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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fact":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政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欧某、符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粤04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符政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符政自幼父母离异,先后跟随母或父符某1(被害人,殁年49岁)生活。符政十二岁时患上1型糖尿病。其后,符政跟随母生活期间,因符某1拖欠抚养费、医疗费、学费等,两次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并申请执行。为此,符政对符某1怀恨在心。2018年7月29日,符政从广州市来到珠海市,准备找符某1讨要抚养费、医疗费,其当晚到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7月30日中午,符政电话联系符某1并提出见面,符某1推脱其不在珠海。符政通过微信了解到符某1在珠海市××区××花园开设了画室,遂前往该处找到符某1。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符政从其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水果刀捅向符某1头部、颈部,符某1挣脱后跑出画室,符政持刀追上符某1,连续捅刺符某1的背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此时,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正在行凶的符政抓获。经鉴定:死者符某1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切全身多处致多器官、脏器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符政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符政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当众在小区里对被害人符某1进行追赶捅刺,并多达数十刀,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严惩。鉴于符政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本案系因符政与符某1长期存在的抚养费、医疗费等纠纷引发,量刑时可酌予考虑。符政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欧某、符某2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符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符政的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符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欧某、符某2丧葬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9,247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欧某、符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符政及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符政犯罪故意不明显,主观恶性小,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符某1在符政九岁时将其交给姑姑、奶奶抚养,由于照顾不周,导致免疫力下降,在其十二岁时,因感冒没有及时治疗,导致身患1型糖尿病,终身依赖药物生存。之后符某1将其遗弃,由其母亲抚养。符某1长期不给付抚养费、医疗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案发前,符政病情复发,到珠海向符某1要回这几年的抚养费和医疗费治病,但符某1欺骗其不在珠海,导致矛盾激化,在双方发生争执厮打时,出于防卫本能持刀刺向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可见,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2.符政无前科,是初犯、偶犯;符政出于本能出刀自卫,又叫路人报警,等待警察到来,没有出现逃跑和反抗,有自首情节。3.符政一贯表现良好。综上,一审对符政量刑过重,请二审对符政从轻、减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符政故意杀死被害人符某1的事实,有一审开庭质证并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证明从作案工具水果刀上、符政的右手中指指缝、环指指缝、小指指缝、所穿的裤子上检出人血,其STR分型均与被害人符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的DNA鉴定意见,以及证明符某1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切全身多处致多器官、脏器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多名目击证人证言;符政购买水果刀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符某1支付符政抚养费、医疗费、生活费的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接警单及抓获经过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符政亦供认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对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查证如下:1.关于被害人符某1是否有重大过错的问题。符政年幼时父母离异。其间在其父即被害人符某1的安排下跟随其姑姑、奶奶生活,十二岁时患上1型糖尿病;其后,符政跟随其母亲生活。因符某1拖欠抚养费、医疗费、学费等,两次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并申请执行,符政因此对符某1产生怨恨,加上案发前符政病情加重,产生消极情绪,是本案发生的原因。符某1对符政缺少关爱,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抚养义务,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但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2.关于符政是否有自首情节的问题。辅警魏某、张某1的证言一致证实接到报案后,他们赶到现场时,见符政正持刀捅刺符某1,遂冲上前制止。上述证言与现场目击证人张某2、陈某的证言印证。可见,符政并非犯罪后知道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而是正在实施犯罪时被抓捕,没有自首情节。3.关于量刑问题。符政事先购买刀具,持刀捅刺被害人几十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极其严重。考虑本案引发的原因、符政的一贯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4        "relevant_articles": [5            "232-0-0"6        ],7        "charge": "故意杀人",8        "prison_time": 100009    },10    {1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羊绍财于2019年11月25日,在无锡市梁溪区××路××号××公寓××室,与被害人肖某发生冲突。被告人羊绍财持菜刀连续砍击被害人肖某,在唐某1的哀求下,被告人羊绍财停止加害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肖某头部、面部、颈部、肢体伤势构成轻伤一级,下颌骨、手功能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12        "relevant_articles": [13            "232-0-0"14        ],15        "charge": "故意杀人",16        "prison_time": 4217    },18    {19        "fact":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治奎与被害人刘某、王某系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林庄村五保户,经当地村委会安排共同居住在村民朱昌银家。三人平日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唐治奎认为受到刘某、王某欺负而心怀不满。2020年4月8日晚,唐治奎因言语不和与刘某、王某发生争执。唐治奎持抓钩击打刘某、王某头部,致二人头部出血倒地。同年4月10日9时39分,唐治奎给村干部赵玉龙打电话称刘某、王某已死亡,后赵玉龙赶至唐治奎住处,唐治奎称其将刘某、王某打死。赵玉龙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唐治奎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王某系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唐治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治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过错;被告人唐治奎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治奎与被害人刘某(男,殁年67岁)、王某(女,殁年68岁)均系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林庄村的五保户,经当地村委会安排共同居住在村民朱昌银家。刘某、王某住在堂屋,唐治奎住在西厢房。在同一院落生活期间,三人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唐治奎认为受到刘某、王某欺负而心怀不满。2020年4月8日晚,唐治奎回到三人居住的院子后,因言语不和与刘某、王某发生争执。唐治奎从堂屋门旁拿起一把抓钩(一种农具)先后击打刘某、王某头部,致二人头部出血倒地。后唐治奎回西厢房持刀自杀未果。同年4月10日9时许,唐治奎给村干部赵玉龙打电话称刘某、王某已被其杀害。后赵玉龙赶至唐治奎住处,唐治奎称其将刘某、王某打死,要求派出所抓捕自己。赵玉龙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唐治奎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王某系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抓钩一把,经被告人唐治奎当庭辨认系其使用的作案工具。二、书证(一)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唐治奎出生于1944年5月17日,住宿州市埇桥区,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44××××××××。王某出生于1952年3月8日。刘某出生于1953年4月1日。(二)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赵玉龙的手机于2020年4月10日9时39分被叫与唐治奎手机通话,同日13时15分赵玉龙拨打杨庄派出所报警电话。(三)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4月10日13时15分,赵玉龙向杨庄派出所报案。该所民警赶至朱昌银家,发现刘某、王某已无生命特征。当日13时35分,该所民警在朱昌银家西侧偏屋将唐治奎抓获,唐治奎对其杀人事实如实供述。(四)派车单及跟车医生诊断记录证明,2020年4月10日13时44分,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杨庄急救站出动皖L×××××救护车至杨庄乡,现场发现王某、刘某均倒地、呼吸骤停,二人伤口及地面血液已凝固。(五)公安局出具的前科证明,唐治奎在本案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现场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林庄村毛庄。中心现场位于该村朱昌银家。朱昌银家为一带院自建砖瓦房,院门为一朝南向内开的双扇铁门,进门为一过道,过道西侧为一杂物间,杂物间内靠北墙地面上放置一把带血抓钩(原物提取),杂物间北侧为一间厢房,在距厢房防盗门东侧44厘米的院内地面上提取滴落状疑似血迹一处,在厢房门槛上提取滴落状疑似血迹一处,厢房防盗门北侧外墙距地面115厘米,距门框37厘米处为一擦拭疑似血迹1,厢房防盗门北侧外墙上距地面115厘米、距门框20厘米处为一擦拭疑似血迹2,厢房防盗门南侧外墙上距地面117厘米、距门框6厘米处为一擦拭疑似血迹3,厢房内靠南墙木桌东侧抽屉内提取带疑似血迹的活动扳手一把(原物提取),木桌北侧的餐桌东侧地面上为一片滴落状疑似血迹,在餐桌上南侧提取疑似血迹一处,餐桌上北侧放着一把带疑似血迹的菜刀(原物提取),在双人床北侧放置一带疑似血迹的枕巾原物提取(原物提取)。院内中心位置放置一辆三轮车,在三轮车西侧地面上提取带疑似血迹毛巾一条(原物提取),三轮车东侧为一晾衣绳,在绳上提取带疑似血迹毛巾一条(原物提取)。院内堂屋东侧防盗门玻璃上提取滴落状疑似血迹一处,在东侧防盗门门把手下方提取滴落状疑似血迹一处,在距地面62厘米处的东侧防盗门下方铝合金上提取滴落状疑似血迹一处。进门为一堂屋,在距堂屋防盗门150厘米、距西墙140厘米处地面上提取滴落状血迹一处,在距堂屋防盗门147厘米、距西墙153厘米处地面上提取滴落状血迹一处,在距堂屋防盗门148厘米、距西墙161厘米处地面上提取滴落状血迹一处,在距堂屋防盗门149厘米、距西墙170厘米处地面上提取滴落状血迹一处,在距南墙151厘米、距西墙65厘米处地面上放置一把平底锨(原物提取),在平底锨西侧地面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靠西墙为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呈平躺状,头朝西北方向,面部朝上,头部下方为一血泊,在距地面30厘米、距西墙北侧门边30厘米处墙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在距地面55厘米、距西墙北侧门边30厘米处墙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在距地面80厘米、距西墙北侧门边80厘米处墙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男尸上方墙上为一插座,在插座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男尸东侧放置一餐桌,餐桌下方放置一带疑似血迹的锅盖,在锅盖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餐桌上西侧电饭煲上提取带疑似血迹的毛发一处(原物提取),餐桌上南侧为一带疑似血迹的塑料袋(原物提取),餐桌上东北角砍骨刀刀把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在砍骨刀刀身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砍骨刀东侧餐桌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在餐桌北侧地面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堂屋内东北角放一张双人床,床西侧椅子上提取一条带疑似血迹的毛巾(原物提取),床尾南侧地面上为一具女性尸体,尸体头朝东北方向,呈侧卧状,女尸腿部南侧地面上为一疑似血迹,在距双人床南侧73厘米、距东墙150厘米处的地面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在距双人床105厘米、距东墙135厘米处水桶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在水桶东侧地面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堂屋天花板上提取疑似血迹一处(裁剪后原物提取),其他未见异常(上述疑似血迹均滤纸蘸取)。后至杨庄派出所审讯室,提取嫌疑人所穿外套一件(原物提取),提取嫌疑人所穿裤子一条(原物提取),提取嫌疑人所穿T恤衫一件(原物提取),提取嫌疑人所穿鞋子一双(原物提取),提取嫌疑人头顶疑似血迹一处(棉签擦拭),提取嫌疑人脖子处疑似血迹一处(棉签擦拭),提取嫌疑人左手擦拭物一处(棉签擦拭),提取嫌疑人左手指甲盖一处(剪后原物提取),提取嫌疑人右手擦拭物一处(棉签擦拭),提取嫌疑人左耳后方疑似血迹一处(棉签擦拭)。另有现场勘查照片60张及现场图2张在卷作证。(二)提取笔录证实,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警大队对唐治奎作案用的抓钩进行提取,提取的相关物证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现场勘查技术员按规定封存送检。唐治奎指认抓钩照片在卷佐证。(三)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治奎带领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四)人身检查笔录及人身检查照片证实,经检查,在唐治奎头顶部有一长2.3厘米条形浅表挫裂创,右眼青紫,颈部有数条浅表划伤,左耳后侧有1厘米×0.5厘米擦伤。其深色外套右肩、白底蓝色横条纹短袖T恤右领口处有红色可疑斑迹。四、鉴定意见(一)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埇)公(司)鉴(死因)字(2020)0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王某头面部可见多处钝性皮肤裂创,解剖见头皮下广泛大面积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右颞部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骨折范围达11×7厘米)伴颅骨冠状缝明显分离,脑组织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广泛性挫伤水肿,颅底骨折等严重颅脑损伤改变。综合分析认为王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鉴定意见:王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二)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埇)公(司)鉴(死因)字(2020)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头颅多处挫裂创,颅骨骨折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刘某头面部多处挫裂创。综合分析认为死者刘某系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鉴定意见:刘某系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三)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物证)字(2020)327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抓钩上可疑斑迹3处(1-2、1-2、1-4号)、堂屋东侧防盗门玻璃上疑似血迹1份(14号)、堂屋东侧防盗门门把手下方疑似血迹1份(15号)、距地面62厘米处的堂屋东侧防盗门下方铝合金上疑似血迹1份(16号)、距地面52厘米处的堂屋东侧防盗门下方铝合金上疑似血迹1份(17号)、距堂屋防盗门150厘米距西墙140厘米处地面上疑似血迹1份(18号)、距堂屋防盗门147厘米、距西墙153厘米处地面上疑似血迹1份(19号)、距堂屋防盗门148厘米距西墙161厘米处地面上疑似血迹1份(20号)、距堂屋防盗门149厘米距西墙170厘米处地面上疑似血迹1份(21号)、距南墙151厘米距西墙65厘米处的地面上平底锨上可疑斑迹1处(22号)、平底锨西侧地面上疑似血迹1份(23号)、男尸头部下方疑似血迹1份(24号)、距地面30厘米距西墙北侧门边30厘米处墙上疑似血迹1份(25号)、距地面55厘米距西墙北侧门边30厘米处墙上疑似血迹1份(26号)、距地面80厘米距西墙北侧门边80厘米处墙上疑似血迹1份(27号)、插座上疑似血迹1份(28号)、锅盖上疑似血迹1份(29号)、电饭锅上带疑似血迹的毛发1份(30号)、堂屋餐桌上塑料袋1份(31号)、堂屋餐桌上疑似血迹1份(32号)、砍骨刀刀身上疑似血迹1份(33号)、砍骨刀东侧餐桌上疑似血迹1份(34号)、天花板上疑似血迹一份(41号)、死者刘某衣服上可疑斑迹1处(54号),检见人血反应,检出同一人DNA。与刘某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98×1021。死者刘某双手指甲擦拭物1份(55号)检出DNA,与刘某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98×1021。椅子上毛巾上可疑斑迹1处(36号)检出DNA,与王某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99×1021。女尸腿部南侧地面疑似血迹1份(37号)、水桶上疑似血迹1份(39号)、水桶东侧地面疑似血迹1份(40号)、死者王某衣服上可疑斑迹1处(58号)、死者王某双手指甲擦拭物1份(59号),检见人血反应,检出同一人DNA,与王某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99×1021。院内地面上疑似血迹1份(2号)、厢房门槛上疑似血迹1份(3号)、距地面115厘米距厢房北门框37厘米处墙上疑似血迹1份(4号)、距地面115厘米距厢房北门框20厘米墙上疑似血迹1份(5号)、距地面117厘米距厢房北门框6厘米墙上疑似血迹1份(6号)、靠厢房南墙桌子东侧抽屉内扳手上可疑斑迹1处(7号)、厢房餐桌东侧地面上疑似血迹1份(8号)、厢房餐桌上南侧疑似血迹1个(9号)、厢房餐桌上北侧菜刀上可疑斑迹1处(10号)、厢房双人床上北侧床头枕巾上可疑斑迹1处(11号)、三轮车西侧地面上毛巾上可疑斑迹1处(12号)、晾衣绳上毛巾可疑斑迹1处(13号)、嫌疑人外套上可疑斑迹2处(42-1、42-2号)、嫌疑人头顶疑似血迹1份(46号)、嫌疑人脖子处疑似血迹1份(47号)、指甲擦拭物1份(49号)、嫌疑人左耳后方疑似血迹1份(51号),检见人血反应,检出同一人DNA,与唐治奎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28×1022。唐治奎鞋上可疑斑迹1处(45-3号),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唐治奎和刘某的DNA分型。五、证人证言(一)刘其军(刘某哥哥)证明,刘某小时候因发烧导致手脚行动不便,但生活能自理。刘某是五保户,无儿无女。七八年前一个不认识的人介绍王某给刘某,后给王某办理户口与刘某住在一起。王某精神状况不好,只能与人简单的交流,生活能力很差。(二)赵玉龙证明,村老年房租给朱昌银收购中草药,朱昌银把他的老房腾给五保户唐治奎、刘某、王某三人居住。刘某与王某住在堂屋,唐治奎住在西侧偏屋。2020年4月10日上午,唐治奎打电话说:“刘某两口子死了,你报警让派出所来逮我吧。”下午1时许,他到唐治奎住处,见其在偏屋喝酒,头部有血,眼部肿胀,脖子上有疤。唐治奎说:“我把刘某、王某两口子打死了,你去堂屋看看。”他推开堂屋门,见刘某头部是血躺在餐桌跟前,王某躺在床前。他即打杨庄派出所的电话报警。案发之前,唐治奎反映其水桶里被人放了卫生纸之类的脏东西,怀疑是刘某所为,他找刘某,刘某不承认。他对唐治奎说要是觉得在这住不合适,可以去刘楼养老院住,但唐治奎不同意。(三)杜文杰证明,他是林庄村党总支书记,唐治奎是五保户,近30天都在毛庄,没外出过。(四)杨加峰证明,他家在唐治奎住处东北约100米。最近唐治奎在村里说有人欺负他,具体没说是谁。唐治奎住在朱昌银家三年了,没听说其与刘某、王某有矛盾,有时刘某还骑电动三轮车带唐治奎去赶集。唐治奎喜欢喝酒,精神状态一直较好。(五)杨家祥证明,王某和刘某一起生活,王某智力不正常。他离唐治奎住处100米左右,最近没听到打斗、争吵声音。(六)杨广志证明,唐治奎不怎么外出,精神状况都正常,2020年4月8日下午5时许,他见唐治奎在村里买馒头。(七)孟召文证明,他住在朱昌银老家西侧。一天中午,赵玉龙到他家说刘某两口子被害。唐治奎现场也承认是其害死的。他平时听到过唐治奎和刘某两口子争吵,但吵后就和好了。六、被告人供述唐治奎供述,他与刘某、王某共同住在朱昌银的老院中,刘某、王某住堂屋,他单独住西偏房。2019年快过年时的一天晚饭后,刘某将用过的卫生纸和炉渣放进他的水桶里。刘某藏过他的水舀子和锅盖,但刘某不承认,他觉得这个院平时没人来,肯定是刘某干的。刘某有辆电动三轮车,他有时候出门还要蹭车。刘某有事没事把他的炉门打开多烧煤球,王某还用他的毛巾擦身。案发当晚,刘某说他偷其蒜苗,还让王某骂他,他生气想杀害两人。他从堂屋东边门旁拿抓钩进屋,当时刘某坐在餐桌旁,王某在东侧床边站着,他持抓钩砸刘某的头,第一下没砸倒,又砸了第二下,刘某倒后躺在地,头靠西墙,头部流血且不动了。他又持抓钩砸王某的头部致其倒地,头部流血,他又砸了一下,王某不动了。他怕刘某没死,又持抓钩砸刘某的头部两下,见刘某腿伸直了,认为死掉了。他用抓钩背面砸的,后将抓钩扔在过底西边放竹竿的地方。他当时只顾着用抓钩夯刘某和王某,不知道他的眼伤是怎么造成的。杀人后,他想自己活不成了,就用自己的菜刀割颈,划了几下嫌疼就不划了。之后,他在家里等公安机关来抓,直到第二天上午也没人来,他给村干部赵玉龙打电话说杀人了,让其报案来抓他。关于唐治奎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本案仅有被告人唐治奎辩称因被害人怀疑其偷蒜苗对其辱骂并持锨对其击打引发本案,无其他证据佐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责任,故对唐治奎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唐治奎的辩护人提出唐治奎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唐治奎案发后告知他人其杀害了刘某、王某,并要求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在案发现场将其抓获,唐治奎无抗拒抓捕行为,其行为符合自首条件,故对唐治奎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0        "relevant_articles": [21            "232-0-0"22        ],23        "charge": "故意杀人",24        "prison_time": 1000025    },26    {27        "fact":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7日,被告人刘昊洋与曾某1因招牌制作费发生争吵。同日下午,曾某1父亲约村干部朱某、申某1,驻村辅警申某3华帮助调解此事。被告人刘昊洋不愿参加,谎称在邵东,但在火厂坪镇新华路农业银行附近被村干部发现,被告人刘昊洋驾驶粤Y×××××的白色大众捷达小车离开,行驶约200米后,被告人刘昊洋开车返回至曾某1身后一辆车后停车,接着加速往前行驶,至曾某1处急打方向,开车撞向站在路牙处的曾某1、申某3华。申某3华避开,曾某1被撞至引擎盖上再摔至地上。被告人刘昊洋的车继续前行撞上门面。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曾某1受伤致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面部多处皮肤擦伤,肢体多处皮肤擦伤,已构成轻伤壹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昊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申某1、申某2、杜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医院诊断书,申某3华出具的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派出所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昊洋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材料证明。",28        "relevant_articles": [29            "232-0-0"30        ],31        "charge": "故意杀人",32        "prison_time": 4233    },34    {3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庆洪于2020年9月8日下午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黄某某发生矛盾,产生自杀念头,又担心自己死后其患有智力一级残疾的幼子郭某1无人照顾,决定带郭某1一起自杀。次日凌晨3时许,郭庆洪带着郭某1来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双埝村1组山湾堰塘,抱着郭某1一起跳入水中。事发后,郭庆洪被他人救起,郭某1则溺水身亡。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36        "relevant_articles": [37            "232-0-0"38        ],39        "charge": "故意杀人",40        "prison_time": 4841    },42    {4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2月,被告人丁成明与被害人陈光玲在东莞市××××××国立鞋厂务工时相识,后成为朋友关系,之后陈光玲主动断绝与丁成明的往来,丁遂怀恨在心。2019年9月23日23时许,丁成明饮酒后,准备好一把菜刀,骑电动车前往国立鞋厂旁边的宵夜档路边,见陈光玲与一名工友在吃宵夜,便叫陈光玲和其一起走。丁成明用电动车将陈光玲挟持至厚街镇环冈村湖畔湾酒店旁斜坡路边,随即从其车上取出菜刀,强行将陈光玲拉进路边树林中,然后用菜刀割烂陈的衬衫、内衣。陈光玲还威胁要捅死陈光玲并将陈碎尸,后用菜刀割断陈的头发,割伤陈的咽喉部位颈部(经鉴定为轻微伤),陈光玲见状安抚并稳住丁成明的情绪,丁成明遂停止行凶。随后,丁成明又将陈光玲挟持至其暂住的厚街镇×山村坡头路三巷8号瑞林公寓1011房内,次日22时许才放陈光玲离开。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9月25日12时许在厚街镇汀山村创科电子厂门口抓获丁成明。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没有威胁不给其离开,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2.被告人本意不是杀害被害人,只是怀恨被害人,产生报复心理,主动放弃犯罪。3.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非常小。4.对于非法拘禁,一般是拘禁超过24小时才认定犯罪,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丁成明与被害人陈光玲在东莞市××××××国立鞋厂务工时相识,后成为朋友关系,之后陈光玲主动断绝与丁成明的往来,丁遂怀恨在心。2019年9月23日23时许,丁成明饮酒后,准备好一把菜刀,骑电动车前往国立鞋厂旁边的宵夜档路边,见陈光玲与一名工友在吃宵夜,便叫陈光玲和其一起走。丁成明用电动车将陈光玲挟持至厚街镇环冈村湖畔湾酒店旁斜坡路边,随即从其车上取出菜刀,强行将陈光玲拉进路边树林中,然后用菜刀割烂陈的衬衫、内衣。陈光玲还威胁要捅死陈光玲并将陈碎尸,后用菜刀割断陈的头发,割伤陈的咽喉部位颈部(经鉴定为轻微伤),陈光玲见状安抚并稳住丁成明的情绪,丁成明遂停止行凶。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9月25日12时许在厚街镇汀山村创科电子厂门口抓获丁成明。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陈光玲的陈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肖占春、黄日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菜刀、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人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员工个人资料表、病历、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伤情鉴定书、被告人丁成明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4        "relevant_articles": [45            "232-0-0"46        ],47        "charge": "故意杀人",48        "prison_time": 2149    },50    {51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陈宏阳在自家房前,与其母亲赵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发生厮打,陈宏阳持藏在其家炕席底下的尖刀及柜上的镰刀,从其家窗户跳出,用尖刀扎其母亲赵某的腹部及头部,用镰刀将其母亲赵某腹部剖开。经鉴定,赵某系失血及内脏缺失、破裂、毁损死亡。经朝阳龙城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陈宏阳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宏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镰刀、尖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陈某1、常某、王某、陈某2、陈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朝县)公(司)鉴(法医S)字[2020]004号鉴定书,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DNA)字[2020]0081号鉴定书,朝阳龙城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朝龙精司法鉴定所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80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52        "relevant_articles": [53            "232-0-0"54        ],55        "charge": "故意杀人",56        "prison_time": 9657    },58    {59        "fact":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金根合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中建一局养老公寓工地,因工作问题被工地保安队长宋某开会当众责骂和停班,次日2时许,被告人金根合怀某,遂到该养老公寓工地宿舍某室趁宋某睡觉之机持刀扎刺宋某颈部欲将其杀死,宋某惊醒后躲闪反抗,被告人金根合仍持刀扎刺宋某颈部,后宋某同宿舍的寇某、席某发觉后过来劝阻制止,被告人金根合不听劝阻并持刀将寇某腹部扎伤;经鉴定,宋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寇某身体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金根合在现场被同事制止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直至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涉案刀1把、上衣l件、裤子l条、鞋l双己起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根合故意杀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较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认为被告人金根合具有犯罪未遂、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若积极赔偿被害人则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金根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金根合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中建一局养老公寓工地,因工作问题被工地保安队长宋某开会当众责骂和停班,次日2时许,被告人金根合怀某,遂到该养老公寓工地宿舍某室趁宋某睡觉之机持刀扎刺宋某颈部欲将其杀死,宋某惊醒后躲闪反抗,被告人金根合仍持刀扎刺宋某颈部,后宋某同宿舍的寇某、席某发觉后过来劝阻制止,被告人金根合不听劝阻并持刀将寇某腹部扎伤;经鉴定,宋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寇某身体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金根合在现场被同事制止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直至民警赶到现场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涉案刀1把、上衣l件、裤子l条、鞋l双己起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寇某、席某、王某、张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根合的供述,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及书证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诊断证明书、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村委会证明、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0        "relevant_articles": [61            "23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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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何小琼与女儿高娟在本区青木关镇共同照顾被害人李某某(二级智力残疾),期间被告人何小琼与女婿李刚因家庭琐事矛盾加深。2018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何小琼为报复李刚,将李某某带至本区青木关镇工农水库(以下简称工农水库)边一人迹罕至的竹林处遗弃,并致其溺水死亡。同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何小琼回到家中向高娟谎称李某某走失,并阻止高娟报警但未果;后被告人何小琼又向侦查人员谎称李某某在本区青木关镇三岔路口走失。2018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在工农水库中发现李某某尸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死亡时间为距尸检开始前5天左右,系生前溺水死亡,被害人李某某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农药、安眠药及毒鼠强。另经鉴定,被告人何小琼精神活动无异常,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8年3月22日,民警将被告人何小琼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抓获经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小琼将年仅五岁且有二级智力残疾的李某某遗弃在人迹罕至的水库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何小琼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被告人何小琼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案发前,李某某也曾走丢过几次,但均被找回。2018年3月13日16时许,其带李某某去工农水库玩,在玩的过程中因犯高血压、头晕便睡着了。醒后其发现李某某不见了,便四处寻找未果。当晚11点至12点其回家后,便与女儿高娟报警。其虽和女婿李刚有矛盾,但与其带李某某出去玩没有关系。被告人何小琼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何小琼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小琼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构成遗弃罪,理由为: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何小琼的依赖程度不大,被害人李某某被遗弃的地方修有便道且有农户、有钓鱼的人,故李某某被遗弃的地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依法处理遗弃犯罪”中的“人迹罕至”;案发时,被告人何小琼突发高血压,该行为不能说明被告人何小琼对李某某死亡结果有放任想法。被告人何小琼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小琼之女高娟与李刚共同生育一子二女,儿子李某某(生于2012年5月22日,殁年5岁)系二级智力残疾。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何小琼与女儿高娟、女婿李刚及其子女在本区青木关镇共同生活,被告人何小琼与女儿高娟共同照顾被害人李某某,由被告人何小琼接送李某某上幼儿园、去诊所治疗。被害人李某某虽已5岁,但不会说话,喜欢跑动、玩水。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何小琼与女婿李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日益加深。2018年3月13日下午16时13分许,被告人何小琼为报复李刚,将被害人李某某从幼儿园接走后,当晚18时许将其带至本区青木关镇工农水库(又名青木湖)边僻静无人的竹林处遗弃,导致被害人李某某溺水死亡。2018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何小琼回到家中向高娟谎称李某某走失,并阻止高娟报警未果,随后在民警向被告人何小琼了解李某某失踪情况时,被告人何小琼谎称李某某在本区青木关镇三岔路口走失。2018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在工农水库中发现李某某尸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死亡时间为尸检前5天左右,系生前溺水死亡,被害人李某某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农药、安眠药及毒鼠强。另经鉴定,被告人何小琼精神活动无异常,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8年3月22日,民警将被告人何小琼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害人李某某溺亡的工农水库平均水深6-7米,湖边大部分地方无防护栏。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何小琼出生于1965年10月13日,系成年人;被害人李某某出生于2012年5月22日,死亡时5岁,系未成年人。2、李某某的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人证》证实,2016年1月20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李某某签发残疾人证,认定李某某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监护人为高娟。3、证人高娟的证言证实,何小琼系其亲生母亲,李某某系其与李刚的儿子,5岁,智力残疾,特别好动,无法与人正常交流,无法完成精细动作,喜欢玩水,不会游泳。李刚性格急躁,婚后曾几次动手打过高娟,李刚与何小琼关系不是很好,吵过几次架,有一次李刚还动手掐了何小琼的脖子。李刚有点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对李某某态度相比对两个女儿好。2017年4、5月份,李某某曾走丢过,何小琼并未向其隐瞒相关情况,而是积极寻找并找到了李某某。2018年3月13日16时40分许,何小琼带李某某离开家到青东路北三街输液。当日19时许,其发现何小琼还没带李某某回来,就给何小琼打电话,何小琼说在玩。之后,其多次给何小琼打电话但无人接听。当晚23时50分许,何小琼回到家中告诉其李某某在老街十字路口走丢了,其随即报警。4、证人李刚的证言证实,李某某系其与高娟的儿子。其与被告人何小琼之间确实存在矛盾。案发后其回到重庆通过各种方式寻找李某某,而何小琼对此非常冷漠,不关心寻找李某某的进展。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何小琼曾告诉其不要到处找李某某,应直接去青木湖(工农水库)打捞,说警察是没有见到尸体,见到尸体就不会到处找了。5、证人唐立建的证言证实,其在青木关镇开设有诊所。案发前数日,李某某的父亲曾带李某某在其开设的诊所输液,李某某不能正常说话,只会“咿”“呀”的叫,还是能正常行走,只是走路有点偏。6、证人何华秋的证言证实,其系何小琼的哥哥。2018年3月14日上午,何小琼喊其到重庆帮忙找李某某,并说因其带李某某去看油菜花,在看油菜花的过程中何小琼玩了一下手机,后感觉头晕就睡着了,醒来就发现李某某不见了。在其寻找李某某期间,何小琼提到李某某喜欢玩水,落水的可能性最大,建议大家在湖里寻找。2018年3月22日,其单独接受民警询问后,到何小琼所在房间陪同何小琼接受民警询问。何小琼陈述,因何小琼和高娟长期被李刚家暴,何小琼就想报复李刚。2018年3月13日下午,何小琼带李某某坐公交车到水井湾附近,然后带李某某到水井湾玩耍,在李某某耍的时候何小琼故意没有管,让李某某在那里自生自灭,过了一会儿李某某就不见了。7、证人彭远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家住青木湖(工农水库)附近。2018年3月13日下午18时许,其在院坝头看到一个身穿深色外套的妇女带着一个四、五岁样子的小男孩从院坝左手边的那个薄膜厂门口走过来,后顺着院坝门口的公路往院坝右手边青木湖方向走。案发当晚没有听到有人呼喊找人的声音,也没有人到其家中询问找人。经辨认,何小琼就是2018年3月13日18时前后从彭远红家院坝门前油菜花田边的公路上牵着一个小男孩走过的中年妇女。8、证人汪永银的证言证实,其住家离青木湖(工农水库)边四五百米远,青木湖所在位置较为偏僻,路不好走,住在附近的人都不怎么去,平常只有一、二个钓鱼的人会去,不适合小孩子玩耍。案发当晚没有人高声呼叫找人,也没有人到其家中询问找孩子。9、证人郑礼的证言证实,其在青木湖(工农水库)边开设了一家薄膜厂。2018年3月15日左右,一个中年男子(李刚)和他的家人、警察来薄膜厂厂区,说孩子不见了,想看厂区监控,并对监控录像进行翻拍。厂区监控显示:2018年3月13日下午17时40分许,一个小孩走进监控区域,小孩走路姿势有点打偏,不太像正常小孩走路,一个婆婆手里拿了一个口袋走在小孩前面,孩子往厂里走,婆婆返回将孩子牵走了。当时二人是从外面马路往里面农田方向走。案发当天其没有听到有人在附近呼喊寻找小孩。10、证人刘开生的证言证实,其为青木湖水库(工农水库)的管理员,当地人一般称工农水库为青木湖水库。水库两端大约有4公里距离,面积370亩左右。水库平均水深6-7米,最深的地方8-9米,湖边没有防护栏。水库平常人流量不大,除了钓鱼的一般不会有其他人去,在水库钓鱼的人也不多。除水库边有一条沿湖的健身步道外,其他地段基本没有路,杂草丛生。11、证人周维玲的证言证实,其系青木关镇欢欢幼儿园老师,李某某在青木关镇欢欢幼儿园中一班上学。李某某多动,喜欢在户外跑,并且跑步时昂着头不看脚下,喜欢玩水,保洁阿姨拖地时,李某某都会用手去玩一下桶内的水,还喜欢在幼儿园的鱼池边玩水。李某某不会说话,和别人交流时,手不停的抖动,嘴里发出“咿”“呀”的声音。李某某在校内时喜欢玩。12、证人高德富的证言证实,其系高娟家的邻居。因为李刚没拿钱回来,高娟家里连生活费都没有了,高娟和李刚曾为此打过架。李刚和何小琼曾吵过架。被告人何小琼比较爱面子。因为高娟家大的一个孩子是“傻子”,周围还是有一些不好的议论。13、被告人何小琼的供述证实,其不仅供女儿高娟读完大学,还为女儿高娟、女婿李刚购买了房屋,每天还要帮他们照顾包含李某某在内的三个孩子。李刚非但不体谅,还曾经动手,因家庭琐事也对高娟进行打骂。其逐渐对李刚心生怨气,因李刚最喜欢李某某,故产生借李某某报复李刚的心理。李某某有智力残疾,在家喜欢耍水,力气也大,喜欢跑来跑去,跑的时候有个习惯就是喜欢眼睛往天上看,这个习惯邻居们都知道。2018年3月9日,其带李某某乘车回家途中看到工农水库,次日想把李某某带到此处不再管他。2018年3月12日下午,其乘车前往工农水库。2018年3月13日下午,其从幼儿园接李某某回家,之后准备带他输液,想到李刚对其打骂行为,突生怒气,就想把李某某带到工农水库,心想李某某要么自己跑不见了,要么他去湖边耍水,落在水里就会没命了。当天下午16时40分许,其带李某某离家后乘坐公交车前往工农水库。在水井湾公交车站下车后,其带李某某步行乡间小路,走到了位于工农水库边的竹林处。其坐在竹林里,用手垫着头趴在膝盖上,眼睛闭着,让李某某随意跑出去耍,心想李某某要么跑丢,要么跑到水里面淹死,都是李某某的命。大概半个多小时后,发现李某某不见了,其有些后悔,就在竹林、湖边、油菜花地以及来路的沿途寻找李某某。当晚高娟曾打电话联系,其因不想高娟去找李某某,想让李刚着急,就未告知高娟李某某的情况。其回家后,也未如实告知高娟李某某失踪的真实地点。14、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检验报告、快递信息证实,李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李某某死亡时间为距尸检开始前5天左右;何小琼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5、视听资料、视频研判报告证实,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何小琼曾独自前往工农水库,后返回。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何小琼与被害人李某某乘坐公交车前往工农水库,后被告人何小琼独自返回。1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证实,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发现尸体现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工农桥社工农水库;李某某失联现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幺堂组工农水库东侧岸边竹林。17、指血提取笔录、鉴定文书证实,公安机关从李刚、高娟提取指血并鉴定,表明李某某与李刚、高娟符合双亲遗传关系。18、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8年3月14日,高娟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青木关派出所报称,3月13日下午其母何小琼与儿子李某某外出到工农水库附近玩耍时李某某走失。2018年3月18日下午,民警在工农水库内发现李某某尸体,事后对何小琼进行询问,发现何小琼陈述情况与调查的客观情况有较大出入。2018年3月22日,何小琼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68        "relevant_articles": [69            "232-0-0"70        ],71        "charge": "故意杀人",72        "prison_time": 12073    },74    {75        "fact":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夫平与被害人陈某2系情人关系,二人经常同居在涡阳县华皖超市对面二楼东户陈某2家中。2019年7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9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刘夫平在陈某2家中吃晚饭,期间刘夫平饮酒。饭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刘夫平恼怒,遂用板凳朝陈某2头部多次打砸,陈某2欲逃离未果,被刘夫平打倒在客厅,后刘夫平又用菜刀朝陈某2头部连砍数刀。经鉴定,陈某2系颅脑损伤死亡。刘夫平将陈某2杀害后,欲跳楼自杀,被其朋友劝阻,后被涡阳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夫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夫平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其从楼上下来是为了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激情杀人,有别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刘夫平有坦白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李某2、李某3、李某1除提出依法追究被告人刘夫平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刘夫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诉讼代理人提出与此相同的代理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夫平与被害人陈某2均已婚,二人系婚外情人关系,二人同居于涡阳县华皖超市对面一居民楼内。2019年3月,陈某2欲与刘夫平分手并在一婚介机构登记找新的情人。经婚介机构介绍,陈某2与郑某2认识后,陈某2与刘夫平多次发生纠纷。2019年7月17日晚7时许,刘夫平酒后在陈某2住处与陈某2再次发生争吵,刘夫平在卧室内持板凳砸击陈某2身体。陈某2逃至客厅,刘夫平先持木把菜刀砍击陈某2头部,又持金属菜刀多次砍击陈某2头部,致陈某2死亡。经鉴定,陈某2系颅脑损伤死亡。刘夫平将陈某2杀害后,欲跳楼自杀,被其朋友劝阻,后被民警抓获。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李某2、李某3、李某1因被告人刘夫平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3718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涡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涡阳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抓获经过、涡阳县消防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亳州市接处警综合单载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2、户籍证明载明陈某2、刘夫平的身份情况。3、涡阳县公安局涡公(行)决字(2012)12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2年9月28日,刘夫平因挪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将人打伤被涡阳县公安机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4、通话记录载明:2019年7月17日晚上,刘夫平与被害人陈某2、证人蔡某、孙某1、邵某1、李某4等人通话的情况。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载明侦查机关接收郑某2手机的情况。6、陈某2、郑某2在婚介机构登记的登记表载明陈某2于2019年3月9日登记,郑某2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7、陈某2购买火车票记录载明:2019年7月3日,陈某2购票自涡阳县至苏州市、7月4日自苏州市至昆山市、7月14日自昆山市至涡阳县。二、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1、涡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勘验号为K3416211503002019070013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载明:案发现场位于涡阳县环保局西育英路华皖超市对面居民楼二楼东户。侦查机关现场提取红色可疑斑迹10处、银色金属刀具1把、板凳腿及板凳面上9处可疑斑迹、剪刀1把、床单1个、耳环1个、手串1个、手机1个、白色上衣1件、毛巾1条、刀刃上擦拭物1处、木把到1把、汽车钥匙1把。2、涡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勘验号为K3416211503002019070013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载明:侦查机关在对案发现场复勘后提取“老村长”白酒瓶一个。3、辨认笔录载明刘夫平辨认出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的3号刀具、18号刀具是其作案所用刀具。三、鉴定意见、提取笔录1、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载明侦查机关提取李某2、李某3血样的情况。2、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载明:侦查机关对刘夫平进行人身检查并提取刘夫平血样一份、短裤、内裤各1件、鞋子1双、短裤、内裤各1件、鞋子1双、刘夫平胸部可疑斑迹、左右上肢可疑斑迹、左右手掌可疑斑迹、左右手背可疑斑迹、左右手指甲擦拭物、左膝内侧可疑斑迹、左内踝可疑斑迹、静脉血1份、手机1部。3、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亳)公(DNA)鉴字(2019)514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载明: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红色可疑斑迹10份、银色金属刀具上、板凳腿及板凳面上6处、剪刀、床单上、手串、木把刀、耳环、白色上衣、刀刃擦拭物上,在对刘夫平身体检查时提取的刘夫平内裤、胸部可疑斑迹、刘夫平左右上肢可疑斑迹、左右手掌可疑斑迹、左右手背可疑斑迹、左右手指甲擦拭物、左膝内侧可疑斑迹、左内踝可疑斑迹检出人DNA,与陈某2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组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16×1019;送检的刘夫平短裤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刘夫平、陈某2的DNA分型;李某2、陈某2是李某3生物学父亲、母亲,亲权指数为1.68×1019。4、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涡)公(司)鉴(尸)字(2019)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载明:陈某2系颅脑损伤死亡;致伤工具应为具有一定刃长,一定重量,易于挥动的砍器(案件现场菜刀可以形成);死者死亡距末次进食半小时左右死亡。5、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东升司鉴(2019)毒检字第242号司法检验报告书载明刘夫平血液检出酒精含量为128.89毫克/100毫升。四、电子证据涡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制作的涡公(网安)勘(2019)18号、19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载明:侦查机关对提取的刘夫平、陈某2、郑某2的手机进行勘验,提取了相关数据。五、证人证言1、证人蔡某的证言:2019年7月18日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刘夫平给其打电话说他把他的情人杀了并要跳楼。其给孙某1打电话说让孙某1报警,刘夫平给孙某1说孙某1如果报警他就跳楼,孙某1没有报警。其和孙乐一起去刘夫平住的地方的时候,孙乐报警。其和孙乐刚到刘夫平住的地方,警察也到了并让其和孙乐稳住刘夫平。孙乐和邵某1到了七楼找到刘夫平,刘夫平和他们一起下楼。刘夫平和那个女的是情人关系,两个人在一起六七年了。2、证人孙某2的证言:其曾用名孙乐。案发当天晚上八点多的时候,孙某1给其打电话说刘夫平把他情人砍了,刘夫平在楼顶上。其打电话给蔡某核实,蔡某说刘夫平也给其打电话了,刘夫平还说不让报警,否则,他就跳楼。其打电话报警并给警察说不让他们拉警笛。其和蔡某到刘夫平楼下时,邵某1已经到了。其和邵某1到楼上后,发现刘夫平坐在楼顶上。刘夫平说你们不要报警,否则他就跳楼。刘夫平问其养羊场内是否有农药,其想把刘夫平哄下楼,就说养羊场内有除草剂,刘夫平就和他们到一楼。其又带着消防队的人到二楼撬开房门,发现刘夫平的情人趴在地上,地上都是血。其到楼下后到警车前,刘夫平说其报警是害他。其和刘夫平、蔡某聊天时,刘夫平说有其他人给他情人介绍对象。3、证人陈某3的证言:陈某2曾经和其说过有人给她介绍对象,是婚姻介绍所的人给她介绍的,她曾经到昆山找过那人,那人在昆山收废品。刘夫平看到陈某2和那人的合影,刘夫平用微信和对方骂起来。4、证人陈某4的证言:陈某2和丈夫李某2关系一般。之前有人给陈某2介绍对象,其家人没有同意,因为陈某2和李某2没有离婚。5、证人孙某1的证言:2019年7月16日晚上,刘夫平和其说有人给他情人介绍对象,他情人要和他分手,他不想活了。7月17日晚上七八点钟的时候,其记不清楚是刘夫平给其打电话还是其给刘夫平打电话,刘夫平说他在楼顶上,说他砍了他情人,并不让其报警。其给孙乐和蔡某打电话问怎么办,他们两个说报警,然后孙乐就报警了。6、证人邵某2的证言:2019年7月17日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蔡某给其打电话说刘夫平出事了,让其去看看。其到现场后和孙乐一起到楼顶上,刘夫平在楼顶上说要跳楼,又说跳楼死受罪,不如喝农药死。其和孙乐为稳住刘夫平,孙乐就说有农药。他们一起下楼后,刘夫平被警察带走。其知道刘夫平和一卖肉夹馍的是情人关系。7、证人李某4的证言:其丈夫刘夫平曾用名王平,平时在涡阳县跑黑出租车,住在一个开发商没有卖掉的房子内。案发当天晚上7时53分,其女儿打电话说她爸爸杀人了要跳楼。其刚挂掉女儿电话,刘夫平给其打电话说他杀人了要跳楼,其劝他别慌,让其见他一面,刘夫平连续给其打了十来个电话。其和邻居刘某1一起到涡阳县县城去,其到现场后看到刘夫平被带上警车。8、证人韩某的证言:案发当天晚上八点多,楼上一户姓尹的让她女儿萌萌找其说后面卖肉夹馍的和人在家打架还喊救命,其和李广英就去了后面卖肉夹馍人家。他们到那家门口,屋内很安静,他们就离开了。其睡醒后听到外面很吵,发现卖肉夹馍的情人被警察抓走了,就知道出大事了。卖肉夹馍的老公是个瘸子,每次瘸子来找卖肉夹馍的,她就打他。卖肉夹馍的又找一情人,是开出租车的,两人经常吵架。9、证人尹某的证言:案发当天晚上八点多,其听到窗户正对面一栋楼二楼的那户人家有女人喊打死了、打死了的声音,其以为是那家人夫妻吵架,就喊别打了。其怕出事,就让女儿找看大门的去看看。后来看到警察、医生都来了,才知道那女的死了。这个女的卖肉夹馍,有个老公是脑瘫,和她情人住在这儿。10、证人李某5的证言:案发当天晚上八九点钟,其和韩某去到其小区卖肉夹馍的家,没有看到动静,二人离开。卖肉夹馍的和情人住在他们小区内。11、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明刘夫平在案发当天到其超市买了一瓶“老村长”牌白酒。12、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9年7月17日晚上11点多的时候,其儿子给其打电话说陈某2被刘夫平砍了。其听说陈某2和刘夫平相好,其问陈某2,陈某2不承认。其脑出血还半身不遂,不和陈某2住在一起。1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和李某4一起到涡阳县城找刘夫平。他们到刘夫平住的地方时,刘夫平被带上警车。14、证人方某的证言:昨天下午,其看到二楼邻居男的右手臂、手上有咬痕,就知道二人生气了。15、证人刘某2的证言:案发当天晚上7时51分,其父亲刘夫平给其打电话说他杀人了,要跳楼。16、证人李某3的证言:其母亲在涡阳县城卖肉夹馍,被一姓刘的砍死了。17、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接到“120”指令后到达案发现场,发现受害人已死亡。18、证人郑某2的证言:其通过婚介公司与陈某2认识。7月4日,陈某2到昆山去看其。7月15日上午6时33分,其接到陈某2微信发来的一个语音信息,说他是陈某2的男人,并骂其。19、证人陈某5的证言:陈某2多次到他们公司要求他们公司给她介绍对象,其帮助陈某2和郑某2互相加了微信。20、证人晋某的证言:证明其婆婆陈某2和公公李某2分居,刘夫平和陈某2系情人关系。六、被告人刘夫平供述:其和陈某2系情人关系,二人在一起有七八年了,陈某2又找一个男的后不愿意和其保持情人关系。7月15日,其去涡阳火车站接陈某2,看她的火车票是从苏州回来,其猜测陈某2是找这个男的去了。案发当天晚上七八点左右,其喝了一斤白酒。饭后陈某2说不愿意和其保持情人关系,赶其走,其恼怒后从床前拿一板凳砸陈某2。陈某2从卧室跑到客厅,其在客厅中拿把刀朝陈某2头上砍,后来这把刀掉哪儿了其记不清楚了。其当时恼的要死,想着要死两个人一起死,又从厨房拿把菜刀朝陈某2头上砍。其砍过陈某2到六楼后想的是警察到了其就跳楼自杀并先后给女儿刘某2、妻子李某4和朋友蔡某、孙某1打电话,说自己杀人了要跳楼。一会儿,其朋友孙乐和邵某2到了楼上并劝其下楼,其问他们二人是否有农药,孙乐说有,其就和他们一起下楼。其到楼下即被警察带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76        "relevant_articles": [77            "232-0-0"78        ],79        "charge": "故意杀人",80        "prison_time": 1000181    },82    {8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青青与被害人沈某自2018年10月起确立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二人因感情纠纷及经济往来纠纷发生矛盾。201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杜青青与沈某因上述纠纷再次引发激烈争执,杜青青一时情绪激动,服用大量安眠药物意欲自杀,后于当晚被送医院救治。4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杜青青多次报警,希望通过警方处理其与沈某的纠纷。当晚,被告人杜青青与沈某二人在本市朝阳派出所分别制作完笔录后,由杜青青驾驶浙E×××××黑色别克轿车,载沈某共同离开。期间,被告人杜青青萌生和沈某同归于尽之意,驾驶车辆寻找落河地点。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杜青青驾车行驶至本市吴兴区,猛踩油门撞毁护栏,驾车冲入菜花泾河中,企图与被害人沈某同归于尽,后因河水较浅未淹没车辆,被害人沈某无明显伤势。上述事实,被告人杜青青及其指定辩护人赵永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院前急救任务胺理信息、接警单详情、尿样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笔录;证人李某、郭某、唐某、吴某1、徐某、王某1、王某2、柯某、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鉴院[2019]毒鉴字第56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湖价认字(2019)1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被告人杜青青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84        "relevant_articles": [85            "232-0-0"86        ],87        "charge": "故意杀人",88        "prison_time": 1889    },90    {91        "fact": "审理查明,2020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蓉与其丈夫宋某1因琐事在位于普定县的家中发生吵架闹离婚,二人为女儿宋思妍(2016年10月23日出生)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23时许,宋某1进入卧室睡觉,被告人陈蓉带宋思妍在客厅沙发休息,将宋思妍放至双位沙发上睡觉,自己坐在孩子头部旁边的三位沙发位置上回想家庭纠纷,遂产生自杀的念头,同时担心自己死后家人对宋思妍不好,便产生将孩子杀死后自杀的想法。2020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蓉用沙发上的长方形靠枕捂住宋思妍的口鼻,造成宋思妍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陈蓉先后拿出菜刀、镰刀欲自杀,均不能下手,遂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宋某1及其家人对陈蓉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1、宋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2        "relevant_articles": [93            "232-0-0"94        ],95        "charge": "故意杀人",96        "prison_time": 12097    },98    {99        "fact":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别某某酒后因怀疑其弟弟所邮寄口罩被××镇××村会计被害人左某1据为己有,遂持自家菜刀前往左某1家。别某某到被害人家中,经讯问确认左某1后挥刀砍被害人颈部,并扬言砍死被害人,左某1反抗并与其子左某2共同将别某某制服,公安机关接警后在被害人家中将别某某抓获。在抢刀过程中左某2手部被划伤。",100        "relevant_articles": [101            "232-0-0"102        ],103        "charge": "故意杀人",104        "prison_time": 36105    },106    {10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清灯与被害人廖某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达十余年,并育有一子。2017年下半年以来,因被害人廖某与其他男人交往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等原因,导致双方感情不和。2019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清灯与被害人廖某来到仙岩派出所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事宜而不成,双方在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争吵,在途径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下林村静安桥上时,被告人王清灯在明知被害人廖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将其从桥上推至塘河中。而后,被告人王清灯未对被害人廖某进行救助,经现场群众报警和救助,被害人廖某才得以获救。案发后,被告人王清灯向出警处置的公安民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现被告人王清灯已取得被害人廖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清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王某1、李某、王某2的证言,监控录像,视频情况说明及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8        "relevant_articles": [109            "232-0-0"110        ],111        "charge": "故意杀人",112        "prison_time": 36113    },114    {115        "fact":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建平与被害人易某1系父子关系,易某1平时喝醉酒后经常打骂自己的母亲汤某某。2020年8月19日晚,易某1喝醉酒后进汤某某房间打骂汤某某,易建平听到后对此不满,从其房间出来将易某1推开并用手掐住易某1脖子,将易某1按在家中楼梯步上,易建平持续用手掐住易某1的脖子致易某1死亡。当晚,易建平骑摩托车将易某1尸体运至金堂县××镇××村××组段处,抛尸于沱江河中。2020年8月24日,民警接警后在简阳市××街道××村沱江河中发现易某1尸体。2020年8月27日,民警通知有作案嫌疑的易建平到简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易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死者易某1死亡原因可排除钝器、锐器所致机械性暴力损伤引起的死亡,溺水死亡以及巴比妥类等药毒物引起的死亡;由于死者全身高度腐败,受检验条件的限制,不能排除机械性窒息(有软物衬垫的掐颈捂嘴、扼颈等)、水中电击、其他药毒物及隐性疾病等引起的死亡。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上述事实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易建平因被害人易某1酒后打骂汤某某的家庭纠纷,采用扼颈的方式致易某1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易建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易某1经常醉酒后打骂其母亲,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从轻处罚易建平;2.易建平没有预谋,系情绪失控,属于激情杀人;3.易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易建平家庭困难,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建平与被害人易某1系父子关系,易某1与汤某系母子关系。易某1酒后多次打骂汤某,易建平多次就易某1打骂汤某与易某1争吵甚至打架。2020年8月19日晚,易建平为阻止易某1酒后打骂汤某与易某1发生争执,并将易某1按在家中楼梯梯步上,持续用手掐住易某1的脖子致其死亡。当晚,易建平骑摩托车将易某1尸体运至金堂县××镇××村××组段处,抛尸于沱江河中。2020年8月24日,易某1尸体在简阳市××街道××村沱江河中被发现。经鉴定,死者易某1死亡原因可排除钝器、锐器所致机械性暴力损伤引起的死亡,溺水死亡以及巴比妥类等药毒物引起的死亡;由于死者全身高度腐败,受检验条件的限制,不能排除机械性窒息(有软物衬垫的掐颈捂嘴、扼颈等)、水中电击、其他药毒物及隐性疾病等引起的死亡。2020年8月27日,民警通知有作案嫌疑的易建平到简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易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接警情况表、接处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到案经过。2.拘留证及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等。3.被告人易建平和被害人易某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勘查照片。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补充说明。6.人身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7.张某血样提取笔录。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易建平经现场检测,结果为冰毒呈阴性、吗啡呈阴性。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二、鉴定意见1.简公物鉴(法病)字[2020]00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川华司鉴[2020]毒鉴字第811号鉴定意见书。2.成公鉴(法物)字[2020]6368号DNA检验报告和成公鉴(法物)字[2020]766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三、证人证言1.证人唐某的证言。2.证人黄某的证言。3.证人汤某的证言。4.证人易某2的证言。5.证人马某的证言。6.证人易某3的证言。7.证人易某4的证言。8.张某的证言。9.证人易某5的证言。10.证人鲁某的证言。11.证人牟某的证言。四、被告人易建平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实易建平故意杀人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116        "relevant_articles": [117            "232-0-0"118        ],119        "charge": "故意杀人",120        "prison_time": 180121    },122    {123        "fact":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在布拖县特木里镇特木里村三组二十队(地名)附近,被告人吉子色鬼酒后与被害人吉某1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吉子色鬼用刀猛刺被害人吉某1右大腿一刀,被害人吉某1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7月2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吉子色鬼向布拖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124        "relevant_articles": [125            "232-0-0"126        ],127        "charge": "故意杀人",128        "prison_time": 180129    },130    {131        "fact":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尾与被害人莫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与儿子莫某1居住在阳江市江城区某路某幢某房。2018年4月26日18时许,曾尾在家里煮汤时,认为莫某向汤中投放了毒品,想害死她,遂产生杀死莫某之后再自杀的想法。当晚21时许,曾尾趁莫某在客厅沙发睡觉之机,持菜刀朝莫某的头面部、手部等处连砍数刀,莫某被砍后起身跑到厨房门口处倒在地上,曾尾继续持刀朝莫某的头面部、颈部等处连砍多刀。之后,曾尾服食了其之前购买的毒鼠药。当晚21时50分左右,莫某1回到家中见到莫某全身是血躺在客厅地上,曾尾则站在一旁。曾尾见到莫某1后称是其持刀将莫某砍死,莫某1马上离开并报警。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莫某是被锐器砍切致全身大量创口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经广东省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曾尾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曾尾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维持治疗期);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曾尾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谷物含有溴敌隆成份。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尾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曾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曾尾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曾尾是受到了精神病的影响而作案,案发后还笑着,请求对被告人曾尾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尾的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莫某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对曾尾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曾尾在犯罪前就患有精神病,在案发时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对被告人曾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害人莫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意对被告人曾尾的行为表示谅解,且主动放弃索赔,应依法减轻对被告人曾尾的处罚。4、被告人曾尾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应对被告人曾尾从轻处罚。5、建议对被告人曾尾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让其继续在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接受治疗至康复时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尾与被害人莫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与儿子莫某1居住在阳江市江城区某路某幢某房。