把《收款人输账报表》、现金、刷卡小票投入出纳管理的保险柜,留存一份《收款人输账报表》。日结是每天晚上12点左右,收银员与夜审最后完成交接,夜审用自己的工号登陆西软系统,在“夜审稽核”上操作,操作完成,酒店当天的的营业数据自动生成,生成的数据是不能改动的。次日,夜审把西软系统自动生成的《现金收入简表》、《收款人输账报表总表》打印出来,根据这两张表制作出纳需要的《收入汇总表》、《定金汇总表》连同其他业务单据交给出纳。收银员、夜审、出纳等可以登陆西软系统,收银员只能查看本部门的数据,夜审和出纳的权限是一样的。法庭审理期间的证言证实,我于2016年至今担任夜审员,工作时间是每日下午2时至次日下午2时,主要工作是收取收银员交的现金、收银小票(含pos、支付宝、微信收入)及交班报表(备注:无交接记录),每收一次经过核对无误,就投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通常是与收银员一道投入出纳专用保险柜,也有少数时候是我自己投,每日晚12时稽核轧账,次日10时制作前一日的收入报表,然后将报表放在出纳办公桌上,出纳凭报表与现金核对无误后较会计做账。会计、出纳、夜审及成本核算员在一个办公室办公,夜审使用的是针式打印机,会计、出纳使用的是共享的激光打印机,不清楚出纳李嫦是否使用过针式打印机。我们夜审不会使用激光打印机,因为我们没有李嫦电脑的密码,李嫦可以使用我们的电脑,因为之前担任过夜审、夜审主管,一直有夜审的工号。理论上,夜审也可以采用李嫦的方式更改报表。1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雪芽酒店前厅的收银员,收银员每天三班。当班收银员上班就用自己的工号登陆西软系统,接待客人入住、退房,都要把数据录入西软系统。入住时要录入收取的押金(包括现金、刷卡),退房时系统自动生成消费明细。下班时,收银员将在西软系统打印当班期间的《收款员输账报表》与整理好的预收定金单、结账单、消费记账单、POS机小票及现金一起交夜审员审核,无误后当着收银员的面将《收款员输账报表》、POS机小票及现金投入财务部的保险柜,其余的单据夜审员收到,收银员的工作就结束了。以前收银员与夜审员交接是不用办理任何手续的,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夜审员核对无误后会给收银员出具一张内部缴款单。夜审员发现《收款员输账报表》有误,会要求收银员登陆西软系统修改后重新打印,夜审员审核无误后,西软系统就会锁定,任何人没有修改权限。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雪芽酒店前厅主管,收银员每天三班。上班时首先用自己的工号登陆酒店西软系统,然后接待客人入住和办理退房结账。接待客人入住,收取押金,在西软系统输入押金数据,包括现金和刷卡。办理退房,只需要在系统操作结账,消费明细就出来了,系统自动打印出结账单。下班时从系统打印出当班期间的《收款员输账报表》,连同现金、所有单据一起交给当班页审审核。审核发现问题,会要求收银员在系统修正数据或者补齐现金,审核无误后,会当着收银员的面将《收款员输账报表》、现金以及POS机小票投入财务部的保险柜,其他的单据夜审员就收了。完成上述事务,收银员的工作就结束了。每天24时前,夜班夜审员会到前厅来用自己的工号登陆西软系统,核对当天酒店所有的房费收入,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上进行确认操作,在之后数据就锁定了,任何人都无权限修改。西软系统上每个工号对应每个人,在系统上的任何操作都会留下痕迹。13.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雪芽酒店餐饮二部收银员,主要为客人消费提供结算服务。具体流程是:客人点菜后把菜品明细录入酒店西软系统,消费完毕后及时将结算方式、金额录入系统,营业结束后对照系统的数据与清单的实际收款核对,发现问题就向餐饮部经理汇报,经理核实后会使用自己的工号登陆系统进行“追回重结”的操作,我再次在系统中进行结算,无误后打印系统生成的当天的《收款人输报表》,连同收取的现金、刷卡小票、明细单一起交给当班夜审。夜审发现问题也无权修改,也是由我向餐饮部经理汇报,经理核实后会使用自己的工号登陆系统进行“追回重结”的操作,我再次在系统中进行结算,无误后再与夜审交接。夜审会当着我的面把《收款人输报表》、现金、刷卡小票投入出纳保管的保险柜中。14.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成都西湖电脑软件有限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雪芽酒店开业至今,我公司就一直为其提供酒店管理软件的安装、运维服务,软件的名称叫西软酒店管理软件。酒店有自己的服务器,服务器内存有酒店西软系统的全部数据,能够调取每个权限角色在该系统的所有操作痕迹,包括登陆时间、操作的具体数据和内容、退出时间等。酒店各营业部门都有西软系统的登陆端,登陆端的作用就是日常营业数据的录入,数据录入后就自动汇总到服务器上。西软系统的日常运用、管理都是酒店工程部自行管理,有一个系统管理员负责给酒店不同岗位的人员分配角色和权限,不同的角色拥有的操作权限不同。系统管理员等都没有对系统已经生成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的权限,日常工作中出现录入错误,只能补录正确的数据并备注。雪芽酒店设置的是每日24时左右对当日业务数据进行审核、轧账,审核、轧账后,当日的数据就生成并锁定。1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雪芽酒店工程部弱电组工作,主要是负责维护酒店弱电网络和西软软件服务器以及增、减西软系统权限分配。西软系统是酒店的日常管理系统,除停车场外的所有营业数据都会录入该系统。各部门的收银员、部门经理,财务部的夜审员、出纳都有权登陆西软系统,不同岗位的权限不一样。收银员只能录入自己当班期间的营业数据,部门经理只能查看本部门的数据,夜审能对当日的营业数据进行审核、轧账,轧账后当日的数据就锁定,出纳能察看全部数据。1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2016年底开始在雪芽酒店财务部工作,会计、出纳、夜审员及夜审主管都在财务部的一间办公室办公,办公室有一台激光打印机、二台针式打印机。会计、出纳使用的是激光打印机,夜审员及夜审主管使用的是针式打印机。我上班后,在和同事聊天的过程中,听说过一个收银员因为拿了酒店的营业款200元,被酒店辞退了。17.被告人李嫦的多次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来投案的,我从2012年10月开设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收取营业款并存入酒店对公账户,酒店的日常支出报账及出纳负责的银行日记账等工作。大概从2013年3月开始,私自篡改《现金收入表》、《收款员收款报表》、《收入汇总表》、《定金汇总表》,把收入金额改小,然后把差额部分占为己有,至2017年11月,大概一共占有酒店资金100多万元,主要用于家庭购房、购车、购理财产品、炒股等。酒店有4个收银点,每个收银点的当班收银员在交接班时都要从西软系统打印《收款员收款报表》,连同收取的现金和当班的账单、发票交给财务部当班的夜审员审核,无误后夜审员将现金投入出纳保管的保险柜。当班的夜审员在收完收银员交的现金和票据报表后,要在西软系统进行费用稽核,稽核后就会在系统生成《现金收入表》、汇总的《收款员收款报表》等报表。次日,夜审员将系统生成的报表打印出来,根据系统生成的报表在电脑上用办公软件手工制作《收入汇总表》、《定金汇总表》,然后连同收银员交的账单一并交给我。我收到报表和账单后,将保险柜的现金取出,核对无误后,在西软系统重新导出所有收银员的《收款员收款报表》和《现金收入表》的电子版到电脑上,把报表上的收入金额改小,然后再把《收入汇总表》、《定金汇总表》篡改,打印出来进行替换,使《现金收入表》、《收款员收款报表》、《收入汇总表》、《定金汇总表》数据一致。我把篡改后的报表上的金额存入酒店对公账户,把存款凭证和篡改后的报表一同交给酒店会计做账,多余的现金就占为己有。每次侵占的金额不定,多的有几万元,少的有几百元。夜审员交给我的真实报表均已经销毁,每年酒店请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时,只审计会计账和银行存款是否相符,而会计账的依据就是我篡改后的报表,现金和报表是做平了的,所以一直没有被发现。是酒店的同事无意间发现我篡改的报表与夜审员制作的报表打印的颜色不一样,夜审员使用的是针式打印机,我使用的是激光打印机,我篡改后打印的报表比夜审员打印的报表颜色要深一些。我到公安机关投案前两天,酒店的财务经理刘某1找我谈话,说他们已经查出来是我挪用了单位的钱,有60多万元,喊我赶快把钱补上就不上报总公司和单位领导。刚开始我没有承认,刘某1又给我讲了很多利害关系,我就承认了修改报表侵占酒店资金的事情。除2017年12月19日退款38.6万元,12月24日还退款23.6万元,当时酒店领导说查出来有60多万元,我吓到了,所以退了62.2万元。后来我回忆了一下,应该是从我2014年12月生病住院之后开始篡改报表的,总共有40万元左右。第一次讯问我交代侵占了140多万元,当时我理解成了家里的所有财产,其实包含了我所有的存款以及父母、朋友借给我的钱。酒店以前也出现过挪用资金、侵占资金的事情,有夜审员、收银员因此被开除。18.成都西湖电脑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雪芽酒店是我公司的软件用户,2005年至今为其提供西软酒店管理软件的售后服务。根据酒店要求,用户登陆退出的操作日志保持期限为200天,超期将自动覆盖。其他数据永久保存,无法更改删除。19.汇款凭证、交易明细、雪芽酒店财务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嫦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银行汇款归还雪芽酒店38.6万元,12月24日通过其夫伍贵江账户转账归还雪芽酒店23.6万元。",140 "relevant_articles": [141 "271-0-1"142 ],143 "charge": "职务侵占",144 "prison_time": 28145 },146 {147 "fact":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利云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负责游客费用收缴、地接旅行社对接、订单确认等工作。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因无力归还个人所借高利贷欠款,被告人严利云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瞒报游客人数、隐瞒旅游订单等方式将顾客交的旅游费用人民币9.7485万元占为己有,并用于归还高利贷欠款。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148 "relevant_articles": [149 "271-0-1"150 ],151 "charge": "职务侵占",152 "prison_time": 6153 },154 {155 "fact":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之松受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雇请,于2017年3月至9月,在中山市xx广场担任xx公司门市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人民币440635.79元非法据为己有,后逃匿。2018年3月28日下午6时许,公安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抓获被告人王之松。破案后,上述赃款未缴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单位人员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收据、门市负责人承诺及协议书、微信聊天截图、《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等书证、证人刘某1、李某2、李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1、张某1、李某4的证言、被告人王之松的供述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之松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之松辩称:(一)我与xx公司是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二)离开时门市店尚存12万元的灯饰样品、仓库尚存2万元的货物,应当在所欠货款部分予以扣减。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王之松与xx公司属合作关系,其客观上无利用职务便利;(二)门店及仓库存货应当在总金额部分予以扣除。另辩护人当庭提交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票据、证明、材料清单各1份,以证明被告人王之松独自经营涉案门市,不受xx公司管理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之松受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雇请,于2017年2月至9月,在中山市xx广场担任xx公司门市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人民币418643.51元非法据为己有,后逃匿。2018年3月28日下午6时许,公安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抓获被告人王之松。破案后,上述赃款未缴回。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单位人员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之松于2014年入职我公司担任从事公务的人员,我派他去江苏常州的办事处。自2017年3月1日始,我在中山市xx广场经营名称为xx照明的门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主要销售成品灯具,我提拔王之松为该门市店长,负责门市管理。公司与王之松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其只签署有门市负责人承诺及协议书,每月保底工资为5000元,门市出货货款总金额的8%属于门市,扣除该部分后利润的49%为王之松的提成。王之松和我公司属于雇佣关系,门市属于公司,由公司负责盈亏。我在古镇经营有八家上述类型门市。王之松所在门市的商铺租赁合同是我以个人名义签的,押金15000元是我将现金交给王之松去交的。本来押金是3万元,因转租人急于转手所以降到15000元,后我们与出租人补办了收取押金的手续,日期签的是2017年9月8日。该门市的租金是王之松从货款中提取支付的。有部分门市的商铺租赁合同是门市经理代我签的,以方便日后交租金、水电费对接等,租金由我垫付。每月5日前,各门市业务经理须上报门市收支存报表,我审核后交财务核账,其中包括业务经理的工资。2017年8月,我公司财务发现流水账单有异常,便要求各门市于9月4日前将收取的货款上交公司以备审查。同年9月5日,王之松发微信和我说,“万分愧疚,门市的交代已快递给您,明天可以收到,包裹内手机微信的第一条”。后王之松电话无法接通。9月7日,我收到王之松的包裹,内有公司手机(其中信息内容显示王之松已跑路)。我拿到门市钥匙回门市查看,发现王之松有挪用资金的情况,遂报案。王之松职务侵占货款约51万元。王之松跑路后,门市由李某2和陈某2接管,门市尚有一部分库存,接管人员登记并上报公司,扣除王之松收取货款未发货的部分,剩余1万余元库存。另有部分王之松收取货物未支付货款的部分,公司为此支付了11万左右的货款,该部分未入公司账目,审计时未予认可。门市灯饰样品从公司拿取的时候未开单、未入账,因此不影响审计数额。其能辨认出被告人王之松。2.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3月18日晚6时许,公安人员在xx火车站进站口将被告人王之松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中山市xx广场xx电器有限公司门市。4.被害单位人员李某1提供的营业执照证实,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山市xx工业区xx路**xx卡,法定代表人为李某1。5.有被害单位人员李某1提供的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古镇门市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在案。6.有被害单位人员李某1提供的门市负责人承诺及协议书在案,其中显示,门市负责人签名为王之松,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为李某1,为规范各门市负责人的工作,双方协议如下:“一、门市前期的所有出资均由公司承担,门市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二、门市正常经营后,门市的所有的开支由门市承担,公司每个月按照门市出货货款的8%返点给门市,扣除所有门市开支后,公司占利润的51%,负责人占利润的49%……三、门市收取的货款必须立即转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当月的货款最迟次月5日前必须全部结清……”7.有被害单位人员李某1提供的其与王之松的微信聊天截图在案,其中显示,王之松:“老板。门店的房租要交了。管理处催两次了”“老板,从14年一直跟您到现在,您一直都非常照顾我……但这次真有必须要跑路的理由了……”8.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办事处拖欠销售款的处理方案、借款借据证实,2016年10月27日,常州办事处总经理王之松将所欠销售款699539元转为个人借款,单位领导批示处显示“同意借款李某1”。9.中山市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证实,被告人王之松负责的xx门市部自2017年2月开业至9月4日应付xx公司货款总额(即出货货款)为2078195.55元,已支付该公司货款共计1407447.40元,按出货货款返点8%的提成金额共计166255.64,故计算得出尚欠货款504492.51元。10.有被害单位人员李某1提供的xx门市收支存报表在案,其中证实2017年3月至7月该门市共亏损73070元。11.被害单位人员李某1提供的xx门市清盘明细报表、2017年9月9日已收款待代发货补货产品表证实,经清盘,xx门市存货为22445元,扣除已收款待发货、补货产品7036元、2630元,结余12779元。12.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于2017年7月27日入职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当时接待我的是王之松,其为位于xx广场xx门市的店长。平时,我、王之松、其妻陈某3、蒋某四人在该门市上班,王之松负责日常管理及门市账单结算、对账。我们老板是李某1。2017年9月5日凌晨,王之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我的工资,后我没有再见到他本人,电话处于关机状态。老板后来说他已离开公司。其能辨认出被告人王之松。13.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于2015年在李老板的公司担任从事公务的人员,自2015年12月担任中山市xx有限公司xx店店长。王之松原在江苏常州办事处,于2017年3月被调至xx电器有限公司灯饰门市担任业务经理,负责门市全面工作。每个星期公司开会,我们都会见面。每月5日公司都要求我们门市对账、结清上月货款。2017年9月5日,会计通知王之松结账,其突然卷款50余万元并逃匿。我担任门市店长,签了一份门市负责人承诺及协议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我们购买五险一金、社保等。但是工资里包含了五险一金、社保等费用。门市收支存报表是门市上报给老板和财务的,其中“工资项目”包括店长及店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工资。店长每月底薪3000至5000元,年终奖金按照门市纯利润的49%分红。门市的店面一般由门市的负责人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以方便与房东的对接、维修、交房租等,但租金由公司垫付。门市的收款账户是由店长提供个人账户给财务,再由财务向客户指定。客户将货款转入门市指定账户后,门市于每月5日将货款上交公司。王之松卷走的就是客户转入而未上交公司的货款。其能辨认出被告人王之松。14.证人李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于2015年10月份始在李某1经营的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王之松是该公司名下xx门市的店长。他原来是公司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后是江苏常州办事处的负责人。2017年3月份,老板将其调回公司xx灯饰门市。他没有做过生意,也没有和李某1合作过做生意。门市的负责人都签有承诺书及协议书。销售总额的8%返给门市作为开支,扣除后王之松占金额的49%。公司占金额的51%。我们公司规定每月5日统一对各门市清收货款。2017年9月5日,王之松负责的门市未将上月的货款交清,我于是打电话给王,但无人接听。后李老板去门市找王之松,其不知去向。王之松共卷款60余万(8月份货款50余万,外加之前数月尾数)。其能辨认出被告人王之松。1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我自2013年在李老板的厂里做厂工,自2016年9月担任xx有限公司xx门市的店长。我公司门市共有8个,王之松是xx门市的店长。我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签了一份门市负责人承诺及协议书,公司没有为我们购买五险一金、社保等。但是工资里包含了五险一金、社保等费用。门市收支存报表是门市上报给老板和财务的,其中“工资项目”包括店长及店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工资。店长每月底薪3000至5000元,年终奖金按照门市纯利润的49%分红。李老板提拔我担任店长时,由我选好门市店面,我与李老板共同看好确定,后由李某5(李老板堂兄)代为与环球物业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金由李老板转账至物业。有的门市商铺合同由店长代签,签订后由公司垫付租金。各门市的货款由店长统一收取、存于店长个人账户,并于次月5日前上交至公司财务。财务核实后,根据各门市上报的收支存报表,从收回的货款中扣出部分作为所需要的支出。王之松卷走的正是客户存入门市账户而未上交公司的货款。1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于2015年9月1日在古镇市场作为xx公司门市的负责人开始经营。前期投资是李某1给我的。2017年年后,李某1召集我们门市负责人开会,要求我们签订一份门市负责人承诺书及协议书。该协议书相当于规定我们负责人与公司属于雇佣关系,门市是公司的。我们按公司的定价销售公司货物,货款由我们代收,次月5日上交公司。我们招聘的员工须告知老板,并制作收支存报表上交公司财务。我们门市店长底薪都是5000元,从销售货款中支出。公司将门市销售货物货款的8%返给门市作为开支,其余利润于年底门市负责人分49%,公司分51%。xx公司的门市一共有8家,都是雇佣关系,开店的钱都是公司出的。王之松于2016年年底从常州办事处回到公司。2017年初,由李某1前期出资,xx灯饰广场门市开业,王之松担任负责人。17.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我于2003年进入xx公司。2016年10月份,公司李某1拿钱让我开门市。我与房东谈好租金、签好合同后,就担任xx灯配城门市的负责人。包括我工作的门市在内,xx公司一共有8家门市。我们负责人与李某1都签过一个门市负责人承诺及协议书。该协议书写明门市归公司所有,我们负责人与公司属于雇佣关系。该协议日期签的是当日,不存在倒签的情况。我们按公司的定价销售公司货物,货款由我们代收,次月5日上交公司。我们招聘的员工须告知老板,并制作收支存报表上交公司财务。我们门市店长底薪都是5000元,从销售货款中支出。公司将门市销售货物货款的8%返给门市作为开支,其余利润于年底门市负责人分49%,老板分51%。我记得王之松于2013年通过招聘进入公司,开始作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跑了一段业务,后到常州办事处。后来,王之松担任xx灯饰广场门市的负责人,其角色和我是一样的。18.被告人王之松的供述证实,我与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原有生意往来。后我于2017年3月至9月在中山市xx灯饰广场经营一家灯饰门市,从其公司进货销售灯饰,并使用其名称“中山市xx照明”。2017年8月份,李某1与我签定一份协议,内容为我继续使用其公司名称经营门市,他占股份51%,我占股份49%。后我经营不善,拖欠了该公司货款50余万元。2017年9月,我离开古镇回老家,离开之前将所经营门市钥匙、仓库钥匙和手机邮寄给李某1。其时,我门市内尚有该公司的灯饰样品(价值12万元)和仓库货物(价值2万元)可抵部分债务。后我更换手机,来到武汉。2018年3月28日,我从武汉离开老家时在xx火车站进站口被民警抓获。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交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票据、证明、材料清单等证据仅证实,2017年3月22日,位于中山市xx灯饰城xx卡的灯饰门市部因无照经营被处以罚款2000元,该证据不能该门市权属,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王之松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之松与xx公司并非雇佣关系,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意见,经查:1.被害单位人员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王之松于2014年入职某单位担任从事公务的人员。我于2017年3月1日始提拔王之松为xx门市门店店长,负责门市管理。王之松与我公司属于雇佣关系,门市属于公司,由公司负责盈亏。每月5日前,门市须上报收支存报表。王之松职务侵占货款51万元后跑路。2.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1、张某1、李某4的证言能证实,xx公司门市负责人与该公司属于雇佣关系,门市属于公司。门市负责人与公司签有承诺及协议书,店长每月有底薪,销售金额的8%返点门市作为开支,扣除后店长占利润的49%,公司占利润的51%。公司于每月5日向各门市收取货款,各门市制作收支存报表上交公司财务。王之松作为门市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一样,与公司属于雇佣关系。王之松侵占客户货款而未上交公司。3.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王之松任店长的门市上班,王之松负责日常管理及门市账单结算、对账,老板是李某1。4.被告人王之松的供述证实,其使用“中山市xx照明”名义经营门市,拖欠该公司货款50余万元,后离开古镇回老家。李某1与其签订有一份协议,约定由其经营门市并占股份49%,李占股份51%。5.门市负责人承诺及协议书、拖欠销售款处理费方案、借款借据、相关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王之松与xx公司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之松与xx公司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其利用门市负责人之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货款的事实,而被告人王之松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仅有被告人王之松的供述予以证实,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之松利用职务之便,侵占xx公司货款440635.79元,被告人王之松及辩护人所提门店灯饰样品、仓库存货应于货款总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经查,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之松职务侵占货款约51万元;被告人王之松的供述证实其拖欠xx公司货款50余万元,该部分未扣除门市内样品灯饰、存货;《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证实,被告人王之松应付xx公司货款总额(2078195.55元)-已支付该公司货款(1407447.40元)-按出货货款返点8%的提成金额(166255.64元)=504492.51元。综合该点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人王之松应付xx公司货款504492.51元。2.被害单位人员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门市负责人承诺及协议书证实,门市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负责盈亏;xx门市收支存报表证实2017年3月至7月该门市共亏损73070元。故该73070元亏损应由xx公司承担。3.被告人王之松的供述证实涉案门市内尚有该公司的灯饰样品价值12万元、仓库货物价值2万元;被害单位人员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门市尚有一部分库存,接管人员登记并上报公司,扣除王之松收取货款未发货的部分,剩余1万余元库存,门市灯饰样品从公司拿取的时候未开单、未入账,不影响审计数额;xx门市清盘明细报表、2017年9月9日已收款待代发货补货产品表证实该门市存货结余12779元。综合该点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人王之松离开时涉案门市尚余存货12779元,而门市灯饰样品属货款总额、应予以扣减的意见仅有被告人王之松的供述证实,证据不足。基于以上证据与分析,本院认定被告人王之松职务侵占的数额应为其应付货款金额扣减应由xx公司承担的亏损金额、尚余存货金额,即为418643.51元(504492.51元-73070元-12779元=418643.51元),故公诉机关超出部分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之松及辩护人所提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156 "relevant_articles": [157 "271-0-1"158 ],159 "charge": "职务侵占",160 "prison_time": 26161 },162 {16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张留振在郑州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公司让其代收客户所欠货款的职务之便,伪造部分客户欠条,谎称未将客户欠款收国,后将其从客手中收回的10.1万元货款占为己用,并将公司的豫7F2**面包车开走,经公司人员多次催促仍不予归还,并失去联系。现赃款、物已追回并发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留振陈述;被害人郑某、窦某陈述;证人谢某、张某1、李某1、翟某、卢某、郭某、李某2、魏某、赵某1、赵某2、申某、张某2、许某、彭某证言;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报案材料;郑州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张留振微信聊天截图;郑州大自然食品出具的张留振员工档案表、工资表,工资书面材料、广发银行电子回单;河南众易杰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郑州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郑州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13家商店欠条列表、销货清单;郑州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销货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及聊天记录一套;郑州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退赃条、领条、收到条各一份;郑州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太康县清集派出所出具的身份及前科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164 "relevant_articles": [165 "271-0-1"166 ],167 "charge": "职务侵占",168 "prison_time": 8169 },170 {171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益余案发前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负责接单、跟单并发货。2018年8月份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益余通过向公司生产部虚报“红尔康”、“羽茜”、“思美妍”、“金喜鸟”、“森瑞外贸”五个客户的订单,在生产部生产货物后,直接从仓库取货但不开具出货单,并私自将货物出售给陆某、盛某,以此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经查,被侵占的装饰扣价值人民币357000余元。另查明,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陈益余家属与被害单位温州步步鑫装饰扣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0元,被害单位对陈益余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益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张某1、陈某1、陆某、何某、张某2、储某、王某1、盛某、王某2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劳务合同、营业执照、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款凭证、生产工艺流程单、价格表、价格认定意见、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被告人陈益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陈申福、潘海涛提出:1.陈益余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本次犯罪有家庭困难的客观原因,且犯罪所得也用于家庭开支,并未挥霍;2.陈益余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3.陈益余患有重度抑郁症,不适宜羁押。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172 "relevant_articles": [173 "271-0-1"174 ],175 "charge": "职务侵占",176 "prison_time": 12177 },178 {17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便利,分别与前来购买材料的刘某1、苏某、张某、高某1共谋,购买价值低的石粉装车凭证后,由刘某某用价格高的石子实际装车去走销售,造成的差价双方平分,其中刘某某伙同刘某1作案28车次,每人分赃29,200元,伙同苏某作案30车次,每人分赃25,600元,伙同张某作案11车次,每人分赃10,450元,伙同高某1作案19车次,每人分赃29,180元。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非法获利188,860元,其中其个人获利94,430元。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到邹城市公安局刑侦二中队投案。同年11月19日,刘某某退赔鲁某公司94,450元,鲁某公司对其予以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鲁某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其犯罪数额应以其实际侵占的94,450元认定。2.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谅解,悔罪深刻,系初犯、偶犯,其家庭极其困难。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苏某、高某1、张某、王某、伊某、刘某2、欧某、周某、高某2、刘某3、刘某4、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庭前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销赃地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刘某1、苏某、张某、高某1财付通账号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及刘某1、苏某、张某、高某1在鲁强公司拉货情况汇总表、石子价格明细表、交款记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户籍信息、邹城市峄山镇东巩庄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80 "relevant_articles": [181 "271-0-1"182 ],183 "charge": "职务侵占",184 "prison_time": 13185 },186 {18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飞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25万余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单位代表陈述,委托书、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历史收款人截屏照片、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清单、支付佣金明细表,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人事档案表、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搜查笔录、现场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夏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飞案发后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联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此次犯罪系初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夏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夏飞在浙江明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司产品营销等工作。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夏飞利用负责与浙江天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增回扣款的手段,非法占有明某公司资金共计252555.7元。案发后,被告人夏飞亲属代为退赔明某公司26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李宏杰的陈述,委托书、报案材料,证人王某1、陈某、吴某、王某2、董某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历史收款人截屏照片、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清单、支付佣金明细表,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人事档案表、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搜查笔录、现场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88 "relevant_articles": [189 "271-0-1"190 ],191 "charge": "职务侵占",192 "prison_time": 14193 },194 {19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琳豪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永方路55号,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处理上述网店的订单退款业务。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上述网店下单后可以发起退款申请,由被告人刘琳豪负责审核,审核同意后退款款项就会立即返回至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账户。2018年底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琳豪利用负责处理订单退款的职务便利,从后台订单信息中获取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电话号码,以店铺售后客服的身份主动联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互加微信,编造订单异常、虚假交易被查、淘宝扣点影响店铺信誉等理由,要求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配合店铺,并承诺给予一定优惠。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意配合后,被告人刘琳豪即指导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线发起退款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退款款项返回到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账户。后被告人刘琳豪要求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等于或者少于退款数额的钱款转账至其指定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中。被告人刘琳豪在上述期间,利用上述手段,致唯美嫁衣旗舰店68笔订单被退款,数额合计人民币53941.7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实际得款52132元;致锋悦屿服饰旗舰店37笔订单被退款,数额合计34970.88元,实际得款33490.40元;致婷絮旗舰店7笔订单被退款,数额合计2597元,实际得款2558元;致名尚纱旗舰店2笔订单被退款,数额合计2159.52元,实际得款2080元;致圣莱妮旗舰店2笔订单被退款,数额合计1687元,实际得款1687元;致琴耽瑟好旗舰店1笔订单被退款,数额合计819元,实际得款819元。综上,被告人刘琳豪职务侵占的数额合计96175.14元,实际得款92766.40元。被告人刘琳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琳豪向被害单位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谅解。被告人刘琳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琳豪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琳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订单信息(截图)等,证人胡绪月、李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财付通交易记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96 "relevant_articles": [197 "271-0-1"198 ],199 "charge": "职务侵占",200 "prison_time": 6201 },202 {20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松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跟随送货车辆收取货款。2019年3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臧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随车收取了所负责的株洲等区域公司客户支付的88421元货款后,未及时上交公司财务人员,侵占用于赌博,并谎称该货款被盗并报警。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臧松向公司说明了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当日17时许,民警接报警后在长沙市雨花区正美调料商行将被告人臧松传唤到案。",204 "relevant_articles": [205 "271-0-1"206 ],207 "charge": "职务侵占",208 "prison_time": 11209 },210 {211 "fact":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新海在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8年6月,刘新海在明知姜存亮(已判刑)从河南晋开集团一分公司往外偷运化肥的情况下,同意帮刘新海找装卸工无票装车。2018年6月21日凌晨,刘新海找装卸工邢合宽、侯立运、杜长青一起帮姜存亮无票装车15吨锌腐酸尿素,事后姜存亮给了刘新海4000元人民币,刘新海将部分钱款分给邢合宽(已判刑)、侯立运、杜长青;2018年6月24日凌晨,刘新海找装卸工田庆春、田安民、王根利一起给姜存亮无票装车15吨锌腐酸尿素,尚未分得钱款姜存亮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开封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河南晋开集团一分公司被非法侵占的75吨锌腐酸尿素价值人民币156380元,平均每吨锌腐酸尿素价值人民币2085元,被告人刘新海帮助他人非法侵占的30吨锌腐酸尿素价值人民币6255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新海的供述与辩解;河南晋开集团一分公司报案材料;同案犯姜存亮、刘杰、曹蕊、李长友、王伟伟、赵春杰、高乃昌、邢合宽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河南晋开集团一分公司的相关证明;河南晋开集团一分公司销售凭证及装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证明及破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刘新海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新海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新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赵永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新海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新海在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8年6月,刘新海在明知姜存亮从河南晋开集团一分公司往外偷运化肥的情况下,同意帮刘新海找装卸工无票装车。