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lFace
Datasetpublic

triangularPeach/LawShift

Testing data of each revision types is in their namesake folders. training_set.json is the training data. validation_set.json is the validation data. original_case_pool.json is the orignal case pool. In each folder: articles_original.json is the unrevised law set. articles_poisoned.json is the revised law set. original.json contains unrevised cases. poisoned.json contains revised cases.

sourceHugging Faceapache-2.0updated 9mo agoView on Hugging Face
0likes307downloads
original.json3762 linesDownload Raw Back to sbCon_addition
1[2    {3        "fact":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超使用亲友的名义与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公司四辆货车,负责“济南-成都”线路货物运输。李超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出现每月运营成本高于收入的情形,导致其入不敷出。2019年1月16日,李超与他人合议后,将运输途中的四辆货车的GPS拆掉后将车带至北京市房山区,×公司发现后联系李超,李超遂以管理费、车费、利息等名义向×公司索要人民币66万余元(以下币值均为人民币),×公司为避免业务受影响,根据李超要求向其支付66万余元,经查其中31万余元系无正当理由索要。被告人李超于2019年9月17日被抓获到案。李超家属已代为退赔×公司并取得谅解。",4        "relevant_articles": [5            "274-0-0"6        ],7        "charge": "敲诈勒索",8        "prison_time": 489    },10    {1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被害人丁某在福州市晋安区一小区门口旁)开了一家麻将馆,被告人夏祥辉多次到该麻将馆打了麻将并输了钱。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夏祥辉就以报警称该麻将馆聚众赌博为由,要求被害人丁某每天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500元,后经过协商,被害人丁某每天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夏祥辉转账人民币200元。从201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总计转账达14200元。2019年11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夏祥辉在福州市仓山区的住处内被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建设银行个人账户的转账截图、常住人口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夏祥辉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12        "relevant_articles": [13            "274-0-0"14        ],15        "charge": "敲诈勒索",16        "prison_time": 1017    },18    {19        "fact":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俊生通过网络向河北传媒学院学生马某发放贷款75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到期还款1.1万元。马某因故没有及时还款,被告人张俊生要求马某支付高额延期利息,并在校园网络上散布侮辱、威胁言辞,迫使马某向其支付19800元。马某不再还款后,被告人张俊生仍在河北传媒学院多个QQ群发布侮辱马某信息,威胁其继续还款。被告人张俊生辩称,其认罪认罚,但对敲诈勒索认定为19800元的金额有异议;另外其是2019年7月31日到案而不是8月1日。辩护人沈从奎提出辩护意见是,一、被害人提交的《病例及检查报告》因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不具备证明能力,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二、本案犯罪金额应该扣除11000元,犯罪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三、本案中,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和传唤证的时间都是2019年7月31日,明显矛盾,应该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即被告人是被传唤到案,属于自首情节;四、被告人张俊生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愿意对被害人予以赔偿、道歉。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俊生通过网络向河北传媒学院学生马某发放贷款75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到期还款1.1万元。马某因故没有及时还款,被告人张俊生要求马某支付高额延期利息,并在校园网络上散布侮辱、威胁言辞,迫使马某向其支付19800元。马某不再还款后,被告人张俊生仍在河北传媒学院多个QQ群发布侮辱马某信息,威胁其继续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被害人提交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群消息记录及视频截图、被告人手机聊天记录及群消息记录、被害人门诊病历复印件、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关于马某转账金额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马某1、李某、刘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马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俊生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        "relevant_articles": [21            "274-0-0"22        ],23        "charge": "敲诈勒索",24        "prison_time": 1025    },26    {27        "fact":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起,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夏某某拍摄了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2018年8月份孟某某提出结束二人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夏某某以将拍摄的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通过微信发给孟某某丈夫以及在网上、微信群散布相要挟,向孟某某提出支付人民币10000元、结婚、一起住一晚三个条件供其选择。孟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通过微信向夏某某转账人民币2500元,同年8月18日,再次通过支付宝向夏某某转账人民币2400元,共计人民币4900元。夏某某又将孟某某价值2000余元的OPPO手机一部拿走,后将该手机退还给孟某某,夏某某继续向孟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因此事被孟某某丈夫赵某某发现后未果。另查明,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夏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孟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录像视频、辨认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信、表现材料、发破案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8        "relevant_articles": [29            "274-0-0"30        ],31        "charge": "敲诈勒索",32        "prison_time": 733    },34    {35        "fact":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郝建华伙同曹某甲(另案处理)在府谷县聚金邦镁业有限公司拍摄了烟囱冒黑烟的照片和视频。后以准备曝光此事相要挟,向该公司敲诈勒索人民币2万元。2018年6月,被告人郝建华以府谷县环保局举报陕西三忻(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相要挟,向该公司敲诈勒索人民币2万元。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郝建华家属代其退赔三忻集团人民币2万元,三忻集团对被告人郝建华表示谅解。据此,",36        "relevant_articles": [37            "274-0-0"38        ],39        "charge": "敲诈勒索",40        "prison_time": 1241    },42    {43        "fact":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嘉伟与被害人毕某一起吃宵夜,李嘉伟支付宵夜费用800元后,认为是替被害人毕某付款,多次要求毕某还钱。2018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嘉伟伙同郭某、莫某(均另案处理)把被害人毕某控制并带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某某号168花行,以殴打、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毕某写下内容为李嘉伟借给毕某人民币10000元的借款合同,并要求毕某还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日18时许,毕某的父亲毕某江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西湾东三街某某号杨国福麻辣烫店与被告人李嘉伟商量还钱,因毕某江不愿意支付人民币10000元,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李嘉伟等用椅子和汽水瓶等打伤毕某江(经鉴定,毕某江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嘉伟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嘉伟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嘉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嘉伟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嘉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嘉伟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嘉伟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欠条、笔记本、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郭某、莫某、卢某、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毕某江、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伤情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44        "relevant_articles": [45            "274-0-0"46        ],47        "charge": "敲诈勒索",48        "prison_time": 649    },50    {5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张如江设立“燎原财富公司”,纠集李立国、褚嘉镐等人组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非法放贷讨债等犯罪活动。2017年,被告人李国伟加入该犯罪集团,伙同他人,诱骗未成年人等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后实施“软暴力”催讨等手段,先后针对3名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4.7万元(其中未遂部分人民币2.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为证实其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李国伟及各同案犯的供述笔录,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宋某、李某、金某、郑某、翁某、沈某、狄某、程某、柯某、卢某、韩某甲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照片,现场笔录,合同书、资金接收证明、借据、收据,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52        "relevant_articles": [53            "274-0-0"54        ],55        "charge": "敲诈勒索",56        "prison_time": 2457    },58    {59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杜才敏在苏州市吴中区吴中东路175号xxxx酒店8308房间内,以可以借款为条件,要求被害人李某写下15000元的借条并拍摄裸照,又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实际仅借款10000元。后被告人杜才敏以散布裸照等相要挟,要求被害人李某归还20000元,后因被害人李某家人报警而未得逞。被告人杜才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才敏自愿认罪认罚。以上事实,被告人杜才敏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甲、涂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人身检查笔录,借款合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60        "relevant_articles": [61            "274-0-0"62        ],63        "charge": "敲诈勒索",64        "prison_time": 965    },66    {67        "fact":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0日晚22时许,王某、高某、张某三人驾车前往榆次区张庆乡西河堡村被告人温宣家中,向温宣妻子李某索要债务,温宣通过电话向其妻子李某核实后,认为王某等人收取利息过高,有点欺负人,心中恼怒,在王某等人进入屋中后,被告人温宣将家中卷闸门拉下一半,接着从茶几下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王某,并拿着刀朝王某等人挥舞,被其朋友郝某拦住,随后温宣对王某说今天不放下三五万别想走,后王某因害怕温宣对其造成伤害,双方协商5000元处理此事,王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将3000元转给高某,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温宣分别转账1800元、1200元,共3000元,另外2000元由其朋友担保后离开温宣家中(该2000元后没有给温宣)。案发后,民事部分赔偿,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温宣的户籍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转账记录截图、退款证明、谅解书、证人高某、郝某、刑某、李某、陈某、张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被告人温宣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68        "relevant_articles": [69            "274-0-0"70        ],71        "charge": "敲诈勒索",72        "prison_time": 773    },74    {7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崔锐已举报受贿为由,向被害人杨某邮寄信件,欲勒索人民币一千万元。2020年3月,被告崔锐以检举行贿为由,向被害人黄某公司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领地国际商务大厦寄送信件,欲向黄某勒索人民币二百万元。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崔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崔锐家属代其与黄某达成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黄某被威胁的短信内容,云南省邮政管理局提供的快件路由信息查询详情,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76        "relevant_articles": [77            "274-0-0"78        ],79        "charge": "敲诈勒索",80        "prison_time": 7281    },82    {83        "fact":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唐某通过短信恐吓及多次打环保部门、森林公安电话举报投诉尤某的佳佳锻压件厂及吴某的树场有污染等问题,敲诈被害人吴某、尤某财物共18次,折合人民币计618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辩称:其敲诈了尤某500元,敲诈了吴某500元。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事实不认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除收款凭据中注明是“诈”的第15起和第16起以及吴某的两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外,起诉书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核减。2.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告人尤某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唐某通过短信恐吓及多次打环保部门、森林公安电话举报投诉尤某的佳佳锻压件厂及吴某的树场有污染等问题,敲诈被害人吴某、尤某财物共18次,折合人民币计61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l、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遂打环保电话投诉佳佳锻压件厂,后尤某找唐某,唐某称不给钱就投诉举报,尤某害怕唐某不停举报投诉、害怕其厂被环保部门检查出问题,给被告人唐某800元现金;2、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遂用打环保电话投诉的方式使尤某害怕,后尤某银行转账给被告人唐某300元;3、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遂用打环保电话投诉的方式使尤某害怕,后尤某给被告人唐某500元现金;4、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启采要钱未果,遂用打环保电话投诉的方式使尤某害怕,后尤某银行转账给被告人唐某500元;5、2018年年初,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扬言要到环保部门投诉举报佳佳锻压件厂有污染问题,尤某害怕他乱投诉、影响生产,给被告人唐某300元现金及2包小苏烟价值40元;6、2018年6月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遂用打环保电话投诉的方式使尤某害怕,后尤某给被告人唐某200元现金;7、2018年6月前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遂扬言投诉让尤某害怕,后尤某给被告人唐某200元现金;8、唐某多次通过举报投诉向尤某要钱,2018年6月30日,尤某害怕唐某经常投诉要钱,找唐某约定给唐某一年800元,让他不要举报,唐某认可,称收到钱后就不再投诉。2018年7月5日,尤某给被告人唐某800元现金;9、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后,遂用打环保电话投诉的方式使尤某害怕,2018年7月21日,尤某给被告人唐某300元现金;10、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后,遂用打环保电话投诉的方式使尤某害怕,2018年11月17日,尤某给被告人唐某300元现金;11、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后,遂用打环保电话投诉的方式使尤某害怕,2019年1月7日,尤某给被告人唐某300元现金;12、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后,遂用打环保电话投诉的方式使尤某害怕,2019年2月17日,尤某给被告人唐某200元现金;13、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后,遂用打环保电话投诉的方式使尤某害怕,2019年4月21日,尤某给被告人唐某240元现金;14、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后,遂用打环保电话投诉的方式使尤某害怕,2019年7月29日,尤某给被告人唐某200元现金;15、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后,遂用打环保电话投诉的方式使尤某害怕,2019年8月13日,尤某给被告人唐某200元现金;16、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尤某要钱未果后,遂用打环保电话投诉的方式使尤某害怕,2019年9月7日尤某给被告人唐某300元现金;17、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唐某向在庆丰镇东平村开树场的吴某要钱未果后,通过发短信恐吓以及打环保部门、森林公安等部门投诉树场有问题等方式使吴某害怕,后吴某给被告人唐某300元现金;18、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向吴某要钱未果后,通过发狠以及打环保部门、森林公安举报投诉吴某树场有问题等方式使吴某害怕,后吴某给被告人唐某200元现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唐某的身份情况。2.前科劣迹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唐某的劣迹情况。3.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证明本案由被害人报案而案发,2019年12月28日建湖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唐某至庆丰派出所接受询问。4.唐某出具的凭证及转账小票,证明唐某拿到钱后写给尤某的字据,包括承诺书、收条等,转账小票2张。5.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唐某向被害人尤某归还款项并取得尤某谅解的情况。6.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庆丰镇东平村原村干部,唐某平时一人生活,不上班,天天在村里晃了玩,平时游手好闲,跟不同人要钱用,唐某说要举报吴某。7.被害人尤某的陈述,证明唐某通过打投诉电话举报其经营的佳佳锻压件厂的方式敲诈其16次,共计5680元,还发过短信要钱、威胁。8.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2月15日,唐某说自己家庭及经济不好,其出于可怜给了500元。但之后唐某又打电话跟其要钱,2019年1月9日,唐某还发信息说自己要生日了让其给500元贺礼,不然看着瞧,他没睬。后森林公安、环境监察老到树场检查,说是唐某举报的,其怕唐某老举报,给了唐某300元。后唐某又不停打投诉电话,其怕经常检查出什么问题,就给唐某200元,让唐某以后不要再来,并让唐某写了保证书。11月21日,唐某又来让其交合作医疗保险,其没理睬,唐某发狠,其报警。9.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明其敲诈过在庆丰镇东平村开佳佳锻压件厂的老板尤某16次共计5680元,还敲诈过在庆丰镇东平村开树场的老板吴某2次共计500元。10.辨认笔录,证明尤某、吴某辨认出唐某。11.短信短信截图,证明唐某发短信向尤某、吴某要钱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84        "relevant_articles": [85            "274-0-0"86        ],87        "charge": "敲诈勒索",88        "prison_time": 989    },90    {91        "fact":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芦海龙与被害人武某相识,后二人发生性关系,期间芦海龙拍摄武某裸照及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2017年12月17日起,芦海龙谎称其在宝鸡发生交通事故多次向武某索要钱款,并以要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武某裸照要挟武某,后武某于2017年12月18日至12月28日期间,多次在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3507家属院内通过微信向芦海龙转账75000元,并于12月28日向芦海龙银行账户转账15000元。所得赃款均被芦海龙挥霍。2018年1月24日,芦海龙再次向武某索要10000元,后二人约定了见面地点,次日芦海龙在约定地点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芦海龙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被告人芦海龙判处四年又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芦海龙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公诉机关认定其敲诈勒索的数额应为60000元,其余30000元应属借款。被告人芦海龙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数额应为60000元,其余30000元应属借款,芦海龙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对芦海龙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芦海龙与被害人武某通过网络相识,后二人发生性关系,期间芦海龙拍摄了武某的裸照及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2017年12月17日起,芦海龙以公布武某裸照及性关系视频威胁武某,并以各种借口和理由向武某索要钱款,后武某于2017年12月18日至12月28日期间,在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3507家属院等地通过银行或微信分多笔向芦海龙转账共计9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挥霍。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芦海龙在与武某约定的见面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酒店住宿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被告人芦海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92        "relevant_articles": [93            "274-0-0"94        ],95        "charge": "敲诈勒索",96        "prison_time": 4897    },98    {99        "fact":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珠湖乡政府面向社会招投标路口村委会秀美乡村沥青路面工程,路口村民、被害人李某1中标承建该工程。被告人李艳兵因也想做这个工作,对李某1产生不满,为让李某1拿钱补偿他,两次开车到铺路面的现场阻拦过施工,还言语威胁李某1说要找他麻烦。李某1让李某4、李某5和李某6去做李艳兵的思想工作,劝他不要到工地捣乱。李艳兵就提出其为了做这个工程,投了很多钱,要李某1拿钱补偿他。经李某5和李某6做工作时,李艳兵同意李某1拿6万元给他,他就不再找李某1的麻烦。2019年2月18日,李某1通过李某6给了6万元钱给李艳兵,李艳兵写了张收据,承诺不再去阻拦路口村路面工程施工。2020年5月,李艳兵向李某1提出借15万元,李某1没有同意。李艳兵就向县交通局举报李某1修建的路面质量有问题,还威胁李某1要找他麻烦。案发后,李艳兵家属退还了6万元给李某1,李某1对李艳兵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沥青路面施工承包合同、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李艳兵签字的承诺书、李天得提供的“李艳斌”签字的收据、李某1提供的收条和谅解书一份、李某1提供的李艳兵向李某1发的信心的截图,证人李某2、刘某、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艳兵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100        "relevant_articles": [101            "274-0-0"102        ],103        "charge": "敲诈勒索",104        "prison_time": 36105    },106    {10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发胜伙同他人以驾校内已扣满十二分的车主为作案目标,后驾车故意与对方发生交通事故,利用车主不敢报案的心理,向车主敲诈勒索款项。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12月17日17时30分许,李雄金(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凯迪拉克小车搭载被告人黄发胜在广东省清远市*********故意与被害人戴**驾驶的粤R*****小车相撞,二人向戴**索要18000元。黄发胜用微信收取戴**转账的18000元,后分得2700元提成。2.2019年1月11日7时许,一男子驾驶一辆宝马小车搭载被告人黄发胜在佛山市南海区*******水车站对面路段故意与被害人徐**驾驶的粤Y*****小车相撞,二人向徐**索要10800元。黄发胜用微信收取徐**转账的10800元,后分得1100元提成。3.同年2月11日17时许,一男子驾驶一辆黑色宝马小车搭载被告人黄发胜在佛山市南海区**********故意与被害人刘**驾驶的粤A*****小车相撞,二人向刘**索要3000元。黄发胜用微信收取刘**转账的3000元,后分得500元提成。被告人黄发胜于同年9月17日被民警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发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发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黄发胜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发胜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发胜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发胜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黄发胜作案工具VIVO手机1台。",108        "relevant_articles": [109            "274-0-0"110        ],111        "charge": "敲诈勒索",112        "prison_time": 12113    },114    {115        "fact":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孙某某多次至本区叶榭镇浦南市场附近、松浦大桥东侧辅桥南面路段、松浦大桥桥洞处、求康路等地,冒充城管辅助人员,以查封摊位等手段相威胁,向被害人吴某某、蒋某某、段某某、张某、陶某某、苏某某、毛某某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14,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其他物品。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证人侯贤友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吴某某、蒋某某、段某某、陶某某、张某、苏某某、毛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16        "relevant_articles": [117            "274-0-0"118        ],119        "charge": "敲诈勒索",120        "prison_time": 14121    },122    {12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无记者证。2017年8月份左右,被害人蒋某某在靖边县杨桥畔镇九里滩村筹办一家“橡胶促进剂”化工厂。2018年1月20日左右,赵某某自称是记者以曝光举报该厂相关手续不全为由,向被害人蒋某某敲诈勒索了4000元人民币,两条细支芙蓉王牌香烟,两只羊。经鉴定,山羊羯子肉价格为1896元人民币,两条芙蓉王牌香烟认定价格为520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被灵宝市尹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于2018年10月29日移交靖边县公安局。综上,被告人赵某某敲诈勒索的数额是6416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还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4000元,赔偿蒋某某香烟、羊肉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蒋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查获被告人赵某某的“工作证”一本、“记者证”一本、“新闻记者证”一本、“XX道XX社一新闻采访证”一个、“中国中央电视台《闻道》栏目组”证件一个,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及破案报告、户籍信息、羁押证明、调解协议及谅解书、河南法制报社证明,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以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24        "relevant_articles": [125            "274-0-0"126        ],127        "charge": "敲诈勒索",128        "prison_time": 6129    },130    {131        "fact":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刘亚辉、王俊、邵某、张超(均已科刑)成立九华投资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龙在九华投资公司担任催收员,从事上门外访和催收等工作。李龙在九华投资公司工作期间,采取暴力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0月28日,程某2在九华投资公司办理了20000元“空放贷”。2017年12月1日,程某2母亲申某在九华投资公司办理了30000元“零用贷”。2018年1月9日晚上9时许,邵某将程某2带到九华投资公司,并逼迫程某2还钱。由于程某2无力归还,当晚10时许,邵某便安排周伟、李龙将程某2带到程某2家中严加看守,限制程某2人身自由。1月10日上午9时许,王俊、邵某来到程某2家,又将程某2带到九华投资公司,并继续逼迫程某2还钱,限制程某2人身自由。1月10日晚上,周伟、李龙回到九华投资公司继续看守程某2,为逼迫程某2还钱,周伟拿公司的电棒在程某2的身上电击了数秒,接着李龙又上前用手揪程某2的头发,当晚程某2依旧无力归还借款,被扣留在九华投资公司。直到1月11日下午1时许,程某2和其母亲申某相继将在九华投资公司的借款还完之后,程某2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程某2母亲申某被迫向九华投资公司支付了17000元,而其当时只欠该公司15000元,另2000元系王俊、邵某等人强行向申某索要的利息。事后周伟、李龙各分得500元“辛苦费”。2、2017年12月初,被害人程某1在九华投资公司办理了40000元“空放贷”。2017年12月18日下午3时许,王俊在芜湖空放微信群中发现被害人程某1到其他小贷公司贷款,于是当天下午5时许,将程某1喊到九华投资公司办公室,以程某1违约为由,要求其立即还款,期间王俊、邵某对程某1进行辱骂,逼迫其打电话借钱还款。当天程某1未借到钱,故九华投资公司安排周伟和李龙将程某1扣留在公司严加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许其离开。直到第二天上午11时许,程某1被迫向九华投资公司支付了42000元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其中40000元为本金,另2000元系王俊、邵某等人强行向程某1索要的“辛苦费”。事后周伟、李龙各分得1000元“辛苦费”。被告人李龙于2018年7月31日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李龙在值班律师马胜群的证明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龙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均作了供述,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程某2、程某1的陈述,证人周伟、邵某、申某、杜某、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借款合同、借款逾期协议、微信、支付宝还款记录截图,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32        "relevant_articles": [133            "274-0-0"134        ],135        "charge": "敲诈勒索",136        "prison_time": 7137    },138    {139        "fact":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欲向土星网咖索取钱财,仍于2020年8月17日18时许,至本市广灵四路XXX号二楼土星网咖,以帮忙收钱协调的名义,向网咖员工索要钱财,网咖员工迫于压力,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其给付了人民币17,000元。2020年8月19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保德路XXX号德平浴室内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某、诸某某的证言,通案关系人王某某的供述,相关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曲阳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40        "relevant_articles": [141            "274-0-0"142        ],143        "charge": "敲诈勒索",144        "prison_time": 12145    },146    {147        "fact":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本市李楼镇陈埠村人陈良春(另案处理)找到王某1,要求承包由湖北富航隆泰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襄阳港老河口市陈埠港区综合码头工程的员工简易宿舍活动板房工程。王某1是工程现场负责人,其将此事报告公司副总袁某,袁某惧于陈良春恶名,害怕影响其他工程正常进行,答应其要求。当月底活动板房完工后,双方约定2018年春节前结账。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未能按时付款。2018年3月29日上午,陈良春与前妻邓某来到工地找王某1索要工程款未果,要求今日必须结算工程款,后离开。当日17时许,被告人许伟平受陈良春邀约来到陈埠港区综合码头项目工程门卫室找王某1索要工程款。王某1告知二人已向袁某汇报此事。陈良春听后不满意,打、骂王某1,随后二人将王某1带至陈埠村陈良春经营的“渔悦农庄”。被告人许伟平看管王某1至次日早上。许伟平和宋某将王某1带至陈埠村吃早饭,后三人回到工程门卫室。午饭后,陈良春打电话给许伟平告知其已经和袁某谈好,让王某1出具16万的欠条,另要求王某1给许伟平、宋某各200元。王某1向袁某核实后出具了欠条,二人拿到欠条和钱后离开,许伟平将该欠条交给邓某。王某1于当日15时42分报警,后离开老河口。同年4月,袁某安排江苏省如皋市人陈某1来老河口市接管王某1的工作,陈良春、许伟平多次找陈某1索要欠款。7月初,陈良春独自到工地要钱,将正在吃饭的陈某1的碗打掉,抓住陈某1的衣领,辱骂、威胁。7月7日,陈良春、邓某、许伟平来到工地找陈某1,拿出一份拟制好的还款协议,内容是在2018年7月25日前结清16万欠款,否则以工地上的80吨钢材抵账。陈某1电话告知袁某,袁某因惧怕陈良春,被迫同意让陈某1先签协议。后三人带着协议离开。同年7月25日,袁某联系好客户前来买钢材,打算收到钢材款后给陈良春结算。14时许,许伟平伙同陈良春、邓某来到陈埠码头项目部,陈某1向陈良春等人解释袁某已经出售了部分钢材,晚上收款后就能支付板房工程款。陈良春不听,执意拉走钢材,陈某1等人不敢阻拦。陈良春安排车辆将工地上的80吨钢材拉至本市光化大道旭生钢材厂,以22.39万元的价格出售,收款后陈良春支付许伟平3000余元,余款全部据为己有。经鉴定,陈良春在陈埠码头工地上拉走的钢材价格为35.1774万元。