2018年4月26日18时许,曾尾在家里煮汤时,认为莫某向汤中投放了毒品海洛因,想害死她,遂产生杀死莫某之后再自杀的想法。当晚21时许,曾尾趁莫某在客厅沙发睡觉之机,持菜刀朝莫某的头面部、手部等处连砍多刀,莫某被砍后起身跑到厨房门口处倒在地上,曾尾继续持刀朝莫某的头面部、颈部等处连砍多刀,致被害人莫某当场死亡。之后,曾尾服食了其之前购买的毒鼠药。当晚21时50分左右,莫某1回到家中见到莫某全身是血躺在客厅地上,曾尾则站在一旁。曾尾见到莫某1后称是其持刀将莫某砍死,莫某1马上离开并报警。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莫某是被锐器砍切致全身大量创口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经广东省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曾尾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曾尾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维持治疗期);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曾尾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谷物含有溴敌隆成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曾尾在作案后可能服食了鼠药溴敌隆,有生命危险,公安机关及其家属将其先行送入阳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于4月29日脱离生命危险,公安机关于当日中午在阳江市人民医院将其抓获。2、物证(1)作案工具菜刀:公安机关现场拍照后实物提取,经被告人曾尾指认,照片中的菜刀系其用来砍莫某所用的。(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曾尾衣服一件、裤子一条以及拖鞋一双。3、勘验、检查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对上述案发现场的痕迹、物品进行提取。4、鉴定意见(1)物证材料类(DNA)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DNA送检检验,经鉴定:现场编号为6、7、8、5、1、2、3、4的血迹,现场菜刀提取刀身编号为1、2的血迹,刀柄提取编号为3的血迹,曾尾蓝白条纹相间衣服提取的右侧、胸前、右袖口的血迹,曾尾黑色运动裤提取的左膝部外侧血迹,曾尾蓝色拖鞋提取的左足拖鞋鞋头、鞋面的血迹检材的STR分型与死者莫某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在曾尾右耳廓前侧附着的血迹检出混合STR分型,包含曾尾以及死者莫某血样的STR分型。(2)精神类鉴定意见书证实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曾尾精神状况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鉴定意见: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曾尾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维持治疗期);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曾尾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证实在现场提取的疑似鼠药的稻谷内,鉴定出含有溴敌隆的成分,含量为47.5mg/kg。(4)尸体鉴定书证实死者莫某是被锐器砍切致全身大量创口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5、入院记录(1)证实曾尾作案后服用老鼠药,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的情况,经阳江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老鼠药中毒。(2)证实曾尾曾因精神分裂症入住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治疗,并患有AIDS。6、血样提取经过:证实提取曾尾右耳耳廓前侧附着血痕以及提取曾尾血样的经过。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尾及被害人莫某的基本身份情况。8、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证实曾尾在本案案发前没有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莫某曾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12天。9、现场检测报告书:经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等试纸对曾尾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阴性。10、办案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提取的监控视频截图给曾尾及莫某1指认;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比北京时间慢约9分钟。11、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经曾尾、莫某1指认,照片中显示电梯里背着背包的男子系莫某1,监控视频显示的时间分别为2018年4月26日21:42:45、2018年4月26日21:44:37。印证了莫某1关于自己案发当晚回家后即时离开的讲法。照片中监控视频显示的时间分别为2018年4月26日20:58:23、2018年4月26日20:59:12、21:01:02,经曾尾、莫某1指认,照片中的女子系曾尾,印证了曾尾关于自己下楼倒汤渣并随即返回家中的供述。12、证人证言(1)证人莫某1的证言:证实其母亲曾尾患有精神疾病,曾在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4月26日晚上9时许,其回到御某筑家里,刚用钥匙打开门就看见其父亲躺在门口里面一点的地面上,身上、地上全都是血,其母亲当时站在客厅,并笑着对其讲系其父亲给东西她吃,她就用到砍死了其父亲。其当时马上关门下楼,并打电话报警。当时其开门时客厅的灯是亮着的,只看见其母亲曾尾在客厅站着,父亲莫某在血泊中躺着,没有听见其他动静。开门时门锁是完好的。几天前,其送曾尾去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4月26日下午三四点,其去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搭曾尾回家,晚上七八时许,其打了电话给曾尾,当时与曾尾通话时没有发现异常,当时其母亲应该还没有砍父亲。自其懂事开始其父母关系就不好,其母亲曾尾以前精神不正常时就会乱说,说其父亲莫某给老鼠药或其他东西她吃才会导致她胸口痛。(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26日晚其在自己家中,直至8时多出门都没有发现隔壁某房有异常,后于晚上10时许回家才见到有警察,并得知某房死了人。某房住有三个人,一个五六十岁的男子,一个年轻男子,还有一个六十来岁的妇女。经混杂照片辨认,赵某辨认出莫某就是某房年纪大的男子;辨认不出曾尾。(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隔壁某房住了三口人,一对五十多岁的夫妻和一个二十多岁的儿子,但儿子很少回来住。2018年4月26日晚上十时许,其看见楼下停了很多警车,其丈夫赵某散步回来告诉其门口的通道有很多血,其打开门探头看了一下,果然看见门口的通道有很多血。并讲到某房的妇女经常会和其打招呼,也会在小区散步。经混杂照片辨认,刘某辨认出莫某就是住某房的老头;辨认出曾尾就是住某房的妇女。(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4月26日晚上10时多回家时发现有很多公安人员站在隔壁某房门外,并看到有个男的全身是血躺在门口地面上。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辨认出莫某就是莫某1的父亲;辨认不出曾尾。(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看见案发过程,只是在案发后被民警叫去作见证人。莫某1一家是2014年搬至小区居住的,平时他甚少在这里居住,他父母经常会在小区里散步。经混杂照片辨认,梁某辨认莫某1;辨认出莫某就是莫某1的父亲;辨认出曾尾就是莫某1的母亲。(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某房的业主,系公安人员于2018年4月26日晚上21时许到了才知道某房发生了命案。13、被告人曾尾的供述与辩解案发前几天,其因为胃痛让儿子莫某1送其去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治疗,案发当天中午或下午其让莫某1接其回家里,之后莫某1就出去了。当时其老公莫某在家里客厅看电视。其回去后就进厨房煮饭、煲汤。过了一阵,其去厨房看汤,看见莫某往汤里放一些白色粉末,其问莫某放什么,莫某称是白粉,可以治好其的头痛。其觉得莫某要给白粉其吃,对其不好,系要害其,在房间哭了一阵,之后觉得很气愤。其行出房间看见莫某躺在客厅正对电视的沙发上睡着了,当时莫某的头是朝着客厅门口方向的,想起莫某那样对其,其就想着杀了莫某,然后自己自杀。于是其走进厨房拿了一把平时用的菜刀,走到莫某身旁,左手拿刀朝莫某头部位置猛砍,莫某当时面朝上,就砍伤了莫某脸部、头部等位置。莫某被砍后就醒了,用两只胳膊的小手臂位置挡刀,结果小手臂也被其砍伤。之后莫某站起来绕过客厅的茶几往门口方向跑,跑到客厅大门口的时候,没有打开门,就倒在客厅大门口位置,当时莫某头朝大门,脚朝着厨房横着面朝上倒在地上,其拿着刀又走了过去,站在莫某身体左边上半身位置,用菜刀砍了莫某脖子位置一刀,之后又砍了莫某头部位置几刀,之后看见莫某不会动了,估计莫某是已经死了,其就停手把菜刀放在莫某裆部中间。然后其回房间拿出几包老鼠药,又去厨房拿出两个碗,把老鼠药倒入其中一个碗中,之后坐在客厅沙发那里吃了一些老鼠药。后来过了不久,其儿子莫某1回到家里,莫某1打开门其就对莫某1说莫某给白粉其吃,其将莫某砍死了。莫某1就走了,其就一直待在客厅,直至公安人员过来。其当时就是左手拿刀,朝莫某头部、脸部猛砍,具体砍了多少刀不记得了,后来莫某用胳膊挡刀,手臂也就被砍伤了。其发现莫某下了白粉在汤里之后,就将汤倒进洗菜盆的下水道了,并洗了汤煲,汤渣就和其当时煮的米饭一起装进一个垃圾袋,下楼扔到楼道垃圾桶里了。之后才上楼回房间哭的。用来砍莫某的是一把黑色刀柄的十八子菜刀,刀身是银色不锈钢,方形的,刀柄有十厘米长,刀身有十多厘米长,刀身宽约十厘米。老鼠药是其在案发十几天前在市场买菜时找一个老太婆买的。经混杂照片辨认,曾尾辨认出莫某系其老公。指认照片:曾尾指认照片中其煲汤用的煲;照片中碗里的稻谷是其吃的老鼠药。被告人曾尾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拟证实莫某1、莫某2是被害人莫某的儿子和女儿,被害人莫某的父母早已去世。2、谅解书:拟证实莫某1和莫某2同意对被告人曾尾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曾尾减轻处罚。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曾尾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曾尾供述被害人莫某在汤里下了毒品海洛因(白粉),但经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等试纸对曾尾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阴性,证实被告人曾尾并没有吸食过毒品海洛因,本案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莫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曾尾在案发前患有精神病属实,但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的鉴定意见认为曾尾在作案时负完全刑事行为能力,该意见是根据曾尾在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综合曾尾的病史、临床表现、精神状况检查得出的结论,该鉴定的鉴定人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合规,内容客观、真实,该鉴定结论应予采信。鉴于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曾尾的行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曾尾可从轻处罚。",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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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金彪曾与被害人孙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后被告人李金彪因孙某阻止其看望孩子等原因产生怨恨。2020年9月3日21时许,在霸州市孙某租住的出租院门口,被告人李金彪因琐事与孙某发生矛盾。后李金彪手持菜刀欲将孙某、王某砍死,经孙某、王某反抗,李金彪用菜刀将孙某、王某砍伤,造成孙某头皮裂伤,左额骨骨折;王某右面部软组织缺损,右面部皮裂伤,左耳部皮裂伤伴软骨骨折,左颈部皮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王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金彪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王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菜刀照片,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相关证据。",148        "relevant_articles": [149            "232-0-0"150        ],151        "charge": "故意杀人",152        "prison_time": 60153    },154    {155        "fact":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1和妻子米某共同生活居住的××县院落房屋(房屋西、北、东侧为荒地,南邻硬化路)准备拆迁。5月11日夜,被告人马某1以琐事与米某意见不合为由,持家中剪刀朝米某前胸连续戳刺18下,致米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马某1见状,持剪刀自伤,将家中所留柴油泼洒在屋内点燃,造成米某尸体被烧,马某1被烧伤。随后被告人马某1扑火自救,将米某尸体转移下炕,把杀人所用剪刀扔进自家水窖。次日清晨,被告人马某1之子马某4与妻子保某骑乘三轮车赶到马某1家,发现房屋着火,马某1夫妇死伤,遂向亲友求助。海原县公安局干警和海原县李旺镇中心卫生院医生接报赶到,确认米某已死亡。被告人马某1因烧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米某符合锐器造成重要脏器(心脏)致急性失血死亡。米某尸表头面、颈胸腹部、四肢等处烧伤严重,经解剖检验属死后焚尸。被告人马某1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或虽被发觉,但马某1在公安人员询问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视为投案自首。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马某1既往患有癔症性精神病。作案时意识清楚,辨认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56        "relevant_articles": [157            "232-0-0"158        ],159        "charge": "故意杀人",160        "prison_time": 10000161    },162    {163        "fact":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钮一博来本市务工,结识本地女子孙某并发展为情侣关系。近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已分手。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钮一博与孙某通话后预感其可能在六安,并与他人开房,遂于次日上午六时许,持刀来到孙某经常入住的梅山路星程宾馆打探其是否在此住宿,当得知孙某与一男子在630房间入住后,情绪失控,脚踹宾馆630房门,在孙某打开房门后,持刀对躺在床上的被害人丁某要害部位进行捅刺,致丁某胸部、腹部、右上臂等多处受损。后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钮一博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164        "relevant_articles": [165            "232-0-0"166        ],167        "charge": "故意杀人",168        "prison_time": 60169    },170    {17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兆良因孙某某给其介绍对象一事而怀恨在心。2018年1月28日16时许,在朝阳县瓦房子镇孙兆良家中,孙兆良以找孙某某帮其修炕为由,将孙某某叫至其家西屋,在孙某某低头看炕时,孙兆良用一把钢筋上绑的斧子猛砍孙某某头部,并声称要弄死孙某某,孙某某奋力反抗,逃到外屋并将孙兆良手中的斧子夺下。孙兆良转身出屋,在院中捡起一把木把斧子继续劈砍孙某某,孙某某用夺过来了斧子抵挡,后被人发现,孙某某乘机逃回家中。经朝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头部瘢痕,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兆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兆良辩称:我用啤酒瓶子打了孙某某一下,没用斧子砍孙某某,我没想杀死他,我不是故意杀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兆良与被害人孙某某均系朝阳县瓦房子镇大杖子村居民,二人因琐事素有矛盾。2018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孙兆良以找孙某某修炕为由,将孙某某叫至其家中,趁孙某某不备,用斧子猛砍孙某某头部,并声称要杀死孙某某。孙某某奋力反抗并将孙兆良手中的斧子夺下,孙兆良在院内又捡起一把木把斧子继续劈砍孙某某,孙某某用夺来的斧子抵挡,后被人发现,孙某某趁机逃回家中。经朝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头部瘢痕,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孙兆良及被害人孙某某的身份情况。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8年1月28日下午4点多钟,我和我老伴董某某在家,这时孙兆良来了,跟我说:“大哥,我炕冒烟,你给我看看去呀?”我就和孙兆良去了。我到孙兆良家,我蹲下看炕,没看见炕边上有缝,我说整不了啊,要整得扒炕,在看看怎么回事,这时孙兆良在我身后,我听见他说:“我X你妈的,你整不了,我整死你得了。”这时我就赶觉头上挨了三下子,血就下来了,血就进眼里,我就用手擦,我这时还蹲着呢,我一边站起来,一边说:“兄弟你干啥啊?”我面对着孙兆良,他用双手拿一把斧子,这斧子是一根钢筋上面绑个斧子,我一看不行了,他是要整死我,我身体也不知道哪来的劲,我冲上去夺孙兆良手里的斧子,我一边夺一边往屋外冲,到外屋地下,我把斧子夺下来了,孙兆良转身就去院里,从地上捡起一把短斧子,这时我也走到屋门外了,孙兆良说:“你抢了那个,我拿这个砍你。”他就拿短斧子向我头上抡,他还说:“反正你也得告我,我直接整死你得了。”我看他拿斧子抡我头,我就用手里抢过来的斧子挡,他砍了我好几下,我都挡住了,这时,我听见有人喊,孙兆良一看他短斧子砍不到我,他就不砍了,趁这时候,我就拿着钢筋斧子往外跑,也不敢回头,一直跑到家。4、证人孙某甲证言:孙某某是我爷爷,我打110报警了。我爷爷孙某某被我们村的孙兆良砍了,我当时没在场。2018年1月28日下午4点多钟,我大姑家大哥张劲跟我说爷爷被人打了。我赶紧给我奶奶打电话,我们村主任孙某乙接的电话,说我爷爷让大根子(孙兆良外号)给砍了。我挂了电话赶紧打110报警。我打完电话我和我妈打车回到我爷爷家,我看见我爷爷脑袋上、脸上都是血,我们跟我爷爷说话时,我爷爷已经说不清楚了,已经不清醒了。我们大伙把我爷爷抬车上拉六家子医院治疗了。我爷爷说给孙兆良家整炕去了,让孙兆良给砍的。我爷爷没说是怎么砍伤的。我听我大姑说孙兆吉看见我爷爷满脑袋都是血从孙兆良家跑出来了。我到医院之后,才知道头部有伤口,别的地方没伤。我听我爷爷说是被孙兆良用斧子砍的。5、证人孙某乙证言:2018年1月28日下午四点多钟我在家,孙兆良他弟弟孙某丙给我打电话说孙兆良和孙某某打起来了,打坏了,让我赶紧过去,挂了电话我就赶紧去,我过去的时候孙某丙正在道上站着呢,我们俩就一起去孙某某家,我们进屋的时候看见孙某某满脸是血,脑袋上还有大口子,也没注意看是几个口子,我们问是咋回事,孙某某说孙兆良给砍的,我问他去孙兆良家干什么去了,他说孙兆良找他收拾炕,他去了以后孙兆良就用斧子把他砍了。我在孙某某家看见了一把斧子,斧子把挺长的,用麻毛钢接的把,孙某某说斧子是孙兆良的。6、证人孙某丙证言:孙兆良是我哥。前几天的一天下午四点左右钟,我从外面回来,看见孙兆良和孙某某打在一起了,孙某某脑袋上全是血,我往外面跑找人,给我们村书记孙某乙打电话,等我再回来的时候,孙某某跑了,我没看见我哥孙兆良,我跟着孙某某回家了,帮着孙某某擦血,村书记也在场,不大一会孙某某家人回来了,把孙某某拉走了。孙某某头部出血了,别的地方我不清楚,孙某某说是孙兆良砍的。孙某某跑回家的时候,手里拿着一个钢筋把的斧子,斧子是谁家的我不知道,我不清楚孙兆良有没有这样一个斧子。7、证人董某某证言:孙某某是我丈夫。阴历十二的下午,几点我忘了,我和孙某某在家,我到院子外去拿柴禾准备烧火,回来时我看见有个人进我家了,当时我没看清是谁,我拿着柴禾到屋,我撩开西屋门帘往屋里看,孙某某在炕上呢,孙兆良在炕边,孙兆良指着炕,他俩说话呢,我就在外屋地下烧火了。我听见孙兆良说他家炕冒烟,让我老伴去帮他整整炕,我就听见这么一嘴,后来我就去厕所了。等我回来时孙某某、孙兆良都没影了。过了一会儿,我老伴就回来了,满脸是血,手里拿个大长斧子,是钢筋上面绑的斧子,我老伴回到西屋就倒地下了,我问咋回事,老伴说孙兆良用斧子把他砍了,完事我老伴还说他拿回来的斧子,就是孙兆良砍他用的斧子,我就赶紧出去找人,送我老伴去医院。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孙兆良所持作案工具情况。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0、朝阳龙城精神疾病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医学诊断:案发时无精神病;2、被鉴定人孙兆良在案发时为完全责任能力。11、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木柄斧子头表面褐色斑迹、铁柄斧子头表面褐色斑迹、铁柄斧子上捆绑的钢筋后端表面粘取物中检中的DNA,均与孙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相同;送检的木柄斧子木柄后端表面粘取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孙兆良、孙某某的DNA分型。12、病历,诊断,证实孙某某伤情。13、朝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孙某某头部瘢痕,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14、前科判决书,证实孙兆良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5月14日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5、被告人孙兆良供述:2018年1月28日下午4点多钟,孙某某我们两个撕扒起来了,我们一直撕扒到我家院子,我把孙某某手里的砍刀抢过来扔一边了。我在院子把我家院里的木头把斧子拿起来砍在孙某某脑袋上了,孙某某就跑了。孙某某手里拿的砍刀前边像斧子似的,砍刀把是钢筋的,砍刀把有一米多长。我砍完孙某某,孙某某把他的砍刀捡起来就跑了,那把砍刀让孙某某拿走了。我家的斧子大约一尺长木头把,普通的斧头,平时我用它劈柴火。二十年前,孙某某答应把他小姨子介绍给我,后来他把他小姨子介绍给别人了,没给我介绍。孙某某小子结婚时跟我借了两千元钱,我跟他要他不给我,这么多年我们做下仇了,我经常找他要钱,他不给我就骂他,这么多年了我就想整死他。我恨他,我豁出钱不要了我也要整死他。我记不清了什么时候借他钱了,就是他儿子结婚时我借给孙某某的,当时没有打条,也没有中间人。前几年,我拿着刀子到孙某某家要钱,我把孙某某儿子捅伤了。1月28日那天我想砍死他了,可是他跑了,没砍死他。孙某某跑了之后。我也就跑了。我诚心干死他。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资认定。",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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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靖奇与“媛媛”系前男女朋友关系。章靖奇因生活受挫,感觉活着没意思,想到之前“媛媛”在恋爱期间对自己不好,产生愤恨,遂于2020年10月30日17时许,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准备进入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苹果酒店公寓205房间杀害其前女友“媛媛”。章靖奇在翻窗准备进入房间时,发现窗口的钥匙,后利用钥匙非法进入房间,并躲在该房间的衣帽间内,准备将进入房间的前女友“媛媛”杀害。被害人黄某回到苹果酒店公寓205房间,章靖奇持刀将黄某带进房间,在实施杀害行为过程中,发现黄某非其前女友“媛媛”而停止杀害行为,并让被害人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公安民警到场后依法将章靖奇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章靖奇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现场扣押刀具1把。上述事实,被告人章靖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游某的证言、接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章靖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骆松美提出:被告人章靖奇犯罪中止,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188        "relevant_articles": [189            "232-0-0"190        ],191        "charge": "故意杀人",192        "prison_time": 24193    },194    {195        "fact":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英与陈某富于2012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常发生争吵,陈某富常遭王晓英殴打。2019年9月8日凌晨,在位于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的王晓英与陈某富住宅中,王晓英再次与陈某富发生争吵并殴打了陈某富。陈某富前往家中楼顶处躲避,王晓英从一楼追上楼顶继续责骂并殴打陈某富。随后,王晓英使用一件橙色长袖上衣勒陈某富颈部,直至陈某富死亡。凌晨5时许,王晓英在洗澡后,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其两名儿子离开住宅。同日11时许,王晓英在贵港市港北区泰民宾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富符合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窒息死亡。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出示了相关的物证及照片等证据。",196        "relevant_articles": [197            "232-0-0"198        ],199        "charge": "故意杀人",200        "prison_time": 10000201    },202    {203        "fact":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庆良与被害人章某1系父女。2017年10月,被害人章某1离婚后到绍兴市上虞区与被告人章庆良夫妻同住,期间,被害人章某1曾多次因离婚之事与被告人章庆良夫妻发生争吵。同年11月9日19时许,在同村帮厨并饮过酒的被告人章庆良回家后,被害人章某1因离婚之事与被告人章庆良在一楼客厅发生争吵,继而被害人章某1在家中追打被告人章庆良,后两人发生对打,其间,被告人章庆良从道地拿起一把榔头击打被害人头部至被害人章某1倒地,当被害人章某1打滚、呼喊时,被告人章庆良遂用手捂住被害人章某1口鼻,后用手掐被害人章某1脖子,致被害人章某1当场死亡。后被告人章庆良电话报警称被害人章某1系撞死。次日,被告人章庆良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章某1系捂口鼻、扼颈致窒息死亡。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章庆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章庆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没有杀害其女儿的故意。其辩护人对事实无异议,对罪名和量刑提出如下意见: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事发过程中被告人章庆良曾走开,在被害人章某1用木凳殴打章庆良时,章庆良抵挡不过才用榔头击打章某1头部,且章庆良以手捂章某1口鼻是不愿让邻居听见二人争吵,在事发后,章庆良也是十分惊慌、后悔,可见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2.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害人章某1在离婚后与父母同住,且因离婚心情不好经常与父母争吵、殴打父母,在案发起因上具有过错。3.被告人章某1有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受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且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章庆良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庆良与被害人章某1系父女。2017年10月,被害人章某1离婚后到绍兴市上虞区与被告人章庆良夫妻同住,期间,被害人章某1曾多次因离婚之事与被告人章庆良夫妻发生争吵。同年11月9日19时许,在同村帮厨并饮过酒的被告人章庆良回家后,被害人章某1因离婚之事与被告人章庆良再次发生争执、扭打,其间,被告人章庆良从道地拿起一把榔头击打被害人章某1头部至章倒地,当被害人章某1打滚、呼喊时,被告人章庆良遂用手捂住章口鼻、掐章脖子,致被害人章某1当场死亡。后被告人章庆良电话报警称被害人章某1系撞死。次日,被告人章庆良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章某1系被捂口鼻、扼颈致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虞公(刑)【2017】第154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纪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章庆良家。现场现多处血迹,一房间地面上现一具女尸。公安民警从现场提取多处血迹;从现场军绿色迷彩解放鞋、黑白条纹长袖T恤衫、黑色夹克衫、棉被上提取血迹各一处、从军绿色迷彩解放鞋、黑色长裤裤腰内擦拭脱落细胞各一处等;从现场附近一池塘内提取木柄铁质榔头一把(铁质处包有布头、布头上有血迹)等物。2.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虞公司鉴(法)字【2017】58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被害人章某1符合捂口鼻、扼颈致窒息死亡,头部损伤为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形成,且均系生前伤,双手背有抵抗伤,其性质符合他人所为。鉴定人间提取死者胃及胃内容物、心血、肋软骨备检。3.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章庆良双手背、左嘴角处见条状表皮剥脱,右嘴角见块状表皮缺失,鼻部见小块状表皮剥脱。检查人员提取被告人章庆良血样备检。4.提取笔录,证明:侦查人员提取被害人母亲顾某1血样备检。5.绍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绍公鉴(DNA)字【2017】255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所送检的军绿色迷彩解放鞋上血迹、黑白条纹长袖T恤衫上血迹、黑色夹克衫上血迹、棉被上血迹、现场六处血迹均为被害人章某1所留;军绿色迷彩解放鞋内擦拭、黑色长裤裤腰上擦拭检见被害人章某1、被告人章庆良混合DNA;其余检材未检见DNA分型或结果无法分析。被告人章庆良系被害人章某1的生物学父亲。6.证人顾某1的证言,证明:章某1系其与章庆良的小女儿,案发前离婚不到一个月,离婚后章某1与其夫妻二人同住,因她责怪其夫妻二人介绍前夫给她,以及她与前夫发生争吵时没有帮她,而经常与其夫妻二人争吵。2017年11月2日,其到杭州大女儿章某1家暂住帮忙带孙子,同月9日晚,其女婿章某2接到章庆良电话说家里出事了,其与大女儿、女婿当即赶回上虞。到家后,其发现家门口地上有大量血迹,章某1躺在房间内地面上已经死亡。章庆良对其说章某1系在屋外的石头上撞死。案发后,其到殡仪馆对尸体进行了辨认,确认系其女儿章某1。7.证人章某3、章某2(分别系被害人章某1姐姐、姐夫)的证言,证明:被害人章某1在离婚后责怪父母进而发生争吵、案发当晚发现章某1尸体的状况、章庆良称章某1系撞死等与证人顾某1的证言相印证。8.证人顾某2(系被害人章某1表兄)的证言,证明:章某1在案发前刚离婚约一月,婚后与章庆良夫妻同住,章某1离婚后心态不好,常与她父母吵架,章某1骂章庆良,章庆良有时听着,有时不想听就走开。2017年11月9日晚9时45分,章某3打电话给其称家里有事,10时10分,其打电话给章庆良,章庆良说章某1在地上翻滚碰在石头上撞死了。其赶到现场后,章庆良说因道地里都是血,他已经冲洗过,并将章某1尸体挪到屋内。其咨询警察朋友后得知意外死亡也需要报警,其与章庆良说后,章庆良便报警。9.证人郑某(系被告人章庆良邻居)的证言,证明:章某1离婚后一直住在娘家,她和父母经常吵架、打架。2017年11月9日晚8时许,其听到章庆良家中有人在吵架,能分辨出章某1在吵的声音,过了没多久,其突然听到章某1喊了两声救命,之后就没声音了。10.证人章某4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9日,章家村一村民家办喜酒,其系酒宴厨师,章庆良帮厨配菜。章庆良早上7时许到,晚上近7点时接了一个电话后,称家中有事离开。当天白天,章庆良接了约十几、二十个电话,其询问后,章庆良称系他女儿打来,后来章庆良又有几个电话没接。当天中午章庆良大概喝了2两白酒、晚上喝了3、4两白酒。11.证人王某、陈某(均系被告人章庆良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证明:章庆良无行为异常之处。12.被告人章庆良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国庆节后数日,其小女儿章某1与前夫协议离婚,此后她便回到上虞与其夫妻二人同住,因感觉在财产分配上吃了亏,几乎每天与父母吵架,因此,其老婆便去了杭州大女儿家。2017年11月8日晚饭后,章某1为离婚的事情与其争吵,其走出后章某1把大门反锁,其在外一夜未睡。次日早晨6时许,其去同村一家喜宴帮厨,中午喝了6、7两白酒、晚上喝了3、4两白酒。晚上近7时,其接到章某1电话,章某1又要其一起去前夫家砸东西、要钱,其便赶回家。到家后,章某1要骑电动车去前夫家,其上前阻拦、劝说,章某1便责怪其不帮自己人,开始辱骂、用木凳砸其,追打其到道地、堂间,其恼怒下与章某1对打,因年纪大打不过章某1,其便跑到道地水槽边拿了一把用布包着的榔头,砸向章某1头部,对打中,章某1夺下榔头扔到道地里,此时其向道地走出想算了,但章某1跟着出来,在大门边拿起一把扫帚打其,拦住不让其走。二人又开始对打,其间章某1捡起榔头打其,被其夺下后击打章某1头部,章某1便躺在地上打滚并呼喊救命,其怕邻居听见,即用手去捂住章某1口鼻,因章某1在地上翻滚,其不好捂嘴,便用双手死命掐住章某1脖子,最后导致她死亡。后其给大女婿章某2、侄子顾某2打电话称章某1撞到石头上死亡。作案后,其将章某1的尸体拖到里屋,用水、扫帚清理了现场血迹,将作案穿着的黑色夹克上衣放在自家围墙上、将所着条纹长袖T恤、迷彩解放鞋扔到家门口垃圾桶内、榔头扔到家附近池塘内。顾某2及其老婆等人到家后,其在顾某2要求下报警。被告人章庆良归案后,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进行了辨认,确认被扣押的木柄铁质榔头系作案工具。1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章庆良的归案经过。14.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本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5.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浙同德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450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章庆良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母亲顾某1及姐姐章某3对被告人章庆良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从宽处理。",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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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航与被害人孙某系对门邻居,均居住于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漓江军队干休所3栋1单元1楼,被害人李某1系该干休所所长。2019年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刘小航在干休所3栋1单元楼梯口看见李某1扶着孙某回家,臆想二人要霸占自己的房子,遂从地下室拿了一把斧头尾随二被害人上楼,在3栋1单元1楼两户房门楼梯间,刘小航持斧头朝孙某腰部打击,李某1见状遂阻拦并大声呼救,孙某乘机跑到楼上邻居家躲避,刘小航则持斧头朝李某1头部及下肢等部位砍了数下,致使李某1倒地当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1系被他人伤及全身多处,头枕部创致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并脑挫伤形成死亡。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孙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物证斧头一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唐某、陈某、王某1、卿艳花、谢某、王某2、刘某、李某2、欧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精神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小航的供述和辩解。",220        "relevant_articles": [221            "232-0-0"222        ],223        "charge": "故意杀人",224        "prison_time": 10000225    },226    {227        "fact":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1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冯成俊在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双龙桥桃园巷10号家中一楼客厅与其妻子黄某1(殁年57岁)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起肢体冲突,被激怒的冯成俊认为黄某1平时也不关心自己,遂从客厅电视柜内拿出一把管口钳连续猛力击打黄某1头部,将黄某1打倒在地,随即又从厨房拿出菜刀,朝黄某1颈部猛砍数刀,致黄某1当场死亡。随后,冯成俊将黄某1尸体用被套包裹并用晾衣绳、皮带进行捆绑,藏匿于一楼卧室床底,并对作案菜刀、现场清洗后逃离。经鉴定,死者黄某1符合头部受钝器打击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急性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冯成俊在湖北省京山市被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228        "relevant_articles": [229            "232-0-0"230        ],231        "charge": "故意杀人",232        "prison_time": 10000233    },234    {235        "fact":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广会与被害人赵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务工租住生活在彝良县城,婚姻存续期间张广会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关系不睦,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4月6日凌晨1时许,张广会与赵某1从彝良县城各骑一辆摩托车回老家龙安镇准备白天摘花椒,并于当日2时到达。二人到家后为琐事发生争吵,张广会认为赵某1骂她的话太伤自尊,便于3时许拿了一把锄头到卧室击打赵某1头部,赵某1从床上起来欲打张广会,张广会又用锄头击打赵某1头部致赵某1倒地。后张广会抱玉米杆到赵某1卧室与二人衣物一起点燃燃烧,屋内的火持续燃烧一个小时左右,张广会独自乘坐摩托车返回彝良县城。2018年4月7日上午,张广会借口有事打电话让邻居去看赵某1,邻居发现赵某1死亡后报警。张广会编造赵某1系被电打死的谎言告知子女及亲属。2018年4月8日,张广会被抓获归案。经检验,被害人赵某1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笔录、毒物检验鉴定报告及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抓获经过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张广会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张广会对其持锄头打伤被害人赵某1,又将包谷草抱到卧室点燃,独自返回彝良县城,于次日找人去看后得知赵某1死亡,便对亲属谎称系被电击致死的犯罪事实,以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作了供述,辩称平时经常被赵某1殴打,案发当晚发生争吵后系赵某1先动手,不是故意杀人,请求从宽判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广会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张广会有坦白情节,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尚有女儿未成年,请求对张广会判处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广会与被害人赵某1系夫妻关系,平时居住于彝良县城。张广会于务工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夫妻关系不睦,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4月6日凌晨,张广会与赵某1从彝良县城各骑一辆摩托车,于当日2时左右回到位于龙安镇××柳坡组的老家,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张广会于3时左右起床,持锄头到卧室多次击打赵某1头部。赵某1受伤以后,张广会又去将包谷草抱到赵某1卧室点燃,火势持续燃烧致部分窗框、衣物及卧室内席梦思床垫等物严重毁损,赵某1死于现场。张广会独自驾驶摩托车返回彝良县城以后,于次日上午找借口让邻居去看赵某1,得知赵某1死亡以后,张广会对亲属谎称赵某1系被电击致死。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赵某1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张广会于2018年4月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了案件的线索来源情况,以及经工作发现被告人张广会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公安民警于2018年4月8日将张广会抓获归案。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彝良县赵某1住房内。经勘查发现堂屋、堂屋南墙靠东的小卧室内有多处燃烧形成的烟熏痕、碳化物灰烬及布片残留物,堂屋南墙窗框及小卧室内席梦思床垫、北墙窗框烧毁碳化严重,堂屋、小卧室地面及席梦思床面上有烧灼玉米叶、玉米杆残留物,堂屋东北角处有一锄体和锄把远端有褐色斑的锄头,小卧室内有多处褐色斑及流淌状血迹,小卧室第四个沙发凳东侧地面有一呈左侧卧状的男尸。瓦房北墙外檐及畜圈北墙处堆放有玉米杆。勘查时原物提取木柄尖头锄、照相提取尸体北侧地面踩踏痕、燃烧碳化物各一,原物及转载提取褐色斑九份。3、辨认物证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广会经混合辨认,确认现场提取的尖头锄是自己家的,系其用来打赵某1的作案工具。庭审中,张广会对公诉机关出示的物证锄头亦予以确认。4、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报告、云南省彝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衣物检见多处烧灼、碳化;双眼结膜见点状出血,口腔粘膜有烟灰碳末;鼻梁右侧、额正中发际内、顶部、右枕部检见多处创口;左颈局部、右季肋区、左肘部、左大腿中段检见烧伤。经解剖发现右颞顶部见类圆形和椭圆形骨折区,类圆形骨折区有两条骨折线延伸至右侧颅中窝,右枕部见一“Y”形骨折线;右顶、颞、枕部及右额叶底部见脑挫伤;气管腔、食道内见黑褐色粥样物,气管粘膜充血、水肿;双肺水肿,被膜下及叶间裂、心浆膜下可见点状出血。提取尸体血样、心血、肝组织、胃组织及内容物、短裤、阴茎擦拭物备检。经作毒物检验鉴定,排除赵某1系毒鼠强、拟除虫菊酯类及有机磷农药中毒死亡的可能;赵某1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的饱和度为53.1%。分析头面部损伤致伤工具系易挥动、有一定质量的钝器;赵某1应系颅脑外伤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鉴定意见为,被害人赵某1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5、采血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经对现场勘查、尸检时提取的及搜查扣押的相关痕迹物证作DNA检验鉴定,确认现场勘查时提取褐色瘢中的七处、尸检时提取的赵某1短裤及阴茎擦拭物上检出的DNA分型与赵某1的基因座基因型相同。6、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监控视频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经对调取的彝岔公路转至龙安乡白岩村公路处的李义辉家监控视频进行辨认,张广会确认案发当晚自己及赵某1骑车先后出现在该路段;赵吉艳确认赵某1出现在该路段。经对调取的彝良县平安城市系统监控进行辨认,张广会、赵某2分别确认案发当晚的视频上有张广会、赵某1行踪。7、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单证实,2018年3月至4月,代泽松使用的电话150××××0703与张广会使用的183××××6391通话频繁。8、户口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广会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及户籍地住址等情况。9、证人证言:(1)唐某涛证实,于2018年4月7日7时左右接到张广会电话,去现场发现门是关着的,经窗子往里看发现赵某1卷睡在墙边的沙发处,屋里乱糟糟的,耳间的墙窗及床垫等都烧焦了。喊来周某等人后,与唐某德、唐某会推开堂屋门进去,发现屋内有未烧完的玉米杆及衣袖,床垫被烧焦,赵某1已经死亡。后周某打电话给张广会,柏安意来后打电话让村支书报警。吴忠述(村支书)对其接到柏安意电话得知赵某1死亡后打电话报警,以及到现场时发现有七八个人站在赵某1家门口,堂屋门是开起的,团邻都说人确定已经死亡作了证实。(2)周某证实,赵某1已经搬到彝良县城去好几年,很少有人回来。唐某涛受张广会电话所托去看,发现赵某1不行后来喊我。我便给张广会打电话,说赵某1被电打死了。到现场发现屋内被火烧过,后经张广会同意推门进去,发现赵某1已经死亡,屋内有未烧完的玉米杆,床垫都被烧焦了。后打电话给赵某1嫂子柏安连。柏安连对接到周某电话到现场,赵某1家搬到彝良县城已经六七年作了证实(3)韩元珍证实,离张广会家最近,她家很少有人回来。案发当晚没有听见什么声音及发现异常。赵某1最近回来管理花椒树,晚上一般都回彝良县城。4月7日,才突然听说赵某1死了。赵某1平时会抽烟。唐某德对赵某1平时会抽烟,来整了花椒下午转回彝良县城去,以及案发当晚听见过声音,但当时已经很晚,没有引起重视作了证实。韩顺美对赵某1死亡后,发现赵某1的摩托停放在赵兴洪家门口的公路边作了证实。(4)赵吉艳证实,住彝良县城约有五年时间,很少有人会回老家住,父母整花椒才会回去住。4月5日晚上约23时睡觉,当时赵某1都在彝良家中的。张广会平时六七点起床,4月6日早上10点过才起来,说赵某1回老家了。4月7日7时左右,张广会跑到卧室给我说,赵某1在老家被电打死了。约3月20日,张广会中午回来,因赵某1在家没做饭,两个吵了几句,但吵得不是很凶。张广会以前与徐天林有过关系,去徐天林住处吃过几次饭,发现张广会的衣服在他家。为此赵某1与张广会打过架。赵某1长期带着烟,用一次性的气体火机点烟。(5)赵杰雄证实,父母经常吵架,赵某1的性格比较温和,大部分时间都让着张广会。赵某1于2013年末发现张广会有外遇,张广会离家出走约一个月没有回家。后经过了解得知与叫徐天林的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晚上经常不回家,妹妹最先发现。舅舅他们发信息劝回来后,要求母亲与徐天林断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张广会的电话是183××××6391。张广会于4月7日7时左右打电话告知赵某1已经死亡。平时基本都不回老家,赵某1一般只是整花椒才会回去。(6)张广勋证实,2018年4月7日7时30分左右,张广会打电话说赵某1回老家去被电打死了,回去时公安已经保护现场,不准外人进出。张广会与赵某1关系不是很好,五年前被发现与徐天林关系密切不正常。为此批评过张广会,劝她不要擅自离婚;父亲张某2打过张广会。当时张广会跑出去一段时间,后来联系上劝回来的。2017农历十月,张某1对母亲陈某说,张广会与代泽松长期一起进出。张广会要强势点,不愿与赵某1过,反复的做对不起赵某1的事,话多经常找赵某1闹。(7)陈某证实,张广勋得知赵某1在老家被电烧死后,与丈夫张泽俊去看。张广会与赵某1婚后感情不是很好,经常爱吵架,赵某1会出手打张广会。2017年下半年,张某1说张广会与她们当地一个代姓男子好。为此找张广会说过两次,但是她并不承认,说只是在一起做活。张泽燕对其发现张广会出入代泽松家、与代泽松一起上街及一直帮忙处理代泽松父母的后事,以及给张广会的母亲及张广勋说过此事作了证实。(8)张泽俊证实,张广会与徐天林认识。赵某1当年去山东打工两个月就回来,经询问才知道张广会要与他离婚。他们平时关系不好,为了有个圆满的家庭,为此教育了张广会,勒令她撤销离婚申请。后还去找过徐天林,但是没有找到。(9)代泽松证实,与张广会于2017年做工期间认识,去她家屋里吃过饭,会相约找活路做,彼此变熟了就有了性关系。4月4日晚上去接她来家里发生了性关系。平时会互相打电话及用语音聊天。我的电话是150××××0703;她的电话是183××××6391。钟显兵证实,代泽松与张广会关系走得近,听代泽松讲张广会去过代泽松家两次。代绍沁证实,与叔叔代泽松一起生活。张广会来过家里做饭、打扫卫生及睡觉。周安雄证实,代泽松与张广会刚好的时候,带她来耍过几次。10、被告人张广会对与赵某1经常吵闹,案发当晚因琐事发生争吵以后,觉得赵某1骂她的话难听,便持锄头多次打击赵某1头部,后将包谷草抱到卧室内点燃,以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作了供述,并对现场予以指认确认;张广会并供述,与赵某1关系不好,经常被打。其供述及指认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236        "relevant_articles": [237            "232-0-0"238        ],239        "charge": "故意杀人",240        "prison_time": 10001241    },242    {243        "fact":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毛家奎频繁打电话给其前妻唐某1聊天,并威胁唐某1,唐某1现男朋友彭某得知唐某1被威胁后,打电话给毛家奎,二人在电话里发生争执,并约到会泽县万商汇相见,随后彭某驾车到万商汇对面赵家村安置小区岔路口,被告人毛家奎从家中携带一把尖刀、一把砍刀、两把菜刀到约定地点。二人相遇后,毛家奎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杀彭某肚子一刀,又用砍刀连砍彭某头部数下,致彭某当场死亡。后毛家奎拿着其带去的四把刀逃离现场。2020年3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毛家奎到会泽县宝云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彭某死亡系锐器损伤头面部、腹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腹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44        "relevant_articles": [245            "232-0-0"246        ],247        "charge": "故意杀人",248        "prison_time": 180249    },250    {251        "fact":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灿灿因被害人连某要求与其分手,其多次想找连某复合未果。2019年8月19日20时许,韩灿灿在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尚好佳饭店发现连某交往了新男友赵某乙,认为连某背叛了他,遂从超市购买了一把美工刀和一把菜刀,并将美工刀随身携带,菜刀放在其驾驶的汽车副驾驶位,后回到尚好佳饭店门口等待连某。当晚21时许,韩灿灿发现连某坐上了赵某乙的汽车,便驾车跟随。途中,连某发现韩灿灿驾车在后面跟随,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在兴仁镇连某家附近交谈。当晚22时许,双方先后驾车来到兴仁镇政府南侧江海大道高架北侧的道路上。在韩灿灿和连某交谈过程中,连某母亲李某乙、连某弟弟廉某、男友赵某乙陪同在一边,期间赵某乙联系李某甲、赵某甲到场。韩灿灿在交谈过程中多次要求连某与其复合,连某明确表示拒绝。交谈至24时许,李某乙要求连某离开,在返回家的过程中,韩灿灿一路跟随连某。李某乙发现后,劝阻韩灿灿,韩灿灿向李某乙表示希望再和连某交谈20分钟,李某乙同意后将连某从家中叫出。连某出来以后,将韩灿灿送回车上,李某乙不放心,跟随其后。次日1时许,连某、韩灿灿步行至韩灿灿车旁时,连某希望韩灿灿离开,韩灿灿见连某态度坚决,复合无望,遂从口袋中掏出美工刀。连某见状边跑边呼救,韩灿灿从身后抓住连某,用左手控制住连某,右手拿着美工刀朝连某右侧脖子划了一刀,连某挣扎呼救,韩灿灿又用美工刀朝连某脖子划了两、三刀,李某乙上前阻挡夺刀,被韩灿灿用美工刀划伤手臂。在夺刀过程中,美工刀折断并掉落在地上。赵某乙等人听到连某的呼救,赶至现场,赵某乙将韩灿灿拉开。韩灿灿返回汽车副驾驶拿出菜刀,持刀冲向连某,赵某乙上前阻止时被韩灿灿用菜刀砍中后颈部,连某被韩灿灿用菜刀砍中头部、肩部、手臂,李某乙在阻止过程中被韩灿灿用菜刀砍中右大腿、手臂、左侧脖子。随后李某乙、连某、韩灿灿扭打在一起,廉某闻声赶来,用手机将韩灿灿砸晕,随后三人合力将韩灿灿制服。路过群众报警,所有受伤者均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连某面部创口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头皮创口或者瘢痕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颈前部瘢痕、体表创口或者瘢痕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一级,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乙左下颌皮肤创口已构成轻微伤,颈部皮肤创口、体表皮肤创口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二级,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赵某乙颈部皮肤创口、肢体皮肤擦伤均鉴定为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人廉某、杜某、周某、李某甲、吕某、赵某甲、金某甲、金某乙、韩某甲、闫某甲、闫某乙、韩某乙的证言,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查扣的作案工具物证照片,调取的韩灿灿户籍信息、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害人连某、李某乙、赵某乙的陈述,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调取的监控视听资料以及苏E×××××、苏E×××××行车轨迹、以及被告人韩灿灿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等。",252        "relevant_articles": [253            "232-0-0"254        ],255        "charge": "故意杀人",256        "prison_time": 132257    },258    {259        "fact":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3日13时30分许,在桓台县田地里,被告人郑保功驾驶拖拉机用废料填埋塌陷井过程中,将在旁边帮忙干活的被害人宗某1涌入塌陷井内填埋。被告人郑保功发现后未进行施救,为掩盖犯罪事实再次拉废料继续倾倒入被害人宗某1所处的塌陷井内,后用挖掘机推平。经鉴定,被害人宗某1系被掩埋后胸腹部呼吸功能障碍合并吸入性窒息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所举证据有物证拖拉机照片、证人宗某2、荆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郑保功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260        "relevant_articles": [261            "232-0-0"262        ],263        "charge": "故意杀人",264        "prison_time": 132265    },266    {267        "fact":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永某与被害人孟某11系夫妻,案发前夫妻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9年3月12日10时许,永某发现妻子孟某11离家出走返回家中后,经常与他人通过微信聊天,怀疑孟某11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婚外关系,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在其二人居住的河东廉租楼××栋家中,永某手持细钢丝绳勒孟某11颈部,最终致孟某11当场死亡。同日下午14时许,经其父亲曹某劝说,永某前往霍林郭勒市公安局自动投案。经法医尸检鉴定:孟某11系被他人用较细光滑的条索状物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户籍信息、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永某故意杀害妻子孟某11,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策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永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永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妥善处理后事,得到被害人所有近亲属的谅解;永某犯罪没有预备筹划,属于激情杀人,案发后后悔自己的行为,没有毁灭证据,主观恶性小,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社会危害性小,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更为准确;永某没有受过刑事或治安处罚记录;本案发生的直接起因在被害人,被害人有长期饮酒的不良嗜好,且忍受不了家庭贫困,多次离家出走。请求对永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永某与被害人孟某11系夫妻关系。案发前永某与孟某11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孟某11离家出走后返回家中。3月12日10时许,在其二人居住的河东廉租楼××栋家中,两人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永某手持细钢丝绳勒孟某11颈部致孟某11当场死亡。同日下午14时45分许,经其父亲曹某劝说,永某前往霍林郭勒市公安局投案。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孟某11系被他人用较细光滑的条索状物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永某的父亲曹某与孟某11的哥哥孟某12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协议曹某处理丧事、赔偿孟某12母亲赡养费50,000元(已给付),两个孩子由曹某家及亲属抚养,孟某12为永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永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控方列举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接警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3月12日14时45分,永某到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我在河东廉租楼××楼家中用绳子将妻子孟某11勒死了。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2.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霍公(刑)勘K1505810564002019030014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孟某11被杀案件立体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现场位于霍林郭勒市××栋。北卧室单人床西侧地面上有一具女尸,尸体呈头西北脚东南仰卧状,尸体头部垫有一个枕头。尸体颈部可见皮下出血,尸体右手中指第二关节与第三关节处有一处弧形创口。现场提取足迹3种,3枚,棉签拭子4份。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永某当庭确认。3.通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通)公(司)鉴(尸)字[2019]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孟某11系被他人用较细光滑的条索状物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0541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孟某11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0.46mg/100ml。5.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内公物证鉴字(2019)86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经检验分析,所送检材编号为20190086J1(孟某11心血)、20190086J2(孟某11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安定成分。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3月12日永某向侦查机关提交细钢丝绳一根、vivoX7手机一台、MEIZUpro7手机一台。侦查机关依法提取永某血样一份,左、右手指尖拭子各一份,左、右手指甲各一份;提取孟某11心腔血二份、胃内容物一份;孟某11尸体左、右颈部拭子各一份,左、右手指尖拭子各一份,十指指甲;孟某11女儿曹某2静脉血一份。7.通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通)公(司)鉴(DNA)字[2019]143号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永某左手指甲可疑斑迹、永某右手指甲可疑斑迹、永某左手指尖拭子中检出DNA,与永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3X1018;送检的孟某11左颈部拭子、孟某11左手指尖拭子、孟某11右颈部拭子、孟某11右手指尖拭子、孟某11十指指甲中检出DNA,与孟某11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04X1016;送检的钢丝表面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永某、孟某11的DNA分型;送检的永某右手指尖拭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永某、孟某11的DNA分型;永某、孟某11是曹某2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2.12X105。8.搜查证、搜查笔录、物证照片、伤情照片、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3月12日侦查机关依法对永某的人身进行搜查,拍摄永某全身正反照片、永某手部伤情照片,电动三轮车大灯照片的情况。9.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光盘证明,永某带路找到并指认三轮电动车、案发地点霍林郭勒市河东廉租楼某栋以及永某对其作案所使用的钢丝绳进行指认的情况。10.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孟某11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提取,微信名“XXX”与微信名“XX”3月12日早上9:50至10:32有聊天记录。11.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二份通话详单说明及通话详单证明,永某所使用的电话号码150XX******、孟某11所使用的电话号码151XX******案发前及案发当天的通话情况,手机号码151XXXX****在2019年1月1日至2月26日期间通信地点显示为绥化及伊春两地,在此期间电话号码150XX******频繁向此电话号码拨打电话。12.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永某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3月12日14时45分,永某到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民警在对案发现场勘查时发现室内有一具女尸的情况。1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永某、孟某11的户籍信息,孟某1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永某、被害人孟某11的自然情况以及孟某11死亡的情况。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孟某11与永某的结婚证证明,永某的父亲曹某提供结婚证一份,该结婚证显示永某与孟某11于2013年5月6日结婚。15.霍林郭勒市公安局达来胡硕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证明,2019年3月11日以前未发现永某有违法犯罪行为。16.刑事谅解书、民事赔偿协议、孟某1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9年3月14日,孟某12(孟某11的哥哥)与曹某(永某的父亲)签署民事赔偿协议,协议由曹某出钱处理丧事,曹某一次性给付孟某12母亲赡养费50,000元,两个孩子由曹某家及亲属抚养;孟某12于2019年3月14日出具刑事谅解书。17.证人曹某(永某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12日下午1点左右,永某给我打电话说:“爸,你过来一趟”。我说“怎么了,什么事”。永某说:你过来就知道了。”我到永某家进屋后永某说:“你儿媳孟某11死了”,我说:“你又咋的了”,永某没说话。我看见北卧室地上有一双脚,我推开门看见孟某11躺在床跟前的地上,身上穿着衣服,身体下面没有被褥,下身盖着一条白色带花的毛毯,孟某11头朝北脚朝南。我说:“完了,这是人命关天啊,你赶紧去自首吧,这事没人整了。”永某说:“这事我自己解决。”我说:“你怎么解决”,永某说:“我去自首,你走吧。”我就从永某家出来回我自己家了。过了大约20分钟左右,永某来我家了。永某说:“我看看姑娘,抱抱姑娘,一会去自首了”,说完他就去看他姑娘了,过了大约3分钟左右,永某说:“我去自首了。”说完他就从我家出来了。我到永某家后,孟某11当时已经死了。18.证人孟某13的证言证明,孟某11是我亲姐姐,孟某11的丈夫叫曹永某。孟某11和曹永某据我所知感情不好。因为我姐不上班,没有收入,曹永某挣得少,俩人总是吵架。孟某11离家出走过,因为曹永某和我姐吵架,曹永某动手打我姐姐,用菜刀背砍我姐姐后颈部,我姐姐因为害怕所以离家出走。我在电话中得知,我姐说她去了沈阳,找她一个单身的女朋友。我姐离家出走两个月以后过完年回到霍林郭勒市的,离家出走的时候领她姑娘走的。我姐经常在电话里和我说曹永某和她吵架,有时候曹永某也动手打我姐孟某11。孟某11经常喝酒。孟某11被永某杀害一事永某及其家属赔偿了5万元。我听过我哥哥孟某12说过他和永某父亲签订了一个协议,具体什么协议我不清楚。永某的父亲给了孟某1250,000元钱,用现金的方式给的。我母亲自从我父亲去世至今一直和我哥孟某12一起生活。我母亲没有经济来源,都是我们在赡养。19.证人孟某12的证言证明,孟某11是我亲妹妹,孟某11被永某杀害一事,永某及其家属赔偿了5万元,我给永某出具了一个谅解书,签了一个民事赔偿协议,是我和永某父亲签的。永某父亲给了我这5万元,以现金的方式给我的。孟某13知道我签赔偿协议和谅解书的事情。我母亲现在和我一起生活,自从我父亲去世以后就一直和我一起生活,已经和我一起生活10年了。我母亲没有经济来源,都是我在赡养。20.被告人永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妻子叫孟某11。2018年12月24日,我回到家中后发现孟某11和我女儿不见了,我就给孟某11打电话,电话一直没人接。打电话期间我还一直给孟某11发微信问她去哪了,孟某11给我回微信说:“我领着姑娘走了,你别找我,找也找不着。”过了5、6天,我又给孟某11打电话,这次她接了,她说:“我在沈阳呢,你别找,找也找不到我,”我说:“那你啥时候回来?”她说:“不一定。”之后我一直联系孟某11,但是她一直不接我电话,只是偶尔回我微信,但是一直不回来。一直到2019年3月3日孟某11和我姑娘回家了。回来之后2、3天,我跟孟某11说:“你回来了,咱俩就好好过日子,”她说:“我也没打算跟你过日子,懒得搭理你,咱俩找时间去办离婚手续。”2019年3月11日上午12点左右,孟某11又跟我说去办离婚手续,我就和孟某11去了霍林郭勒市某中学附近的婚姻登记处,我俩到那的时候婚姻登记处已经下班了,我俩就回家了。2019年3月12日上午9点左右,我把我女儿送去我爸家,送完之后我去了我们小区的一个超市给孟某11买鸭脖,但是没有买到。回家的路上我看见路上有一个钢丝绳,我想起来我的电动车的车灯坏了,这个绳正好能用,我就捡起来了放在了上衣右侧的兜内。回家之后,孟某11在家煮面条呢,这时她去南屋喝水,她的手机就放在厨房橱柜上。我去看面条的时候孟某11的手机来微信消息了,手机没有锁,我就看了一眼微信的内容,是一个昵称叫“XXX”的人发来的。微信的内容是:“他回来了吗?”孟某11说:“没有。”“XXXX”说:“你去你朋友家啊?你不回来了吗?”孟某11说:“回啊,怎么了?”“XXX”说:“没怎么。”我看到微信聊天之后我就问孟某11:“这是谁啊?”孟某11说:“你管得着吗?”之后孟某11就拿手机去北屋了,我把煮面条的电热锅的线拔了之后去了卫生间。从卫生间出来我把捡来的钢丝绳从兜里拿出来准备放在前卧室床下的工具箱时,孟某11跟我说:“走,办离婚手续去。”我说:“都十点多了,别去了,明天再去吧。”她说:“跟你没劲,我去上街。”说着她就在北卧室床上把她的包拿起来了,我就把她手里的包抢过来扔在了我家南卧室的床上,孟某11看我扔她的包,就上来挠我,但是没有挠到,接着她就骂我。我说:“你骂我干啥?”她说:“就骂了。”我说:“我手里有绳子,我勒你啊,”她说:“你有那胆吗?你敢吗?”这时我就往孟某11身边走,她也上来推我,我也上去推她,我推了她一下,孟某11倒着往后走并回头看,我见她回头,我就顺势用双手抓着我捡来的绳子勒住孟某11的脖子,我俩一起趴在了地上,她趴在地上,我趴在她的身上用绳子勒住她的脖子。孟某11看我用绳子勒住了她的脖子就用右手除了大拇指之外的四个手指挡住了,并还骂我,大约过了3、4秒钟,孟某11就死了。我看孟某11没有呼吸了就松开了绳子,拿了一个枕头枕在了孟某11头下,拿了一个毯子给孟某11的整个身体都盖上了。盖上之后我就坐在孟某11身边抽烟,一直到了中午12点多快1点的时候,我给我爸打了一个电话说:“你来我家,有事。”过了四五分钟,我爸到我家后问我啥事,我说:“我把孟某11勒死了。”我爸说:“勒死她干啥,这事整的,赶紧去自首吧。”我说:“我知道,我也要去自首去。”我爸待了几分钟就走了,我就接着坐在孟某11旁边抽烟,一直到了下午2点多,我就拿着我勒死孟某11时使用的钢丝绳、我的手机、孟某11的手机去了我爸家看了一眼我丫头,之后我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永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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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斋与史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史某1欲断绝与被告人刘海斋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遭到了刘海斋的拒绝。2018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海斋到位于凌源市的史某1家欲与史某1发生性关系,在客厅与史某1发生撕扯,史某1之夫陈某1从卧室出来同史某1将刘海斋控制后报警,称刘海斋强奸史某1。被告人刘海斋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于次日零时许离开公安机关。2018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刘海斋因心生怨恨,遂产生砍死陈某1之念。后被告人刘海斋从家中持菜刀到史某1家门外等待陈某1出来。7时许,被告人刘海斋见史某1弟弟史某2自门内出来,遂举刀朝史某2头部砍去,史某2用左手遮挡,被告人刘海斋砍到史某2左肩膀,史某2往楼下跑,被告人刘海斋在后追,追至四楼至五楼之间的缓步台处转身欲返回陈家,遇到闻声冲出门的史某1、陈某3,被告人刘海斋用菜刀将史某1头部、手部砍伤,并称:我把你们家人都砍死。后被告人刘海斋又用菜刀将陈某1头部砍伤。陈某1、史某1、史某1之母张某合力将刘海斋控制住并将菜刀夺下。在控制被告人刘海斋过程中,被告人刘海斋将张某的手指咬伤。史某2跑至楼下报警,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刘海斋抓获。经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史某2受伤致左肩部软组织裂伤(10.5cm),左侧三角肌部分断裂,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陈某1受伤致额部皮裂伤(累计9.5cm),左颞顶部皮裂伤(10cm),左耳廓皮裂伤(4.5cm),左额骨、顶骨骨折,致创伤失血性休克(中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其损伤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史某1受伤致头皮裂伤(累计26cm),评定为轻伤一级;右手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颅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小腿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史某1的伤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张某受伤致左手中指远节部分缺失,评定为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海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指控被告人犯罪所依据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海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晓红辩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刘海斋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应对被告人刘海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海斋与史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史某1欲断绝与被告人刘海斋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遭到了刘海斋的拒绝。2018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海斋到位于凌源市的史某1家欲与史某1发生性关系,在客厅与史某1发生撕扯,史某1之夫陈某1从卧室出来同史某1将刘海斋控制后报警,称刘海斋强奸史某1。被告人刘海斋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于次日零时许离开公安机关。2018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刘海斋因心生怨恨,遂产生砍死陈某1之念。后被告人刘海斋从家中持菜刀到史某1家门外等待陈某1出来。7时许,被告人刘海斋见史某1弟弟史某2自门内出来,遂举刀朝史某2头部砍去,史某2用左手遮挡,被告人刘海斋砍到史某2左肩膀,史某2往楼下跑,被告人刘海斋在后追,追至四楼至五楼之间的缓步台处转身欲返回陈家,遇到闻声冲出门的史某1、陈某3,被告人刘海斋用菜刀将史某1头部、手部砍伤,并称:我把你们家人都砍死。后被告人刘海斋又用菜刀将陈某1头部砍伤。陈某1、史某1、史某1之母张某合力将刘海斋控制住并将菜刀夺下。在控制被告人刘海斋过程中,被告人刘海斋将张某的手指咬伤。史某2跑至楼下报警,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刘海斋抓获。经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史某2受伤致左肩部软组织裂伤(10.5cm),左侧三角肌部分断裂,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以上损伤均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陈某1受伤致额部皮裂伤(累计9.5cm),左颞顶部皮裂伤(10cm),左耳廓皮裂伤(4.5cm),左额骨、顶骨骨折,致创伤失血性休克(中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以上损伤均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史某1受伤致头皮裂伤(累计26cm),评定为轻伤一级;右手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颅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小腿挫伤,评定为轻微伤,以上损伤均不构成伤残。