2018年6月21日凌晨,刘新海找装卸工邢合宽、侯立运、杜长青一起帮姜存亮无票装车15吨锌腐酸尿素,事后姜存亮给了刘新海4000元人民币,刘新海将部分钱款分给邢合宽(已判刑)、侯立运、杜长青;2018年6月24日凌晨,刘新海找装卸工田庆春、田安民、王根利一起给姜存亮无票装车15吨锌腐酸尿素,尚未分得钱款时,姜存亮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开封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河南晋开集团一分公司被非法侵占的75吨锌腐酸尿素价值人民币156380元,平均每吨锌腐酸尿素价值人民币2085元,被告人刘新海帮助他人非法侵占的30吨锌腐酸尿素价值人民币625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新海的供述与辩解;河南晋开集团一分公司报案材料;同案犯姜存亮、刘杰、曹蕊、李长友、王伟伟、赵春杰、高乃昌、邢合宽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河南晋开集团一分公司的相关证明;河南晋开集团一分公司销售凭证及装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证明及破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刘新海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12 "relevant_articles": [213 "271-0-1"214 ],215 "charge": "职务侵占",216 "prison_time": 10217 },218 {219 "fact":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吕某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收取货款不发货、不上交入账的手段,将收取的秦庄农贸市场、红星农贸市场及康明农贸市场客户的货款571861.8元非法据为已有,用于网络赌博、日常消费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货物涨价或者低价做活动为由,两次收取秦庄菜市广益干货调料商行孙某交付的货款共4万元,交付部分货物,截留并侵吞货款21650元。2.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搞活动为由低价向红星农贸市场寇记干货店马某推销公司调味品等产品,六次收取货款229250元,交付部分货物,截留并侵吞货款164321元。3.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搞活动为由向秦庄市场三福干货粮油店宋某销售调味品等产品,先后四次收取货款49900元,交付部分货物,截留并侵吞货款30920元。4.2018年4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搞活动为由低价向秦庄市场“南北干鲜调味商行”陈某推销调味品等产品,五次共收取货款123270元,截留并侵吞货款78180元。5.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搞活动为由向红星市场“董记鑫源粮油干货店”董庆社推销调味品等产品,先后七次收取预付货款134500元,截留并侵吞货款133700元。6.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吕某以涨价和公司搞活动为由向秦庄农贸市场市场“春江粮油””靳某推销调味品等产品,先后两次使用POS收取货款5.3万元,截留并侵吞货款39796.8元。7.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名义向秦庄市场“谭记干货”谭继芳销售调味品,收取330件3.78升型号味达美的货款21000元并出具收条,后陆续送货尚欠165件货物未交付,截留并侵吞货款10500元。8.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名义向秦庄市场“长光干货”何某销售调味品,先后两次收取货款22500元,后陆续送货,尚欠25件味达美和40件紫金花牌金粉未交付,截留并侵吞货款10625元。9.2018年9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名义向秦庄市场“建设干货”左月霞销售调味品,收取货款16000元并出具收条,后陆续供货,尚欠190件味达美未交付,截留并侵吞货款12667元。10.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名义向红星市场“玉堂酱园、粉条粉皮干货店”盛兆站销售调味品,收取货款21000元并出具收条,后陆续交付部分货物,截留并侵吞货款14707元。11.2018年2月至7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名义向康明农贸市场“洪玺干货”戴荣美销售调味品等货物,通过POS机方式收取货款45650元并出具收条,后陆续交付部分货物,截留并侵吞货款28845元。12.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名义向秦庄市场“嘉誉副食调味品经营中心”杨再坡销售调味品,收取货款13000元并出具收条,后陆续交付部分货物,截留并侵吞货款11650元。13.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名义向康明市场“周升华粮油干货店”周生华销售调味品等货物,收取预付货款1万元并出具收条,后陆续交付部分货物,截留并侵吞货款9000元。14.2018年4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名义向秦庄农贸市场“瑞军粮油店”刘传凤销售调味品等货物,通过POS刷卡收取货款10500元并出具收条,后陆续交付部分货物,截留并侵吞货款2100元。15.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以公司名义向秦庄农贸市场“汇丰调味品批发部”牛某销售调味品,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取货款8000元,后陆续交付部分货物,截留并侵吞货款3200元。2018年9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吕某被扭送至南张派出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人靳某、宋某、孙某、陈某、马某、何某、牛某的证言;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营业执照、考勤审核表、收到条及记账凭证、销售出货单、银行交易记录等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 "relevant_articles": [221 "271-0-1"222 ],223 "charge": "职务侵占",224 "prison_time": 36225 },226 {227 "fact": "经审理查明:案发时,被告人王胜梅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8年,被告人王胜梅与仇某某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后将所收货款人民币13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2月8日,被告人王胜梅代表天津市某自动门有限公司与张某4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后将所收货款人民币74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4月,被告人王胜梅与宋某某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后将所收货款人民币7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7月15日,被告人王胜梅与张某先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后将所收货款人民币65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综上,犯罪嫌疑人王胜梅共计侵占天津市某自动门有限公司人民币100500元。案发后,经天津市某自动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报警,被告人王胜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王胜梅家属与张某1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胜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张某2、袁某、张某3、张某4、张某2的证言,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合同,交易清单,说明,证明,谅解书,还款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8 "relevant_articles": [229 "271-0-1"230 ],231 "charge": "职务侵占",232 "prison_time": 8233 },234 {235 "fact":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楠于2018年10月初至2018年11月4日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加油站日常管理、现金营业款的核对、清点、缴款等工作。期间,被告人张国楠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按公司规定缴存到林武农业银行账户的加油站现金营业款予以截留,采取通过其个人农村信用社账户、加油站同事的微信及滴滴司机、店铺经营者支付宝或微信账户转账给其个人支付宝或微信账号的手段予以侵占,并将侵占的营业款大部分用于赌博和少量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前,被告人张国楠卷款潜逃。经审计,被告人张国楠侵占加油站现金营业款共计人民币246211.68元。被告人张国楠于2019年2月1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但尚未退出上述涉案赃款。",236 "relevant_articles": [237 "271-0-1"238 ],239 "charge": "职务侵占",240 "prison_time": 19241 },242 {243 "fact":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员工工资的方式侵占该公司资金共计134769.85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赔。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相关证据。据指控事实,",244 "relevant_articles": [245 "271-0-1"246 ],247 "charge": "职务侵占",248 "prison_time": 9249 },250 {251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勇在瑞安市××贸易有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为公司销售洋河酒业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系列白酒,及向顾客收取货款并为公司保管货款。2018年10月份,为了偿还赌债,被告人陈勇以收取货款、以公司名义借酒等方式私吞多名客户货款共计2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现查明如下:1.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勇私吞蔡某2的白酒货款10000元。2.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勇私吞余某的白酒货款18600元。3.2018年10月20日前后,被告人陈勇私吞蔡某1的白酒货款24300元。4.2018年10月20日前后,被告人陈勇私吞李某1的白酒货款18600元。5.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勇私吞薛某的白酒货款8600元。6.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勇私吞徐某的白酒货款18600元。7.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陈勇为了向收取货款的其他商户交付白酒,从李某2处借来价值32400元的18箱天之蓝白酒不予归还。8.2018年8月,被告人陈勇私吞陈某的白酒货款30000元。同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陈勇为了向收取货款的其他商户交付白酒,从陈某处借来价值38680元的梦之蓝白酒74瓶不予归还。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2月22日抓获被告人陈勇。案发后,被告人陈勇及其家属支付瑞安市××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9.2万元,瑞安市××贸易有限公司向部分客户发货,并取得瑞安市××贸易有限公司及上述蔡某2等客户的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勇向某蔡某2、余某、蔡某1、李某1、李某2、陈某等客户赔付了剩余货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蔡某2、余某、蔡某1、李某1、薛某、徐某、李某2、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清单,手机短信,银行交易明细,个人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52 "relevant_articles": [253 "271-0-1"254 ],255 "charge": "职务侵占",256 "prison_time": 36257 },258 {259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董聪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催租、代收商户租金的职务便利,收取了14名商户所交租金共计人民币1155716元,不上交公司财物,而后将该款用于赌博。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董聪明知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1、田某、段某、张某1、李某1、杨某2、张某2、李某2、李某3、申某、张某3、焦某、张某4、杨某3、董某、刘某、布某、王某、李某4、靳某、牛某、孙某、张某5、冯某等人的证言,转账、聊天记录,鉴定意见,到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商铺租赁合同,收据,网络赌博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鹤壁市凯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60 "relevant_articles": [261 "271-0-1"262 ],263 "charge": "职务侵占",264 "prison_time": 54265 },266 {267 "fact":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百江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供货方公司报价的基础上提高报价,方群棚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后,供货方公司将中间差价转给被告人刘百江。被告人刘百江先后向寿光君欣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欣海阳光板制造有限公司、天津聚友信钢铁有限公司、青州市冠丰温室园艺有限公司采购阳光板、遮阳网、骨架等材料,以在供货方报价的基础上加价的方式,共计侵占寿光市方群棚业有限公司175045.20元,后用于消费、归还欠款。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刘百江家属赔偿寿光市方群棚业有限公司损失,取得该公司谅解。针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268 "relevant_articles": [269 "271-0-1"270 ],271 "charge": "职务侵占",272 "prison_time": 10273 },274 {275 "fact":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张静强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假借该公司客户慈溪商都天韵音视设备商行的名义向极地公司提取KFR-35GW/NFW+3型号奥克斯空调30套(售价人民币5.4万元);同年5月29日,被告人张静强再次利用同样的方式,向极地公司提取KFR-35GW/BpCYC600(A1)型号奥克斯空调30套(售价人民币7.2万元)。被告人张静强将上述货物销售后用于归还个人贷款。被告人张静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静强已退赔极地公司经济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静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费某、王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工资单、参保证明、对账单、销售单、协议、收条、谅解书、控告状、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张静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静强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76 "relevant_articles": [277 "271-0-1"278 ],279 "charge": "职务侵占",280 "prison_time": 6281 },282 {283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单位工作期间,负责手机的销售工作。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107部华为电子产品(环卫手机96部、华为平板电脑3台、华为手表8部)销售货款333366元予以侵占,用于网上赌博和个人日常开支。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将李某某侵占的货款全部退还给淅川县兄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李某等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手机核对清单、进价清单、串号图片、微信聊天转账截图、赔偿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84 "relevant_articles": [285 "271-0-1"286 ],287 "charge": "职务侵占",288 "prison_time": 12289 },290 {291 "fact":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俊玮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负责运输车辆的证照办理、车辆审验、审验报销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该公司车辆审验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0019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292 "relevant_articles": [293 "271-0-1"294 ],295 "charge": "职务侵占",296 "prison_time": 7297 },298 {299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文辉于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间,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共计2708559元用于个人花销。经被害公司报案,被告人朱文辉于2019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朱文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钱款现未退赔。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被告人朱文辉的供述,证人孙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租赁合同说明,办案说明,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朱文辉及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300 "relevant_articles": [301 "271-0-1"302 ],303 "charge": "职务侵占",304 "prison_time": 84305 },306 {30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宋海波利用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虚构与其他公司存在交易往来,以提货为名骗领并侵占被害单位华为牌板卡14块、华为牌无线AP19个,华为牌交换机8个,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371550元;侵占被害单位货款共计人民币153346元;另冒用被害单位名义,从其他公司骗取华为牌板卡9块,致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共计186700元。被告人宋海波于2018年8月29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海波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且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发表意见认为宋海波是被被害单位扭送到公安机关的,不构成自首;其从翁某、史某1处拿货是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不属于职务侵占,属于诈骗行为。被告人宋海波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指控金额错误,对于被告人宋海波从单位骗领货物部分,应当以其市场价格、销售价格、销赃价格计算犯罪数额,为21.35万;被告人宋海波系自首,且系初犯,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宋海波利用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采购、销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与其他公司存在交易往来等方式,以提货为名骗领、侵占被害单位华为牌板卡23块、华为牌无线AP19个,华为牌交换机8个,价值共计人民币445646.95元,侵占被害单位货款共计人民币153346元。被告人宋海波于2018年8月29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人宋海波的当庭供述,证明其和翁某所在公司有业务往来,经常合作,一个月差不多一二次,其拿货不管从哪个公司拿,都是通过QQ联系。2、证人翁某的证言、销售单、进货单、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是×有限公司销售,2018年8月6日上午,在一个销售的QQ群里,宋晓波在群里找华为的业务板卡,其和宋海波约定交易3块,后8月7日上午,宋海波又跟其订了2块,8月31日其在“×销售群”里看见网讯基业公司发通知说“宋海波个人调货”“或宋海波以公司名义调货”和公司联系,其联系后才知道宋海波被抓。宋海波是以网讯基业公司名义订购的主板,其问宋晓波出库开什么,宋海波说开北京×有限公司。宋海波能从其司拿货是因为其司和他们公司有业务往来,宋海波是他们公司的采购员,其报价也比较便宜,所以他经常从其司拿货,以前都是正常拿货,到期他们公司结货款,没有出现过问题,所以其才给拿货的。3、证人史某1的证言、出库单、收条、聊天记录,证明其是北京×有限公司经理,2018年8月1日,其司合作伙伴×公司员工宋海波到其司找到其,要4台华为业务板卡,其给他了。当时宋海波以其司名义给其打了个收条,其司与他司约定账期为一个月。宋海波能从其司拿货是因为其司与他司有业务往来,宋海波是他司采购员,经常从其司拿货,以前都是正常拿货,到期他司结账,从没有出现过问题。4、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上地派出所于2018年8月28日接被害单位×公司张某报案,次日,嫌疑人宋海波来所投案自首。5、×公司出具的说明、销售单、入库单,证明宋海波从公司冒领的14块华为主板销售价格为33.7万元、市场价格为32.35万元、进货价格为228396.95元;与北京×科技公司交易的交换机、无线、AP等销售价格共计33450元,进货价格为30550元。此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证人张某、刘某、李某、辛某、史某2、吴某、文某的证言,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业务流程,销售单、购买货物清单,订货清单,转账记录,进货单,聊天记录,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报案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宋海波、辩护人及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的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308 "relevant_articles": [309 "271-0-1"310 ],311 "charge": "职务侵占",312 "prison_time": 36313 },314 {315 "fact": "经审理查明,王某系河北浩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员工。2018年6月16日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浩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王某利用购买手机收取公司钱款的便利,以部分截留的方式侵占公司款项共计78710元,并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等用途。又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于2019年12月28日退赔被害单位经理郑某某人民币20000元整。上述认定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以下证据加以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单位河北浩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郑某某陈述及其在公安机关《辨认笔录》、所附辨认使用照片、《照片人员身份信息》,证人杜某、何某、田某、郑某、高某、师某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支行所调取王某名下尾号为5183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王某支付宝账单截图,郑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明细、河北浩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人何某向公安机关提交其广发银行卡(6225685322000034071)卡面信息和该卡个人活期对账单、中信银行卡(6217731800672608)业务凭证,证人郑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供应商往来明细账簿》与被告人王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河北浩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该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手段、事实经过及侵占被害单位款项数额。2、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及被害人所打《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向被害人退还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3、公安机关《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沽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抓获经过》、沽源县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被网上追逃,期间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情况。4、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梅花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信》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其基本身份情况。另,公安机关出具《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信息查询说明》显示,经查询现未发现被告人其他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316 "relevant_articles": [317 "271-0-1"318 ],319 "charge": "职务侵占",320 "prison_time": 8321 },322 {32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日至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高德清利用其作为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为昌和公司采购钢铁材料过程中,隐瞒实际交易方是广东鑫锟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锟钢公司)和广东闽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亮公司)等公司,虚构交易方是广州炬丰贸易有限公司,并向昌和公司提供受其本人支配和控制的收款账户和其伪造的《广州炬丰钢铁对账单》,骗取昌和公司向其提供的账户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5045919.3元。后被告人高德清将其中的人民币4102178.6元作为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剩余人民币943740.7元用于网络赌博和挥霍,导致昌和公司拖欠鑫锟钢公司和闽亮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971520.4元。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高德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24 "relevant_articles": [325 "271-0-1"326 ],327 "charge": "职务侵占",328 "prison_time": 48329 },330 {33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颖文于1988年7月至2019年4月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电气公司及其子公司广东金达峰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峰公司”)和广东金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公司”)的业务销售工作,其利用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取货款不上交的形式侵占公司财物,分述如下:1.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冯颖文利用金达峰名义与新会区景智居住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之便,采取上述方法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9万元(以下币种同)用于赌博。2.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冯颖文利用金泽公司名义取得广东绍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鹏公司”)的供货业务,因绍鹏公司要求以个人账户结算,故被告人冯颖文伪造湛江德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能公司”)印章与金泽公司签订虚假的供货合同后,实际仍将货物供给绍鹏公司,期间,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侵占公司货款11万元用于赌博。3.2016年3月份,被告人冯颖文利用金泽公司名义与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侵占公司货款3万元用于赌博。4.2017年9月份,被告人冯颖文利用电气公司名义取得绍鹏公司的供货业务,因绍鹏公司要求以个人账户结算,且不需要发票,故被告人冯颖文找到德能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经三方商定,以电气公司和绍鹏公司实际交易,再由德能公司通过公户将货款转入电气公司账户,后绍鹏公司支付90万元预付款给冯颖文私人账户,冯颖文将436000元预付款通过德能公司转入电气公司账户后,侵吞剩余的464000元货款用于赌博。总计,被告人冯颖文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694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潘某龙的陈述、被告人冯颖文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廖某峰、刘某云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以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332 "relevant_articles": [333 "271-0-1"334 ],335 "charge": "职务侵占",336 "prison_time": 30337 },338 {33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侯某利用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公司仓库的物品保管、登记、盘查等职务便利,通过私自出具货物出库单等手段,多次将其所负责保管的螺纹钢材,以低于市场数百元的价格盗卖给丁某2、丁某3近1000吨,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3071513元,侯某将销赃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8月21日,侯某主动前往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投案自首。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光盘、宁夏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物缺失详情、出库单据、宁夏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入库、出库明细、出库单复印件、微信账号截图、提取笔录、职员台账表、发放工资表、宁夏某物资有限公司银行流水、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货物销售均价、货物差异情况说明、燕宝库存核对表、侯某的职务证明材料、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企业信息查询单、扣押决定书、辨认、指认笔录、证人丁某3、丁某4、丁某2、李某1、郭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340 "relevant_articles": [341 "271-0-1"342 ],343 "charge": "职务侵占",344 "prison_time": 54345 },346 {34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入职某单位担任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公司在位于翔安区金制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区租赁的临时仓库的物料管理。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萌生将上述仓库内的铝型材偷出变卖的想法,并租赁同安区西柯镇作为存放偷出的铝型材的地点。2019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上班时间,联系其事先雇请的货车司机华某驾驶闽D×××××号货车至××公司厂区临时仓库,由其本人驾驶叉车将7个栈板铝型材(飞字接头铝型材2个栈板、L脚铝型材4个栈板、轴页铝型材1个栈板,均因实物灭失无法鉴定价值)装车,后指示华某驾车运至同安区其租赁的铁皮屋存放。同年1月13日和17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铝型材分两次出售给经营废料回收站的刘某,销赃得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2130元和118350元。2019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利用上班时间,联系其事先雇请的货车司机王某驾驶豫P×××××号货车至××公司厂区临时仓库,由其本人驾驶叉车将4个栈板铝型材(飞字接头铝型材2个栈板、ECO连接件铝型材1个栈板、T型立柱帽子铝型材1个栈板,均因实物灭失无法鉴定价值)装车,后指示王某驾车运至同安区其租赁的铁皮屋存放。同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铝型材出售给刘某,销赃得款80392元。2019年1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以处理家事为由从××公司离职。同年3月间,××公司在对××公司厂区临时仓库进行清点时发现物料丢失,后于4月15日报警处理。同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西省瑞金市天源商务宾馆201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次日被羁押至瑞金市看守所,6月4日被押解回厦门,归案后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42500元,该笔钱款已发还××公司。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25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书证劳动合同、离职申请单、履职证明、铝型材照片、盘点单、报表、物品随车出厂单、厂区出入记录单、银行交易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委托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提取笔录、接收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光盘制作说明,证人叶某、华某、王某、刘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48 "relevant_articles": [349 "271-0-1"350 ],351 "charge": "职务侵占",352 "prison_time": 14353 },354 {355 "fact": "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田军山利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江孚公司102000元鸭舌销售款占为己有。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田军山将上述赃款退还江孚公司。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人田军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田军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自愿认罪,无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告人犯罪数额应认定为其工资和集资款共计84000元;本案被害人拖欠被告人工资,具有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且积极退赃;被告人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且主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应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军山有下列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田军山利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江孚公司102000元鸭舌销售款占为己有。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田军山亲属将上述赃款退还江孚公司。上述事实由下列当庭出示,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1月7日,刘某1报案称其公司员工有职务侵占行为,经核对公司账目十多万元库存不见了。2019年11月13日威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田军山的供述。被告人田军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证实了2019年1月其到江孚牧业公司上班,主管销售业务。因公司经营困难,其想把工资扣出来,后徐大超订购鸭舌时,其利用公司漏洞,让徐大超把100件鸭舌款102000元打到其个人账户。后给了王海明18000元。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其陈述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并证实其系公司法人,经核对账目,公司十余万元库存不见了。4、证人张某、华某、叶某、刘某2的证言。证实,上述证人均系河北江孚牧业有限公司员工,证实了田军山给徐大超发货的过程。5、威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1辨认,田军山系侵占公司财物的男子。6、河北江孚牧业有限公司证明。证实,田军山系销售经理。7、河北江孚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江孚公司记账凭证、发货通知单。8、田军山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9年7月19日,田军山账户收到徐大超账户转账102000元。9、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江孚公司收据。证实,2019年11月14日威县公安局扣押田军山亲属退赃款,并退还江孚公司。10、威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田军山接该局民警电话通知后,2019年11月13日主动到威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了其侵占江孚公司财物的犯罪事实。11、威县公安局出具的田军山户籍信息。证实了田军山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356 "relevant_articles": [357 "271-0-1"358 ],359 "charge": "职务侵占",360 "prison_time": 8361 },362 {36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李勇钊于2018年6月入职某单位担任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于当年9月至次年5月期间,违反公司流程管理规定,私自将该公司存放于郑州、南昌两地仓库的废旧纸板分别出售给当地废品回收人员吕某、陈某,先后通过微信收款获人民币74000余元,供自己偿还房贷。案发后,被告人李勇钊向公司上交了全部赃款。",364 "relevant_articles": [365 "271-0-1"366 ],367 "charge": "职务侵占",368 "prison_time": 10369 },370 {37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起,被告人张维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并在中华玉博园项目售楼部负责现场销售。被告人张维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私自收取部分客户购房定金及首付款不交账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60余万元,用于自己结婚、旅游消费及游戏充值使用挥霍。公司发现后,被告人张维返还徽商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财务人民币161万元。2020年10月13日,经安徽天成会计师事务所对张维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资金数额进行专项审计认为:张维收取客户资金共计人民币3,654,696.00元,已返还公司人民币1,610,000.00元,张维未返还公司资金人民币2,044,696.00元。