民警于2019年11月27日在本市李楼镇亢营村将许伟平抓获。",148        "relevant_articles": [149            "274-0-0"150        ],151        "charge": "敲诈勒索",152        "prison_time": 30153    },154    {155        "fact":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小木发现其妻子邹某与陈某有婚外情,杨小木遂于2018年10月29日至12月10日期间,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威胁陈某并向其索要人民币5万元,若不遵照执行,杨小木威胁将会杀死陈某全家。2018年12月9日,陈某因不堪其扰通过繁昌县农商行手机银行向邹某的邮储银行卡账号汇入人民币2万元整。被告人杨小木于2018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小木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2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木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均作了供述,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邹某的证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被告人照片,手机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及清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手机微信聊天截图,手机转款微信及交易截图,发还赃款照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悔过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56        "relevant_articles": [157            "274-0-0"158        ],159        "charge": "敲诈勒索",160        "prison_time": 6161    },162    {163        "fact":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盖广伟步行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翻墙进入袁某社区B区、袁某社区C区、袁某老社区三个小区内,用暴力方法拆卸机动车车牌共计十五个,后用事前准备好的笔记本、笔和胶带分别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上留有写着“想要车牌加QQ号29×××18、诚信交易、骗子死全家、中午12点之前、过期不候”字样的纸条,并将所拆卸车牌放置在袁某社区附近,以此向车主索要钱财,共敲诈勒索120元。2017年11月20日,德州市公安局袁某派出所民警在宁津县佳丽居宾馆内将被告人盖广伟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1、被告人盖广伟所拆卸的车牌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2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1、邱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盖广伟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微信交易记录、监控视频截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64        "relevant_articles": [165            "274-0-0"166        ],167        "charge": "敲诈勒索",168        "prison_time": 8169    },170    {171        "fact":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陈晓蓉与屈茂华(在逃)在本市青羊区青羊大道101号博瑞都市花园,见被害人戴某开车路过,陈晓蓉假装被戴某开车撞倒,戴某下车查看,屈茂华称陈晓蓉被戴某撞倒受伤,戴某遂带陈晓蓉去成都市青羊区府南金沙社区服务中心检查,尚未取得影像检查报告单,陈晓蓉即让戴某送自己回家,并向戴某索要现金5000元了结此事。戴某因怕麻烦,遂支付陈晓蓉与屈茂华5000元(其中4200元微信转账给屈茂华,800元现金给陈晓蓉)。2020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晓蓉被小区保安挡获。被告人陈晓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成青检一部量建[2020]22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晓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72        "relevant_articles": [173            "274-0-0"174        ],175        "charge": "敲诈勒索",176        "prison_time": 8177    },178    {179        "fact":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夏天,孙某某向许某某借款30万元,许某某(已诉)强迫被害人李某当见证人,后孙某某欠钱不还逃匿。2015年至2018年,许某某以李某为担保人为由,安排其手下人员王某某(已诉)、孙某、邴某某(已诉)、曾某某(已诉)、岳某(已诉)、尤某某(已诉)、许某(已诉)等人多次到藁城区前西关镇慈上村李某工厂非法索要钱款,共计索要李某现金1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天,孙某某向许某某借款30万元,许某某(已判)强迫被害人李某当见证人,后孙某某欠钱不还逃匿。2015年至2018年,许某某以李某为担保人为由,安排其手下人员王某某(已判)、孙某、邴某某(已判)、曾某某(已判)、岳某(已判)、尤某某(已判)、许某(已判)等人多次到藁城区前西关镇慈上村李某工厂讨要欠款,共计索要李某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2.鄂伦春旗看守所出具的孙某临时羁押证明,证明孙某2019年12月28日至同月29日在鄂伦春旗看守所临时羁押。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出具的孙某的羁押证明,证明孙某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4日在呼伦贝尔市看守所临时羁押。3.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出具的孙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石家庄市裕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5.孙某户籍证明,前罪刑事判决书,青冈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秋天,许某某派我、王某某等人找李某要过三次账。第一次是在2016年秋季的一天中午,许某某派我和王某某去藁城李某的颗粒厂找李某要钱。我开着许某的车带着王某某到了李某颗粒厂的办公室,王某某说许某某让我们俩找你要钱来了。李某说没有,我们说,你要不给钱我们就不走了,就在你这儿耗着之类的话。李某看我们不走,他说他找人凑凑钱。到下午四、五点左右,李某借到一万块钱给了我们,王某某给许某某汇报了一声,我们就先回去了。我们到石家庄市许某某开的东北小酒馆,把钱给了许某某,许某某给了我、王某某、许某一人500元钱当做奖励。第二次是,过了一个月左右的一天上午,许某某派我、王某某等人去找李某要钱,我们到了藁城李某的颗粒厂办公室里,我们向李某要钱,李某还是找各种理由说自己没有钱。我们说,你要是没钱我们就在这儿和你一块吃住,我们也不走了。后来李某开始借钱,但是一直没有借到,我们就在颗粒厂跟他耗着,一直到了中午,中午我们和李某一起吃的饭,李某掏的饭钱。下午我们又回到了颗粒厂待着,待了两、三个小时,李某还是没有凑到钱。我们就开车往市里走,我们回到西营上水园小区的东北小酒馆,我们给许某某汇报没有要到钱,许某某骂了我们一顿,扇了我们每人一巴掌,随后我们就走了。第三次也是这段时间,有一天上午,许某某带的我、王某某、岳某等人去李某的颗粒厂要钱,许某某自己跟李某要的钱,李某说他没有钱,我们一直耗到了中午,李某请我们吃的饭,他说尽快凑钱。后来许某某就带着我们回去了。李某不欠许某某钱,他是借钱人的担保人。找李某要钱的时候没有带家伙许某某说如果李某不还钱,让我们一直耗着他、跟着他,吃住都和他在一起。李某还许某某钱还了10000元不是自愿的,可是李某也没有办法,如果他不替借钱人还,许某某就会派我们一次次的去找他要钱,让他没有办法工作、生活。三、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1.同案犯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左右我和王某某等人向李某要过钱。石家庄藁城区李某的厂子。因为孙某某欠我钱不还,当时是李某做的担保,2016年左右的一天,我带着王某某等人(其他人记不清了)去藁城找李某。我们到了李某的厂子后,我让李某帮忙找孙某某。李某说现在不好找到孙某某,让我等一等。然后我和王某某、尤某某等人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我让曾某某开车带着虎子和王某某去找李某,让李某给我补偿。当天下午,王某某打电话说李某给了1万元钱。我说拿回来吧。当天下午,曾某某、王某某、虎子给我带回1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我快要结婚了,我给李某打电话,说我结婚要用钱,让他找找孙某某还钱。我当时还说让李某到我的婚礼现场帮帮忙。后来李某在我的婚礼现场,随了1万元礼金。2017年左右,我带着曾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其他人记不清了)去藁城找李某,李某请我吃饭,在吃饭的时候我让李某再找找孙某某。吃完饭我们就走了。后来我让王某某给李某打过几次电话,催李某再找找孙某某。最后一直都没有找到孙某某,我也没有再让李某履行担保责任。2.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许某某安排我们找孙某某的担保人李某要钱,叫李某替孙某某还钱。我只是听说孙某某朝许某某借了30多万,具体借多少我不知道。我一共要过四次,都是去藁城南孟镇李某的颗粒厂。许某某叫上我,还有别人记不清是谁,我们去藁城南孟镇找李某,晚上在南孟饭店李某请我们吃了一顿,吃饭的时候李某说朋友来了我好好招待,别的事别提,许某某当时也没朝李某要钱,吃完饭我们就走了。又过了一个多月,许某某让我和虎子去藁城南孟找李某拿1万元钱,许某某说你俩到了后就说我急用,我和虎子到了后跟李某说许某某叫我俩过来拿点钱,李某说没有我给你们借借,等了一会,李某说朋友给我转了1万,我给你们取出来给许某某吧,我和虎子开车拉上李某从南孟一个银行的ATM机里取了1万元,拿上钱我和虎子就回了石家庄,回来后我把钱给了许某某。又过了大概一个多月左右,许某某安排我和曾某某、邴某某、汪金海去藁城南孟镇颗粒厂找李某,我们到了后见着李某也没说钱的事,我给许某某打了个电话,我说我们见到李某了,许某某说行你们回来吧,我们就走了。我不清楚李某是不是自愿为孙某某当的担保人。3.同案犯许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4、5月份的时候,许某某让我们去藁城找一个叫李某的要过账骚扰他,我去过四次。4.同案犯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许某某安排我和王某某、虎子去藁城找李某要过钱。四、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大概是2015年夏天的一天当时天快黑了,许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问他有事吗,许某某说孙某某要借他的钱,许某某让我当担保人,我说孙某某借你的钱你让我担保干什么,许某某说你来吧,我让人开车接你去,不一会儿许某某派的人开车把我接到北焦村泰花园小区门口,我到时许某某和孙某某他俩已经在那里了,许某某当着我的面给了孙某某30万元人民币,孙某某当时在一张纸上签了字,上面怎么写的我不知道,许某某让我签名字,我说我不签,我就给你们做个见证人,我没有在他们的协议上签名。后许某某让人把我送回家了。孙某某应该没有还,许某某后来还找过我几次,他说孙某某欠他的钱不还,人也跑了找不到了,还说我是担保人让我替他还钱,我说我不是担保人,我只是见证人,他和他派的人到我在藁城的厂子里去要了四次钱。我记得一共去我在藁城的厂子要了四次钱。许某某派手下痞子多次到我的厂子里坐着不走,我没办法谈生意,不给钱他们就不走。这钱本来跟我没关系,我不应该给许某某钱,我是做生意的惹不起他们这些黑社会,迫于无奈,抱着息事宁人的想法才给的钱。给了一万后我觉得就没事了,没想到他们后来又来了,我就又给了一万,许某某结婚时我给了一万元礼金这事才算结束了。五、辨认笔录:李某辨认出孙某。以上证据均经过出示、质证。",180        "relevant_articles": [181            "274-0-0"182        ],183        "charge": "敲诈勒索",184        "prison_time": 10185    },186    {187        "fact":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李荣杰和谢书杰(另案处理)以被害人晟华机械厂往本村倒垃圾索要垃圾清理费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0万元,被拒后谢书杰指使其三弟谢振伟(另案处理)、四弟谢振华(另案处理)、侄子谢向前(另案处理)、谢贺东(另案处理)、谢代立(另案处理)、李荣伍(另案处理)、谢铁头(另案处理)、谢付贵(另案处理)以拉土堵门、机械堵门等方式,严重影响晟华机械厂的生产经营,后经交涉晟华机械厂被迫向村里支付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曹某某(谢书杰妻子)退赔晟华机械厂人民币5万元,获取被害方谅解。二、2016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李荣杰和谢书杰以中小企业孵化园占本村可耕地为由,指使谢向前用钩机挖开中小企业孵化园大门口道路,指使谢振伟、谢振华、谢向前、谢代立、谢贺东采取人工堵门等方式,阻止该厂施工方进料,谢书杰和李荣杰以本村公司名义张口向中小企业孵化园索要人民币30万元赞助费,最终经协商索要人民币15万元,目前中小企业孵化园已经付给该村人民币10万元,用于村民分红。三、2017年8月份左右,漯河市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蓝宝石项目开工建设,被告人李荣杰和谢书杰找该厂负责人华某某承揽工程,由于该厂拒绝,谢书杰又用同样的方式组织本村村民阻挠蓝宝石项目施工,经多次协商后,蓝宝石项目被迫同意拿出人民币30万元作为白坡村赞助费,2018年春节前后,李荣杰和谢书杰多次催促蓝宝石负责人华东安支付该人民币30万元,后因该案件事发,未敢再要。",188        "relevant_articles": [189            "274-0-0"190        ],191        "charge": "敲诈勒索",192        "prison_time": 56193    },194    {195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赵武举在廊坊市广阳区一麻将馆内设局使他输钱为由,以言语威胁方法向孙某所要人民币8000元。2018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武举再次以上述理由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廊坊市广阳区以言语威胁方法向孙某索要人民币44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武举在其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赔偿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情说明,视听资料,到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96        "relevant_articles": [197            "274-0-0"198        ],199        "charge": "敲诈勒索",200        "prison_time": 6201    },202    {20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1在本市上塘镇老屠宰场的地基上建造住房,并将工程承包给了夏某,夏某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张国华伙同张国新、张辉勇(二人均己判刑)等人两次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迫使李某1给了张国新9000元,工程才得以顺利进行,其中被告人张国华分得3000元。",204        "relevant_articles": [205            "274-0-0"206        ],207        "charge": "敲诈勒索",208        "prison_time": 11209    },210    {211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张海飞在本区泗泾镇泗陈公路云顶KTV门口,乘坐被害人田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C0XX**的轿车至本区文翔路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北门口,冒充协警,以田某非法营运为由进行威胁,从田某处敲诈得款人民币2,000元。同年6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张海飞在本区泗泾镇沪松公路飞天国际会所门口,乘坐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NMXX**的轿车至本区文诚路滨湖路路口,欲采用上述方式敲诈王某某,王某某拒绝并加速开车,张海飞阻止,在此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到机非隔离带和人行道,造成物损(经鉴定,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26,034元),后张海飞逃离现场。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海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支付宝账号信息及交易记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视频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及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卡口记录截图及人像比对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12        "relevant_articles": [213            "274-0-0"214        ],215        "charge": "敲诈勒索",216        "prison_time": 12217    },218    {219        "fact":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慧来到淮北市烈山区吴山口社区锦绣明珠小区门岗,问李某1是否嫖娼,30元一次,李某1同意后,带张慧到该小区门岗休息室内发生性关系。事后张慧以报警告其强奸相要挟,敲诈勒索李某1800元,李某1支付800元后,张慧再次以此相要挟向其敲诈勒索400元、1000元。同年3月29日17时许,张慧又来到该小区门岗以同样方式敲诈勒索李某11000元。同年3月30日5时许,张慧再次来到该小区门岗以同样方式敲诈勒索李某130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220        "relevant_articles": [221            "274-0-0"222        ],223        "charge": "敲诈勒索",224        "prison_time": 12225    },226    {227        "fact":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任某多次在“两会”、“国庆节”等重要活动期间,借故进京上访,向接访人员索要财物。1、2019年1月,被害人许某去北京接访被告人任某,任某提出如果不给钱就在北京不回来,许某害怕任某非正常上访导致自己被问责,给任某1500元后将其接回原籍;2、2019年3月,被害人许某去离石接访任某,任某扬言不给钱就要去北京上访,许某无奈之下交给任某800元;3、2019年5、6月份,被告人任某去北京上访,被害人车永青去北京接访任某,任某提出不给钱就不回原籍,车永青害怕任某非正常上访导致自己被问责,给任某2000元后将其接回原籍。4、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任某给被害人许某发短信称,在20日前必须2000元到账,否则21日正式出发去北京。9月21日,被告人任某进京上访,22日上午,交口县驻京人员将任某送回太原,许某前往太原接访,任某扬言不给钱的话还要去北京上访,许某害怕任某非正常上访导致自己被问责,迫于无奈,给任某银行卡转账2000元。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28        "relevant_articles": [229            "274-0-0"230        ],231        "charge": "敲诈勒索",232        "prison_time": 6233    },234    {23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6日,郧西县观音镇刘家湾村四组村民梁某在观音镇天河口村18组进行拆旧复垦施工时,该组村民汤某请其帮忙挖一条从公路到汤某地里的便道。因该条道路要占用村民周某夏家扒处的山扒,汤某征得了周某的同意,并将该情况告知梁某。2019年7月26日下午至30日期间,梁某安排工人开挖这条便道时,被告人周光伦以夏家扒处的林权属自己所有为由,向梁某索要山林赔偿,并以阻拦挖机施工相要挟,梁某多次找周光伦协商要求开工未果。2019年7月31日,梁某为减少务工损失被迫向被告人周光伦支付一万元钱。",236        "relevant_articles": [237            "274-0-0"238        ],239        "charge": "敲诈勒索",240        "prison_time": 10241    },242    {243        "fact":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尹某、朱某、李某甲(已起诉)事先“设局”,先由尹某与俞某通过使用隐形眼镜及透视扑克通过“炸鸡”方式赌博,后由朱某等人中途发现再实施敲诈。2018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俞某、朱某、李某甲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开创宾馆5楼802房间内通过“炸鸡”方式进行赌博,期间俞某通过佩戴隐形眼镜使用透视扑克出老千实施诈骗。朱某发现尹某、俞某出老千后,与马某(已起诉)以尹某、俞某赌博出老千为由,对俞某敲诈勒索人民币187000元,后得款人民币2000元。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朱某等人对俞某实施敲诈勒索,仍积极配合朱某等人对俞某敲诈勒索。2018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俞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朱某、马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欠条、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44        "relevant_articles": [245            "274-0-0"246        ],247        "charge": "敲诈勒索",248        "prison_time": 24249    },250    {25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4日,被害人吴某某(未成年人)在家中通过在网上结识了被告人孙思杰,孙思杰在微信上自称其叫“孙杰”。在聊天的过程中,双方确定了网恋关系,孙思杰要求通过视频看吴某某阴部并让其自慰,吴某某同意后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微信视频并裸体自慰,后孙思杰称其有视频录像来威胁吴某某,称如果不按照其要求做就会将视频发到网络上,吴某某因害怕并同意孙杰要求再次在视频中裸体自慰,并按照对方要求分四次微信转账共计4800元人民币给孙思杰。同年2月7日孙思杰用微信名称叫“不渡”的网友添加吴某某的微信,称有吴某某裸体视频录像,要求其出钱购买,威胁其不购买便将视频传播至网络,吴某某因为害怕自己裸体自慰的视频被传播至网络便同意对方要求,先后五次转账共计人民币6400元给“不渡”。被告人孙思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另查明,在被告人孙思杰家属的协助下,被告人孙思杰勒索的财物11200元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吴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思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收条,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1、尚某、王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252        "relevant_articles": [253            "274-0-0"254        ],255        "charge": "敲诈勒索",256        "prison_time": 12257    },258    {259        "fact":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回到××县租住处,发现其前妻付某和栗某某在屋内,被告人王某某进屋后持擀面杖殴打付某,持菜刀刀背殴打栗某某,并让栗某某给其打了一张两万元的欠条和一张六万元的保证书。后付某离开现场并报警。欠条等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法医鉴定:付某的体表损伤属轻微伤。",260        "relevant_articles": [261            "274-0-0"262        ],263        "charge": "敲诈勒索",264        "prison_time": 8265    },266    {26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汪运在苏州市相城区××镇,以办理汽车流动抵押借款为名,借款给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000元,在扣除首月利息、保证金、GPS安装费等费用后,被害人张某实得人民币37800元。次日,被告人汪运以被害人张某信用较差等为由,并以扣留被害人张某的车辆相要挟,向被害人张某索要到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汪运实际敲诈勒索金额为人民币102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汪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8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汪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汪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268        "relevant_articles": [269            "274-0-0"270        ],271        "charge": "敲诈勒索",272        "prison_time": 6273    },274    {275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二雷利用其微信,以不给钱就发布被害人王某的裸照和不雅视频的方式威胁,敲诈被害人王某,以250元一张照片的价格购买其手中的照片及视频,计人民币65000余元。因被害人王某报案而未得逞。被告人刘二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二雷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人权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刘二雷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76        "relevant_articles": [277            "274-0-0"278        ],279        "charge": "敲诈勒索",280        "prison_time": 18281    },282    {283        "fact":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5日晚,被害人赵某将其在漯河市大中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院内仓库的小麦出库销售给王发领时,被告人王耀以赵某曾许诺将小麦卖给其为由,将大门堵住,阻止运输小麦的车辆进入,后经买粮人王发领协商,赵某被迫给付王耀人民币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耀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赵某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耀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宋合顺、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284        "relevant_articles": [285            "274-0-0"286        ],287        "charge": "敲诈勒索",288        "prison_time": 36289    },290    {291        "fact":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怀胜以其父亲彭某2林木被桦南县孟家岗镇八虎力村党支部书记被害人韩某1采砂毁坏等事由到中纪委等部门多次信访,后韩某1迫于信访压力于2018年8月30日以树木赔偿款的形式付给彭怀胜人民币20000元,彭怀胜表示不再上访。2、2018年9月,被告人彭怀胜以被韩某1等人殴打等事项为由进行信访,韩某1迫于信访压力,答应付给彭怀胜人民币45000元,后双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发生争执,该款未给付彭怀胜。被告人彭怀胜于2019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彭怀胜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证人郑某1、杨某1、何某1等人证言;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被告人彭怀胜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292        "relevant_articles": [293            "274-0-0"294        ],295        "charge": "敲诈勒索",296        "prison_time": 14297    },298    {299        "fact":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胡某2(已起诉)、胡某1(已起诉)等人以胡某1被李某强奸为名要挟并勒索李某现金20万元。被告人蔡立山得知后,以需要打点安排办案单位为由向胡某2等人敲诈勒索现金2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蔡立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被告人蔡立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辩称其没有威胁胡某2等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应属于诈骗罪。理由如下:1、事实方面,本案的被害人是胡某2、胡某1,二人本来就涉嫌犯罪,害怕敲诈李某的行为被追究责任,因此心存恐惧。蔡立山利用二人自身对刑警队的恐惧,谎称要安排刑警队一下,骗取二人的信任进而取得钱款。2、法律方面,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被害人因恐惧而处分财产,恐惧是行为人造成。二、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胡某2(已起诉)、胡某1(已起诉)等人以胡某1被李某强奸为名向李某索要20万元现金后撤案。被告人蔡立山得知后,以需要打点安排办案单位为由向胡某2等人索要钱款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蔡立山向公安机关退交个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胡某2、胡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蔡立山的供述及被害人胡某2、胡某1的陈述、证人彭某、韩某、司某、刘某、孙某、李某、张某1、董某、张某2、边某的证言相印证,另有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相佐证;收条、谅解书,证实蔡立山已退赃款,被害人对蔡立山的行为表示谅解。公安机关受案及不予立案卷宗,证实胡某2、胡某1报案后又撤案的情况。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蔡立山系抓获归案。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蔡立山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300        "relevant_articles": [301            "274-0-0"302        ],303        "charge": "敲诈勒索",304        "prison_time": 13305    },306    {307        "fact":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馨蒂于2019年7月12日3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与通化路交汇阳光旅店店内,以其朋友刘某1被张某强奸为由,冒充刘某1亲属以报警相威胁,敲诈张某人民币5万元,后因张某没钱报警,敲诈未遂。上述事实,被告人冯馨蒂及其辩护人张晓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信息查询单及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刘某1、刘某2、岳某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08        "relevant_articles": [309            "274-0-0"310        ],311        "charge": "敲诈勒索",312        "prison_time": 24313    },314    {315        "fact":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剑与纪某1同为望奎县惠七镇水七村张大骡子屯村民。2019年5月30日晚,张剑在自家查看其妻子孙静手机时,发现孙静通过微信与同村村民纪某1聊天暧昧,张剑便询问孙静此事。经询问,孙静承认与纪某1发生过性关系。张剑听闻后恼羞成怒,便赶到纪某1家理论此事。因纪某1家房门上锁,张剑便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将窗户玻璃砸碎,并从纪某1家窗户跳入室内。张剑与纪某1在理论过程中对纪某1辱骂并殴打,同时威胁纪某1给其拿十万元钱了结,否则就要杀掉纪某1全家。后经协商纪某1给张剑拿了60000元,张剑表示不再追究此事,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张剑感觉向纪某1索要60000元太少,便多次扬言杀掉纪某1,并称让纪某1搬出屯子,永远不许在其家门前经过。同年10月14日晚,张剑驾车行驶到本村村民孙某家门口时,看见纪某1在孙某家院内帮工干活,便从其车内拿出一把刺刀,欲持刀殴打纪某1,以逼迫纪某1搬出屯子。纪某1看见张剑来到孙某家院内,担心被打,便到孙某家屋内躲避。后张剑到孙某家屋内对纪某1辱骂并殴打。殴打过程中张剑用随身携带的刺刀将纪某1手部砍伤,并让纪某1滚出屯子。后其见纪某1报警,便驾车逃离现场。同年10月21日,张剑迫于压力向望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证据。",316        "relevant_articles": [317            "274-0-0"318        ],319        "charge": "敲诈勒索",320        "prison_time": 24321    },322    {323        "fact":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伟伟通过介绍来到位于义乌市,陈伟伟敲门,韦某开门后陈伟伟进入到房间,陈伟伟冒充警察,以要将韦某抓走为由要挟韦某给其1000元钱了结这个事情,后韦某通过扫陈伟伟手机收款二维码的方式转了陈伟伟1000元钱。2.2018年9月8日15时左右,被告人陈伟伟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微信名为“小雅”的人为好友,后陈伟伟通过“小雅”介绍到义乌市柏高酒店8509号房间嫖娼。到房间后,陈伟伟冒充警察,以要将邓某抓走为由要挟被害人邓某给其2000元钱,后陈伟伟从邓某处拿到4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3.2018年9月9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伟伟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微信名为“御姐范”的人为好友,后双方约定到位于义乌市,陈伟伟到达该地址后,以报警举报为要挟被害人孟某给其钱,后孟某通过扫陈伟伟手机收款二维码方式转了陈伟伟800元钱。4.2018年9月10日13时左右,被告人陈伟伟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微信名为fbfgjgj578的人为好友,通过对方介绍到金华市婺城区亚细亚大酒店A321房间嫖娼。到房间后,陈伟伟冒充警察身份,以要将被害人谢某抓走为由要挟其拿出2000元钱了结这个事情,谢某不肯,陈伟伟掐住谢某的脖子,通过谢某手机扫其手机收款二维码的方式,从谢某的手机上转走2000元钱并逃离现场。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陈伟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伟伟冒充警察,以报警相某,多次非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伟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上的事实过程有异议,其没有和受害人发生肢体接触,通过说要报警索要财物,没有说其是警察,没有从邓某处拿到400元现金。辩护人胡君敏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部分事实有异议,违法所得应当3600元,不是起诉书上认定的4000元。理由如下:本案中的受害人都是从事特殊行业、从事违法活动的女性,是公安机关打击的对象,轻则罚款,重者收容教育,被害人心理上都是惧怕公安机关。被害人谢某对自己从事的职业都予以掩饰,并未向公安机关作出如实供述,其对公安机关本身就有恐惧心理。出于这些因素的考虑,被告人才寻找这些人作为目标,采取的方式就是见面后故意制造矛盾,之后扬言要报警,使受害人基于害怕心理,无一例外,被告人敲诈勒索中采用的都是同样这种方式。起诉书指控的四起敲诈勒索案中,除了第三起的被害人,未供述被告人冒充警察敲诈勒索外,被告人以报警相某的方式,要求其支付钱财,按照被告人的要求,向被告人的微信转账了800元。除此之外,其他三名被害人,公安机关都依据其陈述,认定被告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冒充警察,纵观全案的证据材料及做出认定的理由,显然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认定处罚。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被害人陈述是否可以单独定案,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陈述等同于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准则,故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对有无冒充警察实施敲诈勒索做出了完全相反的陈述,且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公诉机关只凭被害人的陈述,就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显然是不合法的,不应当被采信,被告人从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被告人按照其自己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扬言报警已经足以让被害人产生害怕心理,按被告人的指示将钱款自动转入被告人的账户,并不需要被告人加以身体的伤害。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二起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以制造矛盾,假意报警的方式,在柏高酒店内向被害人邓某勒索钱财,但是被害人称自己没有钱,经济困难,债主催债,并主动给被告人看了自己的手机账户信息和在读的聊天记录后,确实没钱,被告人放弃了继续索要钱财而离开了酒店,未拿过被害人陈述的400元现金,这起是被告人第一次实施敲诈勒索。该笔款项也同样的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不应当是认定被告人有从中获利。而且该案中被告人主动放弃索要钱财,应当认定其犯罪中止,应当不予追究责任。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但其只成功了三次,犯罪数额是3600元,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冒充警察敲诈勒索,也未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被公安机关抓获刚开始因害怕没有全部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随着行为危害性认识对被害人的愧疚,被告人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且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易于改造,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受过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年纪轻,一直急于还清欠下债务才会犯下如此错误,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希望能通过好好改造来弥补,可见其可改造性之大。