被鉴定人张某受伤致左手中指远节部分缺失,评定为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海斋与被害人陈某1、史某2、史某1、张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海斋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1、史某2、史某1、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陈某1、史某2、史某1、张某对被告人刘海斋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史某2、陈某1、史某1陈述,证人史某3、刘某、姜某、陈某2证言,被告人刘海斋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凌源市中心医院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DNA)字(2018)0278号鉴定书,扣押笔录、清单、提取清单,物证菜刀一把,出警记录,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等证据相互佐证,足资认定。",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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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良忠系南昌电力变压器厂的法人代表。被害人郑某系该厂股东,其股权协议转让给郑元富后仍对该厂行使股权。2019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陈良忠认为工厂无法开工是郑某拿走厂里资金以及长期以来对其“拆台”等造成的,于是随身携带水果刀至乐清市网电器有限公司五楼找郑某。后二人在聊天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告人陈良忠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郑某按在沙发上往郑某的脖子处刺过去,但被郑某用手挡了一下。后陈良忠又持水果刀戳向郑某脖子,并致郑某脖子和嘴唇流血。郑某双手抓住陈良忠的手腕并大声呼喊。后郑某的老婆陈某1和老婆舅陈某2赶到将陈良忠拉开。经鉴定,郑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陈良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良忠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水果刀一把、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民事判决书、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及材料、户籍证明、证人陈某1、陈某2、尚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病情诊断书、辨认笔录、身体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视频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92        "relevant_articles": [293            "232-0-0"294        ],295        "charge": "故意杀人",296        "prison_time": 14297    },298    {29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栋与被害人颜某因投资三株口服液、云集品、GPL电商平台等项目赔钱产生矛盾,后黄栋怀疑颜某与他人有男女关系而产生不满,遂产生将颜某杀死的想法。2018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栋在颜某家中吃完晚饭后,以颜某“找小老公”为由挑起事端,之后用尖刀捅刺颜某身体,尖刀断裂后,又用菜刀砍杀颜某脑部,在以为被害人颜某死亡后,黄栋用刀割划自己脖子和手腕自杀。经鉴定,颜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光盘一张)、黄栋住院病历复印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户籍信息。2.物证-尖刀二把、菜刀一把、华为手机一部、手表一块、黄色皮带(带血迹)一条。3.证人王某1、伊某、姚某、杨某、王某2、赵某、左某、李某的证言。4.被害人颜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栋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宁公刑勘字【2018】120042号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300        "relevant_articles": [301            "232-0-0"302        ],303        "charge": "故意杀人",304        "prison_time": 132305    },306    {30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邹金城在宁海县××镇××村××号××1家中与妻子邓雪莲因离婚纠纷发生激烈争吵。次日11时许,被告人邹金城携儿子邹某1至西店镇团堧码头附近时产生轻生念头,后不顾邹某1反抗,强行拖拽邹某1一同跳入团堧码头附近海域,致邹某1溺水,后因周边群众及民警积极施救而脱困。经鉴定,邹某1符合溺水(中度)特征,伤势为重伤二级。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邹金城获得邹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邓雪莲的谅解。",308        "relevant_articles": [309            "232-0-0"310        ],311        "charge": "故意杀人",312        "prison_time": 48313    },314    {315        "fact":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加国于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因婚恋矛盾对前妻张某怀恨在心,遂携带菜刀至常熟市沙家浜镇石桥浜25号门口附近蹲守张某,后着手欲杀害张某时,遇张某的男友蒋某激烈反抗,被告人陈加国遂采用持菜刀乱砍等手段,致被害人蒋某手部、头部等多处受伤,后被害人蒋某夺下菜刀离开现场就医,被告人陈加国随即对被害人张某拳打脚踢,后主动放弃杀害行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被害人蒋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加国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加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放弃犯罪,但已经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加国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加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当庭变更认为,被告人陈加国不具有自首情节,并撤销认罪认罚。被告人陈加国当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表示不认罪,其辩解称没想杀死被害人,只想砍掉她一只手。辩护人管新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陈加国并未想杀死被害人,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加国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加国因婚恋矛盾对被害人张某怀恨在心,遂携带菜刀至常熟市沙家浜镇石桥浜25号门口附近蹲守被害人张某。被告人陈加国着手欲杀害被害人张某时,蒋某上前阻止,被告人陈加国遂持菜刀乱挥,致蒋某手部、头部等多处受伤,后蒋某夺下菜刀离开现场就医,被告人陈加国随即对被害人张某拳打脚踢,后主动放弃杀害行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蒋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之损伤属人体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加国的家属代其与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其和前夫陈加国在2016年离婚,案发当晚,其和男友蒋某买了吃的回暂住地,陈加国突然出现,上来抓其头发把其摔倒在地,用脚踹其。蒋某从侧面把他抱住,陈加国说“你不要脸,我就要把你砍死”,接着他从胸口掏出一把菜刀,和蒋某打起来,其报警。其看到蒋某受伤了,就用镰刀的刀把打了陈加国两下,把他们拉开,蒋某离开了。陈加国就来打其,对其拳打脚踢,还把一袋辣椒面往其脸上撒,其就跑去药店买眼药水,等其回去警察已经在了。2、被害人蒋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其到女友张某暂住地送吃的,她前夫陈加国突然冲出来从后面将张某摔倒,用脚猛踹了她脸上一脚。其马上去拉住陈加国,和他扭打在一起。其让他好好说,他说“我不管了,我今天来就是要弄死你们”。其发现他怀里有菜刀,就按着他的手不让他拿出来。他挣脱开,拿出菜刀。其从后面抱住他,他拿菜刀往后砍其腿,砍了三刀,都砍在其右腿。其痛得厉害,稍微松了下手,他就正面对着其,用刀朝其头上砍,其用左手挡了一下,右手抓着刀柄不敢放。之后其把他摔倒在地,抢他的刀,张某拿镰刀耙朝他头上打,喊他松手。之后其抢下刀,把刀拿走离开了现场。他们离婚两三年,去年其和张某在一起。3、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租住在石桥浜×号,案发当天听到吵架声音,看到两个男的一个女的扭在一起,过了会女的报警。两个男的扭在一起,一人从怀里掏出一把刀,另一个人从后面抱住拿刀的人,拿刀的刃用刀向后下方挥砍,砍另一个人的腿,过了会两个人同时摔倒在地上。女的从房里出来,拿着一个东西有打的动作。后来被砍的人拿着刀慢慢晃走了,女的躺在地上,原先拿菜刀的人坐在地上。4、证人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住在石桥浜×号,张某和她女儿租住在其家。案发当天其听说有人打架,出去看见两个男子在其菜地扭打,张某站着,也扭在一起。警察到现场前,其看到院墙里的一把镰刀的木柄在门口的地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理、方位、环境等情况。6、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加国的暂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除草剂的情况。7、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加国进行检查、提取指掌纹的情况。8、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手机内信息,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加国的手机进行检查的情况。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门诊病历、X线诊断报告单,证明两名被害人的伤情。10、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陈加国与被害人张某于2016年7月21日协议离婚。11、收条、谅解书,证明本案赔偿谅解的情况。1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加国的到案经过情况。1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陈加国的自然身份情况。14、被告人陈加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觉得因为前妻的原因导致家破人亡,就在网上买了农药想自杀,被孩子劝了就没有喝,但感觉太便宜前妻了,就想杀死她。案发当天,其下班途中看到前妻的男友往她住处去,其火了,就回家拿刀,想跟她同归于尽,一起死。监控中,其看到前妻和男的回来,就上去把前妻摔倒在地上,狠狠踹了她四五脚。男的过来把其脖子抱住,其就想拿刀出来砍死前妻,其朝前妻喊:“我要砍死你,我早就不想活了!”男的拽着其,其就砍了他的腿,和他扭在一起。他把其按倒在地上,抢刀,其手里拿着刀乱挥,有砍到他的头。其前妻拿镰刀来对着其头砸,男的按着其,打了一会,男的把刀抢走,跑了。其气不过,就把前妻按在地上打了几分钟,当时已经没有杀她的想法了,之后坐在边上等警察过来。对被告人陈加国的辩解及辩护人管新的相应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加国事先准备菜刀至被害人张某租住处蹲守,并当场挥刀扬言要砍死被害人;其在侦查阶段多份供述均承认自己有杀人、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的想法;并有其事先购买的除草剂予以印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加国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当庭辩解与现有证据矛盾,本院不予采纳。",316        "relevant_articles": [317            "232-0-0"318        ],319        "charge": "故意杀人",320        "prison_time": 36321    },322    {323        "fact":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战文武酒后去战某家,因琐事与战某发生口角,后战文武去食杂店购买两瓶啤酒再次返回战某家,在门口,被告人战文武将啤酒瓶敲碎后扎向战某,战某跑回自家院内过程中右胸部被战文武扎伤,战某拿起铁锹阻挡,被告人战文武又用碎啤酒瓶扎伤战某的左上臂,并将战某手里的铁锹抢下,被告人战文武手持铁锹打向战某头部,打在了战某左侧头部及肩膀位置,后被他人拉开将铁锹抢下。期间,被告人战文武扬言将战某整死。后经法医鉴定“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战文武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战文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战文武辩称是喝点酒话赶话说的整死他,不是真的想整死他,没有那么大的仇。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杀人的动机,主观上没有剥夺战某生命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材料。2.提取笔录,证实提取作案工具铁锹一个。3.谅解书,证实战某对战文武伤害他的行为表示谅解。4.被告人战文武现实表现证明。5.破案经过。6.被告人战文武常住人口信息。7.战文武前科判决书。(二)鉴定意见。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意见: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三)现场勘验笔录。(四)视听资料。(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战某的陈述。2019年8月16日中午12点45分左右,我在家听到有人敲大门,我就出去开门,看到是我弟弟战文武在敲门,我就对他说:“你就对着窗户喊一声呗”,他说:“咋的,我影响你睡觉了啊”?连说连往我妈那屋走。我就对他说:“你咋还能说这话呢?咱俩是有仇还是咋的。”他说:“没仇,人在做,天在看,心里有数。”他就说:“我家孩子死的时候,别人都没和妈说,咋就你说了呢。”我说不是我说的,他说:“你说没说心里有数,你这样的,我早晚整死你。”我俩就因为这件事吵吵起来了,他顺手在窗台上拿起来一个剪子,对着桌子扎了几下,之后他就走了。我就走到大门外,过了十分钟左右,战文武拿着两瓶啤酒又回来了,走到距离我三米左右的时候,他双手拿着两瓶啤酒对着磕了一下,把啤酒瓶子磕碎了,拿着破碎的啤酒瓶,就开始撵我,我就往我家院子里跑,他跑到我面前的时候,用右手拿着的啤酒瓶子对着我右侧胸前扎了一下,我顺手拿起旁边的铁锹,寻思用铁锹挡着他,他看到我拿铁锹,就过来把铁锹抢走了,在抢铁锹的时候,他又用手里的啤酒瓶子对着我左侧肩膀扎了一下,扎完我之后,他用抢过去的铁锹对着我头部打了一下,直接把我打倒了,我倒地之后,自己又站起来了,我怕他再用铁锹打我,我就用左手拽着战文武的衣服领子,用右手打了他头部几下,当时我挺生气,也记不清楚具体打在哪里了。这时候,我家邻居刘二过来拉架,我俩就分开了,分开后,战文武用砖头开始砸窗户,之后他就走了。过了两分钟左右,他又拿着砖头回来了,对我说:“这两天你先好好活着。”我说:“谁整死人不偿命啊?”他说:“我今天就整死你,你等着,一会我还回来。”说完他就走了,我就报警了。(六)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的证言。今天(2019年8月16日)中午12点多的时候,我和我丈夫战某在家待着,听见外面有人敲门,战某就出去开门,一看是战文武来了,战某问他敲门干啥,从后窗户喊一声就行了。战文武就说:“咋的,耽误你睡觉了啊?”之后战文武就进屋去他妈那送衣服了。到屋之后,战文武就跟战某吵吵起来了,我寻思把两人拉开,然后战文武在他妈家窗台上拿了个剪子往桌子上使劲一磕,说他以后天天来我家作。我就把战某往外拽,我怕俩人打起来,战文武也出去了,不一会我家后窗户被战文武拿砖头子砸碎了,之后他又去附近的小铺买了两瓶啤酒,把啤酒在房后敲碎了,一手拎一个碎啤酒瓶子进院了。当时战某在院里站着,战文武进院就奔战某去了,拿碎啤酒瓶子往战某身上扎,具体扎哪我没看清,当时我就慌了,我也没敢上去拉,就一直喊快跑。战某就在院里跑,然后战文武把碎啤酒瓶扔了,在我家院里找了个铁锹,拿铁锹拍了战某脑袋一下。西院的老徐太太当时在院里了,我俩上前去抢铁锹没抢下来,我就有点犯病了,脑袋就懵了,当时大脑一片空白,我就进屋了,后来再发生啥我就不知道了。战文武在用碎啤酒瓶和铁锹攻击战某时,说:“战老大我扎死你,今天我就整死你得了”。战文武喝酒了,喝多少不知道。另证实,是进院后战文武从战某手里抢过来的铁锹,然后用铁锹拍了战某脑袋一下。战文武是在扎完战某之后说的“战老大我扎死你,今天我就整死你得了”。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询问时,我的心脏哆嗦,没仔细回忆就那么说了。战文武和战某吵完出院后,我在院里就听到后窗户被砸碎的声音,我没敢出院,我进屋看到后窗户两块玻璃被砸碎了。后来听战某说战文武打完他被拉开后,出院又撇砖头砸了后窗户。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其听到西院战某家有人吵吵,后来听声音是打起来了,他就过去看,看见老战家西院的老徐太太站在院里抱着战文武,战文武手里拿着把铁锹,他嫂子也在那拉着他。战某在院子西侧站着,身上有血,胳膊和胸前出血了。战文武嘴里骂骂吵吵的,他就过去把战文武手里的铁锹抢了下来。呆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战文武没少喝酒。战文武和战某哥俩之间原来就有些家庭矛盾。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战文武喝酒了和战某吵起来,她劝了几句战文武就转身走了,她在劝战某的时候看到战文武从东面又回来了,战文武走近时她看到战文武一手拎一瓶啤酒,把手里的啤酒瓶子磕碎了,她拦着战文武,战文武胳膊一抡就把她抡一边去了,她转过身看到战某退到院子里去了,战某媳妇在那拉着战文武,战文武撕撕扒扒的还在那要上前打,战某在那说:“你还想整死我啊?”战文武就说:“今天我就整死你”,然后拿砖头砸了下窗户,这时东院刘二来了把战文武拉住了。战文武拿起铁锹和战某撕扒,她和刘二上前抢,后来战文武就撒手了。她没看到战文武是怎么打的战某,她进院时就看到战某身上有血了,她进院后听到战文武说要“整死”战某的话的,那些话就是话赶话说的气话。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16日中午1点左右,战文武在她家食杂店买过两瓶啤酒。(七)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战文武的供述。2019年8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我到我哥战某家,我敲了一会门,战某出来对我说:“门也没锁,你敲那么大声干啥啊?”我说:“你门插着呢我能进去吗?你是因为我敲门耽误你睡觉了啊?”进屋之后战某说:“你敲门敲那么大声干啥啊?”我说:“我不敲那么大动静你也不给我开啊。”他说:“你爱来不来,不来拉鸡巴倒。”然后他就要来打我,我嫂子就拉着我哥,我当时生气就走了。之后我到后地局子屯的一个超市买了两瓶啤酒,回到了我哥战某家,到门口的时候发现我哥就在大门口站着呢,我一手拿着一瓶啤酒,把两个啤酒瓶子打碎了,我拿着碎成一半的啤酒瓶子就扎我哥,一边扎他一边对他说:“我今天就扎你。”我从大门口给他撵到了院子里,我一直用啤酒瓶子扎他,他在院子里捡起来一把铁锹要打我,我把他手里的铁锹抢了下来,我用铁锹想打他的头部,没打到打在了他的肩上,这时候我嫂子来拉着我,我哥就跑了,然后就有邻居把我拉开了,我就走了。我父亲在2019年5月份的时候去世了,我和我哥是因为家产的事有矛盾,今天我去我哥家,他对我态度不好,又把我骂了,我就把他打了。我当时就是想扎死他,但是没得手,具体扎了多少下我也记不清了,扎在了他的右侧大臂、左侧小臂和右前胸上。他是用拳头打的我,他打了我两下,一下打鼻子上了,一下打我的嘴上了。另供述,我买啤酒的目的是想砸我哥一顿,手里啥家伙也没有才想起买的啤酒。我就砸他一顿。我想整死他能用啤酒瓶子么?我拎着啤酒瓶子回来时,看到战某和他媳妇、还有老徐太太在那大门口站着呢,战某看到我拿着啤酒瓶子回来,就指着我说“来、来、来,你砸我啊?”他以为我不敢打他呢,我一生气就把啤酒瓶子砸碎了上前扎了他。我扎他的时候就是在气头上,想扎他两下解解恨。当时我就说“我扎你”,没说扎死他。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候说“我当时就是想扎死他,但是没得手”,我就那么一说,还没消气呢。第一次向派出所民警交代时我喝酒了,派出所民警给我写笔录的时候我还没醒酒呢,说的话我有点记不住了,但是第二次刑警队给我写笔录的时候我是醒酒了,所以有的地方说的可能不一样。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关于辩护人与被告人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从证据上看,本案认定被告人具有杀人故意的证据有被告人首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战文武、李某、王某的证言,均证实了案发期间被告人说了要整死战某的话,且被告人战文武供述其与战某之间因为家产的事情有矛盾,案发当时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激愤之下实施了杀害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是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工具的选择、危害后果来看,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324        "relevant_articles": [325            "232-0-0"326        ],327        "charge": "故意杀人",328        "prison_time": 42329    },330    {33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温江宏回到家后发现自己的手机卡、戒指等个人物品无缘无故不见了,怀疑是其父亲温某1偷走,加上温某1次日要将其赶出家门,心里很气愤,就想把父亲温某1杀掉。25日早上5点多钟,被告人温江宏起床后,心里的气还是咽不下去,想了十几分钟决定还是要把父亲杀掉,于是温江宏去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回到自己房间,趁保姆詹某去厨房烧水的时候进入其父亲温某1房间。进入房间后,温江宏右手持菜刀直接朝正躺在床上睡觉的温某1的脖子等位置砍去,边砍边喊:“去死吧!去死吧!”温某1被砍醒后,因其双手瘫痪无力,不能动弹,便用身体扭来扭曲躲闪,但无法躲开,导致头部、脸部、脖子等多处被砍伤多处。此时,在厨房的詹某听到房间的喊声,就赶紧跑到房间制止,温江宏将詹某推倒在地上,詹某倒地后看到地上、床上都是血,才发现温江宏是拿菜刀在砍温某1,吓得赶紧跑出外面打电话喊人及报警。被告人温江宏听见詹某打电话报警后,便没有再砍温某1,并马上逃离了现场,随后温某1被送往赣州市人民医院救治。经于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温某1的人体损伤为重伤二级;2019年6月25日,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温江宏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32        "relevant_articles": [333            "232-0-0"334        ],335        "charge": "故意杀人",336        "prison_time": 48337    },338    {33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3日左右的一天,被害人徐某1在QQ上给被告人葛子伟发消息让葛子伟来燕郊找她,并让葛子伟找个房子用徐某1提供的美工刀以割腕的方式把她杀了,葛子伟当即同意并于6月29日来到燕郊,该二人在汇福商贸城相见时被三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葛子伟的供述、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人徐某2的证言、QQ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340        "relevant_articles": [341            "232-0-0"342        ],343        "charge": "故意杀人",344        "prison_time": 10345    },346    {347        "fact":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姜文涛在其家中与被害人周某1喝酒时发生口角,后二人开始喝茶水,此时姜文涛想起几天前二人也曾发生口角,遂产生打周某1的想法。喝完茶水后周某1欲离开姜文涛家,当其走到姜文涛家前门口时,姜文涛拿起火炉边的斧子,用斧头击打周某1后脑部一下,致周某1昏迷倒地,姜文涛再次用斧子击打周某1后头部,在以为将周某1打死后姜文涛报警。当周某1苏醒后往姜文涛家东屋水池边爬时,姜文涛又用斧子在周某1头顶部砍三、四下,姜文涛见周某1头部大量出血心存不忍,二人便在姜文涛家西屋等待警察与120急救人员到来,经辽宁省兴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1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物证斧头一把,证人李某1证言,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卷宗,辽宁省兴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并认为被告人姜文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文涛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姜文涛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违法层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责任形式为故意,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1、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这两个因素必须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形成故意。有机统一有两层意思:1、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2、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突出的表现在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亦即,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上对死亡具有认识和放任心理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客观上实施的是伤害行为,仅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心理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行为人承认其杀人故意,也不能将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因此,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姜文涛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对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的法定减轻情节2、被告人姜文涛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3、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周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文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斧头一把,证人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兴城市公安局现场勘查卷宗,辽宁省兴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被害人周某1住院病案,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及被害人伤情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48        "relevant_articles": [349            "232-0-0"350        ],351        "charge": "故意杀人",352        "prison_time": 24353    },354    {355        "fact":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李英平与被害人唐某燕为夫妻关系。因怀疑唐某燕有婚外情,被告人李英平与唐某燕产生矛盾并经常争吵。2019年8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李英平在江门市蓬江区******的出租屋与唐某燕发生争执,后李英平产生将唐某燕杀害后自杀的念头。被告人李英平遂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唐某燕的腹部、腿部等位置连捅多刀,致使唐某燕重伤倒地。随后,李英平将自己的腹部捅伤,并离开现场,李英平拨打电话报警后跳入附近的鱼塘企图自杀。后李英平放弃自杀,返回出租屋,与唐某燕一起等候救援。公安机关到场后,将李英平、唐某燕二人送医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燕以及被告人李英平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唐海燕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立辉、唐强、李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鉴定书》、《情况说明》、病历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李英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356        "relevant_articles": [357            "232-0-0"358        ],359        "charge": "故意杀人",360        "prison_time": 84361    },362    {363        "fact":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松堂因妻子徐某闹离婚而心生气愤,2019年6月28日晚11时许,郭松堂酒后从其居住的社旗县下洼镇井洼村“君乐福”饭店前院拿一壶汽油,到徐某居住的饭店后院欲吓唬徐某不让离婚。在后院门前,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郭松堂将携带的汽油泼在徐某胸前、地下,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汽油瞬间点燃,郭松堂见火势严重便用被子灭火救人,后拨打120,其行为造成了徐某特重度烧伤的后果。在社旗县人民医院,被告人郭松堂让重症监护室医生帮助报警,后社旗县公安局民警在医院将郭松堂带走。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松堂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松堂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用被子扑火,自动有效地防止了被害人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但已造成被害人徐某严重烧伤的后果,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松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松堂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郭松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杀她的,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认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郭松堂系自首,且属于犯罪中止;2.郭松堂取得被害人徐某的谅解;3.郭松堂无前科,真诚悔罪认罪,考虑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和家庭今后生活的需要,希望判处被告人郭松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松堂因妻子徐某闹离婚而心生气愤,2019年6月28日晚11时许,郭松堂酒后从其居住的社旗县下洼镇井洼村“君乐福”饭店前院拿一壶汽油,到徐某居住的饭店后院欲吓唬徐某不让离婚。在后院门前,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郭松堂将携带的汽油泼在徐某胸前、地下,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汽油瞬间点燃,郭松堂见火势严重便用被子灭火救人,后拨打120,其行为造成了徐某特重度烧伤的后果。次日零时50分左右,被告人郭松堂等人将徐某送到社旗县人民医院急救,被告人郭松堂让重症监护室医生帮助报警,后社旗县公安局民警在医院将郭松堂带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松堂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松堂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110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诊断、住院病例,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证人兰桂荣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郭松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364        "relevant_articles": [365            "232-0-0"366        ],367        "charge": "故意杀人",368        "prison_time": 36369    },370    {371        "fact": "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无证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为×××)载其妻张美香从阳白乡阳白村前往东冶镇,由北向南行至殿东线18KM+700M处(阳白乡郭家寨村附近)将同向阳白乡泉阳村行人杨某撞伤,孟某即停车,将杨某抱到自己的车上,向东冶方向行驶,欲将杨某送至东冶昌宏医院救治。途中孟某听到杨某“啊呀”了一声后,自认为杨某快不行了,遂将自己的车驶入殿东线19KM+912M土岔道上,将杨某抱到土道边上,在自认为被害人杨某死亡的情况下将杨某遗弃,后一直驾车到达东冶镇东胜小区,将车停放到其妻兄的车库内。次日13时许,杨某的家属找到杨时,发现其已死亡。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论证,当时的情况已致死者重度颅脑损伤,最后被遗弃后死亡,经鉴定,杨某符合被车辆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月5日,孟某打电话给民警主动投案,后民警将其带回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告人孟某的家属对被害人杨某的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孟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不是故意杀人,是交通肇事。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无证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为×××)载其妻张美香从阳白乡阳白村前往东冶镇,由北向南行至殿东线18KM+700M处(阳白乡郭家寨村附近)将同向阳白乡泉阳村行人杨某撞伤,孟某即停车将杨某抱到自己的车上,向东冶方向行驶,欲将杨某送至东冶昌宏医院救治。途中孟某听到杨某“啊呀”了一声后,自认为杨某快不行了,遂将自己的车驶入殿东线19KM+912M土岔道上,将杨某抱到土道边上,在自认为被害人杨某死亡的情况下将杨某遗弃,后一直驾车到达东冶镇东胜小区,将车停放到其妻兄的车库内。次日13时许,杨某的家属找到杨时,发现其已死亡。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论证,被告人孟某快速行驶车辆的前保险杠先碰到死者左某致左某粉碎性骨折,接着死者被快速行驶的车辆铲到前挡风玻璃上,顶枕头部和前挡风玻璃硬接触,致死者严重颅脑损伤,之后又掉落到路面上。当时的情况已致死者重度颅脑损伤,最后被遗弃后死亡,经鉴定,杨某符合被车辆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月5日,孟某打电话给民警主动投案,后民警将其带回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告人孟某的家属对被害人杨某的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中:被告人孟某在公安机关供述(1月10日):事故发生了,我下车看时,那个老头躺在我的车正驾正前方的公路地上,我过去搀住老头的脖子将老头扶起来,便给老头掐人中穴,便叫老头:“大爷、大爷”,老汉当时只是“嗯”,我问老头:“大爷,没事哇?”他不说话,当时,我老婆也下车来了,要和我一起抬老头,我老婆有病,就没让他和我一起抬,当时,我和我老婆往前推了我的车后,我就将老头抱的放到了我的车后排位置上(后排无座位),拉上老头往昌宏医院走。至拉上老头走上后,老头一直没有吭声,也没有动,直到他“啊呀”了一声后,我才将他抱的放到那个土圪堎上。我心想。老头肯定就是不行了,才将车倒入岔道,将老头放下,放下后,我就离开了,也不知道他有呼吸没,是不是还活着。2、被告人孟某供述(1月11日):我把人抬到我的车上后,准备到东冶昌宏医院,在往前行驶了约一公里时,听到伤者发出呼噜声还啊了一声,我自认为这个人死了,我就和我老婆说这个人不行了,又往前走了一段看到一个路左侧的岔道,我将车停下将人抱下去,放的位置是头朝大路口,脚朝南,朝东冶大兴方向。3、被告人孟某供述(1月16日):事发当时没看见老头有伤,我将老头扶上我的车后,就让老头坐到了面包车的后排,(后排无座位)。之后我就驾车拉着老婆和老头往东冶方向走,在走的过程中,老头一边用脚踹我的车的后门,一边说“你知道我那是头甚牛,你知道我那是头甚牛”,当时我心慌的,老婆给我取出两颗救心丸让我吃了,那时候,老头嘴里一直说“你知道我那是头甚牛”,我就问老头“你下呀不”,老头说“下了”。紧接着,我就将车停到公路边。当我掀开后车门后,老头的两条腿就耸拉在车外,我搀着他下了车,当时我问老头:“大爷,你看去呀不,你要不看,我就走了”。老头没说话,我就开车去了东冶。下车后,老头就坐到了地上,一句话也没有说。4、被告人孟某供述(2月25日):那天车行驶中,听到咚的一声,我驾驶的车的玻璃就碎了,什么东西都看不见了,我就意识到前方碰到东西了,下车后看见一个老汉在路上躺着,我就走过去扶他,并用手掐他的人中穴,只听见他喉咙发出“呼哧呼哧”的声音,我大爷大爷的叫了几声,他还是昏迷着,不回应我,又掐了老汉的人中穴,老汉的喉咙里长出了一口气,我当时感觉老汉应该问题不大,就把老汉抬到车的后备箱地板上,准备拉他到东冶昌宏医院看看,上了车后,这个老汉一直昏迷着,我驾驶这辆车载着我的妻子张美香走了二里多路后,我听见这个老汉“啊呀”了一声,一条腿蹬直了,我就说,老婆,这个人可是不行了,我老婆当时说了声“那咋呀”?我说,人不行了抬到车下面去哇,我老婆当时也没说什么,我驾驶这辆车又走了片刻,右手里看见公路旁边有一条土岔道。我就把车倒进土岔道后,我把车的后备箱打开,我用双手把这个老汉搬到了土岔道的圪堎上,后我就驾驶这辆车载着我的妻子去了东冶镇。5、张美香陈述:我丈夫孟某驾车行驶至郭家寨附近时,大概时间是2018年12月29日18时左右,我正在玩手机,听见车咚的一声,我丈夫就把车停住了,我丈夫孟某先下的车,紧跟着我也下车了,看见我们的车前头坐着个人,说话难听,好像是不让我们了,骂骂咧咧的,孟某就把这个人搀扶到车上说要到医院,上了车后这个人要抓孟某,还捣门了,边走边踢腾,嘴里还不知道说些什么,路上不知道走了多长时间,当时我吓的什么也不知道了,拉的人也记不得去了哪儿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并予以核实。",372        "relevant_articles": [373            "232-0-0"374        ],375        "charge": "故意杀人",376        "prison_time": 36377    },378    {379        "fact":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与其妻子朱某1在绥化市北林区火车站附近的旺利超市吃饭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徐某扬言要杀死其妻子朱某1。当日12时许,被告人徐艳冰与朱某1饭后乘车准备回北林区西长发镇东北一村朱某1姥爷朱某2家,途中徐某在北林区第四百货商店下车购买一把总长度为26.3cm的单刃尖刀,朱某1知道徐某下车买刀时先行乘坐出租车回到朱某2家,并带领妹妹、孩子等人躲到玉米地。其后徐某追至朱某2家,将刀架在朱某1表弟王某脖子上威胁其给朱某1打电话。被害人朱某1、王某先后报警,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艳兵为了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准备作案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系犯罪预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被告人徐艳兵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与其妻子朱某1在绥化市北林区火车站附近的旺利超市吃饭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徐某扬言要杀死其妻子朱某1。当日12时许,被告人徐艳冰与朱某1饭后乘车准备回北林区西长发镇东北一村朱某1的外公朱某2家,途中徐某在北林区第四百货商店下车购买一把长度为26.3cm的单刃尖刀,朱某1知道徐某下车买刀便先行乘坐出租车回到朱某2家,并带领妹妹、孩子等人躲到玉米地。徐某随后追至朱某2家,持刀对朱某1表弟王某威胁让其给朱某1打电话。被害人朱某1、王某先后报警,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犯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记录、到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由来和被告人徐艳兵到案的经过。2.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徐艳兵的身份事项。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10日。4.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徐艳冰在来到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东北一村其家中,扬言要杀我全家,并用刀架在朱某1表弟王某脖子上威胁其给朱某1打电话。5.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7日12时许,其姐姐朱某1打电话称其丈夫徐某要杀其全家,随后朱某1带着两个孩子还有其姥姥躲在朱某2家房后的玉米地里。6.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7日11时许,徐某、朱某1二人乘坐其出租车去西长发镇客车点,期间徐某问其哪里有卖杀猪刀的,我说五金店有,当车行驶至第四百货商店门口时,我看见了五金店,我就停下了,徐某就下车了,然后朱某1对我说:“大哥你别等他了,他买刀要杀我。”然后我就开车把朱某1拉到西长发镇东北一村,期间她哭着给家人打电话,意思徐某要杀他们,让他们出去躲躲。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绥化市第四百货商店卖货,有一天中午有一名男子花10元钱在商店买走一把木把的尖刀。8.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7日9时许,其与被告人徐某在绥化市火车站附件“旺利超市”的餐厅吃饭,期间发生争吵,徐某扬言要杀死我,12时许,其二人乘车准备回北林区西长发镇东北一村朱某1姥爷朱某2家,途中徐某在北林区第四百货商店下车购买一把尖刀,我让出租车先走回到朱某2家,并带领妹妹、孩子等人躲到苞米地里,平时徐某总对我实施家暴。9.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证实2019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徐艳冰在来到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东北一村其家中,扬言要杀我全家,并用刀架在我脖子上威胁其给朱某1打电话。10.被告人徐某的陈述与辩解,2019年8月7日,其与朱某1在乘坐出租车回西长发镇东北一村的途中,在第四百货商店购买了一把尖刀,称其当时心里矛盾,要吓唬朱某1,让她与我去打工。当庭表示认罪悔罪。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2.案发当日被告人徐某发给被害人朱某1的微信信息截图、王某提供的被威胁的电话录音光盘、旺利超市监控视频光盘。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予以采信。",380        "relevant_articles": [381            "232-0-0"382        ],383        "charge": "故意杀人",384        "prison_time": 6385    },386    {387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l日晚19时许,被告人徐鹏与被害人舒某梅相约在河源市源城区×××××××××江山一品花园旁的空地车内进行性交易,在性交易的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并争吵,被告人徐鹏一气之下用手掐被害人舒某梅的脖子致其昏迷,不久被害人舒某梅醒来大叫并企图开门下车,被告人徐鹏遂用车上的手机数据线勒住被害人舒某梅的脖子,直至被害人舒某梅失去意识不再挣扎,被告人徐鹏见被害人舒某梅身体不动以为其已死亡,遂用布条绑住被害人舒某梅的手脚,并用胶纸封住嘴巴,接着开车来到桂山路口附近一偏僻处的驾校教练场,将被害人舒某梅装入布袋放进车后尾箱,并捡起一块石头准备放入布袋抛尸。随后,被告人徐鹏继续开车往桂山方向走,不久听到车尾箱有声响,下车查看后发现被害人舒某梅没有死,就将被害人舒某梅放出来并送回市区。当晚23时,被害人舒某梅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徐鹏在河源市源城区华达新城融悦F栋2802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鹏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舒某梅的经济损失共计202860.72元,被害人舒某梅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徐鹏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徐鹏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河源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核查表、公安网卡口截图、数据线图片、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收据、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卓某著的证言;被害人舒某梅的陈述;被告人徐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388        "relevant_articles": [389            "232-0-0"390        ],391        "charge": "故意杀人",392        "prison_time": 42393    },394    {395        "fact":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1在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小区院内出租屋中,将其所生婴儿分娩在家中卫生间马桶内,其朋友马某某到王某1家中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待阿盟中心医院医生到达现场后,婴儿已死亡。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1之子因低温、失血及窒息而死亡。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396        "relevant_articles": [397            "232-0-0"398        ],399        "charge": "故意杀人",400        "prison_time": 36401    },402    {40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5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西宁市××区出租房公共卫生间内分娩下一名女婴后将随地捡起的卫生纸卷成团状塞入婴儿口中并用手捂住婴儿口鼻致使其无法呼吸,停止啼哭,后将婴儿抱起放到卫生间内隔壁煤房木板上,独自离开卫生间回到出租房。其男友马某某发现异常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到后,在卫生间隔壁煤房木板处发现该婴儿,急救医生将婴儿抱出后,发现婴儿已无生命体征且口腔中有异物,随即拨打电话报警。经城西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新生女婴系被他人用纸团堵塞口腔,并捂压口鼻腔缺氧窒息死亡。马某甲于2018年12月26日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信息,住院病历、出院证,证人吴×,马某某,陈×,妥玉兰,赵×,马×,哈×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DNA个体识别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提出:1.马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从因果关系分析,造成婴儿死亡的原因为多因一果。马某甲于凌晨7时许在公共卫生间内分娩女婴,卫生条件极差,女婴出生时摔了一下,其肺泡未张呼吸较弱,加之马某甲在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将卫生纸塞入婴儿口中,多方原因导致女婴死亡;3.是在无法判断孩子的亲生父亲,身心受到损害后采取的激情行为;4.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庭审质证: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12月15日,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吴某向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当日接120指挥中心指令出诊过程中发现有新生儿死亡。该局于12月26日立案。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甲于2018年12月26日到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投案。3.被告人马某甲供述,2018年12月15日凌晨5时许我在出租房内睡觉,突然感觉肚子非常疼,我到屋外的公共厕所上厕所,在上厕所的时候我肚子一直在疼,蹲了大概十几分钟后我生下一个婴儿,婴儿掉到厕所的便池里了,开始喊叫,我晕倒在厕所的地上了。过了一会我就醒过来了,醒来以后我看见婴儿在便池里来回动,我就将婴儿从便池里抱出来,放到厕所旁边煤房的门口了,我坐在厕所的地上,这个时候有人在敲厕所的门说让我快点,她敲门的时候婴儿又开始喊叫了,我害怕来上厕所的女子听见婴儿啼哭的声音,赶紧拿着厕所地上的废纸塞到婴儿的嘴里,用手来回拨动了一下婴儿的身体,发现婴儿已经不动了,我就准备将塞进婴儿嘴里的废纸取出来,这时隔壁那个女的又过来敲门上厕所,我当时非常紧张和害怕,就跪起来将婴儿抱起来后放到了煤房的一个架子上,从厕所爬到我的出租房屋内,在屋内我再一次晕倒了,过了一会我就醒来了,爬到我的床尾头朝床尾睡下了。过了一会马某某醒来了,我就给他说我来“月经”了,让他给我倒一杯红糖水,他起床后就给我倒了一杯红糖水,他去厕所看了一下后问我地上怎么这么多血,我没有出声。过了一会房东和隔壁的人进来让马某某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120的人先来了,紧接着警察也来了,120的医生将我拉到了医院。当时我将纸塞到婴儿嘴里的目的是不想让婴儿出声音,我怕别人知道我生孩子的事情,因为这个孩子不是我男朋友马某某的孩子,我怕我男朋友知道后就离开我。塞到婴儿嘴里的纸是在厕所纸篓里别人上过厕所的废纸。我发现婴儿一动不动后,就用手按压了婴儿的脸部,看婴儿怎么回事。将婴儿放到煤房架子上的时候他好像没有呼吸,一动不动了。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婴儿生下来时脐带就断了。4.证人吴×陈述,2018年12月15日早8时左右,我单位接到120出诊派遣单,去城西区安兴园小区一所平房出诊,我到达现场后,厕所的纸篓里有很多染血的卫生纸,厕所旁边的煤堆有一个婴儿,产科的同事把婴儿抱出来,婴儿具体从什么地方抱出来的我没看到,因为当时我在煤房外站着。我看到婴儿全身布满煤渣,口腔和鼻腔有血迹,口腔里塞满絮状物,没有呼吸和心跳,已经死亡。婴儿口腔里的絮状物不太确定是什么东西,感觉是卫生纸。发现婴儿没有生命体征后,我们就用蓝色布单将婴儿包裹好,放在了房间的桌子上,就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产科的同事就去对孕妇做检查了。我看到产妇盖着被子躺在床上,表现出很虚弱的样子。5.证人马某某陈述,我和马某甲是2018年3月认识的,4月确立恋爱关系,我俩住在西宁市××区的一间出租屋内。2018年12月15日早上6时许我被冻醒了,我发现马某甲头朝床尾睡在床上,我摸了一下她的大腿发现她的大腿部位都是湿的,我问马某甲怎么回事,她说她来月经了,她肚子疼得厉害,让我给她倒点红糖水。我就下床后烧了点开水,问她要不要去医院,她说不用。这时我发现地上有很多血,我按照血的痕迹一直走到我们出租房门口的厕所里,看见厕所地上都是血,我紧接着跑到房间内问马某甲怎么回事,她说她来月经了,流点血没有事,我看见她穿的一条外裤搭在沙发上,裤子都湿透了。我又跑回厕所仔细看了一下,厕所的地上放着一堆有血的纸,厕所旁边的小煤房的架子上有一个小婴儿躺着一动不动。我当时很害怕,就赶紧给房东打电话让她过来,房东到厕所看了一下,让我赶紧给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我拨打电话后过了一会儿120的医务人员就来到现场,有一个医务人员就将厕所隔壁煤房架子上放的婴儿抱出来了,又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马某甲具体什么时候怀孕的我不知道,但是后来一直到了2018年7月底的时候她就在东江海鲜城辞职不干了,然后她就一直在我租的出租房内休息,大概休息了一个月后她又去东江海鲜城上班了。后来我发现她的肚子慢慢地变大了,我就问她是不是怀孕了,她说她长胖了,没有怀孕。睡觉时,我摸她的肚子,她不让我摸,说她的肚子痒,不习惯让别人摸。我一直怀疑她怀孕了,但我想她如果怀孕怎么可能上班。我睡前没有发现马某甲有什么异常,睡着后也没有听见什么动静。6.提取笔录,证明2018年12月18日,民警提取了证人马某某的血液样本。7.证人陈×陈述,我是2018年12月14日的产科夜班医生,2018年12月15日7时50分左右,我和急诊科的人出诊,到了党校对面的自建房,我害怕产妇出现大出血,先去看产妇了,经过查看,产妇没什么问题,去查看新生儿时,小孩在一间煤房的木板上,我同事抱着这个小孩,已经没有任何生命体征了,身上没有任何衣物,全是煤,小孩的嘴里塞满卫生纸,还有一半卫生纸没塞进去,露在小孩的嘴外面。询问产妇关于新生儿的问题,她都回答不知道。8.证人赵×陈述,2018年12月15日7点50分左右,我和陈×跟随急诊科的人出诊,到了党校对面的自建房,在房东的带领下,我在煤房内抱出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孩子的一只手挡在嘴上,我把孩子的手拿开之后看见孩子嘴里填满了卫生纸,嘴外面有1厘米左右的纸团露在外面。房东说孩子是躺在这个房间床上的女子生的,我询问这个女子情况,她说什么也不知道,我看她面色苍白,经过我的检查发现这名女子子宫内有残留的胎盘组织,确定她就是产妇,我们要求她去医院被她拒绝了。厕所的垃圾桶内有带血的卫生纸,孩子在煤房的木板上。孩子身上没有明显外伤。9.证人妥玉兰陈述,我于2018年8月将自建房出租给一个甘肃天水姓马的男子和一个年轻女的住。2018年12月15日早晨7时30分左右,我和在我家租住的租户在煤房内发现一个死去的婴儿,听租户说婴儿好像是天水姓马男子家的女子生的,我就去他们屋里询问情况,可他们二人都说不知道婴儿是什么情况,我告诉他们我要报警,那名女子说不要报警,她没事。随后他们自己拨打了120。我平时没见过这名女子挺着肚子,也不知道她快要分娩了。10.证人马×陈述,我租住在安兴园的一个自建房里,2018年12月15日早上7点30分,我妈妈和我说门外有血迹和大量的冰,我叫房东来查看,在厕所门后发现里面有一块布裹着不明物体。我和房东推开西户的门,里面的小伙出来和房东说了什么,过了一会我听见小伙在给120打电话。我平时和西户的男女没有交流,没发现该女子有怀孕的迹象。11.证人哈×陈述,2018年12月15日凌晨4点左右,我被像婴儿哭的声音吵醒了,我丈夫说可能是猫叫,我们就睡下了。早晨6点左右,我出门上厕所,看见厕所的灯亮着,想着应该是有人,过了十分钟灯还亮着,我过去敲门,听见有个女的声音咳了一下,我就回去了。过了十几分钟我看见厕所的灯还是亮着,我就问了一下里面上厕所的人“好了没”,里面一个女的回答说“稍等一下”,我上班时间快到了就出去上班了。7点20分左右,我回来后我丈夫说厕所里确实生下一个孩子。我儿子马×联系房东,后来报了警。我去敲门的时候看见厕所门口有两滴血。我看到婴儿时,婴儿侧躺在厕所旁边的煤房内,左手搭在身子上,一动不动,也没有哭声。婴儿应该是早上在厕所的女子生的,我不认识她,平时也没注意她是否怀孕。1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本案中死亡的新生女婴是足月活产儿,生前被纸团堵塞口腔、手按压颜面部引起口鼻窒息而死亡,结合现场勘验,认定死亡方式为他杀。13.DNA个体识别检验鉴定书,证明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本案死亡的女婴与被告人马某甲系亲子关系,女婴心血血样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与女婴口中卫生纸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马某甲血样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与女婴口中卫生纸红色斑迹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14.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案发现场情况、死亡婴儿的状态以及从案发房屋卫生间内提取染有红色斑迹的疑似组织物的经过。15.青海省康乐医院出院记录,证明被告人马某甲于2018年12月16日到青海省康乐医院住院就诊,入院诊断为产后贫血。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马某甲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后合议庭予以确认。本院据此查明,2018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甲在西宁市××区出租房公共卫生间内分娩一名女婴,因担心婴儿啼哭被他人发现,从卫生间捡起卫生纸塞入婴儿口中,并用手捂住婴儿口鼻,使其停止啼哭。后将婴儿抱起放到卫生间隔壁煤房木板上,自行回到房间。凌晨7时许,邻居及其男友发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到现场,该婴儿已无生命体征,随即拨打电话报案。经城西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亡的新生女婴是足月活产儿,生前被纸团堵塞口腔、手按压颜面部引起口鼻窒息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前往医院就诊,2018年12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404        "relevant_articles": [405            "232-0-0"406        ],407        "charge": "故意杀人",408        "prison_time": 48409    },410    {411        "fact": "2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初,被告人徐幸存与被害人谢某南在工作中认识,后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期间,多次因感情问题闹分手,2020年9月14日再次分手。2020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幸存谎称人民币一万元放在被害人谢某南租住的岱山县××镇××村××幢××室门口,将谢某南骗到该房间。期间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徐幸存以放不下这段感情为由提出自杀,并以用手掐谢某南喉咙、拿出安眠药(艾司唑仑片)等手段胁迫、引诱谢某南殉情自杀。谢某南激愤之下,夺过近二十颗安眠药服下。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幸存见谢某南瘫倒在地遂离开现场,后驾车至岱山县东沙镇沿海停车场割脉自杀。被告人徐幸存、被害人谢某南被人发现后送医院抢救,均脱离生命危险。2020年9月16日,岱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四楼对被告人徐幸存进行传唤。案发后,被害人谢某南对被告人徐幸存表示谅解。据以上事实,",412        "relevant_articles": [413            "232-0-0"414        ],415        "charge": "故意杀人",416        "prison_time": 24417    },418    {41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达与印某乙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人黄达多次想复合,但遭印躲避和拒绝。被告人黄达因多次寻找未果,且认为印女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遂产生欲将印杀死并同归于尽的想法。2020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黄达至南通市海门区南海新村507幢楼下车库,找到印某乙,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续挥刺印某乙,致印某乙身体多处受伤,后被周围群众制止。经鉴定,印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达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达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接处警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倪某、施某、印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印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黄达的供述;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记录;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420        "relevant_articles": [421            "232-0-0"422        ],423        "charge": "故意杀人",424        "prison_time": 24425    },426    {427        "fact":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维桃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7月31作出(2020)川3427刑初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维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马维桃怀疑其前妻姜某与他人到宁南县汇源酒店开房,便将被害人姜某带至酒店对面的巷子口,二人发生争吵。在吵架过程中,被告人马维桃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姜某的胸部、颈部连刺三刀,造成被害人姜某左肺挫裂伤、左肺创伤性开放性血气胸、心包积血,全身多处皮肤裂伤、颈部前区创伤性皮下气肿。随后被告人马维桃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马维桃带至公安机关,被害人姜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凉山州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姜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维桃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姜某的医疗费6万元,被害人姜某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回执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实马维桃是我的前夫,但我们还保持着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25日凌晨0时40分,我从家中出来,坐我朋友的车到汇源酒店,准备将车放在汇源酒店后去吃烧烤。在汇源酒店下车后我就看见马维桃走了进来,我说:“你会找哦,找到这里来了”,接着我又说:“不要在这里扯疯。”我就走到酒店对面巷子有个石凳那里,他跟在我后面。我坐在石凳上,马维桃就问我过不过分,内不内疚,我说婚都离了,你管我做啥子。之后他一直重复这几句话,我们就在那里扯了一会儿,他又说我羞辱他家爸爸,我就给他解释,马维桃就拉到我说有啥子就冲着他来,还说他不好过也不会让我好过,说了过后,他就用右手往我身上捅,我就感觉我被捅伤了,他把我放开,我就从石凳上滚到坎下面去了。我看到有个穿红色衣服的人从旁边经过,我喊救命,不知道那个人听到没有,那个穿红衣服的人就走了。接着马维桃又从坎上跳下来,又拿起刀子朝我的喉咙上划了一刀,我就感觉喉咙在流血,我赶紧用手把喉咙悟起,后我听到马维桃在打电话报警说他杀人了,之后我就晕过去了。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姜某在一起打工,我们是普通朋友关系。2020年3月25日凌晨1点左右,我们在楹花园农家乐打完牌,我就叫大家去吃点东西,然后我就打电话给姜某,叫他来到××街××东西,她叫我去接她,我就开车到姜某家接到她。我们先去夜沙龙时发现已经关门了,我就给她说我今天晚上不回去了,我到汇源酒店开个房间睡,她就说先去把房间开起了再去吃点东西。我们刚到汇源酒店车库里,一下车就有个男的走过来了,那个男的问姜某在这儿整啥子,姜某好像没说什么,他们说得有点小声,说起出去了。我在车上坐了二十分钟,打了一个电话给姜某,没人接,我就开车回楹花园农家乐去了。到第二天早上我才知道姜某出了事。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马维桃辨认出杀伤姜某的刀具。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四川省宁南县××镇汇源酒店对面。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马维桃指认作案现场。7.被害人姜某伤情照片。8.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损伤)[2020]9号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姜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9.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DNA)[2020]221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遗留刀子刀刃擦拭物中检出的人血,与姜某血样在D8S1179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26×1030;送检的现场遗留刀子刀柄擦拭物中检出的DNA,与马维桃血样在D8S1179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8.63×1023。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维桃有自首情节。1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马维桃出生于1990年9月7日,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12.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实马维桃无犯罪前科。13.被告人马维桃供述及辩解材料,证实我和前妻姜某离婚两年多了,娃儿是跟着她的,离婚后还保持着男女关系。2020年3月24日晚上23时许,我从华弹骑车到宁南就直接去看姜某在家没有,到了以后发现她没在,我就骑车到街上逛了一圈,到了凌晨1点左右,我又骑车去她家看,我刚到她家门口前面就发现她上了一辆红色雪佛兰轿车,我就骑车跟着他们两个,那个车开进了汇源酒店,我把车停好后就走路跟着她,他们两个走到电梯口的时候我就喊她,我就给姜某说我们两个说两句,她就喊那个男的先上楼去,她走在我前面,到了汇源酒店对面的巷子口。她坐在石凳上的,我站在她的对面,我们两个在那个巷子口说了大概20分钟左右,我被她的话气到了,恼羞成怒,就想把她整死,自己也不活了,然后我用右手将之前放在裤包里面的折叠刀拿出来,用衣服遮挡住,在她左胸口杀了一刀,她就从石凳上倒下去了,接着我又在左胸口中间一点杀了一刀,她就喊救命,说我有刀,还用手挡,大概停了几秒钟我又在她脖子上也杀了一刀,后面两刀都杀的不深,那个地方是个小斜坡,她滚了一圈后不动了,我看着她难受的样子,血一直在流,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接着又打120救护车,直到警察和医生到了把她送到医院,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维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维桃已实施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维桃实施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维桃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维桃连续用刀杀被害人三刀,两刀系胸部,一刀系颈部,其行为足以致被害人死亡,具有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性,该过程反映出被告人着手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已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的情况下,被告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该行为只是防止了犯罪后果的扩大,而不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被告人马维桃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不构成犯罪中止。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维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维桃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马维桃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马维桃中止了伤害行为,并立刻拨打120、报警,属于犯罪中止;被害人对马维桃出具了谅解书,原判量刑过重,请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维桃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姜某向马维桃出具的谅解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判决所列证据经原审当庭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428        "relevant_articles": [429            "232-0-0"430        ],431        "charge": "故意杀人",432        "prison_time": 156433    },434    {435        "fact": "经审理查明:2013年前后,被告人杨军因其妻与李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该李心生怨恨。2019年6月份前后李某1从西安打工回洛南与李某2联系,8月18日下午李某1到洛南县城,在县城一家招待所登记客房,约李某2在招待所客房发生了性关系,到傍晚,李某2回去了,其就在招待所休息。2019年8月19日凌晨零时许,杨军酒后再次想起该李对其家庭的影响,遂在家中质问其妻,并要求一同寻找该李,遭到拒绝后,杨军便掌掴其妻一耳光,并扬言要用刀将李砍杀,其从案板上拿一菜刀,又电话约该李在东街小学对面广场相见。凌晨1时许,杨军与李某1言语不和继而争吵,杨军持携带的菜刀到该李头部乱砍,致其倒地后又在李背部猛砍数下,之后杨军见李头部流血遂弃刀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李某1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一级。作案数十分钟后,被告人杨军电话联系朋友杨某某抢救被害人。之后又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军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杨军之妻已赔偿李某1经济损失8000元,被害人李某1对被告人杨军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公安局110警情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洛南县公安局民警黄某某、陈某某等出具的抓捕经过,洛南县公安局三要派出所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旅店业旅客住宿登记簿,洛南县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等书证;开房视频,现场勘验检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视频、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及涉案文件刻录DVD光盘;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杨军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436        "relevant_articles": [437            "232-0-0"438        ],439        "charge": "故意杀人",440        "prison_time": 36441    },442    {443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某因被害人周某某与其女友的感情问题,与周某某在微信上言语冲突,并声称要杀害周某某。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钱某某欲与其女友复合被拒,后于次日凌晨,至家中携带菜刀一把,并驾驶沪C3XXXX本田思域小轿车,至本区龙翔路XXX号SPACE酒吧附近等待,见周某某从酒吧出来,直接驾车加速撞向周某某,欲将其撞死,周某某被撞后弹向旁边倒地受伤。撞击周某某后,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车辆直接冲向酒吧外墙休闲区,车辆摩擦墙壁并接连撞击休闲区内座椅停下。后被告人钱某某欲拿刀下车,但因驾驶室一侧车门被堵无法下车,被告人钱某某遂被现场的联防队员抓获。经鉴定,周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等,构成轻伤。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钱某某患有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涉案时及目前病情基本缓解;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家属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就医资料,证人冯某某证言及提供的手机页面截图,证人凃某、廖某、孙某某、徐某某、马某某、蒲某某、辜某、黄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马某某提供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书、收条,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拍摄的车辆、车钥匙照片、交警部门涉案车辆交接凭证、移送清单、调取的机动车信息表,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调取及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提供的监控视频、出具的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当庭自愿认罪;其本身患有严重抑郁症,情绪容易消极,作案时精神状态比较差,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家庭经济情况较差,其本人有较强的赔偿意愿,希望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444        "relevant_articles": [445            "232-0-0"446        ],447        "charge": "故意杀人",448        "prison_time": 42449    },450    {451        "fact":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前,被告人吴士锋与被害人叶某1(女,殁年35岁)系夫妻关系,吴士锋曾酒后多次殴打叶某1。2019年4月4日2时许,被告人吴士锋酒后回到位于宁波市的暂住房,因怀疑叶某1与其他男子有染而质问叶,叶某1因恐惧逃出暂住房,吴士锋追寻叶某1至勤勇村××-29的早餐店,从该早餐店拿了一把菜刀后继续寻找叶某1。之后,吴士锋在勤勇村庆标路旁一公共厕所内发现叶某1,便持菜刀朝叶某1乱砍,叶某1受伤后跑出厕所,吴士锋追上后又持菜刀朝叶某1砍击数十下,致其头颈项部等处大量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士锋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物证菜刀一把,书证结婚证、110报警记录、户籍证明等,证人赵某、殷某1、张某1等证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人吴士锋供述和辩解等证据。",452        "relevant_articles": [453            "232-0-0"454        ],455        "charge": "故意杀人",456        "prison_time": 10001457    },458    {45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冯春志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商业街秧田头*幢*号,因琐事和感情纠纷与被害人石某乙发生矛盾。