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张维经电话传唤至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讯问。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372 "relevant_articles": [373 "271-0-1"374 ],375 "charge": "职务侵占",376 "prison_time": 58377 },378 {37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份,被告人张文广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负责招生的职务之便,在私开收据收取学生费用后,通过不向公司上交款项或少交款项的方式将学生的课时费侵吞,具体事实如下:1.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文广通过上述方式,在收取魏某的课时费150O0元后,将其中的5000元上交公司,余款100OO元据为已有;2.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文广通过上述方式,在收取陈某的课时费45,000元后,将其中的15,000元上交公司,余款30,000元据为己有;3.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文广通过上述方式,将苏某所交的课时费36,000元据为已有;4.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文广通过上述方式,在收取张某的课时费6000元后,将其中的600元上交公司,余款5400元据为己有;5.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文广通过上述方式,在收取李某的课时费45,000元后,将其中的2000元上交公司,余款43,000元据为已有;6.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文广通过上述方式,在收取纪某的课时费20,000元后,将其中的7800元上交公司,余款12,200元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张文广共计侵吞其公司款项人民币136,600元,被其挥霍。",380 "relevant_articles": [381 "271-0-1"382 ],383 "charge": "职务侵占",384 "prison_time": 8385 },386 {38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芳芳自2018年4月起与杭州萧山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超市收银柜台刷码收银工作。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严芳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通过其本人收银工号6016、其同事刘某收银工号6007及超市收银系统管理员工号9999进行挂单、删单等操作,非法侵占杭州萧山某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09739.27元。案发后,被告人严芳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严芳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黄某、刘某的陈述,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数据清单,谅解书,收条,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案发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严芳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88 "relevant_articles": [389 "271-0-1"390 ],391 "charge": "职务侵占",392 "prison_time": 7393 },394 {395 "fact":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高旭在北京银广通广告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1层)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管理工资的便利,将公司钱款人民币850余万元据为己有,后用于挥霍、消费。现涉案钱款未起获。被告人高旭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高旭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旭定罪处罚。被告人高旭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高旭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高旭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高旭在北京银广通广告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1层)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管理工资的便利,将公司钱款人民币8548903.1元据为己有,后用于挥霍、消费。现涉案钱款未起获。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高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旭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高旭的供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北京银广通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支出对比表,应付工资表,报盘支付工资表,代发工资流水,费用报销单,审批单,劳动合同,职位说明,薪酬协议,北京银广通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说明,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396 "relevant_articles": [397 "271-0-1"398 ],399 "charge": "职务侵占",400 "prison_time": 90401 },402 {40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1年年底,被告人李惠潮利用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取武汉某管桩有限公司的往来业务单位武汉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后,被告人李惠潮仅转交部分货款给某管桩公司,私自截留剩余部分货款未上交给某管桩公司并据为己有。经专项审计:被告人李惠潮收取某基础公司货款未上交武汉某管桩公司的资金数额为人民币897229元。被告人李惠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404 "relevant_articles": [405 "271-0-1"406 ],407 "charge": "职务侵占",408 "prison_time": 48409 },410 {41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份,被告人张添华入职某单位,任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推广销售养殖饲料,与客户订货、运货及对账。自2018年3月10日开始,张添华虚构公司客户陈健儒、谭仲宁、吴迎飞、陈必中、施秋松向公司订货的信息,将饲料以上述客户名义从公司提走后卖给其他养殖户并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至2018年10月5日,张添华以上述方式共侵占了某单位饲料款人民币342337元。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张添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2月25日,张添华的家属退赔某单位人民币100000元。",412 "relevant_articles": [413 "271-0-1"414 ],415 "charge": "职务侵占",416 "prison_time": 14417 },418 {41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谭周洪利用其在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虚构采购订单并伪造部门领导、公司总经理审签的方式,欺骗公司财务人员向其控制的多个淘宝店铺账户支付货款,累计金额达11055602.24元,并将所得款项用以网络赌博、偿还贷款等。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谭周洪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420 "relevant_articles": [421 "271-0-1"422 ],423 "charge": "职务侵占",424 "prison_time": 114425 },426 {42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剑原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联系客户、洽谈价格、上报采购计划、出货送货等工作。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李剑采用虚报客户采购计划,骗领药材低价转卖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共计322265.10元。李剑还采用私刻公司印章的方式,从客户处骗领公司货款14000元。上述款项被李剑用于购买彩票、网络赌博等。2019年10月17日,李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剑及亲属陆续退赔了上述全部款项,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归案经过、专项审核报告书、药品经营许可证、中药库房采购入库单、银行交易凭证、款项结清证明、现金收款委托书、采购入库单、退货单、退货明细、情况说明、对账函复印件、刑事谅解书、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报案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8 "relevant_articles": [429 "271-0-1"430 ],431 "charge": "职务侵占",432 "prison_time": 18433 },434 {43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东东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仁某(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某公司”)、上海信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海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某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44,419.93元,在案发前已向仁某公司退赔32,800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蒋东东自2019年6月起在仁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该公司及该公司管理的“付小姐在成都”、“电台巷”等品牌各餐饮门店的IT设备、收银系统和宽带网络的管理维护等工作。蒋东东于2019年8月至12月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购买设备、升级宽带、缴纳宽带欠费、租赁阿里云服务器等为由,向仁某公司及相关门店负责人申请相关费用共计170,269.93元后并未支付给相关供应商,而是占为已有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后回避与被害单位联系。2.被告人蒋东东自2020年1月2日起在信某公司及韶某公司同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两家被害单位微信商户平台的维护管理等工作。蒋东东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两家被害单位微信商户平台中的营业款共计1,033,153元转至其个人及其控制的他人微信账户中,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期间,蒋东东曾向信某公司账户充值59,003元以掩饰其罪行并继续侵吞公司钱款。后两家被害单位发现营业款被蒋东东侵吞与其交涉,蒋东东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退赔,嗣后即回避与被害单位联系。经审计,蒋东东共侵吞信某公司、韶某公司钱款974,150元。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蒋东东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被告人蒋东东在案发前已向仁某公司退赔32,800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蒋东东有期徒刑五年,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蒋东东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以上事实,被告人蒋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负责人傅晓丽、范臣、王雪丰的陈述笔录,证人闵某某、吴某、姚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到案经过,仁某公司、信某公司、韶某公司营业执照、相关劳动合同、居家办公协议、入职员工信息登记表,仁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侵占钱款明细表、应付供应商货款明细表、收款收据,信某公司、韶某公司出具的证明,相关银行流水、微信账户交易明细,电脑、手机截图、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承诺书,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视频录像光盘,被告人蒋东东的供述及户籍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认定。",436 "relevant_articles": [437 "271-0-1"438 ],439 "charge": "职务侵占",440 "prison_time": 60441 },442 {443 "fact":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朱桂青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之机,侵占公交分公司的营收款达8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朱桂青于2019年4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桂青处查获赃款1388.7元,已发还被害单位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朱桂青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9200元,现已扣押在案。被告人朱桂青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桂青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于某、石某、吴某、朱某、魏某、严某、刘某、王某、楼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复印件,劳动合同,抄告单,浙江恒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收银员管理制度,恒风公交违纪(章)查处表,讯问笔录,保证书,情况说明,收银员值班表,微信转账记录,人员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桂青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44 "relevant_articles": [445 "271-0-1"446 ],447 "charge": "职务侵占",448 "prison_time": 6449 },450 {451 "fact":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邱增国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公司钢铁销售业务。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邱增国利用其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隐瞒真相,假借“郑州路甲公司”、“林总”、“小邱”等公司或个人名义,在河南凯峰实业有限公司下单提取钢材,后将这些钢材私自售卖给其他公司,并将钢材销售款共计1571920.39元占为己有。2019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兴路紫东钢材市场7号楼将被告人邱增国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邱增国的供述,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文凯的陈述,证人林某、陈某、尹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河南凯峰实业有限公司对账单,岗位说明,被告人照片,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邱增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邱增国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邱增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签字具结。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恶性小,尚有子女需要抚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邱增国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邱增国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公司钢铁销售业务。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邱增国利用其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隐瞒真相,假借“郑州路甲公司”、“林总”、“小邱”等公司或个人名义,在河南凯峰实业有限公司下单提取钢材,后将这些钢材私自售卖给其他公司,并将钢材销售款共计1571920.39元占为己有。2019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兴路紫东钢材市场7号楼将被告人邱增国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1、被告人邱增国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文凯的陈述,证人林某、陈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河南凯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邱增国,虚构客户“郑州路甲公司”、“林总”、“小邱”,从该公司赊账提货骗取公司价值1571920.39元的钢材的情况;3、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邱增国以河南凯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卖给其钢材,每次的货款都发送给了被告人邱增国向其提供的个人账户上的情况;4、到案经过,证明了2019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兴路紫东钢材市场7号楼将被告人邱增国抓获归案的情况;5、河南凯峰实业有限公司对账单,证明了“郑州路甲公司”欠款为711398.12元,“林总”欠款为463847.27元,“小冯”欠款为396675元,总金额为1571920.39元;6、岗位说明,证明了被告人邱增国自2008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4日在河南凯峰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证明了被告人邱增国属应负刑事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452 "relevant_articles": [453 "271-0-1"454 ],455 "charge": "职务侵占",456 "prison_time": 66457 },458 {45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蒋剑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业务派送及货款回收的工作便利,侵占公司应收货款共计12064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剑无异议且签字具结,但其提出已于2020年5月归还公司4000元侵占款。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侵占金额应扣除蒋剑已归还金额;2.有自首情节;3.自愿认罪认罚。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一致。",460 "relevant_articles": [461 "271-0-1"462 ],463 "charge": "职务侵占",464 "prison_time": 12465 },466 {46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罗斐入职某单位,任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营业网点范围内的快递收发。为优化结算方式,顺丰公司为大中型客户提供月结账号,收派员在收取月结客户快件时,客户使用月结账号寄件,待下月统一与顺丰公司进行结算。2019年5月,罗斐在收发快递过程中获知部分客户的月结账号,随后通过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在公司app、公众号下单或者利用工作通讯设备“把枪”下单的方式私自使用客户月结账号,实际结算运费人民币20367元(币种下同),并将收取的运费占为己有。具体情况如下:使用天津转转科技有限公司的月结账号(01×××74)下单131次,实际结算运费人民币2610元;使用王硕的月结账号(02×××52)下单1次,实际结算运费15元;使用南京白濯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月结账号(02×××06)下单7次,实际结算运费150元;使用深圳市丰修科技有限公司的月结账号(75×××91)下单255次,实际结算运费5767元;使用网易考拉的月结账号(57×××19)下单317次,实际结算运费11734元;使用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的月结账号(01×××53)下单2次,实际结算运费91元。另查明:罗斐未经顺丰公司允许,私自将公司的月结账号给黄某2(另案处理)、欧某使用。经统计,黄某2共使用顺丰公司的月结账号(75×××91、10×××74、10×××64)下单6345次,实际结算运费140566元;欧某使用顺丰公司的月结账号(57×××19)下单823笔,共计运费34218元。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罗斐在北京市朝阳区常惠路4号顺丰快递常营营业部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顺丰公司提供的下单信息及运单明细,罗斐盗用顺丰公司月结账号情况统计表等书面材料,证人黄某1、欧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斐的供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的关于黄某2通过盗用丰修公司、网易考拉和天津转转的月结号获利情况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罗斐辨认出欧某,视频光盘一张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若干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68 "relevant_articles": [469 "271-0-1"470 ],471 "charge": "职务侵占",472 "prison_time": 12473 },474 {475 "fact":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1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期间公司有拖欠其工资报酬情况。2019年6月24日,刘某1经扎鲁特旗安监局审批将黄花山煤矿850000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提取到该公司工商银行的专用账户(尾号7810)后,私自将其中的650000元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转到其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尾号为7125)上之后又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分两次(一次10000元和一次640000元)将650000元全部转至其外甥赵某的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尾号为0103)内。2019年6月25日早上,在河北省唐山市,刘某1将650000元涉案款项中的610000元从赵某银行卡取现,剩余40000元从赵某账户内未提取。至今,被告人刘某1未返还650000元涉案款。",476 "relevant_articles": [477 "271-0-1"478 ],479 "charge": "职务侵占",480 "prison_time": 30481 },482 {483 "fact":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九强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张九强伙同天津宣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李文燕等人(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在派遣人员工资表总数上虚增数字的方式,共同侵占天津宣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85万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均被俵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九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的刑罚。被告人张九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被告人张九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同时提出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系初犯;3、被告人委托亲属积极主动退赔,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单位谅解;4、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九强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九强伙同天津宣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李文燕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在天津宣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送的派遣人员工资表总数上虚增数字的方式,共同侵占天津宣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款项共计485万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均被俵分。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九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张九强及其亲属已退赔被害单位天津宣豪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款项共计122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九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单位提交统计表、被告人银行账户及银行流水明细、被告人员工银行卡明细、虚假工资表、天津九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账户流水明细及银行回单、会计凭证及交通银行发放工资明细、授权委托书、被害单位工资账目、被告人电脑内保存被害单位工资明细表、翻译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翻译中心营业执照、被害单位证明、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天津九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表及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84 "relevant_articles": [485 "271-0-1"486 ],487 "charge": "职务侵占",488 "prison_time": 72489 },490 {49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长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分别与广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签订了惠州*****项目铝模板劳务安装工程合同。被告人杨凯军被长沙**公司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负责对公催款结算、项目沟通协调等工作。2020年1月13日,为支付民工工资,长沙**公司出具“委托付款申请函”,委托杨凯军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受领四川**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529056元,用于发放项目工地民工工资。之后,杨凯军在没有实际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3月24日从四川**公司收取工程款项129000元、44000元,其中含避难层补助金共计132000元。杨凯军收取款项后没有交纳给长沙**公司,用于偿还欠款等个人开支。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杨凯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杨凯军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492 "relevant_articles": [493 "271-0-1"494 ],495 "charge": "职务侵占",496 "prison_time": 6497 },498 {49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雨江作为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该公司对中铁隧道集团公司玉磨铁路项目部进行保险案件赔付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替换、伪造27名理赔人的理赔材料,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理赔中心本该赔偿给中铁隧道玉磨项目部27名遇险雇员的理赔金转入其指定的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云南玉溪三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八分公司账户中,转入保险理赔款共计4253017.61元,被告人吴雨江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案发后退回赃款1938984元。",500 "relevant_articles": [501 "271-0-1"502 ],503 "charge": "职务侵占",504 "prison_time": 78505 },506 {50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到2017年期间,被告人于光杰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之便,虚报公司开发客户的佣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43869.65元,通过其个人掌握的周某、殷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收取后转回个人账户进行挥霍和消费。案发后,被告人于光杰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积极退赔青岛利德液袋有限公司838180.45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508 "relevant_articles": [509 "271-0-1"510 ],511 "charge": "职务侵占",512 "prison_time": 26513 },514 {515 "fact":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侯某利用其在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华城国际售楼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先后与谢应东、马成富等11人签订《订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收取上述11人的购房款共计138.3137万元进入其个人账户,全部用于购买“重庆时时彩”“河内五分彩”“广东1选5”等彩票。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侯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1.2019年2月21日至4月26日,被告人侯某分三次收取谢应东购房款12.8256万元。2.2019年3月21日至7月17日,被告人侯某分两次收取刘耀梅购房款13.1662万元。3.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侯某分两次收取陆兵购房款12.9804万元。4.2019年4月29日至5月5日,被告人侯某分两次收取穆明富购房款15.4634万元。5.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侯某分两次收取马成富购房款15.017万元。6.2019年6月,被告人侯某收取马卫香购房款39万元,后向其退回26万元,余13万元占为己有。7.2019年6月25日至7月3日,被告人侯某收取马永强购房款13.7111万元。8.2019年7月24日至8月1日,被告人侯某分两次收取李强购房款14.155万元。9.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侯某收取常英俊购房款12.96万元。10.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侯某收取魏卫星购房款10.035万元。11.被告人侯某收取伏毅购房款5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516 "relevant_articles": [517 "271-0-1"518 ],519 "charge": "交通肇事",520 "prison_time": 6521 },522 {52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欣利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乘负责统计“原创作者单个视频补贴”和“视频搬运工根据视频数量月结奖金”之机,虚增其向公司申请的由其控制的多个账号的上传视频数量和应发佣金数额,并混入正常用户统计表中骗取公司发放奖励佣金,然后用其本人及“文某”身份信息实名认证上述部分账号并从中提现,共提取佣金人民币233534元,已发放未提取的佣金共人民币213789元。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罗欣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罗欣已退还人民币241000元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委托人敖某雅的陈述,证人文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报案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谈话记录、被告人手写自述材料、佣金后台数据表格、佣金情况汇总表、专项审计报告、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转账凭证,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未提取的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并有自首,退赃,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建议适用缓刑。",524 "relevant_articles": [525 "271-0-1"526 ],527 "charge": "职务侵占",528 "prison_time": 12529 },530 {53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何观其利用在南宁川农农资有限公司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公司规定,通过向客户提供非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方式,多次收取陈某、陆某1等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贷款、预付款后用于其个人赌博和消费,非法侵占南宁川农农资有限公司款项合计人民币308350.2元。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举报材料、营业执照、员工登记表、银行凭单、社保证明、提成管理方案、出库单、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陆某1、韦某、黄某、李某2、陆某2、潘某、李某3、张某、童某、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何观其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何观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人民币30835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观其多次职务侵占、将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赌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何观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观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观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532 "relevant_articles": [533 "271-0-1"534 ],535 "charge": "职务侵占",536 "prison_time": 26537 },538 {539 "fact":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某街道,系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施某,主要负责承接东莞市L有限公司在深圳部分地区的速递业务。被告人杨某升于2015年9月15日入职某单位从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职责是根据公司安排在深圳市龙华区区域派件,并根据客户需求收件。工资报酬按照派件量和收件费用分别计算,派件部分的报酬按照派件量计酬,收件部分的报酬则按照收取揽件的快递费进行提成。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升按照某单位的安排派送货物,到晚上还剩下东莞市M有限公司(下称M公司)寄送给爱美达(深圳)N有限公司的装有大量铜柱、铜环及铆钉的13件包裹未派送。杨某升便将包裹拆开,将其中的铜柱、铜环卖至龙华区某废品收购站,得赃款7000元。杨某升回到宿舍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时时彩”挥霍殆尽。次日,杨某升将其盗卖客户货物的事情告诉公司负责人施某,二人到废品收购站赎回部分货物,并连同所有铆钉一并退还至M公司,施某代表公司垫付了损失货款。经鉴定,涉案的铜柱、铜环共价值92976元人民币(另有铆钉因无实物未鉴定)。2019年3月7日11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警在龙华区某工业区将犯罪嫌疑人杨某升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升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涉案铜零件样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人员基础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手机微信转账截图、送货单、L公司的营业执照、送货单、损失清单及订购单、加运美公司营业执照、快递单、应聘表、劳动合同、业务合作协议书、情况说明、重量说明、N公司的营业执照、报价单、定货单、送货单;证人吴某、徐某、谢某等的证言;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施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升的供述与辩解;深圳市龙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540 "relevant_articles": [541 "271-0-1"542 ],543 "charge": "职务侵占",544 "prison_time": 10545 },546 {547 "fact":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解剑刚在宁波公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公司西区物料的收发、保存以及账目审核等工作。2019年1-7月份,被告人解剑刚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物品不入库入账、安排物料员张某2(分案处理)偷运出厂区的方式,从该公司西区仓库,将共计10500余公斤的铜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56000余元)分35次,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在慈溪市长三角综合商贸城附近,卖给陈某2(分案处理),得款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解剑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赔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解剑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某2、陈某2、李某的供述、证人陈某1、谭某、赵某1、赵某2、张某1、王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出门证复印件、公司提供的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微信转账清单、银行转账凭证、谅解书、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车辆装货视频及被告人解剑刚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解剑刚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548 "relevant_articles": [549 "271-0-1"550 ],551 "charge": "职务侵占",552 "prison_time": 18553 },554 {55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吴**胜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货款不上交等手段,将保定市宏堃砼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本公司的货款计人民币100000元予以侵吞,并用于偿还个人贷款等。案发后,被告人吴**胜向被害单位退出了全部赃款,并获得了谅解。