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8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陈伟伟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通过添加微信好友后,找到邓某所在的义乌市柏高酒店8509号房间。到房间后,陈伟伟冒充警察,以要将邓某抓走为由要挟被害人邓某给其2000元钱,后陈伟伟从邓某处拿到4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2.2018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陈伟伟通过微信搜索添加好友,找到位于义乌市,陈伟伟敲门,韦某开门后陈伟伟进入到房间,陈伟伟冒充警察,以要将韦某抓走为由要挟韦某给被告人陈伟伟1000元钱了事,后韦某通过扫陈伟伟手机收款二维码的方式转了陈伟伟1000元钱。3.2018年9月9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伟伟通过微信搜索添加好友,后约定到位于义乌市,陈伟伟到达后,冒充警察,以要抓走孟某为由,要挟被害人孟某给钱,后孟某通过扫陈伟伟收款二维码方式转了陈伟伟800元钱。4.2018年9月10日13时左右,被告人陈伟伟通过微信搜索添加微信好友,找到谢某住在金华市婺城区亚细亚大酒店A321房间。到房间后,陈伟伟冒充警察身份,以要将被害人谢某抓走为由要挟其拿出2000元钱了结此事,谢某不肯,陈伟伟掐住谢某的脖子,通过谢某手机扫手机收款二维码的方式,从谢某的手机上转走2000元钱并逃离现场。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陈伟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和被告人当庭陈述证实,1.接受证据清单、旅馆住宿记录、手机转账记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2.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3.视频监控及截图、电子数据光盘;4.证人姜某证言;5.被害人谢某、邓某、韦某、孟某的陈述;6.被告人陈伟伟的供述与辩解。其中,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9月10日11点多时,其在亚细亚大酒店开了一个房间A321,其把酒店和房间号报给介绍客户人,在13时左右,其收到介绍客户人的微信说到了。过了一会儿,其听到敲门的声音,开门之后看到陈伟伟站在门口,他什么都没有说就走进房间,将房间门关掉。陈伟伟说:“别动,我是警察。”说着就从其手上把手机拿走,向其要手机开机密码,给了后查看手机。其问陈伟伟:“你是真的警察还是冒充的警察?”陈伟伟说了他自己的名字陈伟和警号,具体警号多少没有记住。他说抓你进去也有两千块钱奖励,其给他两千元这个事情就算了。其没有说话,用手掐其脖子,把其摁在床上,并且用其手机扫了他手机上的收款二维码,其害怕他要打人,其就在手机上面输了支付密码,输完之后陈伟伟就把手机上的转账记录删除,接着放开其,把其手机关机扔到厕所的洗脸盆里而之后就打开门跑掉。其拿了手机开机,通过微信告诉其男朋友姜某其被抢了。2.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10日1时许,其女朋友谢某发其微信说,有人冒充警察向他索要了2000元,是通过对方微信二维码支付。其和谢某碰头确认后,谢某被一名自称警察的男子在酒店房间里被强行索要走2000元,并删除微信转账记录,其就打电话报警。3.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9月8日16时许,其一个人住在柏高酒店8509房,有个男的敲门,其开门后陈伟伟进房间就把门关上,当时其很害怕,问他是干嘛的?他说他是警察,接着他从其手上把手机夺去了,叫其坐在边上的凳子上,他还从裤袋里拿出了一支录音笔,问其是不是专门做招嫖的,其说不是,过来玩的,陈伟伟说:“我不相信,你们每个人都会这么说的。”他叫其解锁手机,想看聊天记录,其当时没有去解锁,他又说如果转账给他2000元,他就不抓其进去,如抓了,他还会拿到奖励。其说没有钱。他又问了一会,说给他500元钱也行,其说500元都没有的,他就自己去翻放在桌子上的淡蓝色双肩包,从其的双肩包内的口袋里拿走400元现金。因其当时没有损失其他重要的东西,就没有报警。4.被害人韦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住在朋友租的义乌宗塘1区96栋1单元405室,其将地址告诉介绍生意的人。2018年9月8日18时许,其收到介绍生意人的微信称“人到了”。过了一会儿,其就听到敲门的声音,陈伟伟开门后直接进到房间,将房间门关上。陈伟伟进来之后坐在房间的一张凳子上,在其打开微信收款二维码给他,陈伟伟直接从其手上把手机抢过去,其准备拿回手机时,陈伟伟说他是警察,让其把身份证拿出来,拍了身份证,叫其换衣服跟他去派出所,换好衣服之后,他说也不为难,也不能让他白跑一趟。其问他要多少钱?他想了一下说给1000元,用微信支付。他手机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给其扫,转账后陈伟伟让其删掉转账记录,其没有办法删掉记录。他说叫陈伟,不要再这里做,不安全。5.被害人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9月9日下午14点许,有人加其微信,其发了对方一则提供卖淫服务的小广告,他就说要来找,其就把位置发给了对方,过了一段时间,其听到有人敲门,其开门后,陈伟伟进了其房间,问要多少钱。其拿出手机让他扫微信,接着他就把其手机抢过去了,说他说是警察,要把其带到派出所,其就很害怕,说不去。他就问拿身份证,把身份证给他后,接着他说让其私了,给他3000元钱就行,其说没怎么多,他看了其手机微信有800元钱,其用手机扫他手机的二维码要把钱转到他微信,接着他就走掉了。6.现场笔录、手机转账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等证明,现场扣押陈伟伟OPPO金色手机一部,通过二维码收款有2018年9月10日12时50分2000元,2018年9月9日16时44分800元,2018年9月8日18时28分1000元。6.被告人陈伟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9月8日,其用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了一个衣着暴露、微信名暖昧的人微信,对方发了一则性服务的广告,给了柏高酒店的定位、房间号,其到后发了微信。其敲门进去后,女的就把门关掉,其问女的广告上面的服务内容是不是都可以做,女的说不能做,就可做爱,其就走掉了。9月9日中午时,其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微信找到一出租房,房间里一个女的,女的说没有广告上面服务,只有做爱,其对这个女的没什么好感,说服务也没有,准备要走。对方见其要走比较生气,说她坐了一二十分钟的车才过来,浪费她时间,没钱不要出来玩。其听她说后很恼火,当时拿出手机拨打110报警,对方把其手机夺过去,叫不要举报。其不肯,对方说给800元,其同意后打开微信收款二维码,对方通过扫码转了800元。9月10日,其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了对方为好友,到了对方发的房间,女的说不提供广告上的服务,对方要先付费,其担心对方不做服务,没有谈拢。其当着女的面拨打110报警,女的看要报警很害怕,叫其不要报警,可不要钱做爱一次,其没有同意,对方又说给二千元钱。其同意后打开微信收款二维码,对方转了两千元。上述证据,经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质证,并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证明力予以综合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324        "relevant_articles": [325            "274-0-0"326        ],327        "charge": "敲诈勒索",328        "prison_time": 18329    },330    {331        "fact":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长春在新沂城市论坛注册“一切随风”、“丐王”等账号,并于2019年1月20日、1月30日、2月8日、2月21日,先后四次在新沂城市论坛发帖故意炒作“新沂市阿湖镇条河村盗挖岩沙”一事,以此威胁刘某出钱删帖。2019年2月21日,刘某为让被告人李长春删帖,遂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3000元给被告人李长春,被告人李长春收到该款后遂将其发在新沂城市论坛上的帖子删除。被告人李长春于2019年3月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阿湖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李长春亲属主动退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李长春于2019年9月30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春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陈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长春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32        "relevant_articles": [333            "274-0-0"334        ],335        "charge": "敲诈勒索",336        "prison_time": 6337    },338    {339        "fact":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起,兰某等人(均已判决)向被害人发放贷款,要求被害人提供汽车作为抵押。兰某等人在车子上安装GPS后,车辆由被害人继续使用。后兰某等人使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的车辆开走,以车辆所装GPS信号异常为借口,指责被害人违约,向被害人敲诈“违约金”。在被害人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车辆卖掉。被告人张宝剑在明知兰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敲诈他人的情况下,帮助兰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张宝剑在明知兰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敲诈他人的情况下,仍介绍兰某与被害人陈某签订合同,以陈某的一辆比亚迪S7汽车为抵押,从兰某处贷款40000元,实际得款人民币25000元。后兰某等人将被害人陈某的车辆开走并要挟陈某支付赎车款,陈某在支付人民币37000元后将车辆赎回,损失人民币12000元。其中,被告人张宝剑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2.2018年1月6日,被告人张宝剑在明知兰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敲诈他人的情况下,仍介绍兰某与被害人范某签订合同,以范某的一辆东风风神汽车为抵押,从兰某处贷款23000元,范某实际得款人民币2万元。后兰某等人将被害人范某的车辆开走并要挟支付赎车款,被害人范某在支付人民币43000元后将车辆赎回,损失人民币23000元。其中,被告人张宝剑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3.2018年1月18日左右,被害人孙某乙以自己一辆凯迪拉克牌汽车为抵押,从兰某处贷款得70000元,在兰某等人以GPS异常为由拖车之后,由兰某、张宝剑出面同孙某乙进行赎车谈判,在谈判未果后,兰某等人将孙某乙的苏E×××××凯迪拉克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00元)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杜某(另案处理)。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40000元。",340        "relevant_articles": [341            "274-0-0"342        ],343        "charge": "敲诈勒索",344        "prison_time": 33345    },346    {34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回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大坝路附近搭建的暂住地,发现其妻子李春燕与被害人周某赤身裸体躺在床上,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且不允许穿上衣服,迫使周某答应补偿人民币10万元,后因周某亲友报警而未能得逞。在周某联系亲友借钱时,被告人魏某持塑料凳殴打周某,致其脸部、手脚多处受伤。案发后,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魏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48        "relevant_articles": [349            "274-0-0"350        ],351        "charge": "敲诈勒索",352        "prison_time": 24353    },354    {355        "fact":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宋传琦伙同宁某1、杜某、林某、张某、王某(均另案处理)以季某1贩卖假冰毒为由,以殴打、辱骂、威胁等方式向季某1索要钱财,季某1当晚交付给被告人宋传琦等人2500元,并答应次日再交付10000元。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宁某1等人再无法联系到季某1。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普兰店市海逸园小区将被告人宋传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56        "relevant_articles": [357            "274-0-0"358        ],359        "charge": "敲诈勒索",360        "prison_time": 8361    },362    {363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耿某、潘某某、董某(均已判刑)、沈某某(在逃)等人在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XXX弄XXX号XXX室KTV内,以向外籍人士提供异性陪侍服务为由,向外籍被害人强行索要高额会员费。2018年5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在被害人卓某某(Tohhongqing,新加坡籍)支付消费款后,要求其支付额外会员费人民币1万元,言语威胁后由董某使用POS机迫使卓某某刷卡支付了人民币9,996元后放行。同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等人在上述场所以相同手法欲敲诈被害人王某某(Ongguanheng,新加坡籍)、林某1(Limziyang,新加坡籍)会员费人民币2万元,言语威胁并阻止林某1离开,由董某陪同王某某至ATM机取款未果,后被害人通过朋友报警,民警至现场将耿某抓获,姚某某等人逃逸。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请求适用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制度。公诉机关当庭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姚某某同意该量刑建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亦不持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卓某某、王某某、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2、楼某某、吴某、耿某、潘某某、董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手机通讯记录截图,不动产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押金收据、租金收据,银行卡转账记录、邮政储蓄银行吞没卡查询记录,工作情况,户籍信息,被告人姚某某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364        "relevant_articles": [365            "274-0-0"366        ],367        "charge": "敲诈勒索",368        "prison_time": 6369    },370    {37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陶遥发现被害人蔡某与其妻子王秀芝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将蔡某骗至来安县新安镇烟草局巷口,后伙同其哥哥陶某(另案处理)强行将蔡某带至新安镇黄坝村其母亲阮某家中院内。被告人陶遥持菜刀击打并划伤蔡某脸部,被陶某及其母亲将菜刀夺下,后陶某因回家给手机充电临时离开,被告人陶遥遂以暴力手段威胁蔡某,并索要8万元现金私了此事。蔡某后电话联系其同学潘某借款,后潘某报案,被告人陶遥被警方现场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证人王秀芝、阮某、潘某、陶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蔡某的陈述。3.被告人陶遥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及辨认笔录。5.有关视频光盘。",372        "relevant_articles": [373            "274-0-0"374        ],375        "charge": "敲诈勒索",376        "prison_time": 24377    },378    {379        "fact":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4日22时许,在青州市北城大街房某家门口,被告人王某因房某与其丈夫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房某进行殴打,并以将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发给房某对象及公公为要挟,向房某索要3万元,后房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王某支付3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并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380        "relevant_articles": [381            "274-0-0"382        ],383        "charge": "敲诈勒索",384        "prison_time": 14385    },386    {387        "fact":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4日02时40分许,被告人唐元忠通过手机QQ联系,与被害人陈某某约好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红星国际小区4栋XXX号房间以4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拿出手机让唐元忠微信扫码付款时,唐元忠将该苹果11proMAX手机(认定价格9,025元)抢走并威胁陈某某说出开机密码,随后逃离现场,于同日下午将手机以7,000元的价格销赃。被告人唐元忠于2019年12月4日被抓获归案。赃款未追回。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388        "relevant_articles": [389            "274-0-0"390        ],391        "charge": "敲诈勒索",392        "prison_time": 18393    },394    {395        "fact":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芦伟在与代某(被害人,女,50岁)同居期间,谎称自己有能力为代某的儿子办理鞍钢设计院的工作,并以自己为此事花费20万为由要求代某继续与自己同居,否则就要代某偿还自己20万元,并对既不继续与被告人芦伟同居又不偿还20万元的代某进行威胁、恐吓。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396        "relevant_articles": [397            "274-0-0"398        ],399        "charge": "敲诈勒索",400        "prison_time": 48401    },402    {40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害人何某1、何某2承包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汤村的广州康大工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内的鱼塘清表工程,被告人汤建明得知被害人何某1、何某2向同案人吴某(另案处理)支付了现金人民币20000元作为“保护费”后,同样以阻挠施工作为威胁向被害人何某1、何某2索要“保护费”,迫使被害人何某2向其支付了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2月22日,民警在被告人汤建明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汤村富前街9号的住处将其抓获。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汤建明向被害人何某1、何某2退赃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何某1、何某2谅解。",404        "relevant_articles": [405            "274-0-0"406        ],407        "charge": "敲诈勒索",408        "prison_time": 9409    },410    {411        "fact":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杨某某在自家地头开渠为由阻挡索要补偿,杨某某给马某某支付了3000元现金。2017年4月23日,马某某又以同样的理由阻挡杨某某淌水,杨某某为了顺利淌水,给马某某支付了10000元现金。2.2019年4月份,马某甲负责在王团镇倒墩子乡村路打混凝土路面时,被告人马某某以路面占用其家耕地为由,多次对工程进行阻挡,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为了能使工程顺利进行,工程负责人马某甲通过微信先后两次支付给被告人马某某12400元现金,经调查,该路面没有占用被告人马某某的耕地。",412        "relevant_articles": [413            "274-0-0"414        ],415        "charge": "敲诈勒索",416        "prison_time": 18417    },418    {419        "fact": "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岳岩荣以被害人晏某某与“亮”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采用恐吓、威胁等方法向晏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作为赔偿,并将晏某某的渝A×××**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0000元)开走作为抵押,现该车已追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420        "relevant_articles": [421            "274-0-0"422        ],423        "charge": "敲诈勒索",424        "prison_time": 14425    },426    {427        "fact":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吕岱峰在,敲诈王某软中华烟一盒、炫赫门烟一盒及20元现金;2.2018年8月27日左右,被告人吕岱峰在金翔网吧,敲诈王某网费及零食共价值179元;3.2018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吕岱峰在门口西边处,敲诈王某白将烟一盒;庞喜钦炫赫门烟一盒和一瓶饮料,孙某1一瓶饮料;4.2018年10月5日左右,被告人吕岱峰在门口西边处,敲诈王某一盒炫赫门烟和60元现金及孙某1现金40元;5.2018年10月13日左右,被告人吕岱峰在吕岱峰租住的房子里,敲诈王某炫赫门烟一盒及庞喜钦白将烟一盒;6.2018年10月19日左右,被告人吕岱峰在寿光市阳光春天门口处,敲诈王某现金130元;7.2018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吕岱峰在门口西边处,敲诈孙某1现金100元;8.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吕岱峰在门口西边处,敲诈孙某1炫赫门烟一盒;9.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吕岱峰在租住的房子内,敲诈孙某1棕色棉拖鞋、一个盆子,一瓶洗发膏,一块抹布,总价值99元;10.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吕岱峰在门口西边处,敲诈孙某1好好学习烟一盒;11.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吕岱峰在租住的房子内,敲诈王某20元。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428        "relevant_articles": [429            "274-0-0"430        ],431        "charge": "敲诈勒索",432        "prison_time": 9433    },434    {435        "fact":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周少洪伙同陈有群(另案处理,1931年2月2日出生)以挖路、拦路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冯杰辉运输桉树车辆通行,以占用其农田为由强行索取被害人冯杰辉现金人民币250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少洪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情况、新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份、证明、附件、会议纪要、银行流水、MP4文件、账户明细查询、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光盘制作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说明材料7份、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2.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3.证人谢某庆、赵某强、黎某森、江某文、姚某泳、姚某健、刘某财、周某润、蔡某龙、周某全、周某强的证言;4.被害人冯杰辉的陈述;5.被告人周少洪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少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436        "relevant_articles": [437            "274-0-0"438        ],439        "charge": "敲诈勒索",440        "prison_time": 10441    },442    {443        "fact":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吴振鹏因发现受害人高某春与其妻子在微信聊天时言语暧昧,并以此为由要求高某春进行经济赔偿,最终高某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吴振鹏转账人民币3000元来平息此事。2019年7月21日,吴振鹏再次与高某春联系,要求高某春继续赔钱,但高某春未理会。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电子证据、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材料,认为被告人吴振鹏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振鹏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可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振鹏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签字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愿意退赔犯罪所得3000元;此外,本案受害人有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请求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内判处,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受害人高某春与被告人妻子寸某某在微信聊天时言语暧昧,被告人发现后认为他们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影响到自己家庭生活,于2019年6月25日14时许,电话联系高某春,并提出要用钱解决高某春与被告人妻子之间的事;高某春担心事情闹大,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吴振鹏转账人民币3000元,以平息此事。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吴振鹏再次与高某春联系,要求高某春继续赔钱,但高某春未理会。另查明: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赔了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9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办理高某春被殴打一案中发现被告人吴振鹏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侦查,2020年1月15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振鹏的外貌特征、身份情况;被告人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31日被鹤庆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处罚。3、微信聊天截图、电话录音光盘一张、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及录制的光盘一张,证实受害人高某春与被告人吴振鹏妻子寸某某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言语暧昧,被告人发现后通过电话向受害人提出用钱解决,2019年6月25日受害人向被告人微信转账3000元;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吴振鹏再次与高某春电话联系,要求高某春继续赔钱,但高某春没有理会。4、证人寸某某证言、受害人高某春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综合证实受害人高某春与被告人妻子寸某某在微信聊天时言语暧昧,被告人发现后认为他们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于2019年6月25日电话联系受害人高某春提出用钱解决,受害人高某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支付了3000元,以便平息此事。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再次电话联系高某春要求赔钱,但高某春没有理会。之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还发生过殴打冲突。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公诉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三方在场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字认罪认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均未提供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形式要件合法,所证实的内容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纳并确认为有效证据,足以证明上述认定的事实。",444        "relevant_articles": [445            "274-0-0"446        ],447        "charge": "敲诈勒索",448        "prison_time": 6449    },450    {451        "fact": "经审理查明,1.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李天勇发现与其同居的女友张某常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杨某1联系,并互发照片,被告人李天勇即以系张某已订婚的未婚夫的身份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杨某1,以要找杨某1理论和将其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告诉其家人相威胁,让杨某1出钱解决此事,并让张某(另处理)出面与杨某1商讨价钱。张某在明知李天勇实施敲诈的情况下,与杨某1商谈金额事宜,并将自己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杨某1,后杨某1分两次向张某银行卡汇款共计8500元,张某收到赃款后立即告知了被告人李天勇、二人共同将赃款挥霍。2.2020年6月,被告人李天勇多次通过发微信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杨某1,要求杨某1向其微信转账,否则就要将其与张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告知杨某1家属。连续一个月向杨某1索要财物,杨某1无奈通过微信陆续转账20次共计3600元给被告人李天勇。被害人杨某1于2020年7月8日向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报称其被李天勇和张某敲诈。公安机关立案后电话通知被告人李天勇让其马上到公安机关投案,李天勇口头表示愿意回来投案,并将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事告诉了张某,二人遂于2020年7月22日从浙江省永康市乘车返回遵义,次日下午二人到达遵义后,张某称自己要回家一趟,二人约定于第二天一同到虾子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天勇则于当日入住遵义市新蒲新区,公安机关收到临时布控回复信息后,遂到该宾馆将其抓获归案。破案后,同案张某退赔了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8500元,并取得杨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天勇在庭审中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李天勇的供述,同案张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人冯某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被告人李天勇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452        "relevant_articles": [453            "274-0-0"454        ],455        "charge": "敲诈勒索",456        "prison_time": 8457    },458    {45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黄志龙伙同同案人郑某(已起诉)等,在广东省广州市东二环高速番禺区离番禺出口约6公里路段(往从化方向),驾驶小轿车故意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制造交通事故,使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得徐某华2800元。(二)2017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黄志龙伙同同案人张某(已起诉)等,在潮莞高速广东省境内谢岗路段(往东莞方向),使用上述相同方式,敲诈勒索欧某某5000元。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460        "relevant_articles": [461            "274-0-0"462        ],463        "charge": "敲诈勒索",464        "prison_time": 14465    },466    {467        "fact":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吴某某(女)与被告人牛鹏飞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之后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在唐山市火车站附近的天天假日酒店521房间见面后发生两性关系,期间被告人牛鹏飞拍下吴某某裸体照片,事后以其手中有吴某某裸照和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录像为由,通过微信和电话威胁被害人吴某某让其转2万元人民币给吴鹏飞,否则就将被害人裸体照片、视频发到网上,让所有人都知晓。",468        "relevant_articles": [469            "274-0-0"470        ],471        "charge": "敲诈勒索",472        "prison_time": 16473    },474    {475        "fact":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肖哲伙同他人驾驶车牌号为豫BA××××黑色蒙迪欧轿车从贵州省湄潭县开车前往贵州省贵阳市。被告人肖哲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邮政支局外,将事先装有男女床照的照片和打印信的信封投递到邮政信桶内邮寄给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兴业路××××××××有限公司的被害人蔡某。2020年5月21日,被害人蔡某收到信件,信中以揭露、举报被害人贪污和生活作风不检点相威胁索要钱财18.2万元,并附有男女床照照片,被害人迫于恐惧心理按照信件内容的要求从自己的一张工商银行账户内分两次转款到邮政储蓄银行李某某账户内,共计18.2万元。2020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肖哲又采用给被害人蔡某发传真、打电话的方式,再次以将证据原件交给被害人蔡某为由继续索要财物,致使被害人蔡某心理压力过大,于2020年6月2日8时20分许在××××××××××××××西侧办公楼跳楼自杀身亡。2020年6月6日,公安民警在贵州省湄潭县将被告人肖哲挡获。经鉴定,被害人蔡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伤致心、肺破裂死亡。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哲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哲在庭审前自愿认罪认罚,但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不适用认罪认罚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肖哲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自己只是帮忙邮寄信件和取钱,对于投递信件的内容及钱款性质并不知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肖哲邮寄信件时对信件内容不知情,没有敲诈勒索18.2万元的主观故意,其在被害人蔡某已经转账18.2万元之后再次打电话,后因其他原因中止,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本案中被告人肖哲帮助他人取钱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2.被告人肖哲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个别指控提出异议或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不影响其认罪认罚,应当以其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3.被告人肖哲归案后主动供述帮助他人取钱的事实,系自首;4.被告人肖哲系初犯,仅获得1万元赃款,愿意退赃并赔偿被害人蔡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5.本案扣押的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肖哲伙同他人驾驶车牌号为豫BA××××黑色蒙迪欧轿车从贵州省湄潭县开车前往贵州省贵阳市。被告人肖哲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邮政支局外,将事先装有男女床照的照片和打印信的信封投递到邮政信桶内邮寄给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兴业路389号××××××××××××××的被害人蔡某。2020年5月20日,被害人蔡某收到信件,信中以揭露、举报被害人贪污和生活作风不检点相威胁索要钱财18.2万元,并附有男女床照照片。次日,被害人蔡某迫于恐惧心理从自己的一工商银行账户内分两次转账共计18.2万元到信件指定的李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2020年5月23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肖哲先后到湖南省长沙市、江西宜春市各网点、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采用刷卡消费套现、ATM机取款、ATM机转账等方式将上述18.2万元变现,并从中分得部分赃款。2020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肖哲在贵州省凤冈县××道××传真店以传真方式联系被害人蔡某,后又在与蔡某打电话过程中以交还证据原件为由继续索要财物未果。2020年6月2日8时20分许,被害人蔡某在××××××××××××××西侧办公楼跳楼自杀身亡。2020年6月6日,公安民警在贵州省湄潭县将被告人肖哲挡获。经鉴定,被害人蔡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伤致心、肺破裂死亡。