石某乙在经过被告人冯春志租住的房间时,被告人冯春志将事先准备的锻打屠宰刀(长约30厘米)放在房间冰箱上,后被告人冯春志趁石某乙走至冰箱处时持刀对石某乙面部、胸部、腹部进行捅刺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石某乙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460        "relevant_articles": [461            "232-0-0"462        ],463        "charge": "故意杀人",464        "prison_time": 72465    },466    {46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杨居武因向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讨要工资未果而心生杀念。当日,杨居武以回渔船拿行李为借口,跟随王某某、马某某回到停放在大连市旅顺口区董砣子渔港的大庄渔4240号渔船上,趁王某某开门之机,其到渔船厨房里拿一把菜刀揣在身上,其与王某某进到舵楼内为防止王某某逃跑将门锁上(因门锁坏没有锁上),杨居武趁王某某不备持菜刀朝王某某的头部砍,但被王某某躲开,后杨居武持刀继续朝王某某砍被王某某挡住,在王某某的呼救下,船员来到舵楼将杨居武的菜刀夺下,王某某左前臂、右手受伤逃到岸上。嗣后,杨居武跑到大庄渔4072号渔船厨房里又拿了一把菜刀上岸欲继续砍王某某,但因其没有找到王某某只找到马某某,其持菜刀朝马某某身上砍并扬言今天砍死你,马某某肩膀被砍伤,后杨居武被船员拉开。经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前臂及右手皮肤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作案工具菜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志等书证,证人王某二、张某、于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468        "relevant_articles": [469            "232-0-0"470        ],471        "charge": "故意杀人",472        "prison_time": 60473    },474    {475        "fact":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志伟驾驶轿车购买砍刀到任丘市石门桥镇张村找怀疑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害人李某报复出气。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志伟驾车在张村大街上遇到李某骑电动车迎面驶来,遂驾车撞向李某,致李某摔倒受伤,李某认出王志伟后逃跑,王志伟下车持砍刀追赶,并将砍刀扔向李某(未砍到)。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王志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志伟辩称,他妻子王某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实际发生且三方认可的,不是怀疑;他自始至终没有杀死李某的故意,只是想通过自己的行为吓唬吓唬李某和王某,让他俩别再联系,自己不懂法,构成什么罪不清楚,愿意接受依法制裁。辩护人何芳杰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志伟在有能力继续开车追赶李某并将犯罪行为实施终了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并主动投案自首,属于犯罪中止和自首;2、被害人李某插足被告人王志伟的婚姻,与王志伟的妻子王某有染,导致被告人王志伟满心愤恨,在王志伟因此事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之后激情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李某应承担责任;3、被告人王志伟主观恶性不大,属于激情犯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志伟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志伟因为妻子王某与任丘市石门桥镇张村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志伟驾驶轿车拉着王某去张村找李某报复出气,途中购买砍刀两把。被告人王志伟夫妻找到李某家中发现无人开车返回途中,在张村大街上遇到骑电动车迎面驶来的李某,被告人王志伟遂驾车撞向骑电动车的李某,致李某摔倒受伤,李某认出王志伟后逃跑,王志伟下车持砍刀追赶,并将砍刀扔向李某(未砍到)。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王志伟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志伟2019年7月2日18时52分至19时30分投案笔录,首先叙述了投案原因:因为李某和他妻子王某有不正当关系,他想着弄死李某,当日他开车撞了李某,没有撞死李某,后他拿砍刀追上去想砍死李某,但是没有追上。之后叙述详细过程:当日15时许,他和王某在家里因李某的事发生了争吵,吵完之后他开车拉着王某去了石门桥镇张村找李某,经过一个五金店的时候,他买了两把砍刀。找到李某家后发现家里没人,他用砍刀把李某家的大门砍了几下,结果没人出来。他开车往回走的路上正好看见李某骑着电动车迎面过来,他开车冲着李某迎面撞去,把李某和电动车撞倒了。之后他下了车,李某看见他就向南跑了,他在车副驾驶上拿了一把砍刀追上去,没有追上,他就把砍刀向李某方向扔去,结果没有砍到,李某就跑了。然后他把砍刀放在车上,开车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最后陈述:他当时离近才发现是李某,把李某撞倒之后就在副驾驶把砍刀拿出来了,等他下车李某已经跑了,他拿砍刀追李某,当时没有想后果。在路上买砍刀就是想让王某看看,吓唬吓唬王某让她觉得事情的严重性。被告人李某2019年7月2日23时02分陈述,他开车撞李某是因为李某与王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他咽不下这口气。他当时没有想把李某撞死,就是想开车把李某拦停,拿砍刀追李某,就是想吓唬吓唬李某,同时也吓唬吓唬王某,当时李某已经跑远了,他俩的距离大概在二三十米左右。在此次之前他找过李某四次,曾经打过李某,砸过李某家窗户纱窗,在李某家大门上喷过“找死”字样,李某没有追究,警方也没有处理他。被告人王志伟之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一直坚持本次供述的说法。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9年7月2日17时许,他下班骑电动车回家,走到任丘市石门桥镇张村中心大街时,一辆黑色轿车冲着他撞了过来,他骑着电动车躲那辆车,但是那辆车加大了油门冲他撞了过来,他没有躲开被撞倒了,他起身看是谁撞的他,对方就开始骂他,司机下车后他发现是王志伟,当时王志伟手里拿着一把砍刀,他看见王志伟拿着刀就跑,王志伟在后面追他,他跑到一个办丧事的地方,人挺多,王志伟没敢追过去,之后王志伟拿着刀跑了,他打电话报了警。王志伟用车的前保险杠撞的他电车的侧面,他的左腿膝盖、右脚面、左侧腰部、左手手腕都受伤了,当时车上还有王某。王志伟开车撞他,拿刀追杀他是因为他和王志伟的妻子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他不知道王某没有离婚,王志伟知道了这件事。在此之前王志伟找过他四次,第一次王志伟领着两个男子到他家把他打了,第二次王志伟在他家大门喷的“找死找死”,还把走廊纱扇弄坏了,第三次和第四次他没在家。以前他没想追究王志伟,只想好好过日子。案发后他谅解了王志伟,给王志伟出具了谅解书。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他和李某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被丈夫王志伟知道了。2019年7月2日18时许,他和王志伟因为她和李某的事情打架了,打完架后她不想活了,想弄死李某,她让王志伟开车拉着他到任丘市石门桥张村找李某,在路上找了个五金店买了两把砍刀。找到李某家后发现李某家锁着门,王志伟拿砖把门锁砸开了,发现家里没人。他们开车往回走的时候,在张村大街上看见了骑着电动车的李某,王志伟就开车冲着李某撞了过去,把李某撞倒了,王志伟拿着砍刀下了车,李某看见王志伟下车后就跑,王志伟追李某,追的时候把手里的砍刀扔向了李某,没有砍到李某,之后王志伟把刀捡了回来,他们就开车到派出所自首了。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和被害人李某的伤情。5、任丘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持有人王志伟手中扣押作案工具尼桑轿车(牌照号冀J×××××)一辆和砍刀两把。6、任丘市公安局石门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7月2日17时49分,该所接到指挥中心转警,称有人要到该所投案自首,当日17时55分,王志伟到该所投案。7、任丘法医医院2019年7月2日诊断证明书。证明李某左腕部软组织伤、左髋部皮划伤、左膝部皮擦伤、右足背部软组织伤。8、被害人李某2019年7月8日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案发后王志伟家属王某主动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李某对被告人王志伟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王志伟的任何责任。9、被告人王志伟、被害人李某及涉案证人的身份信息证明上述人员的身份情况。",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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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士才因其前妻董某欺骗而与之离婚一事怀恨在心,多次给董某发手机短信要杀死董某,2019年8月23日中午11时许,在本市叉干镇先锋村兴龙山屯魏某家,被告人魏士才与董某因离婚后的债务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魏士才手拿菜刀向董某的头部砍去(并且边砍边说“要整死董某”),被董某用左胳膊挡住在场的魏某(被告人魏士才儿子)看见后便抢魏士才手里的菜刀,董某趁机逃离现场。经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士才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士才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魏士才供认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临时起意、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应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材料。2.被告人户籍信息。3.到案经过。4.董某提供的与魏士才短信记录截图照片。5.提取作案工具(菜刀)笔录。6.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证明。(二)鉴定意见。1.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涉案时精神状态:精神正常;(2)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意见:董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三)勘验、检查笔录。(四)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的证言。昨天我妈回来买药在我家住的,今天中午12点钟左右,我和我妈在我家呆着,我看到我爸坐车来了,我就告诉我妈上别的屋躲躲,我爸进屋就问我:“你妈呢,让你妈出来”,我问他找我妈干啥,我俩就吵起来了,我妈听见我俩吵就出来了。我爸看见我妈就把我妈从屋里拽到外面,我就给我们村的李刚打电话,等我一回头看到我爸拿着菜刀正在砍我妈,我就上去抢菜刀,我拽着菜刀不撒手,让我妈赶紧跑,我爸跟我说:“你是我儿子我不能砍你,我就砍死你妈拉倒”。我一直也没撒手,我爸就用嘴咬我胳膊,我也没撒手,抢了半天我把菜刀抢了下来,就把菜刀扔到树带地里了,我爸看我妈跑了就出去找我妈去了,我就赶紧报警去了。我看到我妈左侧胳膊被我爸砍了一刀,左侧的脸上也被砍坏了,我看到的时候就砍了一刀。我爸砍我妈的时候就说要砍死我妈,都已经回来好几次找我妈要整死她。另证实,这把刀是我家的,在厨房的菜板子上放着,刀把是木头的,刀背上带一个陈字。我爸用菜刀砍我妈头部,被我妈用胳膊挡了一下后,我爸还要继续砍我妈,我妈用手压着菜刀背,这时我上去抢的刀,当时多亏我在现场了,如果我不在现场,我爸肯定得用刀砍死我妈,因为平时我爸就经常说要杀了我妈。我爸砍完我妈一刀以后,还要继续砍我妈,我就赶紧过去抢菜刀。我感觉我爸神经不太正常,平时易怒,脾气不好。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24日中午,魏某让他给联系派出所的人,让派出所的人去魏某家一趟,魏某说他爸把他妈用刀砍了。3.证人候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23日下午3、4点钟,魏士才去他家了,他看见魏士才头上有一个包,魏士才说他前妻和儿子把他打了,后来魏士和打电话说魏士才前妻和儿子报警了,让魏士才也回去报警,之后他在水子镇给魏士才打车和魏士才一起回的大安。4.证人孙某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候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其不知道魏士才着急回大安干啥。(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的陈述。今天中午12点钟左右,我儿子在院里看到魏士才坐车回来了,就让我躲起来,我就在厨房了。魏士才进院就喊:“你妈呢,你给你妈藏哪了”,我儿子在门口把他拦住了,我在屋里听到他俩吵吵,我就出去了,魏士才看到我就让我跟他去房西,说完他就拽我往出走,我让他撒开我,他说:“我就要整死你”。我儿子一看这情况就在旁打电话要报警,魏士才把我拽到外面就拿出一把菜刀朝我头上砍了过来,我用手挡了一下,当时也不知道菜刀砍到我哪了,然后我就喊我儿子,我儿子把电话扔了就冲过来抢魏士才手里的菜刀,魏士才这时候还喊要砍死我,我儿子拽着菜刀不撒手让我赶紧跑,我就跑我家附近的山上了。我左侧脸部和左侧胳膊被魏士才用菜刀砍坏了。我看到他拿菜刀冲我头上砍过来,我一边躲一边用手挡了一下,菜刀就砍偏了,把我脸划坏了,砍我左侧胳膊上了。他砍我的菜刀就是家里用的普通菜刀,木头把的,具体啥样的我也没注意。2017年左右我和魏士才就已经离婚了,大概35、6年前,我跟我们屯子高喜武好过,2019年年初,我又跟高喜武在一起过了,从这时开始,魏士才就开始拼命的找我,并且经常给我打电话,大概2、3个月之前,魏士才给我发个短信,说要杀我,我挺害怕,就把短信删除了,之后我把他的电话号码拉成黑名单了,现在我手机里面的拦截短信还有他发的短信内容,全都是要杀我的内容,还说要杀死高二(高喜武)。魏士才砍我时用的菜刀就是我儿子家的,之前就在我家厨房的菜板上放着了。(六)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魏士才的供述。2019年8月23日中午11点左右,我到我儿子魏某家,跟我前妻董某说:“咱俩离婚时的饥荒一共十多万块钱,你得给我拿个五万六万的”,董某说她没钱给我还饥荒,当时我俩都挺激动的,就吵起来了,魏某就要带他妈去买药,我就不让她去,我儿子就往屋外面推我,把我推到外面以后,魏某就不知道给谁打电话去了。之后我就去厨房找菜刀,把菜刀别在我后裤腰上,出来时看见我前妻往东走,我往我家车库那边拽她的衣服,我一只手拽她,用另外一只手拿出我别在后裤腰的菜刀,往董某的脑袋砍一刀,边砍边说:“这回我就整死你”,砍的时候被我前妻用胳膊挡一下。我儿子看见后过来抢我手里的菜刀,我跟他抢了半天,我还用嘴把他的胳膊咬了,在我俩抢菜刀的过程中,董某就挣脱出去跑了。后来我儿子把菜刀抢下去了,他说要去派出所报警,我看他开车走以后,我就害怕了,就骑摩托车去乾安了。从我儿子家走之后,我就去长春了。用菜刀砍董某的时候,就想砍死她,我想整死她这事已经很久了,我记得就砍她头部一刀,由上至下砍下去的,在我砍第二刀的时候,被我儿子把刀按住了。我和我前妻结婚第二年就发现她跟我分心了,我劝她好好跟我过日子,她也不听,有一次她和我家邻居高二被我堵在我家屋里了……2017年为了办低保我跟我前妻办理了假离婚,谁知道后来变成真的了,离婚时十四万块钱的饥荒也都给我了。2018年末我听说我前妻又跟高二过上了,我就特别生气,我就特别恨她,所以才有了要杀死她的想法。我回我儿子家找我前妻找了很多次,她跟高二在黑龙江过,这次找到她了,我就压抑不住心中的这股火,就拿刀砍她,想把她砍死,我儿子给我拦住了,如果当时我儿子不在现场,我也就砍死她了。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魏士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因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的目的不是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其妻子和儿子殴打,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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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宾俊杰与被害人符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宾俊杰一直怀疑被害人符某某有外遇。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宾俊杰与被害人符某某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渔人码头拍摄婚纱照。在拍照期间,被告人宾俊杰向被害人符某某表示自己婚后曾有嫖娼行为,并问被害人符某某是否有外遇,被害人符某某予以否认,且不肯原谅被告人宾俊杰的嫖娼行为,两人由此发生矛盾。当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宾俊杰驾驶牌照为湘A2××××凯迪拉克牌小汽车搭载被害人符某某由长潭西高速公路返回湖南省湘潭市,两人在车上发生争吵。被告人宾俊杰驾驶该汽车沿长潭西高速公路行驶至北往南18公里处附近时加速至160公里/小时,并将车辆右转欲撞至高速公路外侧护栏与被害人符某某同归于尽。被害人符某某见状便抢夺方向盘试图将方向盘拨正,最终宾俊杰所驾驶车辆撞击在高速公路右侧护栏上向前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停止。车辆停下后,被告人宾俊杰从驾驶室下车,上身探入车内抓住坐在副驾驶室的被害人符某某的头发及衣物将其拖至车外,拖到车辆后方几米处时,抓着被害人符某某的头发,将其面部朝上脑袋多次砸向高速公路路面,被害人符某某后脑着地并流血,被告人宾俊杰在发现被害人符某某失去意识后才停手。2020年5月25日,被害人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5月23日23时左右,被告人宾俊杰在案发现场被高速交警控制。2020年5月24日4时许其被扭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坪塘派出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害人符某某的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照片等书证;3、证人黄某、郑某均、刘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宾俊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宾俊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宾俊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宾俊杰属于现场等待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如下:被告人虽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主观上明知车载安吉星系统已经报警,行为表现为在现场等待,且未逃避办案人员在现场控制自己,足以体现其投案的主动性。2、本案由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对被告人宾俊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宾俊杰没有前科劣迹,真心悔罪,认罪态度好,且其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宾俊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宾俊杰与被害人符某某系夫妻关系,宾俊杰一直怀疑符某某有外遇。2020年5月23日,宾俊杰与符某某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到本市岳麓区渔人码头拍摄婚纱照。在拍照期间,宾俊杰向符某某表示自己婚后曾有嫖娼行为,并问符某某是否有外遇,符某某予以否认,且不肯原谅宾俊杰的嫖娼行为,两人由此发生矛盾。当日晚21时许,宾俊杰驾驶牌照为湘A2××××凯迪拉克牌小汽车与符某某由长潭西高速公路返回湘潭市,两人在车上发生争吵。宾俊杰驾驶该汽车沿长潭西高速公路行驶至北往南18公里处附近时加速至160公里/小时,并将车辆右转欲撞至高速公路外侧护栏与符某某同归于尽。符某某见状,抢夺方向盘试图将方向盘拨正,最终宾俊杰所驾车辆撞击在高速公路右侧护栏上向前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停止。车辆停下后,宾俊杰从驾驶室下车,上身探入车内抓住坐在副驾驶室的符某某的头发及衣物将其拖至车外,拖到车辆后方几米处时,宾俊杰抓着符某某的头发,将其后脑多次砸向高速公路路面致符某某后脑着地并流血。宾俊杰发现符某某失去意识后才停手。2020年5月23日晚22时14分许,高速交警接到车载安吉星系统的报警,称在长潭西高速由北往南18km处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口头询问被告人宾俊杰,宾俊杰称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经初步判断认为被害人符某某的伤情不像是交通事故造成的。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宾俊杰和符某某一起坐救护车前往长沙市第四医院,交警开车随后。为进一步确认事故发生经过,交警将宾俊杰带回交警大队询问详细经过,宾俊杰一开始对关键情节避而不答,在得知符某某情况好转后,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次日4时许,宾俊杰由交警带至坪塘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25日,被害人符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宾俊杰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符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1106430元,符某某的近亲属对宾俊杰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23日晚22时左右,黄某所在的道林大队接到安吉星车载报警系统的报警,黄某和同事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20,经初步询问后得知躺在地上、头部下方有一大片血迹的女性叫符某某,赤裸上身坐在车尾地面的男性叫宾俊杰。宾俊杰说自己驾驶湘A2××××凯迪拉克牌小汽车发生了事故,宾俊杰和符某某跟着120救护车一起去了四医院,黄某和同事随后驾车跟去。符某某在四医院抢救时,黄某和同事认为符某某的伤情不像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遂将宾俊杰带回队里了解情况,宾俊杰开始不愿意说详细过程,后来接到符某某家属的电话得知符某某的情况有好转后交代了事情的经过,黄某做了宾俊杰的工作,次日3时许,宾俊杰配合黄某到坪塘派出所接受调查。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表现证明、党员身份情况说明、入党志愿书,证明被告人宾俊杰的年龄、住址等身份信息,系中共党员,工作期间表现好,案发前在户口所在地未查询到犯罪记录。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水果刀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宾俊杰指认现场的笔录、照片和视频、生物检材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明中心现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街道长潭西高速北往南17KM700M-950M西侧应急车道上,在应急车道地面上、防护栏以及被告人宾俊杰的衣物上提取的血迹均来自被害人符某某,在凯迪拉克小车方向盘处提取的血迹来自被告人宾俊杰。被告人宾俊杰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4、关于被告人宾俊杰和被害人符某某所穿衣物发生变化以及证人熊某在长潭西高速K16至K20路段拾到手机的情况说明。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发前被告人宾俊杰与被害人符某某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争吵时,符某某在与证人曹某微信聊天;2019年12月1日,证人张某1与陈某1在微信聊天中提到宾俊杰因与符某某出现感情问题压力较大,曾经有过轻生的念头。6、被害人符某某在四医院的病历、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案发后被害人符某某被送往四医院急救的情况;被害人符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7、被告人宾俊杰的伤情照片和伤情鉴定,证明被告人宾俊杰的损伤情况为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评定为轻微伤。8、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明宾俊杰刚入所时,其同监室的人观察到其有一些异常情况;鉴定后没有发现被告人宾俊杰有××,在本案中事实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证人郑某均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23日22时许,郑某均驾驶车牌为湘AJ××××的长安牌面包车上长潭西高速后往湘潭方向行驶,大约开了9km后在行车道的路中央发现有一个汽车轮毂,郑某均躲避不及撞到了这个轮毂,之后往前开了100多米就靠边停车报警了,报警时间是22时20分许,交警40分钟到了现场并说前方300米左右发生了交通事故。郑某均就过去看了一下,发现是一辆车牌为湘A2××××凯迪拉克小汽车停在应急车道上,车子后方约7、8米处有一大滩血。10、证人刘某、宾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23日22时14分左右,安吉星系统向长沙道林交警大队报警,同时还联系了刘某,但刘某没有接电话。22时30分许,刘某接到道林交警大队的电话才知道安吉星给交警报警称宾俊杰的车在长潭西高速离湘潭18km处发生了追尾。刘某赶紧给安吉星公司打电话询问情况,得到同样的答复。宾俊杰和符某某认识四年,在这段感情中,宾俊杰爱得比较卑微,什么事情都让着女方,经济权利也交给女方。宾俊杰性格阳光,没有什么不良嗜好,也没有任何精神疾病。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宾俊杰和符某某交往四年,202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准备2020年10月4日办婚礼,二人性格都比较好,双方互相谦让,感情比较好。2020年5月23日晚22时58分,刘某告诉张某2符某某和宾俊杰在高速路上出了车祸,符某某伤得很重。张某2赶到四医院,医生说符某某后脑勺有个很大的口子,已经脑死亡了。到了第二天上午,医生宣布符某某死亡。1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符某某和宾俊杰认识已经四年,2020年2月扯了结婚证,准备2020年10月4日办酒。两个人平时关系比较好,偶尔吵嘴,没有重大矛盾。2020年5月23日12时45分,符某某微信发信息给曹某,内容大致是“此刻正在开车回湘潭的路上,宾俊杰向她承认自己有过两次嫖娼行为,她忍受不了,觉得很恶心,拍婚纱照的时候都是抱着离婚的状态去拍的。宾俊杰已经情绪失控,开车时快时慢”。讲完这些,符某某就没有回信息了,时间停止在22时10分左右。1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其和符某某只是同事关系,其也没有追求符某某,得知符某某死亡后,肖某就把符某某的微信删除了。14、证人傅某、汪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宾俊杰和符某某拍婚纱照的时候并没有发生争吵,拍照的时候也比较配合。当天吃完午饭后,两人说了比较长时间的话。1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宾俊杰平日性格外向,喜欢开玩笑,符某某性格稍微强势一点,宾俊杰对符某某比较迁就。二人前两年感情很好,到了2019年开始出现问题,一是二人的开销远远超过工资收入,二是宾俊杰认为符某某在公司被其他男同事追求,宾俊杰缺乏信任,经常趁符某某洗澡的时候偷看她的手机。2020年5月23日晚10时30分左右,陈某2得知宾俊杰驾驶的凯迪拉克小汽车在长潭西高速长沙至湘潭18Km处发生了事故,事故发生后车上的安吉星系统联系了宾俊杰的妈妈刘某。到了四医院,陈某2看到宾俊杰在医院急诊室门口,没穿衣服和鞋子,只穿了条短裤,身上有血点,鼻梁处有淤青,手上和背上都有抓伤,符某某躺在急救床上,后脑勺在流血,伤口被头发遮住了看不清。医生说符某某处于脑死亡状态,没有自主呼吸能力了。宾俊杰说自己杀了人,准备将自己也撞死的,后来宾俊杰就被交警带走了。过了两天,符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1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宾俊杰和符某某二人的感情维持地较好,只是感觉女方强势一些。宾俊杰觉得符某某太优秀,对他的要求比较高。2020年过年家里聚餐的时候,符某某看到桌上的旺仔牛奶就开玩笑地说别在宾俊杰面前说旺仔,原来是最近追符某某的人里面有一个人的外号就叫旺仔。1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宾俊杰平时性格开朗,也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表现。1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24日早晨,熊某在距离长潭西高速公路北往南18km处五、六百米的隔离带边上捡到了一个手机壳为黑色的手机。19、被告人宾俊杰的供述,证明宾俊杰与符某某经人介绍于2016年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并计划当年国庆节期间举办婚礼。二人感情比较稳定,但宾俊杰认为符某某有外遇,但并没有证据。2020年5月23日8时许,宾俊杰与符某某在长沙渔人码头拍婚纱照,期间,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宾俊杰将自己曾经出轨的事情告诉符某某,希望符某某能够承认自己也有不忠的行为,但遭到符某某的否认,且符某某对于宾俊杰的出轨行为表示不原谅。当天21时许,宾俊杰驾驶湘A2××××凯迪拉克小汽车与符某某上长潭西准备回湘潭。车辆行驶过程中,二人一直在争吵,符某某也一直和人在发微信,宾俊杰怀疑符某某是在和别的男人聊天便质问符某某和谁聊天,符某某不说,并回答与宾俊杰无关。宾俊杰将符某某的手机抢过来扔出车窗,开始踩油门加速,符某某要宾俊杰开慢一点,宾俊杰产生了与符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当车速达到160码的时候,宾俊杰准备冲出右侧的护栏,但符某某拼命想把方向盘摆正,经过几秒钟的抢夺,车子没有飞出去,只是撞在右侧护栏上了,车内的几个气囊都打开了,但宾俊杰仍然没有松油门,车子顶着护栏继续往前行驶了200米左右才停下来。符某某没有从副驾驶被甩出去,也没有明显的外伤,但表现得很惊恐。宾俊杰双手揪住符某某的头发将符某某从副驾驶位置拖了出来,符某某大声反抗并大声喊不要不要,并用双手抓宾俊杰的面部,双脚不停乱踢反抗,宾俊杰将符某某拖到车尾部,当时符某某面朝天,上半身被拖拽着,双脚着地,并大声呼救,宾俊杰将符某某的头往地上砸,符某某的头部着地的一瞬间,只听到“砰”的一声,符某某就停止挣扎了失去意识了。之后宾俊杰重复同样的动作,抓着符某某的头不停地往地上砸,又砸了四五次,当看到地上有一滩血后才停下来。宾俊杰在符某某身边躺下,导致白色T恤沾上了很多血,宾俊杰把白色T恤脱下来扔在路边的绿化带,光着膀子瘫坐在车边,脑袋里一片空白,也没想过报警。大约过了二十分钟,高速公路警察到了现场,救护车也来了,宾俊杰说是交通事故,救护车将符某某和宾俊杰一起送到长沙市第四医院。符某某继续在医院抢救,宾俊杰则被高速公路警察带回交警队接受调查,开始宾俊杰不愿意说出实情,后来得知符某某的伤情好转,宾俊杰就把事实说出来了。20、收条、谅解书、电话谈话笔录,证明被告人宾俊杰的母亲刘某共计代为赔偿被害人符某某的母亲张某2的经济损失1106430元,张某2对被告人宾俊杰表示谅解。",500        "relevant_articles": [501            "232-0-0"502        ],503        "charge": "故意杀人",504        "prison_time": 10000505    },506    {507        "fact":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马某向被害人杨某21要账无果遂产生杀害杨某21的故意。2019年5月8日上午,在利通区扁担沟镇南梁村八队杨某22经营的商店内,被告人马某称其要购买刀具戳人。当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到利通区金银滩镇立明百货经销部购买一长、一短二把刀后返回杨某22经营的商店,二把刀具被村民夺走放在商店里屋内,被告人马某被劝回家。杨某21听闻被告人马某要持刀砍死其本人,便电话通知被告人马某到其家中算账,二人在杨某21家中发生争吵,被告人马某心生怒气,离开杨某21家时扬言要砍死杨某21,并来到杨某22经营的商店,踹开商店里屋的门找到之前购买的二把刀具,手持刀具出门时与随后赶到的杨某21相遇,杨某21将被告人马某按倒在商店门口的床上,二人互相撕扯。被告人马某手中短刀被其妻子孔某夺走,其持长刀将杨某21头部砍伤,右手中指第一指节砍掉,被在场的村民拉开后,又持刀将杨某21的臀部砍伤。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21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08        "relevant_articles": [509            "232-0-0"510        ],511        "charge": "故意杀人",512        "prison_time": 36513    },514    {515        "fact":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国徽因家庭债务与其母亲梁某1发生矛盾。2020年3月22日早上7点半左右,梁某1在位于田东县平马镇祥和花园小区6栋502室的家中餐厅吃早餐时,兰国徽提出让梁某1交出工资卡给其父亲兰某1保管,梁某1不同意,并穿好鞋子和背包欲出门,兰国徽见状,两次强行将梁某1按到饭桌旁的椅子上坐下,但梁某1仍执意要出门,兰国徽一气之下转身进到厨房从砧板上拿一把银白色菜刀出来,挥刀朝梁某1的颈部右侧砍了两刀,梁某1被砍伤后当场倒地。兰某1见状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当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经诊治确认梁某1已死亡,兰国徽也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梁某1系因右颈部被他人持锐器砍切致右颈外静脉离断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被告人兰国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兰国徽作案后没有逃离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来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而且案件的起因是家庭矛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兰国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兰国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兰国徽的辩护人提出:1.兰国徽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仅想吓唬被害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有过错;3.兰国徽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请求法院对兰国徽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兰国徽得知其母亲梁某1借有外债后与梁某1几次发生争吵,几次与梁某1商量如何还债的问题均无果。2020年3月22日7时30分左右,梁某1在位于田东县平马镇祥和花园小区6栋502室的家中煮早餐时,兰国徽提出让梁某1把工资卡交给其父亲兰某1保管用于还债,梁某1不同意,并穿好鞋子和背包欲出门,兰国徽见状,两次把梁某1按到饭桌旁的椅子上坐下,但梁某1仍执意要出门,兰国徽一气之下转身进到厨房从砧板上拿一把银白色菜刀出来,挥刀朝梁某1的颈部右侧砍了两刀,梁某1被砍伤后当场倒地。兰某1见状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当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经诊治确认梁某1已死亡,兰国徽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梁某1系因右颈部被他人持锐器砍切致右颈外静脉离断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综合单、110反馈单、出警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3月22日8时许,兰某1打电话报警称:其儿子兰国徽在田东县平马某祥和小区6栋1单元502房内与其妻子梁某1(兰国徽母亲)发生口角,后兰国徽持刀将梁某1砍伤,要求出警。办案民警到现场后,120医护人员宣告梁某1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民警在现场将兰国徽抓获归案。田东县公安局遂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田东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医疗急救受理和指挥调度记录及田东县人民医院院前急救记录证实:2020年3月22日,田东县人民医院120出诊,到现场田东县平马某祥和小区时梁某1已死亡。3.户籍证明及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兰国徽出生于1986年12月14日,犯罪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梁某1的丈夫兰某1、弟弟梁某4、弟弟梁某5、妹妹梁某6均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兰国徽的行为。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3月22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从兰国徽位于田东县平马镇祥和小区6栋1单元502室的家中提取到一把作案工具菜刀,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菜刀。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兰国徽辨认出其砍死梁某1使用的作案工具菜刀。5.辨认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兰某1辨认出三次到其家里讨债的人是韦某2;兰某1辨认出兰国徽砍死梁某1使用的菜刀。6.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中心现场位于田东县平马某广场路祥和小区6栋502号房内外的相关情况。民警使用棉签沾取和实物提取的方式提取物证。7.现场指认照片证实:2020年3月22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兰国徽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分别指认其砍母亲的地方、母亲倒地的地方、其放下菜刀的地方及拿菜刀的地方。8.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关于梁某1个人贷款证明及广西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证实:2019年12月19日,梁某1在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个人贷款壹拾捌万伍仟玖佰元整(185900),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未以其名下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产权做抵押担保。9.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证实:2019年12月8日,德保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燕峒信用社向梁某1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催梁某1偿还186000元及相应利息,梁某1在通知书上签字。10.借款协议书证实:2013年7月1日梁某1与韦某2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数额为叁万元,协议书上的担保方为兰国徽。11.梁某1通话清单及兰某1通话清单证实:梁某1名下的手机号码及兰某1名下的手机号码的通话情况。12.提取、封装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依法对兰国徽的DNA血样进行提取并封装。13.田东县公安局东公(物)鉴(尸)检字[2020]0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梁某1系因右颈部被他人持锐器砍切致右颈外静脉离断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4.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法物)字[2020]87号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现场粘有疑似血迹的菜刀上的血迹、兰国徽眼镜片上的血迹、兰国徽粘有疑似血迹的上衣左上臂上的血迹、兰国徽粘有疑似血迹的皮鞋左鞋鞋面上的血迹、兰国徽粘有疑似血迹的袜子上疑似血迹、现场地板上的2号血迹、现场粘有疑似血迹的鞋印、棉签沾取标为现场5号血迹、现场饭桌东边缘的9号血迹、阳台南侧粘有疑似血迹的一双灰色拖鞋上血迹检出女性人血,与梁某1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59×1018;2.送检的兰国徽左手小指掌间沾有疑似血迹未检出人血;3.兰某1血样、梁某1血样是兰国徽血样所属男性个体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1.08×106。15.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20]44号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梁某1胃内容物检材中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安定、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16.视频资料证实:民警对兰国徽的审讯合法。17.证人兰某1的证言证实:梁某1是其妻子,兰国徽是其儿子。其和梁某1都是德保县铜矿公司的退休工人,其一直和梁某1住在田东县平马镇祥和花园小区6栋1单元502号房。2020年3月22日8时许,其在房间听到兰国徽和梁某1在客厅吵架,随后,其听到大门关“嘭”的一声响,遂出来查看,看到梁某1坐在餐桌靠近大门旁的椅子上,用手捂着右边脖子,脖子上冒出很多血。兰国徽站在梁某1右侧,距离很近,右手拿着一把不锈钢菜刀,紧抓刀柄。梁某1一边捂着脖子一边说“去医院去医院”,兰国徽说“我不做人了,我做不成人了,我不做人了”,其伸手向兰国徽要刀,兰国徽不给。梁某1站起来刚离开椅子,站不稳,退一两步到鞋柜与沙发之前就靠墙倒下了。兰国徽看到梁某1倒下还想靠过来,其拦住兰国徽,害怕兰国徽再次伤害梁某1。其叫兰国徽交出菜刀,兰国徽不给,还说要跳楼。其把兰国徽推坐在沙发上,兰国徽把刀放茶几上,其遂把刀收到厨房的一个柜子里,并把厨房的其他几把菜刀也一起收起来,然后拿毛巾给梁某1止血。其拨打110报警和拨打120急救,兰国徽拿其手机打电话给其儿媳妇张某1。民警到现场把兰国徽控制住,120医护人员来到后说梁某1不行了。其把兰国徽伤害梁某1的工具菜刀交给民警。梁某1平时爱赌博,其说她不听,其曾动手打过梁某1几次。以前梁某1还在德保县铜矿公司的时候,曾因为赌博被罚款3000元。梁某1在外面欠了很多钱,2019年12月17日,还有债主来家里催债。兰国徽和梁某1原来的关系很好,但兰国徽2020年3月回来以后发现梁某1在外面还欠十八万多元后开始有争吵,兰国徽找梁某1对质,但梁某1不承认借那么多钱,梁某1被问到债务问题时经常沉默或者借故出门,梁某1和兰国徽的矛盾均来自债务怎么还的问题。梁某1冒用其和兰国徽的名字做担保人借钱,其和兰国徽原来都不知道梁某1借银行的钱。案发前几天晚上兰国徽和梁某1吵过一架,还把电视机打坏了。梁某1还欠韦某2高利贷3万元,韦某2来家里催债三次,其没有钱还,催债的人就赖在家里吃喝不走,第一次因为110民警来才走,第二次其不理会也没钱还才走,第三次被其骂走,之后没再来。兰国徽抱怨没钱还债被银行收走房子的话,不知道以后怎么生活,曾提出把房子卖了还债,但梁某1不同意。1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兰国徽是其丈夫,梁某1是其家婆。2020年3月22日8时许,兰国徽用其家公兰某1的手机打电话给其,在电话里哭着说把梁某1捅伤了。2019年,兰国徽在湖南跟人合伙投资一家眼镜店,遇到疫情生意不好,兰国徽之前借十多万元,每个月还贷一万多,兰国徽回家是想把田东县祥和小区的房子拿去抵押借钱,后来发现房子已经被梁某1抵押出去,借银行的钱,还有18万多元没还。其初中时认识兰国徽就知道梁某1有赌博六合彩的习惯,兰国徽曾经帮还几万元的债,也劝梁某1不要再赌博,但梁某1不听。兰国徽家的矛盾都是梁某1赌博和借钱引起的。19.证人兰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梁某1是朋友关系。梁某1曾跟其说她丈夫兰某1跟她关系不好,兰某1经常骂她去赌钱,经常打骂她,其曾看到她手上有淤伤。梁某1曾跟其说她欠德保县燕峒乡信用社18.6万元,给其看欠条,并说这是人家给她下套,她只借了一万多,其叫梁某1去报案,梁某1说她没有欠那么多,所以不报案。案发前几天,其听梁某1说兰国徽想卖祥和花园小区的房子,梁某1不同意。20.证人梁某2、刘某及李开锦的证言证实:梁某2、刘某及李开锦是田东县平马镇祥和花园小区6栋1单元502房的邻居,2020年3月22日案发当天早上没有听到502房有异常动静。居住在502房的老夫妇经常吵架,老夫妇有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儿子偶尔回来,老妇人曾在电梯里说她丈夫经常打骂她。2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兰某1和梁某1在德保县铜矿公司的同事。2020年3月22日9时许,其接到兰某1的电话称兰国徽把梁某1杀死了,叫其过去看看。兰某1和梁某1的儿子兰国徽一直在湖南工作,很少回家,兰国徽平时跟梁某1的关系还可以,但是知道梁某1在外面欠债18万多元后,母子关系开始恶化。兰某1和梁某1平时关系很僵,兰某1有家暴行为,酒后会殴打梁某1。梁某1曾跟其说2019年有一天有个自称德保县燕峒乡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找到梁某1签一张18万多元的欠条,梁某1当时喝了对方给的一杯饮料,迷迷糊糊地签了借条,后梁某1回忆不起来借条上的内容,其曾叫梁某1去报案。其听说兰国徽想卖掉田东县平马镇祥和花园小区6栋502号房。2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德保县燕峒乡信用社的职工。2019年12月,其带三名职工到梁某1居住的田东县祥和小区6栋1单元502房找梁某1催过债。梁某1一共还欠银行18.6万元,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共向梁某1催款两次,分别是2019年12月8日和12月17日。2020年3月,梁某1的儿子给其打电话称要查看梁某1在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材料,案发前几天,其还在准备材料等梁某1儿子来核实。23.证人梁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田东县平马某祥和花园小区的保安。2020年3月22日上午,其在上班期间,110警察问其6栋5楼在哪里,其将警察带到6栋5楼后,看到502号房进门处的鞋柜旁仰躺着一个女人,地板上有很多血。24.证人韦某1及兰爱林的证言证实:韦某1是兰某1的妹妹,兰爱林是兰某1的嫂子。2020年3月22日早上,兰某1打电话给韦某1、兰爱林称梁某1可能要死了,让韦某1、兰爱林帮通知亲戚。随后韦某1、兰爱林通知亲戚前往田东县祥和小区兰某1家帮忙料理后事。25.证人韦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曾经通过田东县大西南朔城小额信贷公司借给梁某13万元,借期1年,利率为银行同期利率,梁某1到期不还款,其曾两次到梁某1家里催债,至今没有收到梁某1的还款。26.被告人兰国徽供述:梁某1是其母亲,梁某1平时有赌博六合彩的习惯,因为这件事情,其父母关系不好。母亲曾几次问其要钱,其给母亲大概共有四五万元,2020年春节,父亲跟其说银行工作人员来家里催债说母亲欠了十几万元没还,其问母亲,但没有得到正面的回答。2020年3月3日,其从长沙回田东家里,然后去银行查母亲的征信,才知道母亲有18.6万元欠款没还,且拿祥和花园小区的房子做抵押,其很生气。3月12日,其趁母亲外出,去翻找母亲的衣柜,找到一张3万元的借条和一张德保县燕峒乡信用社18.6万元的催款单,当晚其再次跟母亲谈论关于母亲借钱的事情,母亲又回避话题,其和母亲因此争吵,其生气地扔遥控器把电视机打坏了。其多次问母亲关于借钱的事,但母亲只承认借了一万多元,其它钱都是银行乱搞的,当谈到借钱和还钱的事时,母亲总是回避,后来其跟父亲商量生活开支用父亲的工资,母亲的工资用来还欠款,父亲同意,其跟母亲谈论这件事并要求母亲交出工资银行卡,母亲不同意。2020年3月22日7时30分左右,其听到母亲在厨房煮东西的声音,遂起来跟母亲再次商量要求母亲把工资银行卡交给父亲保管,母亲不配合还穿鞋背包要出门,其两次将母亲拉回按到饭桌旁的椅子上坐下,母亲很不配合,坚决要出门,不听其说话,其就转身到厨房砧板上拿了一把通身银白色、长约20厘米、有刀柄的单刃钢铁质菜刀,本想吓唬母亲而已,没打算拿来杀人,但是母亲坚决起身要出门,其很气愤地右手挥刀向母亲的右颈部连续砍了两刀,砍完后才发现刀口很深,血流不止,父亲出来把其拉开,用纸巾帮母亲捂住伤口。母亲从凳子上起来步伐摇晃,右手捂着伤口说“要去医院看一下”,走到门口鞋柜处就倒在地上了,父亲把其拉到沙发上坐,其把菜刀放在茶几上,父亲把菜刀收起来。随后父亲打电话给110报警和120急救,其叫父亲先打120。其用父亲的手机打电话给妻子张某1称其把母亲砍死了。父亲问其事情已经发生了想怎么办,其说“还能怎么办,要不我跳楼吧”,父亲劝其不要做傻事。很快警察和120医护人员到场,母亲已经没有动弹。警察将其带走。2020年3月3日其回田东至案发期间,其一共跟母亲吵了三次架,都是因为母亲借钱的事。其经济压力很大,其和妻子也有10万左右的欠款,每个月的还贷压力大。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516        "relevant_articles": [517            "232-0-0"518        ],519        "charge": "故意杀人",520        "prison_time": 10000521    },522    {523        "fact":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岭与被害人郝某5系同居关系,且生育两个子女。2012年3月1日20时许,王小岭和郝某5在辉县市吴村镇老孟庄村家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找来农药百草枯,以共同饮服农药自杀解决问题。王小岭未饮服农药,郝某5在饮服农药的过程中,被赶到现场的王某1(王小岭的妹妹)及时实施催吐,后郝某5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治疗恢复健康。2017年11月6日上午8时许,王小岭和郝某5在辉县市吴村镇老孟庄村郝某5父母家中,二人又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郝某5要喝农药自杀,王小岭便拿来盛有农药百草枯的矿泉水瓶,郝某5随拿起该矿泉水瓶喝了几口,王小岭将瓶子从郝某5手中打掉,农药洒落在茶几和地面上,后郝某5被送往焦作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1月15日,郝某5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郝某5系因百草枯中毒死亡。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王小岭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物证矿泉水瓶;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1、孙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王小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524        "relevant_articles": [525            "232-0-0"526        ],527        "charge": "故意杀人",528        "prison_time": 48529    },530    {531        "fact":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9日吃晚餐时,被告人谭晓明与其子即被害人谭某1在位于津市市老环卫宿舍西单元3楼家中发生冲突,谭晓明用拳头打击谭某1头部,将谭某1打倒在地后,又用脚踢其头部,直至谭某1头部多处流血不能动弹,谭晓明将谭某1搬至谭某1的卧室床上用被子盖住,期间未予施救,致谭某1死亡。4月21日早上,谭晓明打电话给堂弟谭某2要求埋尸被拒绝,后谭晓明的亲属得知谭某1死亡后均赶至谭晓明家中,经商议由谭晓明的母亲吴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谭晓明在现场等待,后公安人员在谭晓明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谭某1系头部遭钝性物体多次作用后,导致严重的颅内损伤致死。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谭晓明实施危害行为时及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指控证据有:1、津市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谭晓明的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韩某、吴某1等的证言;3、被告人谭晓明的供述;4、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532        "relevant_articles": [533            "232-0-0"534        ],535        "charge": "故意杀人",536        "prison_time": 96537    },538    {539        "fact":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宾和曲阳县杜某1有债务纠纷。2020年4月13日6时许,王志宾和其妻陈某到杜某1家要账,王志宾与杜某1发生口角,后王志宾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杜某1颈、胸、腹部数刀,致杜某1死亡。经法医鉴定,杜某1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志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王志宾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残忍,即使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判处其死刑。被告人王志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未予辩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志宾非预谋犯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杜某1长期拖欠王志宾钱款,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志宾与被害人杜某1有经济纠纷。2020年4月13日6时许,王志宾与其妻陈某到曲阳县杜某1家要账,王志宾与杜某1发生口角,后王志宾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扎刺杜某1颈、胸、腹部数刀,致杜某1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王志宾向曲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志宾供述:2013年其与杜某1曾承包泊头市泊莲禅寺石雕等加工定做工程,其投资60余万元,后因土地争议停工,其二人应得款八九十万元,因系杜某1联系的生意,泊莲禅寺方先后给杜某140万元,给其一辆车顶账25万元,杜某1说还欠十几万元。在共同承包工程前杜某1还借其9万元未还。因为杜某1不还其钱、其多次找杜某1一起到泊头要账也见不到他,给他打电话不接,所以其一直很生气。2020年4月13日6时许,其让妻子陈某随其到杜某1家,待其与杜某1到泊头要账时,让陈某将电动三轮车骑回家。出门前,其趁陈某不注意,将一把单刃折叠刀装在身上,当时就想杜某1如若不给其欠款,必须给其一个说法,否则就跟他打架。之后其与陈某骑电动三轮车到杜某1家。在杜某1家东边第二间卧室,其让杜某1一起去泊头要账。杜某1说泊头方没钱。其坚持去泊头要账,杜某1又说欠账人未在家。其问杜某1何时还其借款,杜某1说他没钱。其说其经济困难,并问杜某1怎么办,杜某1说没办法。为此其与杜某1发生口角,后互相拉扯,杜某1从炕上拿了一个东西准备打其,其很生气,遂拿出折叠刀向杜某1身上扎刺,陈某拉架时,其又扎刺杜某1几下,杜某1身上有血,其左手掌心亦被自伤,后杜某1跑出屋叫他儿子,其遂逃往店头村方向,途中其给儿子王某打电话,说其将杜某1扎了几刀,让王某来接其。王某开车赶来劝其投案。在王某带其前往曲阳县城途中,其拨打了“110”,后民警与其联系从途中将其带到公安局,其将刀子交给民警,所穿夹克上衣、裤子、鞋子亦被民警提取。2、证人陈某证言:五六年前,其丈夫王志宾与杜某1合伙在泊头市一寺庙做石雕加工,杜某1联系的生意,王志宾负责投资、联系施工,后工程被人顶替,寺庙支付给杜某1部分工程款。王志宾向杜某1要账,杜某1说他已挪用,后杜某1则不接电话,到他家要账,杜某1一直不在家,所以其家投资款还未要回。2020年4月13日6时许,王志宾让其一起到杜某1家要账,如杜某1在家,王志宾就与杜某1去泊头催要欠款,其再将电动三轮车骑回家。后王志宾骑自家电动三轮车带其到杜某1家,在杜某1家北房东边第二间卧室,王志宾让杜某1跟他去泊头要账,杜某1不去,他二人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其上前拉架时左手食指被伤。他俩边打边往外跑,杜某1在院里叫他儿子杜少华,后王志宾、杜某1跑往院外不知去向,其见杜少华持刀过来,遂骑电动三轮车离开,后其到曲阳县中医院治疗。3、证人杜某2证言:2020年4月13日6时许,其在街上碰见杜某1,他前胸有血,脸色苍白。其问谁打的他,他说是东赵厂村志宾。其遂叫来杜某1之兄杜某3。4、证人杜某3证言:2020年4月13日6时许,其出去见杜某1斜躺在其家房西墙角的地上,地上有很多血,杜某1说了“王志宾和他媳妇”后,就晕了过去。杜某1颈部左侧、胸口和腹部有多处伤口,并在流血,其遂拨打120和110。医护人员赶到后将杜某1送往医院。5、证人杜某4证言:其别名杜少华,与其父杜某1相邻居住。2020年4月13日6时许,杜某1在外边叫其,其出门见王志宾之妻骑三轮车从杜某1院门口离开。其走进杜某1家,见院、屋内到处是血,后其赶到杜某3房角处,见杜某1倒在地上,颈部左侧有一伤口,后杜某1被120送到曲阳县医院。案发后,其将在杜某1车上找到的2014年9月6日杜某1、王志宾与泊头市泊莲禅寺签订的工程合同交给了公安机关。6、证人王某证言:其父王志宾曾说杜某1欠其家钱一直未还。2020年4月13日6时许,王志宾给其打电话,说他扎伤了杜某1,现在店头村,让其接他。其开车在店头村高速桥附近接上王志宾,并劝王志宾投案,王志宾同意后,其开车带王志宾前往曲阳县城,途中王志宾打110报警投案,后民警与其父子联系,并从曲阳县南环路将王志宾带到公安机关。7、证人秦和龙证言:其在泊头市佛教协会工作。2014年9月6日杜某1与泊头市泊莲禅寺签订了石木雕刻及大理石板材加工定做合同,合同有杜某1、王志宾签名。工程事宜主要由杜某1出面联系,工程款70多万元现已结清,最后一笔工程款3.9万元于2019年8月6日支付。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示意图等证实:现场位于曲阳县杜某1家。杜某1家有北房四间,东配房一间。杜某1家院门西侧门扇锁把手处有30cm×25cm范围的血迹附着(提取),相应位置院门下方外侧地面上在90cm×30cm范围内有散在血迹,门内侧地面上有18cm×25cm范围的滴落血迹(提取),门洞内头北尾南停放轿车一辆,车牌照为冀F×××××,该车左后车身有20cm×10cm范围的散在血迹(提取),东配房月台南端东墙根处在33cm×3cm范围内有滴落血迹(提取)。院内地面上有62cm×45cm范围的血迹(提取)。杜某1家北房西数一、二两间一敞,屋门内侧地面上有56cm×66cm范围的散在血迹(提取),西数第三间地面上在230cm×203cm范围内广泛散布血迹,在三处血迹密集区各提取一份血迹(分别编为7号、8号、9号血),该屋东墙有木制隔墙门,该屋侧门把手上有血迹附着(提取)。9、曲阳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曲阳县人民医院死亡通知书载明,杜某1于2020年4月13日7时许入院,诊断为颈、胸、腹部外伤,诊前死亡。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检验对象,杜某1。尸表检验,左颈部可见3.5cm×1cm创口,深达肌层。胸部左乳头内侧可见2.1cm×0.9cm创口,深达胸腔;左乳头内下方可见2.8cm×1cm创口,深达骨质;胸部剑突处可见5.5cm×1.8cm创口,深达腹腔。左腹部可见2.3cm×0.5cm、2.5cm×0.8cm创口,深达皮下。解剖检验,胸部左乳头内侧创口致左侧第5肋软骨骨折,心包可见2cm破口,心包内积血约100ml,心脏可见1.3cm破口。胸部左乳头内下方创口致左侧第6、7肋软骨骨折。胸部剑突处创口致剑突骨折,腹腔内积血约2000ml,肝脏左叶可见7cm破裂口。提取心血、胃壁组织。鉴定意见,杜某1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11、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杜某1胃壁组织中未检出对硫磷、甲胺磷、甲拌磷、敌敌畏成分。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实:从王志宾处扣押单刃折叠刀一把。1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曲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产德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志宾在5把不同样式刀中(2号刀为王志宾投案时提交),指认2号刀为其扎伤杜某1所用之刀。被告人王志宾当庭对出示的刀子进行辨认,其确认该刀为其扎刺杜某1所用之刀。14、检查笔录等证实:在王志宾所穿夹克上衣右袖口处和裤子右大腿处发现疑似血迹两处,并对疑似部位提取。15、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提取王志宾、陈某、杜某4血样各一份。16、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及曲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产德刑警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院内地面血”、“西数第三间屋内地面上”血迹(8号血)、“院门西侧门扇上”血迹、“院门下方地面上”血迹、“冀F×××××轿车左后车身上”血迹、“西数第三间屋内地面上1”血迹(7号血)、“西数第三间屋内地面上2”血迹(9号血)、“西数第三间东墙隔墙门门拉手上”血迹、“王志宾袖口布片”血迹、“王志宾裤子布片”血迹与“杜某1”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6.60×1019。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刀上血迹”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杜某1”血样的DNA分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东配房月台南端上”血迹检出的DNA与“陈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86×1018。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杜某4”和“杜某1”存在单亲遗传关系。17、曲阳县中医医院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及诊断证明载明陈某于2020年4月14日19:14因左手食指刀割伤入院。1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加工定做合同等载明:2014年9月6日,王志宾、杜某1代表世通雕塑有限公司与泊头市泊莲禅寺签订合同,其中包括栏杆、柱顶石、地面石板等规格、交货期限、地点、货款交付方法等内容。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陈某提交的2014年10月12日记账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回单)载明“君子”、志宾花钱数额及向杜某1、王志宾、田明明等账户转款情况。经陈某辨认,其证实上述记账单中所载“君子”为杜某1,王志宾说这是杜某1写的字据。转账手续为王志宾让其转给他人工程款的手续。经被告人王志宾辨认,其供述上述记账单为杜某1所记其二人承包工程时的花销。转账手续中向田明明转款系杜某1让其给付田明明的栏板加工钱,其他转账记录因时间太长,已不能说清。20、曲阳县公安局产德刑警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及调取自泊莲禅寺的收据载明:2014年12月6日、2015年7月24日、2015年12月22日、2016年8月2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8月6日曲阳县世通雕塑有限公司收到泊莲禅寺栏杆、柱顶石等石材费用73.9万元,其中5张收据有杜某1签字。21、通话清单及曲阳县公安局产德刑警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王志宾手机号133××××3103曾于2020年4月13日7时25分拨打“110”。22、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实:2020年4月13日7时30分许,王志宾拨打“110”投案,后民警与王志宾取得联系,并从曲阳县南环路将王志宾带至曲阳县公安局产德刑警队。经讯问,王志宾供认其持刀扎伤杜某1的事实。2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志宾的基本情况,与上列其基本情况一致。",540        "relevant_articles": [541            "232-0-0"542        ],543        "charge": "故意杀人",544        "prison_time": 10000545    },546    {547        "fact":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赵培军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自己家门口附近,与被害人张某1因修建排水沟一事发生口角,继而使用折叠刀捅了被害人张某1腹部两刀,在被害人倒地后继续使用折叠刀扎刺胸部两刀、腹部一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赵培军系主动到案。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察、辨认笔录、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培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培军系杀人未遂,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赵培军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培军未提出辩解。辩护人王晓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2.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积极损失;5.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实际损伤是轻伤一级,损伤程度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缓刑;6.被告人赵培军因为看到了张某1出了那么多血,心里真正害怕了,担心张某1死亡才自动停止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张某1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规定。辩护人邹立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1.被告人赵培军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基于概括伤害故意,且在被害人激烈反抗的情况下不可能准确识别被害人心脏部位进行伤害,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心脏受伤害,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结果,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本案应认定为犯罪中止;3.被告人赵培军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系初犯、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赵培军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自己家门口附近,与被害人张某1因修建排水沟一事发生口角,继而使用折叠刀捅了被害人张某1腹部两刀,在被害人倒地后继续使用折叠刀扎刺胸部两刀、腹部一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赵培军系主动到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张某1与被告人赵培军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赵培军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安图县公安局二道派出所于2020年8月23日8时35分接到报警受案,安图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23日立案侦查赵培军故意杀人案。3.《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结合被告人赵培军到案经过,依法认定构成自首。4.《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证明:被告人赵培军无违法犯罪记录。5.《扣押清单》证明:作案工具尖刀的扣押情况。6.《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赵培军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书面具结书的事实。(二)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20年8月23日8时左右,我听见我家外面有人吵吵,我出来看到赵培军和他媳妇,赵培军说:“你这个老逼养的让堵的这个地方”,我跟他俩说:“你调查这些干活的我和他们说过没有,我连干活的现场都没去过”,赵培军说“你等着”,之后我在院里和修水沟工人聊天,赵培军向我走了过来,赵培军说:“今天我就要干死你这个老逼养的”,之后赵培军用左手抓着我的衣领往后推,用右手拿刀捅了我肚子上一刀,接着又向我肚子捅了一刀。我倒在了水沟里昏迷了过去,过了一两分钟,我醒过来的时候看见赵培军骑在我身上,卸水泥的工人抓着赵培军的手,听见赵培军说“你在抓着我的手我就捅死你”,然后这个工人就松手了去喊“杀人了”,这个时候我就看到赵培军还要用刀捅我,我就赶紧用双手抓着赵培军拿刀的手不让他捅我,我都70岁了,没有力气挡着赵培军,所以赵培军就朝着我的左边胸口捅了进去,然后说“这就死了”,然后我就昏迷过去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8月23日8时30左右,当时我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吴某家干活,我听到有个修边沟的人过来喊有人杀人了。我赶紧出去看看,看到张某1身上都是血躺在地上,赵培军的媳妇扶着张某1的双肩,村民们把赵培军往赵培军家院子里推,我听到有人说是赵培军捅了张某1。我就报警了。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8月23日8时30左右,我听到修边沟的工人喊杀人了,出去看到赵培军拿着刀,刀和手上都有血,张某1受伤躺在边沟里。3.证人樊某证言:2020年8月23日8时30左右,我听到修边沟的工人喊“杀人了”,就出去看到赵培军拿着刀,刀和手上都有血,张某1受伤躺在马路上。4.证人赵某证言:2020年8月23日8时30左右,我听到有人吵吵,出来后看到赵培军站在水沟边上,张某1躺在水沟里,身上有血,我就把张某1拽到了马路上,后来120把张某1拉走了,警察把赵培军带走了。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赵培军和张某1是邻居,两家存在边沟的纠纷,案发当天我不在现场,但是听现场的人说是因为修边沟的事,赵培军用刀扎伤了被害人张某1。6.证人王某、张某3的证言证明:赵培军和张某1是邻居,两家存在边沟的纠纷。(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培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8月23日8时许,从2011年到现在我和张某1因为边沟堵的事情积怨已久,当天他在外面骂我,我从炕上拿着水果刀放在我的短裤兜里,我出家门的时候,张某1还在那骂我,当时一个工人在场,我从裤兜里直接拿出刀,用右手捅了张某1的左侧腹部一下,张某1用双手抓着我衣领,我又捅了张某1左侧腹部一刀,张某1抓着我的衣领直接仰身倒在了地上,这时工人过来拽我,没拽开我,他去喊邻居。我趴在张某1的身上,要继续捅他,张某1抓我的手不让我继续捅。我用右手拿刀捅了张某1心脏的位置,这期间他一直抵抗,之后我用刀捅了张某1的右侧胸部和腹部上半部分各一下。我和张某1都没有力气了,吴某把我拽回我自己家的院里,刀还在我的手里握着,我媳妇赵某用手捂着张某1心脏位置出血的地方,吴某怕我继续用刀捅张某1,又把我拽进屋,我就把捅张某1的水果刀扔炕上了。我的邻居劝我自首,我用魏某的电话给110打电话报案了,然后在家等着。(五)现场勘察、辨认笔录1.现场勘察笔录:2020年8月23日安图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赵培军故意杀人现场进行勘察的基本情况。2.辨认笔录:被告人赵培军辨认作案工具即折叠尖刀,及现场证人张某2辨认被告人赵培军、被害人张某1的情况。3.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培军家中搜查出作案工具尖刀一把的事实。(六)鉴定意见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局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送检现场排水沟内血迹检出与被害人张某1基因型相同;送检尖刀上血迹检出混合基因,包含被告人赵培军和被害人张某1的DNA分型。2.安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张某1纵膈气肿伤情构成轻伤一级。(七)物证尖刀一把证明:被告人赵培军故意杀人使用的作案工具。针对被告人赵培军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过被害人陈述案发时赵培军说“今天我就要干死你这个老逼养的”“你在抓我的手,我就捅死你”“这就死了”以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打击部位,足以认定被告人赵培军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培军系犯罪中止,不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培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持刀对被害人心脏周围及腹部连捅数刀,并称“这就死了”。本案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培军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积极损失,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与被告人赵培军的邻里纠纷不足以引发刑事犯罪,不具有刑法上的过错。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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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三星村麻庄组五峰山大桥工地宿舍房间内与工友罗某乙、周永祥等人一起喝酒。期间周某向工头罗某乙提出辞职,结算工资时,周某倒欠工头罗某乙几百元,罗某乙表示放弃索要欠款。因周永祥系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到罗某乙手下工作,被告人吴某某要求周某结清欠款再离开,于是二人因此事发生口角,后双方扭打起来,经在场工友劝架后二人分开。当周某准备睡觉时,被告人吴某某又来到周某床边,用金属笔尖戳周某的颈部,再次被工友劝开,被告人吴某某又至厨房取出菜刀,返回宿舍后使用菜刀割周某的颈部,并扬言要杀死周某,导致周某颈部受伤,菜刀被工友罗某乙等人夺走,被告人吴某某和周某又继续扭打在一起,后被工友劝开。经鉴定,被害人周某颈部创口及表皮剥脱均属轻微伤。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水笔照片、现场照片、被害人受伤照片;书证云南省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甲、张某、罗某乙、贺某、罗某丙、吕某的证词;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64        "relevant_articles": [565            "232-0-0"566        ],567        "charge": "故意杀人",568        "prison_time": 42569    },570    {571        "fact":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6日20时30分,被告人徐占国在本市绿园区锦江小区一期2栋21号车库门前,与被害人武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徐占国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被害人武某的腹部、面部及右前臂,致被害人武某死亡。2017年11月7日,侦查人员将藏匿于公主岭市范家屯杨柳乡的徐占国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武某系单面刃刺切器作用造成右肺及肝右叶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占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占国无辩解,其指定辩护人姜玮明的辩护意见是,徐占国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法庭对徐占国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徐占国在长春市绿园区锦江花园一期×栋×号车库门前,与工友武某(被害人,男,殁年51岁)因工钱结算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徐占国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武某腹部、右臂、面部数刀,致武某右肺及肝右叶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11月7日,公安人员在徐占国的亲属带领下前往公主岭市将徐占国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火车票照片等材料载明:2017年11月6日21时1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接到报警称,西安大路与西环城路交汇处满客隆门口有一男子身上有伤倒地。