公诉机关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吴**胜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吴**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556 "relevant_articles": [557 "271-0-1"558 ],559 "charge": "职务侵占",560 "prison_time": 6561 },562 {563 "fact":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九玲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8号院金域国际中心B座703室北京煊坤博文图书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公司客户销售图书收取货款后不上交的方式,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张九玲于2020年10月21日被抓获归案。",564 "relevant_articles": [565 "271-0-1"566 ],567 "charge": "职务侵占",568 "prison_time": 9569 },570 {571 "fact":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白致强利用其在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将站点收取的经营款共计人民币908869.06元非法占为己有,后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白致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572 "relevant_articles": [573 "271-0-1"574 ],575 "charge": "职务侵占",576 "prison_time": 48577 },578 {579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某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收取并保管该公司的相关线路运费。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将收取并保管的运费、回单款等款项,未按规定上交公司财务,同时向该公司票务室进行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经统计,被告人齐某某先后将某物流公司洛阳线路回单款42352元、返货部运费32560元、票务室用于业务需要的借款2233元,共计77145元,占为己有。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已将上述钱款均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某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明、对账明细、回单款明细等、支付宝转账凭证、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80 "relevant_articles": [581 "271-0-1"582 ],583 "charge": "职务侵占",584 "prison_time": 8585 },586 {58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1月,被告人黎瑞莲本区桥南街陈涌村兴业大道东五横路16号的广州市翔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邦公司”)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了广州喜福莱连锁超市等四家商场向翔邦公司支付的货款后,未按规定及时交回翔邦公司,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被告人黎瑞莲共侵占翔邦公司货款合共人民币60991元。2017年11月25日后被告人黎瑞莲逃匿且无法联系。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黎瑞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黎瑞莲至今仍未退还所侵占款项。",588 "relevant_articles": [589 "271-0-1"590 ],591 "charge": "职务侵占",592 "prison_time": 7593 },594 {595 "fact":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日至5月27日间,被告人刘明海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利用微信、POS机等收款方式向杨某、周某、郑某、郭某等人收取本应上缴漳州龙文德邦物流公司的代收货款及运费44笔,共计人民币192773元。被告人刘明海将侵占的款项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5月底,漳州龙文德邦物流公司在货物盘点、资金对账中发现被告人刘明海侵占货款及运费的事实,被告人刘明海承认侵占货款事实并核对确认数额。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刘明海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明海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归案过程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报案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员工借调单、营业款回款管理规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德邦物流单、手机微信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书证;证人陈某、郑某、郭某、杨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明海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96 "relevant_articles": [597 "271-0-1"598 ],599 "charge": "职务侵占",600 "prison_time": 16601 },602 {603 "fact":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开始,被告人苏振虹在福建省国安锦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期间,苏振虹利用其负责汽车配件的销售出库、配件消耗登记等职务便利,将锦轮公司汽车配件销售给泉州市鲤城区龙翔汽配店、晋江市池店镇平某汽配店,后未向锦轮公司报账,并通过修改公司后台系统的实时库存数据隐瞒汽车配件的实际库存数量,侵占锦轮公司汽车配件销售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3409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21日至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苏振虹通过上述方式侵占泉州市鲤城区龙翔汽配店向锦轮公司购买汽车配件的款项102067元,未上交锦轮公司。2.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苏振虹通过上述方式侵占晋江市池店镇平某汽配店向锦轮公司购买汽车配件的款项32031元,未上交锦轮公司。案发后,锦轮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5日报警,被告人苏振虹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振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4、林某1、谢某,4、林某2、杨某,4的证言,被告人苏振虹的供述,书证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工作说明、身份户籍信息、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劳动合同书、授权书、配件明细表、进货单、销售单、库存修改数量明细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04 "relevant_articles": [605 "271-0-1"606 ],607 "charge": "职务侵占",608 "prison_time": 9609 },610 {611 "fact": "经法庭审理查明:1.2019年9月2日至19日,被告人孔某某利用其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便利,先后五次侵占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减水剂共计16.62吨,后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被侵占减水剂价值87579元。2.2019年10月20日、24日,被告人孔某某利用其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便利,先后两次侵占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减水剂共计13.41吨,后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被侵占减水剂价值69662元。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滕州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孔某某苹果牌智能手机一部、扣押秦某记录有收货内容的记录本一本。2019年11月12日,滕州市公安局扣押收取被告人孔某某侵占的减水剂的牛某2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收取被告人孔某某侵占的减水剂的牛某表示,愿将公安机关扣押的2万元退付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再退付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662元,其已将该款交至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孔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牛某、刘某、李某1、李某2、周某、陈某、马某、张某1证言,液位变化图及说明,价格说明,价格登记表,辨认笔录和照片,秦某收货记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交易手机截屏,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电话录音光盘,价格认定意见,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制件、人力行政部出具的孔某某岗位工作内容、考勤表,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办案说明、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孔某某的电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12 "relevant_articles": [613 "271-0-1"614 ],615 "charge": "职务侵占",616 "prison_time": 13617 },618 {619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昌鹏在某单位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运营主管职务之便,分多次将公司共计187106.2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并予以挥霍。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昌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昌鹏的供述、被害人应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应聘人员登记表、支付宝转账记录、营业执照、欠条、领付款凭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 "relevant_articles": [621 "271-0-1"622 ],623 "charge": "职务侵占",624 "prison_time": 14625 },626 {627 "fact":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6日,被告人许林山成为天津市亚东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9年3月,被告人许林山调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公司货币资金核算,银行对账以及公司报税等工作。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间,被告人许林山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窃取天津市亚东化工有限公司资金用于网络赌博。经审计,被告人许林山侵占数额为2176665.27元。2020年8月2日被告人许林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628 "relevant_articles": [629 "271-0-1"630 ],631 "charge": "职务侵占",632 "prison_time": 72633 },634 {635 "fact":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马某1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青2521刑初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检察官助理李晓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周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1于2016年11月被共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聘用,于2017年3月底开始从事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财务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马某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挂靠车辆司机缴纳的车辆管理费、二级维护费、年审费、车辆保险费等费用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98347元。被告人马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共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人民币98347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转账凭证复印件、欠条、保证书、银行交易明细、共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业务受理本、营业执照等书证、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韩世英的陈述、证人马某2的证言、被告人马某1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数据光盘两张、被告人马某1的供述和辩解足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挂靠车辆司机缴纳的车辆管理费、二级维护费、年审费、车辆保险费等费用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赔,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全部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马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98347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共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审被告人马某1不服提出上诉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请求宣告缓刑。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某1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共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上诉人马某1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某1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所证犯罪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20年8月18日,共和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受对马某1适用非监禁刑罚。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关于上诉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请求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马某1于2020年4月1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一审庭审前积极退赔全部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根据矫正机关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上诉人马某1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宣告缓刑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不良影响。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636 "relevant_articles": [637 "271-0-1"638 ],639 "charge": "职务侵占",640 "prison_time": 20641 },642 {643 "fact":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任职该公司使用的其本人的大连银行账户收取大连某乙公司转给公司往来款85000元,王某未告知公司财务将该笔款项入账,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使用。2.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使用上述相同手法收取大连某丙公司转给大连某甲公司的往来款150000元,未告知该公司财务入账,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炒股使用。大连某甲公司通过财务系统对账时发现上述两笔账款被人在电子财务系统登记为转入支付汽车生产企业货款账户,经核查并未有这两笔款项的实际支付,同时会计凭证中也没有该两笔账款的相关记录。经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人王某沟通,其承认占有公司款项自用的事实。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返还大连某甲公司上述两笔款项。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蒋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644 "relevant_articles": [645 "271-0-1"646 ],647 "charge": "职务侵占",648 "prison_time": 9649 },650 {651 "fact":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闫正亚利用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财务规定,将从客户处收取的部分项目款未上交公司,用于其个人消费。截止2018年3月21日,闫亚正共侵占公司项目款132247.28元。当日,民警接报警后将闫亚正抓获。案发后,闫亚正已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652 "relevant_articles": [653 "271-0-1"654 ],655 "charge": "职务侵占",656 "prison_time": 8657 },658 {65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广彬是迁西县金信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该公司采购及管理工作。期间在为公司采购石英砂及设备过程中,通过与供货方勾结,抬高石英砂及设备价款,将高出部分的款项由供货方收到货款后转回到被告人张广彬手中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经查明,迁西县金信硅业有限公司在采购辽宁省建平县沣泰硅石粉砂厂、安徽凤阳龙焱商贸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的石英砂、设备过程中,被告人张广彬利用上述手段侵占公司财产5583247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银行账户查询明细、《石英砂买卖合同》、货款结算等书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广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广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广彬已将赃款退回司法机关及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广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兴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广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张广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应减轻处罚;3.被告人张广彬建厂以来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掌握石英砂酸洗技术,且现在又掌握新的技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民营企业的讲话意见,鉴于被告人对企业的贡献,请合议庭对张广彬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便为被害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广彬是迁西县金信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该公司采购及管理工作。期间在为公司采购石英砂及设备过程中,通过与供货方勾结,抬高石英砂及设备价款,将高出部分的款项由供货方收到货款后转回到被告人张广彬手中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经查明,迁西县金信硅业有限公司在采购辽宁省建平县沣泰硅石粉砂厂、安徽凤阳龙焱商贸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的石英砂、设备过程中,被告人张广彬利用上述手段侵占公司财产5583247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广彬于2020年7月28日主动到迁西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谷某1报警称张广彬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回扣,2020年7月25日迁西县公安局决定对张广彬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立案侦查。2.到案说明,证实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张广彬主动到迁西县公安局投案。3.被害人谷某1陈述,证实其系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2019年下半年通过审核公司供应半成品石英砂的供货价格,发现张广彬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供应商建平县沣泰硅石粉砂厂回扣约270万元。4.证人任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的大连双岭硅石粉有限公司于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2019年10月份张广彬多次打电话说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用量大,给付货款及时,要求给付张广彬每吨30元回扣,就是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每收1吨硅石粉就给张广彬30元,其按着吨数给张广彬及其指定的朱某的银行卡账户多次转账1161555元。5.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是辽宁省建平县沣泰硅石粉砂厂总经理,负责全面业务及在外联系石英砂销售。其公司在给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供应石英砂过程中按照张广彬要求每吨加了30元钱给张广彬,其多次转给张广彬指定的朱某账户100万元左右。6.证人高某1、高某2证言,证实二位经营凤阳县龙焱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几份《石英砂买卖合同》,公司出纳鲁某及个人一共支付给张广彬提成60万元左右,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张广彬指定的朱某账户的。7.证人鲁某证言,证实其系凤阳县龙焱商贸有限公司出纳,按照高某1、高某2要求除了支付采购石英砂货款、运费外,还给朱某账户转过钱,听说转给朱某的钱是给姓张的人返回扣的钱,2019年转给朱某29500元。8.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经营大石桥市尚合矿产品有限公司。2019年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在其公司采购石英砂,张广彬要求每吨石英砂提成15元,2019年1月份开始给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供货,预付款到账后就给张广彬返钱,2019年7、8月后张广彬提出每吨拿走20元,其认为有利润就继续给唐山金信硅业供应石英砂。支付方式是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都是按照张广彬要求打到张广彬指定的朱某或者许某卡上,一共转款1092567元。9.证人苏某、邹某、唐某证言,证实苏某经营鞍山辉拓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邹某是该公司业务员、唐某系公司出纳。该公司与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签订两份《石英砂买卖合同》,每吨给张广彬回扣每吨30元,2019年12月份唐某按照苏某和邹某要求返款给张广彬62000元,2020年3月返款给张广彬110000元,共172000元,都是转账给张广彬指定的朱某账户的。10.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开始其帮助其父亲赵连宽管理大连宝山硅石有限公司。2019年12月份张广彬找到其协商购买石英砂事宜。最终价格定在385元/吨,张广彬提出每吨30元回扣,其按照张广彬要求向朱某账户转款二次,2020年1月8日转款60000元,2020年1月10日转款7500元,一共67500元。11.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赵明飞与建平县青松岭乡鑫胜硅石矿业有限公司姜某签订《石英砂买卖合同》。12.证人姜某证言,证实其在建平县青松岭乡鑫胜硅石矿业有限公司上班,2019年后半年与迁西县融惠吊装货运站供过货,并向朱某账号转款34970元回扣钱。1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经营深州市渠承石墨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7日其公司与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经理张广彬签订了《工业品购销合同》,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共采购8台石墨加热器,并给张广彬好处费。其通过赵春利银行卡转给张广彬指定的朱某账户49990元好处费。14.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9年其前夫范某让给迁西一个叫张哥的人办理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其就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给张哥,密码和短信绑定提醒手机号都是张哥设置的,其没用过这张卡。15.证人范某证言,证实其是内蒙古中融汇森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上半年给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供应石英砂,给张广彬个人每吨15或20元提成,给张广彬提成都是其让公司出纳谭美美操作转给张广彬指定的朱某账户上。谭美美不知道转钱的用途。16.证人高某3、周某、王某1证言,2019年三人系建平县沣瑞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库存的半成品石英砂要卖给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洽谈需给刘某1、张广彬返回扣。17.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系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区董事长,负责包括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在内的三个公司,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对外采购石英砂的具体流程情况,张广彬因采购石英砂吃回扣被发现了,其领着张广彬找集团老板谷某2,并带着张广彬向迁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18.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所有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一直给张广彬使用,不清楚卡里有多少钱。19.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9年在金信集团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上班,张广彬是其领导。2019年10月30日朱某账户向其银行卡转账,张广彬让其取钱,因为数额较大,就先将钱转到自己卡上,取出现金后就给张广彬了。2019年11月15日帮助张广彬支取现金31万元,2019年11月24日帮助支取现金30万元,不知道钱款是公款还是私人钱。20.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系张广彬妻子,2020年7月张广彬给其三张卡一共120万元,张广彬说是平时攒的工资和奖金,以及家里平时经济来源情况。21.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系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顶名股东,金信硅业有限公司石英砂供货商、采购价格都是张广彬洽谈协商,报金信集团批准。22.证人彭某证言,证实其系金信集团副总经理,负责集团的项目建设及技术改造。张广彬曾给其转过钱,说是技术服务费。听说张广彬收回扣很惊讶,愿意将张广彬转给其的欠款交给公司或公安,其已经交给公司22万元了。23.证人谷某2证言,证实其系唐山金信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2019年4月份彭某说张广彬转给彭某20多万元技术服务费,并把这20多万交给公司了。刘某1收取得任某20多万元也交给公司了。2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结算电子票据、收据、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张广彬所有的黑色汉兰达车辆、居住场所、办公室进行搜查情况,并将车辆、手机、银行卡予以扣押,并将扣押2985416.13元、张广彬提交的非法所得案件款合计3285416.31元发还给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张广彬提交的存单、银行卡。2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清单、转款、返款统计表、微信截图,证实微信交易情况,各公司给张广彬转款、返款交易情况。26.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与凤阳县龙焱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付款明细;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宝山硅石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到货情况及货款结算凭证;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与鞍山辉拓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到货情况、货款结算凭证;唐山金信有限公司与建平县沣泰硅石粉砂厂签订的供货合同、到货情况及货款结算凭证等资料;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双岭硅石粉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格、分级机预算;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与建平县沣瑞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唐山市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与建平县同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唐山市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与迁西县融惠吊装货运站签订的合同;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汇森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尚合矿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等;证实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与各公司签订石英砂合同、供货、结算情况。27.唐山金信实业有限公司、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大连宝山硅石有限公司、大连双岭硅石粉有限公司、建平县沣瑞矿业有限公司、建平县同丰商贸有限公司、建平县沣泰硅石粉砂厂、迁西县融惠吊装运输站、建平县青松岭乡鑫胜硅石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融汇森矿业有限公司、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桥市尚合矿产品有限公司、鞍山辉拓商贸有限公司、凤阳县龙焱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实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情况。28.被告人张广彬人事资料,证实张广彬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9.迁西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明细,证实公安机关对张广彬、朱某、姜某、杨某、内蒙古中融汇森矿业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尚合矿产品有限公司、罗某、鞍山辉拓商贸有限公司、苏某、大连宝山硅石有限公司、许某、高某1、凤阳县龙焱商贸有限公司、王某2等账户进行查询,证实查询情况并对王某2账户、张广彬不动产房产冻结。30.迁西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职务侵占资金统计表,证实被告人张广彬侵占资金总数为5583247元。31.唐山金信硅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广彬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32.被告人张广彬户籍证明信、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33.被告人张广彬供述与辩解,证实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660 "relevant_articles": [661 "271-0-1"662 ],663 "charge": "职务侵占",664 "prison_time": 36665 },666 {66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齐彦东与张某1共同出资注册成立舟山凯森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森酒店),齐彦东占股60%,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张某1占股40%,担任公司监事。张某1按照股份先后出资共计人民币169.2万元并汇入齐彦东的银行卡内,齐彦东按约定应出资人民币253.9万元。在酒店装修期间,齐彦东授意负责装修、采购物品的毕某、卢某制作阴阳合同,提高酒店装修物品的采购价格,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4.1039万元。2015年3月,凯森酒店挂牌为优优品客轻奢酒店开始试营业,并于同年4月18日正式营业。齐彦东要求出纳陈某1将酒店大部分经营收入汇入其本人尾号6079的农行个人账户。期间,齐彦东利用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的身份,擅自同北京优优品客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将凯森酒店中6079卡的收入定期汇入其侄子齐某尾号为7774的农行账户,并授意会计令燕制作不真实的财务报表,提高成本支出,侵占公司资金。截至2017年12月13日,齐彦东在张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人民币132.1124万元分别汇入其尾号8113、5677的农行账户、毕某尾号0374的农行账户,并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其妻子于艳敏的银行还款、其借款本息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张某1、令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为此,",668 "relevant_articles": [669 "271-0-1"670 ],671 "charge": "职务侵占",672 "prison_time": 32673 },674 {675 "fact":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鄂某在担任丹东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丹东某OPPO体验店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丹东市振兴区体验店采取虚构经销商订单、侵吞公司已收货款的方式,侵占该公司手机108部、货款62700元。经丹东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认定,涉案108部手机价值共计148805元。所得钱款被鄂某挥霍。2019年9月,被告人鄂某将刘某存放在个人帐户内钱款21640元秘密支出为鄂某个人订购手机,并将订购的手机出售,所得钱款被其挥霍。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鄂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鄂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鄂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鄂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鄂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鄂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提出:①被告人鄂某动用刘某存放在OPPO公司的21640元不应认定为盗窃,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②被告人鄂某主观上没有不归还涉案钱款的目的,只是暂时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鄂某在担任丹东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区某通讯器材商店丹东某OPPO体验店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丹东市振兴区体验店采取虚构经销商订单、侵吞公司已收货款的方式,侵占该公司手机108部、货款84340元。经丹东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认定,涉案108部手机价值共计148805元。所得钱款被鄂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鄂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鄂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丹东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市区业务经理,我们公司OPPO某体验店负责人鄂某将公司的手机编造各种理由拿出去卖了,没有将货款交回公司。鄂某负责店内的人员管理、销售服务、库存结算管理等工作。2019年10月11日,我们在某体验店盘库时发现57台机器亏空,我们公司在与迪信通公司对账时又发现有41台机器没有了,鄂某承认都是自己处理了。鄂某被开除后,我们与某某公司对账,发现2019年9月30日的13台手机不是某某公司订的,后来鄂某退了3台手机,又归还5000元,本来某某账户上有160元,还剩余8920元亏空,鄂某承认亏空是自己造成的。2019年9月,鄂某以铁路给员工发手机作为福利为名,从公司提走很多机器,后来我们向他核实时,发现有19台手机款62700元没有回款,鄂某说这个项目是他编的,损失他自己承担。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丹东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会计,鄂某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同时也是OPPO某体验店的负责人。在某体验店,鄂某负责店内的人员管理、销售服务、库存结算管理等工作。2019年10月7日我们在盘库OPPO某体验店时,发现57台机器亏空。我们公司与鄂某负责的某某门店对账时发现41台机器没有了。鄂某还编造一个铁路给职工发手机福利的项目,有19台手机的货款62700元没有给公司。鄂某还编造一家叫某某的手机卖场要货,拿走手机后,货款8920元始终没有交给公司。2019年10月28日,我们找到鄂某和他的家人,核算了鄂某侵占公司的手机数量和金额,鄂某给公司打了欠条,其父母作为担保人。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沈阳某某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丹东某某通负责人,鄂某是丹东OPPO公司业务员,负责与我们公司的业务往来和联络。我们如果有进货需要就直接联系鄂某订货,鄂某送货后,我们将账单打给公司,公司会按周期向OPPO公司打款。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某某通讯华润万家一部营业员,鄂某是OPPO公司业务员,平时给我们送手机。鄂某曾从店里拿走手机,后来鄂某把钱都还了。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丹东市振安区某某通讯经销处的经营者,我们公司与丹东OPPO供货商有合作,鄂某是供货商丹东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给门店订货、取货、送物料等。2019年8月27日,鄂某骗我让我订30台手机,货款总计96500元,鄂某说被他提走20台手机卖了58000元,我当时以为手机没到货,实际账户内只有38500元。2019年9月底,我从公司账户订12台手机,价款16860元,剩下21640元被鄂某以我的名义订手机卖了变现。OPPO公司给我设立的财务账户是财务记账账户,账户内的钱包括公司给我返的手机保价款和平时订手机剩下的货款,这些款项用于日后订手机时使用。每次我通过鄂某向公司订手机时,OPPO公司看到我在账户内的钱比我订手机的钱多,就按要求给我供货,并将订货款扣除,如果账户金额不足,我就需要将货款补足再订货。这个账户就是一个财务记账单,不需要设置密码。这个账户只有鄂某经过我的同意才可以使用。7.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我在丹东OPPO某体验店打工,鄂某当时是体验店负责人,店内经营管理都由鄂某负责。8.证人鄂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末,OPPO公司和经销商陆续找到我家,要求我儿子鄂某还钱,我赶紧找到亲戚朋友借钱、向银行贷款帮助鄂某还钱,共偿还十六七万元,没还的我们都给对方打了欠条。鄂某说这些钱有的领女朋友出去玩了,有的打游戏输了,有的日常花销了。9.