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肖哲处将WDLEE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vivo手机1部、电话卡3张、银行卡5张、车牌号为豫BA××××的蒙迪欧轿车1辆(车辆所有人为肖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封及信件材料、传真件、纸条、便签纸、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平信轨迹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豫BA××××车辆行驶轨迹信息、监控截图、现场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476        "relevant_articles": [477            "274-0-0"478        ],479        "charge": "敲诈勒索",480        "prison_time": 54481    },482    {483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1查看妻子的手机发现其妻子与其朋友俞某1有婚外情后,约被害人俞某1到其开办的青田县高湖镇桐川村东坑口1号强祥门业厂三楼会面。同日11时许,被害人俞某1到达强祥门业厂后,被告人朱某1以要带其妻子到俞某1家里和厂里闹事、破坏俞某1家庭等方式对俞某1实施威胁,迫使俞某1签订支付150万元损失费的协议书,后被害人俞某1当场通过银行卡支付30万元、微信转账支付4万元,共计支付给被告人34万元,剩余116万元俞某1向被告人朱某1出具了欠条。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将34万元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40万元。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朱某1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主动预缴罚金等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1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侦查终结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协议书复印件、转账记录、营业执照、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欠条、协议书、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材料、票据,证人朱某2、余某、俞某2的证言,被害人俞某1的陈述,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84        "relevant_articles": [485            "274-0-0"486        ],487        "charge": "敲诈勒索",488        "prison_time": 36489    },490    {49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李某乙在网上得知某公司能够贷款,便电话联系自称系公司业务员的曹某,后曹某将李某乙介绍给被告人滕昆。当日在进行所谓的家访并收取数百元家访费后,在经济开发区大黄山社区医院附近,被告人滕昆便与李某乙约定实际借款6300元,但需要书写12500元的借款合同(仅一份)由被告人滕昆保存,双方并约定半月利息为1500元及期限等事项。随后,被告人滕昆支付给被害人李某乙3500元。三日后,在铜山区新区万达广场附近,被告人滕昆以需要查看李某乙持有的汽车为由,将该车开至市内汽配城,私自安装了GPS并配了该车钥匙。2017年11月29日,被害人李某乙如约支付了利息1500元,而被告人滕昆无故以违约为由,将李某乙的车辆通过定位装置和配的钥匙在丰县找到并私自开回,后以此为威胁向李某乙索要剩余欠款及违约金共计3万元。李某乙无力偿还,无奈又通过被告人滕昆介绍,向李某甲等人以前述车辆抵押借款2.5万元,后李某乙向被告人滕昆陆续还款3万元方才了结此事。后由于李某甲等人无故垒高债务,李某乙无奈报警。被告人滕昆对于以上事实认罪认罚,并于2019年9月3日赔偿被害人李某乙2.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曹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微信、支付宝、银行交易记录,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92        "relevant_articles": [493            "274-0-0"494        ],495        "charge": "敲诈勒索",496        "prison_time": 12497    },498    {499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罗某伙同曾鹏程、龙某、邓某、卢某(均已判刑)以雷某(未成年人)、肖某(未成年人)、曹湖州、张华军(未成年人)、陈某2(未成年人)盗窃自动贩卖机里的商品为由,将五人控制在桂阳县茗豪酒店房间内,并威胁五人各支付2000元钱,否则不准离开。后从雷某母亲胡某、陈某2姐姐陈某1处各索取500元钱。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胡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雷某、肖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曾鹏程、龙某、邓某、卢某的供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00        "relevant_articles": [501            "274-0-0"502        ],503        "charge": "敲诈勒索",504        "prison_time": 6505    },506    {50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l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小羊在永修县吴城镇小矶山至松门山码头的矽砂矿周边水域,以在航道两旁插篙子(竹竿)帮助指路为由,驾驶船只多次登上过往货船,对货船主采取跟随、滋扰、不给钱不下船的方式强行收取“篙子费”共计24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3月和2019年5月向倪某、王某1夫妇索要“篙子费”2次,每次200元,共400元;2、2018年11月9日、2018年12月2日、2019年1月向王某2、王某3父子索要“篙子费”3次,每次200元,共600元;3、2019年8月1日晚,向李某、蒋某母子索要“篙子费”1次,200元;4、2018年10月23日,向彭某索要“篙子费”1200元;5、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张小羊再次向王某2提出要200元“篙子费”,王某2当场表示拒绝并拨打11O电话报警,张小羊见状离开。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张小羊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王某1、倪某、王某2、王某3、李某、蒋某、彭某等的陈述、证人占某、吴某、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手机转账信息、银行转账明细、被害人自述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508        "relevant_articles": [509            "274-0-0"510        ],511        "charge": "敲诈勒索",512        "prison_time": 10513    },514    {515        "fact":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孟李颖在本市丰台区洋桥西里1号楼×号,向被害人曹某提供有偿性服务后,伙同他人通过电话以报警、传播不雅视频等理由相威胁,向曹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后曹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孟李颖等人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孟李颖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李颖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孟李颖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516        "relevant_articles": [517            "274-0-0"518        ],519        "charge": "敲诈勒索",520        "prison_time": 9521    },522    {523        "fact":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军强在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村马木岗的一条小路上,伙同张某1(另案处理)以被害人魏某、马某的车辆在此倾倒垃圾为由阻止车辆通行并强行索要财物。被害人马某被迫通过微信向张某1转账6000元,被害人魏某被迫交出两条软包中华烟(未鉴定)。被告人张军强分得5000元钱及软包中华烟一条。公安人员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10时7分许电话通知张某1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让张某1联系张军强,张某1于10时20分电话通知张军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11时16分许,张军强从银行卡中取出5000元现金,后将现金6000元交至马寨镇水磨村村委会。16时许,张军强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军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军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微信支付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手机通话时间截图、二七区马寨镇环保所出具的证明、水磨村三委会议记录、水磨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证人张某1、陈某、张某2、丁某、郭某、张某3、张某4、张某5的证言;被害人魏某、马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4        "relevant_articles": [525            "274-0-0"526        ],527        "charge": "敲诈勒索",528        "prison_time": 7529    },530    {531        "fact":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份,被告人孙某帅通过网上全民K歌与被害人王某2认识,二人微信聊天后不久发生性关系,孙某帅拍下王某2的裸照。2020年3月30日,孙某帅向王某2借2万元钱,王某2答复说没钱借给他,孙某帅便将两张王某2的裸照通过微信发给王某2,并威胁说不借钱给他就将她的裸照发给王某2的朋友,王某2害怕自己的裸照被传到网上,便向姐姐王某1借2万元钱给孙某帅,并让孙某帅删除裸照。2020年4月4日15时许,王某2在项城市通济大道新大桥附近将2万元钱交给孙某帅,在接钱过程中孙某帅被民警当场抓获。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帅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照片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孙某帅之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被告人孙某帅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孙某帅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2、被告人孙某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3、被告人孙某帅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有悔改表现。4、被告人孙某帅的家人多次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532        "relevant_articles": [533            "274-0-0"534        ],535        "charge": "敲诈勒索",536        "prison_time": 6537    },538    {539        "fact": "经审理查明,靳某与王某于201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8年3月16日,靳某发现妻子王某与徐某的不正当关系,靳某用王某手机微信以王某名义给徐某发微信将徐某骗至家中,当晚22时许徐某到达位××区王某的家中,王某的母亲被告人邱万英开门,徐某发现邱万英在家后欲离开,邱万英阻止王某离开,并伙同回到家中的靳某分别手持擀面杖、铝棍一起对徐某进行殴打,后继续阻止徐某离开,被告人邱万英以向司法机关告发徐某破坏军婚、向徐某学校告发为由给徐某母亲李某打电话,要求李某支付赔偿款二十万元。3月17日凌晨靳某给其朋友李俊(不起诉处理)发微信要求李俊到其家中找自己,11时许李俊到达靳某家中,靳某将王某和徐某出轨之事告知李俊,李俊用手机给徐某录像,并要求徐某讲清楚事情经过,期间又对徐某进行拳打脚踢。当晚18时许,李某到达秦皇岛并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将徐某带离。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甲方靳某、李俊、被告人邱万英与乙方徐某、李某于2018年3月29日达成赔偿协议,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款共计十万元,已经给付完毕,乙方于同日自愿出具谅解书对靳某、李俊、邱万英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邱万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邱万英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俊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靳某、王某、李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手机、铝棍、擀面杖,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小区监控录像、刻盘说明,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靳某军官证、结婚证,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邱万英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40        "relevant_articles": [541            "274-0-0"542        ],543        "charge": "敲诈勒索",544        "prison_time": 13545    },546    {54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份期间,苏某某(在逃)纠集被告人高如银及贺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添加男性,并让郝某到男性所在的酒店发生性关系,待郝某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发出“信号”后,贺某某等人便迅速到郝某所在的房间,假冒该女性的“男朋友”、“哥哥”等角色,以被害人欺负未成年女性为由,采用报警、殴打等胁迫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被告人高如银参与的事实如下:1、2018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高如银伙同苏某某(另案)、王某某(另案)、郝某等人驾车来到定边县城,苏某某用郝某的微信和被害人张某约好后,让郝某去了定边县柠檬酒店,郝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后,向苏某某发出“信号”,苏某某收到信号后与被告人高如银及贺某某、王某某来到柠檬酒店,由王某某扮演郝某男朋友,苏某某扮演王某某姑舅哥哥,采用胁迫的方式向被害人张某勒索了29000元(其中微信转账15000元、现金5000元、银行卡转账9000元)。2、2018年9月18日晚,郝某通过昵称为“小可爱”的微信与贺某某聊天,后约定在靖边县XX酒店XX房间见面并将该信息告知了贺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内郝某与贺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晚22时许,郝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用手机给贺某某(微信昵称为“小哪吒”)发出“信号”,贺某某收到信息后,被告人高如银与李某某(另案)、苏某某、迅速来到XX酒店XX房间内,其中贺某某扮演郝娜的对象先后扇了贺某某、郝某几耳光,被告人高如银与苏某某(另案)、扮演贺某某哥哥,李某某扮演贺某某朋友负责摄像,以报警要挟,向被害人贺某某索要30000元,贺某某通过微信向贺某某转账8000元,约定剩余22000元放在酒店前台,其中贺某某朋友乔璐璐给贺某某微信转账11000元。贺某某、李某某、郝某三人在酒店等钱时被民警抓获。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高如银向靖边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如银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报告、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同案犯贺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郝某的供述,被害人贺某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高如银的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548        "relevant_articles": [549            "274-0-0"550        ],551        "charge": "敲诈勒索",552        "prison_time": 24553    },554    {555        "fact":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斌在本市海淀区理想国际大厦一层咖啡厅,通过向被害人石某(女,24岁)出示自己手机中被害人隐私照片、用手掐被害人脖子及语言威胁的方式,胁迫被害人通过手机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7000元。王斌收到被害人转账当天,在自己与被害人同事共同的微信群“域澄”中发布被害人裸露照片三张。案发后被告人王斌通过他人支付宝账户向被害人转账人民币4000元,其余涉案钱款未起获。被告人王斌于2019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斌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只是辩称其与被害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相处期间,其给对方有过不少生活花销支出。辩护人于学华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斌犯罪事出有因,系冲动型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愿意积极退赃,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斌于2019年1月30日,在本市海淀区理想国际大厦x等地,通过向被害人石某(女,24岁)出示自己手机中被害人隐私照片、暗示要在公布对方隐私照片相要挟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款17000元,后被害人石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7000元。王斌收到被害人转账当天,在自己与被害人同事共同的微信群“域澄”中发布被害人裸露照片三张。案发后被告人王斌通过他人支付宝账户向被害人转账人民币4000元。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王斌于2019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公安机关经依法搜查,起获王斌作案使用的苹果手机1部,在王斌住处起获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及电源线1条。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斌在家属协助下退赔赃款人民币13000元,现扣押在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被告人王斌的供述,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群聊、百度贴吧等截图照片,抖音账号注册信息证明,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现场监控录像,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经法庭质证,被告人王斌及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556        "relevant_articles": [557            "274-0-0"558        ],559        "charge": "敲诈勒索",560        "prison_time": 10561    },562    {56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被害人张某1在咸安区横沟桥镇鹿过村九组与高桥镇石溪村二组交界处的小麦窝修建水塘,因水塘占用了石溪村二组的山地,石溪村二组村民去现场阻止施工,经协商,2016年1月26日,张某1赔偿了石溪村二组人民币4万元。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百胜以张某1修建水塘破坏了其祖坟风水为由,采取损坏张某1家祖坟的水缸及香炉、损坏张某1修建的水塘塘坝及排水管、到现场阻止施工等威胁手段,向张某1索要补偿。2018年12月3日,张某1被迫委托其侄儿张某2给了被告人刘百胜人民币2万元。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刘百胜退还了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在2万元,张某1对刘百胜予以谅解。",564        "relevant_articles": [565            "274-0-0"566        ],567        "charge": "敲诈勒索",568        "prison_time": 6569    },570    {571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日,被告人罗某在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的No.2019G09地块的工地外架设摄像机,对该工地全天的打桩施工过程进行偷拍。次日,罗某将装有打桩视频的U盘交给该工地一名负责人,暗示视频中显示该工地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现象。施工单位负责人看过视频后,指派现场负责人秦某1与罗某联系,罗某以该视频为要挟,向施工单位索要30万元。施工单位为防止视频外流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决定以20万元购买该视频,秦某1与罗某约定于5月6日在明发城市广场聚鲜大排档三楼一包间见面。5月6日,秦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民警在该大排档楼下布控。秦某1与罗某见面后向其支付3万元,并要求罗某与自己一起下楼拿剩余的17万元,后罗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搜出秦某1支付的3万元现金。该3万元现金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秦某1。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2、秦某1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发还清单,罗某与秦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秦某1提供的罗某拍摄的视频、秦某1与罗某通话录音,被告人罗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为印证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572        "relevant_articles": [573            "274-0-0"574        ],575        "charge": "敲诈勒索",576        "prison_time": 30577    },578    {579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马之银与被害人何某1乘火车相识并添加微信好友,此后两人经常微信聊天,聊天过程何某1将自己的裸照发给马之银。2020年3月10日,马之银以将何某1裸照发给其家人和曝光相威胁,向何某1索要人民币5000元。何某1未给钱并报警。2020年3月11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马之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之银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裸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到案经过等、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被告人马之银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580        "relevant_articles": [581            "274-0-0"582        ],583        "charge": "敲诈勒索",584        "prison_time": 6585    },586    {587        "fact":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李炳滔和被害人王某2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相识,在聊天过程中,王某2将自己的多个不雅视频及照片发给李炳滔,同年4月两人发生矛盾,李炳滔以在网络上散布王某2上述不雅视频及照片相威胁索要人民币1万元。王某2迫于无奈于同年4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给李炳滔5000元。2020年3月,为了拿到剩余钱款,李炳滔冒充女性网友加王某2为微信好友,佯称在网上看到王某2的不雅视频和照片,劝说王某2向自己支付剩余钱款,因王某2无钱支付而未果。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李炳滔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炳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账户历史明细、交易对手名称、账号,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88        "relevant_articles": [589            "274-0-0"590        ],591        "charge": "敲诈勒索",592        "prison_time": 9593    },594    {59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卢某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本市万荣路XXX号“祺烨网吧”内有赌博行为,并以此要挟通过打电话、发短信、上门索要的方式要求网吧老板即被害人林某某、郑某某支付“封口费”,否则将继续报警迫使网吧关门。被害人郑某某被迫于2017年12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卢某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林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卢某人民币5,000元,后林某某于当日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卢某抓获并缴获赃款,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郑某某的陈述笔录、提供手机短信记录截图和收条,上海企业计算机维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行政案件处理报告》,《案件受理登记表》,行政处罚笔录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及调取的《收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报警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赃款照片,被告人卢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96        "relevant_articles": [597            "274-0-0"598        ],599        "charge": "敲诈勒索",600        "prison_time": 6601    },602    {603        "fact":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张祖伟通过“抖音”认识了被害人周某,在交往期间二人曾多次发生性关系,张祖伟还曾两次向周某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同年12月11日晚,二人又在屯溪区昌苑小区张祖伟租住的房屋内发生性关系,之后张祖伟向周某谎称其手中有两人的性爱视频,并开玩笑说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可以火一把,周某欲查看其手机,无果后离开。之后几天,张祖伟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周某,提出让周某在十天内支付人民币5万元,否则将该视频在网络上进行散播。周某因害怕于1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被告人张祖伟于2019年12月18日上午在准备去拿钱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张祖伟委托他人向被害人周某支付了借款6000元及赔偿款4000元,并取得了周某的谅解。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庭审举出如下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祖伟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等。",604        "relevant_articles": [605            "274-0-0"606        ],607        "charge": "敲诈勒索",608        "prison_time": 16609    },610    {611        "fact":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份以来,贾某(另案处理)、包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和县境内以“干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周霞也在该赌场内参与赌博。2019年7月15日下午,周霞在该赌场内用手机拍摄赌场赌博的照片及视频,并以该照片及视频向公安机关举报为由,向贾某等人实施威胁,索取钱财。贾某等人害怕周霞举报该赌场,于2019年7月18日至同年8月7日,在老乡鸡含山县环峰路店内,贾某分多次给付周霞共计60000元,周霞每次收钱后向贾某出具收条,期间周霞返还贾某200元。2019年8月15日,周霞前往贾某经营的“小陈便利店”,向其索要收条,未如愿后将该店内3个啤酒瓶和玩具砸坏(价值2.5元)。案发后,被告人周霞主动向含山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周霞在侦查阶段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612        "relevant_articles": [613            "274-0-0"614        ],615        "charge": "敲诈勒索",616        "prison_time": 24617    },618    {619        "fact": "经审理查明:为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栗森鹏将一张写有恐吓内容的纸张、一个已拆开塑料包装且针头处有不明液体的一次性针筒,装入一个标注有“大吉大利”字样的红色利是封,投入深圳市南山区xx栋门内,恐吓信中自称是xx患者,注射器里有xx病毒,要求被害人于11月26日18时前将四百万元转入其135×××@163.com的支付宝账号,否则其他××患者将报复被害人。被害人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栗森鹏向其所在单位投案。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栗森鹏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森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红包、注射器各一个,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信件,被告人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工作说明、情况说明、关于栗森鹏装备测试情况补充说明,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被告人栗森鹏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等业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        "relevant_articles": [621            "274-0-0"622        ],623        "charge": "敲诈勒索",624        "prison_time": 36625    },626    {627        "fact":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泌阳县王店镇居民王某4承接了驻马店开发商张某位于王店镇人民政府西边的“御苑小区”项目。王某4在承接时就知道张某无法将该项目建成是被告人王延成等人从中阻挠的原因,为尽快开工建设“御苑小区”项目便找到王延成协商此事,王延成以“御苑小区”项目占用的有其侄子王某1的耕地为由,要求拉运土方、沙石料等,不给钱就不让施工建设,而向王某4索要土地拉运及青苗补偿费35万元好处费,并要求王某4不得将此事告知王某1。另外,被告人王延成以其侄子王某1已将此事委托给自己为由,要求被征用的土地开发后需以三套房屋作为补偿。王某4为顺利开工建设“御苑小区”,2014年4月12日给王延成35万元的好处费后,2014年6月20日王延成才与王某4签订了补偿协议。2015年春天,王某1从外地打工回来后找到王某4,表示对王某4和王延成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不认同,王某4和王某1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偿三套房子的协议,以此协议为准,同时王某1又从王某4处要走10万元现金作为补偿。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628        "relevant_articles": [629            "274-0-0"630        ],631        "charge": "敲诈勒索",632        "prison_time": 111633    },634    {63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卢飞龙与被害人邓某1的情人关系破裂后,被告人卢飞龙多次要求复合未果。同年12月8日,被告人卢飞龙以公开被害人邓某1裸照、不雅视频相要挟,向被害人邓某1索要人民币40000元。同月30日,被害人邓某1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卢飞龙转款人民币5000元。此后,被告人卢飞龙继续要挟被害人邓某1支付剩余人民币35000元。2020年1月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卢飞龙抓获,并缴获vivo手机一部。",636        "relevant_articles": [637            "274-0-0"638        ],639        "charge": "敲诈勒索",640        "prison_time": 8641    },642    {643        "fact":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5月2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佟某伙同高某、冯某、费某(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在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港村台铃电瓶车店内,由冯某、费某假装和被害人周某一起对被告人佟某设局诈赌,后被告人佟某以发现周某等人诈赌为由,采用威胁的方式要求上述人员退出赢得的钱款,并要求再赔偿人民币8万元,后冯某以假装找人调和为由,电话通知高某到现场进行虚假调和,最终由周某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冯某、费某亦虚假支付赔偿款。嗣后,被告人佟某伙同高某、冯某、费海涛等人共同将周某支付的3.5万元赔偿款进行了私分。案发后,被告人佟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案犯高某、冯某、费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佟某家属另行代为退还被害人周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谅解。被告人佟某认罪认罚。以上事实,被告人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高某、冯某、费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收条、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佟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644        "relevant_articles": [645            "274-0-0"646        ],647        "charge": "敲诈勒索",648        "prison_time": 12649    },650    {65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保飞与被害人姚某1的女儿姚某2自2014年开始谈对象,2018年12月份姚某2提出分手,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姚某2支付给张保飞四万元分手费,双方断绝联系。在姚某2向张保飞支付四万现金后,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保飞再次向姚某2索要二万元,并持续向姚某2的父亲姚某1发送威胁短信,2019年1月10晚9时许,被告人张保飞将姚某2隐私照片发送到微信群中,对姚某2及其家人进行威胁,后姚某1报案,姚某1和姚某2未交付财物,被告人张保飞敲诈勒索未遂。被告人张保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652        "relevant_articles": [653            "274-0-0"654        ],655        "charge": "敲诈勒索",656        "prison_time": 12657    },658    {65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常可心在本市海淀区成府路某连锁宾馆C081房间内,与被害人黄某(男,19岁)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伙同他人采用威胁的方式以支付“望风费”的名义向被害人黄某索得人民币1800元及华为牌P30PR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61元)。现涉案款物未起获。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常可心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常可心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常可心定罪处罚。被告人常可心对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常可心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退赔,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常可心在本市海淀区成府路某连锁宾馆C081房间内,与被害人黄某(男,18岁)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伙同他人采用威胁的方式以支付“望风费”的名义向被害人黄某索得人民币1800元及华为牌p30pro8GB+128GB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61元)。现涉案款物未起获。