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被扎伤男子送往医院后死亡。公安人员通过死者随身的火车票查明,被害人系武某。经侦查,确定嫌疑人为徐占国,在徐占国亲属的带领下于次日在公主岭市将徐占国抓获。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中心现场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与西安大路交汇锦江花园一期×栋×号出租屋(由车库改造)门前,×栋西侧人行道上可见一直延续到中心现场的成趟滴落血迹(已提取)。21号出租屋的门呈打开状,距房门60厘米的方砖甬路地面上有一把木柄尖刀(已提取),东侧20号出租屋门口处有一个长15厘米的透明塑料刀库(已提取)。21号门至东侧19号窗前分布着大片血迹(已提取),21号出租屋门前可见滴落血迹(已提取),在20号窗前可见血泊血。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徐占国归案后,引领公安人员指认长春市绿园区锦江花园一期×栋×号车库门前是其杀害武某的地点。4.扣押物品清单等载明:公安人员扣押提取被告人徐占国作案时所穿的黑色毛衣一件、蓝色棉衣一件。5.物证黑色毛衣、蓝色棉衣照片,经庭审出示,被告人徐占国确认是其作案时所穿。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害人武某系单面刃刺切器作用造成右肺及肝右叶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7.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载明:送检的徐占国蓝色棉衣上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徐占国黑色毛衣上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中心现场21号出租屋门前滴落血的DNA分型、中心现场19号出租屋窗前血泊血的DNA分型、中心现场锦江一期×栋西侧人行道上(南北走向)滴落血的DNA分型、中心现场21号出租屋门前遗留木柄尖刀刀刃上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中心现场20号出租屋门前透明塑料刀库上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均与武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8.出租协议载明:徐某1于2017年4月12日租赁锦江花园一期×栋×号车库。9.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徐占国及被害人武某的自然情况。10.监控录像载明:被告人徐占国捅刺被害人武某的过程。11.证人于某证言:2017年11月6日21时10分,我路过锦江一期小区西门,看到有一名60岁左右的男子倒在地上,流了不少血,应该还有气,我就打电话报警了。12.证人徐某1证言:2017年11月6日21时许,我从超市买烟回来,在锦江一期大门洞看见我二哥徐占国的朋友“五哥”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我就拨打了120。然后我给二嫂打电话找徐占国,徐占国说因为钱的事,“五哥”骂他,他把“五哥”打了。第二天警察问我公主岭柳杨有没有亲属,我说我老姨马桂香在柳杨,我带领警察到我老姨家将徐占国抓获。13.证人张某证言:我和徐占国是同居关系。2017年11月6日18时许,我和徐占国去理发店剪发,徐占国剪完发先走了。后来徐占国回来说因为钱的事“五哥”骂他,他俩打起来了。徐占国向我要钱抢我包,我俩撕扯起来,我拦一辆出租车去我朋友家,徐占国也上车跟着去了。在我朋友家,徐某2给我发微信问徐占国在哪,徐占国就拿手机出去打电话,回来说徐某2接他就走了。14.证人徐某2证言:2017年11月6日21时许,我姐徐兴佳发微信说我爸徐占国把人打坏了。我给我爸打电话没打通,就给我爸的对象发微信。过了20分钟左右,我爸给我回电话,我说你把人打坏了跑啥呀?他说怕警察抓,用刀把人扎坏了。我说把人打坏了得给人看病,我就准备1000元钱,告诉我爸在大伯徐占所家集合。我打车去的徐占所家,我让我大伯拉着我爸去老姨奶家躲躲,顺便借点钱给对方看病,然后我和我爸坐我大伯的车来到我老姨奶家了。15.证人田某证言、结婚证证实:武某是我爱人武国艳的大哥,武国艳2016年因病过世。武某父母都去世了,他结婚一年多就离婚了,没有子女。武某的大妹武国华在江苏,小妹武国娜在哈尔滨,都多年不联系了。我去长春市公安局尸检中心辨认尸体了,能确认死者是武某。16.被告人徐占国供述:2017年11月6日19时许,我和我媳妇张某在理发店剪头,“老五”给我打好几遍电话找我回去,还在电话里骂我。我剪完头回到锦江小区一期×号车库,我当时正用刀削苹果吃,又接到“老五”的电话,让我过去算账。我在锦江一期我弟弟徐某1租的×号车库找到“老五”,他也在这住,我俩就开始算账,我原来欠他1000元工钱没结,中间我给他买过药和行李一共花了800元,我实际上只欠他200元,他向我要500元钱。他上来拽我脖领子往外推,我俩就撕扯在一起,我用随身带去的刀连续向他的腹部扎了几下,我记得好像扎上两下。“老五”就捂着肚子,我俩往外走,他说要上医院,边走还边骂我,我生气也不管他就走了。我扎完“老五”就去理发店找我媳妇了,我和她说“老五”向我要钱骂我,我把他给扎了。后来我让我大哥开车送我到乡下老姨家,当天凌晨我给我儿子徐某2打电话让他拿点钱来,第二天晚上我在我老姨家被警察抓了。我扎“老五”时上身穿的蓝色棉袄扔在我媳妇的同学家了,在去我老姨家途中,我将裤子、鞋和刀扔在大坝附近了。上述证据,被告人徐占国及指定辩护人姜玮明均无异议,相互印证的部分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572        "relevant_articles": [573            "232-0-0"574        ],575        "charge": "故意杀人",576        "prison_time": 10000577    },578    {579        "fact":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林因怀疑被害人徐某1欺负自己的前妻和儿子,遂产生杀死徐某1的念头。后王小林于2017年12月上旬,先后两次持刀前往徐某1家中,欲将其杀死。因徐某1不在家,未能得逞。2017年12月17日21时许,王小林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三村还建房小区内,发现徐某1进入自己的汽车。王小林遂上前拉开徐某1的车门,在质问徐某1为何殴打自己家人的同时,持一把水果刀朝徐某1的颈部刺去。后王小林刺中徐某1第二刀时,刀刃断裂,徐某1趁机逃离现场,王小林见刀刃断裂,遂放弃追赶徐某1。当日2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三村还建房9栋1301室抓获王小林。后经鉴定,徐某1左颈和右肩有创伤,已缝合,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580        "relevant_articles": [581            "232-0-0"582        ],583        "charge": "故意杀人",584        "prison_time": 60585    },586    {587        "fact": "第四师检察分院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成某1与妻子张某来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务工,暂住第四师六十六团十六连吴某出租住宅。期间,被告人成某1因妻子张某与一同打工的何某某(男性)来往密切,两人为此吵架并分居。2020年6月12日8时许,成某1到被害人张某的住房想化解夫妻矛盾,但张某提出离婚,为此两人又发生争执,成某1遂产生杀害张某的想法。成某1出房从院落大门南侧木堆中拿取一根长约1米的方形木棒返回张某的屋内,向张某右侧头部猛烈击打两下,期间张某用右手进行阻挡,木棒击中其右侧头后部,致其倒地。成某1见状离开卧室,将木棒抛致大门外南侧的木堆上,前往院外西南侧排水渠欲投河自尽,但因排水渠内河水较浅自杀未成,成某1便返回自己的屋内将湿衣换下,再次来到张某的卧室,看见张某仍有呼吸,便从院落西南侧车棚处捡拾一根黑色电线,勒住被害人颈部约2至3分钟,直至被害人没有呼吸。后成某1前往六十六团十六连商店购买散装白酒一瓶,酒后于当日11时06分使用自己的手机报案。公安机关随后在六十六团十六连综合商店外将成某1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击打头部致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方木、黑色电线、蓝色夹克外套等14项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六十六团及第四师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记录、各项检查报告单等;3.杜彦军等21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成某1的供述和辩解书证;5.(兵)公(司)鉴(法物)字[2020]96号鉴定书等7份鉴定意见;6.霍城垦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份、人身检查笔录1份、辨认笔录8份;7.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8.户籍证明、霍城垦区公安局情况说明、电子光盘等其他证据。",588        "relevant_articles": [589            "232-0-0"590        ],591        "charge": "故意杀人",592        "prison_time": 10000593    },594    {595        "fact":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鹿广与其女友阿呷在正定县内发生争吵,后鹿广用水果刀捅阿呷右侧脖颈致其死亡,当日17时许,鹿广到正定县公安局城区分局中心派出所投案。经鉴定,阿呷系被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双侧颈总动脉、头臂干及左侧肺脏致大出血死亡。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鹿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其辩护人主要提出:鹿广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鹿广实施的杀人行为并非有预谋,属于激情犯罪;鹿广犯罪时受到了被害人的言语刺激,属事出有因;本案为恋爱情感纠纷导致的杀人案件,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鹿广无犯罪前科。建议对鹿广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鹿广与其女友阿呷(女,殁年18岁)在正定县内发生争吵,后鹿广用水果刀捅阿呷右侧脖颈致其死亡,当日17时许,鹿广到正定县公安局城区分局中心派出所投案。经鉴定,阿呷系被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双侧颈总动脉、头臂干及左侧肺脏致大出血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2019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鹿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当日下午15时30分,在正定县,其因感情纠纷将其对象阿呷用刀杀死。正定县公安局于报案当日立案侦查。2、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2019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鹿广到正定县公安局城区分局中心派出所自首称:下午16时许,在正定县,将阿呷用水果刀扎死。3、现场勘查笔录载明:现场位于正定县。万豪快捷酒店西邻南北向恒州北街,该街向南80米是北城墙,向北70米与东西向华安西路相交,南邻十三臻草养发馆;东邻居民区;北邻巧儿擦鞋店。案发现场位于万豪快捷酒店201房间,该房间位于二楼最南头,北邻202房间,东临南北走廊。201房间门朝东开,门为单开木质门,门锁上插有一钥匙。室内靠南墙西墙有一双人床,床上有一尸体,上覆盖有被子只露出腿部,掀开被子可见一女尸,俯卧,头西北,脚东南,上身穿桔色半袖背心,下身穿黑色鞋子,赤足。尸体下床上有60厘米×60厘米的血迹,拍照固定,棉签沾取该处血迹一部,编号为①,尸体下血迹中有一白色耳机。尸体头西侧有一被子上沾有血迹,被子下床上有一尖刀,单刃,红白相间塑料柄,刀长23厘米,刀刃长12.5厘米,刃宽2厘米。拍照固定,实物提取该尖刀,编号为②。尸体腿南侧床上有一黄色插板,上插有一充电器连有一手机。插板南侧床上有一烟灰缸,内有11枚烟头,拍照固定实物提取该11枚烟头,编号为③。尸体腿下方床东侧地上有一双黑色凉拖鞋。凉拖鞋东侧地上有一空矿泉水瓶,拍照固定,实物提取该矿泉水瓶,编号为④。尸体北侧床上有一遥控器,床上东北角有一塑料袋,内有食品。双人床东北角地上有一矿泉水(未开封)。双人床和南墙的缝隙中发现一蓝柄折叠刀,拍照固定,实物提取该折叠刀,编号为⑤,以桔红色刀柄单刃刀,拍照固定,实物提取该单刃刀,编号为⑥。双人床北侧地上有65厘米×30厘米的滴落血迹,拍照固定,棉签沾取该处血迹一部,编号为⑦。室内靠北墙西墙放有一单人床,床上西侧有一空矿泉水瓶,拍照固定,实物提取该矿泉水瓶,编号为⑧。床上东侧有一毛巾,毛巾北侧有一空矿泉水瓶,拍照固定,实物提取该矿泉水瓶,编号为⑨,矿泉水瓶北侧有一手机,手机上沾有血迹,拍照固定,实物提取该手机,编号为⑩。单人床南侧西头有一圆茶几,茶几上放有一水壶和一塑料袋,塑料袋内装有食品。圆茶几东侧有一垃圾桶,桶内有烟盒等杂物。单人床东侧地上有4枚烟头,拍照固定,实物提取该4枚烟头,编号为(11)。床东侧靠北墙放有一把椅子。室内门南侧靠东墙是一用玻璃隔成的卫生间,卫生间门朝北开,卫生间内靠东墙有一洗手池,洗手池上水龙头南侧有一绿色打火机,拍照固定,实物提取该打火机,编号为(12)。卫生间内靠南墙有一马桶,马桶西侧有一垃圾筐。余未见其他异常。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载明:对上述血泊血、尖刀、折叠刀、单刃刀、烟头、矿泉水瓶、手机、打火机进行了提取。4、正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案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附照片):我队侦办的鹿广故意杀人案,我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民警在现场提取了三把水果刀,民警进行了拍照固定,图1为现场床上尖刀,红白相间刀柄;图2-3为床缝内蓝柄折叠刀,刀身上有“小国”字样;图3-4为床缝内桔红色刀柄单刃刀,刀身上有“STAINLEESTEEL”字样。5、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载明:2019年9月9日18时2分,侦查民警依法对鹿广进行人身检查,发现鹿广上身所穿黑白花纹T恤衫背部左下侧有血迹,对该T恤衫依法扣押。6、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尸检字[2019]9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被害人阿呷尸表检验:双眼角膜中度浑浊,双侧瞳孔直径0.5cm,双眼睑结膜可见点状及小片状出血。颈项部损伤:颈部右侧有6处创口,其中右侧胸锁乳突肌中段后缘有4处斜形创口,平行排列,上方创口为两处相连创口,长分别为1.4cm、1.7cm,两创口指间仅少许皮肤相连,中间创口长1.9cm,下方创口长1.6cm,上述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前下锐,后上钝,创道向前内侧。右侧胸锁关节有“V”形融合创口,大小为2.0cm+1.5cm,创缘整齐,创道向前内侧。右侧锁骨上缘内1/3处有2.5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前锐后钝,创道向前内侧。颈左侧胸锁乳头肌中段在5.0cm×2.5cm范围内可见片状皮下出血区。胸腹部损伤:右肩前有创口1处,长2.0cm,创缘整齐,创角外上钝内下锐,创道斜向内下。右肩峰处有创口1处,长2.0cm,创缘整齐,创道沿皮下向内潜行,长4.0cm。左胸壁乳头上方5.0cm处有3.0cm×2.5cm皮下出血区,边缘颜色发黄绿(陈旧性损伤),此损伤上方纹身处有1.5cm×1.2cm皮下出血区。解剖检验:常规联合切开胸、腹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暴露颈部,颈部创口下方皮下及肌肉软组织出血,部分肌肉断裂。右侧颈总动脉于分叉下方横断,头臂干于分叉处下方有1/3横断,此断口左侧气管半横断,左侧颈总动脉起始段大部横断,左侧颈动脉鞘周围软组织出血。甲状腺未见损伤,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打开气管,气管内可见血性泡沫样液体,食管未见损伤。暴露胸壁,自右侧锁骨至左侧第1肋间有条片状肌肉出血,胸骨及双侧肋骨未见骨折。打开胸腔,左侧胸膜少许粘连,左侧胸腔内有350ml积血,其中可见凝血块。右侧胸膜少许粘连,右侧胸腔未见积血、积液。双肺均可见大范围血岛,以左肺为重。左肺上叶纵隔面有0.5cm创口,周围组织出血。心包完整,打开心包,见心包腔内少许淡黄色液体,心脏表面未见出血点。探查创道,见右颈部2.5cm创口创道斜向左下,经纵隔上段至左肺上叶纵隔面,创道周围软组织出血,造成头臂干、气管断裂。打开胃壁,胃内有约50ml血性液体,胃壁未见溃疡及出血点。盆腔内少许淡红色液体,子宫在位,未见损伤。心脏重186g,形状正常,各心腔内未见异常,瓣膜、腱索、乳头肌未见异常,各冠状动脉未见硬化。左肺重297g,右肺重244g,双肺切面可见红色泡沫状液体,切面出血明显。余脏器未见异常。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尸体血一部备检。剪取双手指甲备检,提取阴道擦拭物2部、子宫宫腔擦拭物2部备检。提取部分肝脏及部分胃壁备检。刷取十指指甲备用。提取膀胱内尿液3ml,进行甲基苯丙胺预实验,结果为阴性。分析意见:1、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颈部及肩部创口具有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等特征,符合单面刃锐器刺击作用所致;死者颈左侧及胸部片状皮下出血符合创道末端形成。2、根据尸体解剖所见,死者双侧颈总动脉、头臂干破裂,左肺上叶破裂,各脏器呈缺血改变,综合分析符合大血管及左肺破裂致大出血死亡;死亡过程中由于气管破裂造成血液部分进入双肺,形成血岛,造成双眼睑结膜出血的窒息征象。鉴定意见:阿呷系被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双侧颈总动脉、头臂干及左侧肺脏致大出血死亡。7、石家庄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法物物字〔2019〕606号鉴定书载明的鉴定意见:送检的尸体下血迹,尖刀刀刃、刀把暗红色斑迹,双人床北侧地面血迹和嫌疑人鹿广所穿上衣暗红色斑迹中均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阿呷尸体血的STR分型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2.65×1028。8、离婚证复印件载明:鹿广于2018年4月25日与前妻离婚。9、四川省昭觉县格五乡井洛村2019年9月10日出具的证明:阿呷母亲死亡,父亲神经不正常,委托叔叔拉古和弟弟曲布处理阿呷的事情。四川彝族自治州昭觉县格五乡盖章证明上述情况属实。10、证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1)证人杜某2019年9月10日证言:我是藁城春海歌厅(原“想唱就唱”KTV)法人代表,阿呷是我歌厅服务员。2019年7月左右阿呷和她男朋友来到我的歌厅,阿呷提出在我歌厅上班。阿呷刚来上班时,男的一直跟着,在我歌厅住了四五天就走了。过了十来天又来看阿呷,在歌厅里住了几天就走了。这个男的断续来了三四次看阿呷,她们在搞对象。这个男的最后一次是2019年9月7日来的,男的说带阿呷出去玩几天,阿呷也这样说给我请假,在我歌厅住了一晚,第二天晚上他们一块走的,说是去石家庄。证人杜某的辩认笔录:经侦查机关组织混合辨认,马某依法辨认出在其歌厅上班的阿呷;依法辨认出被告人鹿广就是阿呷的男朋友。(2)证人马某2019年9月9日证言:我是万豪旅馆法人。2019年9月9日凌晨1时许,一男一女来我宾馆入住,我负责登记录入信息,拿男的身份证办理入住,刷身份证三次都没刷上系统,就让他们住在201房间。上午8时许,这个男的出去买早饭回来办理了续费手续。20分钟后,听楼上女生的哭声和吵架声,声音挺大。我告诉男的小声点,别影响其他旅客。下午1时左右这个男的又出去买饭,1时40分男的回来,我见他拿着矿泉水和面包。后男的又出去买了盒烟,下午4时许这个男的又从我宾馆出去了。下午6时许民警到我宾馆我才知道201房间那个女的死了,中间没有其他人入住宾馆。证人马某的辨认笔录:经侦查机关组织混合辨认,马某依法辨认出被告人鹿广就是2019年9月9日凌晨1时许入住其宾馆并杀害同行女子的人;依法辨认出被害人阿呷就是2019年9月9日凌晨1时许入住其宾馆被同行男子杀死的受害女子。(3)证人韩某2019年9月15日证言:我在正定县开超市,名叫凯熠超市,前段时间印象中出售过水果刀,但记不清了,超市卖的水果刀一种是橘色刀把,直板带橘色套的,另一种是折叠的刀。(4)证人拉古2019年9月12日证言:我是阿呷的亲叔叔。阿呷,18岁,四川彝族自治州昭觉县格五乡井洛村,阿呷母亲去世了,父亲神经不正常,委托我来处理此事。侦查机关提供被害人在被害现场的照片,拉古指认出照片上的被害人是其侄女阿呷并签字确认。(5)证人拉牛2019年9月12日证言:我是阿呷的亲叔叔。阿呷,18岁,四川彝族自治州昭觉县格五乡井洛村,阿呷母亲去世了,父亲神经不正常,委托我来处理此事。侦查机关提供被害人在被害现场的照片,拉牛指认出照片上的被害人是其侄女阿呷并签字确认。11、被告人鹿广供述:我到公安局投案,我在正定县将我的女朋友阿呷杀了。2019年8月26日,阿呷提出要和我分手。我不想和阿呷分手,2019年9月9日凌晨0时许,我和阿呷从石家庄藁城区蔡家岗村想唱就唱KTV打车到正定火车站,先吃了饭后再去的宾馆,宾馆在正定县,凌晨1点左右到的宾馆,入住的是201房间,一直睡到上午9点左右。我问阿呷为什么和我分手,她说:反正我跟你之间不可能了,我跟你说了很多次了。大约上午10点多我又劝阿呷不要和我分手,阿呷说:反正我跟你之间不可能了,你该干嘛干嘛去吧,我跟你说过很多次了。我说:是不是我死了你心里就高兴了,阿呷说:你去死吧,要死就离我远一点,不要让我看见你。我说“你信不信我掐死你”,阿呷说“来呀,有本事你就掐死我,我说:你是不是你死了也不跟我在一起了,阿呷说:要你管,你给我滚开。我听了这话非常生气,当时阿呷坐在双人床上,我用我的左手推了阿呷左肩一下,把阿呷推倒在床上,接着我用我的右手掐住了阿呷的脖子,我当时没有使大劲,阿呷没有反抗和呼救,过了大约十几秒钟,我松开了右手,阿呷当时就哭了。我心里想着买一把刀在阿呷面前自杀,吓唬吓唬阿呷跟我和好,如果阿呷不同意跟我和好,我就真的自杀死在她面前。上午我先后出去两次在宾馆对面的小卖部和宾馆附近的一个小超市买了两把水果刀,这个时候大概快到中午了。我背对着阿呷在宾馆房间内将两把水果刀在床头划,试试水果刀快不快,我感觉刀不够快,就将这两把水果刀放到了宾馆房间双人床枕头底下,我又开始求阿呷不要和我分手,阿呷还是要跟我分手,我这个时候就开始绝望了,我就想着把阿呷杀死,反正我没有阿呷活不下去了。下午大约3点多的时候,我下楼去正定县小商品市场里买了一把水果刀,我就想着把阿呷杀死,然后我再自杀。大约过了15分钟,我买完刀回来进屋后,阿呷还在床上玩手机,我就把这把水果刀放在了双人床床垫下面了,我对阿呷说:你是不是有什么不开心的事情,你要不想在KTV上班,咱俩找个别的工作。阿呷说:你做梦呢,我不是都跟你说,就算天底下的男人都死光了,我也不会和你在一起,你就别想了。这个时候,我对阿呷的最后一点希望也破灭了,我就确定我和阿呷要一起去死了,我就没有再问阿呷,她也没有跟我说话。又过了大约20多分钟,下午4点半左右,我从床垫底下将买的第三把刀子拿出来放在我裤子右边的口袋里,当时阿呷侧着身坐在双人床边玩手机,我站在阿呷右手边,我从我裤子右边口袋里拿出水果刀,左手扶着阿呷的左肩,右手拿刀冲着阿呷右侧脖子连续捅了两刀,一把把阿呷推倒在了双人床上,阿呷趴在双人床上,当时已经不动了,我怕阿呷死不了,让她少受点罪,我右手拿着水果刀,左手扶在双人床上,又对着阿呷右侧脖子捅了两刀,在这期间,阿呷没有呼救和反抗。我想自杀也下不了手,又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我就下楼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出门后打了一个出租车,跟出租车司机说我身份证丢了,去公安局,出租车司机就把我带到正定县城区派出所了,我就自己去派出所投案了,这个时候大概是今天下午5点多。我用刀子捅完阿呷后,我根本没有想着要救她,我就想着和她一起去死。我和阿呷是2018年2月在山东潍坊市认识的。我一共买了三把水果刀,前两把都不锋利,第三把是行凶的刀子,是直插式,长10厘米,刀柄是红白相间的。12、被告人鹿广的辨认笔录:经侦查机关组织混合辨认,鹿广依法辨认出本案被害人为某。13、户籍证明材料载明:被告人鹿广和被害人阿呷的个人基本信息。14、前科证明材料载明:经查询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未发现鹿广有刑事违法犯罪记录。15、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鉴定聘请书、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载明: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16、调解协议、收款收条、刑事谅解书及撤诉申请书,证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鹿广父亲代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谅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申请法院在有期徒刑范围内对鹿广量刑,对其从宽处理,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鹿广的辩护人所提鹿广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所辩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鹿广实施的杀人行为并非有预谋,属于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鹿广明确供述在案发前就因被害人与其终止恋爱关系欲杀害被害人,且作案前购买了多把刀子,其行为明显属预谋杀人,对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所提本案为恋爱情感纠纷导致的杀人案件,鹿广犯罪时受到了被害人的言语刺激,属事出有因,鹿广无犯罪前科,经查均属实,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所提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无充分证据证实,所辩不予采纳。",596        "relevant_articles": [597            "232-0-0"598        ],599        "charge": "故意杀人",600        "prison_time": 180601    },602    {60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6日16时许,在习水县温水镇前进街农业银行斜对面被害人黄某1家中,其女儿黄某2与黄某1发生口角,争吵中被害人黄某1用一个不锈钢茶盅打向黄某2,致黄某2头部出血。被告人黄骏见状质问黄某1,并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黄某1用言语刺激被告人黄骏,被告人黄骏冲动下到厨房内拿出菜刀,并持菜刀砍向黄某1颈部、脸颊部和背部,导致黄某1身上多处受伤,经习水县温水镇卫生院抢救后又送习水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黄某1于2018年4月26日20时20分死亡。",604        "relevant_articles": [605            "232-0-0"606        ],607        "charge": "故意杀人",608        "prison_time": 144609    },610    {611        "fact":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战某2在洮南市××区东侧家中南侧卧室内,趁其父亲战金山熟睡时,手持菜刀连续挥砍战金山头部及前胸,致战金山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战某2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战金山因锐器作用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战某2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战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战某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战某2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战某2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战金山有期徒刑十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战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张某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战某2犯有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战某2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和任何治安处罚,属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战某2在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战某2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战某2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战某2在洮南市××区东侧家中南侧卧室内,在其父亲战金山熟睡时,手持菜刀连续挥砍被害人战金山头部、前胸数刀,致战金山死亡。经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战金山因被锐器作用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战某2为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同日凌晨1时50分许,战某2主动到洮南市公安局永康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战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全部供认,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战某4、王某1、王某2、孙某1、王某3、周某、侯某、白某、王某4、孙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洮南市看守所干警倪志东、李辉及驻所医生出具的情况说明,洮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洮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前科劣迹查询,战金山、战某2的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讯问视频,建设花园小区监控,战某4辨认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12        "relevant_articles": [613            "232-0-0"614        ],615        "charge": "故意杀人",616        "prison_time": 120617    },618    {61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初,被告人赵海的妻子李某1因家庭生活出现问题,搬回本村其父母家中居住,并向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3月13日19时许,赵海携菜刀到李某1的父母家,提出让李某1跟其回家,并采取威胁、拉拽等方式强行将李某1带离其父母家。因带离过程中李某1拒绝回家并大声呼救,赵海拿出菜刀对李某1后背部、左侧头面部连续砍切,致李某1左耳部及背部多处被砍伤后逃离现场。后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1系被他人用砍器砍切左耳部及背部致多处创口、颈外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作案用的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7九、陈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海的供述和辩解;5.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620        "relevant_articles": [621            "232-0-0"622        ],623        "charge": "故意杀人",624        "prison_time": 156625    },626    {627        "fact":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董彩燕与被害人陈某耀(男,三级智力残疾,殁年14岁)系母子关系。因家庭困难、生活压力等原因,董彩燕萌生放弃照顾陈某耀的念头。2020年4月9日14时许,在梧州市万秀区客厅内,因陈某耀无故抓咬董彩燕,董彩燕恼怒之下用手掐住陈某耀脖子,直到陈某耀口吐白沫、浑身抽搐,董彩燕未对其进行救助,致陈某耀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耀系因外力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彩燕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以佐证起诉指控的事实。",628        "relevant_articles": [629            "232-0-0"630        ],631        "charge": "故意杀人",632        "prison_time": 84633    },634    {63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培成与被害人曾某1(15岁)、曾某2(10岁)的父亲曾某3系堂叔侄关系,曾培成曾长期住在曾某3家。数年前曾某3帮助曾培成建好房屋后,曾培成允许曾某3在曾培成的自留地里种果树。案发前几天,曾培成因生活琐事提出要收回曾某3种植果树的自留地而与曾某3、陈某夫妇发生冲突。事后,曾培成认为其年幼时被曾某3父亲从孤儿院里接出来,经常受到虐待,现在曾某3夫妇对其不好,遂产生杀死曾某3夫妻的念头。在与曾某3夫妇发生冲突一两天后的凌晨,被告人曾培成携带铁锤,驾木梯从曾某3家二楼卫生间的气窗潜入,欲对曾某3、陈某行凶,因发现有人在曾某3家留宿而作罢。一两天后,曾培成见在曾某3家留宿的人离开,遂决定当晚动手。准备好数天的食物后,曾培成于2019年2月16日凌晨,携带铁锤、水果刀、木棒,驾木梯再次从曾某3家二楼卫生间的气窗潜入,因曾某3夫妇的卧室门反锁,曾培成遂决定对曾某3的两个儿子被害人曾某1、曾某2下手。随后曾培成到曾某1、曾某2的卧室,持铁锤对曾某1、曾某2的头部反复击打,击打中曾培成听到曾某2发出疼痛的喊叫声,担心被发现而逃离现场。被告人曾培成逃到山上后担心曾某1、曾某2死亡会加重其罪责,遂先后拨打村民曾某4、110、陈某的电话告知其持铁锤击打了被害人曾某1、曾某2。随后曾某3、陈某报警并与村民送曾某1、曾某2到医院治疗。被害人曾某1前后两次住院共计83天,现仍在家修养。被害人曾某2住院34天,现已回校上学。经鉴定,曾某1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骨开放性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骨折伴左额部硬脑膜破裂)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右耳廓裂伤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曾某2中型开放性颅骨骨折伴脑膜破裂行手术治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双侧鼻骨骨折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有眼眉弓外侧软组织裂伤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曾培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铁锤、水果刀、木棒等物证;2.报警记录、户籍证明、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曾某3、陈某、曾某4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1、曾某2的陈述;5.被告人曾培成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36        "relevant_articles": [637            "232-0-0"638        ],639        "charge": "故意杀人",640        "prison_time": 10000641    },642    {64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开始,被告人胡永康与其妻景某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闹离婚,2019年9月11日以来,胡永康发现景某在未与其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别的男人在一起,便心怀不满。2019年11月8日晚上,胡永康携带水果刀尾随景某、焦某1二人至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东河村焦家坡的焦某1家中,以景某与焦某1在一起为由,在焦某1家卧室内与焦某1发生撕打,胡永康的眼镜被打掉在地,焦某1被景某劝至卧室门外,胡永康拿出水果刀让焦某1到卧室内,质问焦某1的姓名及何时与景某交往,景某阻拦时被胡永康在胸部戳了一刀,胡永康杨言“今晚咱们都不要活了”,焦某1回到卧室,胡永康持刀在焦某1腹部等部位戳了四刀,焦某1逃出卧室,胡永康追赶但未追上,胡永康为泄愤打砸焦某1家的门窗玻璃,致其右手受伤。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景某左胸部腋前线腋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焦某1胃窦部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焦某1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焦某1家被损坏的玻璃价值49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现场痕迹和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的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其他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644        "relevant_articles": [645            "232-0-0"646        ],647        "charge": "故意杀人",648        "prison_time": 48649    },650    {651        "fact":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安红伟发现其妻子张某与被害人何某(通榆县边昭镇居民)用手机微信聊天,聊天内容暧昧,安红伟将其妻子张某的手机抢下后,将自家菜刀随身携带离开家中,并用张某的微信以张某的名义将被害人何某骗至边昭镇铁西村村部门口,后用菜刀连续击砍何某头部数刀,致何某头部、双手、左侧肩后部受伤。案发后安红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安红伟故意杀人,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杀人未遂,对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安红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安红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二、被害人何某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安红伟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又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本案属于激情伤人,被告人安红伟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8日晚,被告人安红伟因其妻子与何某通过微信聊天,内容暧昧,便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用其妻子的手机将何某约至边昭镇昭福家园小区南大门南侧,持刀将何某头部砍伤。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通榆县公安局边昭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刑警大队出具的案发过程证明:案发后,安红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2.通榆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安红伟持有的菜刀一把已被扣押。3.通榆县公安局边昭派出所2019年4月18日证明证明:安红伟在其辖区内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行为。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安红伟、被害人何某的身份信息等自然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2019年4月9日证言证明:因张某与何某在微信上发暧昧短信,安红伟知道后用菜刀将何某砍伤,之后张某带安红伟到派出所自首的具体经过。2.证人张某2019年4月10日证言证明内容与2019年4月9日证言内容一致。3.证人徐某2019年4月9日证言证明:2019年4月8日晚9时42分,何某被砍伤后到其家求救,其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何某的经过。4.证人徐某2019年4月10日证言证明:2019年4月8日20时许,安红伟到其家买过一盒烟。(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何某2019年4月9日陈述证明:2019年4月9日晚9时许,何某收到张某的微信消息约其在村部门口见面,何某到村部门口时没看见张某,准备回家,刚打算发微信告诉张某的时候,有人从其身后袭击,何某回身看见有人站在其南侧,正在捡一把菜刀,这人捡起菜刀后又奔着何某来,何某一看是安红伟。何某踢了安红伟一脚,安红伟退后两步之后又奔向何某,何某也冲上前去想抢下菜刀,之后二人厮打在一起。期间安红伟继续用菜刀砍何某,砍在了何某头部,何某先倒地,安红伟骑在何某身上,用菜刀砍何某头部,何某用胳膊挡着,安红伟把何某的手碰开,又继续砍何某。何某身上没力气不再反抗,安红伟又踢了何某两脚。之后安红伟就向小区里走,何某躺了一会儿,起身走到徐某家超市,徐某认出何某后,何某就昏迷了。安红伟之所以用菜刀砍何某,是因为何某跟安红伟的妻子经常在微信上聊天,内容比较暧昧,经常在微信上打情骂俏。2.被害人何某2019年4月10日陈述证明:案发时何某与安红伟的穿着等相关情况。(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安红伟2019年4月9日供述与辩解,我来投案自首,我拿菜刀把何某砍了。2019年4月8日晚9点,我和我媳妇在家准备睡觉,我看她在聊微信,边聊边删除消息,就把她的手机抢过来,发现她正在和网友聊天,对方说“亲爱的,我想你了,等你姑娘考完学,我等你”。我给对方回复“我在外面”。对方问我在哪,说要来找我。我说我在楼前。之后我就在昭福家园村部前等着,看是谁来。这时一名男子拿着手机走来,便走边发微信,我一看是何某,就上前跟他说“何某啊?”他没理我,继续往前走,我上前用刀砍了他,砍了大概三四刀,砍在了他的头部。他被我砍倒后,我又上前踢了他几脚,之后我拿着菜刀就回家了。回家后我把经过告诉了我媳妇,我媳妇就带我去派出所投案了。何某给我媳妇发暧昧的微信,我很生气,就想狠狠的砍伤他,让他没脸见人。2.被告人安红伟2019年4月9日供述与辩解,我来投案自首,我用菜刀把何某砍了。2019年2月后,我发现我妻子张某用微信聊天比较频繁,而且每次我看的时候,她都把记录删除,我就觉得不对劲,开始注意她的行踪。我发现她跟我们村的医生何某走的比较近。2019年4月8日18时许,张某下楼,我从窗户看见她出了楼梯口就拿出手机,不知道在跟谁聊天,我见她在跳广场舞的地方站着,不一会儿何某也去了,他俩在那聊天。我马上就下楼了,等我到广场时,张某在跳舞,我在附近溜达,就看见何某走了。19时40分左右,张某回家了,20时30分左右,我们俩就准备睡觉了,然后张某就用微信跟她的男同学用语音聊天,聊了一会儿不用语音了,开始打字聊天,收到信息就删了,我看着不对劲,就把她手机抢过来,但什么都没看见,我就问她在跟谁聊天,她说我不认识,这时她的手机收到三四条微信消息,内容都是“我想你、我爱你、等你大姑娘高中毕业我等你”之类的,我就问她对方是谁,她不告诉我。我从厨房里拿起一把菜刀就从家里出来了,当时我已经怀疑对方是何某,就想把对方约出来看看到底是谁,我想干他。我走到村部前,张某手机响了,对方问张某在哪,我用张某的手机回复说在村部前,不一会儿我看见一名男子在村部门口看手机,因为这时张某的手机响了,所以我确定这名男子就是跟张某微信聊天的人,走近了我看清是何某,何某看见是我,转身就要往小区里走,我追上他,在他没有防备的情况下,从他身后用菜刀的刀背砍到他的右后脑部,然后菜刀掉在了地上,我捡起菜刀跟他厮打起来,我又用菜刀的刀刃砍他头部四五下,他倒在地上后,侧躺着,我骑在他身上,用刀刃砍了他三四下,都砍在他头部了,当时地上有好多血,他说他解脱了,我说那我就帮你解脱。我又踢了他几脚。何某受伤后,我没有对何某施救或拨打120急救电话。3.被告人安红伟2019年4月9日供述与辩解,证明内容与前两次供述内容一致。4.被告人安红伟2019年4月11日供述与辩解,我砍伤何某后回到家,张某见我脸上有血,问我怎么回事。我告诉她我把何某砍伤了。之后张某要去看何某,我也想让她去看看何某怎么样了,别死了,就没拦着她。5.被告人安红伟2019年4月23日供述与辩解,宣捕笔录。(五)鉴定意见1.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从送检的安红伟衣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何某的唾液样本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均相同,似然率为2.45×1025;从送检的木把菜刀刀柄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安红伟、何某的DNA分型。2.通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何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六)现场勘查、检查等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查情况。(七)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纪律及光盘证明: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手机中电子数据的提取、恢复、固定情况及手机中的相关内容。2.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明:案发时被监控拍摄的经过。",652        "relevant_articles": [653            "232-0-0"654        ],655        "charge": "故意杀人",656        "prison_time": 24657    },658    {659        "fact":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何某1前怀某被告人蒋某拿走了自己的钱,多次到蒋某处闹事。2018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何某1前到被告人蒋某家,二人发生争吵。何某1前离开蒋某家后,蒋某亦走到岷县清水镇街道上,二人在岷县清水镇清水村关帝庙前相遇后,蒋某持铁锨在何某1前头部、胸部、腿部等部位殴打,致何某1前受伤,经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1前系钝器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12月15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某被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660        "relevant_articles": [661            "232-0-0"662        ],663        "charge": "故意杀人",664        "prison_time": 10001665    },666    {667        "fact":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芳与被害人陈某1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3月22日离婚。但被告人李芳放心不下患脑萎缩疾病、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陈某1,两人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2019年7月14日凌晨2点左右,李芳因失业产生焦虑、抑郁情绪,进而产生自杀念头,但怕其死后,共同生活的前夫陈某1生活不能自理,给子女增加负担。李芳遂使用尼龙绳将陈某1勒死。李芳勒死陈某1后,出门跳水自杀未能成功。其侄儿周某随后赶到案发现场,向李芳询问了情况后拨打了120和110。随后,李芳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芳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减轻处罚,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被告人李芳的辩护人提出:1.李芳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2.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取得家属谅解,应从轻、减轻处罚;3.建议在六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公诉人当庭提出:1.李芳构成故意杀人罪;2.具有自首情节;3.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建议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芳与被害人陈某1(男,殁年51岁)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3月22日离婚。因李芳不放心身患脑萎缩疾病,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陈某1,二人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2019年7月14日2时许,李芳因失业压力过大,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但李芳害怕自己死后,陈某1生活不能自理,给子女增加负担。李芳遂从家中找出一根白色尼龙绳,走到陈某1房间,将尼龙绳套在陈某1脖颈上将其勒死。李芳勒死陈某1后,向其女儿陈某2发送一条内容为“妈已死”的短信,便出门跳进附近一打石凼意欲自杀,但未能成功,后返回家中。陈某2看到短信后联系李芳未果,遂联系表弟周某让其去家里看看情况。周某随后赶到李芳家中,向李芳询问了情况后拨打了120和110。随后,李芳被赶到现场的民警传唤至隆昌市公安局办案中心,经审讯,李芳对杀害陈某1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隆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陈某1系生前颈部遭受暴力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四川正泰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芳作案时具有抑郁、焦虑情绪,无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7月14日凌晨,周某电话报警称隆昌市北关家园小区有人死亡。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查并赶到现场将李芳带走。2.户籍证明、婚姻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李芳出生于1969年1月18日,被害人陈某1出生于1968年7月25日,双方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离婚。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隆昌市,房屋为3室2厅1厨2卫结构,由大门进入为客厅,客厅东侧为餐厅,餐厅内东墙为橱柜,南墙为立柜,立柜西侧为矮柜,矮柜上塑料袋内有猕猴桃,塑料袋旁为一条打结的白色编织尼龙绳(绳子两头打死结,绳圈拉直长62厘米,接头至绳头长5厘米,绳头至另一头长57厘米、绳直径0.4厘米)。餐厅和客厅之间为过道,过道西侧靠南为陈某1的房间。陈某1房间内床尾靠北处与写字台间为一具男尸,尸体呈仰躺状,50岁左右,中等身材,黑色短发,上身穿红、白、蓝横条状短袖,下身穿深色三角短裤,赤足,面部呈紫红色,嘴角有血迹,颈部有勒痕,后颈部勒痕处有血迹,出现尸僵现象,右手弯曲手掌贴近胸部,左手手臂内侧有血迹,左手处有少许毛发。尸体胸腹部、背部、下肢未发现明显伤痕。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死者陈某1颈部见环状闭合索沟,索沟周围边缘有表皮剥脱,其下浅层、深层筋膜出血,双侧胸锁乳突肌出血,以左侧为甚,双侧下颌角内侧深层肌肉出血,舌根部软组织出血,双侧背部深层肌肉出血等颈部遭受暴力征象;双眼球睑结合膜点状出血;舌尖突出于齿间,面部、口唇发绀等机械性窒息征象;心脏背侧壁散在出血点,右肺间裂散在出血点等急死征象。分析认定陈某1系生前颈部遭受暴力致机械性窒息死亡。5.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左臂内侧血迹,嘴角处血迹中检出的人血,与陈某1的血样在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左手处的头发上检出女性DNA,与李芳的血样在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受害人十指指甲拭子、餐厅南侧墙矮柜上的白色绳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陈某1、李芳的DNA分型。6.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送检被害人陈某1胃及胃内容物未检出乐果、甲氰菊酯成分。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芳对案件性质、意义和后果分辨、认识和控制能力完整。鉴定意见为李芳作案时具有抑郁、焦虑情绪,无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李芳右手前臂有一条五厘米的抓伤,左手前臂也有一条五厘米左右的抓伤,嘴角上唇有淤青。9.隆昌县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CT诊断报告、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医疗证明,证实陈某1经检查患有脑萎缩、癫痫。10.陈某2及李芳的手机短信截图,证实案发当天2时12分,李芳向陈某2发送一条内容为“妈已死”的短信。11.陈某2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书、由隆昌古湖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户籍地春光村4组组长范某1盖章确认的见谅书,说明父亲陈某1因生病生活不能自理,全靠母亲李芳支撑全家,请求对李芳从宽处理。1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4日3时31分许,周某接到表姐陈某2的电话称姨妈李芳要自杀,其赶往李芳家时发现李芳全身湿透并称陈某1已死在房间里,周某进入房间发现姨爹陈某1躺在床边,脖子上有一根几十公分长的白色绳子,探其鼻息感觉已经死亡,周某询问李芳,李芳称是自己将陈某1勒死的,后周某将绳子取下放在客厅的柜子里面,并拨打了120和110,等派出所民警到后又将绳子从柜子里取出放在柜子上面。周某表示,陈某1有家暴行为,大脑有疾病,几十年和李芳都是吵吵闹闹,且李芳有忧郁症。2019年8月23日,周某辨认案发时从陈某1脖子上取下的绳子。1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4日3时10分许,陈某2看到母亲李芳发送的内容为“妈已死”的短信,给李芳打了多个电话均未接通,遂给表弟周某打电话让其去家里看看情况,陈某2一家也动身从合江赶回隆昌。3时30分许,周某电话称陈某1已死亡。4时30分许,陈某2到家时,警察已经在现场。陈某2与李芳沟通后,李芳表示其失业不能养家就不想活了,将陈某1杀死了后,自己去打石凼跳下自杀但未能成功,从水里爬起来在石头上睡了一会儿后回到家中。陈某2表示,陈某1脾气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李芳发生争吵甚至打人,伤到头部后逐渐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都是李芳在照顾,感觉李芳最近精神很压抑、心理压力大。14.证人陈某3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陈某3系李芳居住小区的保安,2019年7月14日2时许,自己为一穿花连衣裙、身高一米五左右的女子打开了小区门;3时许看见该女子站在门口,浑身湿透并口称“我吃了那么多水,怎么没有把我淹死”,陈某3把门打开并询问她是否跳水,但该女子没有回答并且一直在念叨为何没有把她淹死,陈某3将她送到5栋楼下便返回了门卫室。陈某3通过混合辨认,辨认出李芳。1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4日3时许,因小孩哭闹,妻子陈敏红醒来后便看见岳母李芳发送的一内容为“妈已死”的短信,因给李芳打电话未接通,陈敏红给表弟周某打电话让其去家中看看情况,同时二人开车赶往隆昌家中,看见岳父陈某1躺在床边地上,身上发紫,岳母精神状态不佳,客厅板凳上有一根白色绳子,呈圆形且打了结。据魏某所知,陈某1脾气暴躁,经常因为琐事骂人。李芳有疾病且失业后心情郁闷,生活、精神压力都很大。16.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父亲陈某1得了病,脾气很暴躁,经常在家打骂自己和妈妈李芳,而且经常忘记关闭用电和燃气。妈妈一人挣钱养家还要做家务很辛苦,希望能从宽处罚。1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谢某系春光村1队队长,其听说小区有一男子死亡,平时感觉他脑壳有点问题。18.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实范某1系春光村4组组长,感觉李芳为人还是可以,一个女人养家不容易。陈某1因得病脾气不好,丧失了劳动能力,得了脑萎缩记性很差。1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系向阳社区社区主任,他感觉自从陈某1得了脑萎缩及呈帕金森病状后,夫妻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李芳很能干,一个人支撑起全家。20.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陈某1被李芳勒死的当天4时06分,李芳打电话告诉陈某5称“我把陈某1整死了,我怎么去死没有死到呢”。陈某5表示看在陈某1子女的份上,个人对此事不追究,希望法律公正处理。21.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陈某1生活还是能够自理,就是手抖、说话说不明白。2019年7月14日4时许,姐姐陈某5打电话告诉陈某6,陈某1已经死亡,7时许,表妹黄振平也打电话告诉陈某6,陈某1被李芳杀死。陈某6表示针对此事,自己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22.证人范某2的证言,证实范某2原系春光村4队队长,他感觉李芳为人比较强势,陈某1为人老实。陈某1和陈某6因为赡养老人的事情闹得关系不好,和姐姐陈某5关系还可以。23.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4日早上,陈某7的女儿黄振平接到陈某5的电话称李芳把陈某1杀死了,7时许,陈某2给黄振平打电话称妈妈李芳把爸爸陈某1杀死了。24.被告人李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7月13日晚,李芳因近期失业产生焦虑情绪想自杀,但又担心留下因病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陈某1,给子女带来负担,就想将陈某1杀死后自己再自杀。次日2时许,李芳起床在房间化妆台的抽屉里拿出一根白色尼龙绳,走到陈某1的房间,拿着尼龙绳打了一个结并套在陈某1的脖颈上,陈某1醒后使劲推搡反抗,拉扯了李芳的头发并抓伤了李芳的手,但李芳仍使劲拉住绳子的一端,将陈某1拉到地板上,并用一只脚跪在陈某1腹部,勒其颈部约一两分钟,待陈某1手松开放下后,李芳才停止动作。后李芳用手机给女儿陈某2发送一条内容为“妈已死”的短信并走出家门,期间让一名保安为自己开了门。李芳出门后跳进附近一打石凼内自杀,但未能成功,遂返回家中,当时是同一保安为其开的门并询问她的情况,李芳表示自己不想活了,保安对其进行了劝阻并将其送到单元楼下。李芳回到家后不久,侄子周某赶到家中,拨打了120和110。案发后,李芳辨认案发现场及勒死陈某1的白色尼龙绳。",668        "relevant_articles": [669            "232-0-0"670        ],671        "charge": "故意杀人",672        "prison_time": 132673    },674    {675        "fact":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樊仁贵在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中兴社区中兴东一巷2号101房的住处内,为了突破自己、恢复正常,起意杀害被害人李某高。后樊仁贵趁李某高睡觉时,从厨房内拿来菜刀一把,并持刀剁李某高颈部多次,致李某高当场死亡。2018年10月12日凌晨,侦查人员在现场抓获樊仁贵。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高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质量的、易于挥动的锐器砍切颈部导致颈部血管离断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樊仁贵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676        "relevant_articles": [677            "232-0-0"678        ],679        "charge": "故意杀人",680        "prison_time": 94681    },682    {683        "fact":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徐广海因夫妻感情不和欲毒死其妻子朱某,在网络上先后分别购买特级植物毒、液体哌甲酯未实行。同年3月24日,被告人徐广海再次购买左苯苄毒素实行犯罪,于同年3月29日在韵达快递汤头服务点取包裹时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白色粉末中检出乙酰氨基酚、金刚烷胺、咖啡因、扑尔敏成分。",684        "relevant_articles": [685            "232-0-0"686        ],687        "charge": "故意杀人",688        "prison_time": 12689    },690    {691        "fact":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以金平时和妻子刘某感情不和,2020年2月2日0时许,胡以金要求和刘某同房,刘某拒绝,因此胡以金与刘某发生口角,胡以金当即产生杀死刘某然后与其同归于尽的想法,随后胡以金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刘某的上半身,刘某用手挡,刘某右手手掌被胡以金用水果刀从手背处刺穿。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20年2月19日,被害人刘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胡以金予以谅解。案发后,被告人胡以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以下证据: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作案凶器不锈钢尖刀一把;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胡某1、胡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胡以金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胡以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92        "relevant_articles": [693            "232-0-0"694        ],695        "charge": "故意杀人",696        "prison_time": 24697    },698    {699        "fact":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军与被害人杨某某因夫妻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后王军逐渐产生杀害杨某某的想法,并多次将该想法通过短信、言语告诉杨某某及他人。2018年10月2日,王军得知杨某某从永宁坐车到平罗县陶乐镇的消息后,提前到达陶乐镇汽车站等候,为方便观察杨某某所乘车辆进站情况,王军登记入住汽车站附近XXX宾馆209房间,期间王军前往陶乐市场XX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杨某某下车后两人见面发生争吵,王军将杨某某推倒在地并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向杨某某胸部、臀部等部位连捅数刀,王军见杨某某身上流血后,心生不忍放弃继续捅刺行为,并请求路人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经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肢体裂创及体表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经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鉴定,王军案发时未发现精神病性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结婚证复印件、急救记录、120出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旅客住宿登记表、精神病司法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鉴定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频光盘、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收据、谅解书。",700        "relevant_articles": [701            "232-0-0"702        ],703        "charge": "故意杀人",704        "prison_time": 18705    },706    {707        "fact":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钱某均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开游艇,因钱某抢何某某客人,何某某对其怀恨在心,于2019年11月29日17时持刀将钱某砍伤,至其轻伤一级。",708        "relevant_articles": [709            "232-0-0"710        ],711        "charge": "故意杀人",712        "prison_time": 48713    },714    {715        "fact":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曹秋忙来到平山县谷某1居住的戏院内捡了一根铁丝,谷某1索要未果后,曹秋忙拿着铁丝离开。当日11时许,曹秋忙又返回来攀爬戏院大门,被捡柴回来的谷某1看到,后谷某1手持木棍上前打曹秋忙,曹秋忙捡起一根木棍与谷某1打斗,双方打斗至缑家庄村委会门外公路后,曹秋忙将谷某1打倒在地。后曹秋忙手持木棍连续多次击打谷某1头部,直到被人劝阻后离开。谷某1于当日14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谷某1系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面部及左胸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左肺破裂致胸腔积气死亡。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被告人曹秋忙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716        "relevant_articles": [717            "232-0-0"718        ],719        "charge": "故意杀人",720        "prison_time": 84721    },722    {723        "fact":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孙某1打电话给孙某2,要求孙某2偿还借款。2020年4月10日,二人见面,孙某1要求孙某2为其更换借条未果后,二人协商到克什克腾旗公安局镇郊派出所解决。在经棚镇郊派出所,民警告知二人系经济纠纷,需到法院解决。随后二人准备离开,在派出所走廊内二人再次因为借款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孙某1从左侧衣袖内将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拿出,并扬言孙某2不还钱也不更换借条就杀了孙某2。随后孙某2逃跑,派出所民警将孙某1控制并夺下尖刀。被告人孙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尖刀一把,被害人孙某2的陈述,证人罕某、鲍某、范某等人的证言,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勘查图及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谅解书,被告人孙某1的基本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724        "relevant_articles": [725            "232-0-0"726        ],727        "charge": "故意杀人",728        "prison_time": 12729    },730    {731        "fact":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云长期受到其丈夫被害人甘某富的打骂。2020年6月13日晚,被害人甘某富在其租住的位于潮州市潮安区××××××××××××的出租屋中饮酒后,又开始辱骂犯罪嫌疑人刘云,并持一菜刀威胁、砍向被告人刘云要赶其离开出租屋;被告人刘云避开刀,将被害人甘某富推倒在地,刀也掉在一旁地上,后被害人甘某富仍继续叫骂并表示要“搞死”被告人刘云,被告人刘云遂生气与被害人甘某富在地上扭打起来,在此期间,被告人刘云顺手扯下房间内晾衣架上一条绑裤子的绳子,用绳子勒住被害人甘某富的脖子致其死亡。被告人刘云于2020年6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甘某富符合长条形钝性物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732        "relevant_articles": [733            "232-0-0"734        ],735        "charge": "故意杀人",736        "prison_time": 42737    },738    {739        "fact":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杨李忠在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厂北门附近,因先前感情矛盾产生杀害被害人马某之念,遂采用水果刀捅刺腹部等手段,欲将被害人马某杀死,后因他人拦阻而未得逞。归案后,被告人杨李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李忠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李忠故意杀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李忠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李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李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李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二、本案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杨李忠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四、被告人杨李忠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杨李忠在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厂北门附近,因先前感情矛盾产生杀害被害人马某之念,遂采用水果刀捅刺腹部等手段,欲将被害人马某杀死,后因他人拦阻而未得逞。经鉴定,被害人马某肢体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归案后,被告人杨李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李忠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杨李忠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邱某、张某、龚某、段某、洪某、徐某、田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照片、发还清单、人口基本信息、认罪认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40        "relevant_articles": [741            "232-0-0"742        ],743        "charge": "故意杀人",744        "prison_time": 72745    },746    {747        "fact":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余宝与妻子王某2因家庭矛盾闹离婚。5月15日,王某2从外地回到九江后,跟随其胞弟王某1回到其父王某3家中(濂溪区五里街道宋家牌××栋1单元301)。当日下午,余宝在濂溪区万达华府C栋1单元2404室自己家中,将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单刃、刀尖缺失、长度约33厘米)藏在外套里面口袋内,而后以归还拉杆箱为名,驾车(车牌赣G×××××,下同)从万达华府来到王某3家中。在遭到妻子家人冷遇、自觉挽回婚姻无望的情况下,被告人余宝乘被害人王某3不备,手持黑色手柄水果刀对着王某3头颈部、胸腹部、背腰部等处捅、刺数下,致其当场死亡。王某1听到叫声出来查看时,余宝又使用该水果刀对被害人王某1头部、腹部、背部等部位捅、刺数下,致其受伤。王某2听到胞弟呼救声前来阻拦余宝,余宝又使用该水果刀对被害人王某2头颈部、面部等部位砍、划数下,致其受伤。被告人余宝听到被害人王某1在房间报警后,携带作案用的水果刀,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九江市濂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3系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多脏器(颈动脉、心脏、肝脏及脾脏)死亡;被害人王某1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王某2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物证:黑色手柄水果刀等涉案物品的照片;2.书证:120院前急救病历等:3.证人王某4、郭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5.被告人余宝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血迹DNA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抓获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余宝与郭某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748        "relevant_articles": [749            "232-0-0"750        ],751        "charge": "故意杀人",752        "prison_time": 10001753    },754    {755        "fact":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茂宗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11胡某12(男,殁年41岁)发生矛盾。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胡某11胡某12酒后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正喇嘛营村地铁2号线工地宿舍门口谩骂被告人陈茂宗,后被告人陈茂宗携带水果刀至宿舍外,持刀捅刺被害人胡某11胡某12十余刀,被害人胡某11胡某12被送到内蒙古武警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经法医鉴定,胡某11胡某12应系被锐器致全身多处损伤,其中左锁骨下动脉破裂引发大失血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及尸体照片、指认、辨认、提取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756        "relevant_articles": [757            "232-0-0"758        ],759        "charge": "故意杀人",760        "prison_time": 10000761    },762    {763        "fact":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许引芳在灵宝市苏村乡段洼村下洼组87号家中,用锄头、镰刀砍打刘会民头、颈部,致刘会民死亡,后被村民发现刘会民死在家中,遂报警。经鉴定,刘会民系头部遭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DNA鉴定,许引芳案发时穿的衣物、现场提取的镰刀、镢头上血样均为刘会民血样。经司法鉴定,许引芳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应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许引芳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许引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764        "relevant_articles": [765            "232-0-0"766        ],767        "charge": "故意杀人",768        "prison_time": 138769    },770    {771        "fact":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刘林英与被害人马某1发展为情人关系。