本院(2020)辽0603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起诉状、调解笔录证实:丹东市元宝区某通讯器材商店起诉被告鄂某、鄂某、姜某,要求三名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213980元及利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鄂某、鄂某、姜某于2020年8月9日前共同偿还原告丹东市元宝区某通讯器材商店欠款213980元及利息。10.户籍证明材料证实: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情况。11.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鄂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2.丹东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价值情况。13.被告人鄂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至10月,我在丹东OPPO某体验店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公司交给我管理的多种型号OPPO手机卖掉后,没有将货款及时交给公司,后来积攒到20余万元,这些钱被我用于网络游戏赌博了。我负责店面人员管理、销售、形象维护和之前我负责的其他合作单位的联络等事宜。从总公司将手机领取到某店后,除了手机销售价格问题需要向总公司申请外,我全权负责对某店手机的销售权限,包括手机平时的管理和对外销售。OPPO体验店亏空的57台手机我认账,这些手机有的让我直接卖了,有的被我调货调到其他合作门店,钱款我用于网络游戏赌博了。我因为参加网络赌博钱不够用,就以迪信通资金周转不开为借口,要求公司继续付货并延长回款时间,我拿到手机后没有交给迪信通,而是私自处理了,其中41台手机没有将货款交给公司。2019年9月30日,我以某某通讯名义从公司订了11台手机,将手机卖了变现,钱款被我个人使用,后来我退了3台,又往某某账户还了5000元钱,还欠公司8920元。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铁路职工,他说要一些手机给铁路职工发放福利,我给了他30多台机器,他将货款转给我后,我按要求将发票开好交给他,钱被我自己用了,还差62700元货款没有交给公司。刘某在OPPO公司账户内的21640元货款,让我私自订购手机,然后将手机卖了变现了,钱款被我自己使用。14.欠条、收条、涉案手机统计表、销售出货单、退货单、应收账款对账单、OPPO手机产品经销商合同、丹东市振安区某某通讯器材经销处账单、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证据分别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676 "relevant_articles": [677 "271-0-1"678 ],679 "charge": "职务侵占",680 "prison_time": 18681 },682 {68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宇利用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以私盖公司支票印章支取支票现金、篡改记账凭证及收取营业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占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379259.29元。被公司发现后,被告人王宇自2017年6月至8月期间,归还公司款项人民币102000元。",684 "relevant_articles": [685 "271-0-1"686 ],687 "charge": "职务侵占",688 "prison_time": 36689 },690 {691 "fact":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应青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开具该公司银行账户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不入账,并伪造银行对账单、购买理财产品的银行回单装入账册里,使其侵占的资金难以在该公司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600万余元,得款后用于购买房产和日常高消费等。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692 "relevant_articles": [693 "271-0-1"694 ],695 "charge": "职务侵占",696 "prison_time": 96697 },698 {699 "fact":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志坚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向公司虚报收货数量和侵占公司应付给客户货款的方式,多次侵占公司业务款共计53万余元。被公司发现后,被告人张志坚退还给公司23万元,退还给客户刘某某5000元货款,剩余款项被其挥霍。后该公司经理王某某拨打110报警。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张志坚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废旧物资回收明细等证据,以证明指控被告人张志坚犯罪的事实。",700 "relevant_articles": [701 "271-0-1"702 ],703 "charge": "职务侵占",704 "prison_time": 24705 },706 {707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至6月6日,被告人黄东利用其作为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分39次将公司京东平台店铺帐户内的钱款私自转入个人帐户,将人民币12.1万元公司款项占为己用。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黄东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1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转账记录、劳动合同、归案经过、人员信息、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被告人黄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诸葛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东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提出: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黄东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黄东从轻处罚。",708 "relevant_articles": [709 "271-0-1"710 ],711 "charge": "职务侵占",712 "prison_time": 9713 },714 {71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王少娟入职某单位担任从事公务的人员。自2019年4月起至同年12月,王少娟利用业务员身份与南京克瑞克食品有限公司、美国上海豫园公司、广州家星日用品百货公司、汕头市船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松岗华景商标印刷厂、广州美彤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酷奇贸易有限公司这七个客户分别签订订单,在收取这些客户货款后,部分或全部不交回光华公司,共将384672.2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12月20日,光华公司收到了王少娟退回的款项759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少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少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王少娟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王少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王少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少娟职务侵占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关于王少娟将384672.2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的指控不准确,王少娟侵占的数额应为337872.2元,本院予以纠正。另查明,1.被告人王少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公安机关从王少娟处起获手机2台。",716 "relevant_articles": [717 "271-0-1"718 ],719 "charge": "职务侵占",720 "prison_time": 15721 },722 {723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婷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客户维护、接订单等职责。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婷为客户方浩侃以月结客户“货郎小方”、“潮品挚尚”、“陶亚萍”的名义订货24次,均已向方浩侃发货,累计货款达人民币417090.34元。被告人王婷从方某处收取上述货款后仅交给公司9000元,其余部分均未交给公司,而用于微信群赌博等。2019年9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婷主动至义乌市公安局投案,但投案时未如实供述。被告人王婷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欧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订单复印件,发货单,支付宝转账记录,货拉拉行程单,到案经过,被告人王婷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724 "relevant_articles": [725 "271-0-1"726 ],727 "charge": "职务侵占",728 "prison_time": 24729 },730 {73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希涛自2017年9月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负责公司配件的采购、出库、入库、盘点和日常管理的便利,通过篡改汽车配件名称、违规修改配件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方式私自将公司配件低价出售给兰州车朋等公司,并通过作废销售单据、频繁冲账、擅自报损等方式掩饰犯罪行为,将销售货款据为己有。经甘肃嘉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张希涛的上述行为造成公司损失达2441861.02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希涛及其家属已向兰州天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赔全部损失。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希涛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收据复印件、关于张希涛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报损表、管理日志、银行交易明细、鉴定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732 "relevant_articles": [733 "271-0-1"734 ],735 "charge": "职务侵占",736 "prison_time": 48737 },738 {739 "fact":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初至10月初,被告人董某利用自己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占内蒙古食全食美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款、备用金等共计人民币299266.07元。被告人董某于2019年10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部分赃款已发还给被害单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董某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情节,悔罪表现良好,其家属积极退赔,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初至10月初,被告人董某利用自己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占内蒙古食全食美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款、备用金等共计人民币299266.07元。被告人董某于2019年10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50000元,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740 "relevant_articles": [741 "271-0-1"742 ],743 "charge": "职务侵占",744 "prison_time": 15745 },746 {747 "fact":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黄晓晨利用其在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之便,将多名客户支付的购房款共计550万元,采用POS机刷卡的方式转入自己银行卡内供自己使用,并让他人伪造虚假的收款回执,具体分述如下:1.2018年8月22日,将邵某1代付的陈某1的50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2.2018年9月22日,将龚某支付的134万元购买房款转入自己账户;3.2018年11月30日,将邵某1代付的陈某1的80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4.2018年12月5日,将邵某2支付的125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5.2019年5月17日,将陈某2支付的16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6.2019年6月17日,将田某支付的30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7.2019年6月25日,将田某支付的1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8.2019年6月27日,将田某支付的49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9.2019年7月13日,将杨某支付的65万元购房款转入自己账户。被告人黄晓晨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748 "relevant_articles": [749 "271-0-1"750 ],751 "charge": "职务侵占",752 "prison_time": 72753 },754 {75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安忠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在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私自截留公司从市场回购并存放在公司配件仓库的豆浆机等“窜货机”产品,通过快递发送并出售给闵某、徐某夫妻,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给吴安忠购买款,吴安忠共计销赃得款人民币33万元左右(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安忠经传唤到案。认为被告人吴安忠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安忠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吴安忠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安忠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安忠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将九阳公司从市场回购并存放在公司配件仓库的豆浆机、破壁机、电饭煲等产品出售给闵某、徐某夫妇,被告人吴安忠共计销赃得款33万余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安忠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担任九阳公司仓库管理员的时候,吴安忠是其上司,系仓库主管。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九阳公司服务支持部仓管员。王某伙同吴安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于仓储保管的窜货机,在期限内应报废而未予以报废,虚报报废数量,私自将机器带出仓库自用和出售。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先后从吴安忠、王某处购买九阳公司正常处理的报废机器或窜货机器,这些产品的价格非常低,其从吴安忠处购货40万余元,从王某处购货20万余元。4.证人闵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九阳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其妻子徐某销售九阳公司的产品,销售产品的来源包括官网订货、区域经销商进货以及从吴安忠、王某处进货,其妻子从吴安忠、王某处进的货都特别便宜,有部分是跨区域销售的窜货机。5.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九阳公司配件仓库的货物物流工作,主要负责韵达公司与九阳公司各业务点的负责人联系对接,如配件仓库主管季某(前任主管吴安忠)。大客户单位不用开箱验收,只需通过安检机,查明无违禁品就可以承运。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韵达速递公司在九阳配件仓库的现场负责人。其职责主要是核对配件仓库向全国各地发送的配件,并负责装车、发货,发送的货物为九阳公司产品的电器配件、产品包装箱。根据公司规定,大客户单位不用开箱验收。7.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九阳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划定固定的销售区域,原则上不允许相同产品跨区域销售。九阳公司每一台成品机器出库都通过扫码方式确定销售区域范围。在发现窜货机后通过第三方回收后复新,在无法复新时做报废处理,将机器砸毁。8.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九阳公司审计和监察部员工。九阳公司存在内部销售机和福利机,其中有部分来源于窜货机,但窜货机不全部都是内部销售机。内部销售机是限额七折左右,高于给经销商的价格卖给公司内部员工,内部销售机器都是配额的,然后各部门抽签,按照抽签顺序优先挑选,顺序后的可能就没货了。福利机是用来替代本要发给公司员工福利的钱款。无论是内部销售机、福利机对公司而言都是有价值的。9.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证实九阳公司委托潘某、叶某处理王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相关事宜。在报案材料中,九阳公司认为王某、吴安忠均涉嫌职务侵占。10.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履职及职责证明,证实九阳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吴安忠系九阳公司的员工。2014年1月25日至2018年8月1日,吴安忠任客户服务部配件与信息支持部仓储主管,职责为负责售后维修配件、市场窜货成品机等仓库实物与账务管理,物流运输管理,包括售后配件与窜货成品机器的实物收货、入库保管、出库发货、实物盘点及相关账务管理,仓库外包商与物流服务商管理考核,窜货机产品条码查询审核、复新申请审核、实物报废申请审核等。11.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季某在案发前知道吴安忠涉案的情况。12.九阳公司出具的“无订单日期和编号运输发货明细的说明”、《2018年无订单号且非补发的发件单》、《2019年无订单号且非补发的发件单》,证实九阳公司审计分析发现,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杭州韵达速递运输结算明细表中,发现多笔配件运输无对应订单编号及日期,其中备注平邮的发货结算明细重量明显超出其他正常配件订单重量。13.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吴安忠与徐某之间的交易往来,被告人吴安忠总计收到徐某支付的货款33万余元。1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特约售后服务协议书、货物承运合同,证实徐某、闵某日常维修配件应来源于九阳公司,且实行预付款购买制,九阳公司可通过服务系统对徐某、闵某进行配件核销、费用结算。徐某、闵某可以销售成品机,但必须从九阳公司指定的经销商处进货,且进货后销售价是限定的。15.被告人吴安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其就开始利用职务便利,将窜货机出售给徐某、闵某获利,其都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收取货款。其出售给徐某、闵某的窜货机价格均在200元左右,以D81为例,新机器的公司内部购买价为400余元,公司内部处理价格为200元至300元,而其卖给徐某、闵某的价格为100元至200元。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756 "relevant_articles": [757 "271-0-1"758 ],759 "charge": "职务侵占",760 "prison_time": 21761 },762 {763 "fact":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夏祖杰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XX公司)外协业务专员期间,利用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外协加工外包的职务便利,将XX公司的电路片加工生产业务交由自己参股的公司进行生产,又以更改电路片表面处理工艺和提高结算单价的方式,致使XX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多支付524190.96元,夏祖杰以分红的方式从中累计获利人民币120000元。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夏祖杰被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挡获,并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夏祖杰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调查期间,夏祖杰参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某代夏祖杰退缴人民币120000元赃款。为支持上述事实成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764 "relevant_articles": [765 "271-0-1"766 ],767 "charge": "职务侵占",768 "prison_time": 14769 },770 {77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邝某清利用自己作为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股东刘某1、鲁某1、张某2、邓某1等人共人民币990000元出资款。公司经营期间,邝某清在与李某1的“细石粉机”交易过程中,个人收取对方款项人民币76000元左右。其中,邝某清因公司租赁厂房、购买设备、经营亏损等支出人民币234345元,后将公司资产人民币831655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等。邝某清归案后于2019年7月26日归还鲁某1人民币250000元,鲁某1对邝某清表示谅解。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邝某清在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岭脚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变更指控被告人邝某清侵占的数额为586655元。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邝某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清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邝某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异议,认为其侵占被害公司的金额是四十多万元。辩护人程建海提出辩护意见:一、对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无异议,但对指控侵占的金额有异议。1.被告人收取股东的出资款是95万元,而不是99万元,指控被告人收取证人邓某1出资款4万元的证据不足。2.指控被告人在与李某1的“细石粉机”交易过程中个人收取人民币76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利润6000元计算。3.被告人因公司租赁厂房、购买设备、经营亏损等实际支付人民币为479345元,而非指控的234345元,因被告人从证人周某1处还为公司购置三台机器设备价值是24.5万元,这是被告人为公司支出的款项,应当计算至被告人因公司租赁厂房、购买设备、经营亏损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当中。故被告人所侵占的金额是476655元(956000元-234345元-245000元)。二、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退回25万元,被害人鲁某1及被害人公司出具《谅解书》,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罚悔罪且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女儿突患恶性肿瘤,很需要作为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邝某清利用自己作为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股东刘某1、鲁某1、张某2、邓某1等人共人民币990000元出资款。公司经营期间,邝某清在与李某1的“细石粉机”交易过程中,个人收取对方款项人民币76000元。其中,邝某清因公司租赁厂房、购买设备、经营亏损等支出人民币479345元(包括公诉机关指控234345元及后查实的购买设备款245000元),后将公司资产人民币586655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等。邝某清归案后其家属于2019年7月26日返还给被害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1人民币250000元,被害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鲁某1对被告人邝某清表示谅解。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邝某清在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岭脚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邝某清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被害单位委托人鲁某1报案材料及提供的广州市京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创业合作协议、账户银行流水、股东会决议、股权证、承包合同、董事长名片和被告人邝某清出具的收取股东出资款的收据、股东出资款的转账记录及广州市京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存的送货单、收据、录音光盘,证人李某1签认通过李某2银转账10万元的转账记录,证人张某1签认通过银行转账收取被害公司合作料场项目20万元的转账记录、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48)转账退回141655元料场项目结余款的转账记录、料场项目亏损58345元的表格,证人邝某清签认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0)的银行流水记录,被告人邝某清签认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4)的银行流水记录,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证人刘某1、邓某1、张某2、李某1、张某1、邝某清、肖某、周某1的证言,证人周某1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欠条,被害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1的陈述,被告人邝某清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1对被告人邝某清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72 "relevant_articles": [773 "271-0-1"774 ],775 "charge": "职务侵占",776 "prison_time": 21777 },778 {779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景兴原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销售产品、回款结算等业务。2018年1月5日,其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潜江市捷捷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给其公司开具的30万元承兑汇票提走,并私刻其公司财务印章,给潜江市捷捷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虚假的收款收据,私自将该承兑汇票承兑,款项被其全部用于赌博。之后,被告人焦景兴潜逃。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焦景兴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焦景兴于2020年4月22日在值班律师霍某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龙口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处置情况、发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山东龙口特种胶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山东龙口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焦景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续订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银行承兑汇票、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龙口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王某、张某、薛某的证言;被告人焦景兴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780 "relevant_articles": [781 "271-0-1"782 ],783 "charge": "职务侵占",784 "prison_time": 24785 },786 {787 "fact":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占公司应付客户货款人民币113605元和备用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133605元。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吴小武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小武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小武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小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主要辩护称吴小武是坦白、当庭认罪、是初犯,希望法庭对吴小武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吴小武被广州市长宇快递有限公司雇请做快递员期间,利用其收派快递和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应付客户货款人民币113605元和备用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133605元。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吴小武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联昊通速递授权证书,广州市长宇快递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注册材料,员工入职登记表、工资明细表、寄(收)快递会议要求记录要求、业务员安全责任书,广州市能婴贸易有限公司、佳雄电子商行公司、广州市纬力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诚雄气动元件商行、扬丰仪表台泉电气有限公司、恒华电热气材商行、广州市科诠气动器材有限公司寄发货物的快递单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回执单及员工备用金支付证明单,被告人吴小武侵占应付客户代收货款汇总表,林某、胡某、吴小武名下农业银行卡开户资料、银行流水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吴小武的主体身份材料,广州市长宇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朱某、李某、周某、华某、陈某的证言,证人廖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小武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88 "relevant_articles": [789 "271-0-1"790 ],791 "charge": "职务侵占",792 "prison_time": 12793 },794 {79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玉军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对外代收货款私自用于自己偿还网贷和信用卡,其中收取心联兴超市(普吉路店、俊福花园店)12笔货款共计167405元(其中5笔6841.25元辩解为自己与超市合作的冻品款,与公司无关),通过其哥哥张某建设银行账户收取爱尚超市打给公司货款46078元;收取古滇王国诺仕达员工食堂支付给公司货款39135.84元,以上张玉军共计侵占公司货款184042.59元。2019年12月14日,张玉军主动投案。2019年12月19日,张玉军退赔公司140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公诉机关当庭明确五笔6841.25元存在笔误更正为68641.25元,并应从侵占公司货款中予以扣除。",796 "relevant_articles": [797 "271-0-1"798 ],799 "charge": "职务侵占",800 "prison_time": 9801 },802 {80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杰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开拓业务,推销伟星管道产品,与客户商谈产品价格,签订购销合同,向客户出货,维护客户关系等。被告人张杰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与客户商定交易价格后,再以低于真实的交易价格向伟星公司报价,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张杰通过此种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55余万元。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杰主动向临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杰已全部退赔涉案款项,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804 "relevant_articles": [805 "271-0-1"806 ],807 "charge": "职务侵占",808 "prison_time": 24809 },810 {81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之浩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天安公司委派,被告人陈之浩于2016年8月到天安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某安创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德信安公司)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工作。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之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篡改领导签字的报销单金额、物品、多开发票等方式从公司套取资金占为己有,共侵占公司财物1661386.66元。天安公司每年均对德信安公司进行财务审计,2019年7、8月份天安公司发现德信安公司账目存在重大问题。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之浩退还天安公司40万元。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之浩经电话传唤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劳动合同、发票报销凭证等书证,2、证人胡某、武某、朱某、杨某、宋某、熊某、邓某、李某、石某、许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之浩的供述和辩解。",812 "relevant_articles": [813 "271-0-1"814 ],815 "charge": "职务侵占",816 "prison_time": 72817 },818 {819 "fact":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定财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碗、杯等货物私卖给徐某、杨某等人,货值金额80余万元,销售金额67357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定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9万元。另查明,同案人付某退赔给被害单位浙江广聚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1人民币4060元。依据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货值金额为877317.5元,另有因货物名称不明无法认定货值金额而由被告人李定财收取货款6060元。合计人民币883377.5元。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定财在值班律师刘创县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适用程序以及量刑建议。后经本院告知,公诉机关调整了量刑建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亦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定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付某的供述,证人陈某1、徐某、杨某、陈某2、陈某3、高某、周某、包国都的证言,人事任命文件,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手写单、货物托运单、物流清单、收条,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前科证明,认罪认罚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820 "relevant_articles": [821 "271-0-1"822 ],823 "charge": "职务侵占",824 "prison_time": 42825 },826 {82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起,被告人刘星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物业经理徐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实际掌管本市闵行区**路1058弄小区拆迁空置房钥匙及部分未入住业主钥匙,并对涉案房屋具有维护和管理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该小区内15套动迁安置房及1套已经分配给吴国芬的动迁安置房出租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20余万元。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金地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被害单位员工孔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张某某、郭某、郁某、曾某、徐某某、俞某某、石某某的证言,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物业情况、租客情况、租赁协议、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刘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828 "relevant_articles": [829 "271-0-1"830 ],831 "charge": "职务侵占",832 "prison_time": 10833 },834 {835 "fact":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陶从健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福州天承物业公司”)世欧王庄城象园项目安防队长,负责管理本市晋安区世欧王庄城9-12区的安防管理工作。其间,陶从健利用其保安队长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所管理的保安杨某、魏某、姚某、高某、葛某等人通过不登记进出车辆信息、人工抬动车辆通道门禁杠等方式规避车辆识别系统,私下收取进入其所管理区域内的部分车辆停车费,共计非法侵占福州天承物业公司的停车费达人民币6.52万元。案发后,陶从健的家属已代为赔偿福州天承物业公司人民币4.65万元作了结,并取得不再追究民事责任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陶从健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辩护人亦提出陶从健具有坦白、赔偿及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并有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户籍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微信转账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书、职务证明、工资发放记录表、谅解书、《关于世欧王庄象园地块未售车位权属说明》,证人高某、魏某、葛某、杨某、姚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报案委托人祝建高的陈述,被告人陶从健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836 "relevant_articles": [837 "271-0-1"838 ],839 "charge": "职务侵占",840 "prison_time": 6841 },842 {84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文森原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担任仓库采购,其在工作过程中可以使用星马公司的3部工作手机及登录的支付宝账号(分别为130××××7807、189××××0179、189××××0960)用于对外付款。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2日间,被告人许文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上述支付宝账户内钱款转至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据为己有,侵占数额达到人民币194031元。