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常可心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过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可心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了人民币6161元,现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可心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常可心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60        "relevant_articles": [661            "274-0-0"662        ],663        "charge": "敲诈勒索",664        "prison_time": 11665    },666    {667        "fact":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蔡文雷发现被害人郭某和自己的妻子张岩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将郭某带至南阳市卧龙服装城附近龙升大道北边路东附近,捆绑殴打郭某,将事先准备的柴油浇到其身上,后逼问郭某并用手机录像,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二日内付清。郭某在承诺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被送回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汉冶路口附近,郭某回到家后报案。案发后,蔡文雷主动投案。郭某谅解蔡文雷。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蔡文雷的供述;2.被害人郭某的陈述;3.证人张岩等人的证言;4.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5.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文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668        "relevant_articles": [669            "274-0-0"670        ],671        "charge": "敲诈勒索",672        "prison_time": 12673    },674    {675        "fact":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20日下午19时,被告人闫中原与其妻子周海艳到虞城县城郊乡五里阁卫生室给其孩子看病,期间谷建立为其孩子拿了五包小儿止泻灵颗粒,闫中原发现该药已过期,便以其药品过期要告发为要挟,向谷建立强行索要赔偿。当晚,谷建立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闫中原帐户转款3.8万元。2020年5月25日闫中原与谷建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闫中原将3.8万元赃款全部退还谷建立并取得谷建立的谅解。认为闫中原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闫中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及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明细、谅解书、证人赵建立、周海艳的证言、被害人谷建立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76        "relevant_articles": [677            "274-0-0"678        ],679        "charge": "敲诈勒索",680        "prison_time": 12681    },682    {68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7日,因多次违反公司规定,被告人叶贵洲被福建恒安集团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被告人叶贵洲因此对该公司管理人员李某心怀不满,多次电话、短信威胁、敲诈李某。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叶贵洲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500元。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人员基本信息、处罚通报、短信截图、员工工资表、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叶贵洲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684        "relevant_articles": [685            "274-0-0"686        ],687        "charge": "敲诈勒索",688        "prison_time": 7689    },690    {69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华因长期吸食毒品没有经济来源,于是听从一外号为“三妞”的男子的建议,帮助敲诈勒索犯罪团伙投递信件。该犯罪团伙利用PS淫秽图片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王华每投递一次可获得一万元的报酬。“三妞”给了王华一部内含两张SIM卡的手机。每次投递前,有人会联系王华要他到约定地点等候,王华拿到装有信件的行李箱后会搭车前往长沙再转车到福建进行投递。2019年8月21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6日,王华都带着装满敲诈勒索信件的行李箱来到福建省福州市,将信件投入街头各个邮筒。2019年9月4日,犹某某收到了敲诈勒索其20万元的信件,其随即报警。2019年10月8日,有人联系王华,要求王华于2019年10月9日12时许到娄底市娄星区青峰宾馆门口等。2019年10月9日12时30分许,王福华(另案处理)驾驶其车牌为湘K×××××的大众速腾小车到达青峰宾馆门口,王华、王福华两人在青峰宾馆门口等了一阵后郭端飞(另案处理)亦开车到达青峰宾馆门口,郭端飞从自己的车上拿了一个旅行箱放到王福华车上。随即,接送王华到长沙的出租车到达后,王华从王福华车上拿下两个装有信件的旅行箱放到出租车上。王华在长沙高速服务区转乘岳阳开往福州的大巴前往福州市投递信件,当大巴车途径新余市服务区附近时,王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王华随身携带的大旅行箱两个,经清点,旅行箱内装有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信件共计2411份,金额合计4.822亿元。2019年11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暂扣了王华10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信件4封、手机2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金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犹某某的陈述,辨认、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同案人王福华的供述,被告人王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692        "relevant_articles": [693            "274-0-0"694        ],695        "charge": "敲诈勒索",696        "prison_time": 54697    },698    {699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害人宋某来到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48号3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万客轩茶道足道养生会馆内,先后选择了1599元等价格的卖淫项目。当宋某结帐时,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吴某、鲁某(均已判决)使用言语威胁的方式,以放风费、包某、安全费等名义向宋某索要人民币共计5600元,实际向宋某额外索要人民币2503元,宋某被迫用微信支付5600元。后吴某、鲁某允许宋某离开万客轩茶道足道养生会馆。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判处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犯罪地点照片、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协议、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被害人宋某陈述;证人吴某、鲁某、马某、孙某1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00        "relevant_articles": [701            "274-0-0"702        ],703        "charge": "敲诈勒索",704        "prison_time": 6705    },706    {70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苏建龙纠集贺某甲、高某某、郝娜(均已判刑)等人,通过微信添加男性聊天,安排女性到男性所在的酒店发生性关系,待被害人进入圈套,便带上同伙假冒该女性的“男朋友”、“哥哥”等角色,以被害人欺负未成年女性为由,采用报警、殴打等胁迫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1、2018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苏建龙伙同贺某甲、高某某、王某甲、郝某(均已判刑)等人驾车来到定边县城,苏建龙用郝某的微信和被害人张某约好后,让郝某去了定边县柠檬酒店,郝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后,向苏建龙发出“信号”,苏建龙收到信号后与贺某甲、王某甲、高某某来到柠檬酒店,由王某甲扮演郝某男朋友,苏建龙扮演王某甲姑舅哥哥,采用胁迫的方式向被害人张某勒索了29000元(其中微信转账15000元、现金5000元、银行卡转账9000元)。2、2018年9月7日凌晨1时许,高某某通过昵称为“雨欣”的微信与被害人范某某约定在靖边县XX园XX酒店XX房间见面,高某某进入范某某所在的房间一会后,给郝某发出“信号”,郝某收到信号后,被告人苏建龙伙同贺某甲、王某甲来到靖园酒店617房间,其中贺某甲扮演高某某哥哥角色,后采用胁迫的方式向被害人范某某勒索了4900元。3、2018年9月16日下午15时许,郝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与被害人杭某某约定在靖边县XX酒店XX房间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郝某按照事先约定给贺某甲发出“信号”,被告人苏建龙与贺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郝某、高洋(身份不详)收到信号后来到XX酒店XX房间,由贺某甲扮演郝某男朋友,王某乙扮演贺某甲朋友,被告人苏建龙扮演贺某甲哥哥,向被害人杭某某勒索了5000元。4、2018年9月18日晚,郝某通过昵称为“小可爱”的微信与贺某某聊天,后约定在靖边县XX酒店XX房间见面并将该信息告知了贺某甲等人,在该房间内郝某与贺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晚22时许,郝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用手机给贺某甲(微信昵称为“小哪吒”)发出“信号”,贺某甲收到信息后,伙同李某某(已判刑)、苏建龙、高某某迅速来到XX酒店XX房间内,其中贺某甲扮演郝娜的对象先后扇了贺某某、郝某几耳光,被告人苏建龙、高某某(已判刑)扮演贺某甲哥哥,李某某扮演贺某甲朋友负责摄像,以报警相要挟,向被害人贺某某索要30000元,贺某某通过微信向贺某甲转账8000元,约定剩余22000元放在酒店前台,其中贺某某朋友乔璐璐给贺某某微信转账11000元。贺某甲、李某某、郝娜三人在酒店等钱时被民警抓获。综上,被告人苏建龙实施敲诈勒索四次,数额共计68900元,其中未遂22000元,既遂46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建龙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报告、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农业银行卡、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贺某甲、高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郝某的供述,被害人贺某某、杭某某、范某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苏建龙的供述,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取款记录,辨认笔录,靖园大酒店住宿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客史查询表,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苏建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月28日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建龙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708        "relevant_articles": [709            "274-0-0"710        ],711        "charge": "敲诈勒索",712        "prison_time": 66713    },714    {715        "fact":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杨超通过“陌陌”社交软件与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的被害人李某相识。5月21日,被告人杨超通过“陌陌”社交软件,以公布被害人李某裸照的方式威胁、恐吓李某,向其索要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金项链一条,后李某报警。被告人杨超于2019年5月2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716        "relevant_articles": [717            "274-0-0"718        ],719        "charge": "敲诈勒索",720        "prison_time": 10721    },722    {723        "fact":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潘某华伙同梁某彬、钟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西兴业县城隍镇莲塘村腾村老人娱乐中心参与赌博时,以周某1“出老千”为由,殴打周某1并索要钱财,强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9000元到李某2的网络赌博账号进行赌博。后四人将赌博平台剩余的4500元取现进行分赃,潘某华分得1500元。另查明,被告人方已赔偿58000元给被害人周某1。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724        "relevant_articles": [725            "274-0-0"726        ],727        "charge": "敲诈勒索",728        "prison_time": 9729    },730    {731        "fact":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8日9时许,张某1在被告人田某某位于辽宁省东港市家中收水稻。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张某1耍秤为由威胁要报警,向张某1索要人民币共计85000元钱,张某1因惧怕而支付。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732        "relevant_articles": [733            "274-0-0"734        ],735        "charge": "敲诈勒索",736        "prison_time": 36737    },738    {739        "fact":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5月18日至19日,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穆传银借款,同年5月21日,被告人穆传银在锡山区以被害人高某又向他人借款属于违约为由,向被害人高某索要违约金,并强行用高某的手机从其建设银行卡(卡号62×××81)划转人民币(下同)19000元至被告人穆传银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78)中。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740        "relevant_articles": [741            "274-0-0"742        ],743        "charge": "敲诈勒索",744        "prison_time": 15745    },746    {74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中下旬,罪犯周玉壮(已判决)多次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投诉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官涌村官南永工业三街5号多家教育培训机构存在消防问题。其后,罪犯周某使用他人身份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132××××****注册微信账号“MoTTong0826”(昵称“Stray”),并虚构身份“李俊生”与上述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方广州市新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梁某进行联系,称该场地存在消防等问题已被投诉,以不撤销相关投诉、继续查处相威胁,向被害人梁某勒索财物。罪犯周某后将其实施敲诈勒索的事情告诉被告人牛建军,让被告人牛建军使用微信账号“MoTTong0826”、按照罪犯周某的意思继续向被害人梁某勒索财物。2019年7月26日至8月21日,被害人梁某分五笔向罪犯周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账号“MoTTong0826”转账合计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牛建军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牛建军于2020年4月14日在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巴塞小镇20号1单元401室被抓获。案发后,罪犯周某及被告人牛建军退回全部赃款人民币5万元,并自愿赔偿被害人梁某人民币4万元,已取得被害人梁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建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周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关于石碁镇官涌村官南用工业区三街有关艺考机构的投诉及查处情况的复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对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截图的签认材料,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48        "relevant_articles": [749            "274-0-0"750        ],751        "charge": "敲诈勒索",752        "prison_time": 9753    },754    {75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建强发现妻子杨某1与被害人罗某1在路边聊天,便怀疑两人有不正当关系,王建强强行带罗某1回家将其扣下。后王建强召集组干部王某1、曹某、杨某2及组上部分老人来家中处理此事,王建强让罗某1联系家人拿钱赎人。同日23时许,雷某2(被害人之母)到王建强家中处理此事,王建强让拿28600元人民币才放人,雷某2便返回家中凑钱。5月6日晚上,因雷某2未到王建强等人用语言、动作吓唬罗某1,催促联系家人赶紧带钱来。同日23时许,雷某2将20000元人民币交给王建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认为王建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王建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自己没有吓唬罗某1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建强发现杨某1(与王建强按风俗举办了婚礼,未领结婚证)与被害人罗某1(缅甸佤邦南邓特区芒翁坝乡马落村人)在路边聊天,便怀疑两人有不正当关系,王建强将罗某1的摩托车钥匙拔下强行带罗某1回家将其扣下。后王建强召集白岩村委会公哈组组干部王志强、曹跃锋、杨贵荣及组上部分老人来家中处理此事,王建强让罗某1联系家人拿钱赎人。同日23时许,雷某2(被害人之母)到王建强家中处理此事,王建强让拿28600元人民币才放人,雷某2便返回家中凑钱。5月6日晚上,因雷某2未到王建强与他人用语言、动作吓唬罗某1,催促联系家人赶紧带钱来。同日23时许,雷某2将20000元人民币交给王建强后罗某1才得以回家,但王建强扣下罗某1的摩托车让交剩余8600元人民币再来拿。2019年5月21日15时20分许,在沧源佤族自治县王建强被民警抓获。经庭审质证、认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建强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5月21日15时20分许,在沧源佤族自治县被告人王建强被民警抓获的事实。3、雷某2的证言,证实22时12分(日期记不清),雷某2接到儿子罗某1的电话,说在公哈被扣下让雷某2赶快去。雷某2到王建强家后,王建强让拿28600元人民币才放人,雷某2便返回家中凑钱,后拿了20000元人民币(交给公哈组组长,组长清点后交给王建强)才将罗某1领回家的事实。4、曹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5日23时左右,在王建强家中曹某看见一个外国小伙子的母亲将20000元人民币交给王建强家人,后就将那个外国小伙子领走的事实。5、王某2二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5日,王某2二在王建强家中听到曹某打电话给那个外国小伙子的母亲问什么时候送钱来。2019年5月6日,那个外国小伙子的母亲说“只带了20000元人民币,先将摩托车放在这里,等我把剩下的钱拿来后,再来拿摩托车”,后就将那个外国小伙子领走的事实。6、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6日23时左右,雷某2送20000元人民币到王建强家,杨某2清点无误后拿出两份2600元人民币用于“洗寨子”,剩下的钱被杨小叶(王建强母亲)收起来的事实。7、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5日晚,在王建强家中王建强母亲问王某1怎么处理此事,王某1说让赔礼道歉并罚款,后王某1两次拿电话让那个外国小伙子联系家人。王某1还告诉那个外国小伙子说“你赶快叫你家人来,要不然我们把你捆起来”,然后王建强在旁边拿着一根绳子抖给那个外国小伙子看,那个外国小伙子的母亲来后王某1还与她谈价钱,王某1让留下摩托车,把剩下的钱拿来后再来拿的事实。8、龙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5日,听说罗某1在公哈组被扣下龙某送雷某2去处理,在那家人的院子里有组干部和很多老人,院子里放着绳子,公哈组组长说让罗某1赔钱,如不赔钱就用绳子将罗某1和杨某1捆起来,因他是组长,他一说下面的人也表示同意。后来雷某2告诉龙某要赔28600元人民币,雷某2回去拿了20000元人民币才将罗某1领回的事实。9、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5月5日晚22时,罗某1到沧源佤族自治县表姐家玩,在寨子路口因与杨某1讲话被王建强怀疑两人有不正当关系,后被王建强将所骑摩托车钥匙拔下让罗某1到他家说清楚。王建强把罗某1留了两天,罗某1母亲雷某2交钱后罗某1才得以回家的事实。10、领条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建强扣留罗某1摩托车的事实。1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杨某1事发后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王建强母亲(杨小叶)拒绝做询问笔录,故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事实。12、被告人王建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王建强对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事实的供述。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756        "relevant_articles": [757            "274-0-0"758        ],759        "charge": "敲诈勒索",760        "prison_time": 12761    },762    {76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尹俊伊与被害人周某认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2020年1月,尹俊伊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后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其裸照10余张。同年5月左右,尹俊伊与周某分手,后于5月底开始,陆续向周某本人及其亲友发送周某裸照,以此向周某勒索财物。为避免尹俊伊继续持有和向他人发送自己裸照,7月15日,周某向尹俊伊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5万元。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尹俊伊在丹阳市华水韵浴场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尹俊伊亲属向周某退还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俊伊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裸照等物证;案发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收条等书证;证人张某1、伏某、顾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尹俊伊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网银转帐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彩信截屏、手机通话记录截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64        "relevant_articles": [765            "274-0-0"766        ],767        "charge": "敲诈勒索",768        "prison_time": 18769    },770    {771        "fact":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曾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刘某于2019年8月份与被告人曾某分手。自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以将被害人刘某的两张裸照在被害人所住小区张贴、发给被害人丈夫为要挟,向被害人刘某索取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刘某害怕裸照外泄和被丈夫知晓其与被告人曾某曾经的关系,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微信转账人民币7000元、2020年1月18日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给被告人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转账交易流水、银行流水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772        "relevant_articles": [773            "274-0-0"774        ],775        "charge": "敲诈勒索",776        "prison_time": 9777    },778    {779        "fact":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戴某在网上认识被告人邱绘,双方约定于2018年1月24日在建湖县皇廷国家酒店见面,后双方在酒店内发生性关系。2018年1月24日夜里,被告人邱绘趁戴某熟睡时用手机偷拍戴某与其开房的视频与照片保存。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邱绘在戴某起床离开时,利用戴某系佛教僧人并以将偷拍的照片与视频发至网络为要挟,向戴某索要3万元人民币。双方协商未果后,戴某报警。被告人邱绘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其罪行。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邱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邱绘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邱绘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底查询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情况说明、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客详细信息、情况说明及照片等书证,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被告人邱绘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80        "relevant_articles": [781            "274-0-0"782        ],783        "charge": "敲诈勒索",784        "prison_time": 10785    },786    {787        "fact":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承德与被害人孙某跳舞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6月双方自愿解除该关系,孙某支付2万元给李承德作为补偿。之后不久,双方再次恢复情人关系。2019年年底,孙某因家庭原因再次向李承德提出分手,李承德表示同意,但之后多次以没钱为由向孙某索要钱财,且采用在孙某家附近逗留方式,对其造成心理压力。孙某迫于无奈,于2020年1月与李承德签订分手协议,向其支付5万元。李承德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又多次以没钱为由,继续采用在孙某家附近逗留、扬言对家人下手等方式滋扰。孙某害怕家人知晓其与李承德的关系及名誉受损,无奈以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分3次向李承德共计支付5万元。后孙某因无法忍受李承德不停索要钱财和滋扰,最终报警。李承德于2020年6月28日被抓获归案。",788        "relevant_articles": [789            "274-0-0"790        ],791        "charge": "敲诈勒索",792        "prison_time": 42793    },794    {795        "fact":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江耀斌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以借钱为幌子,实则收取保护费的形式要挟,向被害人余某、周某2、徐某1、胡某、段某、刘某等人多次索要人民币二至三千元许。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江耀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796        "relevant_articles": [797            "274-0-0"798        ],799        "charge": "敲诈勒索",800        "prison_time": 26801    },802    {803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朝伟发现其女朋友燕某启在开平市××××××××××××××××出租屋内与被害人阙某明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朝伟以报警控告阙某明强奸其女友及告知阙某明老婆相威胁,以恢复个人名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万元。次日下午,被害人筹集×万元交给被告人王朝伟,其后被告人又以赶走霉运为由,再度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未果后指使燕某启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涉案×万元发还给被害人阙某明,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朝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朝伟的供述、被害人阙某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燕某启、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收条、尿液检验报告、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结合庭审期间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新情况,公诉机关对原量刑建议作出调整,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朝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804        "relevant_articles": [805            "274-0-0"806        ],807        "charge": "敲诈勒索",808        "prison_time": 18809    },810    {81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初,被告人万隆与被害人庞某通过58同城发帖加为好友,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万隆以追求被害人庞某老公的情人的名义于2020年7月20日将被害人庞某约到广州市黄埔区鱼珠地铁站附近一公寓见面,在公寓内,被告人万隆拍摄了两人在房间内的视频及照片,并以双方发生性关系及拍摄的视频、照片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庞某支付2000元,被害人庞某被迫通过微信给被告人万隆2000元。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万隆以将双方开房时拍摄的视频发给被害人丈夫及其情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支付2000元,被害人庞某被迫于当日通过被告人发送的支付宝收款码转账2000元。2020年8月8日,被告人万隆再次以上述名义要求被害人支付3000元,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由被害人庞某支付被告人万隆500元路费后,双方约定于2020年8月17日上午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170号麦当劳见面交付现金,后被告人万隆在现场被抓获归案。",812        "relevant_articles": [813            "274-0-0"814        ],815        "charge": "敲诈勒索",816        "prison_time": 6817    },818    {81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芝政伙同他人,通过签订虚高借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扣留车辆、言语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2起,得款合计人民币5075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0月11日,被害人黄某经他人介绍以苏F×××**号汽车抵押向被告人张芝政与章家尧、蒋浩宸(均另案处理)借款,按要求出具人民币30000元虚高借据,扣除利息、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实际借得人民币14350元。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芝政等人以被害人黄某向他人借款为由认定违约,以扣车相要挟索要虚高借据金额。后因被害人黄某未还款,被告人张芝政等人于2017年11月13日将抵押车辆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经认定,上述汽车价值人民币37600元)。被告人张芝政等人敲诈得款人民币23250元。2.2017年11月30日,被害人刘某经冒红飞(另案处理)介绍向被告人张芝政等人借款,按被告人张芝政与徐雪宇(另案处理)、冒红飞等人要求出具人民币30000元的虚高借据,扣除利息、保证金等费用,实际借得16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害人刘某按约定支付人民币24010元。2018年6月8日,被告人张芝政与徐雪宇、冒红飞等人在如皋市磨头镇新港村一店铺内,以被害人刘某向他人借款为由认定违约,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索要虚高借据金额,逼迫被害人刘某给付违约金并再次出具人民币10000元的借据作为新的保证金。被害人刘某于2018年6月8日、6月16日被迫给付违约金人民币9000元。后被害人刘某于2018年7月12日至10月15日间被迫还款人民币18500元。被告人张芝政等人敲诈得款合计人民币2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芝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芝政家属与章家尧赔偿被害人黄某损失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张芝政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人民币35510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张芝政的手机一部,暂存于该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芝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黄某的陈述及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人胡海田、潘某等人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张芝政的户籍信息、银行转账记录、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如皋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820        "relevant_articles": [821            "274-0-0"822        ],823        "charge": "敲诈勒索",824        "prison_time": 27825    },826    {82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才牙得知其老婆白某某某与称多县康角寺活佛索某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利用索某某某活佛职位要挟其进行协商,如达不成协议要把被害人索某某某与其妻子之间发生的事情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公之于众,并向被害人索某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索某某某迫于无奈与被告人才牙达成协议,给了才牙100万元(18万元的起亚智跑车、40万元的丰田霸道车、转账42万元)的钱财,之后被告人才牙又以同样的方式在2017年向被害人索某某某索要45万元的钱款,2019年索要20万元的钱款,自2016年至2019年之间被告人才牙从被害人索某某某处索要钱财共计165万元。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才牙在玉树市农商银行营业厅停车场被玉树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才牙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才牙在玉树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才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入所健康检查表、社会危害性具体情况说明表、被告人信息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才牙与被害人索某某某的协议书六份、中国农业银行玉树支行存取款回执单、民事赔偿协议书、银行明细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白某某某、布罗布(旺堆)、白玛才旺(琼桑)、永忠达桑(果格)、嘎桑次旺(尕松才旺)、次旺扎西、罗达(勒达)、陈江的证言;被害人索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才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才牙微信转账记录硬盘1张、U盘1个、黑色iPhone7plus手机1部等证据可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828        "relevant_articles": [829            "274-0-0"830        ],831        "charge": "敲诈勒索",832        "prison_time": 120833    },834    {835        "fact":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欢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三眼桥公交车站附近拦住被害人戴某,以被害人戴某驾驶的小汽车擦碰到自己为由相威胁,向其索得人民币2,000元。赃款已挥霍。