同年10月4日,刘林英丈夫付某发现二人不正当关系后,与马某1发生争执,马某1扬言报复付某。同月8日23时许,刘林英和马某1从成都市金牛区搭乘出租车回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石灰市西巷马某1家中。次日6时许,刘林英认为马某1在床上放置刀具系用于报复付某及被马某1欺骗感情,遂决定杀害马某1。后刘林英趁马某1熟睡之际,持刀捅刺马某1头、颈、胸、腹、背部、四肢等处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刘林英逃离现场。经鉴定,马某1符合单刃刺器多次刺、切头、颈、胸、腹、背部及四肢致双肺、肝脏、大网膜及肠管破裂、大失血死亡。同年10月1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天府新区华阳府河路二段天府北京街对面路边挡获形迹可疑的刘林英,民警对其进行盘问后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772        "relevant_articles": [773            "232-0-0"774        ],775        "charge": "故意杀人",776        "prison_time": 10000777    },778    {779        "fact":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0日,在公主岭市××镇,被告人李双秋因妻子薛某某与纪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其妻子发生口角,薛某某欲与李双秋离婚并离家出走,后李双秋为了见到薛某某谎称同意离婚,并于2019年9月16日15时许,李双秋携带事先准备的五瓶汽油、四只打火机到公主岭市政务大厅与薛某某见面,在劝薛某某跟其回家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李双秋拿出汽油瓶、打火机,欲烧死薛某某、纪某某,后薛某某向保安呼救,李双秋放弃行凶,并将汽油瓶丢失。被告人李双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双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双秋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李双秋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双秋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双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0日,在公主岭市××镇,被告人李双秋因妻子薛某某与纪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其妻子发生口角,薛某某欲与李双秋离婚并离家出走,后李双秋为了见到薛某某谎称同意离婚,并于2019年9月16日15时许,李双秋携带事先准备的五瓶汽油、四只打火机到公主岭市政务大厅与薛某某见面,在劝薛某某跟其回家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李双秋拿出汽油瓶、打火机,欲烧死薛某某、纪某某,后薛某某向保安呼救,李双秋放弃行凶,并将汽油瓶丢失。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告人李双秋的供述,鉴定意见,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80        "relevant_articles": [781            "232-0-0"782        ],783        "charge": "故意杀人",784        "prison_time": 6785    },786    {787        "fact":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覃恩元因其弟弟覃某1(被害人)偷卖其种植的杉木、生病在家增加家庭负担而对覃某1产生怨恨。2018年5月16日10时许,覃恩元在其房屋内以其弟弟覃某1偷食其食物为由,用柴刀朝覃某1的头部乱砍,并扬言要杀死覃某1,其间被路过的覃某2发现并抢下覃恩元手中的柴刀,之后覃某2向韦某1、韦某2求助。韦某1、韦某2赶到后,覃恩元又用手锯打覃某1的头部,被韦某1抢下手锯后,覃恩元再次用一块石磨来砸被害人的胸部,之后覃恩元被在场的韦某1等人拉开。韦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覃恩元控制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覃某1所受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广西脑科医院对被告人覃恩元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鉴定,被告人覃恩元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788        "relevant_articles": [789            "232-0-0"790        ],791        "charge": "故意杀人",792        "prison_time": 48793    },794    {795        "fact":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7日22时许,罗某1在外面饮酒后返回家中,将正在房间睡觉的被告人罗朝武从床上拉下来,罗朝武在恼怒之下抓起床边的斧头朝罗某1挥砍,在罗某1将罗朝武拉至隔壁房间时,罗朝武再次用斧头朝罗某1头部挥砍,罗某1被砍中头部后倒地,罗朝武又继续用斧头朝罗某1头部连砍数次,直至罗某1不再动弹,之后返回自己床边拿一把铁凿继续击打罗某1膝盖部位。罗朝武妻子罗某2为制止罗朝武继续击打罗某1,便用一根木棍击打罗朝武头部,使得罗朝武停止攻击罗某1,而转身追打其妻子罗某2。罗朝武作案后,找到村干部说明自己打死了罗某1后等待公安民警投案。经法医鉴定,罗某1系头部受钝器击打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796        "relevant_articles": [797            "232-0-0"798        ],799        "charge": "故意杀人",800        "prison_time": 180801    },802    {803        "fact":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包某1在其位于巴达尔胡镇新合嘎查的家中,与其妻子徐某1高娃因离婚一事发生争吵,后包某1持折叠刀捅伤徐某1高娃喉咙处,在逃跑过程中又用菜刀砍伤被害人徐某2的头部。经鉴定,徐某1高娃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徐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折叠刀一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违法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某3、包某2、安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1高娃、徐某2的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卷、光盘一张等证据。",804        "relevant_articles": [805            "232-0-0"806        ],807        "charge": "故意杀人",808        "prison_time": 48809    },810    {811        "fact":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颖丰因怀疑其妻子吴某与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9年5月14日14时许,在九台区纪家镇盛家村3组谢某家中,手持木把尖刀伤害被害人谢某,致使谢某右手臂被木把尖刀划伤。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李颖丰涉案时精神状态:器质性人格改变;涉案时受处罚能力评定:限定受处罚能力。被告人李颖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李颖丰涉案时系器质性人格改变,限定受处罚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行为系中止,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被害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对矛盾激化有责任,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颖丰因怀疑其妻子吴某与谢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19年5月14日14时许,在九台区纪家镇盛家村3组谢某家中,手持木把尖刀伤害被害人谢某,致使谢某右手臂被木把尖刀划伤。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李颖丰涉案时精神状态:器质性人格改变;涉案时受处罚能力评定:限定受处罚能力。案发时被告人所持尖刀被谢亚军抢下后被害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李颖丰带回派出所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颖丰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颖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李某1、张某、王某、韩某、孙某、刘某、李某2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长春市第六医院住院病案;鉴定意见: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12        "relevant_articles": [813            "232-0-0"814        ],815        "charge": "故意杀人",816        "prison_time": 42817    },818    {81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6日5时左右,被告人李会新和居住在白沟镇万和城小区2号楼2单元2504室的被害人王某、张某1夫妻二人因噪音问题发生争执,李会新用一把卡簧刀将王某颈部、胸部、腹部、左前臂扎伤,将张某1胸部扎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1的损伤属重伤二级,王某损伤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会新持刀刺伤他人要害部位,造成二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会新当庭自愿认罪,对持刀扎伤二被告人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没有杀害二被害人的犯罪故意,其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会新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被告人李会新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居,双方之前没有任何矛盾纠纷,本案因生活小事引发,被告人案发之前没有犯罪预谋和准备;案发后被告人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告知民警叫救护车施救,其主观上不存在放任和希望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会新与被害人王某、张某1夫妻案发时均居住于高碑店市万和城小区,双方系上下楼邻居。2018年9月26日5时左右,被告人李会新与被害人王某因噪音问题发生争执,李会新持一把卡簧刀捅刺被害人王某的颈部、胸部、腹部、左前臂共计七刀,捅刺被害人张某1胸部二刀。后经法医鉴定:张某1、王某所受损伤均属重伤二级,十级伤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保定市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9月26日6时4分,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友谊路派出所接李会新报警称:李会新在白沟镇××和××楼××层电梯口因琐事将王某、张某1夫妻二人扎伤。2、被告人李会新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26日早上5点多,其在白沟万和城小区2号楼2单元2604家中睡觉时,听到有砸门、骂街的声音,就将客厅茶几放着的一把长约20公分的卡簧刀掖在其穿的一条花格大裤衩的左侧兜里,然后又到卫生间拿了一把锤子才去开门,打开门看到住在楼下2504室的王某拿着一把铁制的四腿凳子站在门口骂街,说其老折腾吵醒他了。其用左手抢王某的凳子,王某抢其的锤子,王某用凳子把其左脸戳破了,其妻子刘某1过来拉架,住在王某隔壁2503的张某2也来了,把其和王某拉开了。其说不是自家发出的声音,就和王某一起到2704室查看情况,2704的男子说不是他家发出的声音,其和王某在2704室看了看就出来了,一起上了电梯准备回26层,在电梯里其对王某说脸被他打伤了,门也被他砸坏了,王某说其脸上的伤是自己磕的,让其自己去看病,其很生气,电梯到了26层,其和王某面对面站着,电梯门刚开其左手掏出卡簧刀,捅了王某上身一刀,王某上来抢刀,其就又扎了王某身上几刀。出了电梯,正好看到王某的妻子拿着凳子在26层的电梯口站着,她看到其和王某打架,就用凳子打其,其又扎了王某妻子胸部两刀,之后王某和他妻子就从楼梯间跑了。其妻子刘某1将其拉回家,回家后拨打了110自首,又打了120叫了救护车。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9月26日凌晨三点左右,其在家睡觉时被楼上砸地面的声音吵醒了,听着声音是从李会新家里传过来的,当时就响了两声,其没有在意,接着睡觉。大约到了5点20分左右,楼上又传来用硬钝器砸地的声音,特别生气。因为知道李会新这个人比较偏激,习惯和人吵架,就拿了一把小方凳子去找李会新。敲了门后,李会新打开门时看到他拿着一把铁锤,其就说不让李会新砸地了。李会新说不是他砸的,正说着呢,李会新就用锤子冲其砸过来,其用凳子挡住了,这时他们二人都坐在地上了,其用左手抢李会新的锤子,李会新的妻子抱着其的右胳膊。然后邻居张某2就过来把他们拉开了,他们三人就进了李会新家里,过了六七分钟,李会新出来说上27楼问问是不是他家砸的地面,然后其和李会新就一起敲开了27楼的门,27楼说他是第一天搬过来,没有砸地面。然后其和李会新就进了电梯,其站在按钮处,李会新站在其身后,电梯门刚关上,其点了一根烟,这时不知道李会新从哪里拿出来的刀子,站在其侧面,冲着其肚子连扎了三四刀,其就推李会新,电梯门开了以后,李会新就冲着其砍,其用左胳膊挡着,李会新砍了其左胳膊一刀、脖子一刀,其基本走不动了,李会新就走出了电梯,其在电梯里蹲着。这时候听见其妻子在电梯外喊叫,就赶紧站起来走出去,看见李会新正在用刀扎其妻子的胸部,一边扎一边喊“今天扎死你们俩”,这时候李会新妻子正在拉着李会新,其妻子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这时候街坊四邻都出来了,过了没几分钟其就不行了,醒来时已经在252医院了。其腹部以上有三处刀伤、胸部有两处刀伤、左胳膊一处刀伤、脖子一处刀伤。其妻子的前胸有两处刀伤。李会新在其家楼上住了三年左右,其听到李会新家用东西砸地面的声音大约有一年左右了,几乎是每天都砸,在案发前两个月左右,其找过李会新说过这事,但李会新说这事儿和其没关系,他和楼上有过节,故意吵楼上的,还说不光用东西砸地面,还用棍子捅过屋顶。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9月26日早上5点多,其家楼上也就是李会新家又用东西砸地面,其丈夫王某就要去找李会新说说这事儿,其劝王某说李会新有暴力倾向,别去了。王某说那就拿着个凳子,以免挨打。过了几分钟,其不放心,就让邻居张某2去看看。过了一会儿张某2告诉其没事儿了,王某和李会新上了27楼去问是不是27楼砸的地面了。这时其就借着要凳子的借口去了李会新家,敲开门后李会新的妻子把凳子给了其,然后其就在电梯口等电梯,过了一会儿电梯门开了,其看到李会新正在用刀子扎王某,电梯里好多血。这时李会新从电梯里出来,走到其面前手里拿着一把刀说“今天我扎死你们俩”,用刀扎了其前胸两下,其看到自己的胸口喷出来好多血,特别害怕,喊了一声就倒在地上了,其回头看了一眼,李会新正要转过身去扎王某,李会新的妻子把他拉住了。其就从地上爬起来,王某也从电梯里出来了,其和王某躲在旁边的楼道里,王某顶着门,李会新还要冲进来扎人,被他妻子拉回家了。在楼道里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挂了电话王某已经不行了,街坊邻居把他们送到了医院。其家里听到的声音是从李会新家传过来的,之前和李会新说过,李会新说是27楼传来的,但其问过27楼的邻居,27楼说他家和李会新家有过节,有时候李会新还会敲屋顶,给27楼制造噪音,还说李会新曾经用刀砍过他家的防盗门,泼尿,后来27楼受不了,就把房卖了搬走了。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16日早上5点多,其正在睡觉时听到外面有人骂街和砸门的声音,其丈夫李会新就穿了一条大裤衩出去了,等其穿好衣服出去时,李会新和楼下的王某已经打起来了,王某用一把凳子卡住李会新的脖子,其上前拉架,这时住在楼下的张某2也过来拉架,把李会新和王某拉开了,当时李会新右脸有伤。然后李会新和王某就上楼了,其刚回屋,王某的妻子找到家里拿凳子,拿了凳子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其听见门外有动静,出来一看地上有好多血,王某和李会新还互相掐着对方,王某妻子也在旁边。其将李会新拉回了家里,到家后李会新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过了一会儿,民警到了将李会新带到了派出所。案发前一个月,王某说其家晚上总是发出声音,吵得他家睡不着觉,其当时就说声音不是其家里发出来的。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26日5点多钟,其在白沟镇××和××楼××单元2704睡觉,听见楼下有人吵吵,过了一会儿有人敲门,开门后是王某和李会新,李会新问是不是其家里发出的动静,其说不是,李会新在其家里转悠了一圈就走了。大概过了几分钟,听见又有人吵吵,其从楼梯往下走,在24楼楼梯间看到王某躺在地上,脖子上被扎了一刀一直流血,王某胸前的衣服上也全是血,王某的妻子坐在楼梯间的台阶上,捂着胸口,楼梯间和墙上都是血。当时张某2也在,其回家拿了两条绿色的夏凉被捂在王某的脖子上,一会儿警察到了,120救护车也到了,把王某和他妻子拉走了。7、证人张某2的供述,证实2018年9月26日5点多,张某1敲门说王某和楼上的打起来了,其到了李会新家门口看到李会新左胳膊上套着一把凳子,李会新和王某正在抢一把锤子,张某1和李会新妻子站在旁边,其就把李会新和王某拉开了,当时看到李会新头上破了点皮。后来李会新和王某就去找27楼了,其看没事儿了就回家了。过了十分钟左右,张某1打电话说王某被扎了,在24楼,其跑到24楼梯间看见王某躺在地上,脖子一直流血,王某胸前的衣服上全是血,张某1坐在王某旁边低着头捂着胸口,其问张某1怎么回事,张某1一直不说话,其听见有人说张某1也被扎伤了。有一名小伙子拿了一条被给王某捂在脖子上,过了一会儿警察和救护车就来了,其和王某去了第五人民医院,张某1被拉到了航天医院。8、辨认笔录,证实李会新辨认出扎伤王某和张某1的匕首。9、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8年9月26日,友谊路派出所民警自李会新处提取卡簧刀一把、锤子一把(未随案移送)。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友谊路派出所民警于2018年9月26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案发现场位于白沟镇××和××楼××层电梯口,2号楼电梯间有两部电梯可通向26层,该两部电梯均有血迹。26层电梯口地面上有大量滴落血迹,北侧电梯及墙上有血迹。电梯间北侧为安全通道,进入安全通道可见门上有血迹,安全通道门北侧墙上有血迹,血迹向下延伸至24层,24层安全通道门口台阶处有85×75cm范围血泊,血泊上方台阶上有被褥。24层电梯间地面上有擦蹭血迹。1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张某1的损伤均属重伤二级;王某、张某1均构成十级伤残。12、友谊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9月26日6时许,接到李会新报警电话后,该所民警赶到白沟镇××和××楼××单元××室李会新家中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13、被告人李会新的户籍信,证实被告人李会新的自然身份情况。14、友谊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会新无违法犯罪前科。",820        "relevant_articles": [821            "232-0-0"822        ],823        "charge": "故意杀人",824        "prison_time": 120825    },826    {827        "fact":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生与被害人王某1系翁婿关系。杜生因经常殴打妻子王某4遭王某1多次劝阻,二人产生矛盾,杜生曾扬言要杀王某1。2019年6月28日上午,杜生找王某1帮忙到地里埋肥遭拒,二人发生争执后被人拉开,杜生再次扬言要杀王某1。当天14时许,王某1到杜生家中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杜生持家中尖刀捅刺王某1左胸部一刀,王某1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1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胸部造成肝、胃、腹主动脉破裂死亡。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杜生委托张某1报警投案,肇州县公安人员在杜生家附近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杜生对杀害王某1一事供认不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杜生庭审中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撤回对被告人杜生自首的认定。被告人杜生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杜生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不适用死刑;2.杜生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3.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恳请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生与被害人王某1(男,殁年54岁)系翁婿关系。杜生曾因王某1劝阻其殴打妻子王某4而产生矛盾,杜生曾扬言要杀王某1。2019年6月28日上午,杜生找王某1帮忙往自家地里埋肥遭拒又与王某1发生争执,杜生扬言要杀王某1。当日14时许,王某1到肇州县永胜乡模范村杨万山屯杜生家中,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杜生持家中卧室炕垫下尖刀捅刺王某1左胸部一刀,致王某1肝、胃、腹主动脉破裂当场死亡。案发后,杜生于当日委托其屯屯长张某1报警,侦查人员在现场附近将杜生带回公安机关,杜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物证尖刀一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杜生作案所使用工具及所穿衣物,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发现的作案工具、杜生作案时所穿衣物进行了提取扣押。2.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及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9年6月28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张某1的报警后对本案进行侦查,在现场附近将被告人杜生带回公安机关。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肇州县永胜乡模范村杨万山屯杜生家。杜生家位于该屯最北侧西数第二间房,西侧邻居第一间房为王某1家。杜生家为座北朝南的蓝色铁皮房盖两间平房,东侧为厨房,西侧为卧室,卧室南侧面为火炕,火炕上有一男性尸体,头朝东北脚朝西南仰卧于火炕表面。尸体下方的红色垫子上有面积为31mm×30mm的血迹。距离东墙15cm,炕沿南侧20cm有一片人民币碎片。卧室地面距离火炕南侧40cm,紧靠东墙有三片人民币碎片。距离火炕南侧10cm,东墙140cm有一片人民币碎片。卧室地面距离火炕边缘北侧46cm,距离东侧墙166cm有一利群牌烟蒂1,距离火炕边缘北侧45cm,距离西侧墙20cm有一无牌烟蒂2,距离火炕边缘北侧56cm,距离西侧墙20cm有一无牌烟蒂3,距离北侧柜边缘15cm,距离西侧墙187cm有一无牌烟蒂4,距离北侧柜边缘62cm,距离西侧墙150cm有一无牌烟蒂5,距离北侧柜边缘13cm,距离西侧墙130cm有一无牌烟蒂6。公安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血迹、人民币碎片、烟蒂进行了提取。4.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19]475号鉴定意见:(1)送检的黑柄尖刀刀刃上褐色斑迹、尸体下方布块上褐色斑迹、死者王某1裤子裤腰处、上衣前衣襟上褐色斑迹中检出人血DNA,与王某1的血纱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8.27×1019。(2)杜生、王某4是杜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3.46×1014。(3)王某1、杜某1是王某5、王某7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依次为2.95×1015、8.18×1011。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19]498号鉴定意见:(1)送检的4号、5号、6号烟蒂过滤嘴端检出的人DNA,与王某4的口腔卡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43×1021。(2)送检的1号烟蒂过滤嘴端检出的人DNA,与嫌疑人杜生的口腔卡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07×1017。(3)送检的2号烟蒂过滤嘴端检出的人DNA,与被害人妻子杜某1的口腔卡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25×1020。(4)送检的3号烟蒂过滤嘴端未检出人DNA。6.肇州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黑州)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31号鉴定意见:死者王某1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胸部造成肝、胃、腹主动脉破裂死亡。7.王某4被杜生殴打的伤情照片、检查笔录证实,2019年6月28日王某4被杜生殴打。8.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9年6月28日14点25分,我媳妇李某给我打电话,称杜生来我家说他把女婿王某1杀了,让我帮他报警。后我就报警了。9.证人李某的证言:2019年6月28日14点20分许,杜生拎着一把带血的刀来我家找我丈夫张某1,他说他把王某1杀了,打电话报警没打通,想让张某1帮他报警。我跟他说你走吧,我给你报警,他走后我给张某1打电话,把杜生的事告诉他。过了十多分钟,张某1回来在院里打电话,又过了一会儿派出所车来了。10.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9年6月28日14点多,杜生拎着一把带血的刀,说王某1去他家打他,他有预防,刀放在睡觉的垫子下了,王某1打他的时候,他用这把刀一刀把王某1捅死了。杜生走后,我去李某家,让李某告诉张某1报警。过了一会儿,张某1回来就报警了。11.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是死者王某1的妹妹,2019年6月28日7点,杜生在自家院里边给玉米追肥,边骂王某1,因为王某1没帮他干活,我丈夫于某1劝了半天。中午时我到王某1家,于某1跟我说杜生来这儿和王某1撕扒,被他和我嫂子杜某1拉开了,我看见杜生媳妇嘴角出血了,她说是杜生打的,王某1生气就要报警。杜生平时总打媳妇,王某1看着来气,他俩没有别的矛盾。下午2点多杜生来我家,手里拿着一把黑色把的刀,跟于某1说他把王某1杀了。我和于某1跑到杜生家,看见王某1躺在炕上,于某1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报完警我们来到王某1家,杜生也来了,跟屯邻宋某说,王某1来到他家往他身上扑,他直接拿刀把王某1捅了。后警车来了,杜生就自己上了警车。12.证人于某1的证言:我是死者王某1的妹夫,2019年6月28日7点左右,杜生因王某1不帮他干活,在自家地里边追肥边骂王某1,中午时在王某1家我看见杜生媳妇嘴角有血,王某1与杜生争吵并厮打起来,我们就把二人分开。14点左右,杜生拿着一把带血的刀来我家说他把王某1杀了。说完就走了。我和媳妇王某3跑去杜生家,发现王某1还没有死,我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我们在王某1家院里等警察时,杜生又回来了,后警车来了,杜生就自己上了警车。13.证人王某4的证言:我是杜生的妻子,2019年6月28日早上,杜生在院里给玉米追肥,因没帮他干活他骂王某1,我女儿杜某1就过来帮忙,于某1也过来劝他。中午杜生从外面回来就打我,并把我拽到王某1家给他看,他俩就争吵起来,后被杜某1、于某1拉开。杜生平时在炕上垫子下面放一把黑色塑料把的,刀刃有20多公分长的刀。杜生一直看不上王某1,说过很多次要收拾王某1。杜生经常打我,2018年杜生还给我灌过耗子药,后来送医院抢救过来了。杜生不止一次说过拿刀把我和王某1都杀了的话。14.证人杜某1的证言:我是死者王某1的妻子,2019年6月28日7点多,我和杜生在他家院里给玉米施肥,因王某1有事未帮忙,杜生就边干活边骂王某1。中午时杜生拽着被他打过的我妈王某4来我家,杜生又和王某1争吵起来,他俩以前也总因为杜生打我妈,王某1劝阻而争吵,后两人被拉开。杜生就说要杀王某1,杜生多次说过要杀王某1的话,14点多在去肇源随礼的路上我儿子王某5接到王某3电话说王某1被杜生杀了。回到杜生家我看到王某1躺在炕上,左侧前胸有血,人已死亡。15.证人王某5的证言:我是死者王某1的儿子,2019年6月28日11点多,杜生拽着我姥王某4来我家,我姥满脸是血,我爸王某1因此事与杜生争吵,两人都要动手时被拉开。14点多,我接到我姑王某3的电话说我爸被杜生杀了。我和我妈跑到杜生家,看到我爸躺在炕上,腿蜷缩着,左胸位置出血了,杜生说我爸是他用刀捅死的,一切责任他来负。后来警察进屋把杜生杀我爸那把刀从杜生家厨房拿走了。16.证人刘某、宋某的证言:2019年6月28日早上,杜生让二人帮忙给他家院里追肥,在他家院子他就骂王某1,意思是王某1花他那么多钱,就这点活也不帮他干,杜生说把他惹急眼了非得杀了王某1不可。杜生平时和王某1关系不好,因为杜生总打他媳妇。杜生人性不好,屯子人都不搭理他,王某1口碑一直挺好。17.证人邓某的证言:杜生是我老丈人,我们关系不怎么好,杜生总打他媳妇,我们劝也不听,听我媳妇杜某2说杜生以前还把他媳妇膝盖打坏过,还给他媳妇灌过耗子药。18.证人杜某2的证言:我是杜生的女儿,我俩关系不好,杜生总打我妈,谁劝他他就骂谁。因为我姐杜某1家和杜生家挨着,杜生打完我妈就会拽着我妈去杜某1家气他们。我小时候杜生把我妈的膝盖打坏过,还给我妈灌过耗子药。19.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杜生、被害人王某1的自然情况,杜生无违法犯罪记录。20.肇州县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记录簿证实,案发当日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时被害人王某1已死亡。21.被告人杜生的供述:2019年6月28日7点多,我准备把院子里的玉米埋上肥,就让王某1帮我干,他说没时间就走了。我就找刘某和宋某帮我干,我边干活边骂王某1,王某1听见就要从屋里出来打我,被我媳妇、女儿他们劝住了,于某1把我推回我家屋里。我媳妇要和我女儿他们去肇源随礼,我不同意,就把随礼的二百元钱给我女儿后,又拿出一百元钱当她面给撕碎扔地上。她们走后半个小时,王某1来到我家,用手指着我说今天非得整死我,然后抓住我的衣领打我左肩部两拳,之后又抡我两三圈,最后把我抡到炕沿边上,他身体压着我,我的右手顺炕沿摸到放在炕上毡垫底下的尖刀,这把刀有25公分长,黑塑料夹把,是我一两年前在肇州街里商店买的,把刀放在炕垫下就是有事时能应手。我拿起尖刀照王某1上身一挑,刀就进到王某1身体里了,刀拨出来后我往上一挺,王某1就栽歪到炕上不动了。我就到于某1家告诉他我把王某1杀了。又去张某1家,跟他媳妇说我把王某1杀了,让他媳妇帮我打110报警。又去王某2家,告诉她我把王某1杀了,让她帮我报警。后回到家等派出所来人,等一会儿没来,就去我女儿杜某1家,她看到我后要打我,我就往出跑,迎面来台车,我问是不是派出所的车,司机说是,让我上车,我就上了车。指认笔录证实,杜生指认公安机关在其家锅台上提取的尖刀为其杀害王某1所用的尖刀。辨认现场笔录证实,杜生指认肇州县永胜乡模范村杨万山屯自家卧室为其作案现场。",828        "relevant_articles": [829            "232-0-0"830        ],831        "charge": "故意杀人",832        "prison_time": 10000833    },834    {835        "fact":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与婆婆廖某素来不睦。2018年4月25日晚,两人因琐事又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当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即产生用农药毒死小孩后自己自杀的念头。次日早上六时许,被告人刘某独自到遂川县大汾镇广发农机农资店购买一瓶“敌草快”和一瓶“草甘膦”除草剂,然后又在小卖部买了一瓶营养快线。在回家途中被告人刘某将部分“敌草快”“草甘膦”除草剂倒入营养快线瓶中,与营养快线混合。回到家后,被告人刘某将上述混合液体倒入茶杯,端到其子危博面前让危博喝。被告人刘某的公公危某1当时在场,发现混合液体的颜色不对及时予以制止,并将刘手中的杯子夺下,因而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提取的营养快线混合液体中检出草甘膦、百草枯成分,提取的瓷杯内液体检出草甘膦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836        "relevant_articles": [837            "232-0-0"838        ],839        "charge": "故意杀人",840        "prison_time": 12841    },842    {84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1月3日9时许,因与屯邻张某1有矛盾而怀恨在心,遂从自己家中找到一把木把铁锤藏在上衣袖口,后来到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桃山村12组张某1家,假以查看张某1头部为由,待张某1伸出头部后,从袖口处拿出铁锤趁机击打张某1头部,后张某1奋力反抗将被告人李某摁倒在地并报警。经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王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一把木把铁锤;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844        "relevant_articles": [845            "232-0-0"846        ],847        "charge": "故意杀人",848        "prison_time": 72849    },850    {851        "fact":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有财于2018年9月10日10时许,在吉林市××区自家平房西侧的山路上,与同村居民被害人王某1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中,朱有财将王某1摔倒,并骑坐在王某1身上,用拳头、玉米棒打王头部,随后又捡起王某1携带的铁锹头砍击王某1后脑部、颈部多下,致使王某1当场死亡。经鉴定:1.被害人王某1系因被锐器砍击头后枕部和后颈部,造成寰枢关节离断,椎动脉和椎静脉离断,左侧颅中窝颅底骨折,最终失血性休克而死;2.被告人朱有财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朱有财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并认为,被告人朱有财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有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1.被告人朱有财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2.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3.认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有财与被害人王某1(殁年56岁)均系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村民,二人系邻居。2018年9月10日10时许,在朱有财家平房西侧山路上,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朱有财将王某1摔倒后骑坐在王身上,用拳头、玉米棒打王头部,又捡起王某1的铁锹头砍击王某1后脑部、颈部多下后离去,王某1因被锐器砍击头后枕部和后颈部,造成寰枢关节离断,椎动脉和椎静脉离断,左侧颅中窝颅底骨折,最终失血性休克而死。朱有财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朱有财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丰满公安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中心现场位于吉林市××区玉米地。现场提取铁锹头、断为两截的铁锹把,血迹。抓获朱有财后,提取朱有财外衣右侧上衣兜血迹及内衣左袖口血迹各一处。该卷所附现场图及照片,经当庭质证,确系被告人朱有财作案现场。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9月11日,依照法定程序,被告人朱有财辨认作案现场。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警察在朱有财家左侧卧室炕上,发现带有血迹的红色帽子,对帽子依法扣押。抓获朱有财后,对朱有财衣、裤、鞋依法扣押。4.物证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朱有财庭审质证,铁锹系其作案工具,衣、裤、鞋、帽系其作案所穿。5.吉林市丰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丰)公(刑)鉴(法病)字[2018]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1系因被锐器砍击头后枕部和后颈部,造成寰枢关节离断,椎动脉和椎静脉离断,左侧颅中窝颅底骨折,最终失血性休克而死。6.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2018]法精鉴字第153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朱有财医学诊断为未特定的非器质性精神病,目前及案发时均处于未完全缓解期;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诉讼能力。7.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法物)字[2018]359号鉴定书,证明:铁锹把折断处血迹检出混合DNA,分别为被告人朱有财及被害人王某1血。8.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法物)字[2018]127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锹把尾部、锹头、地上玉米秆、尸体下地面、朱有财外衣右侧兜、朱有财内衣左袖口等处血的DNA分型与被害人王某1血的DNA分型一致;死者血与王某2(王某1妻子)、王某3(王某1女儿)血的STR分型符合三联体亲子遗传关系,证明本案死者系王某1。9.被告人朱有财伤情照片,证明:2018年9月10日,抓获朱有财后,发现朱有财面部有伤,遂拍照。佐证朱有财与王某1曾发生厮打。10.吉林市丰满区残疾人联合会填发的残疾人证,证明:2008年7月8日,被告人朱有财评定为智力二级残疾。11.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朱有财系被抓获。1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朱有财,被害人王某1自然情况。13.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其系兴家村村民。2018年9月10日13时许,其途经兴家村十五组赵某某家玉米地,发现王某1倒在地上,已死亡,其打电话报警,后来听说是同村绰号虎小子的朱有财杀的。朱有财性格孤僻,据说有精神病。14.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其系王某1妻子。2018年9月9日,王某1在后院卸鸡粪肥,邻居朱有财开始谩骂。朱有财曾患精神病,经常在村里骂人,其与王某1未理睬。2018年9月10日10时许,王某1拿铁锹到地里干活,后被杀,其怀疑朱有财是凶手。15.证人王某4证言,证明:其系兴家村村民。2018年9月9日,其开车给王某1拉鸡粪肥,卸车时,朱有财因粪肥有味开始谩骂,朱有财有精神病,其与王某1未理睬。16.证人王某5、王某6证言,证明:二人系兴家村村民,与朱有财、王某1系邻居。2018年9月9日15时许,王某1在后院卸鸡粪肥,朱有财谩骂大约五分钟,王某1未理睬。朱有财曾患精神病,经常骂人,有时拿石头打人。17.证人朱某证言,证明:其系朱有财弟弟。朱有财智力残疾,曾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朱有财平日不和他人沟通交流,经常骂人。18.证人郝某证言,证明:其系兴家村村主任。朱有财曾患精神病,经常无端辱骂他人。19.被告人朱有财供述,证明:2018年9月9日,王某1把鸡粪肥卸到其家附近,其因粪肥有味骂王某1。9月10日10时许,其在家附近山路上遇到王某1,二人发生争吵,王某1拿铁锹砍其左脸一下,其把王某1摔倒,用拳头、玉米棒连续打王某1头部,又捡起王某1的铁锹头(不知什么时候折断)连续砍王后颈部,王某1当时就死亡,其回家,后被警察抓获。综上,被告人朱有财到案后,供述的作案过程与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吻合;朱有财作案时所穿衣物上血迹经DNA鉴定系被害人王某1血;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案发起因;并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起诉事实。",852        "relevant_articles": [853            "232-0-0"854        ],855        "charge": "故意杀人",856        "prison_time": 10000857    },858    {859        "fact":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传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以沂检部一刑诉〔2020〕16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传玉及其辩护人宋会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传玉因嫉恨被害人华某与其前妻刘某谈恋爱,扬言要杀死被害人华某。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李传玉在得知华某将于次日到沂水接刘某后,心生杀意,遂于26日上午购买菜刀用于行凶。当日13时许,李传玉驾车通过跟踪刘某发现华某的车辆,遂跟踪华某车辆至沂水县开发区南一环尚客优品酒店南侧,待华某在路侧停车后,李传玉持菜刀将华某轿车驾驶室车玻璃砍破,华某驾车逃离,李传玉手臂卡住车窗随车而行,华某行驶约20米后撞到路边树木致停车,李传玉持刀从驾驶室车窗外多次砍击华某头、面部,至华某下唇部受伤。华某向副驾驶一侧躲闪,李传玉遂至副驾驶一侧,将副驾驶室车玻璃砍破,欲继续砍击华某,华某弃车逃跑,李传玉持刀追赶一段距离后停止追砍。后李传玉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投案。后经鉴定,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聂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传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860        "relevant_articles": [861            "232-0-0"862        ],863        "charge": "故意杀人",864        "prison_time": 48865    },866    {86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晴于2018年3、4月份与其前男友发生性关系致怀孕,两人于2018年5月左右分手,被告人胡晴于2018年12月14日下午5时许,在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的苏州大学阳澄湖校区8B508宿舍卫生间内产下一名活体女婴,因害怕哭声被舍友发现,被告人胡晴采用卫生纸堵塞女婴嘴巴的方式阻止其哭泣,后被告人胡晴将该女婴装入黑白相间的手提袋中,在女婴身上盖上一条黑色裤子,同时将自己带血的棉拖鞋和内裤一同放入袋中,后于当日下午18时17分左右,为了避免被人知晓,携带该手提袋下楼丢弃在苏州大学阳澄湖校区9B宿舍楼西北角的灌木丛中,次日早上9时许被学校环卫员工发现时该女婴已死亡。被告人胡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晴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周某、陈某、朱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手提袋、黑色长裤、内裤等(均系照片),书证病历材料、在读证明等,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监控录像、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868        "relevant_articles": [869            "232-0-0"870        ],871        "charge": "故意杀人",872        "prison_time": 36873    },874    {875        "fact":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能周故意杀人一案,由阿坝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以阿县检公诉刑诉〔2020〕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解和审理本案,本院于2020年2月8日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6月21日裁定恢复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4日,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兆伟、书记员袁鹤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能周,翻译员泽郎扎西、桑周卓玛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能周与其表弟尕某某因酒后与被害人旦某甲等人发生矛盾后打架,尕某某因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后能周返回居住的店铺内拿上菜刀到医院看望尕某某。9月24日晚凌晨2时许,被告人能周在从医院返回居住地的途中在阿坝县烟草公司对面的街道上遇见旦某甲,两人再次发生斗殴,能周使用携带的菜刀将旦某甲头部、颈部等多处砍伤后逃离现场,后在阿坝县藏医院被阿坝县公安局民警挡获。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为指控证据,指控被告人能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能周辩称:1.自己的行为并非以杀人为目的,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存有异议。2.案发后自己已经拨打110报警电话准备自首,但是被别人拦下,未能拨出电话,有自首意思体现。3.案发时被害人也持有器械。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能周与其表弟尕某某在阿坝县休闲广场一餐厅内吃饭、喝酒,期间与旦某甲等人发生矛盾,双方发生抓扯打斗,尕某某被对方打伤头部后送往阿坝县藏医院,双方就此散离现场。后能周返回崇拉街居住的店铺内拿上一把菜刀到医院看望尕某某,次日凌晨2时许,能周在从医院返回居所途中在阿坝县烟草公司对面的人行道上遇见旦某甲,两人再次发生冲突,能周使用携带的菜刀将旦某甲头部、颈部等多处砍伤后逃离现场回到藏医院,后于藏医院被阿坝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害人旦某甲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旦某甲与被告人能周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能周的家属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旦某甲向被告人能周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2019年9月24日,接110指令称阿坝县阿坝镇德雀街音乐餐吧内有人打架。经处警人查明,甲某某、索某某等人在“餐吧内与一名叫尕某某的人发生口角后打架,尕某某头部被打伤,后送往阿坝县藏医院治疗。凌晨2时许,接城关派出所转警称阿坝县烟草公司对面街道上有人在持刀打架,处警查明系能周与旦某甲发生冲突,能周持菜刀致旦某甲全身多处被砍伤,阿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决定立案侦查。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阿坝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能周采取强制措施并通知了其家属。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能周系四川省红原县人,1989年1月2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挡获经过证实:2019年9月24日凌晨1时40分许,接报案称阿坝县烟草公司附近有人持刀打架,能周持菜刀将被害人旦某甲砍伤并逃离现场。阿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阿坝县藏医院住院部一楼内将被告人能周抓获。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材料证实:现场位于阿坝县德唐路,中心现场位于德唐路89号门前人行道,人行道西侧为“才师烤鱼”、德唐路93、91、89、87号,东侧紧邻德唐路。“才师烤鱼”东南13.4米地面上遗留意见沾附疑似血迹的上衣,另有一屏幕破碎触屏手机附有疑似血迹,由民警现场提取。自中心现场至德唐路共有多处血迹,侦查民警提取9处血迹,其余未见异常。6.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证实:阿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从藏医院通往二楼的楼道内查获菜刀1把,白色苹果手机1部。7.鉴定委托书、鉴定资格证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伤情照片、病历证实:阿坝县公安局委托阿坝州法医物证鉴定所对本案提取的血迹、物证进行DNA同一性鉴定。经鉴定,送检的现场遗留的附带血迹上衣、血迹提取中检出被害人旦某甲的DNA-STR分型;从送检的菜刀刀刃上检出能周和旦某甲共同的DNA-STR分型。阿坝县公安局又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旦某甲作伤情鉴定。经鉴定,被害人旦某甲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8.证人证言(1)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4日凌晨,曹某某看到店门外人行道树下有两个人在那里抓扯打架,其中一个人个子有点高,身高1.75米到1.8之间,穿浅色衣服,头发染的黄色,右手拿一把不锈钢菜刀在打另一位个子有点矮的人,矮个子有点胖,身高1.65米左右,穿一件深色上衣,手里没有东西,高个子在用菜刀砍矮个子人身体的左边部位。过了一会小个子退到公路上去了,高个子依然在拿刀追着砍,小个子跑到红绿灯方向去了后高个子就没有再追了,往藏医院方向去了。通过辨认,证人曹某某从编号为1-12的不同特征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3的能周即是在案发现场持刀砍人者。(2)证人索某某的证言证实:索某某系阿坝县人,。2019年9月23日晚,索某某和旦某甲、甲某某、旦某乙等人在餐厅吃饭、喝酒。期间过来一个陌生人(尕某某)来敬酒,他有一名黄色头发的伙伴,随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敬酒的陌生人被打伤了头,索某某等人便把他送往阿坝县藏医院救治了。(3)证人甲某某的证言证实:甲某某系阿坝县人。2019年9月23日晚,甲某某同索某某、旦某甲、旦某乙等人在餐厅吃饭、喝酒。期间一个穿白色衬衣的男子过来敬酒并说了些难听的话,他有一名黄色头发的伙伴,随后旦某甲又过去敬酒,说了些什么不知道,双方就打了起来,对方有人头部受了伤。(4)证人那某某的证言证实:那某某系“阿拉姜色”餐厅经营人。2019年9月23日晚,那某某在餐厅厨房听见外面有人打架,走到大厅看到一位顾客头部受了伤,衣服上全是血,那某某找来一块抹布包住止血后让他的朋友们把他送往医院就医了。(5)证人旦某乙的证言证实:旦某乙系阿坝县阿坝镇二村人,系旦某甲的弟弟。2019年9月23日晚,旦某乙同旦某甲、甲某某、索某某等人在餐厅吃饭。有一个叫尕某某的人喝醉来“敬酒”惹事,说些难听的话,旦某甲没忍住就和对方打了起来,当时和尕某某一起的还有一个人,打斗过程中尕某某头部受了伤。9.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材料被害人旦某甲的陈述和辨认材料证实:2019年9月23日晚,旦某甲同索某某、甲某某、旦某乙等人在餐厅吃饭、喝酒。期间一个穿白色衬衣的男子过来敬酒并说了些难听的话,他有一名黄色头发的伙伴,随后旦某甲又过去敬酒,双方起了争执随后打了起来,敬酒的男子后来头部受了伤,并送往了医院。凌晨2时许,旦某甲在阿坝县烟草公司对面的人行道上遇见了头部受伤者的兄弟(能周),能周携带着一把菜刀将旦某甲头部、颈部等多处砍伤,后旦某甲往十字路口红绿灯方向逃去,能周没有追来。旦某甲便给旦某乙打电话称自己被人砍了,随后便被人送往医院救治了。通过辨认,被害人旦某甲从编号为1-12的不同特征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6的能周即是在案发现场砍伤自己的人。10.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材料被告人能周的供述和辨认材料证实:2019年9月23日晚23时许,能周与其表弟尕某某在阿坝县休闲广场一餐厅内吃饭、喝酒,期间尕某某过去和一桌人敬酒,来往一番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抓扯打斗,尕某某被对方打伤头部后送往了阿坝县藏医院,后来双方就离开了现场。能周打听到尕某某被送往藏医院救治后,返回崇拉街居住的店铺内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到医院看望尕某某,次日凌晨1、2时许,能周从医院返回居所,在途中人行道上遇见了之前和尕某某打斗的胖子(旦某甲),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能周使用携带的菜刀将旦某甲砍伤,旦某甲逃至红绿灯路口后能周放弃追逐并逃离现场回到藏医院,后于藏医院被阿坝县公安局民警挡获。通过辨认,被告人能周从编号为1-12的不同特征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3的旦某甲即是案发时自己砍伤的人。通过辨认,被告人能周辨认出位于阿坝县德唐路的人行道上即是案发现场。通过辨认,被告人能周从编号为1-6的不同特征菜刀中辨认出编号为5的菜刀即是案发时自己砍人的菜刀。通过辨认,被告人能周从监控视频中辨认出视频中身穿浅色外套,右手拿刀的男子即是自己;持刀及用刀砍“胖子”的人即是自己。11.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能周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其来源真实合法。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犯罪事实相互关联并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876        "relevant_articles": [877            "232-0-0"878        ],879        "charge": "故意杀人",880        "prison_time": 60881    },882    {883        "fact":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强在家中喝酒,酒后在卧室与同居的被害人多忠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高强便去厨房从厨具架上拿起一把刀,回卧室向自己左腹捅刺了一刀后,向多忠颈部、胸部、肩部连戳四刀,致多忠倒地。此时,多忠的大女儿秋某发现后给多忠父母打电话告知情况,多忠父母赶到现场后高强离开案发现场,后高强被送往医院救治。多忠被其父母送往果洛州人民医院,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3日5时57分死亡。案发后被害人母亲尕某将作案工具刀子上交至玛沁县公安局。经鉴定,死者多忠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包、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尕某和秋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高强的供述等证据。",884        "relevant_articles": [885            "232-0-0"886        ],887        "charge": "故意杀人",888        "prison_time": 10000889    },890    {891        "fact":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23日10时许,被害人梁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合力达西部食品城9栋2单元28号“凤姐食品经营部”内,与被告人苏凯的母亲因预留香烟一事发生争执,随即苏凯与梁某发生争吵、对峙,期间苏凯提菜刀追赶梁某。双方被劝开后,被告人苏凯驾驶其川A×××××黑色轿车驶出市场地下停车场出口,为泄愤径行驾车加速撞向站在路边的被害人梁某,撞到停放的其他车辆后停止。被害人梁某受伤被压车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死因符合车辆撞击、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苏凯留在案发现场后被民警挡获。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苏凯因纠纷故意驾车加速撞击被害人梁某,致其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苏凯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凯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苏凯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苏凯及其辩护人认为苏凯无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辩护人另提出苏凯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自首且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梁某对本案引发具有重大过错、苏凯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3日10时许,在成都市双流区合力达西部食品城9栋2单元28号“凤姐食品经营部”内,被害人梁某与被告人苏凯的母亲因未采购到本应预留的香烟而发生争吵。随即苏凯与梁某发生争吵、对峙,并拿着菜刀追赶梁某。双方被劝开后,苏凯驾驶其家中的川A×××××黑色哈弗汽车驶出该食品城地下停车场并遇见站在路边的梁某。苏凯为泄愤径行驾车加速撞向梁某且撞到路边停放的其他车辆后才停车。梁某当时受伤被压在该哈弗汽车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梁某死因符合车辆撞击、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苏凯撞车后便下车,并留在案发现场直至被民警挡获。另查明,被害人梁某亲属收到被告人苏凯的家属代为赔偿的经济损失,并表示对苏凯的行为予以谅解;被苏凯驾车撞击的三辆车的车主均获得苏凯家属的赔偿。认定前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苏凯及被害人梁某的身份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梁某的死因符合车辆撞击、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5.司法鉴定书。6.DNA鉴定书。7.视听资料及说明。8.赔偿协议及谅解书。9.辨认笔录。10.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廖某的证言。(2)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康某的证言。(4)刘某的证言。(5)崔某的证言。(6)陈某、张某的证言。(7)苏某的证言。11.被告人苏凯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前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892        "relevant_articles": [893            "232-0-0"894        ],895        "charge": "故意杀人",896        "prison_time": 10000897    },898    {89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许定成与贵阳市云岩区居民刘某从贵阳市驾车到被告人许定成位于修文县久长镇沙雁村的老房子处寻找草药时,见其侄儿许某正在修建房屋。因其认为许某占了自家的老屋基,且多年来与许家矛盾不断,遂产生持刀杀害许某的邪念。被告人许定成随即在自己大儿子许某1家沙发下找到其之前藏匿的一把水果刀,并持刀追赶许某。其间,许某被装修材料绊倒在地,被告人许定成遂趁机将许某压住,并持刀朝许某的头、胸部等部位捅了数刀,致许某头、面部和左食指、左下肢多处受伤。后因许某翻身与被告人许定成发生扭打并将其控制住,且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被告人许定成才未得逞。经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的头、面部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一级,左食指、左下肢损伤均造成皮肤神经功能损害,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与案件相关的被告人许定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梅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被告人许定成的供述与辩解;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许定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许定成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许定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就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许定成系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许定成与贵阳市云岩区居民刘某从贵阳市驾车到被告人许定成位于修文县久长镇的老房子处寻找草药时,见其侄儿许某正在修建房屋。因其认为许某占了自家的老屋基,且多年来与许家矛盾不断,遂产生持刀杀害许某的邪念。被告人许定成随即在自己大儿子许某1家沙发下找到其之前藏匿的一把水果刀,并持刀追赶许某。其间,许某被装修材料绊倒在地,被告人许定成遂趁机将许某压住,并持刀朝许某的头、胸部等部位捅了数刀,致许某头、面部和左食指、左下肢多处受伤。后因许某翻身与被告人许定成发生扭打并将其控制住,且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被告人许定成才未得逞。经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许某的头、面部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一级,左食指、左下肢损伤均造成皮肤神经功能损害,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定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许定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袁某、樊某、梅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被告人许定成的供述和辩解;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900        "relevant_articles": [901            "232-0-0"902        ],903        "charge": "故意杀人",904        "prison_time": 60905    },906    {907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与被害人王某3兄弟关系。王某1与其父亲王某4居生活,居住在突泉县**镇和安村王家屯。2020年11月8日晚上,王某4、吕某某、王某5三人去王某1家看望其父亲王某4,期间,王某1与王某5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厮打,后被拉开。2020年11月9日22时30分许,王某1酒后想起被王某5殴打一事,遂产生报复王某5的想法,便将柴油浇在自己穿过的一件棉服上点燃,然后将燃烧的棉服扔向自家东屋躺在炕上盖着棉被的王某5身上,意图将王某5烧死。王某5与同在炕上躺着的王某4、吕某某发现后,起来将棉被扔到地上,棉被燃尽,未造成王某5等人伤亡。之后,王某1在现场等待直到警察赶到将其抓获。案发后,王某5对王某1的行为予以谅解,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谅解书,证人王某4、吕某某、王洪友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5陈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被告人王某1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08        "relevant_articles": [909            "232-0-0"910        ],911        "charge": "故意杀人",912        "prison_time": 36913    },914    {915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虹在本市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三楼302房,被其儿子石某2某强奸后,持水果刀将其儿子石某2某捅死(符合单刃锐器刺击左某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随后,被告人张某虹被抓获归案。",916        "relevant_articles": [917            "232-0-0"918        ],919        "charge": "故意杀人",920        "prison_time": 36921    },922    {923        "fact":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江杰与范某离婚,但依然与二人之子陈某共同居住在慈溪市的家中。2019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江杰酒后因琐事在慈溪市妇幼保健院住院部与范某、陈某发生争执,产生杀害二人的想法。后被告人陈江杰从家中携带菜刀、水果刀至慈溪市妇幼保健院,途中,被告人陈江杰有打110或给他人打电话称要去杀人等行为。同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陈江杰至慈溪市妇幼保健院住院部寻找范某和陈某无果,又至住院部5楼护士站,手持菜刀并扬言要杀人,后被及时赶至现场的民警制服。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江杰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本次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被告人陈江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江杰取得了二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江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庄某、马某、商某某、苗某、施某、刘某、张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江杰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江杰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924        "relevant_articles": [925            "232-0-0"926        ],927        "charge": "故意杀人",928        "prison_time": 24929    },930    {93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于被害人吴某1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后,马某某便产生杀害吴某1的想法。随后马某某准备好菜刀,电线等作案工具,趁马兰芬走到其位于习水县时,马某某冲上去用手抓住吴某1的头发向前拖行,用刀背殴打吴某1,并将吴某1挟持至小地名“小丫回”的树林,欲当场杀死吴某1,但因吴某1拼命挣扎滚下山坡,后在警察的帮助下得以脱险,马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陆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马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3.被告人马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4.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5.被告人马某某家庭情况困难,有四个未成年子女急需被告人马某某抚养。综上,恳请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932        "relevant_articles": [933            "232-0-0"934        ],935        "charge": "故意杀人",936        "prison_time": 30937    },938    {939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钟水香与其丈夫李某1在家中,被害人李某1想喝酒,被告人钟水香因为李某1曾身患脑溢血且患有高血压,钟水香当即制止并强行将李某1手中的酒瓶夺走。随后,被告人钟水香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争吵,被害人李某1说“这个不喝,那个不能吃,你想我死啊,就一起死”,李某1便在家中拿起一把斧头在钟水香面前甩了几下,钟水香见此情况很害怕就往客厅跑,李某1拿着斧头边甩边追着钟水香,钟水香就反抗抢夺李某1手中的斧头,两人便扭打在一起,将客厅电视架上的电视掀翻在地,钟水香顺手捡起一根竹块将李某1手中的斧头打落在地,并抢先将斧头捡起。李某1见斧头被钟水香抢走,弯下腰想捡地上的竹块,此时钟水香心想“你要我死,我就要你死”,就举起手中的斧头用力朝被害人李某1的后脑猛砸了四、五下,并说:“看哪个打得赢,哪个先死”。被砸中后脑的李某1当场就瘫坐在地上并大声喊“救命,救命”,一会缓过神的李某1站起来摇摇晃晃走到客厅后面的小房间并瘫坐在竹床上,后又跌跌撞撞地走到客厅倒在装有柴火的蛇皮袋上,此时钟水香继续用手中的竹片击打李某1双脚,李某1又爬起来在客厅走了几步后倒在客厅东侧靠墙位置,被告人钟水香见被害人倒地怕其起身报复她,便坐在李某1腰上,并用旁边的一张长板凳压在李某1肩膀部位,直至李某1无任何动静。被告人钟水香持斧头击打致李某1受伤后,邻居听见“救命”声前来敲门及后来接到报案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钟水香均拒绝开门,民警在情况紧急之下破门而入实施救援,经赶到现场的“120”医生确认李某1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1为外伤、出血、情绪紧张、激动、疼痛等因素致冠心病发作死亡。被告人钟水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李某1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水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出入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处警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李某3(被害人之子)、李某2(被害人之女)、罗某、刘某、曾某、候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钟水香的供述与辩解,关于李某1死亡的初步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40        "relevant_articles": [941            "232-0-0"942        ],943        "charge": "故意杀人",944        "prison_time": 36945    },946    {947        "fact":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红卫在安阳县曲沟镇展美发型理发店,遇到曲沟镇永定村的被害人王某,被告人李红卫因之前儿子李晓磊坐王某的车出车祸去世对王某不满,被告人李红卫趁王某在理发店洗头时,从理发店工作台上拿一把刮脸刀,喊着:“王某你咋还不死了”,朝王某脖子上划了一刀,后被理发店老板付某拦开,王某脖子受伤,后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颈前部创口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红卫家属提出李红卫有精神病,经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红卫作案时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李红卫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红卫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付某、师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省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视频光盘一张、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948        "relevant_articles": [949            "232-0-0"950        ],951        "charge": "故意杀人",952        "prison_time": 72953    },954    {955        "fact":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亮发现妻子王某有两个微信号,见妻子瞒着自己与前男友有微信联系,顿时失去理智,将王某推到沙发上。待被告人陈亮从厨房拿了菜刀出来发现王某已经跑出门外,陈亮即右手持菜刀、左手拿着王某的手机在后追赶,王某跑至一楼门店靠近门口的位置摔倒在地,陈亮遂用菜刀对着王某头部一顿乱砍,致王某头部、手部多处受伤,不能动弹。闻讯赶来的陈某(陈亮哥哥)夺过陈亮手中的菜刀,并叫旁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待王某被送去医院抢救后,被告人陈亮让人送其至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头部、面部、手臂四处轻伤,开放性页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为重伤二级。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亮意图故意杀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故意杀人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亮有期徒刑四至六年。被告人陈亮自我辩护称,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我没有对王某头部一顿乱砍,王某被砍后不是不能动弹,而是手、脚和眼睛均在动,不是陈某把我的刀抢去,而是我主动停止了犯罪。我只有伤害王某的故意,没有杀她的故意,只能定性故意伤害罪,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亮的指定辩护人夏智育的辩护意见:一、本案的定性应当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分析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时,不能只看其口供,而应结合全案材料进行分析。被告人在激愤的情况下丧失理智,确实不能排除有杀害被害人的想法,并且明知用刀砍完全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这个结果持放任态度,而不是积极追求态度,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一种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结果论,因该案只造成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因此只能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未遂。二、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对被告人适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成立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四、本案系激情犯罪,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左右量刑。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亮发现妻子王某有两个微信号,见妻子瞒着自己与前男友有微信联系,便情绪激动,将王某推倒在沙发上。待被告人陈亮从厨房拿了菜刀出来后发现王某已经跑出门外,陈亮即右手持菜刀、左手拿着王某的手机在后追赶,王某跑至一楼门店靠近门口的位置摔倒在地,王某用手护着头部,陈亮遂用菜刀对着王某头部砍了数刀,致王某头部、手部多处受伤。闻讯赶来的陈某(陈亮哥哥)夺过陈亮手中的菜刀,并叫旁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待王某被送去医院抢救后,被告人陈亮让人送其至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害人王某经安化县人民医院诊断:1.