2019年7月2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星马公司内抓获被告人许文森,并扣押1部手机。案发后,被告人许文森已向星马公司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另查明,本院委托晋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许文森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许文森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适合社区矫正。",844 "relevant_articles": [845 "271-0-1"846 ],847 "charge": "职务侵占",848 "prison_time": 12849 },850 {85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红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负责寓米公司及子公司和门店公司资金调配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占金额共计人民币1489296.15元,后用于赌博。具体情况如下:1、从寓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佛山横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以重复支付货款的方式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420286.5元;2、侵占多家门店公司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210000元;3、侵占门店客房售卖营业款,从张某、李某1的支付宝账户分别转出人民币654265.95元、136685.70元至其个人账户;4、侵占门店店长丘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代为向公司还款的人民币15258元;5、将公司开具给其存入指定账户的支票取现人民币42000元后据为己有;6、侵占门店店长张某彬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代交给公司的门店款人民币6000元;7、被告人从寓米公司保险柜拿现金到银行存款时,从中侵占了人民币4800元。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红从公司离职;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吴某红被民警抓获。",852 "relevant_articles": [853 "271-0-1"854 ],855 "charge": "职务侵占",856 "prison_time": 66857 },858 {859 "fact":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2在上海山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裕公司)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支付宝账户中的钱款转入自己个人支付宝账户,侵吞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万余元。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2还以业务活动经费为名,骗取山裕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5万元。被告人张某2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杨某、祝某、陈某某的证言;《刑事报案书》《劳动合同书》、支付工资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订单交易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关于张某2与上海山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李某某资金往来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张某2的在案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且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张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山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5万元刷单经费一节另构成诈骗罪有异议。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张某2曾于案发前拨打报警电话并供述其挪用公司钱款用于赌博,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2依据运营计划向公司申领5万元刷单经费后用于赌博,并无诈骗犯罪之主观故意,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2在担任山裕公司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负责公司电子商务推广、掌管公司支付宝账户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电子商务推广经费、将公司账户中钱款转入其个人账户等方式,侵吞公司资金27万余元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嗣后,因与公司就还款事宜未达成一致,被告人张某2逃匿。被告人张某2于2020年7月22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李某某系山裕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经营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园泰路******北侧。2019年5月间,李某某经祝某介绍与张某2签订劳动合同,由张某2担任公司电子商务店长,负责电子平台的设立、运营和互联网销售等事宜。2020年2月底,李某某发现张某2不在工作状态,经询问,张某2称因其在松江区与人打架需要赔偿40万元,其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公司淘宝支付宝账户中的十余万元转出用于赔偿,李某某受骗相信后未报警。至2020年4月,张某2一直未将侵占的钱款归还公司,李某某经查询发现公司阿里巴巴支付宝账户中的钱款也被张某2转至个人账户。2020年4月23日,李某某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祁连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称张某2欠公司钱心里难受报警扬言自杀,后李某某至派出所将张某2带回协调。后公司与张某2就还款协调不成,并于5月22日发生争吵,张某2即离职失联。期间,张某2还通过虚构平台搞活动、业务推广等名义向李某某申领了6.7万元,由李某某通过其个人银行卡转账至张某2个人银行卡,后李某某发现并没有业务推广等活动。张某2侵占公司的款项包括从公司淘宝支付宝账户转出8笔计188,598.92元,从公司阿里巴巴支付宝账户转出5笔计18,483.05元,李某某银行卡转至张某2银行卡3笔计67,000元。2、证人祝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祝某介绍张某2给李某某到山裕公司负责电商业务,张某2于2020年4月23日将山裕公司账户密码告诉祝某,祝某拿到后帮李某某更换了密码。陈某某系山裕公司前员工,受张某2直接领导,负责电子商务的运营和客服;陈某某有公司淘宝主账户和密码,但没有交易密码,其有权限退款,无权限动用账户内其他资金。3、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刑事报案书》《劳动合同书》、支付工资明细、支付宝账务汇总查询,证实山裕公司系一家主营纸箱生产和销售的民营企业,张某2于2019年5月间入职担任电子商务负责人。张某2入职后,以山裕公司名义开通了淘宝商铺、阿里巴巴商铺和相关的支付宝账户,并实际掌握两个公司支付宝账户和密码。2020年4月间,山裕公司因通知张某2对外付款其迟迟不付,经追问,张某2称公司支付宝账户已无资金可用。山裕公司遂将张某2调离岗位,并要求其将掌握的公司支付宝账户、密码交出。经查询公司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发现张某2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支付宝账户资金218,081.97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另以电商平台搞活动,业务推广、押金等名义骗取公司6.7万元。2020年4月23日,张某2因心理压力过大,报警扬言自杀,经处警民警通知,李某某将张某2带回。经过协调,张某2未能偿还公司钱款,并于2020年4月底离职并已结清薪酬,此后对山裕公司催讨还款不予理睬。4、证人刘某、王某、杨某的证言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订单交易信息,证实刘某、王某、杨某均系张某2朋友,期间张某2曾让其等帮忙为山裕公司刷单。其中,刘某于2019年6月1日刷单468元,于2019年9月28日刷单6,000元,款项均已回转给刘某;王某于2019年9月23日刷单5,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刷单12,500元,款项均已回转给王某;杨某于2020年3月10日帮忙刷单3,364元,实际支付3,358.69元,但一直未发快递亦未转回钱款,后张某2称该笔钱款算作其向杨某的借款。5、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张某2与上海山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李某某资金往来的审计报告》(沪同会鉴字[2020]第122号),证实山裕公司支付宝账户净转入张某2支付宝账户21.4万余元,李某某支付宝、微信及农行账户转账给张某262,688元。6、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2于2020年7月22日被抓获到案,其OPPO手机一部被依法扣押。7、被告人张某2的庭前供述及其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某2于2019年4月底入职山裕公司,职务为电商主管。张某2入职后以公司名义注册了淘宝支付宝账户和阿里巴巴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密保是张某2的手机号码,由其实际控制使用。张某2于2019年7月间开始网络赌博并输掉了全部存款,为了翻本,张某2开始将公司支付宝账户的钱款转至其个人账户用于赌博,共计用了22万元左右。2020年3月27日,张某2以为公司刷单炒作业绩为由向老板李某某申请经费,李某某遂转给张某25万元,张某2拿到钱款后又想赌博回本,结果也全输掉了。一个星期后,李某某向张某2要这5万元买车,张某2先是谎称刷单的钱还没回来,后于次日向李某某坦白,称公司钱款都被其用于打架赔偿了。2020年4月23日,张某2报警称赌博欠了很多钱想自杀,处警民警将其接回派出所未做询问,张某2亦未向民警坦白是用公司的钱赌博,后李某某将张某2带回沟通。2020年5月底,因与公司就还款计划未达成一致,张某2再未去公司上班,在未通知老板、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张某2所犯罪名公诉机关以钱款来源区分罪名,指控被告人张某2从公司支付宝账户转账钱款22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从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处虚报刷单骗领的5万元构成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全案犯罪金额应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论处。对此,",860 "relevant_articles": [861 "271-0-1"862 ],863 "charge": "职务侵占",864 "prison_time": 18865 },866 {86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贤平于2002年5月至2019年10月在深圳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负责客户的开发和维护、控制库存和回收货款、确认客户订单,并协助对账文员核对客户账单。2016年5月25日至2019年8月14日,唐贤平利用其任业务员、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假借客户某东莞公司、某深圳公司的名义,向公司生产部门下单,再以送货给某公司为由,将货物从公司提取出来并变卖,从中牟利。截至2019年8月14日,唐贤平通过上述方式,多次侵占公司生产的塑料袋,货物价值约为1829999.177元。后唐贤平将塑料袋变卖,获利为人民币337320元。2020年7月3日2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抓获被告人唐贤平,缴获黑色华为MATE9一部,涉案的塑料袋及赃款均未缴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唐贤平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唐贤平判处三年十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贤平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唐贤平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唐贤平犯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具体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中认定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29999.177元有异议,应当以被告人唐贤平获利人民币337320元做本案涉案的金额;2.被告人唐贤平曾于2017年-2018年偿还过被害单位6万左右,应当在犯罪金额中扣除;3.被害单位存在过错,其拖欠被告人唐贤平的工资,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有一定的过错;4.被告人唐贤平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恳请从轻处罚。被害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唐贤平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严重损害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具体提出以下意见:1.起诉书认定的货物价值低于实际价值,仅以唐贤平的供述作为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害单位损失未得到任何赔偿;3.唐贤平对侵占的货物数量、价值未如实供述,其并不构成坦白;4.欠薪不是犯罪的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唐贤平的黑色华为MATE9手机一部(照片)等物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深圳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户转账明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承诺书、唐贤平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以某公司名义下单的表格、送货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货拉拉平台下单记录、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韩某、侯某、习某、邓某、温某、万某、林某、陈某、罗某、胡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管某芳的陈述,被告人唐贤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868 "relevant_articles": [869 "271-0-1"870 ],871 "charge": "职务侵占",872 "prison_time": 48873 },874 {87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清荣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派驻恒大-纳雍鸽子花风情小镇异地搬迁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的生产及管理工作。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傅清荣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虚假的有权处分证明,将由项目部负责保管及施工安装的210米长的YJV22-4*150型电缆私自卖给他人,得币46050元,并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经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缆价值人民币81060元。",876 "relevant_articles": [877 "271-0-1"878 ],879 "charge": "职务侵占",880 "prison_time": 6881 },882 {883 "fact":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唐伟昌在江苏xx有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货款人民币(下同)22万元,致无力偿还。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唐伟昌持公司开具的收据,至无锡xx制造有限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5万元,后将该承兑汇票兑换现金435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2016年9月5日,被告人唐伟昌持盖有其伪造的江苏xx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至无锡xx制造有限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5万元,后将该承兑汇票兑换现金435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3.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唐伟昌持盖有其伪造的江苏xx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至江苏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2万元,后将该承兑汇票兑换现金174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4.2018年7月2日,被告人唐伟昌持盖有其伪造的江苏xx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至江苏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10万元,后将该承兑汇票兑换现金87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唐伟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未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伟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户口信息、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报案材料、往来账项核对函复印件、收据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等书证;未到庭证人彭某、臧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单位代表严xx的陈述;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南通市海门区出具的本案发破案经过及对被告人唐伟昌的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884 "relevant_articles": [885 "271-0-1"886 ],887 "charge": "职务侵占",888 "prison_time": 10889 },890 {891 "fact": "\t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强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黄某强利用加工金币的工作便利,将公司111枚黄金币(每枚重10克)非法盗出公司,后低价变卖获赃27万余元并全部挥霍。经鉴定,涉案的1110克黄金币价值人民币376290元。2017年11月16日,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某酒店某KTV门口将被告人黄某强抓获归案。\t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t",892 "relevant_articles": [893 "271-0-1"894 ],895 "charge": "职务侵占",896 "prison_time": 18897 },898 {899 "fact":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贺志国利用其在宁乡市夏铎铺镇工业园宁乡华腾机械有限公司工作,负责人不在无人值守的机会,联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获利19000元。2.2020年3月14日晚,被告人贺志国利用其在宁乡市夏铎铺镇工业园宁乡华腾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负责人不在无人值守的机会,联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获利18900元。经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次盗卖方钢价值共计66470元。2020年3月27日涉案赃物方钢18组已由宁乡市公安局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在起诉阶段,已退回全部非法所得37900元。2020年3月26日、8月12日被害人王某表示谅解贺志国并请求对被告人贺志国从轻处理。另查明,被告人贺志国于2020年3月26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贺志国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证人蔡某1、欧某、蔡某2、谢某、廖某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宁价认定[2020]072号),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贺志国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且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900 "relevant_articles": [901 "271-0-1"902 ],903 "charge": "职务侵占",904 "prison_time": 10905 },906 {907 "fact": "经审理查明,大理州大台农台标饲料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祥云县,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的生产及销售,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批发零售。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彭永斌利用其在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将15笔公司货款合计188842元占为己有,用于赌博和生活开支等。具体金额如下:秦某1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9650元、朱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6000元、秦某2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10000元、左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15000元、董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23080元、夏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13760元、刘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5125元、于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30000元、谢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11300元、彭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7297元、吴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11010元、永德县天生桥中学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22250元、杨某2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7570元、岩道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7150元、李某支付给公司的饲料款9650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永斌经祥云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当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永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有效的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借条、客户存款回单、欠条、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表、提成明细表、借款单、客户对账单、情况说明、担保书、发货单、营业执照、市场部业务员岗位职责、财务管理制度、通知、彭永斌挪用公司货款明细表、还款计划、还款协议、银行流水明细、证人赵某、杨某1、张某、钟某、夏某、谢某、朱某、董某、左某、吴某、秦某1、彭某、杨某2、秦某2、于某、刘某、岩道、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永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908 "relevant_articles": [909 "271-0-1"910 ],911 "charge": "职务侵占",912 "prison_time": 14913 },914 {915 "fact":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无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被告人丁宇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某公司在开发建设江南华府二期工程项目过程中的施工进度、验收、工期、配套衔接等工作。2017年,被告人丁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承包该项目景观工程和水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后将虚增部分的数额转至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从而骗得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6月,被告人丁宇从某公司离职。2019年5月7日,某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丁宇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00万元(该款由公安机关暂扣)。",916 "relevant_articles": [917 "271-0-1"918 ],919 "charge": "职务侵占",920 "prison_time": 30921 },922 {92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亦峰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莱芙蔻ST因子、莱芙蔻生命密码眼霜、莱芙蔻生命密码玻尿酸等产品利用快递偷运出公司,并在咸鱼网上销售,累计销售额达人民币30余万元,所得款项均用于炒股和个人挥霍。",924 "relevant_articles": [925 "271-0-1"926 ],927 "charge": "职务侵占",928 "prison_time": 22929 },930 {931 "fact":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该公司的汽车销售、二手车置换及汽车保险销售等业务。工作期间,被告人吴琨利用其经手、管理汽车销售款、二手车置换费、保险返利的职务便利,将客户支付给该公司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用于还债或者挥霍。其中,侵占杨某某、姚某、唐山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购车款人民币21万余元,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返利人民币6000余元,岑某支付的二手车置换费人民币2000元。到案后,被告人吴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华某、胡某、岑某、张某、姚某、杨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新进员工薪资核定表、工资表、新车订购合同、客户代付申明、购车说明、购车发票及凭证、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吴琨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琨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932 "relevant_articles": [933 "271-0-1"934 ],935 "charge": "职务侵占",936 "prison_time": 12937 },938 {939 "fact":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研利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之便将洛浦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三家公司的货款7,200,000元的银行汇票,通过孙某和余某等人非法承兑方式获得6,986,220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目前轮台县公安局已追缴2,044,900元,被告人王研的妻子白某将位于库尔勒市的房屋及宝马牌轿车分别以500,000元和63,000元的价格退赔给新世界公司(均已扣除房贷和车贷未付部分)。另查明,新世界公司、火焰山公司和达炜公司经协商一致,同意将所有退赔款均退赔给新世界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资料及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微信截图、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明细、承兑汇票单、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贷款明细、库尔勒万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申请批复函、抵押货款合同、还款计划、王研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到案经过,证人吴某、黄某、周某、齐某、孙某、陈某、邱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40 "relevant_articles": [941 "271-0-1"942 ],943 "charge": "职务侵占",944 "prison_time": 77945 },946 {94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加斌利用在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先后29次从该公司的铜件供应商铜雕艺展经营部处取货,货物总价共计人民币97373.6元。被告人王加斌将其中价值人民币1604.96元的铜件用于该公司的正常生产,将剩余价值人民币95768.64元的铜件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使用。2019年1月18日15时许,公安人员接报后在中山市横栏镇某路19号某灯饰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王加斌.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加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山市某灯饰有限公司人员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四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公司营业执照及送货单、销售货物明细表、劳动合同、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人黄某1、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加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48 "relevant_articles": [949 "271-0-1"950 ],951 "charge": "职务侵占",952 "prison_time": 9953 },954 {95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单位深圳市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至尊)为一家租车平台。2014年,林某盛与深圳至尊签订合作协议,并在本市福田区香蜜湖承租门店加盟深圳至尊(以下简称香蜜湖加盟店)。双方协议约定,深圳至尊在平台上接到租车业务后派单给香蜜湖加盟店,香蜜湖加盟店将店内的汽车租给客户,并约定香蜜湖加盟店不得收取客户现金及使用其他非约定的收款渠道,而是将客户的租金直接刷至由深圳至尊提供并存放在香蜜湖加盟店的POS机内,深圳至尊在收取3%的手续费后,再将剩下的租金转回至香蜜湖加盟店的账号内。2014年年底,被告人陈景源入职某单位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操作POS机收取客户汽车租金等。2016年,被告人陈景源在给客户办理退款业务时,发现深圳至尊的POS刷卡存在漏洞,当客户在POS机上刷卡后,系统就会认定交易完成,此时在不关联账单的情况下把客户支付的租金撤销,租金就会返回到刷卡账户内。发现这一漏洞后,被告人陈景源遂让客户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将租金支付给其个人,其再用自己的银行卡在深圳至尊的POS机上将客户的租金刷至深圳至尊的账户内,当产生相关银联交易记录后,陈景源再将刷过的租金撤销,客户刷的租金便会转回到陈景源本人的银行卡内。深圳至尊看到相关的银联交易记录后,以为已收到了客户的租金,便在收取3%的手续费后将相应的租金转入香蜜湖加盟店的银行账号内。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陈景源通过上述方式窃取租金共计人民币1397728元。2020年2月26日,深圳至尊发现被告人陈景源的异常操作行为后,陈景源退回人民币51351元给深圳至尊。后深圳至尊报案至派出所。2020年3月,被告人陈景源在本市福田区香蜜湖度假村A区至尊租车点被公安民警抓获。截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景源已将剩下的1346377元赃款全部退还给深圳至尊,深圳至尊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景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景源判处十年以上十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景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辩称:我于2014年3月入职深圳至尊有限公司,一直以来都是在香蜜湖第四营业部(即香蜜湖加盟店)工作,工作性质与内容均未改变,对于侵占数额我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景源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景源的行为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2.香蜜湖加盟店未另行进行工商登记,其延续使用原经营主体即深圳至尊公司第四营业部,在与租车人签订的租车合同中亦加盖第四营业部的印章。3.陈景源2014年初入职深圳至尊公司,职务为香蜜湖店业务员,虽后来香蜜湖店的经营模式有所调整,但陈景源的工作内容与性质均未发生变化。4.陈景源实际上是利用了深圳至尊公司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涉案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5.陈景源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陈景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单位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单位”)为一家租车平台。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景源入职某单位担任从事公务的人员。2014年9月1日,林某等人与某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林某等人承包香蜜湖店,但沿用某单位深圳分公司所有证、照、公章,在某单位的平台体系内运营,某单位将自己的银联POS机租赁给香蜜湖店使用,每月收取40元。某单位在平台上接到租车业务后派单给香蜜湖店,香蜜湖店将店内的汽车租给客户,某单位收取每次租金后扣除一定服务费后转入林某等人的个人账户,自此林某等人成为香蜜湖店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9月2日,陈景源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但其继续在香蜜湖店从事原工作,与林某存在实际劳务关系(但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负责操作POS机收取客户汽车租金等。2016年,被告人陈景源在给客户办理退款业务时,发现某单位的POS机刷卡存在漏洞,当客户在POS机上刷卡后,系统就会认定交易完成,此时在不关联账单的情况下把客户支付的租金撤销,租金就会返回到刷卡账户内。发现这一漏洞后,陈景源遂让客户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将租金支付给其个人,其再用自己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提请支付租金,当产生相关银联交易记录后,陈景源再将刷过的租金撤销,租金便会转回到陈景源的银行卡内。但某单位看到相关的银联交易记录后,错误以为已收到了客户的租金,便在银联交易记录数额基础上扣除3%的手续费后将相应金额转至林某的账户。据统计,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陈景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占有租金共计人民币1397728元。2020年2月26日,某单位发现陈景源的异常操作行为后,陈景源退回51351元给某单位。后某单位报案至派出所。2020年3月,被告人陈景源在本市福田区香蜜湖度假村A区至尊租车点被公安民警抓获。截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景源已将剩余1346377元全部退还给某单位,某单位出具谅解书对陈景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景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景源的身份信息。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景源于2020年3月3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尊租车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业务对账单、招商银行的付款回单、深圳市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计的陈景源异常操作次数及金额、银联关于陈景源刷卡、消费撤销的统计表、情况说明,证明自2016年起,陈景源共异常撤销单的总金额人民币1397728元,2020年2月27日至3月2日补刷金额为51351元,剩余1346377元未退还。4.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查询单、至尊租车特约服务商合作协议书,证明至尊租赁香蜜湖店实为深圳市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第四营业部,隶属企业为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按约定乙方(林某)不得收受客户现金,统一用甲方(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配备的银联POS机收取客户费用,即POS机收取款项的最终收取人应系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5.招商银行转账业务回单、招商银行收款回单、手机银行APP转账截图、谅解书,证明截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陈景源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346377元,被害单位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景源表示谅解。6.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证明2014年9月2日,陈景源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7.证人林某的证言:我是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香蜜湖店老板,陈景源是我们加盟店的前员工。我们加盟店员工是由加盟店管理的,员工工资提成也由加盟店发,他们的工作对加盟店负责。客户向至尊公司加盟店租车,业务是由至尊公司总部的系统派发的,客户在系统上选择的至尊公司香蜜湖加盟店,系统就会派单到我们加盟店。正常来说加盟店结算租车费用是租车客户自己持银行卡来加盟店刷卡,直接刷到总公司账户,一个月之后总公司根据订单与加盟公司对账并返回佣金(手续费)。客户在加盟店刷POS机,所有员工都可以帮客户结算,没有专门财务负责。加盟店没有和陈景源签署纸质劳务合同,他最开始是在至尊公司总部工作,后来他来到加盟店,实际上和总部解除了劳务关系。撤销的刷卡在系统上看不到,如果看银联记录是可以看出来的。8.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汪启龙的陈述:我是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2020年2月26日,我公司财务在处理客户退款过程中发现异常。经查阅公司银联账户近期数据,发现有大量消费撤销的异常操作,均来自公司加盟商香蜜湖门店。随后公司董彩霞联系操作人员陈景源,陈景源承认近期异常操作是他所为,账户里的钱也是他提出的。为解决紧急退款问题,他退回11笔共计51351元人民币到我公司银联账户。经查证,2016年至2020年期间,陈景源私自收取门店客户现金或微信转账,本应如实将收取客户的款项通过他本人银行卡刷入至尊公司POS机,但他用他个人银行卡将相关金额刷入至尊公司POS机后的当天就操作“消费撤销”,导致款项无法真正转入至尊公司指定账户。陈景源共计违规操作361次POS机撤销操作,扣除已退回的51351元人民币,剩余1346377元人民币,这1346377元款项均为实际订单所产生的营收款,是他通过异常操作从我们公司账户窃取的金额。陈景源是香蜜湖门店加盟商林某聘请的员工,实际上和我们至尊租车总公司没有任何劳务关系。客户租车的订单是由至尊租车总公司配发给加盟店的,客户还车的时候,加盟店通过刷总公司放在加盟店的POS机,将当月的营销款刷入至尊租车总公司指定的银联账户,次月15日,至尊总公司扣除3%平台服务费之后,将剩余款项打入加盟店老板林某指定账户。陈景源操作的业务订单是真实存在的。在全国至尊租车加盟店都有放置POS机,总公司就一个银联账户。深圳市至尊汽车服务有限香蜜湖门店不是深圳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实际上香蜜湖店是加盟店,只是订单由至尊租车总公司配发,其他的和至尊总公司没有关系。陈景源没有和深圳市至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劳务合同,因为他不是我们的员工。根据我公司与加盟商协议“至尊租车特约服务商合作协议书”中的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乙方不得收受客户现金。9.被告人陈景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我是某单位香蜜湖分店的员工。正常来说租车的客户转租金到我个人账户上后,由我刷卡(刷至尊租车香蜜湖分店的一台刷卡POS机)刷进公司账户,我刷自己的卡后银联后台会有留底,我再把刷过的租金撤销,相当于客户租金未支付到公司账户上,这些租金就被我占有了。