2、2020年6月7日1时许,被告人王欢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郑家咀村路口附近拦住被害人何某,以被害人何某驾驶的面包车擦碰到自己为由,手持木棍相威胁,向其索得人民币4,000元。赃款已挥霍。3、2020年7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欢伙同外号叫“强子”的男子(身份未查明)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同济宝丰小区地下停车场拦住被害人刘某,以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汽车擦碰到自己为由相威胁,向其索得人民币3,000元。赃款已挥霍。4、2020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王欢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站邻路同馨花园雍豪府16栋商铺门口拦住被害人童某,以被害人童某驾驶的小汽车擦碰到自己为由相威胁,向其索得人民币3,000元。赃款已挥霍。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欢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罗七路老李的士快餐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戴某、何某、刘某、童某的陈述,证人邓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被告人王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36        "relevant_articles": [837            "274-0-0"838        ],839        "charge": "敲诈勒索",840        "prison_time": 21841    },842    {84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冯涛、殷习洋经共谋后组建五个分支团队,采取“仙人跳”的方式非法索取他人财物。肖雪梅、冷冲冲(均已判决)及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通过相互介绍的方式加入该犯罪集团。冷冲冲、朱某某为分支团队组长,肖雪梅为固定组员。2018年2月以来,该团伙在重庆市北碚区、沙坪坝区等地,由冯涛在中介平台获得卖淫嫖娼信息后,将被害人地址、电话和服务费用发送给组长或者驾驶员,后在组长的带领下,由驾驶员负责驾驶车辆对团队人员进行接送。到达约定地点后,则由“出台女”以提供“性服务”为幌子,向被害人收取服务费后立即给“收费员”发信息,“收费员”到达被害人房间后,利用被害人担心卖淫嫖娼行为被人发现、被公安民警查处等心理因素,对被害人进行语言威胁,向被害人收取虚构的保证金、车费、出台费等费用转交给冯涛。冯涛每天对赃款按比例对中介平台、“出台女”、“收费员”、驾驶员等参与人进行统一分配,剩余赃款由冯涛、殷习洋平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8年2月18日,被告人冯涛提前将被害人地址、电话和服务费用发送给“收费员”冷冲冲后,驾驶员驾车将冷冲冲、“出台女”肖雪梅送至北碚区豪丰宾馆,肖雪梅收取服务费,冷冲冲收取出台费、保证金,敲诈勒索被害人余某2800元。2.2018年3月19日,经被告人冯涛派单后,肖雪梅、冷冲冲在沙坪坝区小龙坎金美酒店,采用上述相同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蔡某某1300元。3.2018年3月21日,经被告人冯涛派单后,肖雪梅、朱某某在北碚区蔡家岗街道锦绣年华宾馆,采用上述相同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冉某某1300元。4.2018年4月7日,经被告人冯涛派单后,肖雪梅、冷冲冲在北碚区蔡家岗街道佳洲宾馆,采用上述相同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黄某某1600元。5.2018年5月7日,经被告人冯涛派单后,肖雪梅、冷冲冲在北碚区云泉路七天连锁酒店,采用上述相同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谢某1030元。2018年4月9日、6月6日,被告人殷习洋、冯涛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人员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长期纠集,多次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冯涛、殷习洋是犯罪集团的负责人,是首要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负责,冯涛应对5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8030元负责,殷习洋应对4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7000元负责。",844        "relevant_articles": [845            "274-0-0"846        ],847        "charge": "敲诈勒索",848        "prison_time": 11849    },850    {851        "fact":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6日至27日期间,四川浩瀚大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大海公司”,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2栋1层1号)网站和APP遭受两次网络攻击,无法正常运行。在此期间,邵家亮(因疾病取保候审)联系浩瀚大海公司客服人员,宣称网络攻击行为系其所为,邵家亮要求浩瀚大海公司向其支付维护费,否则还会进行网络攻击。2019年5月27日,邵家亮(微信号“宝哥”)建立了一个“四川大宗技术顾问”微信群,并邀约被告人章其(微信号“猫哥”)、张家奇(微信号“自求多福”)加入该微信群,由章其充当技术人员在微信群内继续对浩瀚大海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浩瀚大海公司向其支付1万元人民币,否则将再次对浩瀚大海公司网站进行黑客攻击。2019年5月28日,浩瀚大海公司因担心网站再次遭受黑客攻击,遂通过支付宝向章其转款5000元人民币,章其在收到该款项后自留1000元,将剩余4000元转给邵家亮,邵家亮又将其中2000元转给张家奇。2019年6月1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将被告人章其挡获,并从其住处查获电脑主机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硬盘一个、手机二部。",852        "relevant_articles": [853            "274-0-0"854        ],855        "charge": "敲诈勒索",856        "prison_time": 12857    },858    {85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高磊以曝光被害人张某的裸照为要挟,先后敲诈张某人民币144999元。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高磊再次以公开裸照为要挟敲诈被害人张某45000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高磊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到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说明等证据。",860        "relevant_articles": [861            "274-0-0"862        ],863        "charge": "敲诈勒索",864        "prison_time": 60865    },866    {867        "fact":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田忠学在吉林省万昌镇威胁被害人王某说因为有人要举报王某,如果不找自己帮忙平事,公安机关要抓捕他的虚假事实,使被害人王某产生恐惧心理,分别三次向其索要共计1.1万元,在第四次向被害人王某索要5,000.00元说给桦甸公安局办事人好处时被拒绝,被害人王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田忠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可认定自首,被告人田忠学已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868        "relevant_articles": [869            "274-0-0"870        ],871        "charge": "敲诈勒索",872        "prison_time": 12873    },874    {875        "fact":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10月以来,康某某、姬某某先后纠集王某乙、杨华洲、李某某、樊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等人,以曝光陕西、甘肃省内各市、县辖区相关企业环保问题相威胁,以索要宣传费等名义多次敲诈相关企业钱财,扰乱社会秩序。康某某、姬某某、王某乙、杨华洲、李某某、樊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杨华洲参与的组织成员利用中国环保网络电视陕西频道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华洲伙同康某某、姬某某、李某某、樊某某、赵某某、任某某(除杨华洲外均已另案判决)驾车窜至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锦泰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该企业存在污染问题要在媒体曝光为由相威胁,后以宣传费名义向被害人张某甲索要现金15000元。2、2017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伙同杨华洲、任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樊某某等七人驾车至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宝鸡市正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通过媒体对该企业的污染问题进行曝光相威胁,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现金15000元。3、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伙同杨华洲、李某某、樊某某、赵某某、任某某七人驾车至陕西省宝鸡市陇县老虎沟石料厂,以通过媒体对该企业的污染问题曝光相威胁,向该企业负责人王某甲索要财物未果。2017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杨华洲伙同康某某、姬某某、李某某、樊某某、赵某某、任某某七人再次前往王某甲公司以在媒体上对该企业的污染问题进行曝光为由,并以编发短信形式继续威胁,后王某甲联系杨华洲在宝鸡市高速路口“记福愚”火锅店内交给杨华洲现金20000元。4、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华洲、樊某某、赵某某、任某某、张恒(在逃)五人驾车至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蓬发高钙有限公司,以该企业存在污染问题,要在媒体上对企业污染问题进行曝光为由,向吴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为不影响企业经营及形象,后吴某某在其办公室给付现金3000元。被告人杨华洲参与的组织成员利用中国基层网法治(制)栏目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如下:5、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姬某某、王某乙、杨华洲四人驾车至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XX镇青化矿渣处理厂内,以在新闻媒体上对企业污染问题进行曝光为由威胁该厂负责人拿钱处理此事。被害人井某某为避免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被迫交给杨华洲、康某某等人现金6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中国基层网工作证、车辆通行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指认笔录,证人郭某某、项某某、石某某等证言,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等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876        "relevant_articles": [877            "274-0-0"878        ],879        "charge": "敲诈勒索",880        "prison_time": 42881    },882    {88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程绍明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某小区房间内,上门提供卖淫服务后恐吓、威胁被害人姜某(男,22岁),以微信、支付宝收款的方式敲诈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800元。被告人程绍明于2019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庭审阶段,被告人程绍明在其家属帮助下向法庭缴纳了人民币3800元作为退赔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程绍明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程绍明的供述、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84        "relevant_articles": [885            "274-0-0"886        ],887        "charge": "敲诈勒索",888        "prison_time": 6889    },890    {891        "fact":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施伟金在绍兴市越城区以晴天助绍兴分公司、信隆信贷绍兴分公司(均未登记)名义,以车辆抵押贷款为诱饵,以中介费、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保证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的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并交出车辆备用钥匙和给车辆安装GPS。被害人按约定部分履行合同金额后,被告人施伟金又以被害人有外借意向、车辆GPS离线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将抵押车辆开走后扣留,以车辆为质,向被害人勒索高额钱款。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8月8日,被害人马某以车辆为抵,向被告人施伟金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施伟金以中介费、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等为由扣除人民币6800元,被害人马某实际到手人民币13200元。被害人马某按约定还款人民币14508元后,被告人施伟金以被害人未及时还款为由认定被害人违约,将抵押车辆开走后扣留,以车为质,向被害人马某勒索人民币5492元。后被害人马某未付款,自行将车辆开回。2.2017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沈某以车辆为抵,向被告人施伟金借款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施伟金以中介费、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等为由扣除人民币约8000元,被害人沈某实际到手人民币约30000元。被害人沈某按约定还款人民币20277元后,被告人施伟金以被害人将车辆二次抵押、拆除GPS为由认定被害人违约,将抵押车辆开走后扣留,以车为质,向被害人沈某勒索余款至少人民币8000元。后被害人沈某支付上述钱款后,将车辆开回。3.2017年10月27日,被害人谢某以车辆为抵,向被告人施伟金借款人民币240000元,被告人施伟金以中介费、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等为由扣除人民币32000元,被害人谢某实际到手人民币208000元。被害人谢某按约定还款人民币78300元后,被告人施伟金以被害人将车辆二次抵押、逾期还款为由认定被害人违约,将抵押车辆开走后扣留,以车为质,向被害人谢某索要余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09700元。后被害人谢某未付款,自行将车辆开回。4.2018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周某1以车辆为抵,向被告人施伟金借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施伟金以中介费、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等为由扣除人民币7200元,被害人周某1实际到手人民币32800元。被害人周某1按约定还款人民币9068元后,被告人施伟金以被害人有外借意向为由认定被害人违约,将抵押车辆开走后扣留,以车为质,向被害人周某1索要余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8932元。后被害人周某1未付款,自行将车辆开回。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施伟金在绍兴市越城区天际中心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未退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892        "relevant_articles": [893            "274-0-0"894        ],895        "charge": "敲诈勒索",896        "prison_time": 30897    },898    {899        "fact": "被告人姜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和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夹河街道办事处兴隆堡村兴南屯村民组长。2018年4月,被告人姜岚掌握了王某曾套取国家粮食补助款的相关证据,并以举报为由威胁王某,向其索要钱款人民币2万元。后因王某未凑齐2万元,姜岚于2018年5月23日将举报材料提交至大连市普兰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银行明细、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吴某、张某、曲某、郑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姜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00        "relevant_articles": [901            "274-0-0"902        ],903        "charge": "敲诈勒索",904        "prison_time": 6905    },906    {907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谭桂和其同居女友肖某租住在被害人单某位于青田县的房子,后被告人谭桂发现肖某与被害人单某关系暧昧且多次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人谭桂便以此为由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分别在2019年8月9日、9月2日、9月28日先后三次向被害人单某勒索人民币5万元、1万5千元、5千元,共计人民币7万元。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谭桂以2019年9月28日与被害人签署的调解协议书补偿金额是1万元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剩余的5千元人民币无果后与被害人及段某发生口角冲突,之后被告人谭桂以肖某被强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出警民警在被告人身上查获水果刀一把,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谭桂存在敲诈勒索情况,经调查后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立案侦查。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谭桂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908        "relevant_articles": [909            "274-0-0"910        ],911        "charge": "敲诈勒索",912        "prison_time": 24913    },914    {91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4日夜,被告人周宇受蒋某(已判〉纠集,答应一起敲诈酒驾车辆,至2018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宇、蒋某、屈某(另案〉三人在临海市伟星城夜潮酒吧门口物色到高某从酒吧出来驾驶浙J×××××白色大众朗逸轿车后,由被告人周宇驾驶蒋某事先租借的浙J×××××白色奥迪轿车,蒋某坐副驾驶室,屈某坐后排,跟踪至古城街道××与鹿城路交叉口时故意用车进行撞击,后以报警相威胁,敲诈了高某4000元钱,高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周宇3700元,给蒋某现金300元,后周宇分三次微信转给蒋某共3200元。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浙J×××××轿车损坏价格为575元。",916        "relevant_articles": [917            "274-0-0"918        ],919        "charge": "敲诈勒索",920        "prison_time": 6921    },922    {92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清因没钱,就想到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海文、张健、李世银、李世旭、李海武等人。2020年5月始,张注册hyj19990208的微信号和2910616681的QQ号,添加上述被害人为好友后,以对其老婆及儿子不利,出去骑电动车小心点、给钱就能解决等理由向李海文敲诈勒索1万元、张健4000元、李世银3万元、李海武8888元,后李海文因害怕就转给张文清1万元,张健转给张文清4000元。2020年7月10日2时许,李海文在长安镇沙头社区振安中路360号景福公寓716房将张文清抓获并报警。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文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文清家属赔偿李海文1万元,赔偿张健4000元,李海文、张健及李世银均对张文清的行为表示谅解。",924        "relevant_articles": [925            "274-0-0"926        ],927        "charge": "敲诈勒索",928        "prison_time": 7929    },930    {931        "fact":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牛卫东发觉其妻子薛某有外遇,就让薛某打电话让被害人李某到家里说事,李某因理亏和不想让家里人知道就到牛卫东家协商处理此事,在牛卫东家门口,牛卫东用胳膊勒着李某脖子,准备用拳头打李某,被薛某拦开后进屋说事。后牛卫东让李某给其写一张8万元欠条,因案发欠条未履行。被告人牛卫东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卫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院以被告人牛卫东犯敲诈勒索罪,提请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牛卫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没有打李某,也没有威胁、胁迫李某给自己打欠条,欠条是李某自愿打的,自己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牛卫东的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牛卫东向被害人李某要过钱,被告人牛卫东未犯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牛卫东发觉其妻子薛某有外遇,就让薛某打电话让被害人李某到家里说事,李某因理亏和不想让家里人知道就到牛卫东家协商处理此事。在牛卫东家门口,牛卫东用胳膊勒着李某脖子,准备用拳头打李某,被薛某拦开后进屋说事,进屋后,薛某与李某认可其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牛卫东让李某给其写一张8万元欠条,并多次向李某要钱。后因案发欠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牛卫东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牛卫东犯罪时为成年人,无前科。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案发是被害人李某于2018年5月15日报案至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3、被告人牛卫东的抓获证明,证明:本案的发案以及破案经过。4、扣押清单以及欠条,证明:2018年5月23日,民警扣押牛卫东欠条一张,特征是纸张为银行专用,内容为今欠到牛卫东现金捌万元整。2018年4月18日李某在待王火车站邮政储蓄银行用银行专用纸给牛卫东打了一张捌万元的欠条。5、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证据光盘制作说明、待王火车站邮政银行监控,证明: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于2018年5月16日调取待王邮政储蓄银行门口2018年4月18日12时30分监控视频,证明:该局运用技术手段将监控视频放大,但因监控视频摄像头分辨率较低,汽车内透光率低等客观条件影响,经过处理放大后的监控视频仍不清晰。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牛卫东与李某2018年4月18日在待王邮政储蓄银行门口见面的整个过程,在监控视频中未能查看到有交付现金、撕碎欠条等情况。7、证人薛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8年4月16日晚上薛某给李某打过电话后,李某到牛卫东家,在牛卫东家门口,牛卫东用胳膊勒着李某脖子,准备用拳头打李某,被薛某拦开后进屋说事。薛某2018年5月23日陈述为:牛卫东让李某打的欠条,并听他们说是要打一张10万元的欠条。薛某2019年4月15日陈述为:薛某走出客厅时,当时听到李某说拿5万块钱补偿费,但是听牛卫东说10万或者8万,但未见到欠条。8、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8年4月16日晚上薛某给李某打过电话后,李某到牛卫东家中谈事,牛卫东让薛某告李某强奸被薛某拒绝,牛卫东让李某给10万元,李某说现在没有钱,牛卫东就让李某打了10万元的欠条,打过欠条后李某就走了。2018年4月18日12时50分至13时20分,李某在马村区待王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在牛卫东的车里将2万元钱给了牛卫东,牛卫东将10万元的欠条撕了,在牛卫东的要求下,李某重新给牛卫东打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之后,牛卫东又以此为由向李某要钱。9、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2018年4月16日晚上,牛卫东发觉其妻子薛某有外遇,就让薛某打电话让被害人李某到家里说事,李某因理亏和不想让家里人知道就到牛卫东家协商处理此事,在牛卫东家门口,牛卫东用胳膊勒着李某脖子,准备用拳头打李某,被薛某拦开后进屋说事。牛卫东2018年5月23日供述为:李某承认和薛某发生过性关系后,牛卫东问李某这事咋弄,李某说给牛卫东5万元,牛卫东说不中,李某就说给8万元,牛卫东就同意了。李某说第二天给钱,但第二天没有给钱,牛卫东就在2018年4月18日中午向李某要钱了,当天在待王火车站门口,李某说没有钱,牛卫东就让李某给其写一张8万元欠条。后牛卫东又给李某打过几次电话,问李某这事咋弄。牛卫东2019年4月17日供述为:李某承认和薛某发生过性关系后,牛卫东问李某这事咋弄,李某说补偿给牛卫东5万元,牛卫东让薛某出去关风门,然后牛卫东说5万元太少,得10万元,经讨价还价,最后说定为8万元,后牛卫东就让李某回家凑钱了。第二天李某没有给钱,牛卫东就给李某打电话要钱了。第三天李某约牛卫东到待王火车站广场见面,李某仍说没有钱,牛卫东就让李某给其写一张8万元欠条。后因案发8万元欠条未履行。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932        "relevant_articles": [933            "274-0-0"934        ],935        "charge": "敲诈勒索",936        "prison_time": 18937    },938    {939        "fact":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4日晚,在本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旅游集团1楼交警休息室,蓝某向被告人赵毅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将1件金手镯(价值人民币9474元)抵押给赵毅,赵毅通过微信实际转账给蓝某人民币28000元。当晚,赵毅找到蓝某称其违约,又将蓝某的1辆哈雷摩托车作为抵押物。2018年9月15日,在本市市北区登州路体育场赵毅以蓝某借款违约为由,要挟蓝某索要人民币80000元,并且金手镯和哈雷摩托车不予归还。蓝某于2018年9月15日和2018年9月16日,通过刘某代还、现金支付、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分3次将人民币80000元转给赵毅。赵毅将哈雷摩托车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赵毅后被查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940        "relevant_articles": [941            "274-0-0"942        ],943        "charge": "敲诈勒索",944        "prison_time": 54945    },946    {947        "fact":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陈德瑞、黄秀兰两人到下林村林康保的士多店里与孙树太合伙做牌九庄家,与被告人苏和生等人一起进行赌博,黄秀兰则拿着手袋协助陈德瑞赔收赌赃,在赌博过程中,因林富文说骨牌里有记号,于是参赌的人怀疑陈德瑞“出千”而起哄。黄秀兰见状离开后被苏和生开电动车追上,苏和生威逼黄秀兰回现场并威逼黄秀兰把手袋放在台面,现场的人员就把黄秀兰手袋里面的4760元哄抢走,苏和生也想上前哄抢,但没有抢到钱,苏和生则用电击器电击陈德瑞。林帝河(已判决)闻声有人出千赌博,由于其早日与陈德瑞、黄秀兰等人赌博输了11000元,于是林帝河等人便对陈德瑞、黄秀兰围攻、殴打,并对陈德瑞、黄秀兰威逼、恐吓,黄秀兰在恐惧之下讲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密码,林帝河成功转出10000元到自己的账户。被告人苏和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称是用电击棒电击黄秀兰,没有电击陈德瑞。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李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如下:1、被害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经查,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5、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6、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7、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陈德瑞、黄秀兰两人到下林村林康保的士多店里与孙树太合伙做牌九庄家,与被告人苏和生等人一起进行赌博,黄秀兰则拿着手袋协助陈德瑞赔收赌赃,在赌博过程中,因林富文说骨牌里有记号,于是参赌的人怀疑陈德瑞“出千”而起哄。黄秀兰见状离开后被苏和生开电动车追上并被苏和生威逼黄秀兰回现场。后苏和生用电击器电击陈德瑞。林帝河(已判决)闻声有人出千赌博,由于其早日与陈德瑞、黄秀兰等人赌博输了11000元,于是林帝河等人便对陈德瑞、黄秀兰围攻、殴打,并对陈德瑞、黄秀兰威逼、恐吓,黄秀兰在恐惧之下讲出其手机微信支付密码,林帝河成功转出10000元到自己的账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苏和生已赔偿被害人陈德瑞经济损失人民币合共1000元,被害人陈德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苏和生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⑴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⑵户籍证明。2、证人林和超、凌瑞祥、林富文、凌水帝、林勇华、陈秀娟、林仔、林康稳、孙树太、林康保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瑞德、黄秀兰的陈述。4、被告人苏和生及同案人林帝河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⑴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⑶现场检测报告书;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农业银行流水账、视频截图辨认;⑸谅解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1、被告人苏和生辩称其是用电击棒电击黄秀兰,没有电击陈德瑞。经查,根据附案证据,被害人陈德瑞称被苏和生用电击棒电击了右脚位置,证人林和超的证言亦证实被告人苏和生用电击棒电击被害人陈德瑞,上述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苏和生用电击棒电击被害人陈德瑞的事实,被告人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和生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经查,被告人苏和生在本案中有驾驶电动车追赶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拦截回现场的行为,且有用电击棒伤人的行为,其在本次犯罪中是积极主动的,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经查,根据附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和生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苏和生因本案于2018年7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5、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和生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查,被告人苏和生归案后在公安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本院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和生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和生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予以采纳。",948        "relevant_articles": [949            "274-0-0"950        ],951        "charge": "敲诈勒索",952        "prison_time": 9953    },954    {95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6月份,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承揽了曲阳县文德镇南洪德村现代农业粮食产业灌溉工程,因此项工程为惠民工程,保定市建筑安装工程处施工负责人张兰凤通过曲阳县水利局,文德镇政府与南洪德村时任村主任的王某7(已判)协商,将施工材料放置在王某7的亲属被告人张兴伟和南洪德村靳某2、王某8(二人已判)位于南洪德村南一处闲置厂院内,并明确系无偿免费存放。2015年7、8月份,南洪德村“两委班子”换届以后,王某7不再参与管理村内事物,后被告人张兴伟与靳某2、王某8、王某7在王某7家密谋,由王某7向靳某2等人以村委会的名义伪造欠条,迫使施工负责人张兰凤支付施工材料存放费,以获取非法利益,不付存放费,施工材料就不许外运。张兰凤通过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要求王某7等人履行无偿存放物品的承诺,但均被拒绝,致使长达一年多久无法将施工材料运出施工。为了施工进度,张兰凤被迫付给靳某232000元,工程才得以正常开展。后靳某2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兴伟转款10000元,分给王某81000元,其余钱款占为己有。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956        "relevant_articles": [957            "274-0-0"958        ],959        "charge": "敲诈勒索",960        "prison_time": 14961    },962    {96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焦某和叶某离婚,双方约定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XXXX苑4栋4单元1-1房产归叶某所有。2019年6月28日中午,被告人焦某在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XXXX苑X栋X单元X室,以使用暴力及向刘某妻子曝光刘某、叶某二人视频(实际未拍摄)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刘某向被告人焦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万元,并将被害人刘某的BMW7201LM轿车交给被告人焦某。当日,二人离开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XXXX苑X栋X单元X室欲至上述宝马530轿车处交付车辆时,被告人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BMW7201LM轿车价值人民币366823元。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焦某向被害人刘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剪刀、多用刀、水果刀照片,报案材料、身份材料、到、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协议书、病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报警材料、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谅解书、还款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伤情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64        "relevant_articles": [965            "274-0-0"966        ],967        "charge": "敲诈勒索",968        "prison_time": 30969    },970    {97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刘俊涛假冒消费时报记者,在登封市东华镇袁村“鑫义康”沙场进行非法拍照,后将拍照图片及信息发送给有关领导,以报道违规生产为由,敲诈登封市东华镇国土所工作人员段某2000元。2、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刘俊涛假冒消费时报记者,在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城南农贸市场进行非法拍照,后将拍照图片及信息发送给有关领导,以报道城南农贸市场违规建设为由,敲诈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安监办工作人员付某1000元。3、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刘俊涛假冒旅商新闻网记者,在禹州市锦信水泥厂进行非法拍照,后将拍照图片及信息发送给锦信水泥厂有关领导,后以报道环境污染为由从水泥厂工作人员李某处敲诈3000元。4、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刘俊涛假冒消费时报记者,在登封市大冶镇华润电厂附近进行非法拍照,后将拍照图片及信息发送给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以报道登封市大冶镇华润电厂附近存在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现象为由,敲诈登封市大冶镇国土所工作人员焦某50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及破案经过;被告人刘俊涛的供述及签署的具结书;被害人段朝锋等人陈述;证人袁庆磊等人证言;转账交易记录;谅解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俊涛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俊涛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俊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俊涛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刘俊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付某、段某出具对刘俊涛的谅解书。",972        "relevant_articles": [973            "274-0-0"974        ],975        "charge": "敲诈勒索",976        "prison_time": 10977    },978    {979        "fact":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底,被告人任某通过微信、电话向被害人娄某某索要钱款,并以不断拨打骚扰电话干扰被害人正常工作、向被害人单位举报被害人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方式,多次胁迫娄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8,000元。