左侧额颞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左侧额颞顶骨骨折,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部脑挫伤;2.右侧枕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右侧枕骨骨折,脑挫伤;3.其他部分头皮裂伤(7处)、左侧耳廓皮肤裂伤,左侧肩部皮肤裂伤,左侧中指皮肤裂伤,左侧环指中节离断伤;4.右侧肘部皮肤裂伤,右侧尺骨开放性骨折,右侧肘部肌腱、肌肉损伤。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头部、面部、手臂四处轻伤,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送检的1、3~5号检材中检出的STR分型,与王某(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111××××)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84x10³¹。案发后,被告人陈亮赔偿被害人王某的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物证:衣服一件、裤子一条、菜刀一把;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刑事谅解书、领条、欠条、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谌某、陈某、邓某、吉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亮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8.视频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956        "relevant_articles": [957            "232-0-0"958        ],959        "charge": "故意杀人",960        "prison_time": 48961    },962    {963        "fact": "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春宏与被害人宋某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子一女,儿子张某1(被害人,17岁,在校学生)、女儿张某2(6岁,小学学生)。被告人张春宏有酗酒、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其妻宋某与何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二人因长期外出打工而分居。2019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张春宏从巍山县修建铁路打工处回到南涧县公郎镇接送女儿过程中,得知妻子宋某与何某某“睡觉”之事而心生愤怒。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春宏带着女儿到宋某打工的公郎镇“娇兰美容美发店”质问宋某而发生吵打,期间因放学路过的儿子张某1以“自杀”相威胁二人方才停止吵打。当日19时33分,被告人张春宏在公郎镇××街“多又好超市”购买得一把“屠宰刀”后骑摩托车前往南涧县公郎镇公郎村委会河西202号薛某户其妻宋某租房,途经“刘文元农资销售店”时购买了一瓶“劲酒”喝了一部分,在到达出租房时,发现何某某和儿子张某1与宋某在一起,便责问何某某并让其离开。随后,张春宏关上卧室门质问宋某能否挽回与其的婚姻和家庭,得到宋某否定的回答后,张春宏喝完剩下的劲酒,持刀连续捅杀躺在床上的妻子宋某胸腹部、左肩部、左颈部等部位,其子张某1见状用手去拉也被刺中左上臂内侧。张春宏作案后主动到公郎派出所投案,并带领公安民警到达犯罪现场,卫生所医生及时赶到现场对二名被害人进行救治。宋某因急性大出血、张某1因大失血,抢救无效而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宋某系胸部等处遭受锐器刺创失血死亡,张某1系左上臂遭受锐器刺创致失血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春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春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春宏对张某1的行为系过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宋某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春宏与被害人宋某系夫妻,婚生一子一女,儿子张某1(殁年17岁)、女儿张某2(6岁),夫妻二人因长期外出打工而分居,宋某与何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张春宏打工回到南涧县公郎镇,在接送女儿过程中得知妻子宋某与何某某睡在一起而心生愤怒。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春宏到宋某打工的公郎镇“娇兰美容美发店”质问宋某而发生吵打,期间因放学路过的儿子张某1以自杀相威胁二人才停止吵打。当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春宏在公郎镇××街“多又好超市”购买一把刀子后骑摩托车前往公郎镇公郎村委会河西202号薛某户其妻宋某的租房,途经“刘文元农资销售店”时购买了一瓶“劲酒”喝了一部分。在到达出租房时,发现何某某、张某1、宋某在一起,便责问何某某并让其离开。随后,张春宏关上卧室门质问宋某能否挽回与其的婚姻和家庭,得到宋某否定回答后,张春宏喝完剩下的劲酒,持刀连续捅杀躺在床上的妻子宋某胸腹部、左肩部、左颈部等部位,其子张某1和宋某并排躺在床上也被刺中左上臂内侧。作案后张春宏到公郎派出所投案。经卫生所医生救治,宋某、张某1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宋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创致肺、肺动脉和心脏破裂失血死亡,张某1系左上臂遭受锐器刺创致血管破裂失血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月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春宏到南涧县公安局公郎派出所投案称:在公郎镇小学附近的出租房内用刀扎伤妻子宋某,现宋某伤势严重,其来自首。同时向民警提交印有“屠宰刀1#”的刀鞘1个。接警后,民警将张春宏控制并拨打120,在张春宏的指引下迅速赶往现场,到达公郎镇公郎村委会河西202号出租房后医务人员对张春宏的妻子宋某和儿子张某1进行了抢救,二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南涧县公安局于当日对案件立案侦查。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春宏到公郎派出所投案后,民警将张春宏控制,对张春宏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后在张春宏的指引下迅速赶赴现场,张春宏妻子宋某、儿子张某1经公郎卫生院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张春宏传唤至南涧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3、户口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春宏,被害人宋某、张某1的身份情况。被害人宋某、张某1因死亡于2019年1月27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南涧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对案发现场南涧县公郎镇公郎村委会河西社202号出租房宋某承租房的卧室及卧室门口的院子进行勘验检查。提取血迹13份、劲酒空酒瓶一个、紫云香烟一包、紫云烟头一枚、手机二部、黑金刚3号屠宰刀一把、白色小刀一把,附现场照片。5、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及法医对被告人张春宏进行了人身检查。在张春宏脸上、手上,所穿蓝色羽绒服、蓝黑色牛仔裤上均附着血迹,依法提取血迹15份。提取被告人张春宏十指指甲及血液样本一份。对被告人张春宏随身衣物原物提取。检查过程中拍摄照片。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春宏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在公郎镇××街张春宏指认购买杀人刀具的地点“多又好超市”,指认在超市内存放刀具的货架为挑选作案用的刀子的地点。指认公郎街集贸市场与宋某发生争吵和打架的地点“娇兰美容美发店”分店“康婷美容养生体验馆”,并说当天在这里打了宋某两个耳光。指认在河西“刘文元农资销售店”购买了一瓶劲酒。指认公郎村委会河西薛某户是其妻子宋某租住的房屋,也是其杀害妻子宋某和儿子张某1的地点、详细指认了与犯罪有关的地点。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南涧县公安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春宏提交的刀鞘一个(实际为包装刀具的纸壳)。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民警依法向被告人张春宏依法扣押蓝色羽绒服一件(背部等位置多处沾染血渍)、灰色毛衣一件(右侧袖口前侧见血迹附着)、绿灰白色条纹毛衣一件(右侧袖口前侧见血迹附着)、蓝黑色牛仔裤一条,灰色保暖裤一条,黑色皮鞋一双。9、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9年1月2日南涧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向刘某依法调取“多又好超市”3、4、5、8通道视频资料;商品销售明细截图1份,2019年1月1日19时33分02秒“多又好超市”销售一把“黑金刚3号”屠宰刀。10、作案工具指认照片,证实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张春宏对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刀子进行指认。11、鉴定意见(1)南公鉴(法病)字[2019]001号、002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宋某系胸部等处遭受锐器刺创致肺、肺动脉和心脏破裂失血死亡。死者张某1系左上臂遭受锐器刺创致血管破裂失血死亡。(2)(大)公(理化)检(毒物)字[2019]1号,证实送的宋某肝组织、胃组织及胃内容物;张某1肝组织、胃及胃内容物的检材中均未检出相关毒物。(3)(大)公(物)鉴(DNA)字[2019]001号,证实标记有“张春宏鼻梁右侧血迹”、“张春宏右上眼睑血迹”、“张春宏左手掌背侧血痂”、“张春宏右手食指及中指掌指关节背侧血痂”、“张春宏左手无名指掌指关节背侧血迹”的检材,“张春宏左手、右手指甲”指甲内壁擦拭物检材,“张春宏外衣左侧胸部血迹”、“张春宏外衣右侧肘关节血迹”、“张春宏外衣右侧手袖前侧血迹”、“张春宏外衣左侧手袖中段背侧血迹”、“张春宏外衣左侧口袋血迹”、“张春宏外衣背部血迹”、“张春宏外裤左大腿前侧血迹”、“张春宏毛衣右侧袖口前侧血迹”的检材,检出的STR分型与张某1的血样基因型相同。标记有“张春宏右手小指第一指节血迹”、“张春宏左手小指掌侧血迹”、“卧室西床床头柜柜门门框上烟蒂”的检材,检出的STR分型与张春宏的血样基因分型相同。标记有“宋某左手、右手指甲”甲内壁检材、“宋某短裙左侧血迹”、“宋某阴道拭子”、“刀尖右侧血迹”、“刀刃左侧中部血迹”的检材,检出的STR分型与宋某的血样基因分型相同。张春宏与宋某是张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12、证人证言(1)何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1日15时许,宋某给其打电话哭着说:她在找孩子,还说跟她老公说清楚了,要离婚。接完电话,其骑摩托去找宋某。进入沧东河居,其看到张春宏刚下摩托,他女儿和儿子张某1跟他在一起。其没有停,骑着摩托离开,宋某又打电话给其说:她回到出租房,让其换100元现金回来给房东。16时许,其到出租房宋某在房间里哭,张某1和宋某在对话,说宋某被张春宏打。19时许,其听到敲大门的声音,张某1开门和张春宏进了房间,张春宏叫其进去。其去到门口站着,张春宏坐在进门的床上,宋某和张某1睡在右手边床上。张春宏对其质问后又叫其出去,其到厨房做饭。张春宏把门关起。过了两分钟左右,其听到张某1叫:妈妈、妈妈。其过去开门,但门被反锁了,其又去到窗户问他们:干什么?张春宏从房间里出来,说了一句:他去报警,说完就跑出去了。张某1喊着:救妈妈、救妈妈,浑身是血地从房间里走到院子已经快站不稳了,其过去扶着他坐到地上。李某和公郎街的一个妇女从一楼客厅出来。过了两分钟左右,没见到医院和派出所的人,其去医院叫人。其到路口看到警车,调头跟着回到案发现场。医院的人来到,抢救了一会儿,宋某和张某1就死了。2017年11月30日,其去“娇兰理发店”认识了宋某,加了微信后俩人聊天,到2018年7月份俩人好上了,刚开始不清楚她的婚姻状况,2018年春节其才知道他已经结婚并有两个孩子。张春宏一直在外打工,直到2018年10月份,张春宏打工回到家才知道其与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春宏跟其商量过其跟宋某的事情,后其和宋某停止了不正当男女关系,直至2018年12月31日,张某1有三个朋友来睡不下,宋某和她的女儿又到二楼跟其住了一晚。(2)李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1日19时许,其回到公郎街出租房,19时43分许听到对面租房内发出“膨、膨、膨”的砸门声。其跑出房间,看到对面房间内跑出来一个上身穿花红色上衣的小伙子,用右手捂着左手流血处,嘴里不断地叫喊:我妈妈、我妈妈。小伙子晕倒在地上,何某从厨房跑出来扶小伙子。其拨打120急救电话。过了几分钟,看到女死者老公戴着手铐被警察控制着来到现场。医生来到现场对一男一女急救了将近半个小时,说两人己经死了。(3)龙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南涧县公郎镇娇兰美容美发店,2019年1月1日15时许,宋某在上班,他老公领着女儿来到店里找她,先和宋某争吵,接着夫妇俩开始动手打架。其去劝架夫妇俩已经打到店门口。在其的劝说和他儿子手里面拿着一把牛角刀说要自杀后,夫妇俩才停止打架。(4)刘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1日傍晚,一个四十岁左右身穿蓝色羽绒服的本地口音男子到其开的多又好超市买过一把屠宰刀,收银台电脑上记录的时间是当天19时33分。男子选了一把屠宰刀出来,来到收银台说选刀子时被刀子划伤了,其看到他手掌上有血,拿纸替他擦了一下,找了一个创可贴给他,他贴好创可贴后付了钱离开超市。(5)薛某的证言,证实南涧县公郎镇公郎村委会河西202号房屋是其所有,其将房屋出租给一个叫何某的男子,但居住的人是宋某。案发时其不在现场。(6)张某2,证实张春宏是其爸爸,宋某是其妈妈,张某1是其哥哥。爸妈以前吵架的,他们还打架。最近一次见到爸爸时其告诉爸爸,哥哥跟小伴睡,妈妈跟叔叔睡。(7)茶绍华的证言,证实其系新合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张春宏和宋某夫妻俩长期在外打工,基本不回老家。现家中还有张春宏父亲张某3,70岁左右,腿部残疾行动不便,女儿张某27岁,在公郎小学上一年级。目前张某3和张某2的生活来源是政府接济。(8)张某3证言,证实张春宏与宋某结婚近二十年,两人带着孩子在外打工,基本不回家。张春宏对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问,儿媳宋某对其不错,每个月都带给其二、三百元生活费,偶尔还给其买烟酒和衣服裤子。案发当天张春宏曾回家说与宋某离婚了。13、被告人张春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最近几年,其与妻子宋某都在外打工,宋某在公郎街娇兰美容美发店上班,在公郎小学附近租了房子,其到巍山打工,八九个月没有回家。2018年11月,其回家发现宋某跟租住在二楼的何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出于家庭儿女考虑,其找宋某和何某谈,宋某表示不再跟何某有不正当来往,后其又回巍山打工。2019年1月1日上午,其从巍山回到公郎准备送女儿去上学,期间女儿跟其说:2018年12月31日晚上,叔叔来跟妈妈睡,哥哥和同学到何某租住的房间睡。后其质问宋某是否又跟何某睡在一起,她否认。其回出租房质问并责怪儿子张某1为何不管宋某,目的是想证实女儿跟说的话是否属实。在得到儿子证实后,其到发廊当着张某1和张某2的面质问宋某与何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并发生争执,其动手打了她两个耳光,后宋某用发廊的拖把来追打其,当时在场的人比较多,其就忍了。儿子张福就跑了,其威胁宋某如果儿子有什么三长两短的话要她负责到底。后宋某打电话给何某。其去找到张某1将张某1领回出租房交给宋某。其将宋某和张某1的身份证拿着骑摩托车送张某2到新合小学上学。在公郎街一家超市内买了一把刀子,揣在外衣左边内侧衣袋里,是扎宋某的那把,其又在返回出租房路边的一家卖种子的店里买了一瓶劲酒,喝了一口后回出租房。当时大约下午七点半,出租房大门锁着,其叫门后从门缝看见何某从宋某的卧室出来,转到隔壁厨房做饭,其儿子出来开门,其直接进了房间。宋某躺在靠窗的床上盖着被子,儿子返回在床上躺下,和宋某一起脸对着其,宋某躺在外,张某1躺在内。其质问宋某二人的事情要如何处理,是否能过下去。其表明态度为了儿女跟她好好过下去,宋某说永远不可能。其就坐在大床上喝其买的酒。后其叫何某进来,质问他为何介入其的家庭。后何某出去了。其把门从里面锁起,到床头质问宋某,还能不能挽回一起好好过日子,宋某回答永远不可能,其连续质问宋某三、四遍后,宋某很坚决回答不可能挽回。其失去理智,用右手拔出揣在外衣内袋里的刀子往宋某上半身扎去,扎着宋某的胸腹部位。儿子张某1见状后快速起身从床上起来推其左肩喊:爸爸,那是妈妈呢。宋某被其扎了一刀后身子往张某1方向挪,其不管不顾用左手档着张某1,右手反手拿刀继续扎宋某三、四刀。扎了几刀后其的脸上也有血溅上来,张某1用力将其推开,张某1要去叫人,其没有拿刀跟张某1抢着开门,其先开门出来,对张某1说不用去报案,其自己去自首,骑摩托车到公郎派出所自首。其使用的刀子全长约25厘米,刀刃长约15厘米,宽度约3至4厘米,刀把是淡黄色木制的,刀留在了现场。张某1具体如何受伤的其想不起来了,在其用刀扎宋某过程中,其用左手推着他,右手持刀扎宋某,可能是在其扎连续捅刺宋某时误伤张某1。其与宋某因其爱喝酒爱赌博不顾家产生了矛盾,2017年11月份,其与宋某发生争吵后,其跟宋某提出离婚,后没有离。在其知道宋某与何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心中愤怒,与宋某发生争吵,宋某2018年12月初向其提出离婚,其俩人已经到南涧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家庭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划分不清楚,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其不想跟宋某离婚,希望跟宋某过下去,其动刀的原因是不愿意跟宋某离婚,心里在乎她,而她给其戴“绿帽子”,其气愤不过才动刀杀她。其买刀的真实想法是如果宋某执意要跟其离婚,其就要杀她,另一个原因是当天下午其打着宋某后宋某电话告诉何某,其防着何某来打其。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上述认定之事实。",964        "relevant_articles": [965            "232-0-0"966        ],967        "charge": "故意杀人",968        "prison_time": 10001969    },970    {971        "fact":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30日10时许,在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国兴小区8号楼3单元1503室,被告人崔楠因生活压力产生轻生念头,遂用枕头捂其子被害人崔某1(殁年4岁)面部致其当场死亡,后自杀未遂。经鉴定:崔某1符合口鼻部受捂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972        "relevant_articles": [973            "232-0-0"974        ],975        "charge": "故意杀人",976        "prison_time": 180977    },978    {979        "fact":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段召银与被害人唐某1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唐某1在外打工期间,被告人段召银怀疑唐某1有外遇,遂经常为此吵闹,并扬言要杀唐某1及其后家人。2020年3月14曰,被告人段召银谎称儿子段某1耍的女朋友要回家来耍,将被害人唐某1喊回家中。唐某1回家后发现自己的衣物被段召银烧毁,两人因此发生吵架,段召银扬言要杀唐某1,并说死也要死在家里。2020年3月18日20时左右,被告人段召银对儿子段某1说今晚不管发生什么事情都不要下楼。段召银随后进入一楼堂屋后将家中一楼通向二楼的门锁上,接着又将一楼所有照明设施关闭,然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剔骨刀放到自己的上衣包里,并朝站在场坝栏杆处的唐某1走去,在距唐某1一米远左右时,趁唐某1不备用剃骨刀朝唐某1颈部砍去,后迅速逃离现场。2020年4月22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川)公(宜叙)鉴(法临)字(2020)0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唐某1气管穿孔属重伤二级;颈前部遗留一道瘢痕,长度为13.0cm属轻伤一级。",980        "relevant_articles": [981            "232-0-0"982        ],983        "charge": "故意杀人",984        "prison_time": 120985    },986    {987        "fact":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林珍玉因家庭纠纷对其婆婆被害人陈某1怀恨在心,便手持铁锤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新区××号家门后等待被害人陈某1归来。在被害人陈某1开门时,被告人林珍玉便持铁锤上前击打被害人陈某1后脑勺等部位,致其当场晕倒在地,后继续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及全身,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同日,公安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林珍玉抓获,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锤子(铁制锤子头、木制锤子柄)一把。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珍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宋某的证言,视频监控及截图,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急救病历及抢救记录,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报警录音光盘,110接警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林珍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988        "relevant_articles": [989            "232-0-0"990        ],991        "charge": "故意杀人",992        "prison_time": 96993    },994    {995        "fact":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赵树兴在杭州市余杭区,与同居女友被害人翟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树兴从厨房内拿取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翟某腹部二刀致其腹部及左手等处受伤。后被害人翟某不停求饶,被告人赵树兴停止杀害行为,并将被害人翟某送医救治。经鉴定,被害人翟某因外伤致腹部开放性损伤,腹壁贯通伤,肠系膜损伤,脾脏破裂,腹腔大量积血,行剖腹探查脾脏修复术、清除积血等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树兴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翟某,并取得谅解。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病历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996        "relevant_articles": [997            "232-0-0"998        ],999        "charge": "故意杀人",1000        "prison_time": 661001    },1002    {1003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因感情纠纷、家庭不和,遂产生携子轻生的念头。2018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葛某自幼儿园接走了其子葛某丁(2013年8月10日生),后至本市虹桥镇七圩供销社内购买农药1瓶。当日23时许,被告人葛某在其居住的虹福小区23号楼下河边将农药喝下部分后给葛某丁喝,后携葛某丁返回虹福小区23号楼丁单元201车库。次日5时许,葛某丁被发现死于该车库内,被告人葛某经抢救生还。经鉴定,葛某丁符合氧乐果中毒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葛某因感情纠纷、家庭不和产生自杀念头,在实施自杀行为的过程中,故意剥夺其子的生命,造成其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被告人葛某辩解,其没有拿农药给被害人喝,其没有故意杀人。被告人葛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葛某没有实施喂被害人喝农药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2018年6月23日、6月27日、6月28日、8月28日、12月11日、12月30日的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3)本案关于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被告人葛某即使构成犯罪,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5)被告人葛某系聋哑人,没有前科,建议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因感情纠纷、家庭不和,遂产生携子轻生的念头。2018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葛某自泰兴市虹桥镇七圩幼儿园接走其子葛某丁(2013年8月10日生),后至泰兴市虹桥镇七圩供销社内购买农药氧乐果1瓶。当日23时许,被告人葛某在虹福小区居住地楼下将该瓶农药喝下部分后,又让葛某丁喝。后被告人葛某携带葛某丁返回虹福小区23号楼丁单元26号车库。次日6时许,葛某丁被发现死于该车库内,被告人葛某经抢救后生还。经鉴定,葛某丁符合氧乐果中毒死亡。被告人葛某作案时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葛某于2018年6月23日、6月27日、6月28日、8月28日、12月11日向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证实其和葛某丁在睡觉的楼下河边上喝的药,其先喝了一口,宝宝看到后哭,喊妈妈,其给葛某丁喝,葛某丁不喝,其说喝哦,其拿给葛某丁喝的。其说妈妈喝掉了,叫葛某丁也喝。其和葛某丁喝的是一样的药,是黑色的,用来治虫的药,黑的,有毒,喝下去会死。爸爸打,叫其去死,其就去上街买药去死。4月26日打了一次,5月21日打了一次,爸爸打菲菲,其哭的,爸爸叫其去死哦,爸爸还说宝宝跟在爷爷后面,叫其一个人滚。宝宝是其养的,要走其和葛某丁两个人一起走。哥哥打电话给爸爸说其跟厂里的人睡觉,谈恋爱抱在一起,爸爸打的。其跟董某发生了5次性关系,下班后,厂里没人,跟他睡在地上,用袋子铺在地上,两个人流氓。当天其接了宝宝后带宝宝去买药,花了10元钱,买了药后买东西给宝宝吃,吃了后去耍子,天晚了,把车子停在楼下,到河边上喝药,把瓶子扔在河里,手脚抖动,宝宝也是,两个人就倒在车库地上。5月22日,方某骂,叫其滚,去跟董某结婚,方某说是宝宝的爸爸,叫其一个人滚,其说宝宝是其养的,其带走。二、证人证言1.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4日早上5、6点钟的样子,其起床干活,听到哑巴的老公方某喊:“没得命哦,帮我救救孩子哦。”其看到方某从他家车库跑出来,手上抱着他的儿子,其赶紧跑过去,看那个孩子已经脸色发青,手脚都发青了,人没得气了。方某说:“我老婆还在车库里面呢。”其站在门口看,车库里面一股农药味,其看到哑巴躺在车库里面门口地上,嘴里冒着泡沫,还有气,其说哑巴没有死,赶紧弄出来,方某就把她抱了出来。之后方某的舅子把哑巴送医院的。虹福小区物业不肯种菜,只是有的人家在自家门口种点葱或大蒜,从未发现葛某种过菜,她家在楼下没有种过东西。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4日早上6点多钟的样子,其听到楼下有人喊“没得命,救命”的声音,其就赶紧往楼下走,其看到楼上的方某手上抱着孩子在哭,当时耿某也在那里,方某叫其帮忙抱着孩子,他说车库里面还有他老婆呢,也不行了。其就把孩子接过来,其看孩子已经没得气了,脸都是青的,已经没得脉了。其站在车库门口看到方某的老婆菲菲躺在车库里面,嘴里泛着泡泡,还有气,人没有死,其叫方某赶紧把人抱出来。后来方某的舅子开车子把菲菲送到医院去的,孩子也被方某抱走了。3.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2日中午11点多钟,葛某回到虹福小区,她拿出她的手机给其看,手机里面有个图片,上面写的字,按照她告诉其的意思,葛某从去年开始跟一个叫董某的人发生了好几次关系。其当时听到这个话,心里很来气,其拉住葛某一起去了其丈人家。其问其丈母,知不知道菲菲在厂里跟人家有不正当的关系,其丈母说也是刚晓得这个事情,今天早上的时候,其丈人已经非常生气,把菲菲喊过来,打了一顿,骂了一顿。其当时心里很生气,其就朝葛某说:“你怎么就不知道丢人啊,你把家里的钥匙给我,你一个人死滚,去死。”后来葛某气呼呼地就走了。当天晚上,葛某没有回家。5月23日一早,其跟其丈人去南沙做工。到了傍晚回来,发现家门上的锁被砸掉了。楼下的人说葛某中午的时候回来的,他喊的开锁的小陆子来帮她把门打开的。其回家没有多久,其丈母打电话问其葛某和孩子有没有回来,其说没有。其丈母说她去接孩子之前,菲菲已经把孩子接走了。5月24日早上5点多钟,其起床,葛某还没有回来。大概6点左右其到车库去趟车子,车库门半掩着,其走到门口闻到一股很浓的农药味,看到葛某丁头朝东,脚朝西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脸发紫、发暗。葛某头朝南,脚朝北,身体朝西侧躺在门后面,葛某嘴里在吐着沫,眼睛睁着。其赶紧把孩子抱起来,孩子的身体已经有点发硬了,其一边往外跑,一边喊:“来人哦,救命啊。”之后其打电话给其丈人,其舅子开车过来把人送医院的。平时虹福小区基本不开伙,在其丈人家,葛某不怎么干活,丈人家田里的活都是其丈母做,其也做得不少,葛某从来不干农活,也不种菜。虹福小区他们家没有种菜。葛某丁平时喜欢喝可乐、雪碧、冰红茶,喝之前喜欢闻闻,味道不好的肯定不会喝。4.证人葛某甲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1日,黄某打电话告诉其葛某赖在董某家两天了,其以为是小事。5月22日早上6、7点钟,其在家骂了葛某,还打了葛某,罚她跪在菩萨面前。5月22日下午的时候,其听其老婆说方某跟葛某吵架了,方某叫葛某死滚,还把门上的钥匙收掉了,其没有过问。5月23日一大早,其和方某一起去南沙工地上开工,到了傍晚,其回家的。到家后,其老婆告诉其小孩被葛某接走了。其就打电话给方某,告诉他孩子被葛某接走了,其问他葛某有没有回家,方某说葛某和孩子没有回家,家里的大门都被葛某撬掉了,家里被作得一塌糊涂。后来其跟其老婆、儿子、小王一起去找,没有找到。5月24日一大早,其打电话给方某让他早点过来一起去南沙开工。过了一会儿,方某打电话给其说两个人都死掉了。其立刻和其老婆、儿子赶到虹福小区方某家,把人送到医院。5.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5月21日中午黄某到其家,告诉其葛某和董某有不正常关系。5月22日早上6点30分左右,葛某开电瓶车回来。葛某甲叫葛某跪在菩萨门口,用扫帚打了三、四下。葛某甲说:“你在外面不好好上班,你有小方,你还在外面有人。”葛某就一直跪在那儿不起来。后来葛某从其家往西,其以为葛某去上班。到了中午黄某把董某和葛某的事情告诉了方某。方某就问葛某要套房上的钥匙,叫葛某滚。5月23日下午5点钟其去幼儿园接葛某丁,老师说葛某丁被他的妈妈刚刚接走了,其就回家的。到了晚上其打电话给方某问有没有看到小孩,方某说没有看到,在打扫卫生,葛某下午把门撬下来的,在家里洗澡的,家里作得一塌糊涂。到了5月24日早上6点多钟的时候,其老公葛某甲打电话喊方某去做活,方某说马上下楼。过了一会儿,方某打电话给葛某甲说:“葛某和葛某丁躺在车库里,宝宝没有用了,葛某的嘴里在吐沫。”其和葛某甲就过去的。其儿子后来到了,就把葛某送到虹桥医院去的。平时虹福小区没有菜地,葛某平时不种菜,也不接触农药,不会打药水,从来都不碰。葛某丁平时喜欢喝可乐、雪碧、旺仔牛奶,喝之前喜欢闻闻,味道难闻的他肯定不会喝。6.证人葛某乙的证言,证实葛某是5月24日早上出事的,2018年5月22日早上6点多钟的样子,其准备上班的时候,葛某从门口进来,一进来就跟其说话,拿出一张纸条给其看,大概意思是从去年开始跟董某发生了几次性关系。5月22日晚上,其下班回家,其爸妈也没有跟其说什么东西。5月23日早上其去上班,其妈妈送孩子去上幼儿园,到了晚上6点多钟,其下班回到家,其妈妈告诉其小孩被葛某接走了。到了晚上7、8点钟,葛某还没有回来,其爸妈就打电话给方某,问他葛某有没有回去,方某说没有回去。后来其和其爸爸、妈妈、小王四个人出去找葛某和葛某丁,没有找到。2018年5月24日早上6点多钟,方某打电话给其爸爸,其爸爸告诉其葛某和葛某丁在她家车库里面喝了药,赶紧去看看。其赶紧开车带其爸爸、妈妈到虹福小区葛某和方某住的地方。到了葛某家楼下,其看到葛某和葛某丁躺在楼道门口外面的地上,葛某丁已经脸色发青,葛某的嘴里还在吐着泡沫。其赶紧把葛某抱上汽车,送到医院抢救。葛某丁身体比较结实,脑子聪明,旺仔牛奶是最喜欢的,可乐、雪碧有的时候喝,小孩子比较精,有什么饮料喝的话,他都要先闻一下,味道不好的肯定不会喝。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1日左右的一天早上,刘某到其办公室告诉其葛某和董某都没有来上班,董某说葛某坐在他家门口不肯走。董某告诉刘某说他们两个人从去年开始就有关系了。其晓得后就到顾某家,把这个事情告诉了顾某,其叫顾某把葛某叫回来管管。后来其听顾某说把葛某喊回来打的,也教育的。5月22日,其在厂里也没有看到葛某,厂里的余师傅对其说,葛某到厂里来,把东西都拿走了,说不在厂里干了。5月23日的时候,其也没有看到葛某来厂里上班,因为其也比较忙,没有顾到她。5月24日早上的时候,其听说葛某和宝宝都喝了药水,宝宝已经死了,葛某被送到人民医院去抢救。8.证人葛某丙的证言,证实5月24日之前几天,早上7点钟左右,其去葛某甲家耍子,看到葛某跪在菩萨面前,葛某甲坐在沙发上,顾某在房里。其去拉葛某,葛某不肯起来,这个孩子脾气一直很犟,其也没得办法。之后其就回去的,其不知道葛某甲为什么要打葛某。9.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今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听庄上人讲,早上的时候,葛某甲在家把葛某打了一顿,还叫葛某跪在菩萨面前。黄某告诉葛某甲,葛某同她厂里有个人好像有关系,为这个事情葛某甲打她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10.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0日,其老婆告诉其,葛某到其家去找她,拿了一张条子给其老婆,跟其老婆讲,其跟她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发生了五次性关系。2018年5月21日早上8点多钟,其准备去上班,葛某到其家敲门。其请厂里的车间主任刘某出面把葛某劝走。5月22日,其在家休息,没有去上班。5月23日早上,其正常去上班,听厂里的人说,前一天葛某把东西都拿走了,不来上班了。5月23日下午4点多钟,其下班怕葛某到幸福小区闹,其没有敢回幸福小区的家,直接到其女婿秦某在蒋华开的宾馆里面,当天晚上其睡在长江国际花园的房子里面,这个房子是其女婿的。5月24日,其女婿告诉其,听说葛某在家喝了药水,已经送到医院去抢救了,葛某的孩子也喝药死了。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6点多钟,董某去上班后,葛某来敲门,拿出一张小纸条给其看,上面的内容是“董某2017年12月15日我现在找到了对象,我与他有关系5次葛某”,她指指“葛某”这两字表示就是她。其看她写的东西明白她的意思是说董某跟她发生了五次关系。其心里很不是滋味,其决定离家出走,把东西收拾好了带孩子去了娘家。2018年5月23日下午,其隔壁楼上的人告诉其,有个哑巴在其家楼下转了半天要找董某,后来还去人家打麻将。2018年5月24日中午,其听人说葛某和孩子在家里喝了农药,孩子都被“药”死了。12.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5月份的一天,其丈人告诉其葛某拿了一张条子去找其丈母,说其丈人跟葛某之间有关系。于是,其丈母不回家。第二天,其听说这个女的又去找其丈人,堵在其丈人家门口,后来是厂里的刘主任把葛某劝走的。过了两天,下午下班的时候,其丈人直接到了宾馆,他说怕葛某再去找他,就不回去了。当天晚上,其丈人没有敢回家住,住在长江国际花园其的房子里面。第二天上午,其听刘主任说葛某喝了药水了。其就把其丈人喊到宾馆,把葛某喝药的事情告诉了其丈人。13.证人陆某甲的证言,证实5月下旬的一天早上9点多钟,其到虹福小区201的一个女的家开锁,那个女是个哑巴,其看到她家的防盗门被砸坏了,后来其拿出工具帮她把门开下来的。14.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年5月底左右的一天,其下班之前,有个哑巴女的带着一个小男孩到其店里来。那个女的自己选的,其记不清楚选了一瓶还是两瓶农药,是大瓶子还是小瓶子的,女的拿了后,其收了钱,拿了一个红色的方便袋装了,女的拿了后带孩子走的。1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店里黑色的或深色的农药只有三种,一种是氧乐果、一种是乐果、还有一种是敌敌畏,这三种农药是常规药,年年都有。去年店里卖的药和今年卖的都一样,其店里只有这三种黑玻璃瓶装的农药,味道都刺鼻。氧乐果和敌敌畏属于高毒类,整个虹桥只有其一家有资格卖。16.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葛某丁平时都是由其婆婆来接送上学,其母亲偶尔来,在5月23日下午5点多钟,葛某丁的母亲葛某来幼儿园把孩子接走的,离开时,没有什么异常情况,过了一会儿,葛某丁的婆婆又来接,其告诉她,葛某丁已经被其母亲接走了。1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1日早上8点多钟,董某告诉其葛某在他家楼下吵闹,没有办法来上班,请厂里派人把葛某劝走。其和孙红华两个人开车子到董某家住的小区把葛某劝走了。5月22日,葛某没有来上班。5月24日,其听人说葛某和孩子喝农药了,孩子死了,葛某还在抢救。18.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8点多钟,车间主任刘某叫其开车送他去幸福小区,到了那里后,刘主任说厂里的葛某在董某家楼下,两个人都不去上班。其看到葛某在楼下,刘主任训了一下葛某,之后葛某就走了。过了几天,其听厂里的人说葛某和董某两个人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之后听说哑巴把自己孩子药死了,自己也在医院抢救。1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今年五月二十几号下午五点半,菲菲到其家门口找其,告诉其,菲菲老公把门上的钥匙拿走了,老公不要菲菲了,叫菲菲滚,别回家,菲菲说她没得钥匙回家,菲菲说妈妈骂的,妈妈不要菲菲。菲菲不会写字,她叫其帮她把这个话写下来,后来其把她说的话写下来的。葛某还叫其帮写了一张纸条,是她找到对象,发生性关系5次。她说跟别的男人做爱五次,其不知道是哪个男人。20.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4日早上6点多钟靠近7点钟的时候,有个小伙子开汽车送了一个服毒的人来抢救。当时其观察下来这个服毒的女的神志不清、心跳呼吸有、身上是湿的、口腔里面有农药味。其就用清水洗胃,后来泰兴市人民医院的120车子到其医院把这个女的带走的。2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今年有一天中午12点钟的样子,有个哑巴到其家车库打牌。一直打到下午4点钟左右结束。哑巴打好了就走的。第二天早上小区里面有人告诉其前一天在其家打牌的这个哑巴出了事,把她儿子“药”死了。听说这个哑巴叫葛某。后来还听人传这个哑巴跟董某有男女关系。22.证人孙某丙的证言,证实虹福小区里面是一条南北河,就是在出事的那个女的家西边,其每天打捞的垃圾比较多,有没有农药瓶子其没有注意。打捞上来的垃圾都是送到垃圾桶里面。垃圾桶里面的垃圾每天早上7点钟左右都要被运走,送到垃圾中转站再拉到电厂去焚烧处理。23.证人栾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份的时候,葛某喝农药之前一段时间,她告诉其她喜欢董某,但其不清楚他们之间有没有不正当的关系。葛某出事后,丽丽告诉其,葛某还叫丽丽帮她写了一张纸条,具体内容没有详细说。2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葛某被送过来的时候,其发现她农药中毒,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中,另外还有她的儿子也是农药中毒,送到急诊的时候已经死亡。当时葛某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是其提取2份血样交给公安人员的。2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南京脑科医院鉴定委员会委员,对葛某鉴定时有翻译在场,并证实韦氏智力测验即使不做,不影响鉴定结果。26.证人陆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泰兴市特殊教育学校老师,其作为鉴定时的翻译与葛某一起去南京脑科医院鉴定的,其全程一直在场。三、物证公安机关自被告人葛某购买农药处依法调取的氧乐果,证实被告人葛某购买并食用的氧乐果的特征,瓶口包装密封,有刺鼻气味。四、书证1.泰兴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葛某的身份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2.泰兴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110受理单,证实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情报信息中队报警而案发。3.泰兴市公安局调取的泰兴市120急救中心接电处理记录,证实2018年5月24日6时07分120急救中心接到号码为151××××0567的电话,发生地点虹桥镇虹福小区23幢丁单元,事由服毒。4.泰兴市公安局调取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病历,证实被告人葛某因有机磷中毒5月24日住院,6月27日出院。5.泰兴市公安局调取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记录,证实被告人葛某是泰兴市江山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员工及2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情况。6.泰兴市公安局调取的学籍卡、病历、新生儿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害人葛某丁的出生日期为2013年8月10日,在虹桥七圩幼儿园上学,入学时间2016.9,入园时经体检合格。7.泰兴市公安局调取的纸条2张,证实被告人葛某写给董某的纸条,一张内容为:董某,2017年12月15日,我现在找到了对象,我与他有关系5次,葛某;另一张内容为:葛某董某李云风,137××××4879,150××××0470。8.泰兴市残疾人评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评定资料,证实被告人葛某残疾类别为听力一级、言语四级。9.泰兴市公安局调取的通话记录,证实5月23日当晚被告人葛某的老公方某为了寻找葛某母子与董某通话的情况。五、鉴定意见1.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葛某作案时无××,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电瓶车左车把手上擦拭物”检出葛某的DNA,送检的“受害人葛某丁的血液”与“葛某血样”和“梅存荣血样一份”检出的基因分型符合亲缘关系。3.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标有“2018.5.24虹桥杀人案、受害人胃内容”等字样的塑料物证袋封装的胃及胃内容物、标有“2018.5.24虹桥投毒”等字样的物证袋装的两只试管中葛某丁的血液和标有“2018.5.24虹桥杀人案、葛某血样”等字样的塑料物证袋封装的试管中的血液及红色塑料袋内壁附着物中均检出氧乐果成分。4.泰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葛某丁符合氧乐果中毒死亡。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泰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葛某指认作案现场及相关联现场的情况。2.泰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有关勘验情况。3.泰兴市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葛某身上没有外伤。4.泰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血样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葛某抽取血样两份;对被告人葛某、其丈夫方某及梅村荣的血样进行了提取。5.泰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打捞笔录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交代、指认的位置,即芦潮港虹福小区段偏北侧河内打捞,无果;在芦湖港虹福小区段两端即两张桥附近用趟网打捞,无果。七、视听资料泰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自七圩供销社店内的监控经恢复显示,2018年5月23日下午4点至6点间,被告人葛某带其子葛某丁至七圩老供销社内购买农药;5月23日葛某和其子葛某丁部分活动轨迹被路面治安监控录像全程摄录,并存储在泰兴市公安局“天网”监控系统的主机上,侦查人员依法对该6段录像和6张抓拍图片进行提取。母子二人于2018年5月23日16点49分、17时28分许在街上行走,23点14分二人回虹福小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1.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23日、6月27日、6月28日、8月28日、12月11日、12月30日对被告人葛某所作的讯问笔录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经查,上述讯问笔录公安侦查人员讯问程序合法,审理阶段查阅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后,未发现存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情形。故公安机关收集的上述被告人供述均合法有效,对被告人葛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葛某有无喂被害人喝农药?被告人葛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被告人葛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先后作了5次有罪供述,具体供述了事情的起因,喂被害人喝农药的细节,描述了被害人喝农药后的反应。被告人葛某之后又翻供,辩称系被害人误喝农药后,其喝农药自杀。",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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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杨保泉和被害人史东发酒后发生矛盾,后杨保泉在织金县纳雍乡鼠场村的公路上驾驶自己的红色电动三轮车故意撞史东发,把史东发撞飞几米远后,史东发被撞扑倒在公路的边沟边。被告人杨保泉下车后发现史东发未死,便从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座椅下的工具箱内拿出一把手锤击打史东发头部。导致史东发当场昏迷不醒,由织金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送往织金县医院抢救。经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2229号鉴定意见鉴定:1.史东发因外伤致多发头皮裂伤遗留瘢痕形成属轻伤一级;2.史东发因外伤致多发面部皮肤裂伤并左颧上颌骨、颧弓、眶外侧壁骨折等属轻伤二级;3.史东发因外伤致左颈部皮肤裂伤遗留瘢痕形成属轻微伤。公诉机关依据电动三轮车、手锤(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杨**、余思明、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史东发的陈述,被告人杨保泉的供述与辩解,(织)公(司)鉴(法活)字[2020]1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2229号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保泉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击被害人史东发,见其未死又持手锤击打被害人史东发的头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保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杨保泉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辩护意见。其辩护人以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为由提出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杨保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杨保泉和被害人史东发酒后发生矛盾,为了泄愤,杨保泉在织金县纳雍乡鼠场村的公路上驾驶自己的红色电动三轮车故意撞击史东发,将史东发撞倒在公路的边沟处,杨保泉下车后发现史东发并未死亡,便从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座椅下的工具箱内拿出一把手锤击打史东发头部,导致史东发当场昏迷不醒,后史东发被送往织金县医院抢救。经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2229号鉴定意见鉴定:1.史东发因外伤致多发头皮裂伤遗留瘢痕形成属轻伤一级;2.史东发因外伤致多发面部皮肤裂伤并左颧上颌骨、颧弓、眶外侧壁骨折等属轻伤二级;3.史东发因外伤致左颈部皮肤裂伤遗留瘢痕形成属轻微伤。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杨保泉持有的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木手柄手锤1个。杨保泉的家属赔偿了史东发11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作案工具锤子、电动三轮车(照片),证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使用的工具特征。2.书证户籍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杨保泉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3.书证赔偿协议、收款收据、谅解书,证明杨保泉的家属代其与被害人史东发达成协议,由杨保泉一方一次性赔偿史东发人民币115000元,史东发于2020年7月16日收到赔偿款人民币115000元整,并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杨保泉,请求对杨保泉从轻处罚。4.书证杨保泉检验报告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杨保泉的身体状况。5.书证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抓获的经过。6.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织金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扣押了杨保泉持有的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木手柄手锤1个。7.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杨保泉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4年2月6日刑满释放。8.书证证明,证明鼠场村场坝组居民杨保泉(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0日,身份证号:552425966********,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纳雍乡鼠场村场坝组)与贵州省织人民法院“(2007)黔织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杨保全(又名王老三,1966年3月20日生)系同一人。9.书证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4月1日14时许,织金县纳雍乡鼠场村的杨保泉在鼠场村街上骑电动三轮车撞史东发,把史东发撞扑倒在路边后,杨保泉又用手锤打史东发。导致史东发现场昏迷不醒。为查明案件真相,2020年4月9日12时许,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民警糜功绩、王**都贵阳医学院口腔医院7楼39床,询问受害人史东发。但史东发口齿不清、不能正常表述。故暂未对史东发进行询问。10.书证关于受害人史东发伤情鉴定文书与委托机构不一致的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4月9日,纳雍派出所民警送鉴定委托书到贵州省贵阳市医学院口腔医院给受害人史东发,因史东发口腔需要手术,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史东发手术后再进行伤情鉴定。后纳雍派出所民警委托织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史东发的伤情进行初步鉴定。待史东发的口腔进行手术后重新在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11.书证关于织金县杨保泉故意案中案发时间是2020年4月1日,监控视频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的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6月4日12时许,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民警到到监控主人王某某家中了解到,王某某家中监控视频显示时间和实际时间不符,是安装监控时安装的人把时间调错了。实际时间是2020年4月1日,王某某家中监控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12.书证身份核实笔录,证明由高齐贵、毛黎核实杨保泉的身份信息。13.书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办案人员于2020年4月9日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史东发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于2020年4月17日委托织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史东发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并将史东发的伤情鉴定告知史东发及杨保泉。14.书证收条,证明杨保泉的侄儿杨**主动转账共计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整)医治史东发。15.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证明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办案人员于2020年4月2日对犯罪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进行提取。16.证人杨**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今天看见我家三叔杨保泉骑电动三轮车撞史东发,史东发的脑壳和脑壳的位置地上都是血,就报警了。当天中午14时许,丁南刚打电话给我说杨保泉和史东发因为喝酒发生抓扯,朝鼠场小桥边方向来了,叫我拦着他们。我接起电话就朝外面跑。跑到现场的时候,我就看见史东发脸朝下,背朝上扑起。史东发的脑壳和脑壳的周围都有血。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同时打120急救电话。杨保泉上去踢了史东发的屁股一脚,我把杨保泉拉开,之后派出所的就来了。17.证人余思明的证言,主要内容:今天中午我从家里出来在彭跃贵家门口遇到史东发。我走在前面一点。走到喻洪家门口的时候,史东发又稍稍走到前我前面点。大约相隔步把远。走到喻洪家隔壁超市的时候,我就听见后面有车子(电三轮)叫。我看见电三轮都把史东发撞飞了,撞飞了几米远。电三轮也跟着开过去,撞在路边的一颗桂花树的边沟里。当时电三轮的挡风玻璃全部碎在公路上,史东发被撞扑在公路边的边沟上,肩膀和头部都掉在边沟里面。杨保泉就从三轮车上下来伸手到史东发的腰部想把史东发从边沟里面拉出来。没有拉动,杨保泉还拉滑了,一屁股坐在地上。杨保泉就去拉史后颈的衣领,把史东发的头部从边沟拉到车路上来,杨保泉随即去车路边的桂花树旁边捡一块砖头来打史东发。之后我又看见杨保泉手里面拿着一样东西,是木把的,杨保泉拿着这个东西就往史东发的头部打。我听见后面有电三轮叫的时候,声音叫得非常猛,速度快。杨保泉打史东发的时候,史东发是扑在地上的,脸偏往公路边上。史东发被打的时候,我隔得有点远,电三轮撞史东发扑倒在公路边。我认识杨保泉,今天驾驶电三轮撞史东发和打史东发的都是杨保泉,杨保泉的电三轮是红色的。18.证人王永练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4月1日早上八点过钟,杨保泉来我家叫我倒酒给他喝。我就倒了一小杯给他喝,杨保泉喝酒后就走了。到了中午十二点左右的时候,杨保泉就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我家,我和小友明(姓周,学名不知道)正准备吃中午饭。我就倒起酒我们三个人一起喝,大概喝了一个多小时,就有人到我家找我。杨保泉就出去了,半个小时左右,我就从上街游起到下街方向去。到街上喻中华家的时候,我就进他家去。喻中华家有几个老奶在抓骰子,杨保泉和史东发都在看抓骰子。我听见杨保泉对史东发说:“我是你三哥。”史东发不认可。后二人抓扯起来。史东发要比杨保泉个子高一点,就伸手掐着杨保泉的脖子并说:“如果不是看在王老四(杨保泉家兄弟)的面子,我打死你。”我上前去把他们拉开。我就给史东发讲:“你听我讲,你就先走了,不听我讲,管你们闹不闹。史东发就对我说:“好”。史东发就先走出来,大概过了两分钟,杨保泉就说:“老子太气很,老子要打他一顿。”并跑起出来。我出来的时候,杨保泉都骑在他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车上了。我过去把他的电动三轮车的钥匙拔了。我刚刚拔了钥匙,杨保泉看见史东发在街上超市过去点的公路上。杨保泉就手指着史东发说:“老子要打你。”史东发撸起袖子对杨保泉说你过来,杨保泉就冲过去伸手打史东发,没有打着,反而被史东发打倒在地上。杨保泉倒在地上后,史东发就用脚踢了杨保泉一脚,弯腰准备打杨保泉。我就上前把史东发拉开,过了分把钟,杨保泉就爬起来了。杨保泉在路边捡起一块木方要打史东发,超市老板把杨保泉拉住,我就让史东发你快走。史东发就走了。史东发走了之后,杨保泉就叫我拿他的电动三轮车钥匙给他。杨保泉拿到钥匙后就上了他的电动三轮车并说:“日你妈,老子撞死他(史东发)。”然后就骑着电动三轮车走了。后面的事情就不晓得了。杨保泉是学名,小名叫王老三,绰号王锥子。杨保泉骑的电动三轮车是红色的。我去喻中华家的时候,杨保泉和史东发没有在抓骰子,他们两个是在旁边看抓骰子。杨保泉用木方没有打到史东发。我记得当时史东发戴一个黑色的帽子。给我要钥匙要了估计有五六分钟的时间,我听见他们是因为争老辈子当,我还有小名叫小文文,文化程度是小学五年级。19.证人杜仕义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4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钟,我看见王锤子(学名不清楚)骑电动三轮车撞在路边沟里面。当天下午两点过钟的时候,我和彭祖华在彭长林家门口坐起,就听见“咚”的一声,我就看见一辆电动车三轮车撞在路边的边沟里面。我就说:“看见哪个出车祸了。”彭祖华就说:“怕是打架哦,车子下面有一个人。”我就看见王锤子从电动三轮车上下来。过来七八秒钟,就看见王锤子弯起腰“砰砰砰”的打,打了六七秒钟后。王锤子就站起来走到路中间,并且垂着两只手在路中间走来走去的,还一直念念叨叨的。后来被他家侄儿子杨章龙拉到一边。人些来多了,杨章龙(杨**)打电话报警,还打120的电话。当时我看见王锤子(杨保泉)下车后就弯着腰“砰砰砰”地打,不晓得他是用什么东西来打的,只是听到响的声音。杨保泉骑的是一辆红色的三轮车。我听到杨保泉在念念叨叨的,好像是喝了酒的,说话都不怎么清楚。当时就是只有杨保泉一个人从车子上下来。杨章龙是彭长林去喊了才来的。彭长林没有看见杨保泉打史东发,彭长林是在家里面的,是我们看见后就喊彭长林,彭长林就直接喊杨章龙去了。20.证人彭祖华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4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钟,那天我在鼠场村(小地名)彭长林家门口坐起。就听见“砰”的一声响,看见一个红色的电动三轮车撞在路边的边沟里面。看见王老三(杨保泉)从电动三轮车上面下来,电动三轮车的下面有一个横起的黑色的东西,不晓得是什么。我就跑进彭长林家中给彭长林说:“幺叔,王老三(杨保泉)开车翻在那里了(指鼠场村街上的公路边)。”彭长林就走出来,去杨章龙(杨**)家去喊杨章龙。才到杨章龙家院坝里面,杨章龙已经走起出来直接去出事的现场去了。杨章龙和杨章龙的父亲王海福(学名不清楚,杨保泉家二哥)都在出事的地方了。杨保泉骑的电动三轮车是红色的。我看见杨保泉骑车撞在路边边沟里面。21.证人吴其贵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4月1日14时许的时候,在我开超市门口的公路上,鼠场村的王老三(学名不清楚)和一个男子吵架后发生打架。当天中午两点左右钟,我当时在超市里面坐起。我看见一个陌生的男子往鼠场中学的方向走了,大概离我的超市有十来米的距离。我听见王老三和这个男子吵嘴。我就出来看。看见小文文(学名不清楚)在拉王老三。小文文还叫那个男子给他面子不要吵了快回家了。之后王老三从余道贤家门口小跑起向这个男子。王老三跑起过去的时候嘴里面还念叨着什么。过了两秒钟,我就看见王老三趴在地上,王老三马上又爬起来就到雷家门口捡到一根小木棒准备打那个男子。之后他们两个都跌倒在地上。那个男子先起来。我就走过去把王老三扶起来,把他拉往我超市这边来。那个男子就往前走了(纳雍中学方向)。我把王老三拉到我超市门口垃圾堆那里的时候,王老三就想拿我用来压垃圾的一块石头去打那个男子。我就伸手去压着石头不准王老三拿石头。王老三就没有拿石头。之后我超市有客人,我就进去卖东西去了。进去的时候我就听见王老三给小文文要他的三轮车钥匙。大概三到五分钟后,我又出来站在我超市门口。就看见王老三骑起电动三轮车从我超市门口经过鼠场中学方向去了。当时王老三骑得还有点快。大概有四十码左右。我不知道那个陌生男子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人。只是看见这个男子个子比较高,比较魁梧。我不知道王老三的学名叫什么,只晓得有人喊他王锤子、酒疯子。王老三骑的电动三轮车是红色的,车货箱里面有一块军绿色的篷布盖着。22.证人王领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4月1日,我家门口的监控设备是正常使用的。我家监控安装的时候,安装监控的人员把时间调错了,今天的时间监控显示的是昨天的日期,比如今天是2020年6月4日,我家监控上显示的就是2020年6月3日。23.被害人史东发的陈述,主要内容:2020年4月1日早上,我在杜桃贵(学名不清楚)家喝酒,九点过钟喝好酒从杜桃贵家出来。出来就遇到彭发林家兄弟。我们就一起到喻中华家抓骰子赌博。喻中华家一帮老年人抓骰子,我抓赢了点钱,老年人些一个给我要几块又给我要回去了。我记不清楚杨保泉什么时候进来的,杨保泉就问我“王达刚是不是你二姑爹?”我就说是我家二姑爹。杨保泉就跳过来和我撕抓。我就把杨保泉抓滚倒在地上,之后有人劝我。我就往回家的路上走了。当时是酒喝昏了的,后来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晓得了。杨保泉当天没有和我喝酒,杨保泉还有其他名字叫王老三、王锥子。当天杨保泉没有和我抓骰子赌博,赌钱的时候没见他,也没有听见他的声音,我当天戴一顶黑色的鸭舌帽。我受伤后,在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公安机关去问过我笔录,去过两次,因为我还讲不到话,就没有给我问笔录了。我不晓得怎样受伤的,是在医院清醒后听家属讲是被杨保泉骑电动三轮车撞滚在地上,然后杨保泉又打我头部。我当天喝酒醉了的,大概喝了斤把白酒。在此之前,我和杨保泉没有矛盾。24.犯罪嫌疑人杨保泉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是因为2020年4月1日打史东发被传唤到派出所的。当天早上八九点钟,我在家里面喝了一杯酒(大概三两多)。喝了酒之后我就骑电动车出来到鼠场村委会。大概十点过钟,我就到小文文家(姓王,学名不清楚),小文文就倒了半杯酒(大概二两酒)给我喝,喝了之后,小文文家炒菜又倒了一杯酒给我喝(大概三两酒)。之后我就骑着三轮车和小文文一起到丁家门口超市那里,准备在超市买烟。下车之后就遇到史东发。我不记得我为什么和史东发发生矛盾了。史东发就把我弄倒在地上了,还踢了我一脚打了我一拳。我起来后就给史东发说:“你注意到。”史东发就往我家的方向走(鼠场小桥边)。我就去骑电动车三轮车,小文文就把我的车钥匙拔了不准我骑车。我就给小文文要车钥匙。要了几分钟,我硬在小文文的手里面把钥匙抢到手的。抢到钥匙后,我就骑车去追史东发。我骑车去到喻洪家门口的时候看见史东发在前面,旁边还有一个人。我就骑着电动三轮车向史东发撞去,当时我就把史东发撞扑在地上,我的电动三轮车也撞到边沟里面去了。下车之后,我太寒心得很,我就在车子座椅下的工具箱里面拿了一把手锤。拿起手锤我就往史东发的后脑勺打了两锤。把史东发打摆起后,我的侄儿杨**(杨章龙)就来了。杨**来了之后,我还去踢了史东发的屁股一脚。杨**就把我拉开了。拉开后杨**就报警了,之后派出所的就来了。我给小文文抢我电动三轮车的钥匙,骑电动三轮车去追史东发的目的就是想报仇,骑车去撞他。我当时骑电动车骑得比较快就是想快点追上他,就想出气,想整死他。我撞了史东发后,我没有注意看,我是用手锤打史东发的头部后,才看见史东发的头部和地上有血。我骑电动车撞了史东发后,我太寒心的很,我都还没有出气,我就拿起手锤打史东发,想要他的命,他打我一拳,我要以牙还牙。我晓得骑电动车车速快冲大,惯性大,力量大,百分之百的撞得死。我用手锤打史东发的时候打的是后脑勺,其他地方没有打。我记到打两下,我晓得打的脑壳是致命的地方,打脑壳是肯会死人的,当时就是想出气,打到脑壳上管他死不死的。我本来想车子都把他撞死了,但是我下车看到他还有气,我就拿手锤打他的头部,管他死不死。手锤是木把的,是我们这里石匠用的那种手锤,手锤的一头是圆的,一头有点像刀刃,但比刀刃厚的多,是用来打石头的,大概三斤左右。我打史东发后就把手锤甩丢在公路旁边的草林林里面,后来我带你们来派出所的去找来了。我不知道电动三是什么牌子的,我只记得是红色的。我和史东发在此前没有矛盾。25.鉴定文书:(1)(织)公(司)鉴(法活)字[2020]1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史东发的左颌面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对其口腔功能不予评定,治疗终结后复查。(2)(毕)公(司)鉴(法物)字[2020]485号鉴定书,证明在被告人杨保泉的电动三轮车车头采集到被害人史东发的血样。(3)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2229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史东发因外伤致多发头皮裂伤遗留瘢痕形成属轻伤一级;史东发因外伤致多发面部皮肤裂伤并左颧上颌骨、颧弓、眶外侧壁骨折等属轻伤二级;史东发因外伤致左颈部皮肤裂伤遗留瘢痕形成属轻微伤。2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证明办案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就相关物证等证据进行提取。27.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证明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杨保泉作案时脸上的疑似血迹及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犯罪嫌疑人杨保泉作案时手指上的指甲拭子、杨保泉打史东发时用的手锤、杨保泉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史东发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提取、扣押;在贵州省贵阳医学院口腔医院7楼39床提取被害人史东发的血样与现场血样进行对比。2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办案人员王**、马忠元、糜功绩在见证人王涛的见证下,通过杨保泉的辨认,确认杨保泉打史东发所用的手锤;织金县公安局纳雍派出所办案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通过杨保泉的辨认,确认杨保泉骑电动三轮车撞史东发和用手锤打史东发的地点。29.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证明监控视频可见杨保泉驾驶红色三轮车撞击史东发,将史东发撞倒后又下车持手锤对史东发进行击打。",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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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徐二男与被害人白某协议离婚,之后被告人徐二男以复婚、彩礼问题为由多次纠缠、威胁被害人白某,并对其持刀恐吓。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徐二男在文化道小付面馆持菜刀欲将白某杀死,将白某左脖颈砍伤,后徐二男自杀未遂。经鉴定,白某的伤情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二男已取得被害人白某谅解。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徐二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徐二男辩称,他没有想杀白某,是在他拿刀砍自己想自杀的时候,白某上前拦才被伤到的;他和白某感情一直挺好,结婚时欠了账,自己上班挣钱少,父亲常年吃药,自己还不清账,觉得对不起父母和妻子,想自杀。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徐二男和通过微信相亲群认识白某霞登记结婚,为白某霞的孩子就读任丘市第一实验小学,通过协商白某霞与被告人徐二男决定假离婚,并于同年6月10日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之后二人仍然在一起居住生活。后被告人徐二男要求与白某复婚遭到拒绝,要求白某归还结婚时的8万元彩礼亦因白某一拖再拖未果。之后被告人徐二男多次因复婚、彩礼等问题纠缠、威胁白某,并持水果刀恐吓白某,白某因此多次报警。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徐二男跟着白某母子一起到任丘市文化道小付面馆吃饭,二人又因复婚事宜发生争吵,白某因知道被告人徐二男身上带着菜刀向邻桌客人下跪求救,被告人徐二男见状随即取出事前别在腰间的菜刀,向白某的脖颈砍了一刀,后连砍自己左手腕两刀,走出面馆后又持刀砍自己的脖子试图自杀未果。案发后,被害人白某对被告人徐二男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徐二男供述,他和白某是通过快手的相亲微信群认识的,2019年5月1日结的婚。2019年6月份白某说孩子要上学,需要和他假离婚,他们就协议离婚了。后来他找白某复婚,白某一直拖着不复婚,但是他们一直在一起住。他和白某结婚的时候给了白某8万元彩礼,离婚后白某说要还网贷,还完钱之后和他好好过,他就把自己的东方标致301汽车卖了2万元给了白某还网贷,后面又陆陆续续给了白某两万多元还网贷。离婚后他和白某吵过几次,其中一次他拿着水果刀掐着白某的脖子吓唬过她,说两个人一起死。后来他想让白某把结婚的彩礼退给他,因为自己家条件不好,给白某的钱都是家里借的,他想将钱要回来还借款之后,他们的事情就私了。白某开始答应还他10万,后来又说给他5万,再后来说给他3万,到最后白某说没钱了。他和白某没有孩子,他作案准备的菜刀是2016年8月14日在任丘市一个商场买的。案发当天,他和白某到小付面馆后要了两碗面,然后他就和白某说复婚的事,白某让他赶紧离开,并带着孩子到旁边和两男一女说话,还给那些人跪下求救,说他带着刀,他听到后当时脑子一片空白,就拿刀砍了白某脖子一刀,之后砍了自己的左手腕两刀。他当时以为白某死了,拿着菜刀走到花园里小区旁边又用菜刀砍了自己的脖子左右各几刀,再之后的事就不知道了,醒来之后就在医院了。作案之前他把菜刀放在肚子位置,用腰带别着了,菜刀是不锈钢材质的,刀柄也是不锈钢的。她在去小付面馆之前给姐姐徐培培发过一条信息,短信内容是:姐,我死了,你照顾爸妈。他之前和白某发生过矛盾,派出所出过几次警记不清了,只记得他和白某被派出所带到单位调解过。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任丘市文化道小付面馆,面馆内靠东墙最北一张餐桌东墙上有喷溅血迹,靠西墙第一张餐桌上有滴落血迹,餐厅地面上有血水(面馆工作人员冲洗),面馆门口地面上有长串滴落血,血迹一直延伸到花园里小区广场东侧老干部局家属楼西侧路边水漏上,此处距中心现场196米。路靠西侧有一辆轿车,轿车南侧地面上有1.2×1.0米范围内血泊,血泊东侧有一个带血不锈钢菜刀。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该光盘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现场的情况,画面显示被告人徐二男和白某带着孩子(女孩,白某和前夫的孩子)到小付面馆吃饭的情况和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徐二男从腰中拿出菜刀朝白某脖颈砍了一刀后朝自己的手腕连砍两刀的情况与被告人徐二男供述吻合。3、被害人白某陈述,2019年6月10日,为了孩子能在第一实验小学上学,她和徐二男商量着在民政局办了协议离婚,他们是假离婚,离婚后还一直在一起住。二人离婚后总是吵架,她就不想和徐亚男复婚了。后来他们因为复婚的事经常闹矛盾,徐二男以上吊、下跪、持水果刀威胁,掐她的脖子等手段要求与她复婚,因徐二男多次纠缠她,她一共报了四次警,因为二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警察出警多次未能解决问题。2019年8月14日下午6点多,徐二男又一次拿着刀放在她脖子上威胁她,要求和她复婚,为了安抚徐二男,她要求徐二男和她一起出去吃面,徐二男同意后把刀放在了肚脐儿的位置,用腰带勒着。他们一起到了文化道小付面馆,当时没有客人,坐下后两男一女进了面馆,她看到有人来了,就过去和他们说话,想让他们帮着保护孩子,后来她端着碗走到两男一女桌旁,对这三个人说,跟她坐在一起的男的有刀要杀他,她要报警,她随即打电话报了警,徐二男看到她报警抢她的手机。她打电话报警后,那三个人劝她,她就跪下求那个女的救救她和孩子,这时徐二男来到她面前没说话直接拿着刀砍了她,当时她就懵了,那个女的喊让她快跑,她跑到面馆外面担心孩子往里看时,看到徐二男拿刀砍了自己左手一刀。她左侧脖子被刀砍伤了,医生说刀口八厘米长,挺深的。菜刀是徐二男自己买的,是一把银色的新菜刀,整个刀都是金属的,刀柄是圆的。4、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他住在任丘市文化道华联小区,2019年8月14日晚上,他在小区门口看到地上全是血,顺着血迹向东走到花园里老干部健身馆东北角的位置,发现一个男孩躺在下水道口,他打110和120报了警,后来看到那个男孩还用刀砍自己的左侧脖颈,他劝男孩别砍了,并趁男孩不注意把刀抢过来扔在一边,后来警察和救护车来了,把男孩送走了。男孩拿的是一把不锈钢铁把菜刀,挺新的。他看见男孩的时候,男孩左手腕有两处刀伤,脖子右侧有两处刀伤。5、证人黄某证言证明,他在任丘市文化道小付面馆给表哥帮忙。2019年8月14日18时左右,店里来了一男(徐二男)一女(白某)带着一个小女孩坐在面馆东面6号桌,接着进来两男一女三个客人坐在3号桌。他在后厨做面的时候,看到白某带着孩子端着碗坐到了3号桌,和3号桌的客人说话,徐二男和白某有拉扯动作,后来白某打电话报警说有人要拿刀砍她。徐二男看白某报警又和白某拉扯起来,白某就给后来的三个客人跪下了,三个客人把白某扶起来,白某和徐二男又发生争吵,徐二男掏出来一把刀砍了白某一刀,白某捂着左边锁骨跑了出去报警,他看到流血了,徐二男把菜刀扔在7号桌上追了出去,之后又回来拿着菜刀往东边跑了,他看到徐二男左胳膊上流着血。6、证人任某证言证明,她住在任丘市花园里小区18栋2单元203室,白某带着孩子住在她家楼上。2019年6月底至7月初左右的一天中午12点,白某领着女儿向她求救说和对象(徐二男)吵架了,徐二男要拿刀杀了她,白某还用她的手机打了110报警。后来徐二男敲她家门,让白某出去,陆陆续续敲了半个小时左右,白某出去和徐二男说了一会儿就和好了,她打电话撤了警。7、任丘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任丘法鉴【2019】临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白某左颈部5.2cm已缝合创口之损伤,符合外力作用所致;评定为轻微伤。8、任丘市公安局燕山道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2019年8月14日18:55,该所接报警人(白某)报警称,在任丘市小付面馆有人恐吓她要拿刀杀人,该所人员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看到白某带着一个小孩,白某一只手捂着脖子,该所人员上前询问,发现白某脖子处有伤口,该所人员迅速将其送到任丘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治疗;这时又接到指挥中心电话称有人在老干部局家属楼西侧要自杀,该所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发现一个男人(徐二男)躺在路边,身上都是血。该所民警通知120,等待救护车过程中,看到报警人刘某1。120到达现场后,将徐二男拉去医院。9、任丘市公安局燕山道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对白某2019年8月12日报警情况的说明》,证明白某因为与前夫徐二男之间有经济纠纷,徐二男赖在其居住的任丘市花园里小区18-2-301室门口敲门不走,白某于2019年8月12日13时33分、17时42分、20时16分、21时36分四次电话报警,该所民警多次出警劝说,并对徐二男释法说理进行批评教育的情况。10、白某2019年8月13日出具的谅解书,证明二人为了孩子上学办理了离婚,后来因各种原因导致矛盾升级,因此徐二男才用刀将她砍伤,而后自杀。因本人对徐二男还有感情,还想跟徐二男继续生活,所以希望公安机关领导能撤销案件或者对徐二男从轻处罚。她不再追究徐二男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11、任丘市公安局议论堡刑警队出具的说明,证明经在河北刑专系统查询,徐二男无违法犯罪记录。12、被告人徐二男、被害人白某及涉案证人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证明上述人员的身份情况。",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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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龙只与被害人张某10系夫妻关系。张龙只患有癫痫病,张某10常年在外地务工。2020年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六),张某10带着年满四岁的儿子张某某回到安阳县瓦店乡王贵庄村家中过年。因疫情原因,原计划1月27日(初三)外出打工的张某10无法成行。春节期间,张龙只、张某10多次因家庭琐事吵架。2020年2月14日12时许,在安阳县瓦店乡王贵庄村家中,张龙只与张某10二人因种树一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龙只双手掐住张某10的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厨房门口的地上,骑在张某10腰部以上位置持续掐其脖子直至张某10失去动静,后持菜刀切割张某10颈部。张某某见状大哭,张龙只起身抱起张某某离开现场到其堂弟张某1家并先后告知张某1及另一堂弟张某2其与张某10打架的情况,后张某2拨打110报警,张龙只返回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张某10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和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合并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左侧颈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张龙只作案时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受疾病影响,其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张龙只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龙只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张龙只没有精神病,要求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龙只当庭辩称,其当日掐被害人颈部后,其病发作,未持刀切割被害人颈部。