客户可给我转微信、直接转账到我借记卡或给我现金。我从2016年年底开始利用该方式操作,这是我在一次办理客户退款业务时发现的。经与公司核实,我利用该方式占有公司大概人民币137万元,平均每个月三、四万元。这些钱我自己日常消费了。我用来吃喝玩乐,还有一部分给孩子做教育费用。至尊租车香蜜湖分店和至尊租车是内部承包的关系。至尊租车香蜜湖分店老板是林某,至尊租车老板是何伟军。从2020年2月底开始到3月2日,我陆陆续续归还了五万多元。其辨认出曾用来支付租车租金的银行账号;其辨认出用来刷卡支付租车租金的POS机。以上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一致,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被告人陈景源的行为定性问题。公诉人认为第一,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景源已从被害单位某单位离职,案发时并非被害单位员工也无实质劳动关系;第二,陈景源非法占有的财物并非其所在的香蜜湖门店所有,不属于侵占本单位财物;第三,陈景源在被害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系统漏洞窃取已入账的款项,犯罪手法属于秘密窃取。综上,陈景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景源的行为延续了其在被害单位履行的职务,其行为利用被害单位职务上的便利,被害单位未实际控制该部分款项,不属于秘密窃取,应定性为职务侵占。",956 "relevant_articles": [957 "271-0-1"958 ],959 "charge": "职务侵占",960 "prison_time": 60961 },962 {963 "fact":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志贵在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北区24号楼底商1-01号,北京家睿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北京市丰台区骏景园南区6号楼1601号房屋买卖过程中,侵占该公司房屋买卖中介费81500元。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志贵在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北区24号楼底商1-01号,北京家睿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租赁北京市东城区望陶园4号楼1705号房屋过程中,侵占该公司向房主王某1支付的房屋租金2.6万元。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刘志贵在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北区24号楼底商1-01号,北京家睿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租赁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33号楼1607号房屋过程中。侵占该公司向房主王某1支付的房屋租金4.5万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志贵在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北区24号楼底商1-01号,北京家睿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租赁北京市大兴区百意街1号院1号楼1513房屋过程中,侵占客户于某向该公司支付的房租、卫生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960元。被告人刘志贵于2020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志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刘志贵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1、郑某、耿某、程某、吉某、陈某、王某2、于某、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家睿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房屋合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据照片、银行转账交易详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刘志贵微信交易记录,北京中海义信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志贵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志贵表示认罪认罚。",964 "relevant_articles": [965 "271-0-1"966 ],967 "charge": "职务侵占",968 "prison_time": 12969 },970 {971 "fact":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起,被告人朱江平受聘于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职,后于2018年6月被调往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分公司并担任西湖店经理、仓库管理员。任职期间,被告人朱江平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并将侵占的财物用于归还借款、个人开销等。认为被告人朱江平具有多次侵占、自首、已退赔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朱江平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已签字具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起,被告人朱江平受聘于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于2018年6月被调往该公司杭州上城分公司任西湖店经理、仓库管理员。任职期间,被告人朱江平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9442元,并将侵占的财物用于归还借款、个人花用等。具体事实如下: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江平利用慈溪店工程师、西湖店经理职务便利,向某、孙旦红等多名经销商出售碎屏险共计48230元。上述客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朱江平个人账户转账,朱江平收到货款后私自截留,未上交公司。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江平利用西湖店经理的职务便利,将经销商和顾客送至店内维修的8部iphonex手机截留(经估价价值20710元,其中4部手机因无实物、损坏程度不详等原因不予认定),并出售给他人牟利。同时朱江平又利用作为西湖店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将店内库存的28部不同类型的苹果手机、3部airpods耳机、一块苹果x手机屏幕窃走(经估价共计价值230502元),并出售给他人牟利。2018年10月26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朱江平在本市上城区解放路251号百邦苹果售后店内向公司主动如实陈述上述行为,公司报警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江平亲属已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并获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苹果手机序列号封口、价格认定结论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委托书、苹果机密信息、寄售财产说明、寄存件盘点差异明细表、寄存件配件问题清单、借料清单、门店调拨差异清单、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盘点视频光盘及被告人朱江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72 "relevant_articles": [973 "271-0-1"974 ],975 "charge": "职务侵占",976 "prison_time": 15977 },978 {979 "fact":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毅利用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职务便利,以虚构购货单位的方式骗领被害单位价格人民币8万余元的硒鼓等财物,后将硒鼓等财物低价出售给他人并将货款占为己有。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赵毅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被告人赵毅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单位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赵毅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于某、王某、赵某的证言,销售单,收据,发票,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员工入职登记表,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赵毅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980 "relevant_articles": [981 "271-0-1"982 ],983 "charge": "职务侵占",984 "prison_time": 7985 },986 {98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被告人孙良成在某单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车间生产用的活化剂834药水和CATAPOSIT(TM)催化剂44拿出厂区,通过互联网联系好买家后,多次用优速快递等方式卖给广州一名买主卢生(另案处理)。后经鉴定,活化剂834药水总价值为260956元,CATAPOSIT(TM)催化剂44总价值为517440元,被告人孙良成所职务侵占的公司财物共计价值778396元人民币。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孙良成通过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赃101539元。",988 "relevant_articles": [989 "271-0-1"990 ],991 "charge": "职务侵占",992 "prison_time": 28993 },994 {99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8日、2020年2月2日利用其职务之便,从金辉煌银利酒店提走一批月饼券、家乡牛耳饼、腊肠礼盒等物品。陈某称已将提走的月饼、家乡牛耳饼等物品销售给客户,但未将货款交回金辉煌银利酒店。金辉煌银利酒店派人多次催收,但陈某均以货款未收到为由拒不将货款交回金辉煌银利酒店,亦未提供客户信息供单位催收,并于2020年5月辞职,至今尚未将货款交回金辉煌银利酒店。经湛江市霞山区××××××认定,该批月饼券、家乡牛耳饼、腊肠礼盒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3658元。",996 "relevant_articles": [997 "271-0-1"998 ],999 "charge": "职务侵占",1000 "prison_time": 61001 },1002 {1003 "fact":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邹潇洁在无锡市某聚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领取公司备用金,为公司采购商品,发放给获奖客户。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邹潇洁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隐瞒退款、虚设报表等方法,侵占公司采购中国黄金的备用金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邹潇洁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采用上述方法,侵占公司采购京东赠品的备用金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邹潇洁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潇洁及其辩护人陈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单位员工毕某、杨某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笔录,证人吕某、张某的证言笔录,全日制劳动合同书,采购报表,中国黄金后台采购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邹潇洁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邹潇洁京东后台采购明细,被害单位出具的打款记录,中国黄金采购款侵占调查说明、京东后台采购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被告人邹潇洁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1004 "relevant_articles": [1005 "271-0-1"1006 ],1007 "charge": "职务侵占",1008 "prison_time": 361009 },1010 {1011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心全与陕西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心全作为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20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心全利用为公司运输货物便利,将某肉类加工公司配送往铜川市和洛川县的43头3764.4公斤生猪肉,私自拉到洛南县,并以每公斤42.3元的价格将其中40头3398.2公斤生猪肉销售给吴某某。同日该吴将6万元货款转至李心全持有的银行卡中,并与李商定后期付尾款。同日17时许,物流公司经理报警,李心全即被抓获。经鉴定,被侵占的3398.2公斤生猪肉,在2020年1月19日认定价值为156317.2元。案发后,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从公安机关领回猪肉价款156117元,剩余200.2元表示放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心全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心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人口详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成品出厂检验报告,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渭南生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发货单,货物运输服务合同,虚假报警信息记录,李心全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及领条,电话追记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洛南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等书证;手机计算器、手机银行交易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洛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吴某某、贾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心全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1012 "relevant_articles": [1013 "271-0-1"1014 ],1015 "charge": "职务侵占",1016 "prison_time": 151017 },1018 {1019 "fact":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戴小康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与客户签订、履行合同、催讨收取应收销售款的职务之便,收取公司销售给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重庆xxxx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楼宇可视对讲设备的货款,并拒不上交部分货款,侵吞款项共计人民币657823.8元。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戴小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戴小康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厦门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小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人高某、王某、林某、张某的证言、报案材料、营业执照、人事材料、购销合同、销售明细、送货单、记账单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说明、还款记录表、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20 "relevant_articles": [1021 "271-0-1"1022 ],1023 "charge": "职务侵占",1024 "prison_time": 211025 },1026 {1027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该公司钱款往来、账目制作及核对等工作。其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以启成公司名义操作美元外汇账户向天津中瑞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账户转账,并经该公司账户转兑为人民币进入个人账户,将启成公司钱款非法占为已有。2018年3月19日、4月8日、5月8日、7月24日、9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5次采用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启成公司财产共计美元298825元(折合人民币1953118.084元),大部分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使用。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将赃款全部退赔并取得启成公司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单位代表朱某某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付款回单、汇率牌价、转账截图、主体材料、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案发后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赃款之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028 "relevant_articles": [1029 "271-0-1"1030 ],1031 "charge": "职务侵占",1032 "prison_time": 301033 },1034 {1035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满堂开始,负责装卸货物和代收货款,物流点收取的货款和运费存在李满堂的工商银行卡内。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满堂回到清河与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宗某2进行对账,经双方核实确认,收取物流点货款和运费的工商银行卡内,属于物流公司所有的款项金额为445528.87元。2020年1月29日左右,被告人李满堂在微信上获知可以在万豪彩票网站上购买彩票盈利,后被告人李满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工商银行卡内属于物流公司所有的445483.48元用于购买万豪彩票网站上的彩票,该款项被被告人李满堂输光,至今未追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107400元,并就剩余未退赔款项338083.48元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满堂的供述,被害人宗某1的陈述,证人宗某2、倪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李满堂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李满堂涉案银行卡明细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明细,被告人与宗某2的聊天记录照片,恩施市超群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恩施市超群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的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宗某2、苏某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清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36 "relevant_articles": [1037 "271-0-1"1038 ],1039 "charge": "职务侵占",1040 "prison_time": 241041 },1042 {1043 "fact":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邓育田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将购房人朱某、李某、陶喆、李晶晶向公司缴纳的中介费等费用137568元,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后,被告人邓育田及其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赔赃款29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邓育田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邓育田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间处刑。对此指控,被告人邓育田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育田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积极退赔部分赃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育田于2018年5月至7月,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将购房人朱某、李某、陶喆、李晶晶向公司缴纳的中介费等费用137568元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后,被告人邓育田及其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赔赃款2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曹某、朱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书面证明及电话记录,兰州博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经营状况表、账目统计表、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及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邓育田的供述,甘肃泓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报告及收款明细表,辨认笔录,借条、承诺书及对账单,房屋买卖委托协议、收据及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及明细,身份证明材料,羁押证明,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044 "relevant_articles": [1045 "271-0-1"1046 ],1047 "charge": "职务侵占",1048 "prison_time": 111049 },1050 {1051 "fact":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装修费用的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共计37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营业执照、销售凭证、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领(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劳动合同、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优惠单、工程结算表、工程结算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平湖市百家欣果园有限公司金平店其仅侵占31000元、祥中店侵占28000元、当湖店侵占47300元、杭州富阳店侵占49000元、绍兴柯桥店侵占111200元,共计侵占266500元;具体辩称绍兴柯桥店的装修押金3000元其没有侵占的故意,该笔钱款用于装修工人受伤后的医疗费垫付,故应当予以扣除;平湖金平店、祥中店、当湖店的店面装修及材料费支付给高某的钱款分别为33000元、52000元、67500元,其中当湖店已实际支付55000元,剩余12500元尚未支付;杭州富阳店除实际支付李某1110000余元之外,其还额外支付李某1因门店外花坛拆除、回填等产生的费用共计5000元,故该5000元应当予以扣除;绍兴柯桥店除支付广东星艺装修公司196000元外,额外支付了该公司项目经理饶某材料费等共计4400元,支付项目经理陈经理材料费4400元,上述8800元也应当予以扣除。被告人**的辩护人亦认为认定被告人**侵占平湖市百家欣果园有限公司现金37万余元属证据不足,应当按照被告人**辩解的数额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左右,被告人**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负责装修百家欣公司杭州富阳店时,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人工、材料费等手段侵占公司现金7485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份左右,其和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李经理洽谈,由该公司全面负责平湖市百家欣果园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店的店面装修,工程结束后其实际支付了110000余元,但其让李经理开具一张155000元的收条,其拿着该收条到其公司进行报账,并通过该方式侵占平湖市百家欣果园有限公司钱款40000余元。杭州富阳水果店装修过程中,在和富阳远风广告有限公司合作时,其向公司报销了45600元,侵占了公司钱款,在找杭州富阳顺新家电维修部维修富阳店空调压缩机时,其向公司报销了25000元,又侵占了公司钱款。(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分公司工程部经理,2016年年底,平湖市百家欣果园有限公司老板和公司的后勤主管**到其公司洽谈该公司在杭州富阳的店面装修事宜,后老板让**负责具体事宜,其就和**具体洽谈,但因费用预算等问题并没有和公司谈成功,后就由其私人帮**装修店面,**陆陆续续给其装修款共计110000元左右,但事后**拿出一张领款凭证写了155000元并让其签字方便报销,其就签字了。(3)领款凭证证实: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让李某1签了一份假的领款凭证,凭证上记载李某1领款155000元。(4)证人叶某的证言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其是杭州富阳顺新家店维修部的老板,2017年7月、8月,其二次帮助**杭州富阳的百家欣水果店换过空调压缩机,**分别支付其8150元和4600元,均是通过微信转帐支付的,但**让其开具了二张假发票,每张12500元,共计25000元。(5)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2017年7月、8月,杭州市富阳顺新家电维修部向杭州富阳缤纷乐水果商行开具了项目为空调维修的发票二张,每张价税合计均12500元。(6)证人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富阳远风广告有限公司的老板,2017年1月左右一天,**到其广告店内订了广告业务,帮助**的水果店制作门头、KT板等业务,费用总计28000元,是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的,但最后**让其开具了一张45600元的收据并加盖了公章。被告人**辩称杭州富阳店其除实际支付李某1110000余元之外,还额外支付李某1因门店外花坛拆除、回填等产生的费用共计5000元,故该5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对此",1052 "relevant_articles": [1053 "271-0-1"1054 ],1055 "charge": "职务侵占",1056 "prison_time": 221057 },1058 {1059 "fact":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新庆利用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便利,以虚报设备的数量及单价、伪造报销单据、重复报销等方式,侵占上述公司报销款合计人民币(下同)512103.7元。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刘新庆向公司退回部分赃款共计1322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新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新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刘新庆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新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新庆对公诉机关上述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另查明,2020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新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60 "relevant_articles": [1061 "271-0-1"1062 ],1063 "charge": "职务侵占",1064 "prison_time": 261065 },1066 {1067 "fact":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2月份,被告人孙彬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利用孙彬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9720元的莱克85P吸尘器SPD506-3电池36个、共计价值人民币5632元的莱克91型吸尘器SPD503-1电池2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105元的莱克81P型吸尘器SPD306电池5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275元的莱克PD508电池5个,后由李某将窃得的电池销售给林某某、林XX。2、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孙彬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利用孙彬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49500元的莱克85型吸尘器SPD502-5电池99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340元的莱克95型吸尘器SPD503-5电池6个,后由李某将窃得的电池销售给林某某、林XX。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孙彬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068 "relevant_articles": [1069 "271-0-1"1070 ],1071 "charge": "职务侵占",1072 "prison_time": 61073 },1074 {1075 "fact":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左友良应聘至本市罗湖区“深圳市昭阳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公司资金往来管理工作。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左友良为参与网络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收取客户货款后不交回公司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用于赌博。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左友良在被害单位代表姜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行投案。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左友良共职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771681.92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被告人左友良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彭某某、梁某、聂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姜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友良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审计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光盘、电话录音光盘。",1076 "relevant_articles": [1077 "271-0-1"1078 ],1079 "charge": "职务侵占",1080 "prison_time": 661081 },1082 {108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范秀丽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暂收的酒店收入及保管备用现金等共计1557416.29元用于网络赌博,并伪造多张转账凭证,供会计部门记账。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范秀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范秀丽归还被害单位50000元。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现金盘点表,还款收据,记账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证人邓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范秀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1084 "relevant_articles": [1085 "271-0-1"1086 ],1087 "charge": "职务侵占",1088 "prison_time": 481089 },1090 {1091 "fact":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龙某林在惠东县某单位工作。同年10月24日开始,龙某林利用在该公司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将客户交付给其的货款共计60651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同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吉隆镇吉园一路五巷15号住宅内将龙某林抓获归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龙某林在某单位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常颖辩称,被告人龙某林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家属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龙某林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龙某林在惠东县某单位负责公司的收单和跟单工作。同年10月24日开始,龙某林利用在该公司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将客户鲍某1交付给其的货款共计60621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同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吉隆镇吉园一路五巷15号住宅内将龙某林抓获归案。2017年12月12日,经惠东县黄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龙某林家属与被害人单位惠东县某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龙某林家属赔偿被害人单位60586元,被害人单位请求对被告人龙某林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案件来源及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龙某林抓获。4、被告人龙某林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龙某林的身份情况。5、营业执照材料,证实惠东县某单位系有限责任公司。6、托运单材料,证实被害人单位华运公司接受宏达鞋厂等单位托运货物及运费情况,共计应收运费60521元。经被告人龙某林辨认,龙慧琳承认上述单据是其收取的货款。7、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2017年12月12日,经惠东县黄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龙某林家属与被害人单位惠东县某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龙某林家属赔偿被害人单位60586元,被害人单位请求对被告人龙某林从轻处罚。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系惠东县某单位财务,2017年9月龙某林在公司工作,负责文员收单与跟单,送货后还是由员工负责代收货款然后交给收款员。龙某林挪用了公司货款60651元,分别是2017年10月24日4735元,11月13日3144元,11月16日4100元,11月19日4457元,11月20日5618元,11月23日4500元,11月30日12750元,12月2日5635元,12月5日8574元。我们公司在对帐时发现货款付给了龙某林。后来龙某林家属将60586元退还给了公司。9、证人鲍某1的证言和辨认,证实鲍某1向信达线业购买了麻绳,共5440元,还付了195元的运费,我把货款付给了华运物业公司的业务员。经辨认,鲍某1辨认出龙某林是其付款给物流公司的业务员。10、被告人龙某林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龙某林归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龙某林交代:我2017年8月在惠东县某单位工作,负责公司吉隆站的业务。从2017年11月27日开始,我开始陆续侵占公司的代收货款,客户都是通过微信转帐给我,我侵占了公司60000多元的货款,款被我网上赌博输了。11、微信转帐记录,证实被告人龙某林与客户的微信转帐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此外,还有审讯光盘、庭审笔录、其他证人证言等在卷予以佐证,应予以采信。",1092 "relevant_articles": [1093 "271-0-1"1094 ],1095 "charge": "职务侵占",1096 "prison_time": 61097 },1098 {109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揭书润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南通保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业公司”)委托运输的名义在公司系统内伪造虚假运输订单共计43笔,侵占公司运输费共计人民币536500元。其后,被告人揭书润上交公司财务人民币26200元,实际侵占运输费人民币510300元,被其用于酒吧消费、主播打赏等挥霍使用,到目前无力偿还。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1100 "relevant_articles": [1101 "271-0-1"1102 ],1103 "charge": "职务侵占",1104 "prison_time": 241105 },1106 {110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焦开勇利用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采取冒用公司客户名义骗取肥料转卖他人、私自收取客户预付款不入账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2033162.0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焦开勇利用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冒用公司客户名义先后将沃某公司价值1885962.05元的肥料领出后转卖他人,将收取的钱款用于个人赌博。2、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1月1日,被告人焦开勇先后私自收取客户吴某2预付肥料款30000元。焦开勇将该款用于个人赌博。3、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焦开勇先后三次私自收取客户胡某预付肥料款67200元。焦开勇将该款用于个人赌博。4、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焦开勇私自收取客户何某宝预付肥料款50000元。焦开勇将该款用于个人赌博。2019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焦开勇自动到钟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并于2019年9月24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另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向本院举报他人的犯罪线索,本院已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尚在核查中。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开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熊某、冯某、洪某、吴某1、房某、李某、刘某、吴某2、胡某、何某宝等人的证言,手机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产品出库证及公司记账单,焦开勇个人记账本,审计报告及补充审计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对被告人焦开勇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被告人焦开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08 "relevant_articles": [1109 "271-0-1"1110 ],1111 "charge": "职务侵占",1112 "prison_time": 721113 },1114 {111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刘正阳到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赣茂公司)工作,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自9月份起,被告人刘正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赣茂公司财物,详情如下:1、用虚假的申请表或变造申请表内容、领导签名的方式,陆续将赣茂公司的烟酒拿出并低价变卖,截止11月23日案发,被告人刘正阳共侵占赣茂公司软中华香烟21条、硬中华香烟11条、500ML飞天茅台酒100支、700ML轩尼诗X014支、1000ML轩尼诗X04支、700ML轩尼诗杯莫停33支,经鉴定,上述烟酒共价值361820元人民币;2、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17日,在西区翡翠山KTV私自用赣茂公司会员卡进行消费及套现共计29744元人民币;3、赣茂公司2017年9月21日划拔给刘正阳61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南昌烟草供货商货款,被告人在支付35000元后,侵吞了剩下的26000元人民币;4、刘正阳私自从赣茂公司财务处借款30000元人民币备用金,其中3000元人民币用于公司开支,剩下27000元人民币被其侵吞。