后再次向娄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未遂。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任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任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任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系初犯,其犯罪对象特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又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笔录、扣押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明细等书证,证明被告人任某敲诈勒索他人的事实。2、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证明本案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3、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及辩解。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人任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980        "relevant_articles": [981            "274-0-0"982        ],983        "charge": "敲诈勒索",984        "prison_time": 10985    },986    {987        "fact":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影于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26日间,在乘坐“跑线车”过程中谎称自己系孕妇,在车辆行进途中利用其事先准备好的发卡故意将自己头撞伤,以所乘车辆没有营运手续要去告发相要挟,先后在吉林市船营区、昌邑区、九台市等地敲诈“跑线车”司机被害人丁某、唐某、谢某、赵某1、蔡某、宋某、赵某2、刘某、董某、田某、关某、杨某、张某、赵某3、金某财物总计人民币3471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影被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影供述、被害人丁某、唐某、谢某、赵某1、蔡某、宋某、赵某2、刘某、董某、田某、关某、杨某、张某、赵某3、金某陈述、证人闫某、麻某、罗某证言、破案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作案工具照片、出生医学证明、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南京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明细、被害人辨认被告人李影笔录等证据。",988        "relevant_articles": [989            "274-0-0"990        ],991        "charge": "敲诈勒索",992        "prison_time": 52993    },994    {99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汤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9月二人分手,恋爱期间,被告人陈某偷拍了被害人裸照。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以言语恐吓及公布被害人裸照等方式相要挟,向被害人汤某某索要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汤某某遂于2019年12月29日、31日通过支付宝给被告人陈某转账人民币10,000元及6,000元。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退赔了涉案款项。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996        "relevant_articles": [997            "274-0-0"998        ],999        "charge": "敲诈勒索",1000        "prison_time": 101001    },1002    {100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刘冬冬、陈国栋(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无锡市梁溪区永定巷4号吉吉棋牌室内,以为他人催讨债务为由,采用持刀恐吓、言语威胁、时时看守的方式,向被害人朱某索要“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2017年12月14日,在索得人民币7000元后,又逼迫朱某写下借条,要求朱某限期交出余下的8000元,后让朱某离开。2018年1月8日、1月23日,朱某分两次将人民币8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国栋。综上,被告人王某及刘冬冬、陈国栋先后索得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5000元,并将索得钱款瓜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5月23日,刘冬冬的家属退赔了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涉案人员刘冬冬、陈国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倪金平、陈某、胡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口信息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微信截图、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及被告人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04        "relevant_articles": [1005            "274-0-0"1006        ],1007        "charge": "敲诈勒索",1008        "prison_time": 91009    },1010    {1011        "fact": "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9日晚上,被告人辛月亮与郝某1、王某2及被害人王某1在寿阳县平头镇金隆湾生态园吃饭。吃饭期间,辛月亮以去王某1的霸道越野车上拿东西为由,向王某1将车钥匙要走,并联系自己的侄子辛某1,让该来平头镇将车开回了寿阳。饭后,辛月亮因同年5月份王某1让该去榆次打架被行政拘留16日为由,向王某1要16万元,并声称不给钱就不给车。两人协商未果后,王某1遂报警。案发后,被害人王某1的霸道越野车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王某1对被告人辛月亮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辛月亮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王某1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2、辛某2郝某1证言;被告人辛月亮供述;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据。",1012        "relevant_articles": [1013            "274-0-0"1014        ],1015        "charge": "敲诈勒索",1016        "prison_time": 181017    },1018    {101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晓静伙同他人于2019年5月15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长安酒店527房间,以告发嫖娼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葛某(男,31岁)人民币7400元。被告人韩晓静于2019年6月3日被民警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韩晓静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晓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晓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1020        "relevant_articles": [1021            "274-0-0"1022        ],1023        "charge": "敲诈勒索",1024        "prison_time": 91025    },1026    {1027        "fact":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5月18日,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大奋庄村周半坡村民李某因老房多年失修,欲拆旧房盖新房,被告人周国阳得知此消息后,以李某建房手续不全,多次向镇平县综合执法局举报李某违规建房,并以顺利建房必须给钱相要挟,向李某索要12000元。李某为顺利建房,按周国阳的要求已支付6000元,剩余6000元未支付。2.2017年8月份,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大奋庄村西黄庄村民白某在建房时,被告人周国阳以同样手段敲诈白某价值1000余元的礼品(价值300余元黄鹤楼香烟两条,价值600元的白酒一箱,价值100余元的特仑苏牛奶一箱)。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国阳在非法占有故意的支配下,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8年5月18日,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大奋庄村周半坡村民李某因老房多年失修,欲拆旧房盖新房,被告人周国阳得知此消息后,以李某建房手续不全,多次向镇平县综合执法局举报李某违规建房,并以顺利建房必须给钱相要挟,向李某索要12000元。李某为顺利建房,按周国阳的要求已支付6000元,剩余6000元未支付。2.2017年8月份,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大奋庄村西黄庄村民白某在建房时,被告人周国阳以同样手段敲诈白某价值1000余元的礼品(价值300余元黄鹤楼香烟两条,价值600元的白酒一箱,价值100余元的特仑苏牛奶一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关于敲诈他人经过的供述,与被害人李某、白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又有证人朱卫峰、常子伟、周成刚等人的证言,且有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1028        "relevant_articles": [1029            "274-0-0"1030        ],1031        "charge": "敲诈勒索",1032        "prison_time": 61033    },1034    {103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覃冠炎利用其在“中达01”号船上工作的便利,趁该船停泊在本区石楼镇沙北村顺翔船舶修造厂之机,盗走存放在船上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证件一批。其后,被告人覃冠炎以拒不归还证件的手段进行要挟,敲诈勒索“中达01”号船所属公司的负责人被害人叶某人民币1000元,敲诈勒索该船船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000元。收款后,被告人覃冠炎让被害人前往本区石壁街南境大街196号“化州士多店”和南境大街五巷10号“静园租房”,取回上述证件。同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覃冠炎在广州地铁南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冠炎在庭审过程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叶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童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资料,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船舶年审合格证、船员证书等证书,视听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36        "relevant_articles": [1037            "274-0-0"1038        ],1039        "charge": "敲诈勒索",1040        "prison_time": 71041    },1042    {104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咸宁市咸安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咸宁市垃圾焚烧厂至永安污水处理污水输送工程时,被告人李玉先以工程对其家有影响为由多次到工地阻拦施工,并提出支付其10000元的补偿款。咸安区工业园管委会协调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铁铺村村民委员会出面做李玉先工作。2016年3月23日,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铁铺村村民委员会被迫向李玉先支付10000元。李玉先还迫使施工方用碎石将其住宅门前的场地全部填平,并在其住宅侧边埋设水泥管接入排污管道。2016年3月,咸宁新网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在咸潘公路人行道两边埋设弱点光纤管道时,被告人李玉先又以工程对其家有影响为由阻拦施工,并向施工方索要补偿款,导致工期延误达两月之久。工程施工人黄某被迫通过陈家某做李玉先工作,付给其人民币7000元。李玉先还迫使施工方在其住宅侧面挖沟,将房后的下水道重新埋管接到工业园埋设的污水管道上。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玉先的亲属已代李玉先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17000元。",1044        "relevant_articles": [1045            "274-0-0"1046        ],1047        "charge": "敲诈勒索",1048        "prison_time": 111049    },1050    {105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被害人樊某1因借款及赊购砂石先后向被告人李咏出具了共计15万元的借条,后一直没有商量归还欠款事宜。因樊某1未还款,李咏于2009年2月28日找到樊某1,要挟其出具了借款48万的借条,后樊某1离开了简阳市。李咏找到樊某1后,从2012年1月至2016年1月,迫使樊某1先后以转账及帮助李咏抵偿债务的方式,获取了70万元。2016年1月因被告人李咏以樊某1的家人为要挟,樊某1随后向简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报警。李咏因此被公安机关处理。后李咏和樊某1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的48万元的欠条作废。其后,被告人李咏仍以48万元的欠款未结,多次滋扰、威胁并殴打樊某1。樊某1被迫从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期间以转账及帮助李咏抵偿债务的方式,支付给李咏50万元。2019年1月,被告人李咏再次以48万元的欠款未结向樊某1索要财物,樊某1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咏于2019年1月24日被抓获。案发后,李咏取得了樊某1的谅解。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咏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在法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判处其刑罚。被告人李咏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无异议。辩护人以李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为其辩护。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害人樊某1因借款及赊购砂石先后向被告人李咏出具了共计1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因樊某1一直未偿还借款,2009年2月28日李咏找到樊某1,连本带利要求樊某1向其出具了借款48万元的借条,之后樊某1离开了简阳市。2012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李咏找到樊某1,先后多次迫使樊某1以转账及帮助李咏抵偿债务的方式获取了70万元。2016年1月15日,因被告人李咏以樊某1家人相要挟,要求樊某1继续还款,樊某1便向简阳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李咏因涉嫌敲诈勒索于同年2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李咏和樊某1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樊某1已偿还李咏70万元,樊某1打下的欠李咏48万元的欠条作废,同日李咏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咏又以48万元的欠款未结要求樊某1还款,并多次滋扰、威胁并殴打樊某1。樊某1被迫以转账及帮助李咏抵偿债务的方式,先后支付给李咏共计50万元。2019年1月,被告人李咏再次以48万元的欠款未结向樊某1索要财物,樊某1遂向简阳市公安局报案。2019年1月24日简阳市公安局将李咏抓获,并对李咏持有的串号为352820090444766的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扣押。案发后,李咏取得了樊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付款凭证、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卡复印件、短信及通话记录截图、借条、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谅解书、被害人樊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李某1、樊某2、黄某、谢某、徐某、陈某1、税绍波、陈某2、周某、樊某3、李某2、李某3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52        "relevant_articles": [1053            "274-0-0"1054        ],1055        "charge": "敲诈勒索",1056        "prison_time": 1201057    },1058    {105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侯玉恒(另案处理)、徐金领、李程(另案处理)、蔡新华(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无锡市梁溪区宜兴市等地共同出资设立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无锡鼎隆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纠集侯生云、陈诚、黄建华、马中骥、时殿华、赵冬冬、余建国、时德丰(均另案处理)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侯玉恒为首要分子,徐金领、李程、蔡新华为骨干成员,侯生云、马中骥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贷前部门业务人员陈诚、时德丰等人采用广告宣传、他人介绍等手段发布“抵押借贷”信息,引诱他人前来借款。在签订合同时诱导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同时签订车辆抵押合同、承诺书等。上述合同及车辆备用钥匙均交由被告人方保管。借款合同签订后,贷后部门工作人员在被害人车上安装GPS,以家访名义确认被害人家庭住址,以GPS安装费、中介费、头期利息等名义扣除高额费用。在被害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贷后部门工作人员用备用钥匙秘密将被害人的车辆拖走扣留,再以被害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为由,以不给钱就卖车作为要挟,以违约金、滞纳金、上门拖车费、停车费为名向被害人索要各种费用,以此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以来作案20余起,涉案金额共计100余万元,作案区域涉及无锡多个区域,不仅侵害了众多被害人财产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徐金领作为无锡恒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与侯玉恒共同筹备成立该公司,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以及在认定被害人违约后参与勒索等,敲诈勒索被害人陆某等6人钱财,数额计人民币372749元。被告人徐金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1060        "relevant_articles": [1061            "274-0-0"1062        ],1063        "charge": "敲诈勒索",1064        "prison_time": 1021065    },1066    {106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帆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洗足服务店内有“涉黄”活动相威胁,向位于本辖区等处的“XX沐足店”被害人万某得共计人民币600元、“XX足道店”被害人潘某得人民币1000元、“XX1足道店”被害人李某得共计人民币1400元、“XX2店”被害人王某得人民币1500元、“XX3店”被害人张某得共计人民币5500元、“XX4站店”被害人杨某得共计人民币2000元。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帆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1068        "relevant_articles": [1069            "274-0-0"1070        ],1071        "charge": "敲诈勒索",1072        "prison_time": 151073    },1074    {1075        "fact":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甘海军与庞志、杨**、庞图兴(后三人另案处理)经过密谋,由杨**以嫖娼为由将卖淫女卢某如约至玉林市玉州区万良路万良酒店506房,随后由甘海军、庞志、杨**3人冒充警察将卢某如控制并带走,庞图兴在居中协调,通过联系卢某如的朋友黄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才释放卢某如,黄某登陆卢某如的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给庞图兴。事后庞图兴和杨**各分得人民币800元,庞志和甘海军各分得人民币700元。另查明,被告人甘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甘海军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5月6日刑满释放。被害人卢某如系未成年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1076        "relevant_articles": [1077            "274-0-0"1078        ],1079        "charge": "敲诈勒索",1080        "prison_time": 91081    },1082    {1083        "fact":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伙同田丽芳、李洋(均已判决)、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预谋通过提供有偿性服务并威胁予以揭发的方式敲诈他人财物,并由刘海负责联络田丽芳、张某1二人。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田丽芳在提供有偿性服务后,使用刘海提供的手机拨打同伙所持电话,由同伙以语言威胁、恐吓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具体情况如下:1.2017年12月31日21时许,田丽芳接受刘海安排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万里路青年酒店东四店5305房间内卖淫,后由李洋在电话中敲诈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5000元。上述钱款通过网络进行支付。2018年1月1日,刘海通过微信向李洋转款人民币7400元。2.2018年1月8日0时许,田丽芳接受刘海安排在北京市顺义区泰仕登国际酒店425房间卖淫,后由李洋在电话中敲诈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4000元、英镑现金若干、香烟等财物。人民币14000元通过网络进行支付。后经张某1名下支付宝向李洋转账人民币5300元、向田丽芳转款人民币9700元。被告人刘海于2018年10月20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查获。在案扣押手机二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住宿记录,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支付宝及微信账户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的证言,同案犯刘海、田丽芳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监控录像,被告人刘海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84        "relevant_articles": [1085            "274-0-0"1086        ],1087        "charge": "敲诈勒索",1088        "prison_time": 121089    },1090    {1091        "fact":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王培(已判)登记设立河北昱邦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邦公司),对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自2017年下半年,杨海涛(已判)向王培提供多名被害人在工商银行分期贷款购车的相关还款信息,由王培安排人员以处理贷款逾期为由,采用骗取、偷开、强开车辆等方式将被害人车辆扣留,并以不交纳违约金将收回、变卖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解某、停车费等高额费用,所得款项由杨海涛、王培按约定分成。按照杨海涛的安排,被告人金振华多次向被害人收取违约金、解某、停车费等高额费用。1、2017年7月4日上午,被害人赵某驾驶其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长安牌SUV汽车(牌照号为冀D×××××)至广平县人民医院附近时,昱邦公司人员强行将其所驾车辆开走,并要求其缴纳5000元拖车费及10000元贷款逾期滞纳金。2017年7月11日,赵某在邯郸市机刷卡15000元交于杨海涛、金振华,并在交纳几百元停车费后,将其被扣车辆开回。2017年11月7日下午,赵某在将所有贷款还清后,金振华通过其微信收取赵某解某用2000元。2、2017年7月下旬,被害人姬某1驾驶其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东风日产牌汽车(牌照号为冀D×××××)行至广平县文教局附近时,金振华和昱邦公司人员将其所驾车辆强行开走,并要求其缴纳逾期罚款。2017年8月4日,姬某1在邯郸市向金振华交纳7000元逾期罚款及300元停车费后,将其被扣车辆开回。3、2018年1月13日晚,昱邦公司人员在被害人张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车辆分期贷款逾期为由,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广平县东张孟镇西张孟村自家门前的现代牌轿车(牌照号为冀D×××××)扣至昱邦公司。2018年1月18日,张某1在昱邦公司向王培交纳5000元,通过微信向金振华支付7000元,共计12000元违约金,又交纳500元停车费后,将其被扣车辆开回。4、2018年1月份某日,昱邦公司人员以被害人高某分期购买的吉利帝豪牌汽车(牌照号为冀D×××××)贷款逾期为由,将其带领至昱邦公司,将其车辆扣押后,要求其交纳15000元贷款逾期罚金。2018年1月25日,高某在向金振华交纳12000元罚金,向昱邦公司人员交纳500元停车费后,将其被扣车辆开回。被告人金振华与杨海涛、王培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欺骗、偷开等手段,在购车担保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振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金振华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振华辩称,其只是公司一个司机,平时只是带着公司员工出去干活,公司有证件,其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不知情,帮杨海涛收过两次钱,并都给了杨海涛。其认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其微信收过一笔7000元,但不确定是张宝军的,高某12000元其不知道,姬某17000元是其收的,但其没有抢过姬某1的车,也没有参与过犯罪行为,其只收过9000元,其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王培(已判)登记设立河北昱邦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邦公司),对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自2017年下半年,杨海涛(已判)向王培提供多名被害人在工商银行分期贷款购车的相关还款信息,由王培安排人员以处理贷款逾期为由,采用骗取、偷开、强开车辆等方式将被害人车辆扣留,并以不交纳违约金将收回、变卖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解某、停车费等高额费用,所得款项由杨海涛、王培按约定分成。按照杨海涛的安排,被告人金振华多次向被害人收取违约金、解某、停车费等高额费用。一、2017年7月4日上午,被害人赵某驾驶其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长安牌SUV汽车(牌照号为冀D×××××)行至广平县人民医院附近时,昱邦公司人员强行将其所驾车辆开走,并要求其缴纳5000元拖车费及10000元贷款逾期滞纳金。2017年7月11日,赵某在邯郸市机刷卡15000元交于杨海涛、金振华,并在交纳几百元停车费后,将其被扣车辆开回。2017年11月7日下午,赵某在将所有贷款还清后,金振华通过其微信收取赵某解某用2000元。二、2017年7月下旬,被害人姬某1驾驶其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东风日产牌汽车(牌照号为冀D×××××)行至广平县文教局附近时,金振华和昱邦公司人员将其所驾车辆强行开走,并要求其缴纳逾期罚款。2017年8月4日,姬某1在邯郸市向金振华交纳7000元逾期罚款及300元停车费后,将其被扣车辆开回。三、2018年1月13日晚,昱邦公司人员在被害人张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车辆分期贷款逾期为由,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广平县东张孟镇西张孟村自家门前的现代牌轿车(牌照号为冀D×××××)扣至昱邦公司。2018年1月18日,张某1在昱邦公司向王培交纳5000元,通过微信向金振华支付7000元,共计12000元违约金,又交纳500元停车费后,将其被扣车辆开回。四、2018年1月份某日,昱邦公司人员以被害人高某分期购买的吉利帝豪牌汽车(牌照号为冀D×××××)贷款逾期为由,将其带领至昱邦公司,将其车辆扣押后,要求其交纳15000元贷款逾期罚金。2018年1月25日,高某在向金振华交纳12000元罚金,向昱邦公司人员交纳500元停车费后,将其被扣车辆开回。另查明,被告人金振华与杨海涛、王培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欺骗、偷开等手段,在购车担保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金振华是该集团成员。上诉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份在邯郸市广平县天民汽贸公司分期付款提了一辆白色长安CX70SUV汽车,车牌号:冀D×××××,价值75000元,当时首付了37500元,剩下的钱通过汽贸公司找的担保公司向邯郸市日报社南侧的工商银行分期贷款。2017年7月4日上午11点左右在广平县医院门口被一名男子将车开走。剩余的两名男子中一名较高的男子上来塞我手中一张纸条,上面用笔写了一个电话号码,还写着“逾期银行收回车电话”几个字。后来交了15000元及几百元的停车费将车开回来,还清贷款后,微信名叫“金俊熙”的又向我要了2000元解某。2、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7年7月左右,赵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名下的冀D×××××车辆因为车辆分期贷款还款存在逾期,被人强行扣走了,让我跟他到邯郸处理,后赵某交了1万多将车开回来。3、被害人姬某1陈述,证实2017年7月下旬,我开车在广平县文教局东附近买东西,车辆被抢走了。2017年8月4日我交纳了7000元逾期罚款,300元停车费,对方将车给了我,之后就回家了。其中给金总微信名“顶梁柱”二维码转了2300元。4、证人尹某1证言,证实2017年阳历8月份的一天下午,姬某1开车带着我和孩子出去办事,走到广平县教育局门口的时候,姬某1买东西的时候,车被抢走,后打电话知道车有逾期,被担保公司扣走了。最后交了7300元才把车开回来。5、证人尹某2证言,证实其和姬某1曾一起去过邯郸处理扣车事宜,去的是“鸿基花园”一栋楼的顶层,公司里一个姓金的男子接待的,是姓金的男子给姬某1说得交7300元车辆违约金。之后给了姓金的7000多元才把车开回来。6、证人姬某2证言,证实与尹某2证言基本一致。7、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8年1月13日傍晚约18时许,我将我家的现代悦动(车牌号:冀D×××××)停放在我家南墙外的东西街道路北车头朝西停放,等到第二天早晨8时许(2018年1月14日),我起床打开手机发现我的微信上边有一个昵称“么脾气”(微信号×××)的朋友于2018年1月14日凌晨03:26分给我发送了信息,内容是说:他们是邯郸向诚担保公司的,我的车存在贷款逾期,被他们公司收回,并让我联系王经理处理此事。我出门一看停放在门外的车没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2018年1月18日上午10时,通过张贵峰总共给昱邦公司12500元整将车开回,其中给微信名叫“金俊熙”的转了7000元。8、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8年1月18日下午,和张某1向昱邦公司的人交了总共是12000元,外加两条玉溪香烟,停车费500元。9、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17年12月10日左右,其于2015年3月18日分期贷款购买的黑色吉利帝豪轿车被位于邯郸市的邯郸昱邦公司扣押了,并索要赎金13000元。10、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2017年12月份左右,和高某交12000元逾期违约金,又交500元停车费才将车开回。其中通过微信昵称“顶梁柱”的微信扫码支付了2000元。11、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17年年末,和周某1到扣车公司交12000元和500元停车费,共计是12500元。12、另案人王培供述,供认其从广平派人收回记得清楚的有三辆车,这三辆车手续都是杨海涛给其的。有一个车主姓焦,有两个姓张的,是分别通过远拓、向诚两个担保公司担保,都是因为还款逾期从广平收回的三辆车。姓焦的交给了其七八千块钱,其中有个姓张的收了有10000元左右,另一个姓张的没有收成钱。这部分钱是按照客户贷款逾期违约收取的违约金,其中这部分钱其占其中六成,杨海涛占四成。但其的六成中需要支付给收车人3000元。杨海涛告诉其这些车辆都是贷款购买车辆,存在还款逾期所以得收回,是按照车主贷款额的百分之十五收取。杨海涛手里有这些信息资源给其后,其就派人收车处理,姚伟、王文超、陶亚伦、二毛,还有一个姓胡的男子在其门市那干活收车。13、另案人杨海涛供述,供认王培在昱邦公司工作,其和王培是合作关系,王培开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现在是收车的。其负责提供客户分期购买的车辆逾期名单和手续,其把这些手续和名单给了王培,王培安排人下去收车,把车收回公司后,车主需要到公司缴纳违约金,收到违约金后其和王培按3:7分配。有时候其和朋友金振华一块开车去公司,金振华之前在我公司给我帮忙干活,我去王培公司的时候他给开车。金振华知道其和王培的关系,也知道其去王培公司干什么,其和金振华在王培公司时有逾期车辆的车主也见过、交流过,还有一部分车主缴纳违约金是通过扫其的微信或者支付宝缴纳的,好像也用金振华的二维码缴纳过。14、另案人姚伟供述,供认之前预期车辆都是王文超开走的,具体他开到了什么地方以及逾期车辆开回之后怎么处理其不知道,其不认识金振华。15、另案人王文超供述,供认昱邦公司的还有姚伟、王培,其不认识金振华。16、被告人金振华的供述,供认其2017年的微信名是“金俊熙”或者“顶梁柱”。在2017年的时候,其收了逾期车主一笔钱,是2000元,然后给了车管解押人600元,其自己得了1400元。在2016年的时候杨海涛开了一个卖GPS的公司,其当时给杨海涛当司机,公司地址在邯郸市顶层。杨海涛开始和王培合作的时候大概是2017年下半年。杨海涛将银行拿出的车辆逾期的信息给王培,王培将这些车辆收回,如果车主将车辆贷款全部还清或者缴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就可以将车辆开走。杨海涛是从人民路与滏西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工商银行拿到的车辆逾期信息,2017年下半年其开着车带着杨海涛去拿的车辆逾期信息,之后王培就到鸿基花园的公司来拿了。杨海涛负责提供车辆逾期手续给王培,王培负责车辆的回收工作。王培在中华南大街过了新一中路东的一个村有一个昱邦公司,新收来的车都放在公司后面的仓库里。王培是公司的老板,其在公司里见过有四、五个人。杨海涛把车辆逾期手续给了王培,王培又把这些逾期名单给了下面的人,由下面的人把这些车辆收回,杨海涛每个月给其3000元。其给杨海涛开车期间收过被收车人的钱。2017年下半年,在邯郸市鸿基花园顶层的公司里,来两个人其中一个叫赵某的说要刷卡支付,杨海涛从桌子上拿了一个POS机刷了他一两万块钱。之后杨海涛让其去工商银行新国际支行看着客户提汽车档案,看哪个客户逾期不让他们提汽车手续。然后其在银行门口碰见了赵某,其让赵某拿2000元钱再帮他办理车辆解押。赵某就用微信扫二维码转账给其2000元钱,其就给银行管解押的人转了600元钱,帮赵某解押了。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收钱的地点不是杨海涛鸿基花园的公司,就是王培的昱邦公司。其用微信收了7000元钱,收的钱用微信转给了杨海涛或者转给了王培。杨海涛在鸿基花园的公司叫远拓公司。17、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购车贷款合同、购车发票、抵押合同、分期贷还款流水、银行卡交易明细、机动车行驶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092        "relevant_articles": [1093            "274-0-0"1094        ],1095        "charge": "敲诈勒索",1096        "prison_time": 321097    },1098    {109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金某甲因怀疑被害人陈某与其打牌时出千导致其输钱,遂以此为由逼迫陈某退出其输掉的钱。期间,被告人金某甲追陈某至兴华苑,威胁陈某录下一段承认自己杀猪35000元的视频,并用脚踢陈某腿部位置。后被告人金某甲又叫来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其助威。陈某因怕对方人多受欺负,遂答应给金某甲80000元,并写下一张付金某甲杀猪费80000元的条子,后支付款项80000元。被告人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退出款项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1100        "relevant_articles": [1101            "274-0-0"1102        ],1103        "charge": "敲诈勒索",1104        "prison_time": 361105    },1106    {110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章仁钗在临海市菜场经营权的竞标中落选,怀疑是同村人被害人章某1的缘故,遂扬言将之前拍摄的被害人章某1的嫖娼视频在村内散布、移交纪检部门,对被害人章某1进行勒索。2018年4月23日中午,双方在临海市“去茶去”茶餐厅内谈定:被害人章某1和章某2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给被告人章仁钗人民币5万、3万元,被告人章仁钗删除其手机内的被害人章某1的嫖娼视频等。当日,被害人章某1将人民币5万转入被告人章仁钗的工商银行账户。2018年4月24日上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章仁钗传唤到案。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章仁钗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后返还给被害人章某1)。