辩护人陈燕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龙只系自首;2.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案发当日对被告人实施辱骂、用拖把殴打,手持菜刀挥舞等,造成积怨,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龙只与被害人张某10同系安阳县瓦店乡王贵庄村人,张某10系张龙只之妻。张某10案发前四五年常年在外地务工未归。2020年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六),张某10带三周岁的儿子张某某回到安阳县瓦店乡王贵庄村家中,张某10原计划年后外出打工,因疫情未成行。春节期间,张龙只、张某10多次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2020年2月14日12时许,张龙只与张某10二人在家中因种树一事发生争执。因张某10对张龙只种树一事不满,便对张龙只进行辱骂,在争执过程中张某10用手抓伤张龙只的面部、左耳、左口角等处,张龙只即用双手掐住张某10的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厨房门口的地上,骑在张某10腰部以上位置持续掐张某10脖子直至张某10不能反抗,而后张龙只持菜刀切割张某10颈部,致张某10因被扼压颈部和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合并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左侧颈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张龙只作案后,未对被害人施救,起身抱起被害人幼子张某某离开现场,到其堂弟张某1家并先后告知张某1及其另一堂弟张某2将张某10杀害的情况,随后张某2拨打110报警,张龙只返回家中等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张龙只自幼患有癫痫病,案发后,经侦查机关委托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张龙只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龙只在作案时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安阳县公安局瓦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2月14日12时28分,安阳县公安局瓦店派出所接张某2报警电话称王贵庄村张龙只在家中发生打架,有人受伤。经民警核实,系该村张某10在家被杀害,张龙只系张某10丈夫及该案立案侦查的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记载、显示:中心现场位于安阳县瓦店乡王贵庄村张龙只家。在张龙只家北屋客厅的厨房门口地面上有一具女尸(张某10),女尸身上盖有一白色床单,头部朝北在厨房内,双腿朝南在客厅,赤足,呈仰卧状。在女尸右脚南侧的客厅地面上有两只袜子和一只左布棉鞋,在女尸右腿西侧客厅地面上有一拖把,在拖把的西侧靠客厅北墙有一只右布棉鞋。移去床单后,女尸上身着绿色棉袄、黑色保暖衣,下身着蓝色牛仔裤,黑色打底裤。移去尸体后,在厨房内地面上距东墙72厘米,距南墙33厘米处有30×40厘米的血泊(拍照后棉签提取)。在北屋厨房内靠西墙顶南墙有一木桌,桌子上有菜板等物。在菜板上距南墙80cm,距西墙55cm处有一把不锈钢菜刀,刀身长18.5厘米,宽9厘米,塑料刀柄(拍照后原物提取,并予以扣押)。3.现场勘查中在张龙只家厨房木桌的菜板上提取的物证菜刀一把,经张龙只当庭辨认系其家当日所用。4.被告人张龙只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发现张龙只面部左颧部有3×2cm范围擦伤(已结痂),左口角外侧有1×0.5、1×0.2cm擦划伤,左耳前有1cm、2cm、3cm划伤,右下颌角至左耳前下方有六处擦伤,右口角有三处擦伤(已结痂),双手手背上有多处陈旧性创疤。5.物证鉴定意见:(1)送检的现场厨房菜板上距南墙80cm,距西墙55cm处菜刀刀刃上红色斑迹、现场厨房菜板上距南墙80cm,距西墙55cm处菜刀刀把擦拭物、现场厨房地面上距东墙72cm,距南墙33cm处血泊与张某10血样检出DNA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其似然比率为7.2427×1029。(2)送检的张某10左手指甲擦拭物与张龙只血样检出DNA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8.8836×1025。6.被害人张某10死因鉴定意见:张某10系被他人扼压颈部和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合并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左侧颈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7.证人张某1(被告人堂弟)的证言:张龙只从小患有癫痫,经常会发作,很少外出务工,张龙只父亲去世后,张某10外出打工就很少回家了,回家就跟张龙只大吵大闹,有时候将家里东西摔坏。自从张某10外出打工后,张龙只脑子受了刺激变得不正常,说话没有逻辑,前言不搭后语。张某10很少回家,最近四五年都没回来过。一回来就是找张龙只要钱,不顺心就和张龙只吵架,经常砸家里东西。张龙只不太喜欢说话,有点怕张某10。案发当日上午11点25分许,张龙只来我家里说自己把张某10杀死了,让我给110报警把他抓走,然后就坐在我家院子里地上了。我赶紧跑到张龙只家,当时就看见张某10头朝北躺在厨房门口,头下面都是血,我上前叫了她几声没有任何反应。我就跑到张某2家将此事告诉了张某2,张某2出来之后就给村干部打了电话,然后和村干部一起去了张龙只家查看情况,我守在张龙只家门口不让其他人进去。之后,张某2又到我家和张龙只见面说了几句话就打110报警了。不大一会儿过来一辆警车就将张龙只带走了。8.证人张某2(被告人堂弟)的证言:张龙只从小就有癫痫病,发病比较勤,脑子不够数,没法干活,张某10和张龙只结婚后过了几年,张某10就开始出去务工,基本上就不回家了,偶尔回家一次就给张龙只要钱,张龙只拿不出钱,两口子就生气,张某10就把家里的玻璃砸砸,就又出去了。前五六年张某10出去后一直没有回过家,去年秋天领着一个小孩儿回来上了户口就又走了,到腊月26左右才回来,本来说大年初三要走,因为疫情严重就没有走,夫妻两人没有感情,只要在家就是生气。案发当日中午12点,我堂弟张某1到我家中称张龙只将张某10打死了。随即,我和张某1和村会计张某3一同到达了张龙只家查看情况。我进入北屋一楼看见被害人张某10在厨房门口地上躺着,头朝北,脚朝南,脸朝上,头下边的地面上都是血,人已经没有呼吸了。我又进去厨房,在橱柜上看见一把菜刀,刀朝上的那面没有血,我把菜刀翻过来看到了另外一面有血迹。之后我从北屋西里间找了一个破床单盖到张某10身上,就出来了。回到张某1家后,我问张龙只怎么回事,张龙只称张某10一直对自己进行辱骂,并拿棍子打他,后见张某10去拿刀,自己就用刀将张某10砍死了,我就打电话向瓦店派出所报警了,民警过来后,村医张某4看了看说人已死亡。9.证人张某3(被告人同村村会计)的证言:张龙只有癫痫病,犯病比较勤,脑子不够数,说话不照路,我们平时和他说话都是顺着他的话说,不敢抬杠,否则张龙只就发急了,发了急就控制不住自己了,谁也敢打。张龙只和张某10感情不好,张某10近四五年都没有回来过,张某10的个性强,嫌张龙只没本事,好骂人,回来了就和张龙只生气。张某10腊月二十六回到家中,疫情严重封村了,出不了村。案发当日上午11点半,我接到张某2的电话称张龙只打张某10了,估计打得不轻,我和张某2、张某8到张龙只家查看现场情况,发现张某10死亡,张某2看到橱柜上的菜刀一面有血,他找了一个床单盖到了张某10身上。出来后我们都到张某1家,张龙只说张某10一直骂我,我打了她两下,张某10就用棍子打我,抓我脖子,我就和她又打了起来,我把刀弄到他脖子上了,张某2就报警了。10.证人张某4(被告人同村村医)的证言:案发后12点多我到张龙只家北屋,看到张某10在厨房门口地上躺着,头朝北,脚朝南,脸朝上,瞳孔已经放大,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11.证人张某5(被告人堂弟张某1的妻子)的证言:案发当日中午大约11点半,张龙只抱着张某某到我家说自己杀死了张某10,张某1随即到张龙只家查看情况,之后我也跟去,在张龙只家门口,碰到从屋里出来的张某1,说张某10在地上躺着,地上都是血,后来张某8跟村干部去张龙只家看了看,报警后,村干部让张龙只回家等派出所到来,民警来后把张龙只带走了。12.证人张某6(被告人张龙只妹妹)的证言:我哥张龙只从小就患有癫痫病,和张某10结婚后也没怎么干过活儿,十年前张某10就开始去外面打工,一年中也就回来三回,2016年开始再没见过她回家。去年国庆节我在我哥家门口见过张某10,她当时回来是想拿家里土地承包证,我听她说我哥要卖树没给她商量。他们结婚后没闹过啥矛盾,我父亲去世后过了两年,张某10出去打工走了,回来后就经常和我哥闹矛盾生气,一生气她就骂我哥,摔锅子碗儿,还砸过玻璃,我哥一直忍让她,以前我没有听说他俩生气打过架。今年春节前张某10带着这个男孩回家住了。今年春节前后我接到本村姑姑电话告诉我腊月二十八她去我哥家时,我哥给她说我嫂拿棍子打他了,站都站不起来,我姑姑还说张某10了。出事那天上午10点我哥给我打过电话让我给他在安阳买治疗癫痫的药。13.证人张某7(被告人姑姑)的证言:张龙只妻子张某10从家走了好几年,今年腊月二十六回来,因为疫情一直在家,腊月二十七去我去张龙只家看他裤子湿的,他说癫痫症犯了弄的,傍晚张龙只去我家借梯子张龙只说张某10打了他两棍子,但没有看到伤,估计是嫌张龙只在屋里不干活。以前他们两个没有打过架。14.证人张某8(被告人张龙只的叔父)的证言:张龙只是我侄儿,张某10平时外出打工不回来,张龙只有癫痫病,精神上也受过刺激,不正常容易发怒,动不动好激动,容易发病,病症上来了,谁也弄不动他,还好找事儿,浑身发抖,咬嘴,乱蹬,吐白沫。他出不去打工,就在附近干点零活,原来张龙只和张某10两个人的关系还行,后来张某10去外面打工后,脾气就变坏了,回家后动不动就骂张龙只,张龙只脾气好,也不搭理她。案发当日上午11点40分张某1到我家给我说张龙只把小冬打死了,叫我报警,随后我儿子张某2、张某1,还有村干部张某3以及我四个人就去张龙只家,到他家北屋见厨房那儿躺着小冬,她头朝厨房,脸朝上平躺在地上,头下面有大量血迹,切菜刀在菜板上放着,刀上也有血,我就让张某2打电话报警了,随后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把张龙只带走了。张龙只给我说今天上午11点,张龙只在他家东边坑里弄土干活儿了,小冬在那儿一直骂他,后来到家后,小冬还一直骂他,用手殴他,还用拖把棍打他,后来拿菜刀砍他,他夺过去刀摁着小冬拿刀伤了她。15.证人张某9(被告人邻居)的证言:张龙只是我的对门邻居,他身体不好,有癫痫病,平常吃着药.近几年发作比较频繁,心眼也不够数,不能跟他抬杠,他急了跟你干架,有点神经气,平常村里人都当半吊子看待他,遇到什么事都让着他。七八年前张龙只父亲去世后,张某10就出去打工挣钱,一开始每年回家过年,近四五年就一直没有回来过,年前腊月二十六才回来,张某10和张龙只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打架。这次张某10回来后还打张龙只,张龙只的脸上、手上都是伤,张龙只说是张某10打的、今年张某10回来后,经常听见张某10骂张龙只,张龙只说张某10回来后一直跟他要钱,把他手里的钱都弄走了。案发前一天下午张龙只在地里干活,张某10在旁边一直骂他。16.证人邻居张**林(被告人邻居)的证言:我是张龙只的邻居,他平时表现正常,生活能自理,发病时脸部发呆,浑身发抖,有时躺在地上抽搐,嘴里吐白沫,发了病过一会儿就好了。张某10和张龙只夫妻关系不和,平时在家好吵架。案发前四五年,小冬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来。张龙只脾气很好,也能干,有癫痫病,别人也不敢用他干活,他就在家附近干点零活儿。他俩结婚后一开始还行,后来小冬去外边打工后脾气就变坏了,动不动就骂张龙只,张龙只老是让着她,不跟她一般见识。案发当日上午11点多,我见小冬在他家东边那个坑里修树枝干活,嘴里还骂骂咧咧地骂张龙只。17.证人张某1(被害人妹妹)的证言:20多年前,我大姐张某10和张龙只结婚,她俩脾气都不好,经常吵架生气,砸锅砸碗的,但我没见她俩动手打过架。五六年前,我大姐和张龙只生气后就不回家了,一直在天津打工,后来她离家在外期间生了个孩子张某某,不是和张龙只的亲生孩子,办出生证的时候,孩子父亲一栏登记的是张龙只,后来她把孩子的户口上到张龙只家了。她带着孩子回来在汤阴县城租房住,让小孩在县城上幼儿园,张龙只不在乎我大姐带的这个小孩,年前腊月二十六我大姐就带着孩子去张龙只家住了。过了年,我大姐给我打电话想回汤阴,因为孩子在汤阴上学,但疫情封路回不来。张龙只并不在意孩子不是他的,看着他和孩子还比较亲昵。18.被告人张龙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和妻子张某10平时关系不好,张某10因嫌弃我没本事,经常对我辱骂,我嫌丢人就顺着她,让她在家当家做主,案发前五六年她外出没有回家。2019年腊月二十六张某10带着一个三岁的小男孩回来了,我知道不是自己的孩子,为了不让邻居说闲话,他说是我们的就是我们的吧。案发当日中午12点左右,因前几年我曾把两棵树卖了,她埋怨我,今天又因我种两颗小树的事她骂我。一开始面对张某10的辱骂,我嫌丢人,面对面用双手扶着张某10肩膀哄劝她。她越骂越难听,还生气的用双手抓我的脸,抓完之后脱了鞋砸我,又拿拖把来打我,被我夺下来。接着我跟着张某10来到厨房,见张某10拿起一把菜刀,当时就生气的给她夺刀,我和她面对面夺刀时将她推倒,脸朝上摁在了地上,我骑到了她腰部以上位置,左手捂着张某10的嘴,左手大拇指在她下巴下面,不让其出声。张某10大喊大叫反抗,我生气地想两人都别过了,干死你算了,就先摁住张某10的脖子使其无法说话,之后用右手拿着刀在其脖子上划了下去,不记得划了几下,心里想自己也不活了,非把张某10先弄死。我杀死张某10的刀是我家的不锈钢切菜刀,刀把有黄、白两种颜色。杀人后,我随手把菜刀扔到了厨房。张某10死后脸朝上在厨房门口躺着,我知道她已经死了,就抱着小孩去我兄弟张某1家说我把你嫂子杀了让他赶紧报警。19.安阳县公安局瓦店派出所民警冼景昌、张志强出具的到案证明、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韩志良、焦长江出具的破案报告:2020年2月14日12时许,接张某2报警称,该村张龙只在家发生打架,有人受伤,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赶到张龙只家,发现张龙只在其家过道内等候,民警随即将其控制到警车内,后进入张龙只家北屋查看,发现张某10躺在客厅内厨房门口,身上盖着一个床单,民警随即将现场保护起来,后经医生检查,张某10已死亡,后将张龙只移交给刑警大队。20.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张龙只在作案时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1.被害人张某10户籍证明:证明张某10的基本情况。22.被告人张龙只户籍证明、瓦店乡王贵庄村村委会证明证实张龙只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已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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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下旬,被告人熊玲玲得知其丈夫魏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多次劝二人断绝关系未果,后为此事与被害人陈某乙数次发生争执。2018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熊玲玲见魏某甲未回家,便携带美工刀至本市亭湖区盛世豪庭北楼622室被害人陈某乙住处,欲以自杀逼魏某甲回家。到被害人陈某乙住处后,被告人熊玲玲见魏某甲不在,遂掏出美工刀让陈某乙不要再纠缠魏某甲,陈某乙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熊玲玲心中气愤,持美工刀向被害人陈某乙身体多处部位划割了数刀,致被害人陈某乙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熊玲玲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经鉴定,陈某乙系遭锐器切割致右侧颈静脉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熊玲玲,出示并宣读了作案工具美工刀;人口信息登记表、120急救受理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人魏某甲、冯某、杨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熊玲玲的供述和辩解;生物物证鉴定书、法医学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接处警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1060        "relevant_articles": [1061            "232-0-0"1062        ],1063        "charge": "故意杀人",1064        "prison_time": 100001065    },1066    {1067        "fact":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沈庆与被害人许某曾系恋人关系,被告人沈庆多次找被害人许某复合未果。2020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沈庆打算再次求和,如被害人许某拒绝就与之同归于尽,随后携带美工刀1把至苏州市相城区嘉元广场20楼2007室智菲贸易有限公司被害人许某工作的办公室。被告人沈庆再次求和遭拒后,趁被害人许某坐在办公椅上、背对自己之机,一手按住被害人许某肩膀,一手持美工刀划、割被害人许某颈部数刀,被害人许某起身逃开后,被告人沈庆追上被害人许某再次持美工刀对被害人许某的头颈部位划、割十余刀,且在被害人许某反抗过程中将被害人许某手部割伤,致被害人许某头皮部、左某、面部、颈前部、手部等部位受伤。被害人许某同事陈洪林、杜某乙听到被害人许某呼救后,上前夺下被告人沈庆手中的美工刀,并将被告人沈庆推至公司外走廊,被害人许某趁机逃至楼下并请求他人报警。被告人沈庆爬至该公司外天台处准备自杀,后在其朋友电话规劝下改变想法而留在该处等待警察前来处理。被害人许某颈前部及余肢体瘢痕均构成轻伤一级、头皮瘢痕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沈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沈庆近亲属支付了被害人许某的救治费用。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许某与被告人沈庆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沈庆的近亲属赔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许某对被告人沈庆表示谅解。被告人沈庆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庆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沈庆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作案工具美工刀(照片),书证病历资料等,证人陈洪林、杜某甲、董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068        "relevant_articles": [1069            "232-0-0"1070        ],1071        "charge": "故意杀人",1072        "prison_time": 541073    },1074    {1075        "fact":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长明与被害人吴某1系夫妻,二人关系不和。2020年4月6日19时许,陈长明因不满吴某1为了家庭琐事念叨他,一怒之下使用抵门的扁担连续猛打吴某1的头部数下,致吴某1受伤后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陈长明携带人民币20385元、断裂的扁担等物品逃离现场。次日上午11时许,警犬大队民警携警犬搜捕,在贡井区××镇××村××组山林中将陈长明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吴某1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陈长明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据此认定被告人陈长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视听资料等相关指控证据。同时",1076        "relevant_articles": [1077            "232-0-0"1078        ],1079        "charge": "故意杀人",1080        "prison_time": 1561081    },1082    {1083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赖某系嘉善县德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飞经赖某介绍先后至嘉善鼎兴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耀升科技)(以下简称“鼎兴服饰公司”)、西塘富士康公司上班。在被告人李飞被鼎兴服饰公司辞退后,其多次向赖某讨要在上述公司上班时的工资,赖某以被告人李飞系被开除及上班未满7天等理由予以拒绝。因工资一直未讨要成功,被告人李飞对赖某心怀不满欲将其杀死,并通过淘宝购买一根不锈钢短棍。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飞收到不锈钢短棍后携带该短棍至西塘镇平川商贸中心1幢7号中国移动讯诺指定专营店内,用短棍击打被害人赖某头部,赖某逃至店外,被告人李飞紧跟追打。后赖某逃回店内,被告人李飞用短棍继续击打赖某头部和手部,后被旁人拉开,短棍被夺下。经嘉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赖某头部及左手的伤势均属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李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人朱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监控录像,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嘉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084        "relevant_articles": [1085            "232-0-0"1086        ],1087        "charge": "故意杀人",1088        "prison_time": 481089    },1090    {1091        "fact":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广有自2016年开始患有精神强迫症,之后由其父母以及其叔叔李某1(本案被害人)等人带去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人李广有怀疑其叔叔要害他。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李广有购买了黑色折叠刀用于防身,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李广有及其父亲李某2、母亲尹某以及被害人李某1一起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梓园路口附近吃完饭后,被害人李某1到路口的永康超市内准备购买香烟,被告人李广有遂尾随到该超市,趁被害人李某1付款不备,从背后用左手抓住被害人李某1的右耳部位,右手从裤兜掏出之前购买的黑色折叠刀划隔被害人李某1的颈部,被害人李某1逃脱后,被告人李广有继续追击其并用刀刺其背部、腹部、胸部等部位,随后被闻声赶来的李某2等人控制。之后被告人李广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害人李某1已谅解被告人李广有。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李广有实施危害行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资料、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詹某、尹某、李某2、赵某、彭某、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广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1092        "relevant_articles": [1093            "232-0-0"1094        ],1095        "charge": "故意杀人",1096        "prison_time": 301097    },1098    {1099        "fact":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5日晚,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单元楼下,被告人潘某因与被害人宣某婚恋矛盾激化,使用携带的折叠刀连续多次捅刺被害人宣某颈部,致使被害人宣某左颈部多处受伤。被害人宣某按车喇叭呼救并挣脱后,被告人潘某驾车逃离。次日,被告人潘某在家属的陪同下投案。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宣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方已赔偿被害人宣某人民币捌万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1100        "relevant_articles": [1101            "232-0-0"1102        ],1103        "charge": "故意杀人",1104        "prison_time": 421105    },1106    {1107        "fact":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黄良友下班后回到家中,洗澡后欲与其妻子即本案被害人黄某1过一次性生活,被被害人黄某1拒绝,黄良友想起平时黄某1对其家人不好,就产生了用刀砍死黄某1的想法。黄良友在楼下拿到一把柴刀后上到二楼房间中,趁黄某1背对其睡觉,就向黄某1的头部、颈部等位置砍了几刀,黄某1惊醒后起来逃跑,黄良友持刀追上,将黄某1砍倒在客厅中,致使黄某1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良友主动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杀害被害人的事实。经鉴定,被害人系因被锐器砍伤面部、颈部、左手掌等全身多处引起急性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9年10月29日经聘请崇左市复退军人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黄良友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能力进行鉴定,黄良友诊断为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疾病残留期,且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1108        "relevant_articles": [1109            "232-0-0"1110        ],1111        "charge": "故意杀人",1112        "prison_time": 1801113    },1114    {1115        "fact":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德壮与被害人罗某某1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7月6日协议分手。2019年7月7日黄德壮在仪陇县“金收种业”门市部购买除草剂后,驾驶摩托车到仪陇县“轩之星门业”门市部外将罗某某1强行抱上摩托车,载至仪陇县双盘乡,强行将除草剂灌入罗某某1嘴中,并用手掐罗某某1脖子,直至罗某某1口吐白沫后,才松手逃离现场。后黄德壮得知罗某某1未死亡,于2019年7月25日向仪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1116        "relevant_articles": [1117            "232-0-0"1118        ],1119        "charge": "故意杀人",1120        "prison_time": 421121    },1122    {1123        "fact":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7日15时许,在临泉县村民李某2家,被告人马叙强在与其父亲马某1因打麻将的事情发生争执,后马叙强从口袋中掏出一把单刃折叠刀,并持刀多次捅刺马某1,致马某1左腹部、右胸部以及左腋下受伤,马某1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马某1死亡原因系锐性工具作用右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叙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叙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但辩称他的犯罪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结合马叙强犯罪前、犯罪中的行为及犯罪后积极救治被害人的表现综合判断,马叙强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马叙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应构成自首。3.马叙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马叙强在临泉县村民李某2家因打麻将与其父亲马某1发生争执,马叙强从口袋中掏出一把单刃折叠刀,持刀多次捅刺马某1,致马某1左腹部、右胸部以及左腋下受伤,后马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1死亡原因系锐性工具作用右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1.2020年2月8日扣押作案工具单刃折叠刀一把,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一张。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临泉县公安局对马某1被杀一案,于2020年2月7日18时受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3.到案经过,载明:2020年2月7日21时许,马叙强在家属规劝下愿意回到家中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家中等待侦查人员将其抓获。4.前科证明,载明:马叙强无前科。5.户籍信息,证明:马叙强出生于1998年2月5日,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鉴定意见1.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阜公(物证)鉴字(2020)102号],载明:(1)送检大门口外地面红色斑迹、房间门口地面红色斑迹、房间地面红色斑迹、床上红色斑迹、黑色上衣、折叠刀刀柄、麻将桌上红色斑迹、堂屋西间椅子上烟头表面红色可疑斑迹、夹道内椅子上红色斑迹、马叙强上衣红色斑迹、马叙强毛线衣红色斑迹、马叙强裤子红色斑迹、马叙强左手掌红色斑迹均检出人血;(2)送检房间门口地面红色斑迹、房间地面红色斑迹、床上红色斑迹、黑色上衣、夹道内椅子上红色斑迹、马叙强上衣红色斑迹、马叙强裤子红色斑迹检出的基因分型,与死者马某1肋软骨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61x1018;(3)送检大门口外地面红色斑迹检出的基因分型,与死者马某1肋软骨在D8S1179等14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09x1016;(4)送检折叠刀刀刃检出的基因分型,与死者马某1肋软骨在D8S1179等14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35x1018;(5)送检呕吐物、折叠刀刀柄、马叙强毛线衣红色斑迹、马叙强左手掌红色斑迹检出的基因分型,与马叙强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2.42x1018;(6)送检麻将桌上红色斑迹、堂屋西间椅子上烟头、堂屋西间椅子上烟头表面红色可疑斑迹检出的基因分型,与李某3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8.96x1016;(7)马某1是马叙强的生物学父亲,亲权指数为1.64x104。2.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临)公(病理)鉴字(2020)5号],载明:经鉴定,马某1死亡原因系锐性工具作用右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三)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载明: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及对马某1家中进行勘验的笔录,现场提取不锈钢折叠刀一个,全长23cm,刀身长10.5cm,刀柄宽2.0cm,刀宽1.5cm(拍照固定,原物提取)。2.检查笔录,载明:对马叙强人身进行检查,马叙强右手虎口处有一刀伤,其供述为作案时与死者撕扯时误伤,侦查人员对马叙强所穿衣物上沾染的红色斑迹进行提取。(四)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心证言:案发当天马叙强和马某1在他家吃饭,饭后马某1在打麻将时与马叙强发生口角,马叙强站起来把马某1按倒在床上了,马某1从床上起来,把马叙强也按倒在床上了,马叙强这时候从上衣右侧口袋掏出来一把小刀,上去朝马某1左胸扎了一刀,扎完第一刀之后,马叙强又朝马某1腰部右侧下方扎了一刀。因当时他喝了不少酒,具体扎了几刀不能说得太绝对。2.证人李某2证言:他是李某1心的儿子,案发当天马某1在他家打麻将时,马叙强过来对马某1说:“你喝酒了,别打麻将了”。马某1不听,然后马叙强用刀捅刺马某1,他看到马叙强捅了马某1两刀,一刀捅在马某1的上半身了,好像是胸部的位置,另一刀捅的是大腿上面的位置。捅完之后马叙强在马某1旁边,用手按着马某1流血的地方,在那等急救车过来,按了有五六分钟左右,马叙强站起来出门口就往东走了,后李某1心和李某3把马某1抬到电瓶车上拉到滑集医院里了。3.证人李某3证言:案发当天,马某1在李某1心家打麻将时与马叙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扯,他看到马叙强两个手来回拉拽并捅刺马某1的身体。他后来把刀夺了下来,并听到后面有人说马某1身上流血了。他就立马跑到马某1身边,看到马某1旁边地上有血。在医生包扎的时候,他看到马某1左边肋骨下面一个刀口,有一两厘米的刀口,右边肋骨也有一个一两厘米的刀口。4.证人陈某证言:案发当天,马某1在李某1心家打麻将时与马叙强发生口角,马叙强先动手上去把马某1按倒在旁边床上了,两个人抱在一起,后李某3和李某2他们拉开了。马某1起来就上去和马叙强斗架,马叙强从口袋里掏出一个折叠刀,马叙强右手拿刀,把刀刃打开,然后往马某1上半身捅,一共捅了三四下、四五下,捅了之后,他看到马某1裤子湿了,都是血。5.证人李某1鹏证言:案发当天,因打麻将马叙强和马某1发生口角并进行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马叙强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朝马某1身上捅刺,后听别人说马某1死亡。6.证人李某4证言:案发当天,他在李某1心家里吃的饭。后马某1等人打麻将,他在旁边看了一会,就回家去了。时间不长,他就听见外面乱,出来后听别人说,马某1被马叙强用刀给扎了。7.证人李某1平证言:案发当天,他去李某1心家里打麻将,后来李某1心吃过中午饭要打麻将,他把位置让给李某1心了,后来他听说李某1心家里的麻将场出事了,说是马叙强跟马某1打架了。8.证人马某2证言:他是马某1的侄子,案发当天他听说马某1和马叙强在李某1心家打架,赶到现场看到马叙强捂着马某1的伤口,把着人中的穴位,后他和李某1心一起将马某1抬到三轮车上送到救护车上,到滑集医院时马某1人已经死亡了,后他联系人将马某1的尸体拉回家。(五)马叙强的供述与辩解:案发当天他到李某2家里去吃饭,一起吃饭的有李某2、李某1心、李某3、李某4、他父亲马某1和他共六个人。吃饭时他们总共喝了三瓶白酒,他喝的大约有半斤。酒还没有喝完的时候,马某1、李某1心、李某4喝完酒去打麻将了。因为他约李想、李某2下午到他家去吃饭,所以他叫马某1回家去拿肉,以便他回家准备做晚饭。他到东屋里和马某1说:“别打了,回家拿肉”。马某1不听。他又叫马某1别打麻将了,马某1恼了就吵他。他说马某1没有给他留面子。之后马某1用左手把他按倒在床上。当时他酒劲顶的,感觉大脑一片空白,然后他拿刀捅马某1,记不住捅了几刀。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判如下:对于被告人马叙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马叙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实马叙强对被害人马某1实施的捅刺行为系主动行为,且捅刺次数多、力度大,马叙强对该行为可能造成马某1死亡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具有杀害马某1的间接故意,虽事后马叙强实施了一些抢救被害人的行为,这仅是他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的弥补措施。因此,该节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马叙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虽案发后马叙强在家人归劝下自愿回到家中并向公安机关投案,但马叙强投案后在公安机关已收集并掌握他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多次避重就轻做虚假供述,称拿出折叠刀的目的仅是为了吓唬被害人,系被害人主动向折叠刀撞击并非他自己主动捅刺。马叙强未及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该节辩护人提出的马叙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1124        "relevant_articles": [1125            "232-0-0"1126        ],1127        "charge": "故意杀人",1128        "prison_time": 100001129    },1130    {1131        "fact":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惠玲在苏州市姑苏区金阊新城中海玉景湾15幢2809室家中,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赵某甲发生口角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张惠玲用斧头多次砍击被害人赵某甲头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系头部遭受他人锐器砍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惠玲的供述,证人张某乙、姜某、高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1132        "relevant_articles": [1133            "232-0-0"1134        ],1135        "charge": "故意杀人",1136        "prison_time": 100001137    },1138    {1139        "fact":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3日22时许,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外环中队民警聂某带领辅警杨某、赵某等人在萧县圣泉乡站前路和岱河路交叉口稽查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被告人唐峰酒后驾驶越野车行经该路口时,被赵某依法拦停。因被告人唐峰有饮酒驾驶的嫌疑,赵某要求唐峰下车做进一步检查。被告人唐峰为逃避检查,驾车逃跑,将执勤人员杨某撞倒,造成杨某右脚脚踝及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右胫骨骨折为轻伤一级;距骨及跟骨骨折均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唐峰的供述,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档案、驾驶人查询、驾驶信息查询、唐峰手机百度浏览记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光盘情况说明、视频截图一张,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萧)公(司)鉴(损伤)字(2019)3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赵某、冯某、聂某、唐某、胡某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1140        "relevant_articles": [1141            "232-0-0"1142        ],1143        "charge": "故意杀人",1144        "prison_time": 1201145    },1146    {1147        "fact":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广金与武某甲两家系邻居,素有恩怨。2018年2月15日10许,被告人张广金酒后,在武某甲家大门口,见武某甲的儿子武某乙在门口处贴春联,遂产生杀死武某乙的想法,随即来到武某乙的身后,用一把弹簧刀架在武某乙颈部,武某乙顺手将刀抓住,致武某乙右手虎口部位被割伤。武某乙挣脱后,张广金回到自己家屋内取一内有少量汽油的汽油桶,欲将武某甲家房子点燃,其到自己家大门口处被自家人拦住,并拽回屋内。当日,被害人武某乙被送至朝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张广金家人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1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广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光盘,现场堪验检查工作记录,朝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书及门诊病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证据清单,被害人武某乙的陈述,证人武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宋某某及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资认定。",1148        "relevant_articles": [1149            "232-0-0"1150        ],1151        "charge": "故意杀人",1152        "prison_time": 481153    },1154    {1155        "fact":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那顺巴特尔与朋友楚伦巴特尔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夹信子三道街中国工商银行向华储蓄所自动取款机室内与何宝行、白金锁一起饮酒。21时42分许,那顺巴特尔、楚伦巴特尔、白金锁离开自动取款机屋一起步行至伊敏桥河西段正下方大坝边方桌处欲继续饮酒,到达方桌处后白金锁因醉酒辱骂被告人那顺巴特尔,那顺巴特尔从附近地上捡起一块步道板水泥砖后多次击打坐在方桌凳子上的白金锁头部,把白金锁打趴在桌子上,随后那顺巴特尔把水泥板砖扔进伊敏河中,与楚伦巴特尔一起离开案发现场。2018年4月3日5时48分,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到达案发现场时白金锁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用砖石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那顺巴特尔酒后用道板砖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那顺巴特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但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持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一、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从本案证据及被告人那顺巴特尔的供述看,对白金锁的死亡那顺巴特尔不知情,那顺巴特尔一直认为是一起普通的打架事件,对白金锁只造成了轻微的伤害,因此那顺巴特尔只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二、案件起因上被害人白金锁有一定过错;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初犯、偶犯。根据上述情节,请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那顺巴特尔与朋友楚伦巴特尔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夹信子三道街中国工商银行向华储蓄所自动取款机室内与何宝行、被害人白金锁一起饮酒。21时42分许,那顺巴特尔、楚伦巴特尔、白金锁离开自动取款机室一起步行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西沿河路伊敏桥桥下步行通道内方桌处欲继续饮酒,到达方桌处后白金锁因醉酒辱骂被告人那顺巴特尔,继而被告人那顺巴特尔从附近捡起一块道板水泥砖,朝坐在方桌凳子上的白金锁后脑勺击打多次,将白金锁打趴在桌子上。随后那顺巴特尔把道板水泥砖扔进伊敏河中,与楚伦巴特尔一起离开案发现场。2018年4月3日5时48分,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到达案发现场时白金锁已经死亡。当日下午民警在海拉尔区夹信子三道街中国工商银行向华储蓄所自动取款机室门前将被告人那顺巴特尔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用砖石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4月3日5时48分110指挥中心接到李富志报警称,其在海拉尔区伊敏桥河西段桥下看见有一名头部有血迹的男子趴在桌子上。2018年4月3日6时5分,110指挥中心转警至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警大队,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该名男子已经死亡。于当日19时,在海拉尔区夹信子三道街工商银行向华储蓄所自动取款机门前将那顺巴特尔抓获。2、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扣押了那顺巴特尔作案时所穿的浅灰色带有方形图案的内衣一件,深灰色带有“金联邦顿”商标的西裤一条,灰色条纹、衣领处有“DV”商标的棉衣一件,深蓝色带有方形图案、衣领处有“雅鹿”商标的衬衫一件,鞋帮印有“Desay”字母的休闲皮鞋一双。扣押了楚伦巴特尔的运动裤一条、皮衣一件、鞋一双。3、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4月4日搜查了那顺巴特尔于2018年4月2日晚居住的海拉尔区温州城平台上一旅店(无旅店名称)303房间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那顺巴特尔指出挂在墙上的墨绿色外衣是4月2日晚楚伦巴特尔所穿的衣服。对此公安机关予以扣押。4、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那顺巴特尔和证人楚伦巴特尔分别指认出海拉尔区夹信子三道街工商银行向华自动取款机室就是白金锁、何宝行他们四人喝酒的地点,海拉尔区伊敏桥西侧桥头正下方就是那顺巴特尔用石块击打白金锁头部的地方。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那顺巴特尔、证人楚伦巴特尔、何宝行分别辨认出被害人白金锁。6、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海公(刑)勘【2018】K15020500002018040009号现场勘验检查卷,证实现场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西沿河路伊敏桥下步行通道内。中心现场位于河西沿河路伊敏桥下步行通道内,中间方桌北侧趴卧一男性尸体,男性尸体头朝南,上半身趴卧于桌面上,下半身坐于椅子上。从现场提取了血迹、褐色斑迹、酒瓶嘴、酒瓶碎片、扣环、垃圾捅上方红色擦蹭痕迹、指纹。7、呼伦贝尔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海)公(法)鉴(病理)字【2018】0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系被他人用砖石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8、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呼)公(法物)鉴(DNA)字[2018]8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转移现场垃圾桶上方擦蹭褐色斑迹的棉签、尸体南侧第三根护栏下方酒瓶碎片(原物)褐色斑迹中、现场地面玻璃片上褐色斑迹的棉签中检出的DNA,与无名男尸血样在D8S1179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93×1031。(2)送检的现场蒙御泉酒瓶嘴黄色塑料处可疑斑中检出的男性个体DNA不是来源于无名男尸,为另一男子所留。(3)送检的转移现场垃圾桶上面褐色指纹的棉签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无名男尸的DNA分型。(4)送检的现场蒙御泉酒瓶嘴处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无名男尸的DNA分型。(5)送检的现场地面酒瓶扣环(原物)、尸体南侧第三根护栏下方酒瓶碎片(原物)褐色纹线中未检出人DNA。(6)无名男尸样本所属个体是白满达生物学父亲,亲权指数为7.7813×1011。9、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呼)公(法物)鉴(DNA)字[2018]8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转移无名男性尸体右手可疑斑迹的棉签、转移无名男性尸体左手拇指内容物的棉签、转移无名男性尸体左手食指内容物的棉签、转移无名男性尸体左手中指内容物的棉签、转移无名男性尸体左手小指内容物的棉签、转移尸体下方地面褐色斑迹的棉签、转移尸体边桌面褐色斑迹的棉签、转移现场尸体南侧3.6米处椅子下方褐色斑迹的棉签、转移现场尸体南侧1.7米地面褐色斑迹的棉签、转移现场尸体南侧4.2米地面褐色斑迹的棉签中检出的DNA,与【(呼)公(法物)鉴(DNA)字[2018]83号】鉴定书中无名男尸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93×1031。(2)送检的转移无名男性尸体左手环指内容物的棉签中检出的DNA,与【(呼)公(法物)鉴(DNA)字[2018]83号】鉴定书中无名男尸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43×1029。(3)送检的剪取那顺巴特尔蓝色内衣右衣袖(近袖口处)可疑斑迹的布片、转移嫌疑人那顺巴特尔左手手指内容物的棉签、转移嫌疑人那顺巴特尔右手手指内容物的棉签、剪取嫌疑人那顺巴特尔灰色内衣上可疑斑迹的布片中检出的DNA,与那顺巴特尔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8.14×1030。(4)送检的剪取楚伦巴特尔深蓝色运动裤左裤腿外侧近底边处可疑斑迹的布片中检出男性个体DNA,不是来源于那顺巴特尔、楚伦巴特尔。(5)送检的转移楚伦巴特尔鞋面可疑斑迹的棉签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那顺巴特尔的DNA分型。(6)送检的剪取那顺巴特尔黑色外裤右腿下端前侧可疑斑迹的布片、转移嫌疑人楚伦巴特尔左手手指内容物的棉签、转移嫌疑人楚伦巴特尔右手手指内容物的棉签、转移现场尸体南侧4米处东侧椅子东北角边缘处褐色斑迹的棉签中未检出人DNA。(7)【(呼)公(法物)鉴(DNA)字[2018]83号】鉴定书中擦取现场蒙御泉酒瓶嘴黄色塑料处可疑斑迹的棉签中所检出的DNA,与那顺巴特尔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8.14×1030。10、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呼)公(法物)鉴(DNA)字[2018]9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剪取嫌疑人那顺巴特尔衬衣右衣领下方距右肩10㎝处可疑斑迹的布片上、剪取嫌疑人那顺巴特尔左裤腿中部可疑斑迹的布片上检出DNA,与【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呼)公(法物)鉴(DNA)字[2018]84号】鉴定书中那顺巴特尔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92×1020。送检的转移嫌疑人那顺巴特尔左鞋内侧可疑斑迹的棉签中检出DNA,与【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呼)公(法物)鉴(DNA)字[2018]83号】鉴定书中无名男尸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48×1019倍。11、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海)公(痕)鉴(指掌)字【2018】019号手印鉴定书,证实J-02-019-2018-01、J-02-019-2018-02分别为嫌疑人Y-02-019-2018-01左手中指指印、Y-02-019-2018-01左手食指指印,检材手印J-02-019-2018-01、J-02-019-2018-02为嫌疑人那顺巴特尔样本手印Y-02-019-2018-01所留。12、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呼伦贝尔市工商银行向华储蓄所调取了2018年4月2日19时至2018年4月3日0时的自动取款机室的监控录像。13、呼伦贝尔市工商银行向华储蓄所自动取款机室的监控录像,证实2018年4月2日20时17分进来二名带帽子的男子,与在自动取款机室内的二名男子喝酒,21时42分那二名带帽子在男子与一另名男子出去。22时29分那二名带帽子在男子进自动取款机室内,22时35分出去的情况。14、证人李富志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3日5时45分许,我在海拉尔区伊敏桥下的沿河路跑步,跑到伊敏桥桥下(河西一侧)时,发现桥下的凳子上坐着一个人,这个人趴在桌子上,头上有血,一动不动,用手拍了拍这个人的左侧肩膀,一点反应也没有,我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5、证人何宝行证言,证实2018年4月2日19时左右,我在海拉尔区三道街附近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室内休息时进来了一名流浪汉,我俩聊了两句,20分钟左右后又进来了两名男子也是流浪汉,他们三个就在自动取款机室的门左侧喝酒,用蒙语聊天,我就自己坐在旁边喝酒。他们三人喝酒大概有半小时左右,后来的两名男子一起打了那名穿棕色皮夹克外套的男子,脑袋有点秃顶的男子先踹了穿棕色皮夹克外套的男子一脚,另一名男子用巴掌打了穿棕色皮夹克外套男子的脸部两下,然后这两名打人的男子把喝酒的瓶子收拾了一下,他俩就出去了,被打的男子也跟了出去,他们三个一起走了。大概22时左右这两个打人的男子又回来,溜达一圈走了,之后再也没有回来。16、证人楚伦巴特尔证言,证实2018年4月2日,我与那顺巴特尔一起在呼伦贝尔学院附近一家饭店喝完酒后,去了海拉尔夹信子三道街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室,与住在那里的汉族老头(何宝行)喝酒。我俩到自动取款机室时,白金锁正与那老头喝酒。因为当时那顺巴特尔身上没带钱,就用我手机给他女儿打电话,往我手机钱包里发来50元,之后他就拿着我手机到旁边商店买了二瓶归流河酒、一包烟回来,我们四个人一起喝了酒,从我手机钱包里那顺巴特尔花了10.50元。在喝酒过程中,白金锁指着我们三个骂,这时那顺巴特尔生气扇了白金锁几个耳光,我和那老头拉开那顺巴特尔,并劝白金锁睡觉了。接着那顺巴特尔、老头我们三人继续喝酒。在我们喝酒过程中,白金锁又开始骂起那老头。于是那顺巴特尔想与我把白金锁叫到自动取款机室外的一个僻静的地方,想跟他唠一唠,当时,那老头留在了自动取款机室。那顺巴特尔说到河边大道上唠嗑,醒醒酒,于是我们就走到了海拉尔伊敏桥下(河西一侧)。在途中,白金锁骂了那顺巴特尔一路,那顺巴特尔就跟他撕扯了起来,当时,我与他俩大约四米的距离在解手时,我看见他俩坐在了桥下的木凳上。白金锁脸朝南的方向坐着,枕着双手趴在凳子旁边的桌子上,那顺巴特尔站在白金锁旁边,双手拿着一块石头砸在白金锁后脑勺上,我赶紧跑向那顺巴特尔,制止了他,但在跑过去的过程中他已经朝白金锁后脑勺连续击打了三次,白金锁当时就趴在桌子上不动了。我看见那顺巴特尔手上有血,那顺巴特尔把石头往河里扔时差点摔下去,抓了我一下才稳住了自己。接着他到河边洗手后,我们俩去海拉尔区温洲城二楼一旅店住了一宿。2018年4月3日7时,那顺巴特尔我俩从旅店出来在呼伦贝尔学院旁边友谊超市下面的一家饭店喝完酒后,又想继续喝酒,到夹信子三道街附近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室时,就被警察抓了。另外还证实,我跟那顺巴特尔平常叫白金锁为“白金”。白金锁酒后经常骂人。到伊敏桥下之后,白金锁朝南坐在了中间那一个凳子上。当天我穿的是深绿色的运动服,警察抓我时,我把那件衣服扔在旅店了。17、证人白满达(被害人的儿子)证言,证实我父亲叫白金锁2012年与我母亲离婚后在外地打工,我父亲从来不与我们联系,我和我母亲有七八年没见过他了。18、被告人那顺巴特尔的供述,证实2018年4月2日下午17时许,我和楚伦巴特尔在海拉尔区河东的一个小饭店喝完酒后,想去找“老头大哥”(何宝行)喝酒,就去河西加油站对面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室,看见白金(白金锁)也在。我就到旁边的商店买了两瓶塑料瓶的半斤装的归流河白酒和一盒红茶山香烟,用楚伦巴特尔的手机微信支付10.50元。回到取款机屋后我们四个人一起喝酒了。大约晚上20时许,我把没喝完的白酒分给了老头和白金,与楚伦巴特尔想出去再喝点酒,白金也想再喝,我们三个就从自动取款机室里出来向东朝着区宾馆的方向,往桥底下走。路过一个商店时我进去偷了一瓶半斤的圆瓶江小白白酒给了他俩,之后我又去这个商店买了两瓶归流河白酒,用楚伦巴特尔的手机微信支付了7元。我们三人顺着路边走到了桥的正下方河边的位置,那里有三张木头桌子,我们坐在中间的桌子上喝酒,我脸朝东背朝西坐着,楚伦巴特尔脸朝北背朝南坐着,白金脸朝南背朝西坐着。开始喝时白金把江小白白酒碰掉地上摔碎了,于时我们三喝了两瓶归流河酒,在喝酒唠嗑期间,白金一直对我骂骂咧咧的,还用手指着我,我生气的从河里捡起一块道板砖(长宽比红砖小一点,厚度比红砖薄一点,大约2厘米厚,下面还有一点沙子)走到白金身后,问白金还骂不骂,白金歪着头瞅着我,我右手拿着道板砖朝着白金后脑勺使劲打了一下,白金这时又回头瞅了我一眼,我把道板砖换到左手朝白金后脑勺又打了一下,白金骂我,我双手拿着道板砖朝白金后脑勺又打了一下,这时白金跟我说:“哥,别打了,疼”,我问白金:“以后还骂不骂我了”,白金说:“不了不了,以后不骂你了”,之后白金就趴在桌子上不动了,我就把手里的道板砖扔到了河里。我当时困了就在河边洗了手和脸,与楚伦巴特尔一起去了河西温州城附近的一个小旅店住下了。2018年4月3日下午17点多,我和楚伦巴特尔又去河西加油站对面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屋找老头时警察来了。还称,白金脾气不好,喝完酒愿意骂人,我俩没有矛盾。我扔板砖时差点摔倒,楚伦巴特尔上前扶了我一下。我打白金时楚伦巴特尔坐在白金的对面。当天晚上我们三个在桥下喝酒的时候,楚伦巴特尔穿着墨绿色衣服,我俩住店之后,他把衣服挂在墙上了。19、户籍证明,证实那顺巴特尔出生于1968年12月24日,已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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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帅与被害人尤某1(系精神病人)为同村邻居。2019年6月3日17时许,在行唐县李青林超市门前,秦帅的父亲秦某3在打麻将时,尤某1用刀将秦某3扎死,随后尤某1将刀子扔在地上。同村乡亲给秦帅打电话称尤某1和秦某3发生争执了。之后秦帅赶到现场,见其父亲秦某3躺在地上已经不动了,且受到尤某1的言语刺激,遂检起地上的刀子扎向尤某1胸部等部位,造成尤某1死亡。经鉴定,秦某3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肱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尤某1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心脏、主动脉及双肺造成死亡。公安民警处警时,被告人秦帅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172        "relevant_articles": [1173            "232-0-0"1174        ],1175        "charge": "故意杀人",1176        "prison_time": 361177    },1178    {1179        "fact":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俊花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均为二婚。2019年6月份,张俊花怀孕。被告人张俊花与刘某1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二人产生矛盾。同年10月份,被告人张俊花产生不要腹中婴儿的想法,没有将怀孕的事情告知刘某1,但一直未去医院流产。后刘某1怀疑张俊花怀孕,多次问询,被告人张俊花均否认,并使用布条勒住自己腹部掩盖,避免他人发现自己怀孕。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俊花在滨州市滨城区杜庄村家中出现临产征兆,4时许,其在北屋东侧卧室自行产下一男婴,后将该男婴抱至家中院内,采取扼颈,向地面磕碰头部的方式进行杀害,随后,将男婴装在一白色塑料编织袋内抛弃在院子南墙下。凌晨5时许,刘某1感觉异常,在院内发现该男婴,该男婴仍有生命迹象,遂将男婴送至滨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4时15分,该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该男婴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刘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提取、检查笔录、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尸检病理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户籍证明、被告人张俊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1180        "relevant_articles": [1181            "232-0-0"1182        ],1183        "charge": "故意杀人",1184        "prison_time": 601185    },1186    {1187        "fact":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字军结识被害人化某后,便追求被害人化某,并对外宣称被害人化某是其女朋友。后因被告人王字军动手打了被害人化某,被害人化某便对被告人王字军不予理睬,在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王字军捧花到开阳县被害人化某上班的“DGKK”服装店,跪求被害人化某的原谅,遭到拒绝。同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王字军在开阳县家中喝酒时,想到被害人化某对自己不予理睬的态度,便产生了将被害人化某杀死再自杀的想法,便从家中厨房携带一把菜刀到开阳县“DGKK”服装店内找到被害人化某,将其强行拉到中山商城“优美依裤”服装店门口,用菜刀朝被害人化某头部砍了2刀,腰部及背部各砍了一刀,被告人王字军在看见被害人化某头部流血后,便将菜刀仍在地上,并用外衣包住化某头部,随后便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开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时,被告人王字军主动向民警表明其系作案人,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经开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开公(司)鉴(法活)字[2020]31号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化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字军犯故意杀人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庭审中,被告人王字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指定辩护人毛先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罪名及事实均无意见。提出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王字军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其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系自首。庭审中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字军与被害人化某相识后,便追求被害人化某,并对外宣称被害人化某是其女朋友。后因被告人王字军动手打了被害人化某,被害人化某便对被告人王字军不予理睬,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王字军捧花到开阳县被害人化某上班的“DGKK”服装店,请求被害人化某原谅,遭到拒绝。同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王字军在开阳县家中喝酒时,想到被害人化某对自己不予理睬的态度,便产生了将被害人化某杀死再自杀的想法,其便从家中携带一把菜刀到开阳县“DGKK”服装店内找到被害人化某,将其强行拉到中山商城“优美依裤”服装店门口,用菜刀朝被害人化某头部砍了二刀、腰部及背部各砍了一刀,被告人王字军在看见被害人化某头部流血后,便将菜刀仍在地上,并用外衣包住化某头部,随后便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开阳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时,被告人王字军主动向民警表明其系作案人,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被害人化某所受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时查明,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字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又查明,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王字军被公安机关控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需要做病毒核酸检测,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王字军被刑事拘留并送看守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延期关押情况说明、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截屏、伤情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词;被害人化某的陈述;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公(司)鉴(法活)字[2020]31号鉴定书及该鉴定意见通知书、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J520100-70-202175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及该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人像辨认笔录及图片;被告人王字军的供述及户籍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指定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王字军系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1188        "relevant_articles": [1189            "232-0-0"1190        ],1191        "charge": "故意杀人",1192        "prison_time": 361193    },1194    {1195        "fact":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成某在晋城市XXX车间内因加班安排事项与XXX员工魏某1发生口角,过程中成某使用车间内不锈钢板凳砸伤魏某1的头部,魏某1随即报案,次日9时许,兰花路派出所通知成某与魏某1到兰花路派出所处理此事,成某骑摩托车到兰花路派出所,在摩托车车箱内放着一把水果刀,裤子口袋装了一把改锥和一把壁纸刀,计划使用以上工具将魏某1杀死。魏某1在其哥哥魏某2的陪同下到达兰花路派出所,站在院内等候,成某突然从裤子口袋拿出改锥扎向魏某1背部,魏某2阻拦魏某1时成某又使用改锥扎伤魏某2脖子,后成某被兰花路派出所工作人员控制,魏某1与魏某2到医院治疗。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1的左侧胸腔积气,构成轻伤二级;顶枕部头皮下肿胀,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成某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工具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成某在犯罪时因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不是因为加班问题发生的口角,准备的三样工具不是为了要杀死魏某1,是因为魏某2阻拦我,是他打了我一拳,我才扎了他一下。其辩护人辩护认为:一、被告人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1、故意杀人罪是指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的犯罪,其出发点非剥夺他人生命;2、被告人客观上采取的犯罪行为无法达到致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使用改锥扎人后背,而非扎向致命的头部、颈部、心肺等重要器官,且作案工具实际造成的伤情为轻伤。在案件发生时,被告人可以使用的工具包括改锥、西瓜刀、美工刀等,但被告人恰恰选择了最不具有致命性的改锥,也印证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取人性命的恶意。3、犯罪地点特殊、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客观环境也不可能发生致命行为。二、本案指控被告人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未达刑事证明标准。本案中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能够体现故意杀人,在剔除被告人供述后,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完成被告人故意杀人,结合本案被告人精神上的不正常反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存在不正常想象,无法与客观案件事实印证,不应仅以被告人供述认定罪名。三、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1、本案被害人在工作中的不合理做法诱发案件产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从事紧张的流水线作业,事发前已经连续工作40多天,每天工作时长12个小时,精神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被害人使用取消加班的方式直接导致被告人长时间加班作废,无法赚取加班工资,被害人利用管理者的身份不合理限制被告人请假不加班的行为导致本案件的发生;2、辩护人在庭前会见被告人时发现被告人言语矛盾、思维混乱、性格偏激,被告人母亲还有精神疾病,父亲长期性格暴躁,在这种生活氛围中极有可能导致精神问题;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事情因工作纠纷产生,损害后果并不严重。四、被告人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成某在晋城市XXX车间内因加班安排事项与XXX员工魏某1发生口角,过程中成某使用车间内不锈钢板凳砸伤魏某1的头部,魏某1随即报案,次日9时许,兰花路派出所通知成某与魏某1到兰花路派出所处理此事,成某骑摩托车到兰花路派出所,在摩托车车箱内放着一把水果刀,裤子口袋装了一把改锥和一把壁纸刀,计划使用以上工具将魏某1杀死。魏某1在其哥哥魏某2的陪同下到达兰花路派出所,站在院内等候,成某突然从裤子口袋拿出改锥扎向魏某1背部,魏某2阻拦魏某1时成某又使用改锥扎伤魏某2脖子,后成某被兰花路派出所工作人员控制,魏某1与魏某2到医院治疗。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1的左侧胸腔积气,构成轻伤二级;顶枕部头皮下肿胀,为轻微伤。审理中,被告人成某家属于2020年1月14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2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40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7月15日18时56分,魏某1报案称其被成某打了,双方于2019年7月16日9时到兰花路派出所处理此事,成某称该计划用改锥、刀具将魏某1杀死。(2)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涉案西瓜刀一把、美工刀一把、十字批一把予以扣押。(3)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抓获证明,证实2019年7月16日,该所民警在兰花路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成某抓获。(4)随案移送赃物清单,证实将涉案西瓜刀一把、美工刀一把、十字批一把随案移送至本院。(5)户籍证明和照片,证实被告人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2、被害人魏某1的陈述,2019年7月15日9点左右,成某就和我说他有事要早点下班,因为单位产能需要,我没有同意成某早点下班。当天下午17时左右成某又过来跟我说他有事要早点下班,因为单位产能需要,我没有同意。当天下午17点左右,他又过来跟我说他有事想早点走,因为我白天已经告诉过他不行了,成某扭头就走,我说:如果你今天走的话,明天我不会安排你加班。然后成某就骂了我一句,拿起车间的不锈钢贴板凳砸我的头,砸完以后成某就要跑,我让车间的工人拦住他,当时没有拦住,他就跑了。然后我就让我的领班、警情科、还有人资给成某打电话让他处理打我的事情,成某还跟我领班说要拿上刀在车间外面捅我。我看他不会来就去医务室就诊,医务室的医生让我去医院拍个片,我就和我的领班、人资助理去了晋城市职业病医院拍片治疗了。成某和我在一个车间工作,是我手下的员工,我们平时接触的不多,没有什么矛盾或纠纷,也没有发生过口角。昨天晚上我去医院输完液以后,今天一早就到兰花路派出所处理,希望派出所能协调成某赔偿我的医疗费,我过来以后在院子里站着,我后来注意到成某也过来了,我当时没有太在意,然后成某过来以后拿着一个改锥就朝我背部脊柱的地方捅了我一下,我哥魏某2过来拦成某,成某就用改锥朝我哥的颈部捅了过去,当时我哥的颈部就流血了,我和我哥赶紧还手按他,派出所的民警也就出来把他控制住了。今天上午XXX总务联系成某了,让他去派出所处理这个事情,XXX会开除他,工资也不会给他,成某当时就和总务的人说,谁不给我工资我就捅死谁。3、证人证言(1)魏某2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我弟弟魏某1跟我说昨天下午因为工作上的琐事和他们单位的一个叫成某的同事闹了点别扭,然后成某就用车间的凳子砸了我弟弟的头,我弟弟的意思是叫我来所里一起处理一下这个事情。我和我弟弟来了所里以后就在一起聊天,然后有一个穿白色半袖的男子就朝我弟弟走过来拿着改锥捅魏某1的背部,我看见后就赶紧去拦,他就拿改锥朝着我的脖子捅了一下,然后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按在地上了。这名男子捅的我弟弟后背,还有手臂,捅我的脖子。(2)李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5日晚上,我儿子成某回家后,跟家里人说他在XXX上班的一个小领导经常为难他,今天在单位他和他这个领导发生了冲突,他把这个领导打了。当时家里人劝他说这些小事能忍就忍,我儿子说他不想忍,还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我和他说了打人就是不对,让他和领导要多沟通,他和领导说了好多次,领导成心过不去,沟通不了,所以才出了这个事。他平时精神状态很正常。(3)成某2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我儿子成某回家后,跟家里人说他在XXX上班的一个小领导经常为难他,今天在单位他和他这个领导发生了冲突,他把这个领导打了,我就赶紧给我老婆李某打了电话,之后就是我老婆跟我儿子聊了。他平时精神状态很正常。4、鉴定意见(1)(晋市)公鉴(法临)字【2019】130号鉴定文书,证实被鉴定人魏某2颈部损伤,不达轻微伤。(2)(晋市)公鉴(法临)字【2019】129号鉴定文书,被鉴定人魏某1的左侧胸腔积气,构成轻伤二级,顶枕部头皮肿胀,为轻微伤。5、视听资料,2019年7月61日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证实案发事实。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7、被告人成某的供述,供认2019年7月15日早上8时许我和我们生产线上的代理魏某1说下午有点事,需要下早班。魏某1说下午再说。到了下午15时许魏某1找到我对我进行刁难。我当时就很生气,觉得他在给我穿小鞋。到了下午5点正常下班的时候,他和我说以后不让我加班了,我当时就生气骂了他一句,然后用车间里面的不锈钢椅子打了魏某1头部两下,我就离开了。2019年7月15日17时我离开XXX以后,保卫科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厂里,我当时也和他们说我晚上有事过不去。到了第二天早上8时许,我去了厂里上班,后来厂里通知我说魏某1报警了,让我去兰花路派出所处理。我就骑上我的摩托车来到了兰花路派出所,我找到一个姓赵的警官,听见他给魏某1打电话让他也来派出所。我就在派出所门口等着,准备杀了魏某1,过了一会儿我看见魏某1和一个男子一起来了,本来我计划用摩托车里的西瓜刀捅了他,后来感觉目标太大,我就用我裤子口袋里的改锥去杀魏某1,我跟着魏某1走进派出所院子里,趁他不注意拿出改锥想扎魏某1的脊柱和心脏,但是扎偏了,只扎住魏某1的后背,魏某1身边那个男子过来打我,我用改锥把魏某1那个朋友也扎了,后来派出所出来很多民警就把我按在地上了。在XXX上班期间,魏某1经常为难我,我平时都忍下来了,但是那天是把我彻底激怒了,我必须杀了他。我本来是计划用改锥扎他的脊柱,再用壁纸刀割他的喉,但是我还没有来得及拿出来就被其他人按住了。西瓜刀是我昨天在家放在摩托车里的,壁纸刀、改锥是我今天离开家的时候放在裤子口袋里的。我用改锥扎的魏某1的背部和另一个男子的锁骨位置。我脖子上的抓痕是魏某1抓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成某对被害人魏某1的陈述有异议,认为被害人就是在故意刁难他。其辩护人针对被告人供述关于其杀人的表述与客观情况不符,主观上是否存在杀人的故意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的证言系传来证据,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证言中提到了调休加班,印证双方是在XXX特殊的环境下产生了一定的争执,案发当天被告人拿的作案工具只是一把改锥,壁纸刀等工具并没有使用,改锥并不足以将人致死,案发前被告人连续43天加班的客观因素也是案发的诱因,量刑时予以考虑。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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