被告人刘正阳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刘正阳如实向赣茂公司供述了其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正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正阳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正阳辩称其是通过合法手续从公司财务借得备用金3万元,其没有侵占的意图。我是11月24日被逮捕,11月份有将近1个月的工资,以及年底我可能会获得的奖金,初步估计足以偿还该备用金的金额。所以其认为该3万元的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起诉书所说的3万元,是作为业务用途的,这个借款是用于业务之用,在年底的时候才偿还的,在事发的时候还未到偿还时间,所以这3万元不应当认定为是职务侵占。2.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是属于自首,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属于初犯,此前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刘正阳到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赣茂公司)工作,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自9月份起,被告人刘正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赣茂公司财物,详情如下:一、被告人刘正阳用虚假的申请表或变造申请表内容、冒充领导签名的方式,陆续将赣茂公司的烟酒拿出并低价变卖,被告人刘正阳共侵占赣茂公司软中华香烟21条、硬中华香烟11条、500ML飞天茅台酒100支、700ML轩尼诗X014支、1000ML轩尼诗X04支、700ML轩尼诗杯莫停33支,经鉴定,上述烟酒共价值人民币36182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申请表,证实被告人刘正阳共侵占赣茂公司软中华香烟11条、500ML飞天茅台酒100支、700ML轩尼诗X04支、1000ML轩尼诗X01支、700ML轩尼诗杯莫停33支。2.烟酒行送货单、入库清单、销售单,证实被侵占财物的价值情况。3.情况说明,证实刘正阳已向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认私自取走公司10条硬中华香烟。4曹某妹的证言:我经营的店名是惠阳淡水大喜烟酒行,我有收购过刘正阳送到我店里的烟酒,具体有:硬中华、软中华、飞天茅台酒(500ml)、轩尼诗莫某庭(700ml)、轩尼诗XO(700ml、1000ml)。收购上述烟酒的时间是2017年9月份至11月份,每次交易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价款的,转账金额累计为152590元。5冯某瑞良的证言:大喜烟酒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我老曹某妹,平时也是曹某妹经营。刘正阳经常到店里购买香烟、茶叶,我们就相识了。我有曹某妹说过收购刘正阳送过的烟酒,交易是通过微信支付价款的。6.颜秀荣的证言: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闵某根,我是该公司的人力资源专员。刘正阳叫我三次送茅台、莫某庭等酒到淡水开城大道的大喜烟酒行,时间分别是2017年11月11日、11月16日、11月20日,但其中最后一次是让黄利辉送过去的。刘正阳口头表示这都是董事闵某根安排的。经辨认,每次我帮刘正阳送酒到大喜烟酒行,签收的人曹某妹。7.郭丽美的证言:我是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专员,负责管理仓库物品出入。刘正阳负责管理人事和行政事务,包括对公司仓库管理负责。刘正阳从我手中拿过三次公司仓库的酒,具体是:2017年11月16日早上从公司仓库拿了一箱飞天茅台酒;2017年11月16日晚上,让我从公司仓库拿了三瓶莫某庭送到大喜烟酒行;2017年11月20日,刘正阳自己从公司仓库拿了二箱飞天茅台酒。除了我之外,刘正阳还叫过颜秀荣和一名新来的男同事送过物品到外面。刘正阳曾于2017年11月17日向我转账三千元用于公司的开支。8.黄利辉的证言:2017年11月20日晚,刘正阳从公司仓库拿出两箱茅台酒,后安排我送至淡水开城大道旁的大喜烟酒行。经辨认,签收上述茅台酒的人曹某妹。9.郭娟的证言:我是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纳员。2017年11月初,我发现公司物品申请闵某根的签名被人模仿,后闵某根核实,申请表中的签字确实被人模仿,闵某根向刘正阳核实情况。10.蔡露的证言:我是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总裁助理。根据公司员工颜秀荣的反映,通过盘点库存进销单,我发现公司的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刘正阳有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冒用公司老闵某根的签名等方式侵吞公司烟酒。11.被害闵某根的陈述:我是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正阳是于2017年7月4日到我公司入职,担任的是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人力招聘、库存管理以及公司采购有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刘正阳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公司财物的行为,具体有:轩尼诗杯莫停33支、700ml轩尼诗X015瓶、1000ml轩尼诗X015瓶、1000ml轩尼诗VOSP4瓶、700ml拱桥XO6瓶、500ml飞天茅台酒109瓶、软中华香烟23条、硬中华香烟2条、滕王阁香烟54条、钓鱼台香烟21条、细支庄台香烟1条。12.被告人刘正阳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7月至今,我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监管仓库,因为家庭经济紧张,我有多次拿取公司仓库的货物变卖供个人使用的行为。2017年9月份至11月份,我共计从公司仓库拿出了33瓶莫某庭、100瓶飞天茅台、14瓶700ml轩尼诗XO、4瓶1000ml轩尼诗XO、21条软中华烟、10条硬中华烟拿出去变卖以供个人使用,总计变卖获利197230元。我是通过模闵某根的签名重新填写申请单的方式,来达到侵占公司烟酒等财物的目的。13.鉴定意见,软中华香烟单价630元、硬中华香烟430元、500ML飞天茅台酒1450元、700ML轩尼诗XO1080元、1000ML轩尼诗X01550元、700ML轩尼诗杯莫停5380元。14.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证实刘正阳多次变卖茅台、百乐亭、马爹利XO、软中华烟等财物至大喜烟酒行曹某妹,证实刘正阳安排颜秀荣二次送酒到大喜烟酒行,证实刘正阳安排郭丽美送过三瓶莫某庭到大喜烟酒行,证实刘正阳安排黄利辉一次送酒到大喜烟酒行。15.Motoubaba1314关联的财付通及半年的流水明细,证实刘正阳的微信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二、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刘正阳在西区翡翠山KTV私自用赣茂公司会员卡进行消费,以及套现共计29744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会员卡00×××599充值卡消费明细,证实刘正阳私自消费的金额共计29744元。2.蔡露的证言:刘正阳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透支公司消费卡的行为。3.被害闵某根的陈述:被告人刘正阳私自侵吞公司接待消费资金4.4万元。4.被告人刘正阳的供述和辩解:我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司的消费卡在翡翠山会所用于个人消费及套现29744元。三、赣茂公司2017年9月21日划拔给刘正阳61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南昌烟草供货商货款,被告人刘正阳在支付35000元后,将剩余货款26000元人民币予以侵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付款凭证、备用金申请审批、商品验收报告单,证实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刘正阳30000元用作行政备用金;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刘正阳61000用作购买香烟的货款。2.被害闵某根陈述:被告人刘正阳私自挪用公司支付给烟酒供货商货款2.9万元。3.被告人刘正阳的供述和辩解:我利用公司划拨给我用于支付烟草供应商的61000元货款,仅支付35000元给烟草供应商,私自侵吞了26000余元。此外,本案的综合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正阳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1月23日20时许,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蔡露向大亚湾区西区派出所报案称刘正阳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其公司财物,大亚湾区西区派出所民警立即进行核实,后将被告人刘正阳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核实,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掌握刘正阳的全部犯罪事实,而到案后刘正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闵某根。4.通话清单,证实手机号180××××27777的机主资料及2017年9月1日至12月1日的通话记录;证实手机号159××××08066135××××08088的机主资料及2017年10月9日至12月9日的通话记录。5.证明,证实刘正阳于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11月23日在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职,任该公司的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职。6.辨认笔录,证实刘正阳辨认出收购其变卖公司财物的人曹某妹冯某瑞良曹某妹辨认出多次卖烟酒给其的男子是刘正阳;蔡露辨认出侵吞公司财物的人是刘正阳;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惠州市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16 "relevant_articles": [1117 "271-0-1"1118 ],1119 "charge": "职务侵占",1120 "prison_time": 201121 },1122 {1123 "fact":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宁波银行、工商银行开设了理财账户后,从理财账户将公司的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2,693,737.2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以购房及投资。直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准备离职,公司通过审计发现上述问题后,被告人张某将上述钱款全额退赔。另查明,2018年10月8日,张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工资单明细、上海钢联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情况说明;《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宁波银行客户业务回单》及《钢联宝购买理财等产品利息明细》、《宁波银行1486账户利息明细信息》、《宁波银行1542账户利息明细》、《工商银行1070账户利息》、《工商银行3273账户利息明细》;公司主要负责人与被告人张某的谈话内容记录、钉钉聊天记录;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关于成超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24 "relevant_articles": [1125 "271-0-1"1126 ],1127 "charge": "职务侵占",1128 "prison_time": 361129 },1130 {1131 "fact":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鲁煜在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内配)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先后将广西玉柴机器专卖发展有限公司付给中原内配的一张50万承兑汇票、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付给中原内配的一张16.7万承兑汇票、广西玉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付给中原内配的一张100万承兑汇票,共三张价值166.7万的承兑汇票贴现占为已有。期间,被告人鲁煜还将代为保管的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气缸套和轴瓦私自出卖于他人,将出卖货款51.99453万元占为己有。被告人鲁煜将以上共计218.69453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和生活消费。为避免公司发现,鲁煜伪造1,200余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入账,企图掩盖其挪用资金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鲁煜主动到案并退还了非法占有的资金。",1132 "relevant_articles": [1133 "271-0-1"1134 ],1135 "charge": "职务侵占",1136 "prison_time": 481137 },1138 {1139 "fact":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额尔敦图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9年4月10日其受公司指派前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宝马4S店,将公司客户上海林昊物流公司购买的宝马X1轿车从西青大寺转运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公司遂按照其经营模式,由客户直接将购车款项转入该秦额尔敦图的个人账户内,由其携款前往目的地依照验车、付款、提车、转运等流程完成轿车转运。同年4月10日8时许,秦额尔敦图收到该购车款项后,将全部购车款266985元充值到“K8”娱乐APP内,以“百家乐”的方式参与赌博,后全部输光,且无法偿还。秦额尔墩图于案发次日自动投案。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宣读了相应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额尔敦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秦额尔敦图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秦额尔敦图当庭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秦额尔敦图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曹学法的陈述、证人李良均、冯艳虎、曹建文等人的证言、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及收款银行卡截图、“K8”娱乐APP手机截图、营业执照、责任承担书、记账本等材料以及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40 "relevant_articles": [1141 "271-0-1"1142 ],1143 "charge": "职务侵占",1144 "prison_time": 161145 },1146 {114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黄文某在江苏镇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担任扬中市中央商场店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负责保管国美电器扬中市中央商场店的苹果、华为手机等共价值人民币268003元及客户秦某、朱某等人的预付款共689216元非法占为己有,因被告人黄文某在案发前已退还货款人民币29535元,共计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92768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黄文某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负责保管店内苹果、华为系列手机45台及客户牛志某已付款在系统显示已发货的苹果手机6台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价值人民币268003元。2.被告人黄文某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店内应支付给安装工张义某的空调安装费人民币4000元非法占为己有。3.被告人黄文某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秦某支付给店内的空调预付款人民币19150元非法占为己有。4.被告人黄文某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朱某支付给店内的手机预付款人民币15000元非法占为己有。5.被告人黄文某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朱春某支付给店内的空调预付款人民币179720元非法占为己有。6.被告人黄文某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张某支付给店内的手机预付款人民币57291元非法占为己有。7.被告人黄文某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唐某军支付给店内的手机预付款人民币19500元非法占为己有。8.被告人黄文某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陶某云支付给店内的手机预付款人民币20000元占为己有。9.被告人黄文某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张贤某支付给店内的空调预付款人民币69750元非法占为己有。10.被告人黄文某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易某平支付给店内的电视机预付款人民币239805元非法占为己有。11.被告人黄文某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姜培某支付给店内的空调预付款人民币65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黄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职工叶冬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义某、秦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收条,转账记录,职务任免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148 "relevant_articles": [1149 "271-0-1"1150 ],1151 "charge": "职务侵占",1152 "prison_time": 481153 },1154 {1155 "fact":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妹利用在佛山市*宁化工有限公司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多次侵占公司资金用于在网络平台炒期货及外汇,数额共人民币3328745元。具体如下:1、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妹通过秘密夹杂空白现金支票加盖公章的方式,将刚入公帐的款项取现65笔,侵占公司资金共人民币2666900元。2、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吴某妹利用保管员工银行卡的便利,侵占公司业务经理袁文杰、萧发文、陈某某的绩效工资共人民币376975元。3、2019年1月7日至22日期间,吴某妹利用保管公司现金的便利,侵占公司现金共人民币56900元。4、2019年1月14日至16日,吴某妹侵占公司用于收取业务员及客户缴交货款的个人农业银行账户(户名:陈某某,账号:622*************012)中的资金共人民币142970元。5、2019年1月18日、1月24日,吴某妹从公司公帐(户名:佛山市*宁化工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0********053002518)转账共85000元到其本人建设银行卡(账号:3110********0385104)中归个人使用。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吴某妹经传唤后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营业执照,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劳动合同,社保申报表,报案说明,移交表,现金日记账,收款单,挪用款项明细表,支票存根,付款回单,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个人明细对账单,活期存款明细账,付款通知单,记账凭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某妹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56 "relevant_articles": [1157 "271-0-1"1158 ],1159 "charge": "职务侵占",1160 "prison_time": 541161 },1162 {1163 "fact":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辛东荣经应聘入职某单位,担任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向国外客户报价、确认家具购销订单合同、催收货款、使用公司邮箱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等工作。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间,辛东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事实真相,侵占公司货款累计8.25004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3.71416万元,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9月11日,CHARTLINKHKLTD公司(以下简称SK公司)汇款给万佳华公司尾款3.76674万美元。被告人辛东荣以汇款错误为由,将该款退回。同时,辛东荣向万佳华公司谎称SK公司对产品不满意而不付款。2017年9月18日,SK公司按照辛东荣的要求,在扣除退款费用后汇款3.756065万美元给辛东荣指定的骏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泰公司)账户。2017年9月20日,辛东荣让骏泰公司汇款2.636718万美元给万佳华公司,辛东荣从中侵占万佳华公司货款1.11934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350752万元)。2.2017年11月2日,SK公司按照辛东荣的要求,将一笔货物定金6936美元(折合人民币4.596557万元)汇款给辛东荣指定的骏泰公司账户。3.2017年11月20日,SK公司按照辛东荣的要求,将一笔货物尾款1.1298美元(折合人民币7.487298万元)汇款给辛东荣指定的骏泰公司账户。4.2018年1月18日,SK公司按照辛东荣的要求,将一笔货物尾款1.64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6004045万元)汇款给辛东荣指定的骏泰公司账户。5.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辛东荣未经主管郑某审批签字同意,盗用万佳华公司印章和冒充郑某签名,以公司名义与SK公司签订PO号为52210的家具购销合同。同月15日,SK公司按照辛东荣的要求,将货物定金7106美元(折合人民币4.486799万元),汇款给辛东荣指定的骏泰公司账户。6.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辛东荣以万佳华公司名义,与SK公司签订PO号为52322的家具购销合同。同月25日SK公司按照辛东荣的要求,将货物定金6705美元(折合人民币4.282282万元),汇款给辛东荣指定的骏泰公司账户。7.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辛东荣以万佳华公司名义,与PlasticDevelopmentGroupLLC公司(以下简称PDG公司)签订PO号为6856的家具购销合同。同日PDG公司按照辛东荣的要求,将货物定金1.62389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431083万元),汇款给辛东荣指定的骏泰公司账户。8.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辛东荣以万佳华公司名义,与SK公司签订PO号为52517的家具购销合同。同月31日,SK公司按照辛东荣的要求,将货物定金6563美元(折合人民币4.478985万元),汇款给辛东荣指定的骏泰公司账户。以上款项汇入辛东荣指定的骏泰公司账户后,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2按辛东荣要求从中转账给辛东荣合计人民币51.3508万元,辛东荣将所得钱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等支出。2018年9月28日,南靖县公安局民警在厦门市集美区的出租房将辛东荣抓获。同年10月22日,辛东荣通过家属向南靖县公安局上缴涉案款人民币1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相应的证据证实。",1164 "relevant_articles": [1165 "271-0-1"1166 ],1167 "charge": "职务侵占",1168 "prison_time": 361169 },1170 {1171 "fact":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黄箕涛到汕头市潮阳区“科泰磁电”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公司仓库材料的保管、货物进出以及货物搬运等业务。自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黄箕涛便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安排货车到公司仓库装货等方式,多次侵占公司聚丙烯原料后,再转卖给不知情的肖仲彪、杨定周以非法牟利。至2018年12月14日,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将25吨聚丙烯原料运载到“科泰磁电”公司卸货时,被告人黄箕涛以原料需发往外厂加工为由,雇佣司机将剩余4吨原料偷运出厂。当天,“科泰磁电”老板刘荣亮发现异常后报警。经查,被告人黄箕涛先后14次侵占公司原料共计21吨,转卖后获利133390元。经估价,被侵占的聚丙烯原料的价格为209250元。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刘荣亮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汉坚、林桂创、李银玉、李建云、陈衍钰、赵中洲、李雄、李东福、肖仲彪、肖海帆、杨定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显铎、肖纯燕的证言,被告人黄箕涛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营业执照,证明材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购销合同,配送业务客户签收回单,实物入库单,失窃聚丙烯原料证明,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出院患者疾病证明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1172 "relevant_articles": [1173 "271-0-1"1174 ],1175 "charge": "职务侵占",1176 "prison_time": 181177 },1178 {1179 "fact": "经审理查明:安顺氤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注册成立,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全某。被告人王东阳于2017年5月8日与安顺氤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雇佣合同,2018年后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人王东阳的工作内容为游戏虚拟采购岗位及相关工作。根据公司安排被告人王东阳工作职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7年10月16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王东阳将公司“1771”平台的账号修改为其本人注册的账号,私自将公司账户内的游戏金币卖出,并将交易得到的人民币不交公司而是提现到自己账号绑定的银行卡,从中获利人民币627051.24元。2020年8月18日17时许,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王东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且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合伙投资协议书、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江苏猎宝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登录、交易信息;证人证言:证人郭某、全某、龚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东阳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180 "relevant_articles": [1181 "271-0-1"1182 ],1183 "charge": "职务侵占",1184 "prison_time": 241185 },1186 {1187 "fact":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喜顺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负责向客户销售公司产品、催收货款等相关的职务便利,将白某1人民币102000元货款、田某人民币28393元货款及维修款、张某1人民币70000元预付款、孙某人民币36000元货款及定金、白某2人民币8000元货款、邵某人民币3500元货款、张某2人民币9900元货款、张某3人民币5000元货款、王某1人民币3399元货款、江某人民币10320元货款、韩某人民币13990元货款、赵某人民币15500元货款、孟某1人民币38800元货款、郑某1人民币15000元货款、郑某2人民币13240元货款、蒋某人民币3080元货款、崔某人民币39500元货款、紫名都装饰人民币5000元押金据为己有,并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喜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喜顺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喜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喜顺在担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负责向客户销售公司产品、催收货款等相关的职务便利,白某1的空调货款人民币102000元、田某的空调货款及维修款人民币28393元、张某1的空调预付款人民币70000元、孙某的空调货款及定金人民币36000元、白某2的空调货款人民币8000元、邵某的空调货款人民币3500元、张某2的空调货款人民币9900元、张某3的空调货款人民币5000元、王某1的空调货款人民币3399元、江某的空调货款人民币10320元、韩某的空调货款人民币13990元、赵某的空调货款人民币15500元、孟某1的空调货款人民币38800元、郑某1的空调货款人民币15000元、郑某2的空调货款人民币13240元、蒋某的空调货款人民币3080元、崔某的空调货款人民币39500元、紫名都装饰的押金人民币5000元据为己有,并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19年4月1日,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得到线索称被告人王喜顺出现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上岛咖啡,该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其传唤至兴盛派出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喜顺的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喜顺的自然情况及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3、被告人王喜顺的供述,证实他在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销售公司所有产品及向客户催收货物尾款,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客户尾款及订金用于个人偿还债务的事实。4、证人佟艳菊的证言,证实王喜顺是他们公司雇佣的业务经理,负责销售公司所有产品和向客户催收货款和货物尾款工作,王喜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客户给他们公司结算的货款和货物尾款累计214330元据为己有,事后王喜顺承认这个事,并和他们签订还款承诺书的事实。5、证人白某1的证言,证实他从王喜顺手中购买的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空调,一共买过六次,前两次是他到公司交的钱,后面都是通过微信将货款支付给王喜顺的经过。6、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王喜顺处买过10多台空调,其中几笔货款是给的王喜顺,已经安装完毕,后来2019年3月6日又在王喜顺处买了7台空调,他让他们公司出纳刘威彤将现金21393元存入王喜顺的银行卡里,3月10日还给了王喜顺7000元的空调维修款。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盘山县国税局要购买安装一套格力中央空调,他联系的王喜顺,先期采购他付给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17万元材料预付款,有10万元打给盘锦通用制冷工程公司对公账户,还有7万元给了王喜顺(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现金给了5万元)。17万元的预付款后期盘锦通用制冷工程公司返给他10万元,但是王喜顺的7万元至今也没有返还。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他通过王喜顺在盘锦通用制冷工程公司购买过空调,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7日、1月28日、2月27日共支付给王喜顺采购空调货款52500元的经过。9、证人白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14日他联系王喜顺购买一台格力立式空调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喜顺货款8000元,到目前为止空调没有给他。10、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空调共19万元左右,他把钱直接转账给了老板佟全成,安装后期需要追加购买一台热风幕,他通过微信给王喜顺转账了3500元用于购买热风幕的经过。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通过王喜顺在盘锦通用制冷工程公司购买了一台格力立式空调,并将货款9900元交给王喜顺的经过。1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他通过微信转账给王喜顺5000元用于购买空调,目前为止还没付货。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她通过微信给王喜顺转账3399元空调货款,后期空调也没有交付的事实。14、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初,她在盘锦通用制冷工程公司购买过一套中央空调,她通过微信给王喜顺转过空调货款和安装差价共计24920元,截至目前中央空调只安装一半,一部格力空调还没发货。1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盘锦通用制冷工程公司购买了一套中央空调,通过微信转给该公司销售经理王喜顺货款15500元的事实。1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盘锦通用制冷工程公司订购了一套格力中央空调,他通过支付宝转给该公司老板张彬29970元,转给王喜顺13990元的经过。17、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王喜顺是盘锦通用制冷工程公司的销售经理,他姨夫邓涛在王喜顺那里买过一套空调,是他将空调尾款38800元交给王喜顺,并让王喜顺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18、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空调,并通过POS机交了9万元,余下1万元交的现金,因当时钱不够,后将尾款15000元交给该公司销售经理王喜顺的经过。19、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他通过王喜顺购买了一台价格9600元的空调,他分二次将空调货款及配件款共计13240元通过微信转给王喜顺的经过。20、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她在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格力空调,并将货款3080元交给销售经理王喜顺的经过。21、证人孟某2的证言,证实她在紫名都装饰任职经理时,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主动联系希望和他们合作,通用公司先交5000元押金,当时是王喜顺交的,她开的押金票,但不知道后来这笔钱是否被领取。崔某经王喜顺介绍购买了一套中央空调,当时是她和她对象陪着崔某去买的,刷的是王喜顺带的POS机,空调店的工作人员还给崔某开了一张收据。2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盘锦通用制冷工程公司的员工,王喜顺是该公司的业务经理,是她的上级领导。2018年5月15日,王喜顺带着顾客崔某和崔某的设计师到公司居然之家分店找她开一张收款收据,当时崔某刷的是王喜顺带的POS机,她出具了一张39500元货款的收款收据。2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王喜顺的父亲,他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王喜顺的手机上交。2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王喜顺的母亲,自2011年至今王喜顺一共给她10多万元用于偿还外债的事实。2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18年6月中旬至2019年2月初,期间有250579元的货款和工程尾款王喜顺没有上交到公司,他也向王喜顺催收过这些款项,但一直没收上来的事实。26、证人崔某的证言(兴隆台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佟艳菊提供线索,该局多次与崔某联系,崔某称在王喜顺手中订购一套海尔中央空调,并通过POS机形式支付39500元货款(通过微信将收款收据传给办案人),但因身体患病无法配合工作。27、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王喜顺在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8、盘锦通用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实盘锦通用制冷工程公司的公司性质、经营范围及公司委托佟艳菊处理公司事务。29、关于本人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物的说明、明细及还款承诺书,证实王喜顺侵占公司货款,并承诺还款的时间、方式等。30、电子银行回单,证实紫名都装饰收取通用制冷公司支付的押金人民币5000元。31、盘锦通用制冷安装(包修)单,证实盘锦通用制冷工程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供货凭证。",1188 "relevant_articles": [1189 "271-0-1"1190 ],1191 "charge": "职务侵占",1192 "prison_time": 281193 },1194 {119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2日至案发,被告人邓振宏系某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18年12月份,新宇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同某委托邓振宏出售新宇建设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赣A*****丰田霸道suv轿车,邓振宏以人民币3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新大运二手车行证人刘某,邓振宏收到上述车款后占为已有,用于个人花销;2019年5月份,邓振宏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新宇建设公司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赣A*****宝马740领先版轿车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证人刘某。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支付邓振宏人民币40万元,并约定上述宝马轿车完成过户后支付剩余人民币15万元。邓振宏在收到人民币40万元后逃匿,并用于赌博与个人花销;2019年5月24日,刘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将上述宝马740领先版轿车成功过户。经鉴定,上述被出售的宝马740Li领先版轿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9万元。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邓振宏以申请办理粤Z10**港牌照丰田商务车的车辆保险、保养、牌照续费托办费为由向被害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了共人民币22400元;2020年5月2日,邓振宏将粤Z10**港牌照丰田商务车送至惠州市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保养一次,保养费用共计人民币1434元。之后,邓振宏遂将上述款项中剩余人民币20966元经费擅自用于生活花销。另查明,证人刘某于2020年6月4日将涉案购车余款150000元交至本院账户。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振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抓获经过、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劳动合同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收购协议、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审批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广汽丰田惠州志通惠南店结算单、定期保养检查表、广汽丰田惠州志通惠南店施工单、接处警登记表、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人章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同某、高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振宏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车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96 "relevant_articles": [1197 "271-0-1"1198 ],1199 "charge": "职务侵占",1200 "prison_time":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