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1108        "relevant_articles": [1109            "274-0-0"1110        ],1111        "charge": "敲诈勒索",1112        "prison_time": 191113    },1114    {111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份,被告人曾法送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警服、手铐、警用喷雾剂等警用装备,冒充交通辅警对违反交通法规的人员以扣押车辆、治安处罚等作为要挟,迫使对方给付“私了”款项牟利。2020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法送穿戴网上购买的警用装备在惠州市大亚湾区****风田水库下坡路段“执法”,期间被害人李某林(残疾人)驾驶摩托车载着两名朋友经过该路段时被曾法送拦下。曾法送告诉李某林车上乘员没有戴头盔、车辆未挂号牌等需要罚款1600元,李某林询问曾法送能否罚款500元了事,曾法送表示要1500元否则需要将车辆扣回交警队处理,李某林为避免车辆被扣于是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曾法送账户900元、600元,曾法送收到款项后将李某林等人放行。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曾法送穿戴网上购买的警用装备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惠亚医院门前路段“执法”,期间被害人陈某军驾驶摩托车在该路段闯红灯被曾法送发现,曾法送为对陈某军“罚款”便驾驶摩托车追逐,陈某军则一路往西区街道方向逃跑,后陈某军行驶至西区街道双鸿厂门口时被曾法送追上。两人下车后对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的问题发生争吵,随后陈某军拿起锁头对着曾法送,曾法送则拿起警用喷雾剂喷陈某军。之后两人一直在相互拉扯,期间陈某军想离开现场,曾法送则用手拉住陈某军,还通过用牙齿咬陈某军背部、拿走陈某军手机不让其离开。接着两人停手后一同前往双鸿厂保安亭,派出所出警民警在此时也到达了现场。曾法送为避免自己冒充交通辅警被民警发现,于是将陈某军的手机交给民警,谎称自己有事要回交警队从而逃离了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法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残疾人证书,证人陈某军、徐某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林的陈述,被告人曾法送的供述和辩解,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16        "relevant_articles": [1117            "274-0-0"1118        ],1119        "charge": "敲诈勒索",1120        "prison_time": 81121    },1122    {1123        "fact":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杨前与钟松(已判决)、郑晋(已判决)共同商定采取碰瓷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2019年6月中旬,杨前将钟松的右手中指砸断,用于碰瓷敲诈。杨前与钟松、郑晋利用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人,大多系无证,发生事故后不敢或不愿报警的心理,专门挑选骑电动三轮车的人为作案目标,作案方式为钟松骑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杨前和郑晋驾驶一辆汽车尾随钟松,以按喇叭提醒的方式确定作案目标后,杨前寻找机会驾车别电动三轮车,钟松借机追撞电动三轮车,倒地后以手脚摔伤为由,要求被害人送钟松去医院诊治,郑晋便以钟松姐夫朋友的身份出面调和,要求被害人赔钱给钟松,让钟松回家自行治疗,被害人出于破财免灾或者不敢报警的心理,对钟松进行了赔偿。2019年7月份以来,三人在安徽、山东、河北等地连续实施碰瓷敲诈勒索,所得赃款三人按比例分配。被告人杨前伙同钟松、郑晋以上述的方式实施碰瓷的具体事实如下:2019年7月3日中午11点半左右,三人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碰瓷敲诈被害人徐某和姚某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6日中午12时许,三人在滕州市碰瓷敲诈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311元。2019年7月9日下午6时许,三人在泰安市泰山区碰瓷敲诈被害人赵某人民币5000元。2019年7月24日上午10点半左右,三人在河北省任丘市米处碰瓷敲诈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25日中午12时许,三人在河北省河间市门口碰瓷敲诈被害人金某1和金某2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27日14时许,三人在衡水市桃城区北侧,杨前驾车与骑行电动三轮车的李某2并排行驶了一段距离后,企图将李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挤到公路左侧,钟松趁机骑自行车故意碰撞李某2三轮车后方后倒地,称手脚疼,并打电话联系杨前、郑晋,要求李某2带其到医院拍片检查。李某2带钟松到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拍片检查,结果显示钟松右手中指骨折,在医院等候的郑晋出面向李某2索要1万元赔偿费,经协商李某2同意赔偿5000元,后李某2察觉二人碰瓷,未向钟松进行赔偿,并拨打110报警,杨前、郑晋趁机逃跑。案发后,被告人杨前于2019年11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2、张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钟松、郑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就诊记录、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24        "relevant_articles": [1125            "274-0-0"1126        ],1127        "charge": "敲诈勒索",1128        "prison_time": 221129    },1130    {1131        "fact":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陈蓬程在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四街2号306房办公室,以被害人吴某私加其拉来的客户微信对其造成损失需要补偿为借口,用言语威胁、要挟被害人吴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否则要举报吴某销售高仿奢侈品及吴某别想开门做生意等,后被害人吴某被逼无奈,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给被告人陈蓬程;2019年5月30日通过支付宝先后转账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4000元给被告人陈蓬程。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陈蓬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蓬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蓬程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其被抓获前曾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自己的住址情况。其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违反行规,破坏交易习惯,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2.被告人的行为事出有因,是过度维权引发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被告人家属已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5.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且具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到案的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蓬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陈蓬程在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四街2号306房办公室,以被害人吴某私加其拉来的客户微信对其造成损失需要补偿为借口,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要挟被害人吴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否则吴某别想开门做生意并声称要举报吴某销售高仿奢侈品的行为,被害人吴某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给被告人陈蓬程;2019年5月30日通过支付宝先后转账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4000元给被告人陈蓬程。上述款项,被告人陈蓬程均予以收取。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陈蓬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陈蓬程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吴某对被告人陈蓬程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陈蓬程曾经带了一位女客户来到我档口以35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条皮带,我加了女客户的微信。2019年5月28日19时25分,陈蓬程打电话说我抢了他的客户,一定要处理否则后果自负。当天20时30分,陈蓬程又打电话来说,如果不处理就砸掉我的办公室、搬掉我的货,还说了解我老公的情况,会找人打我老公。之后,我和丈夫高某1与陈蓬程见面,见面时他的一名朋友阿某也认识我丈夫,阿某说可以帮我们做中间人调解。当晚23时许,阿某打电话给我老公,叫我们道歉,之后我在微信上向陈蓬程道歉。2019年5月29日13时左右,陈蓬程来到我的办公室问我怎么解决,我就说昨天已经解决了并向他道歉了,陈蓬程说道歉没有用,提出要给2万元赔偿金,他的态度变得非常凶,指着我说如果不给钱我们生意就无法做,门也别想开,还会找人打我老公。半个小时后,我通过微信告诉他生意不好,能不能给少一点,他回复我说跟朋友商量一下,并问我大概赔多少,我说可以给一万,他就说要跟他朋友商量。5分钟后,他回复我说他朋友要我给11600元,这个是吉利数字,但是他说他自己可以做主,给一万可以了,要马上微信转账给他,我说现在没那么多钱,先转3000元,他不肯收说要一次性转账,我就说没那么多,晚一点或者明天才能一次性转账,他又说明天要给一万块现金。2019年5月30日13时20分左右,陈蓬程发了语音和视频给我,我跟他说没有现金,给我支付宝转账,他说没有支付宝。13时27分他直接来到我办公室,态度很凶,威胁说到底给不给钱,现在必须要给,不能再拖,并拿出手机打开支付宝给我扫,我就扫描他的二维码分两次向他转账7000元(第一次3000元,第二次4000元),加上之前在微信上转账的3000元,共向陈蓬程转账了l万元。他收了钱后就走了。当时档口里我和我的员工高某2在。当时陈蓬程只是态度很凶的指着我骂,没有向我使用暴力。之后,我把事情和我老公说了,老公叫我报警,后来就报案了。陈蓬程,他在我们商场附近派卡片拉客的,我们不熟识,没有口头协议发工资或买货提成给陈蓬程,我们没有与“拉客仔”介绍的客户私下做生意要赔偿的“行规”,以前加过他的微信但我们之间没有经济往来。陈蓬程威胁我和我老公高某1,假如我们不赔偿他的损失、满足他的要求,陈蓬程说他就到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我们售卖假货,让我们做不成生意,还威胁要打我老公。陈蓬程敲诈我3笔共10000元人民币。经辨认,被害人吴某指认被告人陈蓬程就是敲诈勒索其的人。2.被害人高某1的证言:我与陈蓬程没有关系,他在商场派卡片面熟而已,陈蓬程在电话里威胁我,假如不赔偿他损失,他就举报我们,还要拆我们档口,找人打我。我与“阿某”无关系,他也是在商场附近派卡片,面熟而已,真实姓名不清楚。我不清楚陈蓬程拉客到我们档口的情况。我们经营皮具没有所谓私下与客户做生意要赔偿损失给中间人的行规。3.证人高某2的证言:我在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四街2号306房上班,吴某是我老板。2019年5月28日19时许,一名男子来到办公室找我老板,我说老板不在店里,他说马上叫老板回来,我说出去了不会回来,然后那名男子就脸黑黑的走了。5月29日13时左右,那名男子再次来到店里,很凶的用手指着我老板骂,大概意思是说我老板抢了他的客。当时我很害怕,我就跟另一名同事躲到另一个房间里面,听到那名男子恐吓老板,要她给两万块赔偿金。大概40分钟左右,那个男子就走了,这个过程中我听到那个男的不断重复说要老板赔偿,恐吓老板不给钱就不给做生意。5月30日中午13时左右,那名男子再次来到,语气很凶威胁我老板说,如果今天不给钱,就要打她和她的老公,也别想开门做生意。我非常害怕就躲进了房间里,听到老板和那名男子在争吵,大约30分钟后那名男子离开了,后来才知道老板向那名男子总共转账了1万块,那名男子才离开。我不认识那名男子,之前从来没见过他。经辨认,证人高某2指认本案被告人陈蓬程就是敲诈勒索其老板的人。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被害人吴某于2019年5月31日报警称2019年5月30日19时许,在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四街2号360房被陈蓬程以抢了他客户为由敲诈勒索1万元人民币。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6月10日,民警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书面传唤的方式将陈蓬程带回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陈蓬程进行人身进行检查,扣押苹果6SPLUS手机1部。6.被告人陈蓬程微信账号截图照片1张,经被告人陈蓬程签认是其本人的微信名称及微信号;被害人吴某签认是敲诈其钱财的男子的微信号截图。7.被害人吴某与被告人陈蓬程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被害人吴某签认,证实:陈蓬程曾向吴某发送如下内容“明明是你偷加我的客,还要说需要我给写保证书,要是这样事情就不用处理了,你安心地把你的写字楼高仿奢侈品了好做好。”“事情解决不了,我就不姓陈”“既然你老公要跟我玩这一套,那么就来吧,反正浪(烂)命一条”“现在不当这钱的问题了,你老公的底难道我不知道吗?我会怕他吗?社会没有谁怕谁。”8.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吴某于2019年5月30日13:27分两次转账3000元、4000元给陈蓬程。被害人吴某于2019年5月30日13:28转账3000元给陈蓬程。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之前我拉到一个客人,我将这名客人介绍到吴某的档口来购买皮具,2019年5月我见到这个客人直接到吴某那里购买皮具,我才知道吴某已经加了客人的微信,我就明白吴某抢了我的客人,我就叫吴某解释清楚,吴某承认自己私加客人的微信并向我道歉,我提出让吴某拿出2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吴某的老公找到一个叫阿某的男子作为中间人来处理,吴某老公态度蛮横不肯赔钱,中间人就不再介入。我就一个人到吴某的办公室,当时吴某和一个员工在,我跟吴某说:“你不赔钱给我,你就不用再做生意”,我言语坚决,但吴某不肯赔偿。我与吴某发生激烈的争吵,吵完以后没有结果。第三天下午我又到吴某办公室,就赔钱问题又发生激烈争吵,吵完没有结果,吴某还是不肯赔偿。到了第四天,吴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人民币给我,但我没有接收,我又来到吴某办室问“你不是答应今天给我现金吗?”吴某说用支付宝给我,我生气并转身准备离开办公室,吴某叫住我,让我给她一个支付宝的二维码,她通过二维码分两笔转账3000元人民币,4000元人民币给我,我总共收了吴某7000元人民币,我又收了吴某通过微信转给我的3000元人民币,总共是1万元人民币。我的微信名:陈晨,微信号:×××。我使用的手机是iPhone6splus。因为吴某私自加客人的微信私下交易,所以我让吴某赔偿我损失。10.现场检测报告书、验尿板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蓬程的尿检结果呈阴性。11.被告人陈蓬程的户籍材料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陈蓬程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2.刑事谅解书、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陈蓬程家属在案发后向被害人吴某退赔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吴某对被告人陈蓬程表示谅解。13.穗公越(刑)勘[2019]K4401046300002019050376号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卷,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四街2号306房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14.穗公越(越刑)电勘【2019】0239号,证实2019年6月11日9时30分,民警对扣押的陈蓬程移动电话进行勘验的情况。7.办案录像、被害人支付宝和微信信息光盘等视听资料。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1132        "relevant_articles": [1133            "274-0-0"1134        ],1135        "charge": "敲诈勒索",1136        "prison_time": 71137    },1138    {1139        "fact":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6月份,被告人辛某某到北京中纪委上访,举报青冈县永丰镇永平村党支部书记王子厚和会计赵某的经济问题及永平村分给自己的土地亩数不够的问题。王子厚为了能让辛某某从北京回来,被迫答应给辛某某解决费用。辛某某回到青冈后,王子厚给了辛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5年8月份左右,辛某某又多次给王子厚打电话,威胁要到北京上访,王子厚为了不让辛某某上北京上访造成影响,又给了辛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8年2月9日,辛某某又到青冈县永丰镇政府,以他现有土地剩余承包期及所谓的土地二轮承包结束后三十年政策不变为由,要求镇政府给土地补偿款人民币80000元,如不给就去北京上访,制造影响。经侦查,被告人辛某某于2018年2月9日在青冈县永丰镇政府被公安机关抓获。",1140        "relevant_articles": [1141            "274-0-0"1142        ],1143        "charge": "敲诈勒索",1144        "prison_time": 61145    },1146    {114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上购买的信息,得知同居女友王春丽与被害人钱喆存在不正当关系,遂于同年3月11日电话联系被害人钱喆表示不满,在钱喆表示愿意补偿后,将金额垒高至人民币7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次日,被害人钱喆表示反悔,而后被告人杨某某又通过网上购买被害人钱喆及其关系人的个人信息,先后多次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以向上述关系人告知钱、王等人的隐私信息相要挟,强行要求钱喆支付70万元。同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打印好的相关关系人信息表,与王春丽至本区真华路XXX号上岛咖啡店内与被害人钱喆碰面,继续向其索要70万元。因协商未果,被害人钱喆电话报警。被告人杨某某见状后,当面拨打钱喆妻子陈海丰的电话,后试图离开现场被钱喆阻止,最后被接警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已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公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光盘、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笔录、手机通话记录及录音、短信通话内容截图、监控视频、关系人信息表、办案说明等为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所指控的70万元犯罪金额中有50万元是被害人主动提出给被告人的补偿款,不应计入犯罪金额中;2、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犯罪未遂及坦白情节;提请本院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得知其女友王春丽与被害人钱喆存在恋爱关系后,于同年3月11日电话联系被害人钱喆,在钱喆表示愿意补偿后,将金额垒高至70万元。次日,被害人钱喆表示反悔,而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上购买被害人钱喆及其亲友的个人信息,多次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以向钱喆亲友告知钱、王的关系相要挟,要求钱喆支付70万元。同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打印好的相关关系人信息表,与王春丽至本区真华路XXX号上岛咖啡店内,向被害人钱喆索要70万元。被害人钱喆电话报警。被告人杨某某见状即拨打钱喆妻子陈海丰的电话,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钱喆的谅解。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当庭所作供述证实外,尚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佐证:1、被害人钱喆所作的陈述,陈述被告人杨某某以向其亲友揭发隐私信息为要挟,多次向其索要70万元,案发当日在其报警后,杨某某曾拨打其妻陈海丰的电话意欲实施要挟;证人王春丽、陈海丰所作的证言亦证实了上述事实;2、公安机关出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光盘、被告人杨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他人购买王春丽、钱喆等人的相关个人信息;3、被告人杨某某的通话记录、被害人钱喆的手机通话录音及文字稿、短信通话内容截图及关系人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多次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以向钱喆亲友告知钱、王的关系相要挟,向其索要70万元;4、公安机关局出具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证实案发当日现场的情况;5、被害人钱喆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钱喆已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6、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系被抓获归案。",1148        "relevant_articles": [1149            "274-0-0"1150        ],1151        "charge": "敲诈勒索",1152        "prison_time": 421153    },1154    {1155        "fact":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快手软件的同城交友认识了王某,何某某谎称自己叫何某,二人添加了微信号(何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为:j15643267),王某告知了何某某自己是镇巴中学高三毕业生和家庭住址。8月下旬,何某某提出要同王某谈恋爱,王某同意并见面,后王某到西安上大学。2019年9月26日,王某提出分手,何某某同意了分手,但对王某心存怨恨。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快手软件、微信上谎称自己是何某的朋友(昵称:济川香)、何某妈妈、被害人父亲(昵称:你大爷)联系王某,告知王某在9月26日当天因为王某向何某提出分手,何某酒后把别人打伤,这件事与王某有关,要王某出钱,如果王某不出钱,就要到王某的家中找其家长,王某害怕父母知道自己谈恋爱又惹了事。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微信小号和另外的QQ号以何某的身份和王某聊天,称现在受害人的父亲在向他和王某要钱。后王某向同学借钱并将生活费分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何某某共8200元。被告人何某某将王某先后转给他的共8200元现金予以挥霍,又鼓动王某到网上借高利贷,并称现在受害人提出的是让王某再出15000元,此事就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王某感觉此事自己已不能处理,便将情况告知了母亲王某某,王某某害怕何某找到家中,便寻求王某甲(王某家为三元镇刘家沟村贫困户,王某甲系王某家庭帮扶责任人)帮助,王某甲感觉此事有异常,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款,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其主观恶性小,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判处,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宣告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快手同城交友平台认识王某,何某某谎称自己叫何某,二人添加了微信好友(何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为:j15643267),王某告知何某某自己是镇巴中学高三毕业生和家庭住址。8月下旬,何某某提出要同王某谈恋爱,王某同意并见面,后王某到西安上大学。2019年9月26日,王某提出分手,何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快手、微信上谎称自己是何某的朋友(昵称:济川香)、何某妈妈、被害人父亲(昵称:你大爷)联系王某称,2019年9月26日因王某向何某提出分手,何某酒后把人打伤,此事与王某有关,要求王某出钱,否则就到王某家中找其家长。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微信小号和QQ号以何某的身份和王某聊天,称受害人的父亲在向自己和王某要钱,王某担心父母知道自己谈恋爱并惹了事,便向同学借钱并将生活费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何某某共8200元。被告人何某某将以上款项挥霍后,又鼓动王某到网上借高利贷,并称受害人提出让王某再出15000元,就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王某认为自己无法处理此事便告诉母亲王某某,王某某担心何某找到家中,便向其扶贫帮扶责任人王某甲求助,王某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家人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认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实该案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信息。3、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被何某某敲诈勒索的事实经过。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及被告人何某某能够相互准确辨认。5、微信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证实王某通过微信向“何某”(何某某)转账共计8200元。6、接收退赔资金说明、银行业务凭证、领条,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父亲已向被害人退还赃款8200元。7、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敲诈勒索王某的事实经过。8、证明材料,证实被害人王某家庭为贫困户。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9年11月,王某某向她反映在上大学的女儿王某被骗了8200元,对方还在索要钱,她认为是诈骗便报案。10、证人王某某(系被害人王某之母)证言,证实2019年11月5日,在西安上学的女儿王某给她打电话说有个叫何某的人向其索要15000元,并打听其家庭住址。王某将事情经过告诉她后,她向帮扶人王某甲求助,王某甲随后就报警了。11、证人丁某某(被告人何某某之母)证言,证实何某某曾带过一个女孩到她家。12、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实内容与起诉书指控一致。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1156        "relevant_articles": [1157            "274-0-0"1158        ],1159        "charge": "敲诈勒索",1160        "prison_time": 61161    },1162    {116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明以将被害人贾某裸照发送给被害人亲属及单位同事等方式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9000元,同日被害人贾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明人民币9000元。当被告人张明向被害人贾某继续索要人民币1000元时,被害人表示拒绝,并于2020年9月28日报警。2020年10月10日、10月11日,被告人张明通过微信分两次共归还被害人贾某人民币5000元。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明被民警抓获。",1164        "relevant_articles": [1165            "274-0-0"1166        ],1167        "charge": "敲诈勒索",1168        "prison_time": 81169    },1170    {117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李杰在本市金安区毛坦厂镇毛坦厂中学附近经营“玩转淘宝”店,其先后二次在店内敲诈勒索毛坦厂中学在校学生李某、丁某、黄某计359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李杰发现被害人李某、丁某使用其店内电脑玩游戏,遂以俩人违反其店内规定为由,以报警、告知老师等方式进行威胁,向被害人李某、丁某分别敲诈勒索现金200元。2.2019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王李杰发现被害人黄某在其店内修理的vivo牌手机系盗窃所得,遂以报警、告知老师等方式进行威胁,向被害人黄某敲诈勒索现金1700元及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97元)。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李杰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李杰近亲属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21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172        "relevant_articles": [1173            "274-0-0"1174        ],1175        "charge": "敲诈勒索",1176        "prison_time": 61177    },1178    {117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黄介秋通过QQ、微信等多次以发布、散布其与被害人严某谈恋爱期间的照片及隐私为要挟,向被害人严某、刘某1勒索钱财,两名被害人被迫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转账汇款共计3500元。另查明,2019年4月10日,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黄介秋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此前,黄介秋曾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4年10月10日被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黄介秋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非法持有、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线索,但截止一审宣判前,未能查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介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刘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罗某、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介秋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住院病历、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几起涉枪线索的移交函、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180        "relevant_articles": [1181            "274-0-0"1182        ],1183        "charge": "敲诈勒索",1184        "prison_time": 121185    },1186    {1187        "fact":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被告人尹培运在市珠晖区某乡某村建成某宾馆,后尹培运未经审批,私自占用村里公共消防通道,在宾馆东边侧面建造两间100平方米左右脚屋做厨房使用,并搭建顶棚。2007年,同村村民蔡某某在该宾馆后面建造一栋7层楼房,后因该楼房南面的湖南工学院家属楼外墙全部封闭,尹培运私建厨房占用的通道成为蔡某某出入的唯一通道。2009年1月,蔡某某将该7层楼房长租给被害人谢某某,谢某某准备经营宾馆。由于尹培运完全占用消防通道,致使车辆、人员无法进出,谢某某无法进行装修。谢某某主动找到尹培运沟通拆除违章建筑一事,尹培运提出要在某宾馆前建造同等面积两间脚屋方同意拆除违章建筑,谢某某没有同意。2015年春节过后,尹培运继续在该通道违章搭建餐厅,并对通道外面进行粉刷,装上卷闸门做成门头。2015年5月18日,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珠晖分局下达《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要求尹培运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尹培运未予理会。2016年5月,尹培运将该违法搭建的餐厅、厨房租赁给夏某经营的“香蟹跳跳蛙”餐厅。2017年6月中旬,某乡政府组织拆违行动,组织区拆迁大队、区规划局等部门对被告人尹培运下达限期拆除联合公告。迫于压力,尹培运在公告下达几天后自行拆除了部分违章建筑。被害人谢某某见违章建筑只拆除部分,担心会有麻烦,遂邀请杨某某、蔡某某一起找到尹培运,请求尹培运拆除余下的违章建筑,尹培运明确表示需要支付人民币5万元才肯彻底拆除,否则不会主动拆除厨房和餐馆,即便以后乡政府要求拆除,也不让谢某某使用该通道。同年6月21日,谢某某无奈之下与尹培运签署协议,谢某某向尹培运支付人民币5万元,尹培运保证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该消防通道,尹培运随即拆掉餐馆,但未拆除厨房和顶棚。后谢某某安排工人整修通道时,再次遭到尹培运阻挠,并表示还需支付2万元给其租户夏某,否则不允许整修通道,以后也不允许谢某某使用。2017年8月3日,谢某某无奈之下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2万元至尹培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收款后,尹培运仍未遵守双方协议。2017年8月18日,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再次下达《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设通知书》,限令尹培运在7日内拆除违章建筑。2019年3月底,尹培运将原来拆除的违章建筑通道安装铁门租赁给他人作临时厨房使用,造成谢某某再次无法正常出入。2017年6-8月期间,被告人尹培运采用在公共通道上违章搭建阻碍他人正常通行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谢某某共计人民币7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1188        "relevant_articles": [1189            "274-0-0"1190        ],1191        "charge": "敲诈勒索",1192        "prison_time": 101193    },1194    {1195        "fact":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征于2019年12月间,利用在工作中掌握的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金科公司”)客户资料,恶意在本人微博平台上发布,并以继续散布影响该公司声誉、导致股价下跌等相要挟,勒索该公司以人民币100万元价格买断信息。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征至本市虹口区天潼路XXX号XXX号楼XXX楼维信金科公司办公室当面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单位维信金科公司员工陆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查获的微博及公民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书证、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告人张征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以起诉书及庭审中指控认为被告人张征以要挟的方法勒索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征曾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否认实施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故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征定罪判处。法庭庭审中,被告人张征提出所发布信息系其所有,其有处置权,在微博中陈述的内容未威胁、要挟他人,故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征犯敲诈勒索罪无异议,但是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且张征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征于2019年12月间,将其在原工作单位掌握的维信金科公司客户资料,多次使用不同的微博账户在微博平台上公开发布,并@维信金科公司等,后通过微信及邮件等方式,对维信金科公司以继续散布影响该公司声誉、导致股价下跌等为要挟,勒索该公司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买断信息。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征至本市虹口区天潼路XXX号XXX号楼XXX楼维信金科公司办公室当面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单位维信金科公司员工陆某的陈述,证实该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得知有人发布该公司包括客户姓名、合同编号、欠款及贷款期限等相关信息。后其通过微信及邮件与发件人即本案被告人张征取得联系,要求张征删除上述客户信息。但被告人张征以其发布的信息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为要挟,索要钱款人民币100万元,后被告人张征于2019年12月23日至维信金科公司当面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张征的微博账户信息及发布的公民信息截图,证实被告人张征多次使用不同的微博账户,发布包括客户姓名、合同编号、欠款及贷款期限等信息的事实。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截屏,证实被告人张征以发布的信息会给被害单位造成股价损失等为由,在被害单位要求其删除信息时,向被害单位索要钱款人民币100万元的事实。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征的到案经过。5、被告人张征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证实其为报复原工作单位和想从维信金科公司索要钱款,从2019年12月初开始,每天在微博上发布客户信息,并@维信金科公司。其向维信金科公司声称有24万余条的信息,告知维信金科公司其发布的信息会对该公司的股价造成很大的影响,向维信金科公司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买断其手上的信息。后其在2019年12月23日至该公司当面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征提出其将自己所有的信息发布到网上,并未威胁维信金科公司,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征将其从原工作单位获取的客户信息,多次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且以删除等方式处理信息为由,要挟被害单位,并索要钱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张征的上述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1196        "relevant_articles": [1197            "274-0-0"1198        ],1199        "charge": "敲诈勒索",1200        "prison_time": 60

Showing the first 1,200 of 3762 lines. Download the file for the 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